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12-03 07:4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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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立法背景。劳动合同法旨在平衡劳动关系,涉及到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每一个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但是与之相适应的法律关系的发展却相对滞后,为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劳动力市场机制,紧跟市场经济的发展步伐,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需要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关系,使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国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得以确立,而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内容却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呈现出很多弊病,如适用范围较窄,使市场主体不能一律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用工形式的多样化使得劳动立法内容出现“真空地带”;劳动关系法制化进程受到阻碍,市场主体责任意识淡薄等等。在此背景下,新《劳动合同法》呼之欲出。
(二)立法宗旨。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资关系的确立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结果,而劳动合同就是双方达成的协议,为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其一,该法关注的对象为劳动者成本,这是由政府、用工企业和劳动者三者之间博弈产生的结果,为此要考虑到三方的成本,即企业的用工成本、劳动者的择业成本以及政府的监管成本;其二,该法对宏观经济的作用,从宏观经济角度来看,该法将起到引导作用,即对劳资关系进行有效调节,营造企业、劳动者、社会共同收益的局面,使宏观经济实现良性循环;其三,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而这一结果是在博弈中实现的,要寻求劳资双方利益的契合点,实现权利分配的平衡。概括而言,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就是将劳动合同合法化,更好地保护劳资双方的权益,建立和谐的劳资关系。
(三)立法功能。劳动合同法拟定和实施以来,在处理立法功能过程中一直存在这样一个争议:如何协调效益与公平之间的关系,二者虽然并不是对立的关系,但在立法上要体现出侧重点,从企业和劳动者各自的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得出的结论也是不同的。鉴于我国的现实情况,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劳资双方在力量上并不对等,劳动者的维权意识较差,弱势地位非常明显,劳资冲突事件也因此成为一个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更应该侧重于公平。具体而言,该法的立法功能如下:倾向弱势主体,减少劳资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保护劳动者产权;遵循平等、自愿、工资续付等原则;为照顾社会经济效益,实施倾斜性保护,即矫正市场活动中存在的不公平现象。
二、劳动合同法的履行、效力和违法责任
(一)劳动合同履行、效力的经济学分析。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成本,如用工企业的招聘成本、缔约成本,劳动者的应聘成本以及二者共有的机会成本,不同市场类型下的劳资双方的效益也不同,在完全市场竞争中,企业获得的劳动和劳动者获得的报酬均同,所以在理论上这种情况对劳资双方都有利,但是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我国的劳动力数量多且廉价,市场供求关系多是供大于求,形成买方市场,如果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劳动者权益很难得到有效保护;垄断竞争市场与完全竞争市场正好相反,劳资双方的交易成本会上升,因此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更应慎重。除有偿性等法律属性外,劳动合同履行时还具有人身性、外部性、延续性和不平等性等经济属性,即基于经济学分析得出的特点。我国劳动合同法的履行要以其法律效力为基础,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的,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使之能够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体现出国家的立法政策。
(二)劳动合同权利诉求和违法责任的经济学分析。劳动者在市场活动中处于弱势,其合法权益也容易受到侵犯,而劳动者权利诉求需要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经济成本、法律成本以及精神和时间成本,其中,经济成本分为显性和隐性两部分,显性成本指的是维权程序上的支出和行政处理过程中的支出,隐性成本指的是在寻求司法保护中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工费以及机会成本;法律成本包括为建立利益格局所消耗的人力、物力和财力,除立法外,在司法、执法等法律系统运行的环节中所消耗的费用;精神和时间成本指的是维权过程中所付出的精神代价和货币的时间价值。违法责任与权利诉求是相对应的,指的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主要体现为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如果用工企业的违法成本较低,预期收益较高,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就会上升,表面上看企业违反劳动合同法可以节约自身的用工成本,但是如果综合考虑到企业生产效率的下降,这也是得不偿失的,因此,无论是用工企业还是劳动者都应遵守劳动合同法,为自身带来更大的权益。
三、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现状及改进建议
(一)实施现状。用工企业是参与市场活动的主体,趋利的特性促使其要尽可能降低劳动成本,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使各类企业面临着不同的挑战和博弈,对于外资企业,多看重我国廉价的劳动力成本,因此该法律将直接影响到劳动密集型的外资企业,这类企业或者选择撤离中国市场、或者选择承担更多的用工成本,也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况;对于国有企业,劳动关系的调整已是一种必然,将进一步促进国有企业管理模式的变革,国有企业只有依照劳动合同法来维护劳资关系,才能在市场经济中保持健康发展;对于上市企业,应该是利大于弊,虽然增加了用工成本,但是也使企业的人事制度趋于稳定,使其社会责任感得以增强;对于民营企业,用工成本和风险同时增大,短期内将面临着很大压力,但是对促进经济转型是有利的。新《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侧重于公平,实施倾斜性保护,因此对劳动者是有利的,现阶段当务之急是应提高我国劳动者的维权意义,法律监管部门应为劳动合同法创造良好的实施环境,更好地促进社会就业。
(二)改进建议。新《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还不够全面,在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如对劳动合同期限的安排,劳动合同法的拟定充分借鉴了国外有益的立法经验,也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范围,但是对相关的条件却并没有进行规范,为此应明确固定期限的适用范围,使用工企业更乐于接受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具体安排,更好地约束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以稳定劳动关系。此外,政府应做好引导和复制工作,积极引导用工企业转变用人观念,增强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同时还应充分发挥工会的积极作用,使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能够兼顾到二者的利益,使和谐的劳资关系得以建立。
四、结论
关键词:政治经济学趋同化经济思想马克思
0引言
古典政治经济学派指的是凯恩斯理论出现以前的经济思想主流学派,由亚当·斯密在1776年开创。主要追随者包括大卫·李嘉图、托马斯·马尔萨斯和约翰·穆勒。一般说来,该学派相信经济规律(特别如个人利益、竞争)决定着价格和要素报酬,并且相信价格体系是最好的资源配置办法。
不可否认的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结构对后来的经济学家发生了深远影响。古典政治经济学受到过度地膜拜,似乎发展成为了许多后世经济学理论框架的起点和基准线。著名古典经济学家史密斯(Smith),理查德(Ricardo),马尔萨斯(Malthus),米尔(Mill),甚至包括马克思(Marx)和凯恩斯(Keynes)撰写的传世之作为当时社会的经济过程描绘了第一幅蓝图。经济学理论自此不断发展,现今流派纷呈,不过,古典经济学看来已经构成现代经济学理论趋同化的理论起点。
1市场自我调节理论
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著名定律之一乃是市场自我调节原则(marketself-regulation),这是古典经济学派立论的出发点,其对后世经济学的作用不可低估。
古典政治经济学认为,不加以调控的市场体系(unregulatedmarketsystem)将会充分地掠夺式开发社会的生产潜力。通过亚当.史密斯(AdamSmith)那只“看不见的手(invisiblehand)”,市场将充当最有效的“工具(device)”,分配可以获得的稀缺资源,最佳地满足社会对资源的无限需求。借助于有价格修正作用的机制使之能够行使分配权力,具备自我调节功能的市场就可以发挥其功能了。正是由于这种价格机制的修正功能,保证市场对货物、服务及劳动力的旺盛需求。灵活工资和浮动价格相当于市场的自我调节。不幸的是,由于在20世纪30年代那场沉重的经济危机中古典政治经济学所信奉的灵活工资制和价格机制顿时失灵了,从而使古典政治经济学的大部分理论被永久性地挫败了,由此为约翰·凯恩斯及其门徒们打开了另一条大门。
2经济过程的循环性特征
经济过程周而复始地运动的特点,是古典政治经济学提出另一条重要定律。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普遍认为,社会阶层或劳动分工具有内成的循环性质。每一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既充当买方又担任卖方,从而使商品——货物、服务及劳动力——发生交换关系,形成一个环状的运动轨迹。一种商品的卖出,为该出售者换取了获得其它商品的手段和工具。通过这样的交换,商品的卖方取得了一定数额的收入。
该项收入又将被用于购买和消费另一种商品,这是一种需求激励因素(demandstimulus)。随着需求增长,商品存货下降。这种供应匮乏状态又会刺激生产过程,最终会回归原始起点,也即通过商品的最初售卖增加收入。这种经济学思想意味着宏观的经济现象可以通过对微观的经济决策的观察和理解得以界定和解释。一言以蔽之,亚当·史密斯对经济的理解是:“经济是多个企业单元相互之间的交互关系。”
3劳动价值理论
为了使社会的总有用性实现最大化,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要求对劳动阶级进行分工并使之走向专业化和专门化。当时,史密斯相信一个国家的总财富应当以全体国民的财富之总和来计算和测度,而不是按照国王的财富来测算的。史密斯还认为,最直接地创造社会财富的办法乃是进行社会分工。劳动价值理论(labortheoryofvalue)直接地将劳动力的社会分工与商品交换过程联系起来,商品标价是与每一商品生产过程投入的劳动力相关的。
古典经济学理论实际上在此假定的是,每一个生产者,通过供应恰当数量的产出,将确定地获得补偿,足以“更新其自身的生产方式”。劳动价值理论表明循环流动具有不稳定性。如果劳动价值理论不成立,事实上经济过程的循环性破裂了,那么,凯恩斯螺旋形下降模型所带来的累积性生产效应将损害整个社会。
当然,古典政治经济学家们没有认识到的是,市场也有可能因内部协调全盘失灵而遭到破坏。“萨亚(Say,1767—1832)法则”,也即“市场法则”是政治经济学内在的一种古典观念,断言:“逻辑上不可能遭遇整体的市场失灵”(CaporasoandLevine)。如果在周而复始的经济流动过程中发生了某个环节的爆裂,那么,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将无法供给一种修复机制,无力使裂缝弥合。因为他们不相信会出现这样的裂缝。例如,凯恩斯主张财政赤字消费以刺激需求,即为著例。
古典学派的学者坚信,商品价格可以自由地上涨与下降,总是能够发挥调节作用,保证满足旺盛的市场需求,但是个体生产者计算错误,则是个例外。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是承认个体生产商和供应商存在计算错误的情况。
市场也可能并不接受某个经济活动参与者所提供的商品。换言之,个体销售者可以在市场找不到购买他商品的买方,但是,从整个市场来判断,交易失灵(transactionfailure)不太可能发生。
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必然要得出的结论便是个体生产商和销售商在市场上会面临尴尬境地。事实上这种困境催生了一种动机,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理论,这种动机将协助市场发挥分配功能。1800世纪的工业和技术革命发生之后,古典政治经济学家预测道,某些类型的劳动力商品将发现他们在市场上“不对路了”,提供的服务不再是必需品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相信,本质上“失宠的”个体生产商必须开发新的商品以供出售,或者转而学习新的劳动技能,市场终将回报他们。总之,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个体生产商困境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也是暂时的。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提及社会公共物品(societalpublicgood)的存在,界定为“对经济活动参与者私人目的的满足”。实际上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体系重点放在开发资本存量以满足公共物品的需要。遗憾的是,劳动力(labor)最终会被视为市场上的任何其它商品一样的商品。如果存在劳动阶级的话,对他们的制度性保护是极其有限的。工厂18小时轮班倒、童工剥削、肮脏的工作与生活环境,都是因为严格遵守市场自我调节原则所造成的。
按照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制度性的政治体制往往是与自我调节的市场经济学相伴相生的。由于经济活动参与者的逐利行为所无意间带来的结果,政府的与政治的政策随之形成。换句话说,政治要受制于市场经济学。如此组织起来的社会,基本上为了经济市场的便利和效率而存在的,也是由经济市场的方便与效率而驱动的。
另一个残酷的现实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自我调节性质的市场将推动工资水平向维持劳动人口的生计的趋势发展。在后现代世界里,对劳动力的制度性保护得到了较大的发展,限制这种极度不公平现象对社会造成的破坏。这种巨大的困难造成人们在19世纪很难接受自由放任政策及放任主义经济措施。史密斯“看不见的手”理论鼓吹自由放任政策,政府对经济活动可以不加干预,公共机构也不得对之加以干预,由此导致劳动力工作条件恶化、货币工资收入减少。
古典理论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商品的卖方花费金钱,增大消费,实现一种供需平衡。在一个古典政治经济学理论假定的市场上,人们没有什么持有货币的激励,也即不存在什么“凯恩斯流动性偏好理论(Keynesianliquiditypreferencetheory)”。
4资本积累理论
在货币市场上,古典政治经济学家认为利息率(interestrates)充分灵活,并随着经济情况的变化而作出适时调整,使之对经济体中的投资与储蓄达致平衡。古典学派(Classics)并不承认凯恩斯提出的“节俭反证(paradoxofthrift)”。
从古典学派的视角来看,个人生产商选择支出还是储蓄,关系不大。随着生产商储蓄增加,利息率将下调,刺激投资需求,抵消消费削减带来的负面效应。这种消费削减是由于储蓄增长造成的。
资本积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体系下永远是要受到市场上的储蓄供应量的限制的。储蓄是直接测算资本持有者赚取的再生产盈余或利润的尺度。资本积累要同时受制于和取决于储蓄的供应。古典政治经济学家支持,实际上鼓吹不平等地分配财富和社会阶层。生产资料的持有人在经济循环流动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将经济盈余和利润转化成为新的资本,由此创造出新的市场,为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出卖售其劳动力。古典学派主张资源的不平等分配,以确保经济扩张。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一个特征是私人对财富的积累以及私人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私人财富(资本)的积累,在古典政治经济学的范式中,会导致社会生产能力和效用最大化的增长。一个关键的假设是:整个社会的资本存量所能够产生的生产能力总是被充分地利用。再者,新的资本存量的引入,包含最新的技术进步,随着机器生产工艺的运用,都可能对劳动阶级发生“去稳定性效果”。
5古典政治经济学的总体评价及其影响
古典经济学又称古典政治经济学、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是指大约从1750--1875年这一段政治经济学创立时期内的除政治经济学之外的所有的政治经济学。其起源以大卫·休谟(DavidHume)的有关著作出版(1752年)为标志,以亚当·斯密(AdamSmith)的代表作《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出版(1776年)为奠基。后来创立的政治经济学产生于对古典经济学的批判。卡尔·马克思曾这样概括地评价:“古典政治经济学是属于阶级斗争不发展的时期的。它的最后的伟大的代表李嘉图,终于有意识地把阶级利益的对立、工资和利润的对立、利润和地租的对立当作他的研究的出发点,因为他天真地把这种对立看作社会的自然规律。这样,资产阶级的经济科学也就达到了它不可逾越的界限。”但正是由于存在着这种理论的批判关系,古典经济学也就成为了政治经济学的重要来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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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经济学旅游者旅游决策
旅游决策是指一个旅游者或一群旅游者(如家庭等)通过仔细评估一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的各种属性,理性地选择最能清楚解决可察觉需求的其中一种,同时使花费的成本最小。传统微观经济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确定各类旅游选择与进行各类旅游决策的理性因素。然而,旅游者的这些决策行为既具有理性成分,也具有非理性成分,因此,非理性因素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是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本文就是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消费与决策的一些非理性因素,以期对旅游者的决策行为特点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决策
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大脑的四个方面很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大脑及其各模块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大脑富于感情和感觉,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断地学习。大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人们行为与决策的范围。一个特点是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人类行为富于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具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人们的行为过程具有理性,并利用了各种推理能力,但需要了解的是,从考虑俱全的角度来说,它们实质上是不可能理性的。另一个特点是大脑的各个模块,即大脑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某种独立地影响人类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大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且内部不一定是一致的。
在心理学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通过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经济学分析,对人类的实际行为(特别是不确定条件下的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卡尼曼和特沃斯基于1979年在大量社会学、心理学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展示人类决策行为复杂性的预期理论(prospecttheory),为行为经济学奠定了新的决策理论框架,该理论对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做出了修正,证明了许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都系统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了期望效用理论。他们另一项杰出的贡献就是发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与传统经济理论所假定的那种理性发生系统偏差的机理,形象地说就是人们在做判断的过程中,会走一些思维捷径,这些捷径有时帮助人们快速地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有时会导致判断的偏差。
从行为经济学分析旅游者非理性决策
大部分旅游者在出行前对选择目的地、选择旅行社过程中并不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他们难以正确衡量目的地能带给他们的满足期望值,难以准确把握某一旅行社对自身旅游期望的理解,难以确切得知某一包团是否真的如其所愿提供可靠的旅游服务,而只能依靠广告、口传等媒介,通过非专业的判断来进行主观分析,这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学中所涉及的一些认知的偏差。这种认知的偏差使得旅游者在出行之前无法对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决策,而只能是在现有认知水平基础上做出尽可能理性的决策,这种认知的偏差使旅游者的效用很难达到最大化。(一)可得性造成的偏差
可得性启发原则表明人们在判断中容易受到记忆效应的影响。人们对概率分布的判断取决于得到信息(尤其是一些范例性信息)的难易程度。人们在判断过程中,通常给予一些容易得到的、容易记忆的信息以很高的权重却不管这个信息是否正确,由于人们比较容易获得它,大多数人会逐渐接受它。
在旅游者选取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时候,由于可得性造成偏差也是经常出现的。对旅游者来说,如果周围的大多数人对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进行正面评价,周围的人普遍选择该目的地与该旅行社,他们可能就会萌发同样的选择念头;反之,同样出于从众心理,社会大众即使认可了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的产品与服务,也可能因为消费的人较少,因而拒绝消费选择。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选择过程中表现出的“从众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从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旅游者自身在信息和判断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从众行为未必符合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他们有可能因此丧失了独立判断自身需要的能力,从而不能挖掘出自身潜在的旅游需求特点,也就不容易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
造成可得性偏差的另一个信息来源就是广告,由于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对自己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宣传又经常见诸于报刊、电台等大众媒体,这就使这些信息拥有了很高的可得性,无形中让游客在做旅游决策时产生选择偏好。由于旅游决策者难以判别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一旦这种偏好压倒了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时,游客的旅游决策就具备了非理性的特征。
虽然在有的情况下,有些认识不足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这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分析这些问题。但不管用“可得性偏差”还是用“信息不对称”的原理来分析这一问题,结论都是类似的,那就是,旅游者并没有能力充分地认识所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处于认识上和信息上的劣势。
(二)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
1973年,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指出,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常常过分看重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甚至从中产生歪曲的认识。例如,医生在估计病人因极度失望而导致自杀可能性时,常常容易想起病人自杀的偶然性事件。这时,如果进行代表性的经济判断,则可能夸大极度失望病人将自杀的概率,这就是人们在判断中存在的锚定效应。
旅游者在选取旅游目的地的时候经常会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如果某旅游者选定了一个旅游目的地,但在出行前听说自己的一个朋友或同事在目的地曾经遭遇抢劫,那么他就会认为目的地的治安有问题,而不管这一事件的个别性和这一目的地的其它指标,进而很有可能放弃了选择该地作为自己的旅游目的地,尽管该目的地的实际治安状况良好,而且该目的地确实能为旅游者提供超值的旅游体验满意度。虽然旅游者选择放弃该目的地并不是完全非理性的,但至少可以看出,旅游者在旅游决策时确实存在锚定现象。
旅游者的锚定效应表明,旅游者在进行判断时常常根据一些典型特征或过去的经验对这些事件的发生产生某个锚定值,虽然会根据情况做一些调整,但是调整的范围仍然在该锚定值的临近领域,这就导致在判断中过分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发生概率,出现旅游决策的非理性倾向。
(三)“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
通俗地说,小数定律是指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将具有与大样本近似相同的概率分布,即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的均值也是以平均值为中心分布的,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事件的过度估计。其实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旅游者在做旅游决策时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小数定律。
一般来说,旅游者都倾向于对游客造访量大的的旅游点进行旅游活动,在他们的潜意识之中,这样做有利于降低风险。所以当一个旅游者观察某旅游景区的业绩表现时,如果发现该景区或该目的地连续两年的旅游业绩表现超过平均水平,旅游者就会推断该景区具有很强的旅游吸引力,从而做出旅游决策,但事实上的情形也许并非如旅游者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景区或旅游目的地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声势吸引旅游者,并以此增加游客量,而实际上景区的旅游产品与旅游服务质量本身却很低劣,景区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游客的旅游期望。因此由于“小数定律”造成偏差也是旅游者作出非理性旅游决策的重要原因。
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由于可得性造成的偏差、由于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由于“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都会让旅游者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
参考文献:
[论文摘要]当今整个世界经济已经进入“信用经济时代”,建设一个完善的诚信体系是全社会的共同目标。然而与这个目标背道而驰的是现在的社会诚信度普遍偏低,这一被大家普遍认同的商业社会的基本原则却得不到普遍的遵守,诚信缺失的原因是什么呢?诚信又如何构建呢?本文试图从经济学的角度进行探讨。
据《京华时报》报道:近年来,合同交易只占经济交易量的30%,合同履行率只有50%左右。中国每年因不诚信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近5855亿元。由于市场交易主体的不诚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妨碍我国经济国际化的竞争,影响宏观调控的政策效应。诚信缺失不仅仅造成了经济上的损害,还将对整个社会体系造成深远影响。加强诚信建设已经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诚信的经济学含义
诚信即诚实守信,是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相互关系的基础性道德规范。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诚信已被人们公认为协调不同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原则之一,更多地应用于职业道德的规范和行业内外竞争的秩序化。诚信不仅属于道德和法律的范畴,也属于经济范畴。现代意义的诚信是在中国传统信义原则的基础上并借鉴西方管理制度的一些经验形成的全新的理念,其出发点和目的是保证社会活动的顺畅进行,各方在诚信原则的协调下都能获得自己的利益,从而达到一种“双赢”或“多赢”的态势。世界经济学制度主义的创始人凡勃伦认为,诚信作为一种“人类制度”在市场经济的现实条件下,它遵循投资、收益、支出、回报等经济学的规律,可以用货币曲线来描绘。“诚信”的观念原本就是在人们追求利益的活动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通常情况下,诚信是要付出“成本”才能得到的,有了初级的诚信后还要付出维护诚信的成本和扩大诚信的投资,才能获得回报和源源不断的收益。诚信的投资与收益关系为正比关系,投资越大收益越高。但是这种比例关系还要考虑客观条件的因素,比如社会信用环境等。
二、诚信缺失的经济学分析
在这里,笔者用经济学关于“经济人”的人性假设理论来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
“经济人”假设包含的基本含义:第一,“效用最大化”;第二,“有限理性”;第三,“机会主义行为”。作为市场主体的个人或者企业,首先是一个“经济人”,他的一切行为都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满足私利,争取最大的经济利益。因而经济人要追求金钱或物质利益,而诚信是获得这些的手段之一。对诚信缺失原因的分析不妨建立在个人对成本收益比较的基础上。
如果市场主体是诚实和守信用的,就会给他带来好处,使他很容易地找到交易伙伴,低成本地进行交易,最终获取利润。此时,人是一个经济人,诚信是利益之源。另一方面,维持诚信也是有代价的。在交易中,必须要守诺,即便是自己遇到重重困难,会受到很大的损失,也必须要守信,以维持信誉。
市场主体是否坚守诚信取决于守信的机会成本与不守信的机会成本的比较。如果维护信用要付出极高的成本,诚信的动机会降低。如果不诚信会给市场主体带来巨大的损害,诚信的动机就加强。事实上,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是非常高的。都不遵守约定,则互惠的交易不能实现。其实每个人本质上都还是认同诚信的,而且诚信也能增进所有人的福利。那么为什么诚信又会缺失呢?诚信是在相互交往中实现的,问题也就出现在交易对象之间的博弈中。我们可以从这种博弈当中来分析市场交易主体的机会成本。交易实际上是一个囚犯困境式的结局:如果大家都信守承诺、诚实交易,对双方来说会形成双赢;如果一方守诺而另一方背信,背信一方就能得到比双方都守信还要高得多的收益,而守信者一定损失惨重。结果,当对方遵守承诺时,守信固然有益,而背信则更是暴利;而当对方不守约定时,守信就损失惨重,背信则可避免损失。这样一来,无论对方守信与否,背信都是最佳选择,因此双方都会选择背信。由于不守诚信,交易就无法开展,因此结果一定劣于都守信时的状况,此即囚犯困境,因此双方的机会成本都是相当大的。
在市场主体的交易中,不同情况决定了其机会成本的大小,也决定了其是否诚信。情况一,如果双方之间的交易是一次性的,结果诚信缺失的概率就非常大。不过,如果反复交往,结果会有所变化。因为一次易中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要小得多,而获利更多,而在反复的交易中,如果一方失信,则会导致对方的不信任,因此对方就会加强防范风险的措施,甚至会取消交易,机会成本就会大得多,自己获利的概率就要小得多甚至会付出极大的代价。因此无限连续交易博弈,每次交易的均衡都表现为双方都遵守规则、坚守诚信,因而是最优结局。情况二,和不同的人交易,每个人都只交易有限次数,但与不同人的一系列交易在时间上错开,而且其交易对象相互之间拥有共同的信息,这也等同于与同一个人连续交易,其结果是双方也会选择守信。情况三,和不同的人交易有限次数,但其交易对象也在时间上错开,但并不共享信息,或信息共享的范围是区域性的。由于信息传递的阻塞导致信息不对称,因此结果跟第一种情况是一致的,欺骗的动机会强化,而诚实的心理会减弱。
正如亚当·期密所说:“一个人如果常常和别人有生意上的来往,他就不盼望从一次交易契约来图非分的利得而宁可在各次交易中诚实守约。一个懂得自己真正利益所在的商人,宁愿牺牲一点应得的权利,而不愿启人疑窦。”
三、诚信构建的理性思考
1.建立以强制性建设为主的诚信制度
上述市场主体在交易博弈当中诚信缺失的分析是建立在没有外界约束的情况下,而外界的约束最好的方式便是制度。有效率的制度不仅会减少直接监督、法律制裁等方面的成本,而且可以通过对个人利益的尊重,消除损害他人利益的不良动机。制度的设计应该在承认个人利已动机的前提下,设计一套约束规则,使经济主体在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动机驱使下,能服从制度制定者的意图。
制度的形成有诱致性方式也有强制性方式。诚信的诱致性的制度变革,内涵着市场主体在博弈中自己教育自己,制度安排所需时间相对太长,故此,我们必须充分重视诚信的强制性的制度安排,即政府在构造有关诚信的制度安排中处于主导地位,具有强制性的推动作用。对我国构造诚信的制度安排的总体判断是强制性制度安排和诱致性制度变革的统一。但是,因为诚信的诱致性建设所需时间太长,所以,从总体上讲,应当是强制性推动为主的。
2.诚信制度的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
由于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博弈当中是出于自利的目的进行成本收益比较而决定是否守信的。而在现实当中,之所以有相当大一部分人会选择不诚信,是因为不诚信的低成本和维持诚信的高成本。我们在制度设置中就必须针对“经济人”的自利目的,加大对不诚信的打击力度,增大其不诚信的成本。只要在制度中适当设计规则,使对不诚信行为的惩罚是可信的,并且惩罚的力度足以抵消不诚信行为带来的额外收益,人们就不会有激励去背离规则的约束。在社会上出现那么多不诚信现象主要原因就是现阶段我国诚信制度不健全,不诚信获益,而诚信相比会“吃亏”,在巨大的利益诱惑这之下,作为“经济人”必然会选择不诚信。因此,在诚信制度建设中,核心是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让“经济人”为其不诚信付出应有的代价。
3.诚信制度的主要内容是诚信体系的建设
我们在分析诚信缺失的原因时得知,不诚信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信息不共享而导致的信息不对称。那么针对这种情况就应通过诚信体系的建设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机制。在西方成熟市场经济国家,银行对个人信誉的记录就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警察局对个人违法犯罪等污点的记录也是一个信息共享机制。这些机制足以保证一个人的交易信用为其他人获知,从而使得他的交易具有无限连续的性质。诚信体系在我国虽然已经受到重视并着手开始建设,但是以诱致性为主,没有形成全国性的具有制度约束力的统一的诚信体系。这正是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既没有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信用记录体系,也缺乏其他传递和共享个人信用的机制。因此,应该建立全国性的个人信用体系,让个人的诚信记录成为共享的信息。信息的共享可以将交易或交往变成无限连续的博弈,从而增加不守信用的机会成本。
总之,市场主体的“经济人”属性在交易博弈中追求功利最大化是诚信缺失的经济根源。而要扼制“经济人”的不诚信就要强制性建设有效的制度进行外在约束。在制度设计中一是要加大不诚信的机会成本,同时要建立全国性的旨在信息共享的诚信体系。
参考文献:
[1]程国慧:《失信损失触目惊心》[N].《京华时报》,2002年3月13日
【关键词】房屋拆迁现代制度经济学产权交易成本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
一、引言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体系扩张了传统经济学的解释力,已成为一种能更准确和全面地解释现实世界的经济学工具。盛洪(1993)用两个词概括了其理论核心,一个是“产权”,即受制度保护的利益,产权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有涉及对产权的保护;另一个是“交易费用”,即指达成契约和保证契约执行费用。
众所周知,房屋拆迁工作对于我国现代化建设、城市面貌更新及国有土地使用的合理布局等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然而拆迁工作又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对于被拆迁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拆迁补偿标准的确定机制不完善,进而降低了拆迁工作效率,严重增加了拆迁工作的交易成本,甚至引发了大量拆迁双方的矛盾纠纷,对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在此基础上提出切合实际的建议措施,以图为建立健全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处理好加快城市改造、提高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与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关系提供借鉴。
二、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性分析
对于问题交互性质的认识将有利于人们更理性地判断某一行为的潜在收益和损失。科斯(1960)在分析涉及对他人产生有害影响的工商行为时深刻指明损害问题具有交互性质,即外部侵害不仅起因于侵害者的行为,也起因于被侵害者的存在,避免对受损害方的损害将会使实施损害的一方遭受损失,关键在于避免较严重的损害。因此,在分析拆迁行为给房屋所有权人带来损失的同时,更应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给社会净收益带来的损失,唯有权衡两者轻重,才能更好地理解实施拆迁行为增加社会总价值的战略意义。
实施拆迁行为给被拆迁者带来的损失方面,暂不考察拆迁者(损害方)对于被拆迁者(受损害方)是否补偿及补偿是否合理,需考虑的是由于城市居民的房屋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命脉,承载着太多的东西,当拆迁方实施拆迁行为时,大多数被拆迁者将只能选择放弃原来市中心便利的生活设施和交通条件,到城市边远地区购买一套住房,这使得居民蒙受了原有物业和物业区域内土地使用权丧失,以及因搬迁而造成的生活、工作、学习成本增加等损失。
此外考察不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损失,亦即实施拆迁行为带来的收益。由于拆迁制度的实施,我国许多城市实现了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加快解决了住房困难,大部分危房、棚户、简屋得到了改造,居民的居住环境得到了较大的改善。因此,拆迁行为是我国进行旧城改造和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另外,拆迁制度也使中国城市住房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城镇住房以公有制逐渐转化为非国有为主,为房屋的市场交易奠定了基础。因此,比较实施与不实施拆迁行为的各自损失,我们可以发现,虽然目前拆迁制度受到了一定的诟病,但是放弃拆迁制度而将城市更新重新放归私法领域也是不现实的。
为了更好地分析实施拆迁行为的必要意义,在此引入科斯(1960)提出的“合法的妨害”这一概念,即有些行为即使对别人造成了损害,只要该行为的当事人采用了适宜的技术降低了侵害,受到侵害的人也只能承认这些行为的合法性,即他们只能忍受。这是法律根据对整个社会的成本与收益的考虑,作出的对私有产权适当削弱的调整。于是,从提高社会净收益的角度出发,受侵害一方应当允许并接受“合法的妨害”,即人民群众应当对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报以支持和配合的态度。另外,由于相对于实力较弱的、分散的居民,拆迁方及地方人民政府显然具有谈判优势,这使得拥有“合法的妨害”权利的当事人,会降低技术的适宜水平,从而使侵害的程度提高。对于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予以承认及不明晰界定导致被拆迁者损失加重的现象,便是拆迁方提高侵害程度行为的具体表现。
三、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
土地使用权是宪法确定的私有产权,在涉及对这种私人产权的征收、征用、拆迁时,就应当考虑补偿。然而近年来,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往往只是对房屋进行补偿,不对土地进行补偿,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纠纷时有发生,从而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此外,不合理的法定拆迁补偿标准使得居民在缺乏合理依据的情况下根据自己喜好提出要求,一旦前人的要求得到满足,后人会以此为依据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也致使拆迁方和地方政府承受了巨大的交易成本和财政负担。
1、城市房屋拆迁的本质及其所涉及的土地问题
为了考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必须理解什么是产权。阿曼·阿尔奇安(1965)指出:“在任何社会里,资源的个人使用权(即产权)都能得到解释,产权意味着对于其他人在资源使用方面做出的违背我意愿的选择的一种保护”。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产权安排确定了每个人相应于物时的行为规范,每个人都必须遵守他与其他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些关系的成本。”
土地使用权虽然是不完全物权,但仍然是独立的财产权利,具有对世性的特征。土地使用权者直接和不特定多数人发生法律关系,也都可以独立地行使物权请求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也可以自主决定将该权利转让、出租或抵押,或在其权利上设定其他性质的物权。土地使用权人实施上述法律行为时,不受土地所有权人即国家及社会任何其它个体或组织的干涉。因此,土地使用权是其使用权人的一项独立产权。
尽管城市的土地按照宪法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但这些国有土地上建立了各种不同所有权的房屋,这些房屋是因为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存在的。城市房屋拆迁的直接目的在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被拆迁人的财产价值构成不仅涵盖房产,更应当体现出土地的价值。从表面上看,拆迁似乎指向的是房屋,但其本质却是在公权力干预下的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产权交易。基于土地使用权的独立产权性质,其流转交易应依法实行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及拆迁行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城镇拆迁费等相关费用,以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上取得土地使用权。
然而无论是相关法律理论,还是拆迁补偿实践,大多有意无意地偏离了拆迁的本质。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宣称拆迁方产权人购买的只是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利用地方规章和政策无视、模糊以至于抹杀公民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不能给予被拆迁方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的不明晰界定导致了对于受损失方不合理的拆迁补偿标准,进而引发拆迁交易成本急剧上升、致使矛盾纠纷频繁涌现,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发展。
2、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
“交易成本包括事前发生的为达成一项合同而发生的成本和事后发生的监督贯彻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R.Matthews,1986)。樊纲(1992)对交易成本的具体成本支出内容进行了划分,本文所要分析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则主要涉及其中的议价成本,即为确定买者和卖者的真实要价而进行的讨价还价过程,此外还应包括因无法达成合同而产生的诉讼赔偿等方面的成本支出。交易与交换,无论是物品的交换还是劳务的交换,说到底都是一种权利即“产权”的交换,也就是放弃对某一物品的产权换得对另一物品的产权。产权不明确,事实上从两个方面使交易成本上升,一方面是造成交易对象之间发生议价博弈,双方为追逐私利引起了“有形交易成本”的上升;另一方面,模糊的产权会阻碍交换行为的发生,导致交易规模的缩小,使人无法通过交易行为提高经济效率,这一由产权不确定造成的效率损失,也被称为“无形的交易成本”。下面就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两个方面,对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界定引发的拆迁交易成本上升问题进行考察。
有形交易成本方面,假定拆迁方对其所致损失(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负完全责任,被拆迁方就没有任何理由修改他们的安排,因为对被损害权益的赔偿总是能够替代他们损失的市场价值。但是,如果拆迁方抹杀公民的土地所有权即不用负完全赔偿责任,他们就会坚持这一安排,这样轮到被拆迁方设法减少损失,采取与拆迁方进行议价博弈的形式。进而,在议价过程中,居民往往具有更高的博弈资本,由于一旦对某个地块进行拆迁,这个拆迁的程序是不可逆转的,政府和开发商无论投入多大成本都必须将这个工作完成,此时,居民就不会担心因为自己要价过高而使得开发商知难而退。因此,在后一种情形下即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的情形下,原先的拆迁补偿标准名存实亡,被拆迁方不合理地提高补偿要求,使拆迁方和政府承受了大大超出预算范围的有形交易成本。
无形交易成本方面,当拆迁双方就补偿标准进行议价谈判陷入僵局而无法达成拆迁协议契约,甚至引起双方法律纠纷时,就产生了无穷大的无形交易成本。即当我们以“机会成本”的观点来看该问题时,产权界定不清楚,事实上阻碍交易的实现,使任何交易成为不可能,事实上使潜在无形的交易成本无限大。
从这个意义上说,明确界定产权,不仅是减少有形交易成本的前提,而且本身也减少了“无形的交易成本”。对于我们分析的城市房屋拆迁问题带来的借鉴意义便是:承认并明晰界定被拆迁方应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并为此建立公平合理的产权制度以保护公民的私人独立产权,将会大大降低拆迁过程的交易成本,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
四、土地使用权明晰界定为被拆迁居民独立产权的意义
明确的产权界定,提供了人们进行一切交易活动的基础,它能有效减少和节约交易成本。进而,不同的产权界定所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也是不同的,换句话说,一种界定可能比另一种更有效率或更无效率,并且存在着最佳产权界定。盛洪(1992)认为,“谁的行动给他人的既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谁就要负赔偿责任,这便是达到最佳产权界定的简化了的经济学规则”。
对于房屋拆迁问题而言,要达到最佳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应当要从遭受利益损失的使用者的产权角度去考察,由于拆迁方的行为改变了既定的利益格局,为了使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不受影响,必须负完全赔偿责任。即政府及有关部门应脱离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思路,土地所有权公有化,并不意味着土地使用权产权的公有化,应当按照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完全市场价格,将其基本或完全界定为居民的独立产权。唯有如此,才能以最有利于社会资源配置为目的的土地使用权产权界定方式,有效减少拆迁过程中因土地使用权产权不明晰所造成的有形和无形交易成本,使拆迁交易活动更容易、更顺利、更高效率地进行。
同时,不能执行的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不能有效地加以贯彻和保护的产权,只是“口头”的产权。因此,为使界定产权不流于形式,还必须有效地保护产权,即能对破坏产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的制裁。既然产权的概念本身是一个社会概念,是在人与人之间才能划定的社会关系,那么也就需要以国家机器为物质基础的社会契约方式加以界定和保护,而产权制度便是这样一种社会法律契约形式。E.G.弗鲁博顿和S.配杰威齐(1972)指出:“产权制度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和社会关系”。产权制度的价值,就是它所能避免的为争夺产权而付出的代价和因产权未定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机会损失。因此,产权制度较之没有产权制度是优越的,有关拆迁立法和监督执行部门要在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具体行动中真正明晰界定以及保护居民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加快建立起将土地房屋共同界为私人独立产权的公民产权制度,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更好地为城市建设服务。
五、对我国城市房屋拆迁问题的对策性措施思考
1、以明晰界定被拆迁者土地使用权产权为基础对拆迁法规进行修订
国家应当尽快出台《房屋拆迁管理法》,确保城市政府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时,能够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而不是依据现行的行政法规。修订法规的核心任务是明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充分保护被拆迁人依法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征收的不合理状况。
2、逐步完善土地使用权补偿制度
应当在《土地管理法》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增加对土地使用权剩余年限补偿以及区位变动补偿的具体规定,这既是尊重和保护私人财产的体现,也是市场经济中土地资源市场化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通过设定较为科学完善的价格评估程序,合理确定被拆迁房屋及依附土地的货币补偿金额,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作价补偿时,必须考虑土地的价值因素,置换地段区位,应以合理的土地评估价,给予被拆迁人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因此,要全面推行市场化评估,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的市场化评估要符合国家房地产评估规范的要求,紧跟动态的房地产市场。对于被拆迁房屋所依附土地和安置房屋所依附土地的评估,要参照同区位的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采用同一的市场化评估方法,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原则。最后,具体费用的计算标准和方法应该通过制定新的《行政征收法》以及相应的实施细则来加以规定和明确。
3、政府应合理定位并履行好自身职责
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双重角色,即土地所有者和行政管理者。实践中出现的很多问题都是因为没有理顺这两种角色的关系,若要有效推进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土地使用权产权有偿转让制度,政府必须正确行使土地所有权和行政管理权职责。拆迁是平等主体之间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拆迁补偿应由双方当事人依法平等协商确定。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拆迁外,政府应保持中立。当然,由于土地的国有性,国家作为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存在管理服从的行政关系。但是如果政府能够严格区分其作为土地管理者与土地所有者的角色,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才不至于在实践中出现政府职能“越位、缺位、错位”的情况。具体到拆迁补偿问题上,政府应谨守其财产所有人的中立角色,尊重土地使用权人的私人独立产权,做到“行政的归行政,市场的归市场”,让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自主谈判,无法达成协议的依法裁决;同时作为管理者,政府要把自己的工作定位在努力做好协调关系、制定优惠政策、提供信息等服务工作,做到不从拆迁中牟利,不充当市场竞争的主体,不与投资主体之间存在经济利益或亲缘关系,不搞暗箱操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因此,政府唯有成为超脱的居中管理者并努力践行上述职责,才能使其重新树立群众公信力,更好地推动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工作。
4、推行被拆迁人参与机制:对拟建项目的社会评价制度
城市发展项目是引致城市拆迁的动因所在,因此,必须要做好项目评价工作,把好城市项目审批关。然而现有的城市建设拆迁制度似乎在引导公众参与、协商、促进信息公开、减少负面社会影响等方面有所欠缺,在城市开发项目的规划和建设过程中,缺乏对拟建项目进行必要的社会评价,难以识别开发中存在的社会问题。通过对拟定项目进行社会评价可以在拆迁户与拆迁人之间建立一种协商机制,赋予拆迁户协商权、发言权,把拆迁户的意见体现在拆迁协议中,确保他们的利益不受侵犯,达到城市发展以城市居民为本的目的。
【参考文献】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下卷)[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R.H.Coase.“TheProblemofSocialCost”[J].Law&Economics,1960.
[3]ArmenAlchian.“SomeEconomicsofPropertyRights”[J].Politico,196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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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杨卫国、程承坪:所有权、财产权及产权新辩——兼论马克思所有制理论与现代产权理论的异同[J].经济财政,2007(1).
[6]何虹:完善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范围的思考[J].城市发展研究,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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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证券时报网官方W信报道,龙虎榜上,英联股份最近1个月有4次登上龙虎榜,均为跌停上榜。卖出金额最大的是联储证券深圳滨海大道易思博证券营业部,大学毕业净卖出9449.4万元。
哈森股份,最近1个月3次登上龙虎榜,均为跌停上榜。大学毕业卖出金额最大的是天风证券深圳滨河路证券营业部,净卖出11078.3万元,此外,兴业证券石狮八七路证券营业部、开源证券深圳分公司、联储证券深圳滨海大道易思博证券营业部、东兴证券惠安建设南路证券营业部,大学毕业净卖出均在5000万元以上。
关键字: 火车快餐 供给 需求 均衡价格理论 弹性理论
火车是人们长途旅行最常用的交通工具之一,它为不同的消费群体提供不同档次的服务,制定不同的价格,如提供的软卧、硬卧、硬座等,因此火车一直是运送长途旅客最多的交通工具。火车旅行有众多的优点,如票价较合理,运送速度较快,安全度较高,运输量大等,但火车也有自己明显的缺点,如普通客运车停站多、运行慢,火车车厢较拥挤、特别是春节前后,火车买票难等。其中火车快餐价格较高也是旅客们遇到的一个难题。众所周知,火车快餐价格常常高出市场价数倍,那究竟是什么导致了火车快餐价格如此之高呢?我们可以从西方经济学的需求与供给理论来解释这一现象。
在西方经济学中,需求是指消费者在某一特定时期内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某种商品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数量,作为需求,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购买的欲望;第二,有购买的能力。而供给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厂商在各种可能的价格下对某中产品愿意并且能够提供的数量。作为供给也要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有出售愿望,第二,有供给能力。两者缺一不可。无论在火车还是其他地方,人们总是离不开吃饭的,因此旅客对火车快餐有一种天然的需求,而且在市场条件下,人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量是于乘坐火车旅客的人数成正比的。火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在我们国家,火车是由政府控制的,分配额疏散旅客是它的公共服务性质,但火车服务在通常情况下,主要体现的是它的商品属性。提供快餐有利可图,因此基本上所有长途运行的火车都提供快餐。从火车安全稳定运行方面,火车运营商也不得不如此考虑,特别是一趟就运行数天的列车。火车上需求与供给两方面都得到了满足,我们进一步分析火车快餐为什么价格如此之高。
根据需求的定义以及我们自然的认识,商品价格越低,人们的需求量越大,因此,我们可以把需求函数近似的看做向右下方倾斜的线。从中我们便可以总结出需求法则来,也就是价格与需求量之间存在着反向变动的关系,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量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减少,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增加。但需求法则有一定的限定性,它指针对一般商品而言。同理,我们可以归纳出供给函数是一条由左向右上方倾斜的线。从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供给法则来,也就是供给随着价格的上升而增加,随着价格的下降而减少。供给法则同样只针对一般商品。火车提供快餐只是火车的次营业务,因此火车运行商不可能把精力都投放到快餐的供给上来,而且火车车厢容量有限,这样火车快餐供给量基本上是稳定的。但是火车乘客的数量较大,他们对快餐的需求量大大超过了火车快餐的供给量。这样在市场价格情况下,就造成了火车快餐的供不应求。在这里,我们引入西方经济学中供给与需求的两种分析理论,既均衡价格理论和弹性理论,来作进一步的分析。
所谓经济均衡就是在经济体系中,一个经济事物处在各种经济力量相互作用之中,如果有关该经济事物各方面力量能够相互制约或相互抵消,那么该经济事物就会处于一种相对静止的状态,并保持这种状态不变。在市场上,需求和供给可以认为是相互对立的经济力量。按照需求法则,价格越高,需求量越少;价格越低,需求量越大。而以供给法则来说,价格越高,供给量越大;价格越低,供给量越少。正是这种相互作用使得市场处于均衡状态。分析火车快餐定价问题,我们可以静态均衡分析法。根据上述有关均衡的定义,在一种商品或劳务的市场上,作为促使价格降低的需求一方尽可能地压低价格。如果价格太高,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数量就会减少。相反,供给一方则尽可能的抬高价格,价格太低会减少愿意并且能够提供出售的商品或劳务的数量。因此,供求力量相抵时,市场价格倾向于保持不变,此时市场处于均衡状态。达到均衡的点称为均衡点,达到均衡的价格称为均衡价格,均衡价格所对应的供求数量称为均衡数量。如果高于均衡价格,由此时决定的消费者愿意并且能够购买的商品数量就减少,这就意味着市场上出现了供大于求的现象,有些生产者的产品就会卖不掉,因此在高于均衡点的价格下,这些商品生产者不能实现他们的生产计划。在这种情况下,某些商品生产者就会降价出售,从而导致整个市场上的价格下降。随着商品价格下降,随着的需求量增加,而生产者的供给量减少。但是,只要新的市场价格仍使得供大于求,市场价格就会逐渐降低,直到处于供求相等的均衡价格为止。同样如果低于均衡价格,则会产生相反的效果,直到实现均衡。总之,一种商品在市场需求和供给两种相反力量的共同作用下,通过竞争机制的调节,达到供求相等的均衡状态,从而决定均衡价格和均衡数量。
所谓供求弹性,就是反映需求量和供给量对于某些变量变化而做出的反应或者敏感程度。,影响供给和需求的变量为价格、收入、相关商品价格等。需求弹性我们这里只从需求的价格弹性角度分析。也就是指表示在一定时期内一种商品需求量相对于该商品价格相对变动的反应程度,它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之间的比率。需求价格弹性的种类可以分为五种情况:1.需求量不受价格影响的完全无弹性。2.价格既定时需求量无限的完全有弹性。3需求量随价格同比例变动的单一弹性。4.需求量变动的百分比大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富有弹性和5与此相反的缺乏弹性。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主要是商品可替代的程度、商品用途的广泛性、商品对消费者生活得重要程度等。而供给弹性是用来衡量商品的供给量变动那个对它的价格变动的反映程度。因为火车快餐只是火车提供旅行服务的附属服务,我们可以将其理想模型化,近似看做火车供给量恒定,因此我们不必从供给弹性的角度分析。
在上面我们谈到,人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量大于其供给量,如果火车快餐保持原价的话,就会出现争抢的局面,而且不利于火车运营商获取超额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火车运营商一方面为了获取超额利润,另一方面为了火车平安稳定的运行,他都要将价格提高。在一般情况下,快餐是人们的一种日常消费品,它是缺乏需求弹性的,但是在供不应求的火车上,它便变成了富有弹性的稀有品,因此,价格的变动将会极大的影响乘客对快餐的需求量。随着价格的慢慢提高,从收入低的旅客们开始慢慢地减少对火车快餐的需求。火车快餐价格提的越高,人们的需求量越小,直到达到供给与需求的均衡点,这样就造成了火车上快餐的价格远远的高于市场上快餐的价格。而选择消费火车快餐的群体一般是那些收入较高或中等收入的群体。下面一个实例可以作为证明。今年春天,南方大部分地区闹雪灾,很多火车被困在半路上,尤其是京广线的。在被困在半路上的火车上,曾经发生过一包方便面曾卖到80元的高价。物以稀为贵,供给少,需求量大,价格自然贵。但是人们在火车上并不是仅仅吃快餐,当然在事实上,人们还有其它的选择。人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量并不是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庞大。因为:
影响需求的因素除价格外还包括第一,相关商品的价格。这里相关的是指实用价值密切关联的商品,一是替代品,火车快餐的替代品可以是方便面,面包,八宝粥等;另一种是相关品,如火车提供的盒饭一般要配上一双筷子。一般来说,某种商品价格的变化与其替代品的需求量的变化成正相关关系,而与互补商品需求量的变化负相关。第二,消费者的偏好。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感兴趣,则他愿意支付较高的价格或者购买更多的这种商品。第三,消费者的收入水平。其他条件不变情况下,消费者收入越大,对于商品市场的需求也越大。此外需求还与消费者对将来价格的预期以及人口规模等。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人们在火车上吃还有其它选择,如吃方便面,面包等等,因此这些都将会减少乘客对快餐的需求,同样在火车上的这些食品价格依然高的离谱,人们自然会选择在上火车之前携带这些食品。乘客们对火车快餐的需求少了,价格便开始降,直到达到供求均衡。坐过火车的人都知道,在火车将要进终点站前,火车上的快餐、水果等等都会选择降价出售,这也是受供求理论的影响。乘客需求少了,火车食品此时供大于求,他们也自然而然的选择降价处理。
这里只是从供求理论方面分析火车快餐高价格,事实上,它还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火车是一个垄断部门,大量提供快餐会消耗过多的人力及运输成本,那么在相同利润下,他们会选择保持定量的供给,提高价格的方法来保持供求均衡。
火车快餐的高价位也造成了快餐只是大部分高收入群体的快餐,而大量选择坐火车的农民工、学生因为快餐的高价而望而却步,如何在火车上解决食的问题呢?
我的建议是:
1.火车相关部门增加对快餐的供给,进而适度降低价格,使普通老百姓都消费的起。
2.多携带吃的便利食品,像方便面,面包,牛奶,八宝粥等。
3.火车上一般有热水提供,不要怕麻烦,携带个大杯子,用热水将它们加热或泡着吃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参考文献:【1】罗守权、卓岩.经济学原理.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