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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特征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7-06 16:21: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化遗产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化遗产特征

第1篇

关键词:模式识别;特征提取;聚类分析;数字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TP3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25-0159-03

大数据时代渐渐到来,如何从海量数据中获取有价值的信息,进而有效管理和利用信息,是当今工程领域研究的热点。在贵州省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过程中,蜡染、刺绣、银饰等民族民间工艺品大量涌现;苗音组合、侗族大歌等民族音乐形式百花齐放;这些数以万计的多媒体信息,需要采用先进计算机辅助手段进行类别划分,从而提供后续的支撑与分析服务,以推动贵州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民族文化旅游产业发展。

基于特征的聚类分析是根据图像的数字特征把数据划分为某些类别,它主要考虑同一类内的数据彼此相似,不同类的数据彼此分开,进而有效管理数据、分析现象。本文通过对提取方式和聚类算法的比较介绍和运用,以数据挖掘的视角阐述特征聚类在文化遗产领域的推广运用。

1 数据准备与特征选择

1.1 图像的采集

图像采集是一项系统化工程,包括前期规划、中期控制、后期处理等,采集图像的方式和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后续算法生成效果。

目前,我们获取数字化图像的主要方式是:单反相机+2D扫描仪+3D扫描仪、摄像机+CF卡等。拍摄方式会有限制,例如场景宏大约束、噪点控制等,本文涉及图像质量较高,在拍摄图像时使用三脚架定点拍摄。考虑到摄像机的成像质量与采集成本的性价比,已渐渐使用单反摄像

取代。

1.2 文化遗产图形图像特点

文化遗产的图形图像边缘性强,颜色对比度与灰度值特征易于表达,不仅有花纹信息,还有形状、色度等其他视觉信息,作品的色泽、线条、构图、装饰等特征也各不相同。不同类别作品图像中提取出的图像特征不尽相同,而同类别图像的特征应具有相似性,可作为作品聚类的依据。

1.3 特征的选择

一般图像特征可分为四类:颜色特征、纹理特征、形状特征、空间关系特征。

1.3.1 颜色对图像或图像区域的方向、大小等变化不敏感,所以颜色特征不能很好地捕捉图像中对象的局部特征。颜色直方图是最常用的表达颜色特征的方法,其优点是不受图像旋转和平移变化的影响,进一步借助归一化还可不受图像尺度变化的影响。

1.3.2 纹理特征与颜色特征不同,纹理特征需要在包含多个像素点的区域中进行统计计算。在模式匹配中,这种区域性的特征不会由于局部的偏差而无法匹配成功,对于噪声有较强的抵抗能力。但缺点是当图像的分辨率变化时,所计算出来的纹理可能会有偏差。

1.3.3 许多形状特征仅描述了目标局部的性质,要全面描述目标常对计算时间和存储量有较高的要求;形状特征表示方法,一类是轮廓特征,另一类是区域特征。图像的轮廓特征主要针对物体的外边界,而图像的区域特征则关系到整个形状区域。

1.3.4 空间关系是指图像中分割出来的多个目标之间的相互的空间位置或相对方向关系。通常分为:相对空间位置信息和绝对空间位置信息。由绝对空间位置可推出相对空间位置,表达相对空间位置信息比较简单。空间关系特征的使用可加强对图像内容的描述区分能力,但空间关系特征常对图像或目标的旋转、尺度变化等比较敏感。

实际应用中,文化遗产图像大都具有较为规范的几何形状,人为控制也保障了较少的杂质,考虑到算法复杂度与聚类精度,选取颜色、纹理两种有效的特征,存储于向量中,并使用空间关系特征与其他特征来配合。

2 特征提取方法与过程

2.1 图像预处理

对单个图像的特征进行提取,首先就需要对图像进行预处理,以此来对图像中的噪声进行过滤,尽可能对图像中的有效信息予以保留。预处理一些具体的方法如:直方图均衡化、非线性的统计滤波器、拉普拉斯增强算子、高斯低通滤波器等。

2.2 色彩空间与色彩特征提取

色彩空间是在某些标准下用通常可接受的方式简化色彩规范。色彩模型通常可以用坐标系统来描述。目前广泛使用的色彩模型是RGB(红、绿、蓝)模型、HSV模型、YUV模型、YIQ模型等。

2.2.1 RGB模型。

RGB模型是通过红、绿、蓝3个颜色亮度的变化以及它们相互之间叠加来得到各种各样的颜色,该标准几乎包括了人类视觉所能感知的所有颜色,目前运用最广。

MATLAB中,每一个像素都在特定空间位置的彩色图像中对应红、绿、蓝3个分量。提取命令为:

PR=RGB_image(:,:,1);

PG=RGB_image(:,:,2);

PB=RGB_image(:,:,3);

2.2.2 HSV模型。

HSV模型(hue、saturation、value)表示色调、饱和度和数值。该系统比RGB更接近于人们的经验和对色彩的感知。

RGB模型、HSV模型、YUV模型、YIQ模型等在特定情况下相互转换,以实现更好的显示效果。例如在MATLAB中RGB转为HSV的函数为rgb2hsv,其调用方式如下:

hsv=rgb2hsv(rgb);

HSV转为RGB的函数同理。

2.3 边缘检测与形态骨架提取

2.3.1 边缘检测提供了物体形状的重要信息,对于二值图像,边缘检测是求一个集合A的边界,记为B(A)。可以考虑用多方位的形态结构元素,运用不同的结构元素的逻辑组合检测出不同方向的边缘。

MATLAB中提供了专门的函数bwperim用于判断一幅二值图像中的哪些像素为边缘像素。其调用格式如下:

BW2=bwperim(BF1);

clear all;

clc;

BW1=imread('circles.png');

BW2=bwperim(BWl);

subplot(121);

imshow(BW1);

tltle('原始图像');

subplot(122);

imshow(BW2);

title('边界图像');

2.3.2 形态骨架描述了物体的形状和方向信息,具有平移不变性和逆扩张性,形态骨架函数表达了形态骨架的所有信息,因此,根据形态骨架函数的模式匹配能够实现对不同形状物体的识别。

在MATLAB中可以利用bwmorph函数的skel操作算子来实现骨骼化。

BW1=imread('circles.png');

subplot(131);

imshow(BW1);

图像色彩、纹理、形状等特征的提取,为图像的自动分类提供了必备的数据基础,提取后根据主成份分析方法,再将特征值进行降维。

3 聚类算法对比与聚类执行

3.1 聚类分析算法概述

聚类与分类的不同在于,聚类要求划分的类是未知的。聚类是将数据分类到不同的类的一个过程,所以同一个类中的对象有很大的相似性,而不同类间对象有很大相异性,这是一个无监督学习过程。

3.2 聚类分析算法对比

3.2.1 基于划分的聚类算法是一种基于爬山式优化搜索算法,此法快速有效,但对初始值敏感;对输入顺序敏感;常陷入局部最优等等;根据对象移动的衡量参数和簇的表示方法的不同,基于划分的聚类方法主要分为:K-means算法、K-medoid算法、Clarans算法、Pam算法等。

3.2.2 基于层次的方法对按数据分层建立组,形成一棵以组为节点的树。层次聚类法并不试图寻找最优的聚类结果,而是按照一定的相似性,对最相似的部分进行合并,它的缺陷在于一旦某个划分错误,将无法改正。

3.2.3 基于密度的聚类在发现任意形状的簇上有很大优势。其主要思想是:只要邻近区域的密度超过一个阈值,就把它加到与之相近的聚类中去,继续聚类;但要对密度参数和噪声阈值进行仔细选择。

3.3 图像聚类算法选用

基于网格的算法要求硬件设备较高,基于模型的算法是在有概率分布的假设下进行的,模糊聚类确定的是大量界限不明的问题,和本研究领域相关性不大,在此不再

赘述。

本文根据其他文献与整合若干实验结果,选定以划分算法为主,并将层次聚类法与K-medoid聚类技术进行集成,形成多阶段聚类。在基于划分的聚类算法中,使用dijkstra算法和随机漫步距离进行聚类效果比较,衡量出了dijkstra算法的更优。两种融合聚类算法,成功解决了不易聚类的数据的客观聚类和易于聚类错误的数据的主观

聚类。

4 结语

本文探讨了文化遗产数字图像特征的有效提取方式,颜色信息是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类别数较多时,Gabor变换、纹理特征等方法能保证分类结果的可信度。未来的热点还应探究融合不同的聚类思想形成新的聚类算法,综合利用其优点;并对聚类的结果进行准确评价,以判断是否达到最优解。这些都是值得进一步研究的问题,以使聚类分析更好地为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1] 王克刚.基于数字图像特征的古瓷片分类研究[D].西北大学,2009.

[2] 曹世翔,等.边缘特征点的多分辨率图像拼接[J].计算机研究与发展,2011,48(9):1788-1793.

[3] 曹健,李海生,蔡强,等.图像目标的特征提取技术研究[J].计算机仿真,2013,30(1):409-414.

[4] 马飞.数据挖掘中的聚类算法研究[D].南京理工大学,2008.

[5] 唐旭晟,陈丹.基于局部边缘特征的快速目标检测

[J].计算机辅助设计与图形学学报,2011,23(11):1902-1906.

第2篇

在当今背景下,我国产品的设计除了对技术上的要求,更重要的是文化理念的传达。当下人们的物质需要越来越多的转化成一种文化的需要。若想要我们产品能够在国际中占有一席之地,就需要呈现出一种能够展现民族特色的文化姿态。

而作为我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笔墨,它所蕴含的意象性特征承载着我国古老的文化以及先人的智慧,这无疑促使设计师将其作为一种特有的符号,把传统艺术的触角深入到现代设计中,体现出我国特有的文化语言与价值取向。

笔墨意象性特征在产品文化理念中介入的必然性

自中国走向市场经济的发展模式至今,明显地感觉到文化艺术成为新的焦点,思想文化成为沟通生产者与消费者的敲门砖,设计师努力改变单一的生产模式,使产品由外而内,以其得到持续性的发展。

1. 强调设计的思想性,是产品设计的重要原则

产品在第一时间能否打动消费者,首先取决于形象与情感所形成的审美意象。也许不同的人对产品的形象会产生不同的看法,但形象与情感的相契合,能够使消费者更清楚地了解产品所传达的内容,满足消费者的精神需求。

2. 走向文化的最深渊,是产品设计的立足点

文化的传达至关重要,但也值的深思。思想的表露,并不是直观再现,应留有更多的想象空间。但风格的复杂化容易令人费解,不会存在太多令人回味的东西。可见,将传统文化间接地融入形象中,让大众“品”其神韵。

3. 科学与艺术的结合,是实现产品设计长久发展的有效手段

我国的传统艺术作为哲学思想的延伸,可以说是表达思想的一种有力方式,而这种表现也不是单一的形式,而通过多种途径来传达思想观念,这与产品的功能性能产生互补,使感性与理性、传统与现代相互作用、共同提高。

传统笔墨意象性特征在产品文化理念中介入的可能性

同时应注意到,不同的国度具有自己鲜明的文化特征,而中国正是因为传统笔墨艺术所特有的意象性特征,为当代产品文化理念的树立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

1. 运用传统表现增强现代产品民族韵味,使之更具吸引力

产品现代性,很大程度上是相对于传统而言。笔墨的意象性特征不论在形式,还是内容上都打破了真实物象,创造出特有的审美趣味。此外,古人与现代人在情感上是相通的,审美意识也具共同点。将笔墨的意象性特征与新媒介相结合,既蕴含民族意味,又容易唤起大众对于古老文化的怀念。

2. 发扬民族思维方式,增加产品设计的传统文化内涵

若想要我国的产品设计能与世界接轨,那不能仅停留于视觉语言,应从根本上触及民族文化的精髓。笔墨的意象性特征可以说是传统哲学思想的一种升华,与西方人“人物分立”的思维趋向不同,它强调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这在产品的设计中应得到特别的关注。

传统笔墨意象性特征在产品文化理念中的应用原则

无论是传统艺术,还是产品设计,它们都在追求一种沟通:作品与大众的沟通、产品与消费者的沟通。而这种古老的笔墨在经历了各个时期后,所创造的意象性特征更容易引起情感共鸣,促进有效沟通。可以说,对产品理念而言,最传统的精神是不朽的。因此,将笔墨的意象性特征恰当地蕴含于产品设计中,以发扬优势,弥补不足。

1. 随象运思的创作理念,在产品设计中回归中国的美学文化

笔墨艺术特定物象的表现具有特定象征,可以将这种特殊的意象性精神运用于设计中,毕竟这种特殊的符号既具有古典的情愫又含有情感的抒发,是传统精神与现代商业的有力衔接。但值得注意,这种符号语言的运用要和产品具有吻合性,根据产品的功能以及消费对象,选取相关联的物象以及媒介来构造造型,追求一种“量身定做”的产品设计模式。

2. 尚简的艺术形态,营造具有中国审美文化的产品设计

简洁生动的线条、单纯丰富的水墨形成一种简约但却极富内涵的艺术语言,在产品设计中,将简约的风格融汇进去,既产生一种隽永清新的意念,也具有东方文化的意蕴,形成一种返璞归真的简约艺术之美。既符合当今人们所倡导自然、简约的生活方式,也展现出中国文化所崇尚的淡泊的智慧。

3. 含蓄的表现手法,在产品设计中形式美感、文化美感相融合

毛笔是形象、情感、哲理的融汇,这种含蓄的表现不论是对古人还是对现代人而言都影响至深。当今的设计,外形美观不一定就是成功,文化理念必不可少,但理念的树立并不代表于直接昭示,应像笔墨中留白的空间一样,产品设计也应留给消费者无限的想象空间,将文化理念通过多种途径表现出来,将形式美与文化美真正做到相契合,这样所产生的审美意象令人“思而咀之,感而契之”。

笔墨在中国传统艺术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浓墨挥洒笔触的背后所蕴含的意象性特征对于古人和现代人而言都存在着能够理解的共同内涵,能够引发大众的亲切感。此外,清新、简洁的水墨与当今都市生活产生了鲜明的对比,显现出高雅的文人情怀与中国的美学智慧,这种特质为我国产品文化的树立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第3篇

关键词传统村落文化遗产村落变迁文化影响

村落,从一般意义而言,是作为人们赖以生存的地理性空间,为人们提供物质资料生产的场所,满足人们生存的经济基础。村落文化遗产,则作为一种文化形态,以村落为其一般的地域性空间,而在此地域性空间上所衍生出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村落文化遗产是作为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产物,因此,在谈村落文化遗产变迁之前,我们先谈一下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与特征。

一、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

村落文化遗产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发展的产物。远古时期,以血缘关系为纽带所形成的氏族公社,可以定义为村落的原始萌芽。进入阶级社会,在以地域关系为纽带的封邦建国制的基础上,进一步形成的以封建领主制为特征的地域集团,是村落的继续发展。与前两者不同,“现代意义上村落的诞生,大约在秦朝,秦始皇统一中国以后所推广的郡县制,其基层单位乡、亭、里就是当时的一个个村落。”若以严格的时间来说,村落的出现应在春秋战国时期,而秦统一只是广泛的推广,但这并不影响对村落形成因素的探讨。村落文化遗产形成的因素:任何事物的形成与发展都是由众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亦是如此。自古以来,村落的形成或以自然因素或以政治需要,两个因素的共同作用形成了村落文化遗产景观。

(一)自然因素

古代文明多萌芽于大河下游的冲积平原或河口三角洲等自然条件较为优渥的地带。中国先民自古以来就有着传统的、浓厚的靠天吃饭的观念,先民们的生存离不开两样东西:一是土地,二是水源,而大河下游的冲积平原或河口三角洲不仅带来了肥沃的土壤,这些因素对于村落的形成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把“重土”的烙印深深地打在了生死于斯的华夏先民的身上,土地对他们来说,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因为“靠地谋生的人才明白泥土的珍贵……土是他们的命根,在数量上占有最高地位的神,无疑是土地。”村落文化遗产和泥土以及在土地上劳作的人密不可分,因此自然条件下而形成的适宜人类居住的区域是村落以及村落文化遗产的主要聚集区。

(二)社会政治因素

自村落形成以后,村落文化遗产的存在与发展不仅受到自然因素的制约,更重要的是社会政治因素对其发展的促进作用。在“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政治格局下,政治需要对村落及其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起着决定作用,大规模的因政治需要而形成的村落,从目的上来看主要有:豪强迁徙,远离本地乡里,使其失去不能聚族而居;移民戍边,抵御来自民族外围的威胁。

二、村落文化遗产的特征

所谓文化,就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创造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的总和,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人更是村落文化遗产创造的关键性因素,因为村落文化遗产的实体性形态无一不是经人的双手创造的。因此,村落文化遗产所展现的特征更为重要。

(一)历史演进性

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是一定历史时期社会的产物,因此具有其历史性。陈世娟在《论村落文化遗产的基本特征》一文中指出:“村落文化遗产的时代性是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与发展在时间上所呈现出的特征,随着历史的演进,人事更迭,社会经济、政治强烈的影响着村落文化遗产的形成,发展和消长。”任何文化都有其时代的印记,无不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迁,经济基础的变动交织着社会政治的变革推动着大历史的进程,作为历史文化演进、变迁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村落文化遗产也会随之沿革。

(二)乡土稳定性

村落文化遗产,简言之就是在非城市化的农村中生活的农民所创造的文化。农村人或者说乡下人以地为命根子,因此村落文化遗产的存在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先生指出:“中国乡土社区的单位是村落,乡土社会的生活是富于地方性的。”这与老子描绘的“邻国相望,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终极理想世界如出一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农村婚嫁离不开买车买房,然而令我们好奇的是农村人买房子好像有一个规律:那就是几乎同村的人都愿意往一个地方买房子,而且位置的选择大多是在城市与乡村的边缘地带,更令我们惊讶的是关于小区内属于自己的一块土地,市民阶层主要是用来种些花草来改善环境,而农村人却选择用来种一些蔬菜,生活方式可以说同在农村一样。

(三)空间专属性

所谓空间专属性,即村落的地方性,以地域与自然环境为前提,构成了村落文化遗产的关键特征。“每一村落文化遗产的型式的形成、发展和消失,均受一定地域的生产、生活条件和地缘关系的制约,因而,或多或少的总要染上地方色彩。”中国地域空间的广袤以及地理环境的多样性,是村落文化遗产丰富性的基石。若粗线条描绘从南到北,则以秦岭-淮河为界,从而又造成了南北方文化的差异:在气候上,北方气候相对严寒,故衣着主御寒,而南方气候较温和,其衣服穿着往往以轻巧透气为主;在饮食上,北方以面食为主,而南方以米饭为主;在性格上,北方人粗犷、豪爽、大气,南方人则感情婉约,内心细腻等等。

(四)安定熟悉性

村落的形成,在安定的生活环境下创造出了安定的村落文化遗产,先生指出:“乡土社会是一个生活很安定的社会,我已经说过,向泥土讨生活的人是不能老是移动的。”也就是说,安定构成了村落文化遗产的特殊形态,它所给予的那种宁静的气息是喧闹都市所无法比拟的。另外,村落文化遗产还表现为熟悉性。村落文化遗产规模小,小范围的人与人的交往与生活养成了听声辨音的技能,也就是说,人们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不需要用语言的,要达到这种程度,人与人之间的熟悉程度则是非常高的,归有光在《项脊轩记》曾描述:“轩东,故尝为厨,人往,从轩前过。余扃牖而居,久之,能以足音辨人。”先生称之为面对面的社群。

三、村落文化遗产的变迁

文化的变迁是指文化本质性内容的增加或减少,并因此而引起的文化结构性变化。村落作为人类文化的一部分,其变迁的过程也是一样的,村落文化遗产的变迁主要是指村落作为文化的一部分,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不断的发展和消亡的过程。村落文化遗产的变迁不仅是一个生存环境的消失,更是一种文化形态的消亡。

(一)村落文化遗产变迁的方式

文化是一种抽象性的东西。村落文化遗产的变迁,随与文化的变迁有着莫大的关联,但是,我们应该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整体与局部、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村落文化遗产的变迁则是在不同历史阶段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的村落文化遗产景观,并伴随着实质性和内容性的变化。村落文化遗产的变迁主要有两种方式:发展与消亡。

(二)村落文化遗产的发展

哲学指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村落文化遗产的发展奠基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与繁荣,正所谓“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地主制社会,因此,对于中国社会我们更应清楚,土地在整个国家政治乃至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在历代统治者重农抑商政策的约束下,广大农村则形成了“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衣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谨庠序之教,申之以孝悌之义,颁白者不负戴于道路矣。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的农业静态生活,西方新航路的开辟,使全球历史进入了新的征程,产业革命尤其是第一次工业革命的发展使得城市化速度加快,我们应该注意一点,城市化的发展遍及各个角落,乡村城镇化是一个很好的证明。同时,乡镇企业的发展是农村环境脱去了稚嫩的清一色的田园风光,农民收入在增加。农村人口的减少标志着村落文化遗产的衰落,但有一点不容置疑,那就是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农民生活的改善,从某种意义上说,村落文化遗产是向前发展的。

(三)村落文化遗产的消亡

村落文化遗产的消亡,也就是村落的终结或者说寿终正寝。与村落文化遗产发展的自然规律性相比,主要是社会经济因素,主要的还是人为的原因。田海鹏指出,造成村落终结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城市边缘地带的村庄被迅速扩张的城市所吸纳;远离城市的偏僻村落在过疏化老龄化背景下迅速走向终结;在政府社会规划工程主导下,通过村落合并等形式走向终结。”从以上三条可以分析出,文化消亡的主导因素还是人为大于自然,但对村落文化遗产的终结我们不能一刀切,不能全面的肯定与否定,应该辩证、理性的看待。

(四)村落文化遗产变迁的影响

村落文化遗产作为中国古老的、精彩的文化景观正在悄无声息的一步步的消亡与改变,但我们不应悲观,须知,事物本身就是一个过程,其发展变迁正是对其一般规律的最好阐释,但其影响我们则不容忽视。

1.对农村的影响

首先,对农村格局的影响,可以说,对土地的重视和家庭的责任是每一个乡村男同胞们终生为之奋斗的目标。但目前,村落及村落文化遗产面临着终结,在城市化潮流冲击下乡村,打破了理想的“小康”的农村格局;其次,对农村民俗文化的影响。村落文化遗产中,不仅仅是土地和农民,更重要的是劳动人民创造的民俗文化,它是村落文化遗产的纽带。村落的终结,使这种文化夭折。最后,对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和村落的终结,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入城市,他们所追求的高质量生活促使其在城市扎根,而农村中剩下的只是一些孤儿寡母,从而造成农村经济的严重削弱,农业发展受到制约。

2.对城市的影响

对城市的影响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对人口的影响。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如潮水般涌入城市,造成了城市的人口压力。我们都知道,人口的增长主要有两个方式,那就是自然增长与人口迁移,在自然增长的同时,又伴随着人口的由乡村到城市的迁移,必然造成大量的社会负担,经济负担和社会公共基础设施短缺,突出增长的则是房地产业,但这是站在风口浪尖的舞动。其二,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农村劳动力的涌入城市,势必促进城市的经济发展。无可置疑,农村劳动力无论在劳动强度还是在劳动效率上都是顶尖的。农村劳动力在城市劳动力市场上必然会因此农民工工资的大的波动,以此来刺激城市经济的发展。

四、结语

村落文化遗产作为文化形态下的一部分,其发展和变迁对于牵动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都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对于村落文化遗产的实质性研究为形成一个体系,对于村落文化遗产的研究吾辈仍需努力。

参考文献:

[1]周晓春.村落文化的优势与局限.民间文学论坛.1994(4).

[2].乡土中国.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陈世娟.论村落文化的特征.湖北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2).

[4][明]归有光著.赵伯陶选注.归有光文选.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1.

[5]司马迁.史记管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

第4篇

与其他类型的文化遗产相比,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法律保护规范具有以下特征。

(一)文化的“动态交流”决定了规范的协同性“线性文化遗产”的一大特征就是强调文化的持续交流和融合共进,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更突出了不同国家、不同民族文化的碰撞和对话,进而整合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这个生态系统包括了地理上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连接,也包括文化上关联和认同。这就要求在规范设定中,有必要为不同国家、组织、群体构建统一的平台,并在共同认可的法律逻辑框架下加强参与者之间的联系,进而促进合作方之间的信任,即立足于建立各个不同国家政府间以及部门间的协同性保障机制,为其后应对可能出现的诸如开发利用规划、管理组织架构、合作方的配合等方面的挑战构筑法律支撑。

(二)权属的多重性和排他性决定了规范的系统性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权属的多重性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各线路段的所属国不同可能带来的国家问题;第二,某一国内各遗产所有权主体的不同。由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途经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这些国家或者地区基于线路的链接而形成某一统一的“文化地域”。对于各路段的所属国而言,文化遗产权属关系首先必定涉及国家问题而具有明显的排他性,但同时“线性文化遗产”所具有的“文化地域性”特征又要求保护工作的开展适度摆脱或在一定程度上牺牲部分的国家利益以维护遗产价值的完整,想要解决这一矛盾,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国际法律体系,这一观点也得到国外专家学者的认同[4],对规范的系统性要求极高,主要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对接、法律规范和配套措施的匹配等。而第二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各国国内立法予以解决。

(三)价值的多样性决定规范利益分配的突出地位不同于其他类型文化遗产的价值多元化特征,跨国“线性文化遗产”在促进以多边合作为基础的地域性利益方面具有显著的、不可替代的价值,而且这个价值体系突破了文化遗产价值本身而具有极强的延展性和带动效应。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所具有的促进不同文明之间交流、融合、和谐发展的功能可以起到加强不同民族传统、宗教等文化认同的作用,而文化的认同可以减少民族矛盾,增进民族了解,降低爆发冲突的可能性,进而维护区域特别是周边地区稳定,促进地区和平的作用,这种政治价值在当今世界备受推崇。同时,通过对遗产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有助于多国开展经济合作,发展地区经济,以其为基础的平台搭建相较于单纯的经济合作更具柔韧度。因此,跨国“线性文化遗产”保护规范是一系列对文化遗产价值性利用予以认可的制度,要将相关多重利益的有效分配和促进纳入其中,建立规范化的均衡分配体制,以此推进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的规范性原则

与其他文化遗产保护立法的原则不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涉及不同的国家利益而使其具有独特的内涵,即必须在保护为先的基础上以各遗产所属国共有利益的最大化为主要目的予以设定。

(一)起源国主导原则所谓的“起源国主导原则”主要是指对于具有统一的文化根基,并依附于该根基,通过不同文明的演变、融合进而形成独特特征的文化形态,在其保护、发展、利用等过程中应当对文化发源地所在国在权利与义务的设定方面予以侧重原则。正如徐嵩龄在谈到具有中华文明特色的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时所论述的:“这些遗产大多源自中国,其重心和主体也在中国,或者是由中国向外输出或者辐射而产生的,因此,中国应居于主导地位。”[5]不同于一国境内的“线性文化遗产”,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起源地即是文化产生的源头,即使该线路所涵盖的内容在途径不同所属国由于与当地文化的融合形成多元的文化特点,但核心部分不会因此改变。确立起源国主导原则,在文化研究领域有利于发挥起源国的资源和知识优势,统一保护理论与实践;在利用层面,有利于各国统一规划,联合开展区域开发项目;在政治层面,有利于更好认识、改善各相关国的国家关系;在实践方面,有利于各所属国更为高效地开展保护工作。因此,该原则不但应当体现在世界遗产的申报过程中,还应当贯穿于其他相关国际事务中。具体到法律层面,“起源国主导原则”决定了在规范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应当更充分地调动起源国的优势,明确其承担作为法律机制运作的协调者和主要执行者的地位,赋予其包括在管理机构的建立和运作、跨国保护工作的开展,文化遗产开发、利益的合理分配、国际责任的判断与承担等方面的权利。

(二)地区合作原则伴随着“文化遗产”作为全人类共有资源的公益性价值理论逐步获得认可,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几乎所有相关国际法律文件中都将“国际合作”作为一个重要部分予以阐释,其已经成为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原则之一。不同于传统的单纯以经济合作为主要目的的地区合作,以文化发展和认同为目的,进而带动经济发展,从而构建一体化地区合作机制的模式是一种值得探索的创新,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为这种模式的建构提供了契机。在国际合作视角下,对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则更应当关注由文化线路跨越不同地理文化空间所形成的地域范畴,即以文化线路途经的各所属国为范围的、特定区域内的多边合作。这就要求在跨国文化遗产保护规范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强调遗产的线性、连续性,并不受遗产的地理、行政区域限制,倡导各国加强对本国(境)内线路的立法保护,同时就跨国线路部分进行立法合作,并强调公众参与”[6]。主要包括:第一,通过制定具有效力的国际法律文件,如条约、协议、协定的方式,形成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并在该体系下构筑合作平台,帮助、实施涉及多国利益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的开展;第二,各相关国———主要指文化线路的所属国,在制定具体的国内法律时相互协作,尽量达到统一,提高契合度;第三,线路所属国中经济较发达的国家应当肩负更多的义务,并为其他国家提供援助,削弱文化认同的脆性,进而为合作行动的开展提供稳固的支撑。

(三)整体性原则从一般意义上讲,“整体性原则”可以适用于所有形态的文化遗产保护,但由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特征,需要予以特别强调。其一,从内部要素的构成上来讲,线性文化遗产更为复杂多样。《文化线路》将文化线路分为交通线路本身和基本衍生要素两类,基本衍生要素又分为有形遗产资源与非物质遗产要素。然而,由于CIIC(TheICOMOSIn-ternationalScientificCommitteeonCulturalroutes,即“文化线路科学委员会”)过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性,“在一定程度引起了理解上的混淆,似乎文化线路是物质和非物质遗产混合的‘双遗产’”[7],致使线性文化遗产的整体性受到威胁。为了避免给保护工作的开展带来困扰,2001年6月在西班牙潘普洛纳召开的CIIC国际会议上对文化线路中的无形遗产问题作了清楚解释,进一步强调“线性文化遗产”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以及其他遗产要素的相关性和一体性。其二,在外部要素上,“整体性”是判断文化线路真实存在重要标准,不同国家内的路段由于具备功能上的同一性、互补性,文化上的融合性而形成相互关联的统一整体,线路的整体价值大于其各部分价值之和。因此,基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多国属性以及文化遗产本身所包含的内部构成要素和外部价值要素,“整体性原则”要求各所属国有必要通过制度规范的方式建立在横向上具有多边性、在纵向上跨学科的联合保护组织,构筑整合协作的方法体系,设计阶段性战略规划以达到保护文化线路各组成要素价值的充分展现,同时杜绝由于所有权的多重性而进行简单的价值分割和利益分配的目的。

(四)可持续发展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在文化遗产领域主要用于处理保护与开发利用之间的关系。在开发层面,ICOMOS在《文化线路》中承认:文化线路的使用可以被用来促进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发展。利益的取得成为推动跨国”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的主要动力之一。以“丝绸之路”为例,2013年中国就提出建立“丝绸之路经济带”,申遗成功后,《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战略规划》(简称“一带一路”)规划很快被纳入议事议程。另外,据报道,甘肃省已经围绕“丝绸之路经济带”规划20个旅游大景区[8]。在保护层面,由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涉及除本国外的其他线路段所属国,在资源利用方式上具有明显区域化特征,任何一国的破坏性开发都可能导致其他国家资源价值的丧失,因此,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意义,它关系到各所属国如何保存和管理文化线路,以保证其构造和价值能够保存完好地传承给后代。基于此,按照《文化线路》的规定,“旅游活动的开展必须优先考虑当地社区的利益,禁止发达国家大型跨国公司或企业的垄断行为”[9],各国在制定保护政策的过程中应尊重客观环境和规律,将遗产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结合起来,坚决避免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导致的过度开发行为。同时,可持续发展原则还要求各国积极开展促进文化线路发展的活动,通过立法方式有效拓展遗产价值的广度和深度,并对保护政策不断审查和更新,以适应发展要求。

三、国际法框架内的基本制度设计

跨国“线性文化遗产”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涉及具有协调权能的、得到各遗产所属国认可的独立保护机构的建立;各所属国在国际合作层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等。

(一)确立独立保护权利主体作为文化遗产的管理者以及法律的执行者,保护主体的确立对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而言尤为重要,它是保护方式得以确立,保护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由于“线性文化遗产”在所有权属性方面存在多样性特征,在保护管理过程中会涉及多个利益相关者,调和利益相关者诉求的主要方式就是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通过建立独立权利主体的方式,完善合作与参与机制。例如,“英国哈德良长城全长120公里,90%以上地段属于私人财产,这种产权和利益构成的复杂性为其保护与管理带来巨大挑战,为此,1996年成立哈德良长城世界遗产管理委员会,2006年成立哈德良遗产有限公司进行统筹管理”[10]。而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情况就更为复杂、多样,它的权属不仅涉及个人利益而且事关国家,统一权利主体的设置就更为关键。在国际法领域,基于共同利益以及目标的指导,有关各国通过创建与之相应“国际组织”,并赋予该组织特定的权力用于增进利益、分担义务、解决纠纷、化解矛盾是较为通行的方式。笔者认为这种方式也可以适用于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保护。建立具有多边合作性质的政府间合作组织(例如“文化遗产保护委员会”),作为文化遗产的权利机关,赋予其为实现特定宗旨和履行其职责所必须的法律资格,负责保护工作的协调、开展。该组织具体的机构设置由相关国家签署的多边协议予以确定,包括委员会的组成,各国代表所占比例,下设执行机构的构成等。在委员会的职权方面,笔者认为至少应当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鼓励并监督各缔约国的保护活动;第二,就如何在国际合作层面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提出建议;第三,保护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第四,提供国际援助;第五,调解由于文化遗产资源开发和利用所产生的纠纷;第六,接受、审议和批准缔约国提交的可能引起整条文化线路价值改变的活动申请;第七,在特定条件下,允许该组织在缔约国内开展活动等。

(二)国际一级保护机制国际一级保护规范的设定主要用来明确各线路段所属国的国际义务,其基础建立在各所属国一致认可保护本国内的“线性文化遗产”不但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各自的国家利益,更重要的是要符合其他相关国的利益,并愿意为此目的在多边、地区各级开展保护工作。在此基础上,结合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的特点,规范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定期单独、合作开展文化遗产各路段以及整体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并编辑、更新、公布有关结果;第二,合作制定保护线性文化遗产措施,联合开展特定项目和活动,并及时实施、开展;第三,合作编制文化遗产保护开发规划,为各国合理、合法利用他国境内的文化遗产,整合资源,促进利益最大化提供依据;第四,应对机制的建立,确定国际援助申请的程序、内容,确保能够适时开展国际援助活动。

(三)国家责任的承担从1954年的《海牙公约》到1972年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再到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文献中,两个基本观点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同,即其一,承认文化遗产在价值上具有公益性,在文化遗产之中蕴含着某种一般性的文化资源,是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为全人类共同所有;其二,任何国家、政府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应当承担与之对应的国际法上的责任。《蓄意破坏文化遗产问题的宣言》明确指出:“蓄意破坏对人类具有重要意义的文化遗产,或故意不采取适当措施禁止、防止、制止和惩罚一切蓄意破坏行为的国家,不论该遗产是否列入教科文组织或其他国际组织的保护名录,均应在国际法规定的范围内对该破坏行为承担责任。”[11]“保护文化遗产便成为一项国际法上的义务,当违反这一义务时,违反者便应承担国际法上的责任”[12]。关于责任的性质和内容,国际环境法中包含了一种特殊类型的国际环境法律责任可以与之对应,是指“污染或损害在科学、历史、文化、教育、美学、旅游、保健等方面具有特殊价值,并受到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天然的和经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3]。该类法律责任主要针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国家公园、人文遗迹(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建筑,古墓葬,石窟和石刻,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和历史价值的建筑物,遗址,纪念物等)等领域,实质上就是破坏文化遗产行为所应当承担的国家责任。跨国“线性文化遗产”在所有类型的文化遗产中能够最直接展示国际特性,而且某一国内路段的毁损都可能会造成其他相关国所有遗产价值的丧失,这决定了强调各所属国承担国家责任的重要性。因此,在相关的保护立法中有必要明确:第一,文化线路途经国政府的蓄意破坏行为或不作为行为致使遗产本身遭受损害的,必须对受害国予以赔偿,或采取例如终止不法行为、继续履行、保证不重犯等其他其追究其国家责任方式;第二,通过国际法律文件赋予特定主体以合法手段制止违反强行法义务的行为发生以及追究其国家责任的权力。

四、国内“线性文化遗产”保护相关法律的完善与契合

现阶段,我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立法在体系上采取的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的方式。其中,在国家立法层面,最重要的是《文物保护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两部专业性法律以及其他法律规范,在地方层面主要是各地方政府结合地区文化遗产特色所制定的相关规定。但是,现有法律体系中恰恰缺乏专门针对“线性文化遗产”这一特殊类型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规范。除此之外,在国际立法合作方面,有关的制度更是匮乏,亟待补充完善。

(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其一,在宏观层面,我国在文化遗产的分类方法和标准方面由于缺乏《文化遗产法》而一直无法统一。考古工作者、文物保护部门、文化遗产研究理论界以及立法部门都有自己的文化遗产分类标准。例如:我国的文物保护部门在历次全国重点文物普查过程中对文化遗产的分类大多侧重于功能性需要,分类较为细致,古建筑物、遗址、历史文化街区等都作为单独的一类,并对各大类中的具体实物进行了进一步的列举,这种分类方式比较符合国际惯例,也较为清晰全面;而我国的《文物保护法》则采取了不同分类方式,它以简单的描述代替概念,分类的层次感不强,各类别间存在交叉的情况,缺乏对文化遗产各表现形式准确的法律定义。这就造成一些新型的文化遗产无法在其中找到与之对应的类别。如“线性文化遗产”,“我国既未加入CIIC组织,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未涉及这类遗产资源”[6]。所以笔者认为,首先应当通过修订《文物保护法》的方式将“线性文化遗产”纳入保护范畴,明确“线性文化遗产”的定义、特征、形态以及保护方式,针对具有特殊性的跨国“线性文化遗产”,突出强调国际合作的重要作用。其二,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框架方面,尝试采用一般法和专门法相结合的模式,即针对特定的遗产种类进行单独规则设计,可以参照我国已经制定并实施的《长城保护条例》《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等拟定《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海上丝绸之路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规范本身应当强调可操作性、原则性与授权性规范相结合,要体现整体保护、国际合作的思路。由于“线性文化遗产”途经的多个地区,如何协调区域矛盾,建立有效的联动机制,同样是国内立法考量的重点。笔者认为,在国内遗产区域立法合作方面可参考美国《2012国家遗产区域法案》中涉及的遗产评定标准、可行性研究的规划、管理计划的制订、评估、各相关部门的职责等[4]。在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的关系方面,可以考虑通过制定《文化遗产保护法》与《文物保护法》形成互补式格局,满足日益丰富的文化遗产种类的增加的需要,同时,鼓励线路途经的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配套措施对辖区内的“线性文化遗产”进行保护。

第5篇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商品性

中图分类号:F5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2)04-0059-04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热点与思路梳理

“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一概念自21世纪初兴起并被广泛使用以来,全国各地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热,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研究也随即升温,众多学者从不同角度对遗产研究领域中的这一热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早期的成果主要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内涵、分类、特征、价值、功能等基础理论的研究;后期的成果集中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开发、利用等方面的探讨,研究视角涉及保护现状、保护措施、开发模式、产业化、商业化、市场化、法律保护、传承途径等,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开发问题倍受关注。综合现有成果,学者们普遍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重要的区域旅游资源,旅游开发可以成为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现实生活中的商品从而实现其生产性保护、活态传承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现有文献中,汪宇明、马木兰探讨了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博物馆、主题公园与实景舞台剧三种模式的特点,并通过对恩施腾龙洞《夷水丽川》实景舞台剧的实证研究,提出大型实景舞台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型为旅游产品的成功路径;姬梅、朱普选结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提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产品化的自身模式。与现实面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的矛盾、争议相比,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核心即商品性展现途径的研究尚显不足。因此,本文立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性与商品性的对立统一,力主探讨其商品性展现的基本途径,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商品性开发的困惑与解读

第6篇

关键词: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空间 虚拟现实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中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如下定义:“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演表现形式、知识和技能及其有关的工具、实物、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而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具有地域文化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它是沿海居民在长期的涉海行为过程中积淀形成的具有海洋特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包括文学艺术作品、民间习俗、海洋节庆活动、民间传统技艺、海洋信仰等。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植根于辽阔的海域疆土,又受制于海岛的封闭性与独立性,相对来说,它具有较为稳定的海洋地域特征。于是,海洋文化空间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与延续起到了重要作用。尽管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的一种描述,但是,特定的文化空间的形成是因为有特定的文化活动的存在,而文化空间又成为文化活动不可脱离的空间环境。

1.文化空间的概念

长久以来,“空间”一直被视为是一个纯粹的几何、地理概念,是指由点、线、面构成的方向或者形状空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法国哲学家亨利?列斐伏尔对“空间”做出了新的哲学诠释。他在《空间的生产》里建立了空间社会学的理论框架和概念体系,由原先的“空间中的生产”转向“空间的生产”的分析研究。他认为“空间是一种(社会)产品”,每一个社会或每一种生产模式都会“生产”出相应的空间。进而,他在列举空间类型的时候,也提到了“文化空间”一词。他认为“空间的概念与精神的、文化的、社会的、历史的空间联在一起”。这样的描述,很明显是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考虑的。

但一个专门术语,文化空间第一次出现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宣言》中。宣言指出,文化空间是“具有特殊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集中表现,它是一个集中举行流行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场所,也可定义为一段通常定期举行特定活动的时间。这一时间和自然空间是因空间中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存在而存在”。

值得强调的是,人类学的文化空间是物质与非物质的结合,它既有物化的形式,也有人的行为,甚至有精神的展现。从这个角度来说,人类学的“文化空间”,首先是一个文化的物理空间或自然空间,是有一个文化场所、文化所在、文化物态的物理“场”;其次在这个“场”里有人类的文化建造或文化的认定,是一个文化场;再者,在这个自然场、文化场中,有人类的行为、时间观念、岁时传统或者人类本身的“在场”。

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不断深入,从文化空间的形成和作用来看,它不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个类型,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在此,笔者把文化空间分为两类,一类文化空间是单一、纯粹或动态的文化空间,在这个空间里,不产生、包含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另一类文化空间既可以是一个独立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类型,其中又包含了其他具体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2.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资源状况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独特的海洋地域特征和海洋文化特征,使得其对文化空间的依赖性更加地突出。截止目前,虽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布的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没有文化空间的形式,但中国并不缺乏文化空间。而且,从文化空间的第二种类型来看,每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有一个相对应的文化空间。

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指定期举行海洋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形式的场所,或是某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与发展的空间。

根据文化空间的性质、内涵、特征与形式,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大致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沿海居民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明显区别与大陆居民,漫长岁月的涉海生活生产行为形成了沿海居民的海洋生活习惯、海洋生活习俗、海洋人格精神、海洋信仰,也促进了诸如渔业、盐业、造船业、航海业、海洋科技等海洋产业的形成,还造就了极富海洋特色的人文历史景观建筑等。涉海生活生产行为是一个活态的空间,样式多样且极富有变化,流动性较强。

第二,海岛村落。海岛村落尤其是传统海岛古村落浓缩了海洋文化、海洋经济发展的历史,蕴含着海岛文化的精髓。它不仅是物质空间,更是海洋文化的精神空间。舟山市农林与渔农村委员会在2014年3月的《海岛型历史文化村落保护利用价值与路径浅析》的调查报告中,将舟山群岛海岛村落分为三种主要类型,一是古建筑村落,如岱山县的倭井潭村,嵊泗县的峙岙村等。二是民俗风情村落,例如定海区的紫薇村,普陀区的莲兴村。三是自然生态村落,例如普陀区的西岙村。海岛村落在文化具有很大的天然包容性,存在文化的多样性。

第三,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海洋自然地域景观是一种自然景观,但是由于其能被人直接或间接利用,因此,也逐渐融入到人文历史景观当中。比如,海岛村落从海岛地理地貌视角来看,它是属于自然地域景观。但从村落文化视角来看,它是属于人文历史景观。不同的地理决定了海洋自然地域景观的结构、样式、文化特色和素质等。例如,舟山群岛的普陀山就是一个典型代表。

第四,海洋方言俚语。语言是文化的重要载体和媒介,海洋方言俚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口头遗产的首要条件,使其具有独特的地域色彩。舟山话被当地人叫做“舟山咸话”,这“咸话”两字并不是“闲话”的错别字或谐音。因为“闲话”的意思是“闲暇无事,随便聊聊”。而“咸话”的“咸”是甜、酸、苦、辣、咸五味中的一种,“淡”就是淡而无味,那么“咸”就是有滋有味了。“咸话”,就是指舟山的海岛居民讲的有滋味、有风趣的一种语言了。

第五,海洋信仰。海洋信仰是沿海居民由对海洋崇拜、禁忌的心理活动和精神感受所创造出来的神、灵形象,以及对这些神、灵形象的崇拜和禁忌仪式及其传承活动。海洋信仰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它不是一种文化空间。但从相对的角度来看,它也一种文化空间。例如舟山群岛普陀山的观音信仰,观音信仰是一个文化空间,在这个文化空间里,诞生了普陀山的佛教文化、寺庙文化,诞生了观音文化节、观音祭祀朝拜礼仪,也诞生了观音饼工艺、观音传说的口头文学等。

第六,海洋节气。海洋节气是中国传统节气与沿海和海岛地区的特殊地域节气相结合的用来指导涉海生活生产的一些特殊性时刻或时段。在这一时间阶段,为了辅助涉海生活生产,沿海居民往往会举行相应的习俗、礼仪、节庆等方式,进行表达和纪念。中国传统的节气因为沿海或海岛特殊的地理,会披上海洋的特色,而这些每到节气,也会有自己独特的纪念和庆祝方式。

3.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

传统的观点认为,文化空间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时使用的一个专有名词,主要用来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形态和样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在1998年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的,当时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第155次大会上成立了一个专项奖金,用来激活人类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或文化表达形式”。后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文化官员埃德蒙?木卡拉对此解释说:“文化空间指的是某个民间传统文化活动集中的地区,或某种特定的文化事件所选择的时间。”从这个解释来看。文化空间似乎又不仅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类型,也可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环境。而正如上文所述,文化空间一词,亨利?列斐伏尔早就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在其著作《空间的产生》中提到了。如果从这个角度去分析文化空间,去研究文化空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那么,文化空间的内涵与外延会丰富得多。

文化空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起源空间。任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都有其特殊的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面朝大海,春暖花开”的产物,它有别于“面朝黄土背朝天”的农耕文化。中国的观音信仰大致起源于两晋时期,但把观音奉为海神,作为海洋信仰的对象,则是唐代开始的。舟山的观音传说具有浓郁的海洋气息,这和普陀山称谓南海观音的道场是有关系。例如不肯去观音、慧锷请观音等观音传说故事,都是依托海洋这个地理空间和文化空间而逐渐形成的。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文化空间的土壤而生,如果离开了这个文化空间,它就可能变异,甚至消亡。以舟山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它们是渔民在渔业劳作时为了休闲放松、或调节、统一行动和工序的一种口头语言艺术。然而,随着渔业科技的发展,随着渔民生活水平尤其是休闲方式的转变,我们现在已经很难在现实的渔业生产现场听到自然的渔歌或渔歌号子了。

文化空间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空间。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需要传承,那就必须得到横向和纵向的转播。还是以渔歌或渔歌号子为例。尽管人们也在想方设法地抢救、保护和传承。但传统的渔业生产的环境发生了改变,传统的渔业生产技术得到了革新,甚至连方言俚语也逐渐被淡化,这让渔歌或渔歌号子失去了文化空间。艺术是需要灵感和情感的,这样脱离实际氛围的传习,即便是绘声绘色的舞台表演,都很难让演唱者和听众产生身临其境的感受。

文化空间之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义或作用,除了物质上的支撑之外,更是精神上的养成和寄托。一个具有旺盛生命力的文化空问,可以“生产”出源源不断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

4.基于文化空间的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

基于文化空间视角,对于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第一,原著空间保护。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著空间是指现实的海洋生产生活环境空间,原著空间保护是基于现实的地理或者文化空间的基础而采取的一种措施。自从舟山群岛进入大桥时代,原本的离岛变成了半岛,经济发展对传统文化尤其是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巨大冲击。不过,舟山群岛有1300多个大大小小的岛,那些远离本岛的海岛便成为原著空间保护的典型样本。例如,舟山市的嵊泗列岛便是典型的离岛群落。在嵊泗离岛当中,像黄龙岛、花鸟岛、枸杞岛等海岛村落,都是远离舟山本岛甚至远离嵊泗县主岛的小岛,相对来说,原生态的海洋资源保护得比较好,体现了浓郁典型的海岛特色。

第二,装饰空间保护。所谓装饰空间保护就是利用博物馆、展览馆、文化商业街、广场等文化经济场所,以实体的形式再现某个海洋文化空间,利用真实的实物模拟,再现具有海洋、海岛特征的生产生活场景与氛围。这样的文化空间一方面能够作为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基地,也能够作为参观的对象。很多海洋的节庆礼仪活动都是可以通过装饰空间来得到展现和传播。另外,建立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体验基地,也是一种良好的途径。

第三,艺术空间保护。艺术空间保护是指通过艺术表演舞台、氛围的营造,来展示、传播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把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改编、演绎成文艺表演的形式来进行传承、展示和传播。例如,将观音传说改编成舞台剧、戏曲的形式,通过舞台背景的布置,舞蹈音乐的渲染,人物造型和语言的表达,将观音传说由平面的语言转化成立体、流动的空间表演艺术,更加有利于表达和接受。

第四,虚拟空间保护。所谓虚拟空间保护是指利用能够再现海洋现实文化空间的虚拟现实技术,对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展示和传承。我国著名的计算机科学家汪成为在其著作《人类认识世界的帮手:虚拟现实》一书中是如此来定义虚拟现实技术的:“是指在计算机软硬件及各种传感器(如高性能计算机、图形图像生成系统,以及特制服装、特制手套、特别眼镜等)的支持下生成一个逼真的、三维的,具有一定的视、听、触、嗅等感知能力的环境,使用户在这些软硬件设备的支持下,能以简捷、自然的方法与这一由计算机所生成的“虚拟”的世界中对象进行交互作用。”海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虚拟现实空间就是利用虚拟现实技术,将海洋原著空间以立体三维空间的形式再现,利用光、影、声的反射,作用于人的视觉、听觉、嗅觉、嗅觉等,使其身临其境地感受一种现实动态的海洋场景。形象逼真的虚拟现实空间,能把你带回到真实的海洋生产生活场景、海洋自然场景当中。它可以成为一个接近于现实的平台,去体验文化,接受文化。

第7篇

会议开幕式由中央音乐学院音乐研究所所长戴嘉枋教授主持,会议开始,全体与会代表为刚刚去世的我国音乐学家、新疆十二木卡姆专家周吉先生默哀一分钟,以表达对先生的深切哀悼与追思之情。

本次大会共收到论文43篇,参与讨论的学者达50余人次,无论是研究视野的宽泛、研究内容的深度还是研究方法的前瞻性,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代表们分别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自己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的观点和建议。

一、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范围、特点

刘承华的《“保存”与“生存”的双重使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特殊性》,区分了“遗产”与“需要保护的遗产”之间的不同,分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术性、行为性、符号性、口传性和“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高度精神性、对受众的高度依赖性和成果的易逝性等特点,提出“保存”性保护和“生存”性保护两种策略。

周海宏教授的发言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保持我们母性文明的丰富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关键在于恢复感性良知,而这种感性良知来源于理性良知。另外,“京剧进校园”为时已晚,要真正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应该从幼儿园抓起。周先生还从心理学和语言学角度对我国民歌中衬词的使用进行了深入研究。

郑茂平的《关注本体――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里本质及其保护的心理取向》从文化自觉的心理本质揭示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心理特征,即感性体验性、情感凝结性、心理图示性、心理期待性、心理弱势性、心理内隐性,这些蕴含于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中的心理本质特征,会使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呈现出多层次、多目的的心理取向。

邓钧的《论“原生态民歌”的不可比性――兼及民歌的社会功能和文化属性》通过对民歌概念和“原生态”词汇分析,认为当下关于“原生态”民歌实属一个伪命题。深化民歌形态、文化特性和功能的认识,将有助于对传统音乐文化本质特征的认识,为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提供理论参考。

周雪丰的《音响与音场――浅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征》指出,形态与生态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个方面,音乐最直接的形态是音响,而音响又寄生在音场之中,作者以音乐类“非物质”属性之音乐行为过程为切入点,阐释了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音响易逝性、传播变异性、听觉强制接收性特征,与音场直接影响其音响效果的特征。

二、有关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保护方法研究

这一板块的论文数量最多,充分显示出学者们在丰富的田野考察和音乐文化保护实践的同时所进行的学术反思与理论求索。

周吉先生生前提交的论文《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结合自己多年田野调查经验,提出要保护好我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至少应该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其中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本体风格”的保护和传承,以及保护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载体――传承人,这两点是做好保护传承工作的关键。

秦序的《实现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间的良性互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思考》分析了“十年”中继承与创新的矛盾冲突的本质,指出唯有总结历史教训,找寻正确处理继承传统与艺术创新的契合方式,实现传统与创新的良性互动,方能更好地保护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推动艺术的全面繁荣。

杨民康的《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从四方面深入探讨了对传统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一些认识:1、应该对“表演艺术”设定一个合理的适应性范畴;2、加强音乐文化生态学的相关研究;3、掌握好“传统与变异”、“保持与创新”的相互关系和评价尺度;4、注重多学科学者的合作与互动。

桑德诺瓦(和云峰)的《“有所为”亦“有所不为”――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理论与实践方法》认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应树立“有所为”亦“有所不为”的理念。对于“品相”杰出、“血统”正宗、“转型”适时的品种,应尽吾所为而为之;对于那些在社会发展中“转型扬弃”或丧失“民俗根基”的品种,应适当有意不为之。提倡并鼓励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西部大开发”、“文化大繁荣”或“文化产业链”的有效补充和延伸,以及理论与实践相得益彰的创新思维。作者指出,尊重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的发展规律,其本身就是一种适时、科学、求实的保护。

曾遂今的《关于音乐类非物质遗产的保护行为的思考》提出了两个值得深思的问题:为什么要“保护”以及怎样来“保护”音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此,作者提出了音乐无形资源研究应该涉及的三个方面,并客观地指出几种值得质疑的保护措施,以供学者们思量。

李玫的《保护无形文化遗产还需建立文化结构形态系统化研究》从三个方面阐述了音乐文化研究必须立足到音乐结构内部的、微观的系统研究,其中重点提到对文化物质载体的工艺结构形态要加以关注。

李宏峰的《判天地之美,析万物之理――论律学研究在音乐遗产保护中的作用》针对当前遗产保护、传承中的不足,阐述律学研究在纠正音乐遗产传承偏差、促进濒危音乐技艺恢复、确立传承者文化自信等方面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对律学研究如何与音乐遗产保护实践结合、如何为音乐遗产保护提供有益参考等问题也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胡晓东的《社会转型期民间音乐传承的思考》指出,社会转型时期音乐学者应该实现文化身份的转型,做好民间音乐文化“太史公”和“服务员”的工作,并且与管理学专家密切配合。此外,给民间音乐以音乐伦理学的关怀,使各种文化事象恪守准则,实现其应然状态,那么,民间音乐文化势必获得相对宽松的生存空间。

此外,就这一论题发言的专家还有张友刚、尹红的《唱起家乡的歌 跳起家乡的舞 奏起家乡的乐――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策略之一》,刘子殷、林弥忠的《平民化、价值论和变化论――也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措施》,丁璐、赵杰的《充分发挥艺术教育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继承中的巨大作用》等。

三、各国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功经验、有效政策、法规研究

韩国汉阳大学权五胜教授在其提交的论文《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宣布后的当前韩国国家无形文化财活动》主要介绍了“皇室典礼音乐”、“盘嗦哩(叙事歌)”和“江陵端午祭”三个韩国无形文化财的基本情况及其保护现状,详细介绍了韩国政府和民众对其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及当前所举办的一些很有意义的展演活动, 对国内学术同行很有启发。

日本丽泽大学教授孙玄龄先生的《关于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想》提出“发展是文化的特点”,要求人们“注意当前文化的发展趋势”,认为关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舞台表现也是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此外,作者还介绍了日本在保护本国文化遗产方面的一些表现,并简单介绍了日本的“人间国宝”制度,并以“日本民谣协会”为例,揭示了日本民间组织在传承传统文化中的地位与作用。

从法律维护的角度论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有周安平、王庆的《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思考》,作者从准著作权保护角度对保护模式制度设计的几个相关问题予以思考,得出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几个研究思路。

周安平、姚刚应的《浅析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以法理学视角为中心》,则通过一两个纠纷争议和部分文献,分析民间音乐作品涵义,试图从法理学视角来探讨民间音乐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性。

另就这一论题发言的还有周安平、张文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现状――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探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裴小松、张国强的《析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战略方向选择――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社会文化空间的系统共生关系》等。

四、我国近年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及相关问题的宏观研究

项阳的《民间礼俗――传统音声技艺形式的文化生存空间》通过对自己田野考察的相关例证进行辨析,精要地阐述了当下民间礼俗与多种音声技艺形式相互之间的依附关系,旨在强化对民间礼俗和音声技艺形式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开启了学者们对“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认识。

宋瑾的《原生态音乐的抢救与活态保护》强调了抢救原生态音乐的手段问题以及抢救之后原生态音乐的处置问题。呼吁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应采取录像方式来抢救,进一步采用教育方式来传承,并制作数据库加以保存,作为重要的审美资源供各方挖掘利用。另就音乐的“活态保护”提出了一些思考。

章华英的《有关中国古琴音乐保护、传承的几点思考》针对如何对古琴艺术采取保护措施提出了七项具体措施,其中重点指出“古琴打谱与古曲整理研究”,以及“琴学研究的深入与现代琴学之重建”的紧迫性。

张振涛提交的论文《神迹超群,辉映古今――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简要回顾了中国艺术研究院音乐研究所的乐器收藏史,充分肯定了以杨荫浏、李元庆为代表的老一辈音乐学家们为中国乐器收藏事业的发端,为中国民族音乐事业的复兴所付出的辛劳与汗水。作者还特别指出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理念的重要性,给与会代表以很深的启发。

围绕本论题发言的还有韩启超的《“一代有一代之戏曲”启示下的戏曲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杨曦帆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传统音乐――兼谈应用民族音乐学的视野与方法》、尚建科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语境下的音乐教学范式转型》等。

五、有关各地音乐卖非物质遗产保护的具体实例调研及个案分析研究

崔宪研究员的《长角苗音乐遗产保护得失谈》首先描述了长角苗的生态现状、梭嘎生态博物馆、长角苗民俗音乐及特色,并着重介绍了长角苗规模最大的文化活动――“打嘎”,最后指出长角苗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四大矛盾,即保护与脱贫、“先进”与“落后”、现代教育与传统习俗、继承与放弃之间的矛盾。

贾怡、伍国栋的《经济搭台、文化唱戏――大理古城“洋人街”戏台“天天有戏”调查》,在对云南大理古城“天天有戏”活动的兴起缘由、内容结构、操作程序等事实进行扼要梳理和描述的同时,结合文化遗产保护与发展理论与之对应,阐述了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与旅游业互生互利关系的看法。

曹贞华的《固守于绵延――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从中国的礼文化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指导性影响,儒、佛二教对朝鲜族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及岁时节令习俗对朝鲜族传统文化传承的影响和民族认同是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基石四方面阐述了影响朝鲜族传统文化保护的诸因素,揭示出其传统文化保护在“固守”中不断“绵延”的特点。

齐易的《从冀中“音乐会”看目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一些问题》指出,要解决目前乐种分类混乱的局面,就必须尊重民间音乐局内人的自称,按约定俗成和“名从主人”的原则来为乐种命名。另就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不正常的“崇古”心态,以及各单位各部门重申报、轻保护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与探讨。

就这一论题的发言还有马西平的《“西安鼓乐”溯古追今》、孟凡玉的《巢湖秧歌现状考察及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王晓平的《论紫阳民歌的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个案分析》、金艺风的《羌族多声部民歌――“男声二重唱”》、李红梅的《关于二人台传承与发展的几点思考》、王群的《失落文明的挽回――云南7个人口较少特有民族濒危民歌保护研究》、王志军的《京杭大运河流域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历史价值与作用》、徐作生的《莲歌渔唱舟争渡――阳澄湖渔歌实例调研及分析研究》、甘绍成、朱江书的《四川成都地区行坛道乐的现状调查》、秦太明的《泉州北管的艺术特色与传承保护》等。

第8篇

关键词 非物质文化遗产 传承人 生命健康权 刑法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1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特殊刑事保护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许多部门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只是停留在将其作为一个普通公民的阶段上,还没有考虑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特殊身份进而构建更为有效的保护制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认定条件、标准和程序的严格性表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生命或身体机能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有效传承,都将对社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如将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该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无法更好地体现其社会价值,甚至最终导致传承的断裂。

关于生命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为对传承人资格的侵占或阻碍传承而对传承人进行杀害,虽有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进行保护,以及民事法律中的死亡损害赔偿金和精神损害赔偿金,但对传承人的杀害所导致的后果不仅仅是自然人的死亡,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某项独特技艺的失传。因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独特性及不可替代性,单单对传承人进行一般的保护,并不符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的特殊性要求,也与国家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不相吻合。

关于健康权。政府在认定传承人之后,其他任何公民因恶意对传承人的身体进行损害导致其无法进行传承或无法进行部分,如对剪纸艺术文化的传承人的巧手砍掉,这样无疑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断裂。

2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侵害的刑法保护路径

2.1将其确立为特殊罪行并适用单独罪名

应考虑将部分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确立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单独予以处罚。实践中,部分侵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可能会符合具有以下特点:第一,主观上知道对方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晓自己的杀害或伤害行为可能会对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效果造成不利影响;第二,其伤害或杀害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的目的动因就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第三,其杀害或伤害行为直接造成传承人不能履行其作为传承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当某一行为符合上述特征时,无疑构成犯罪,在确定罪名时课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是可行的。以该罪对其进行处罚其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法律原则,既能够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尊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良好氛围。对于符合上面条件的传承人生命权的损害,我们需要的是制定特殊条款,在故意杀人罪中增加一项对传承人这个特殊主体予以特殊保护,

2.2 视为通用罪行的加重情节从重处罚

当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害行为符合前述特征时,适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毁灭罪尽管是适当的,但从立法和实践上需要完善的地方更多,这涉及到对刑法罪名的增加,需要对刑法进行修正,技术上认定该行为要件也并不十分容易。同时,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伤害行为适用单独罪名,还可能涉嫌违背平等原则,即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置于普通公民之上,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应该考虑,适用一般罪名即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但加重处罚。

在考虑对侵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行为施行刑法处罚时,将其视为加重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则同样能够起到有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人身权的功效。对于应否从重处罚的判断也必须考虑以下几点:一是行为人是否明知受害者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是否明知行为会或者可能会发生更大的危害结果;二是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是否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丧失其传承功能或者其传承功能受到限制;三是行为人最终结果是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构成重大危害,即是否发生行为人所希望的结果。当然,不应仅靠刑法上加重处罚,还应由多部门法联动,如从民事赔偿角度导致传承人丧失或部分丧失传承能力的,其赔偿金还应包含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损害赔偿,从行政处罚角度,还应考虑此行为主观恶性及较大社会危害性,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参考文献

[1] 韩雪冰.谈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问题[J].辽宁经济,2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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