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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26 09:52:4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

第1篇

一、民族历史文化

各民族在其历史发展过程中创造和发展了本民族的民族历史文化,都是具有各民族特点的文化。不仅仅包括物质文化,更蕴含这本民族的精神文化。民族历史文化反映该民族历史发展的水平。民族历史文化作为意识形态是一定社会政治、经济的反映,在阶级社会里,每一种民族文化中都有剥削阶级的与被剥削阶级的两种文化,反映着两个对立阶级的利益、思想和世界观。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民族文化体现了有社会主义重要的内容,同时,更体现了一种民族形式的新文化。民族历史文化属于社会人文资源,是旅游资源构成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一方面表现在物质方面:如带有文化气息的民族工艺、民族服饰、民族建筑、寺庙观庵以及民族文化设施等;另一方面也表现出了本地区精神、本地区的气氛、地区风格的民族历史、民族宗教、民族艺术、节日庆典、民俗风情等本民族的精神文化。

二、旅游产业

旅游产业是我国迅速崛起地新兴经济增长点。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业也伴随着迅速发展,传统的旅游产业要素进行了改革与创新,逐步形成了一个各要素相互交叉发展的旅游产业链。

旅游产业具有三个经济增长点:直接拉动消费,扩大内需;协调产业发展,拉动经济增长;推动城镇化建设发展。在旅游产业发展过程中,一定会把这一地区的价值提升提高知名度;促使品牌效应、提高影响力;增强生态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从而提高居民生活幸福指数。旅游a业开发既包括潜在或现实旅游景区的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同时也促进了旅游服务设施的开发和发展、旅游资源所在地经济和民生的综合发展,从而促使本地区经济又快又稳的持续发展。历史文化资源是旅游资源主体,是民族旅游资源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民族历史文化与旅游存在着密切的联系

民族历史文化和旅游如同一对孪生兄弟,二者具有密切的联系,历史文化在旅游发展过程中具有顶梁柱的作用,在旅游发展活动进一步扩展当中充当内核。我们可以从一些历史文化旅游发展很好的地方来解读:如西安,作为十六朝古都,具有浓郁的历史文化气息。当地利用西安独有的历史文化来发展旅游,吸引了世界各地大量的游客,并很好的将其作为支柱产业之一;在传承当地历史文化的同时带动了当地GDP的发展,并形成了产业链。因此,旅游是传承历史文化思想价值的最佳载体,旅游用其强大的文化传播作用将中国有价值的思想传播弘扬开来,让其独有的历史文化思想在全世界弘扬中国传统的优秀文化。

四、民族历史文化资源在旅游产业开发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

(一)丰富我国的旅游资源

目前无论是国内还是世界上都没有简单地把自然文化与和历史文化分开看待,人文资源有着深厚的文化底蕴,自然资源也有着非常丰富的文化底蕴。我国众多的旅游资源中的自然景观,都可以和历史上的著名人物联系在一起,特别是我国古代的文人志士,他们有的是游玩、领略我国的大好河山,有的是把自身的怀才不遇寄情于山水之间,有的是为自身独立人格的发展,都在游览我国的自然山水景观时留下了大量的珍贵的诗词歌赋,不仅对我国的文学著作有重要的影响,更赋予了自然山水更多的人文色彩,仿佛给予了山水灵魂。这些散发着中国传统思想的人文景观无不成为中国自然人文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与旅游活动互动发展

首先,在初期的旅游发展中,民族历史文化资源起着基础保障作用,它们往往在旅游吸引物中起着核心作用,是当地旅游业在竞争中是否能够得以发展、继续成长中不可替代的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在旅游发展有了一定的基础之后,是否能够促使当地其他的民族历史文化资源得以发现和保护,并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的重要屏障。

(三)与社会经济互动发展

“文化搭台,经贸唱戏”、“经济借文化发展,文化借经济传播”,往往是许多地方发展旅游的最初想法,这也恰恰说明旅游发展能够促使经济增长,增加当地的经济收入,提高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缩小与其它地区的差距,提高居民收入。

第一,区域性民族文化旅游活动的发展,为当地居民提供了更多的择业、就业机会。旅游业不仅是服务业,更是一种劳动密集型产业,在其发展中,许多工作都必须靠人力手工操作,需要依靠人力资源,因此需要大量劳动力。第二,可以增加地方性税收和提高当地经济收入。旅游消费穿插在各种类型的旅游活动中,从而形成了一种外来的“经济注入”促进了经济增长。

(四)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

历史文化资源会吸引世界各地的游客,是旅游的核心。世界各地的游客都会抱有对中国古文化的好奇前往目的地旅游。游客到了当地自然会根据自己的旅游目的选择吃住、出行、旅游、娱乐、购物等活动,所以必然会助力当地的经济效益。

五、结语

第2篇

我国的哈萨克族主要分布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和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少数分布于甘肃省阿克赛哈萨克自治县和青海省海西蒙古族哈萨克族自治州。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哈萨克族人口数为1250458人。哈萨克族人民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在游牧生产和生活的基础上,吸收周围民族的文化内容,特别是中亚和新疆南部地区的绿洲农业文化、来自西北方向的俄罗斯文化、乌克兰文化、塔塔尔文化以及相当重要的中原汉文化和中国满――通古斯文化,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哈萨克民族文化。传统上,哈萨克族绝大多数人过着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生活。在这种游牧生产和生活中创造出了独具特色的哈萨克物质民俗文化,主要包括哈萨克族建筑、哈萨克族服饰、哈萨克族民俗手工艺和器具、哈萨克族饮食等。

二、哈萨克族民俗建筑及其旅游开发

哈萨克族主要从事畜牧业,为了适应游牧生活的需要,他们的先祖创造了一种造型别致,具有民族风格的建筑――毡房。毡房是哈萨克族民间建筑,适宜于春、夏、秋季转场搬迁的一种简易住房。毡房由围墙、房杆、顶圈、房毡、门组合而成。分为上下两部分。下部为圆柱形,上部为穹形。下部圆柱形四周是用横竖交错相连而成的红柳木栅栏构成的围墙。顶部有天窗,覆以活动的毡子,用以通风。进入毡房中间对着天窗处是做饭的地方。毡房上半部铺有一块大地毯,地毯上面的撑杆上挂有帷帘,地毯上白天是吃饭和接人待客的地方,晚上用帷幕分开,作为卧室。冬牧场的房屋一般建在避风雪的河谷或山谷中。这种房屋结构结实耐用,形状是圆顶式样,多用木料或石料制成。房屋外形是四方平顶,屋内有铁皮炉子或土砌炉灶。围墙用石块或土坯砌成,上面有许多撑杆式的细木椽,椽子下端固定在围墙顶上,上端则连接在房子的顶圈,然后放上编织好的苇席或树枝条,上面再抹上一层草泥。

目前,哈萨克族建筑在伊犁旅游业中的开发主要集中于在旅游景点集中修建的各式毡房。冬窝子因主要在冬天修建,受伊犁地区季节性旅游的影响,在旅游业中基本没有起到什么作用。主要的问题是,哈萨克族建筑的毡房,在旅游景点之内乱搭乱建较多,毡房的样式、建筑工艺、材料、水平等参差不齐,有些是外面的样式是毡房,里面的家具、用具等完全不具有哈萨克族风格,这些都影响哈萨克族建筑在伊犁旅游业中的开发。在今后的工作中,应当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制定相关的建筑标准,避免出现乱搭乱建,影响景区整体形象,也会带来环境破坏和安全隐患。毡房内的陈设要能够显现哈萨克族居室特色,也要适当给游客讲解在毡房中居住和生活的礼仪,如座位的次序、相关的禁忌、起居常识等,让游客能够体验到民族文化的感染力,不至于乘兴而来,败兴而归。此外,还应当注意毡房内的卫生问题。因为游客的吃喝睡娱乐等活动均在毡房内进行,所以大多毡房都存在有异味和杂物的现象,应注意经常打扫和清洁,力求符合客人的卫生要求和习惯。

三、哈萨克族服饰及其旅游开发

哈萨克族的传统服饰男女各异。男子的服饰宽大结实,便于骑马和放牧;妇女服饰色彩艳丽,样式繁多。哈萨克族主要游牧于气候寒冷的新疆北部,牧民的服饰、特别是男子服装的面料以毛皮为主,也有布和丝绸。冬季,哈萨克族男子放牧时下穿大裆皮裤,腰系宽皮带,带尖顶白毡帽,脚穿筒长至膝盖的皮靴。夏季,男子喜穿布面布里,内夹驼毛的大衣“库普”。妇女穿花色连衣裙和坎肩,衣服多用花色的绸缎、绒、棉布缝制。姑娘和一般穿袖子上绣花,下摆带有多褶的连衣裙,颜色多为红、绿、和淡蓝大花。冬季,穿条绒棉大衣。或者穿带布面的毛皮制作的衣服;夏季,裙子外套坎肩或外套。哈萨克儿童的衣服多缀满银或纽扣,有的缀以银元装饰,极为美观。

哈萨克传统民族服饰极具游牧生活特色,又美观大方。当前对哈萨克族服饰的开发,主要集中于在旅游景点让游客穿上民族服饰照相等一些简单的项目,缺乏深层次开发,应有的经济效应没有很好的发挥出来。在今后的旅游工作中应当着重于民族传统服饰的展示和民族传统与现代人日常服饰的结合开发。如举办民族传统服饰的服装展览和模特展示,让游客深刻感受哈萨克族服饰的美感和特殊游牧文化。对传统服饰进行与现代服饰相结合的改造,使其能够成为现代人日常穿着的服饰,便于游客购买和使用。这个过程中,要注意民族传统服饰风格、质地、装饰、图案风格的保护,在民族服饰的展示上要保持原汁原味,但用于产品开发和游客购买的服饰要力求既体现民族特征又要能够符合时代要求。这样,一方面保护了传统服饰文化,另一方面又满足了游客的要求。

四、哈萨克族民族手工艺品与器具及其旅游开发

哈萨克族民族手工艺品与器具丰富多彩。在工艺品方面最突出的有雕刻、刺绣和图案艺术。哈萨克族的手工业工匠中不少人擅长雕刻,在木制器皿、家具、乐器、猎枪、马具、兽骨上雕刻出各种精美的花纹、图案,并用金、银、铜、宝石在首饰、马具上镶嵌,构制出各种镶嵌艺术品。哈萨克族妇女一般都会刺绣和编织,主要有挑花、刺花、落花、补花、嵌花、锻花、贴边花等多种方法。日常生活用品,如挂毯、箱套、衣服袖口、前襟和下摆、手巾、挂帘、帷帐、窗帘、门帘、被褥的罩单、枕套、帽子等都绣有美丽的图案。哈萨克族的图案艺术十分精巧,题材多样,有日月星辰、动植物树木花卉图案及各色几何图案,反映着草原生活的内容,富于象征性,给人一种浓郁的草原民族气息。

哈萨克族民族手工艺品与器具的开发,现在是较为薄弱的环节。已开发的产品主要集中于各式的挂毯、地毯、毡。以及马鞍、小刀等少数几个品种。但缺陷是物品太大,不宜游客长途携带,且价格较高,质量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且还有很多手工艺品没有得到开发。所以,在今后的开发过程中应该注重开发下列类型的手工艺品:小型的、益于携带的手工艺品;富于民族特色的手工艺品,如木制、皮质、毛质的手工艺品。这些手工艺品要做到特色鲜明、货真价实,使游客称心满意。

五、哈萨克族饮食及其旅游开发

哈萨克族的饮食与其畜牧业生产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善于用马、牛、羊、驼的肉和奶制作各种具有民族风味的食品。哈萨克族的饮食主要有奶类、肉类、面类食品等。奶类食品主要有奶茶、奶油、酥油、奶皮子、奶酪、奶疙瘩、奶豆腐、奶糕、马奶酒、酸等,做法各不相同。肉食主要是羊肉、牛肉和马肉,平时一般多吃羊肉。肉分鲜肉和熏肉。鲜肉是指牲畜刚宰时,血水未干的肉。鲜肉常见的吃法有炒、煮、烤三种,有特色的是手抓羊肉。熏肉是为了长时期保存而制作的,用来贮备过冬的食物,其中又以熏马肠和熏马肉最具特色。烤制类的以烤肉和烤全羊最为吸引人。哈萨克族面类食品主要有:馕、油果子、油饼子、面条、小麦饭、抓饭、炒小麦等。

第3篇

【关键词】泛珠三角市场一体化 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 法律问题

一、泛珠三角市场一体化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法律问题产生的背景

泛珠三角市场一体化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无疑则是推动中国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试验田”。那么,究竟怎样才能有效促进泛珠三角市场一体化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持续健康发展?笔者认为, 政府拟定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规划,区域内相关省区各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是有效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长期合作的重要步骤。但仅有这些还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建立健全科学稳定的法律支撑保障体系, 才有可能真正确保区域首长联席会议达成的共识能够顺利地付诸实施, 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社会一体化的构想才有可能真正得以实现。

二、泛珠三角市场一体化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遭遇法律障碍

(一)地方政府法治程度不高。

由于地方政府法治程度不高,依法行政尚未成为区域内各级政府的自觉行动, 加上行政区划的刚性约束和长期实施省份经济所形成的思维定势,必然会出现各行政区在追求自身地方经济利益的同时,忽视或损害区域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如产业结构上的重复建设、追求大而全或小而全、热衷市场分割和制造环境水域污染等等。

(二)区域经济立法不全。

为了谋求更大、更强、更快的发展,中国的一些省区近些年来也一直在尝试着进行区域合作,如先后成立过“ 长江三角洲城市经济协调会”、西南六省七方联席会、环渤海经济区城市联席会、长三角 15 城市市长联席会等,但由于中国区域经济法律制度缺失,不仅未能及时制定出保护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的法律和法规,而且传统的司法和执法体制也很难超越地方行政权力的严重束缚, 其结果, 必然导致各行政区政府政出多门, 为了保护和谋求地方利益而大搞市场垄断和市场分割, 根本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区域经济合作,省份经济空间格局一直难以突破,甚至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板结化”倾向。

(三)区域执法软弱乏力。

虽然中国已经制定和颁布实施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价格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等一系列的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 但这些法律在该经济区域内的某些地区根本没有得到很好的执行,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三、泛珠三角市场一体化与投资服务贸易自由化亟待建立完备的法律支持体系

(一)进一步完善区域经济法律制度体系。

1.制订实施《区域经济合作法》或《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法》

实现泛珠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构想,积极推进区域内各利益主体之间的长期有效合作,就必须抓紧制定一部《区域经济合作法》或《区域经济发展协调法》,借助法律的力量来调控和平衡该区域内各类主体之间的关系。该法的主要内容, 是要明确规定区域经济合作的内容、形式、程序,界定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区域经济发展协调组织各自的权限、义务、职能和职责,建立区域协商仲裁制度等等。作为促进和振兴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它的尽快制定对于确保跨行政区的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加快推进《区域规划法》

由于我国至今一直没有制定《区域规划法》,所以长期以来我国的区域规划工作一直缺乏应有的指导、规范和制约,其结果是必然导致区域规划工作体制不顺,所制定的各种区域规划大都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区域经济的一体化发展,就应当在进一步改革和理顺我国规划管理体制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规范区域规划工作的法律,以逐步确立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

(二)签订《泛珠三角区域信用公约》。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灵魂,也是区域经济有效合作的基础。为了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的良好合作,建立健全区域信用管理体系,在区域内确立统一的信用标准和信用规则是完全必要的。因此,合作各方首先应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共同签订《泛珠三角区域信用公约》,并尽可能赋予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其次,还应进一步修改完善金融法、物流法、科技进步法、人才管理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组织力量对已经制定生效的一些地方性法规和“红头文件”进行一次系统的清理,以彻底清除对那些妨碍区域经济合作和一体化发展的制度安排和政策措施。再次还要完善执法机制,加大执法力度。

鉴于我国区域经济合作中所存的各种问题,我们认为,在我国完全有必要引入和建立符合国情的宪法诉讼制度和双重司法制度, 以消除地方立法和司法审判中的地方袒护主义。其基本的思路是,在维持现有法院体制不变的情况下,另行按照经济区的发展要求设置大区法院。如我国目前现有六大经济区,可以初拟设立六大区际法院,以直接受理和审判区际法院管辖的跨区争议案件。对于不服大区法院判决的,包括违反宪法有关条款规定的案件,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以树立法律的权威,从而确保区域经济的有效合作和一体化的顺利发展。

参考文献:

[1]黄进应重视和加强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研究[J].政治与法律,2012(05).

[2]袁泉世纪末对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研究的回顾与展望]EB/OL].http://dsaj.gov.mo,2013.

第4篇

【关键词】构建主义原真性 白裤瑶 旅游开发 文化保护

在少数民族地区,民族文化的保护和传承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旅游开发是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有效途径。“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是少数民族地区旅游开发所遵循的原则,但保护与开发的有效平衡却难于把握。目前,基于文化传承和旅游体验的需要,关于旅游客体原真性的研究日渐丰富。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的观点将为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提供新的思路。

一、理论背景

最初,“原真性”用于对博物馆藏品的艺术衡量,随着旅游者对旅游者对真实旅游体验重视的增加,“原真性”被引入到旅游研究中来。

在有关“原真性”的旅游学研究中,学者们主要从客观主义、构建主义、后现代主义以及存在主义4种理论流派对旅游客体的原真性进行研究。构建主义原真性是对客观主义原真性的修正。科恩认为“原真性”并不等于原始本身,基于原始的转变、创造和变化都可能成为旅游客体的“原真性”。美国学者伍兹更是将“原真”划分为“客观原真”和“象征原真”,“客观原真”表示原始真是的文化或传统,而“象征原真”是基于原生文化创造的真实。王宁认为,对于建构主义者而言,现实不过是人类解释和构建的结果而已,因此是多元的、弹性的。

二、建构主义原真性原理在民族文化遗产开发与保护中的启示

(一)真实,是建构的真实

建构主义原真性理论认为:不存在一个独立于人的思想行为和符号语言之外的先验的、“真实的”世界。绝对客观的、静态的起源是不存在的[1]。对旅游目的地文化遗产的研究中,建构主义原真性中的真实,是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的一种先前感知,这种感知也许基于游客对旅游目的地产品的某种期望或印象。在旅游过程中,游客所寻找的并不是客观存在的原始真实,而是社会建构出来的原真性。于是,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不需要一味的保持文化遗产的原始风貌,适当的抽象、凝练、创造性文化表达在文化遗产的开发中是可取的。

(二)建构的原真性

真实与否是一种人们看待、解释事物的主观结果,是“一种被认知的真实性”。在旅程当中,认知,依赖于人的知识结构、理解能力、旅游经历等个人因素。真实性的社会建构在于整体的感官体验,对于局部真实性的感官体验较为薄弱,容易受到外部非真实体验的冲击。在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开发的过程中,强调整体原真性体验的提供、全方位原真体验的建构。这对旅游目的地旅游产品的丰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少数民族文化体验取决于旅游者个人的心理标准,完善的旅游产品谱系以及全面的原真性社会建构在少数民族文化的旅游开发中是不可或缺的。

三、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互动研究――以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为例

白裤瑶是瑶族的一个支系,自称“布诺”,因男子穿齐膝白裤,故他称为“白裤瑶”,主要聚居在广西北的南丹县八圩、里湖瑶族乡和贵州省荔波县朝阳区瑶山乡一带。白裤瑶被联合国科教文组织认定为民族文化保留最完整的一个民族,被称为“人类文明的活化石”。白裤瑶是一个由原始社会生活形态直接跨入现代社会生活形态的民族,至今仍遗留着母系社会向父系社会过渡阶段的社会文化信息。

(一)白裤瑶文化特征

作为中国最古老的少数民族,白裤瑶有着极富特色的民族风俗。独具特色的婚恋习俗、丰富多彩的民族舞蹈、风格别样的民族服饰等都展现着白裤瑶民族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

1.白裤瑶的婚恋习俗。白裤瑶的婚恋习俗保存着母系氏族社会的一些特征。恋爱阶段,他们采用氏族群婚的方式,在恋爱中,女子往往占据着主导地位,主动选择,大胆追求,女子挑选男子,支配男子,男子处于从属地位;结婚则采用娘舅婚制,娘舅在婚礼中的地位最重,有“娘舅大于爹”的说法;结婚后,组建夫权家庭,女子从夫居住,绝对服从男子的领导。

2.白裤瑶的民间演艺风采。白裤瑶族民能歌善舞,蚂拐舞、铜鼓舞、跳猴鼓舞等都是白裤瑶们喜爱的舞蹈,吹牛角、竹筒鼓表演以及赛陀螺也都受到白裤瑶族民中也深受喜爱。丰富多彩的民间演艺充分展示了白裤瑶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热爱。

3.白裤瑶的服饰。白裤瑶男子的衣服用妇女纺织并染黑的布做成,裤子则用白布,长度仅过膝盖。白裤瑶男子的白裤膝部绣有五条红色花纹,相传这是瑶王与外族战争时留下的血手印。白裤瑶女子上衣布为黑色,胸前无图,后背绣有方块形直线图案,下身则四季穿齐膝百褶裙。

(二)南丹白裤瑶旅游发展现状

随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北部湾经济区建设的开展以及红水河流域大旅游圈旅游规划,南丹县旅游以白裤瑶民族风情文化为特色,以争创“广西优秀旅游县”为突破口,以研究开发旅游产品、培育旅游商品消费市场为抓手,努力打造白裤瑶文化旅游品牌,紧紧围绕“打造12345旅游产品体系”即创建“一优”(即一个优秀旅游县)、“二A”(即两个A级景区)、“三星”(即三个星级宾馆)、“四园”(即四个主题公园)、“五村”(即五个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的工作思路,着力实施“旅游热县”发展战略,努力实现“建设具有传统文化特色的生态园林城”的目标,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目前,南丹已建成温泉公园、恩村洞、激情漂流、甘河白裤瑶寨、王尚白裤瑶新村、生态博物馆景区等较为成型的景区(点)。

(三)南丹白裤瑶旅游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利益相关主体对原真性保持问题尚未形成一定的认识。旅游规划者、旅游经营者和东道主居民等利益相关主体对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保持尚且缺乏一定的认识。在南丹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各利益相关主体表现出不同的真实愿景和建构行为,这将不利于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将对南丹县域旅游的整体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

2.旅游开发过程中,原真性的体现不足。虽然,在南丹县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已建成一定的景区(点)。但都因为时间短,规模小,没能成为南丹旅游标志性产品。南丹旅游的核心吸引力在于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过程中,构建主义原真性在旅游产品的设计开发中体现的不足,极为不利于南丹旅游产业的发展。首先,其将大大降低南丹旅游的吸引力;其次,其将降低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价值;最后,其将不利于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

四、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发展思路探析

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旅游发展应走“在开发中保护,在保护中开发”的可持续发展道路。旅游开发为文化保护提供动力支持,文化保护为旅游开发提供丰富素材。

(一)在各利益相关主体中树立原真性构建意识

1.旅游规划者。旅游规划者应以南丹旅游资源为依据,以旅游市场的需求为导向,强调南丹特色的发掘与梳理,南丹文化的归纳与总结,南丹文化内涵的浓缩与升华,在对南丹地域文化充分理解的基础上,通过相关技术方法,在南丹旅游发展的过程中充分展现南丹白裤瑶文化的原真性,使旅游消费需求跟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文化价值、审美价值等旅游价值充分结合。旅游规划者在规划中应树立构建主义原真性保持理念,通过增强南丹各项旅游产品的原真性内涵来增强南丹旅游的整体吸引力。

2.旅游经营者。在南丹旅游开发的过程中,旅游经营者应努力寻求旅游开发与文化保护的平衡点,使得以白裤瑶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的南丹旅游事业能够可持续的发展。南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要求旅游经营者在旅游产品的设计中通过合适的载体展现白裤瑶民族的原真性,目前商品化以及舞台化的具体化方式是不错的选择;在南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面,要求旅游经营者注重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以及赖以生存繁衍的环境进行相应的保护。在南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构建将成为旅游经营者保持开发与保护平衡的关键。

3.东道主居民。南丹白裤瑶居民应充分认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的基础上增强白裤瑶民族文化的认同感和自信心,充当好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以及维护者的角色。游客对于旅游目的地文化原真性的感受,绝大部分都来自于东道主居民的文化原真性自然流露。在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开发过程中,白裤瑶居民的参与在很大程度上能够为游客成功地塑造白裤瑶非物质文化的真实感知氛围和空间,这将极大的提升南丹白裤瑶非物质文化旅游的形象和吸引力。

(二)丰富南丹白裤瑶旅游产品谱系

整合旅游六要素,形成独有的魅力和特色的南丹白裤瑶旅游文化,为游客打造全方位的原真性感知环境。

在“吃”方面,要充分发挥南丹白裤瑶饮食文化的优势。在深入挖掘南丹白裤瑶饮食文化的基础上,推出白裤瑶特色地方食品,大力发展有机、绿色、无公害的生态食品系列。

在“住”的方面,适当融入白裤瑶居住文化。除发展一定档次的饭店外,要根据市场的需求,发展部分“农家乐”旅舍、自驾车营地以及度假营地等,让游客有机会充分体验白裤瑶居住环境及起居习俗。

在“行”的方面,在加快改善大的运输服务条件的同时,可根据条件发展环保型交通服务以及白裤瑶特色交通服务等形式。

在“游”的方面,在继续加快发展重点景区、项目的同时,大力发展民俗旅游、工业观光游、生态休闲游、文化修学游、科考游等旅游方式。在旅游开发中,注重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构建。依托白裤瑶民族村寨和白裤瑶居民的有利条件,重点打造白裤瑶文化参观性旅游产品、白裤瑶民族文化体验性旅游产品以及白裤瑶经典文化演艺旅游产品。

在“娱”的方面,可以针对主客源地游客的层次需求,结合当地的有利条件,在景区开发建设中适当增加趣味性强,游客参与度高的白裤瑶特色项目,在增强游客对白裤瑶文化感知的同时,保持白裤瑶传统非物质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在“购”的方面,应大力提升旅游商品的原真性内涵。首先,应提高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挖掘力度,从源头上增强旅游商品的原真性内涵;其次,在旅游商品的设计和生产过程中,应组织相应的商品设计生产力量,在商品设计上展现新意,展示白裤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张力;最后,在旅游商品的销售过程中,注重特色销售环境的打造。

参考文献

[1]Bruner E. M Tourism, Creativity, and Authenticity [J]. Studies in Symbolic Interaction, 1989(10).

[2]高科.文化遗产旅游原真性的多维度思考[J].旅游学刊,2010(02).

[3]衣玮,蒋招凤.在保护中开发广西南丹县白裤瑶风情旅游[J].广西师范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09.

第5篇

今年4月2日,浙江省和上海市的主流媒体均报道:浙江和上海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共同作出重大战略决策,为合作开发浙江洋山深水港项目,上海市成立了投资主体上海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而浙江省也成立浙江同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建设深水港项目中的跨海大桥,还同时成立大桥项目公司。在投融资体制上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监管四分开的创新模式。两地合作以公司方式投资建设一座共长34公里,其中海中长达26公里的跨海大桥,这是目前世界上海洋跨度最长的前所未有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也是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对政府直接投资模式的重大突破。

建国以来,由于基础设施例如机场、桥梁、码头、隧道、公路等建设项目,都直接关系到我国城市的发展和国计民生的根本利益,所以,各级政府的领导都把这些项目作为任职期间的实事和大事来实施;而且随着各地经济实力的增强,这些项目投资的规模或数量也日益增长,并逐步形成了以国家投资(主要是中央政府)为主、以地方政府投资为补充的体制,这也是我国基础设施投资的基本框架。以国内高速公路为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共同投资体制发挥了明显的作用,“八五”期间,高速公路总里程从574公里发展到2141公里,平均每年建成300公里。进入“九五”期间,则以每年新建1000公里的速度发展,至1997年末,全国已建成4771公里高速公路。1998年开始,国家通过发行专项债券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全国公路建设的投资额每年超过500亿元。因此,相当一段时期以来,各级政府尤其是积极性更高的地方政府作为投资主体所构成的政府投资模式,是我国基础设施建设最主要的投资模式。

上述政府投资模式,其投资主体决定了运作模式的非市场化,各级政府负责官员往往把重大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作为自己任职期间的政绩体现,因此,此类建设项目的运作,较多地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不反映市场机制和市场规律。

但是,近年来由于基础设施的公益性和相对稳定的回报,以及政府对企业投资和外资投资的鼓励,在国内的内资企业中,出现了以基础设施投资为主的公司。这些公司一般有银行或金融机构作后盾,有相对充足的资金,往往能够筹集几亿、几十亿人民币的投资量,这是以市场主体而非政府作为主体参与基础设施的投资,该市场主体作为各级政府投资的补充,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很显然,以公司方式的市场主体以市场方式参与基础设施投资建设,一般不反映长官意志和行政政绩,而以市场规律为行为准则。

作为一种投资模式,内资投资的市场方式一般可分为三种情况:

一种是内资本地投资。通常是当地政府许可的具有相应开发资质的公司募集资金,用适合当地具体情况和特点的方式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例如,海南省三亚市在90年代初实施的“十路四桥”计划,其基本投资模式是内资本地投资。海南省人大为此专门通过地方法规《海南省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赋予这种投资方式以法律依据。

另一种是内资异地投资。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异地的国内企业被本地投资者作为募集资金的对象吸收投资;还有一种则是异地国内企业获得当地政府的特许,作为独立投资主体的国内企业在异地实施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

此外,最近还出现了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内资异地合作共同筹集资金的模式,例如,浙江省和上海市合作对深水港以及跨海大桥的投资建设。

上述非政府的企业或私人的投资模式在市场中的运作实践,事实上已经和国际投资基础设施的BOT模式结合,并且在市场规律的作用下,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采取了一系列变异模式,这是法学理论界不得不给予高度关注的新的市场运作方式。所谓BOT,一般指在涉及公众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经营、移交过程中,由当地政府特许的、由私营的或非政府的财团投资的、以一定期限的经营盈利作为回报的投资模式。这种模式并非是唯一的,即便在国外,这种模式本身也在不断变化,并出现了BOT前提下的新模式。

利用各种外资筹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这也是我国城市发展的基本方针之一,各地地方政府对此具有更大的积极性。外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已经有较大的规模。以公路建设为例,我国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道路公路协会资金贷款至1997年底已达100亿美元,近几年又从商业资本财团引进70亿美元。外资投资更多、更普遍的方式是私营企业的投资,即BOT方式的投资。结合我国的运作实践,BOT投资方式在我国国内的实际运作方式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一个突出的表现是外资方更热衷于采取购买已营建完毕的基础设施,经营一定年限后再转让给当地政府的新方式,即POT(购买-运作-转让)方式来运作。显然,以BOT模式或者BOT变异模式投资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其基本特点是以市场方式运作的,只是这种市场化运作更多地涉及外资的投入以及更多地带有国际资本运作的市场特点。

因此,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的基本特点可归纳为:

1、项目的投资主体系非政府的市场主体;

2、项目的建设和经营及期限须获得政府的特许权;

3、投资成本收回及赢利依赖当地政府特许的经营权;

4、投资的风险由投资主体自行承担。

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必然带来投资模式的探索和创新,而随着外资的大规模涉足中国的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采用BOT投融资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惯例,也必然会在中国的土地上以适合中国国情的方式在市场运作中得到创新和发展,因此,研究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作以及BOT模式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市场化运作中的变异适用,就成为法学理论界不得不关注的重大课题。

二、国内基础设施建设借鉴BOT模式及其变异适用

BOT是一种国际通用的主要适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投融资模式,其操作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公司或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以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目进行筹资建设(少量投资,大量融资),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本身的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在特许期届满后将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

企业资本或私人资本在介入基础设施项目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基础设施种类、投融资回报方式、项目财产权利形态的不同,BOT方式出现了不同的变异模式,如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形式、BTO(建设-转让-经营)形式,BOO(建设-拥有-经营)形式、ROT(整顿-经营-转让)形式、POT(购买-经营-转让)形式等等。

国内较早正式采用BOT模式进行基础设施建设,以1996年的广西来宾电厂建设作为代表。在此前后,各地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采用类似BOT方式的基础设施的建设模式不断发展,为规范其投资行为,各地制订了一系列地方法规或规章。例如,为适应本地投资资金匮乏而基础设施建设迫切需要的具体情况,海南省于1994年5月,由地方人大出台《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该条例针对海南省实际情况,对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用地方式以及投资补偿作了明确规定。这是地方立法对各种大型基础设施市场化投资模式以及政府补偿方式的具有探索性的突破。

无独有偶,为吸引外资加大地方基础设施的投资,1994年2月,上海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第一个BOT投资模式的操作性地方规章《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明确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外方为香港中信泰富有限公司)经营、管理延安东路原隧道,投资兴建并经营、管理新隧道(即延安东路隧道复线)的专营权,特许期限30年。此为上海市第一个有关专营基础设施的特许性文件。此后颁布了诸如两桥一隧、奉浦大桥、大场自来水处理厂、沪嘉高速公路、徐浦大桥、延安高架路、内环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逸仙路高架和蕴川路大桥、沪宁高速公路(上海段)等多个专营管理办法。海南和上海等地的不同立法,为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创造了条件。

以上海市为例,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借鉴BOT模式的变异适用,建造和经营的投融资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面,先后出现不同的情况。

1、关于投融资项目的施工营建及风险控制。

上海市在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过程中,经历了参照和变异适用BOT模式的发展阶段;而投融资方式是否包括项目的施工营建成为变异适用的两种主要方式:

第一种是包括施工营建的投资模式:这是一般意义上的BOT模式,也即投融资阶段包括建造、经营和转让三个阶段,其典型案例为前述上海市延安东路复线隧道建设项目。在上海市政府制订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的同时,我所在的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从1993年底接受上海中信隧道发展有限公司(即项目公司)和上海隧道股份有限公司的共同委托,起草隧道工程总承包合同。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在未进入市场之前,是一套计划体制下的传统运作模式,上海早在六十年代建设打浦路隧道和延安东路原隧道时,都是用计划任务书的方式组织施工的。所以,当我们在起草、制作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时,所面对的既是BOT条件下运作的项目投资,又是一个全新的没有现成资料可参考的复杂的非诉讼法律事务。我们在建设部有关部门的帮助下,找到了香港西线隧道总承包合同英文版文本。由于西线隧道也是BOT条件下运作的,又由于外资投资者也是香港的客商,我们参考了香港的隧道总承包合同文本、国际承包工程通用的FIDIC合同文本以及国内由建设部和国家工商局推荐使用的文本,并根据延安东路隧道BOT运作模式和专营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商业条款,在1994年初,完成了总承包合同文本的制作和修改工作,并顺利通过了双方当事人的审核,为整个工程于1994年1月正式开工创造了条件。该文本比起当时建设部的标准示范文本,在强化施工造价、质量和进度控制三大方面设置了许多新的结合上海地方特点的条款,明确了分阶段结算和节点工期具有合同约束力的原则,并特别设定了工程保险、履约保证、索赔程序、质量监理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所载明的内容正是项目发起人和融资者在工程建设期间对巨大风险的责任和防范所最为关心的问题。

在外资投资模式需要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BOT运作前提下,工程能否顺利按预定的期限竣工交付使用,是整个BOT投资模式能否成功的关键。而工程营建又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隧道工程除了施工本身的艰难危险以外,工程周期、质量、成本的控制等构成了BOT项目能否顺利完工乃至整个BOT项目能否顺利运作的风险体系,因此,总承包合同就成为分解、分担风险,强化和落实风险管理责任最重要的法律文件。由于延安东路隧道复线总承包合同较好地解决了上述问题,合同条款完整、严密、具有操作性,为整个复线隧道工程于1995年11月28日提前竣工,奠定了法律文件的基本框架及其成功基础。上海延安东路复线隧道的顺利建设,表明上海市完全有能力实施包括施工营建在内的完整意义上的BOT模式的三阶段的典型模式运作。

第二种是不包括基本建设的投资模式:比如上海两桥一隧(打浦路隧道、南浦大桥和杨浦大桥)、内环线高架路和南北高架路等项目的投资模式,是BOT(建设、经营和转让)模式变异为POT(购买、经营和转让)模式。即由政府出售已建成的、能够正常运转的完好的基础设施并授予特许专营权,由投资者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股权和特许专营权。

之所以会形成这样一种在项目基本建设完成之后的特许经营的安排,除了每个项目本身的特殊情况外,不可否认的一点是,有些境外银企等投资者对在我国境内进行工程项目的施工建设的法律环境和经济环境缺乏估计,认为存在相当的不可预见的潜在风险,于是索性就避免了对此高风险阶段的介入。但是,作为一种外资投资模式,也有其存在的现实性和合理性。

就外资投资基础设施不经历施工营造阶段的两桥一隧特许经营项目而言,其涉及的法律问题的一个重心在于桥梁、道路交通的政府管制和企业运营之间的统一协调问题,具体涉及诸如确定特许经营期间的收费、与周边同类设施收费的同步调整、交通安全事故处理、交通管制等问题。另一个重点是有关政府在特许经营期满无偿收回设施的问题,具体涉及经营期内设施折旧费和维修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维修和检修的要求,资料和管理方式的移交,收回后一定期限内最低运营资金的保证等等。

不包括项目建设的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表明在市场条件下,BOT投融资的双方在涉及到项目营建本身这样重大的问题上,也有可以探讨的余地,这本应由市场需求决定。这种适用BOT模式的变异,扩大了基础设施投融资的适用范围,或者说,是市场的需求决定了BOT模式变异适用的新模式。

2、关于经营特许权授予方式。

BOT投融资模式的核心内容在于项目公司对特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特许专营权的获取,以及特许专营权具体内容的确定。因此,不论以何种BOT方式或类似于BOT方式运作的基础设施,其特许文件的授予或获取,都是投资主体决定投资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关键和前提。

在上海市,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的授予,先后出现行政方式和市场方式两种不同形式,这也是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前提下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的又一个重要表现。

第一种是以行政方式授予。上海市对基础设施投资的经营权的特许方式,原先主要由政府或政府部门以行政方式授予。1994年以来,上海授予基础设施项目特许文件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政府通过立法性文件确立授权关系,例如前述由上海市人民政府通过《上海市延安东路隧道专营办法》的颁布授予专营特许权;

(2)以合同或协议的形式确定特许关系,即由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项目的特许合同或协议;

(3)同时使用上述两种方式来确定授权关系,即先由政府单方面公布项目立法性文件,然后再由政府或授权部门与项目主办人签订特许权授予的合同或协议。

通过政府就某特定项目公布立法性文件来特许授权,或者通过具有政府背景的、某一领域主管部门的国有公司出面与项目主办人签订专营合同,政府实行直接监控,该专营合同实质仍是基于行政行为而由政府认可的公司以行政方式授予特许专营权。

第二种是以市场方式授予。这主要是指前不久在上海出现的以招标方式授予基础设施经营特许权。去年下半年以来,上海在浦东计划建设一座日处理20万吨污水、需投资10亿元人民币的大型基础设施,政府主管部门上海市水务局采用招标设立项目公司并对该项目公司授予特许权的市场运作方式。政府主管部门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竞争方法择优决定特许权的授予者,这是对传统的行政授予方式的重大变化。本项目招标方的招标文件允许有资格、有能力的企业单独或联合投标,联合投标须由联合各方提供投标前合作协议书。依招标文件约定的招、投标程序,凡中标者经考核后方授予建设、经营污水处理厂以及20年的特许经营权和相应土地的无偿使用权。这种特许权授予方式改变了以往由政府直接授予或通过政府下属公司与投资者合作经营方式授予的行政授予方式,给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以更大的变异空间。重要的是,被授予特许权的项目法人,在中标之后还必须进行一次确定项目承包人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于是,本项目的建设过程会涉及到二次招投标,这是市场化运作的最新操作模式,这同时对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提出了一系列需要解决的新的法律问题。例如:联合投标体中标后至特许权正式授予的运作期间,包括对承包人的招标,均非以公司形式运作。联合各方应承担连带责任,而一旦获得特许权以及项目公司正式成立后,则可以公司方式承担以注册资本为限的有限责任,这种先连带责任后有限责任的过渡阶段的法律责任方式,对合同关系的设定以及采取不同应对措施,提出了不同于以往的新的运作要求。

建造、经营大型基础设施,以BOT模式在国内的变异方式反映了在市场条件下,投资者把BOT投融资模式的国际惯例与中国的现阶段市场运作实际相结合的发展趋势。在投资主体、建设阶段以及特许权授予方式等BOT模式的最关键的操作层面出现的变异和新情况、新特点,给我们法学研究和实务研究相应提出了一系列必须解决的新课题、新要求。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的蓬勃发展,客观上要求法学研究应结合市场运作的实际情况尽快提出规范其行为的研究成果,这是当前研究BOT投融资模式的突出重点。

三、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应引起重视的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基础设施投资法,也没有有关BOT方式进行投融资的法律规定,而现有的行政部门规章和地方立法又没有普遍适用和确认行为效力的约束力,因此,我们进行讨论的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建设,一旦引起争议形成诉讼,则会陷入无法可依的判断误区和法律尴尬,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

本人和浙江李旺荣律师共同承办过一个标的1.7亿元人民币、因市场化运作一条干线公路而引起的诉讼案件,这是国内首例此类案件。

1997年3月,我们接受海南三亚市亚龙工贸(集团)公司(下称亚龙公司)的委托,因建设三亚市滨海大道引起的诉讼案件。案件的起因是:亚龙公司接受三亚市政府的指令承建三亚市滨海大道,根据《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亚龙公司获得占地48.82亩的旧城5号小区的开发权作为补偿。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亚龙公司以此与海南辽经实业公司(下称辽经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书》,以5号小区开发权为合作对象,辽经公司同意投资8787.5万元。签约后,辽经公司先后投入4650万元。1996年11月,辽经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已投钱款。亚龙公司则以合作开发协议书涉及的对象滨海大道是政府直接特许的基础设施项目,辽经公司获得5号小区开发权,实质是政府对投资基础设施的补偿,这是BOT投资模式的变异适用,符合海南地方人大的法规规定,因而主张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亚龙公司并据此提出反诉,要求确认合作开发有效。本案本诉、反诉合计标的1.7亿元人民币,是国内首例因BOT投融资模式变异适用引起的诉讼案件。

本文前述基础设施市场化运作中BOT投融资模式的变异适用,以及在海南省因此引起的诉讼案件,都充分说明在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中,我国境内在缺乏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到处发生着投资巨大的,极易引起争议和诉讼的法律行为。这是一个严重的现实的法律问题,值得引起立法部门和司法部门的共同关注,更应引起操作层面的当事人和律师的高度重视。为规范在市场条件下基础设施投资行为,建议:

1、加强国家对基础设施建设以及特许权的立法,使各级政府处于基础设施批准者和未来所有者的主导地位。在市场化运作的前提下,投资主体的市场化,客观要求明确和强化各级政府在项目建设中的法定地位和作用。针对基础设施施工土地使用的特殊情况,政府有着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国家事务管理者的双重身份,理应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对此,国家立法应明确政府的作用和地位,而政府的作用和地位主要体现于对项目建设、经营以及允许投资者获得回报的特许,同时国家立法应明确基础设施的市场运作的原则和规范要求,以满足市场立法的客观要求。

2、具体投资项目尤其是市场化运作项目要有法律文件固定。各地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BOT方式在国际上操作的情况以及各地投资成功的经验,针对不同的基础设施项目制定相应的诸如《专营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将具体的政府特许项目用特定的法律形式固定下来,这种由地方政府制定的具体项目的《专营办法》,比通常使用的政府《安慰函》方式更有利于增加投资者投资基础设施的信心,有利于具体的BOT项目在市场条件下的实施和操作。

3、明确投资风险的分解方法和渠道,以消除投资者的疑虑。投资者最为关心的是投资回报及合法、安全获取,因为投资的目的是为了回报。基础设施投资存有巨大风险,根据国际BOT投融资变异模式通行的做法,这些风险应当通过一定的措施来分解,政府和投资者需共同和各自承担一定的风险,政府通常通过承诺和颁布法律来承担风险,同时要明确告知投资者的风险以及分解这些风险的途径和方法。如此,投资者的疑虑将会消除,信心也会加强。

第6篇

【关键词】传统道德;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历史悠久、底蕴深厚,其中传统道德是当代中国政治建设和思想政治教育的基础和依据,它为我国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更多的资源。在当前“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背景下,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重要的影响。此外,对我国当代大学生的道德规范教育和法制文化教育改革也具有现实价值。

一、中国传统道德以及大学生法律意识概述

尊礼重德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在文明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孕育形成了中华民族传统道德。传统道德包含了善、诚、义、公、孝、忠等内容,主要以我国古代的儒家伦理道德为主要内容,其中还包括了墨家、道家、法家等传统道德思想的精华在内。在经过了两千多年的历史过程中,儒、墨、道、法等各家伦理思想以及佛家所说的心性之间相互影响,互相吸收,进而形成了最具中国特色的伦理道德传统[1]。我国传统文化深刻的影响和支配着大多数人的思想和行为,传统文化对个人的生活工作以及人与人的交往都有着重要的影响。传统道德是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道德文化的不断发扬和传承,是中华民族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是中国各族人民最重要的精神力量。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在新时期对法律现象的认识、评价和解释,以及大学生的法律心理、法律态度以及法律观念等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最终决定了他们在相关法律和社会层面上的心态和行为。

二、中国传统道德和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关系

中国传统道德与法律意识的关系十分密切,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我国传统道德文化涉及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渗透到每一位中华儿女的心里,形成了民族共同的心理,形成了历史性的并具有传承性的传统道德文化。当代大学生代表着中华民族的未来,对于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传承以及发扬,有利于引导他们的法律意识更好的形成以及强化。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传统道德也有优劣好坏之分,良好的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系统地形成法律意识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而不良的中国传统道德则会有损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形成,甚至对当代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以及世界观具有不利的影响[2]。因此,在对大学生通过传统道德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传统道德进行筛选,根据大学生自身情况,因材施教,取其精华,弃其糟粕。

三、中国传统道德对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影响

中国传统道德对现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影响是不言而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树立以及形成具有一定的影响人们思想意识的形成都来自于社会生活,当代大学生处在二十一世纪的新时期,信息时代的变化加快,我国经济以及政治的不断改革,民主建设以及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这些都对大学生的思想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具有深远的影响。中国传统道德是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传统文化的核心,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的栋梁,对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发挥着巨大作用,而大学生进行传统道德文化的学习,对于他们的思想和法律意识都具有一定的改变作用。

(二)中国传统道德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精神培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传统文化。在历史文明中,一些优秀的精神思想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例如:孔子的“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关于人的思想主张,“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展现了范仲淹的爱国情怀等等[3]。这些优秀的传统文化思想对中华民族精神思想和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当下,这些优秀的道德传统文化依旧具有社会道德的实际价值和意义,对于当代大学生而言,丰富多彩的传统道德文化为大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当代大学生法律精神的培养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中国传统道德能对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给予补充和指引新时期环境下的当代大学生对待事物态度积极乐观,具有较强的求知欲,热衷于突破和创新,但他们也存在很多不足和弱点,比如有些学生存在集体观念不强、缺乏责任感、承受能力较弱等,还有法律意识也很薄弱,甚至有的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缺乏,存在空白的现象。然而,中国传统道德文化对追求公平公正,向往和平理想的法治社会的大学生,在法律意识上可以给予相应的指引和借鉴。同时对大学生的行为意识也能起到约束的作用。从法律法规的认知角度出发,当代大学生心理渴望获得法律条款的实践知识,并希望使用法律武器来进行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他们需要对法律知识进行深入的学习和了解,然而对法律的深入学习研究更需要对中国传统道德文化进行深刻的理解和认识[4]。

四、当代大学生法律教育存在的问题以及对当

代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加强的措施在大学生法治教学过程中,目前依然存在着一定问题,导致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接受不够全面系统等问题。首先,进行授课的教师普遍不是法律专业的教师,没有接受过系统全面的法律知识教育,对法治思想了解不透彻,同时思政教师缺少法律方面教学内容的专业培训,相应的法律教学就不够专业全面。其次,法治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的教学工作目前没有进行完全区分,多数高校法治教学只体现在教材某一章节,所占比重较小,学生重视程度不高,很容易造成学生学习上的放松,知识层面的模糊,相应的课程体系设计还需合理完善。再是教学方式不够新颖,还是以传统的介绍法律条例的方式居多,学生的学习比较枯燥乏味,导致学习兴趣不高。因此,高校要做好相应的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培养得以进一步提高。首先,进行教学体系调整和课程设计改革。针对各个高校实际情况,机制允许、条件充分的一些高校,可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拆分,单独设立《大学生法律基础教育》课程,同时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积极引进法律专业教师开展教学;针对部分基础相对薄弱、条件上目前还不允许法律课程单设的高校,在教师的选择上尽可能要专业化,选择部分专业的法学教师或受过专业学习的教师来进行教学工作,非法学专业的教师从事相关教学工作,需在岗前和教学中期定期不间断的组织和安排相关法律知识教学培训,可通过赴校外培训和邀请专家来校等形式进行。其次,积极创新教学方式,将课堂教学与课后实践教学相结合,将理论讲学与案例教学相结合,多增加当前社会热点案例和大学生犯罪案例切入,如同桌聚餐人员相互安全责任、酒驾与车让人交通新规、校园贷等。通过以上内容,不断增强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加强法制宣传有助于提升大学生法律意识。学校可以在一些有关法治的节日,比如国家宪法日、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等这些节日做好相应的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更好的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首先,鼓励大学生踊跃参与到法制宣传工作中,学校可以通过校园广播、宣传栏等方式进行宣传,提升学生的参与积极性。其次,学校可以进行相关的法律讲座,比如邀请当地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等一些法律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来开展专业的讲座,让学生更进一步了解法律知识,从而提升法律意识。

第7篇

法律的高效实现必须以民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为前提,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又需要以法律的高效实现为基础。想要打破这一悖论,必须消除前述阻滞法律意识社会功能实现的障碍,也就是说必须确立法律的至上权威,客观、理性地对待西方法律文化,并促使中国传统法律意识尽快完成现代转型。所以达到上述目标的惟一途径是进行法律意识的社会培育。

1.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意义

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为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现代化注入了强大的动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中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已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但与社会经济转型、政治改革相比,法律意识的发展呈现出矛盾性和滞后性,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要求,有时甚至成为经济和政治改革的阻本文由收集整理滞因素,影响甚至延缓了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因此,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大力培育社会主体的现代法律意识,实现法律意识由传统到现代的彻底转型。

2.公民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内容

从法律意识的结构出发,结合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现状,本文认为,当前中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应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2.1普及法律知识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知识基础,普及法律知识是培育法律意识的必然前提。在公民法律意识培育过程中,要普及两方面的法律知识:一是现行法律的规定,即现行实在法知识;二是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如法律的本质、价值、功能等方面的知识和观点,法律运行过程如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方面的知识,甚至有关的法治理论知识。此外,法律知识是一个不断变化更新的体系,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法学理论在不断进步,现行法律的立、改、废使得法律的内容在不断发生变化,新的法律调整领域也在不断产生,因此法律知识的学习不可能一劳永逸,是法律意识培育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2.2培养法律情感

法律情感是法律意识的情感因素和心理动力,是所有法律意识的心理基础。耶林认为:“在对外保有威信,对内坚如磐石的国家,再也没有比国民法情感更宝贵、更需要培育、奖掖的财产了。”法律情感决定着国家法律是不是能为广大人民所接受,是一个民族最为宝贵的精神财富。直观的感性认识和情绪有关,又与一个民族千百年来法律文化传统积淀相连。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以刑为主的特征,使法律具有专制、压迫的性质,普通民众对法律怀有一种惧怕心理,或者冷漠麻木,或者敬(畏)而远之。在这样一种法律心理的历史基础上培养公民的法律情感,关键是要改造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消极成分,实现从对法律的否定性情感向肯定性情感的转变,从对法律的怀疑、麻木、怨恨和不信任转向热爱、依恋和信赖。

2.3转变法律观念

国家通过宣传、传播、倡导先进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一致的法律观念,批判、改造落后的与现代法律精神不相适应的法律观念,使公民法律观念完成由传统向现代的历史转型。具体而言就是要变人治观念为法治观念,变专制、集权观念为民主、自由观念,变特权、等级观念为平等观念,变义务本位观念为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观念等等。法律形式观也是法律观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法律形式合理化特质和内容的把握程度,也是社会主体现代法律意识的重要方面。法律形式观的最重要内容之一是法律程序观念。现代社会,一个国家公民法律程序观念的成熟程度也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

2.4树立法律信仰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现代法律信仰的

形成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根本任务和最终目标。这种信仰基于人们对法律的价值理想的高度认同,对自由、公平、正义等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以及对法律作为社会关系的调整体系能够保障人的权利和利益,实现人类最大幸福的信心。法律信仰的确立是一个艰难、漫长的过程,是法律意识培育中最难达到的境界。作为法律意识培育的最高层次和归宿,社会普遍的法律信仰必然要在现实和理想的撞击中,经历相当长的时间才能达成。

3.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

社会主体法律意识的形成途径具有多样性,人们既可以直接根据社会物质条件特别是经济结构认知法律,也可以在具体的社会法律实践中体验法律。但是,主体的这种自发认知和体验过程是非常缓慢的,并受到主体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的局限,所形成的法意识缺乏系统性和逻辑性。通过系统的知识传授和观念倡导,使人们从理性上认识法律,培养起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和法律情感,促进科学的和现代的法律观念的形成,坚强法律意志,坚定法律信念。在我国,法律意识社会培育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3.1法学教育

所谓法学教育是指正规的,以培养法律职业者为主要目的的专业法律教育。法学教育虽然不是公民法律意识培育的直接途径,但法学教育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育密切相关。在我国,法学教育承担着为国家培养合格的法律工作者、法律职业者的任务,这就决定了法学教育对整个国家法制系统具有巨大影响。在现代法治社会,几乎一切公共权力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同时也是法律职业机关和法律职业者,这些法律职业者是法律组织机构的活动主体,是法律制度得以正常、有序、有效运转的重要保证。法律职业者对整个社会的法意识状况和法治实现负有特殊的使命。

3.2公民普法教育

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像对待法律职业者那样对社会所有成员进行专门的法学教育,公民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主要是通过大众化、普及化、社会化的形式和手段进行的。普法对全体公民进行了以宪法为中心的主要法律部门和主要法律法规教育,从而为公民评价法律、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然而,普法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进一步明确普法教育的目的,推动普法教育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需要认真地研究和探讨。

第8篇

关键词:法律意识;法治国家;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法律监督

意识是人脑对于客观物质世界的反映,是感觉,思维等各种心理过程的总和。〔1〕法律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主观现象的把握方式,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情感、意志和信念等各种心理要素进行反映的有机综合体。〔2〕法律意识属于精神范畴,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也是一种特殊的法律现象。社会法律意识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对法律现象的意识,是一个社会中的个人法律意识、各个群体法律意识相互交融的产物,因此社会法律意识往往是一个国家法治状况的总的反映。〔3〕一个国家,立法的内容和水平、立法的价值取向、执法的水平、司法的公正程度、公民的守法的状态、法律监督机制的完备程度,是一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重要体现。

一个国家的法治化程度是和全民法律意识状态密不可分的,国民法律意识程度是这个国家法治的内在精神要素。

一、法律意识与立法

立法是统治阶级将其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是各种权利义务关系得到国家的确认的创制活动过程。

立法者倡导和保护什么利益和需求,限制或打击什么需求往往根据自己的法律情感、法律观念、法律思想等影响其价值判断的法律意识因素做出。立法者在创制法律时,法律意识必然支配着他的行为。一个国家国民的法律意识状态,从社会群体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中可窥见一斑。一个国家整体的共同法律生活准则是建立在这一时期社会整体的对法律的基本价值选择、情感倾向基础上的,这种共同的情感和需求是立法活动得以进行的心理条件。不同历史时期由于生产力状况不同、生产方式不同、文化习俗不同、政治力量对比不同,法律意识有所不同: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着不同的法律制度,同一历史时期不同类型的国家,同一类型不同的国家之间法律制度截然不同。如奴隶制时期奴隶主是权利的主体,奴隶是义务的主体,奴隶没有任何独立人格,只有服从和履行义务。反映到群体的思想观念和行为趋向上,则为服从与义务的人治特性。由于生产力低下,社会分工不细,在法律制度上就表现为诸法合一,重刑轻民,行政与司法一体等特点。当人类社会进入到商品经济和工业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社会时,由于契约自由、等价交换成为生产力发展的必然要求,于是形成以个人权利、自由、平等为核心的法律意识,同时伴随着社会分工的细化,法律制度也随之分化,公法、私法分离,司法发达,司法独立。此阶段,当人们有了独立人格后,产生了平等、公平、正义、自由、秩序、法律至上等符合近现代法治精神的价值追求。于是良法治之便成为法治社会对法的内在价值要求。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4〕所以,法治社会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制度,而且要有善法和良法,即有反映特定时期公平、正义价值取向的法律,而良法的制定最终取决于立法者的法律意识水平。所以,法律意识是立法精神之引导。

二、法律意识与执法

在法治国家中,法律至高无上,衡量一切活动的标准和尺度的最主要手段是法律,重要的社会关系在法治社会中主要由法律调整。法治的核心内容是控权和保权,即控制公权力,保障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由于政府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承担着全社会的公共管理与服务职能。行政权自身的扩张性,学界和实务界历来强调对其进行控制,如分权制衡、规范执法程序、责任追究制度等,但再完美的制度也是由人来落实的,执法者的理念、法律意识状态是社会执法水平的决定因素,而且这种因素与道德一样,自觉支配着执法者的行为。当一个社会的执法者内在具有了与法治社会相匹配的法律意识,外在完备的法律制度才能有效运行,行政权力在行使过程中才能体现出道德的光辉、人文的精神,而不是冷冰冰的权力强制,甚至造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侵害,从而背离了人们成立政府的初衷。所以,法律意识是执法的内省力。

三、法律意识与守法

法律意识随着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感知、感受、评价、取舍而逐渐形成。法律意识的内容受到多方面的社会文化和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其中最根本的决定性因素是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5〕意识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可以超越社会现实:又可以滞后于社会现实,还可以与社会同步。对于我国而言,由于几千年来封

建专制文化的影响和商品经济的不发达,公民社会没有出现过。人们的法律意识远远抵不上权力意识(官本位意识),人们的思维方式不是如何遵守法律,而是如何钻法律的漏洞,或逾越法律后,如何运用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追究。所以在我国,真正走向法治的标志,不是我们是否有完备的法律,是否有善良之法,而是要有符合法治社会要求的公民,即有良好法律意识的公民。只有公民将守法变为自觉,社会法律秩序才得以建立。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它形成国家的真正宪法,它每天都在获得新的力量,当其它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时候,它可以复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护一个民族的精神”。〔6〕所以,法律意识是公民守法的“法律”。

四、法律意识与司法

司法公正,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司法公正事关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制度的评价。所以,司法公正作为服务于实现社会正义的终极目标,不仅是法律制度运作的核心和司法活动本身的要求,也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必然需要。法官的法律意识与司法公正。法官是国家法律、法规的具体执行者,行使国家审判权。其职业道德素养和业务素质,直接制约着执法水平,影响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法院的整体形象。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司法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与之相类似的一句格言是:“法官的人格是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换句话说,如果法官也被腐化,不能够主持正义了,那么这个社会也没有什么正义可言了。

可见人们不仅要求法官具备熟练和高超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求其具备高尚的道德情操。〔7〕五、法律意识与法律监督法律监督是法律得以实现的保障,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权力滥用、懈怠的手段。它是法制的必要环节。

1.法律意识与权力监督。权力制约权力是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本模式。任何公权力在行使过程中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授权范围、行使程序进行。为避免其违法、越权,法治国家的制度设计上必有监督机构的设置,以对公权力形成制约。这种监督机构某种意义上也是执法机构,其法律意识状态与前述一样,是监督权能否正确行使的内省力。因为,要想杜绝官官相护,执掌监督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只有将法律意识内化为职业道德和内心信念,树立起对法律的敬仰,才能不畏压力,确保实现对权力的有效监督。

2.法律意识与权利监督。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监督的前提。一切权利属于人民,公权力来自人民的授权,并服务于人民。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是公权力设立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但公权力在实施过程中,由于与其自身的私利交织在一起,会导致权力的异化,成为公民权利的侵害者、践踏者。此时,如果公民的权利意识不强,畏惧权力,只会助长权力的疯狂、恣意。反之,公民的维权意识很强,则会形成强大的震撼力,迫使权力有所收敛。一个真正成熟的法治社会,公民有着良好的法律意识,他们会以主人翁的身份积极参与到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中,他们会自觉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对公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以此形成权力与权利的平衡。

3.法律意识与舆论监督。舆论监督被誉为第三种权力的监督,这说明其监督的力量与力度的强大。理论上,舆论监督属于社会监督,它独立于公权力,只要依法行使,便不受公权力干涉。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新闻法,舆论监督存在许多尴尬状况。这在现实中主要有两种极端现象:其一,舆论完全依附于权力,没有自我,缺乏独立性;其二,舆论不负责任,进行严重失实的报道。两种现象均反映出我们的舆论工作者法律意识薄弱。试想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树立了法律权威的理念和信仰,不畏权势,不受制于权力,勇揭权力的滥用与黑暗,那将会对公权力形成怎样的制约,公权力自会收敛其无度的扩张。当舆论工作者有了较好的法律意识,就必然会慎重对待给社会的信息是否客观,否则会引发不必要的诉争。此外,舆论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状态直接影响并引导普通公民的法律意识,甚是会影响司法的公正。

综上所述,法律意识是一个法治国家必备的内在精神要素,它是社会法治化程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增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的重要环节,是我们应着力加强的工作。

参考文献:

〔1〕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1353.

〔2〕〔5〕刘旺洪。法律意识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49.51.

〔3〕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92.

〔4〕亚里士多得。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199.

〔6〕卢

梭。社会契约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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