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0-02 08:56: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一、健全禁毒教育领导小组
为了加强学校禁毒教育的组织管理,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首先建立健全了由校长担任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其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组员的学校禁毒教育活动领导小组,使各项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落实、有实效。
二、加强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1、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列入学校德育工作计划中去,通过教职工会、国旗下讲话、主题队会、黑板报、校广播站等对师生进行宣传教育。
2、始终坚持把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相结合,与学校法制教育相结合,与培养青少年树立良好的道德观相结合。做到预防教育工作常抓不懈,使广大师生了解基本常识,无人参与涉毒活动,不断增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三、将预防教育渗透到学科教学中,确保禁毒教育专门课程的开设
1、禁毒知识与学科教学整合。学科教学是预防教育的主渠道,在学科中渗透禁毒教育是充分发挥主渠道作用的重要途径。我校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利用现有学科资源,结合的产地、的危害、中国禁毒的光荣历史以及相关禁毒法律法规等内容,在地理、心理健康教育、卫生健康教育、历史、思想政治等学科进行预防教育知识的渗透,使预防教育渗透到日常的教育教学中,成为学校素质教育的一个抓手,成为学校课程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2、突出重点,在初二年级学生中开设禁毒教育专门课程。初二年级学生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如果忽视对他们的教育,就容易使其沾染各种不良习气。因此,我校特别重视对初二年级班级的管理,委任有较丰富班主任工作经验的教师担任初二年级班主任,学校主要领导重点联系初二年级,经常性地研究指导初二年级班务工作。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预防教育活动
1、禁毒教育与环境教育相配合。为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在校内适当地方设置预防教育标语、警句、预防教育宣传牌,开设禁毒宣传活动展览,广播站也经常讲禁毒知识,营造了良好的教育氛围。
2、禁毒教育与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结合。有效利用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出校门,观看禁毒展览,培养学生的拒毒禁毒的自觉性和责任感。
3、禁毒教育与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结合。我校始终将预防教育列入学校行为规范教育当中,并在行规教育中要加大禁毒教育的力度,引导学生交友谨慎,不盲目猎奇,不涉足电脑网吧等未成年人禁入场所,养成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
4、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法制教育是预防教育的重要途径,是减少乃至杜绝青少年吸毒的有力屏障。为了使禁毒教育与学校法制教育整合,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通过师生互动教育活动、集中授课等形式,帮助青少年掌握禁毒法律法规。第二,每学期通过请法制副校长到学校做报告,以案例分析的形式让学生了解的危害,使学生从思想上和知识能力上受到教育和启发。
5、禁毒教育与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结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老师结合研究性学习开设了“珍爱生命,远离”为主题的心理健康讲座,引导学生们通过查阅、展示资料,了解学生吸毒现状,讨论分析青少年吸毒的原因及其危害性,增强禁毒、拒毒意识。并依据健康教育课开设“青春期专题讲座”,分析吸毒对青少年的身心影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了预防宣传教育。让学生通过实践活动内化了学校的知识教育,自觉形成了禁毒意识。
6、禁毒教育与家长学校和家庭教育整合。让家庭教育成为青少年预防教育的基础阵地,在家庭中进行预防教育有着许多优势。为了使家庭教育与学校预防教育保持一致性,发挥家庭教育作为预防教育的“主战场”作用,我们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组织家长接受禁毒教育,帮助家长掌握有关禁毒知识和教育子女拒绝、远离的方法,要求家长以其特殊而有效的身份影响子女拒绝、远离,力争禁毒教育的实效性。
7、切实做好“六个一”活动。第一,上好一堂禁毒教育课。学校要求各班利用班会课上一节禁毒教育课。各班主任都能积极通过上网或看书查找资料,认真备课,以生动形象的语言进行授课,切实让学生了解形势和国家有关禁毒法律法规。德育处还对上课的教案认真检查。第二,看一部宣传片。利用校园资源组织全校观看“拒绝、关爱未来”专题宣传教育片,让师生们更深刻地认识到禁毒的重要性和当前形势的严峻性。第三,读好一本书。各班认真组织学生学习《禁毒教育》读本,让学生切实掌握知识和国家对禁毒的法律法规。第四,参观一次挂图展览。上半年,我们于“6.26”国际禁毒日期间,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下半年,我们于5月初组织全校学生参观禁毒图片展一次。第五,开辟一期内容丰富的禁毒墙报、橱窗、专栏。第六,由学校团队发起,各班组织一次禁毒班会(或团队活动)。
五、工作成效
一年来,通过我校全体教师辛勤工作和努力,我校学生及学生家庭没有1例吸毒、贩毒现象。圆满实现“两个一”目标:①全校学生接受禁毒知识教育面达100%;②在校学生无涉毒行为面达100%,全校师生预防的知识和意识普遍提高。学校的预防工作深受社区居民称赞,学校优良的校风带动着周边小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对所在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水平的提升具有明显推动作用。
六、存在问题
1、禁毒宣传长抓不懈,但苦于环境条件的影响,目前工作尚局限于校园内。
2、国际禁毒形势还未能完全了解和把握,导致对形势的分析缺乏敢于超前的意识,使教育工作相对有些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总体教育的开展。
一、导致教育公共性丧失的教育基本假设:学生主要是家庭的
中国基础教育中的基本假设之一就是: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在学校教育中,孩子主要被认为是家庭的,而不是社会的。这很大程度上导致了教育公共性的丧失。
客观地看,中国基础教育中存在一个内在基础性假设上的矛盾:在教育的组织和执行上,表面上看是承认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这一点主要体现在中国基础教育的强制性、九年义务教育的设置以及基础教育的广泛性等方面;但在基础教育的实际执行体学校中,中国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学生的教育主要仍然被视为是家长和家庭的。
在中国学校教育中,因为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设,学校和教师并没有得到监护人和完全教育者的权力,对于学生的教育并不能代表国家和社会执行对学生的强制教育权,也即教师无权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强制教育和惩戒教育。这两点只有家长才具备,至于家长执行这种权力与否,那是家长的选择,但学校教育并不具有这种权力。从这一点上看,中国教育法律法规主要止于学校教育,而并未达到家庭。如禁止体罚与变相体罚,只是针对学校教育,中国并未将此法规适用于家庭,这实际上强化了学生主要是家庭的假设。
学生主要是家庭的,换言之,家长才能管学生或者惩戒学生,这个逻辑不管在理论上如何,但这是中国当前基础教育中的现实存在的基本逻辑。中国基础教育最终逐渐放弃或者被迫放弃了必要的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这一点或许是因为家长的意愿或者强制要求而被迫放弃的,但国家和社会却没有在这一点上进行明确和界定,同时也没有对执行强制权力和惩戒权力而与家长有矛盾和冲突的教师进行保护,最终导致了中国基础教育中学校教育权力的退步和削弱,以至于部分学校选择不作为。
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这一假设实际有悖于现代义务教育的基本理念,因为现代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在理论基点上认为孩子不只是家庭的,更是社会的,为了社会的整体发展,孩子必须强制性地接受教育,义务教育建立的目的和理论基础就源于此。今天中国的教育法律法规事实上仍然不明确学生主要是家庭的还是社会的,这导致中国基础教育中存在很多法律上的歧义和内在矛盾。一方面是义务教育的强制要求,而另外一方面却将学校内部管理中必要的学生强制教育和惩戒权力视为家长的特有,这导致了几个严重问题的产生。
其一是教育法律理念的问题,导致家长和教师在学生的教育权利方面存在严重的含混,教育基本权力和义务无从划分,这实际上导致了学校教育的被迫的或者说无奈的不作为,因为作为面临的风险更大。
其二是学生的教育问题,家长的专属强制教育权和惩戒权因为家长与孩子的远离或者家长的宠爱,呈现大面积的真空状态,而学校教育却没有这种权力而不能管教学生,这导致了学生严重的纪律问题和人格发展问题,近年来多次出现的恶性学生事件就是注解。
其三是这种划分的逻辑导致了学校失去了必要的教育权力,学生被强制到学校接受教育,但学校却没有教育学生的强制权力。教师和学校没有教育强制权力,事实上是不可能实施社会和国家所要求的教育的。在这种孩子属于家长的情况下,很多教师还面临学生的暴力威胁,教师的人身安全都不能得到有力保护,根本谈不上保障学校教育的质量。
二、学生是社会的:公共性基础教育的必要性
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方式,教育是我们重要的公共事务之一。公共性和公益性是公共教育的根本属性[1]。基础教育因为对国家发展和社会整体和谐有着巨大影响,不能简单地认为孩子只有家庭身份,基础教育不能被简单地视为个人或者家庭的事务,孩子的行为也不能仅仅由家庭负责,教育的公共性必须得到彰显,学校必须拥有一定的教育惩戒权力。简言之,孩子不能只是家庭的,还是全社会的,在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为和家庭认识上,都须要明确这一点,否则,中国的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会面临更为严峻的问题。
1.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属性
基础教育有着公共性的必要,因为现代社会的人不仅仅是个体人,更重要的身份是社会人,个体的失败如果仅仅是个体的失败那无可厚非,但问题是个体的失败往往会给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这一点也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理论逻辑。教育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的基本特征,指向儿童全面而长远的发展和社会整体公共利益,平权、保护、发展、世俗是其基本内涵。[2]
为什么社会个体必须接受基础教育,就是因为如果个体不接受必要的基础教育,可能会导致个体的失败,而个体的失败一方面可能会导致社会的负面影响,会严重影响到身边的其他人,甚至成为社会的负担和危险因素;另一方面,个体的失败还会导致整个社会的衰弱和问题,为了国家的强盛,必须要求个体接受教育,实现整个社会繁荣发展。从教育性质来分析,国家对教育公共性进行保护的理由如下:其一,教育是一个社会中公共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二,教育与一个国家发展的成败息息相关;其三,教育对于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四,教育关乎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乃至整个社会的利益。[3]
2.基础教育公共性需要时时守护
理论与现实实践总是存在距离,无论理论上教育的公共性如何,我们必须认识到现实教育中教育总是会成为私人事件,与家庭和学生个体的人生密切相连,这会本能地削弱教育的公共性。换言之,教育的公共性主要依靠公权力而得以彰显,但现实教育总会被削弱其公共性,教育的公共性是一件珍贵的艺术品,需要我们时时加以守护。
具体到现实学校教育中,教育结构和制度都是鼓励占有式的个人成功,竞争成功者,社会给予他们充分占有权力、资源和利益的优势条件,从而获得社会身份和社会地位,成为社会精英集团中的一分子。我们把这种精英看作是能够为社会做出重大贡献的、具有重大社会价值的人才,而把那些无力占有的个体排挤在竞争的圈子之外。最终导致教育与个人利益密切相关,这种教育竞争实际上演变成为私人事件,在逻辑上和现实中都削弱了教育的公共性基础。所以在现实教育中,不少家长在学生教育问题上会屈从于社会制造的各种教育和生存压力,普遍地把公共教育仅仅作为服务于个体和家庭升学、就业求职的私人利益服务工具。家长并通过压力促使学校培养目标附着于个人或家庭范围内的利益计算上,最终通过教育,让孩子更好地进入劳动力市场,这种指向成为了学校、家庭投入教育的根本动机[5]。
3.基础教育发展的历史智慧
基础教育的公共性发展最初源于德国,普鲁士创造性地实施了强制性的义务教育,将一个二流的欧洲农业国,铸就成为了欧洲第一强国,今天德国仍然是欧洲主要强国,其基本经验就是将学生个体视为社会的个体,要求学生个体必须接受国民教育。德国义务教育阶段中一直牢固贯彻的是学生是社会的理念,所有学生从小就被训练成为严谨、理性和守法的公民,德国的国民性格也与此有关。德国的基础教育的相关法规,极为严谨地将家长与教师视为共同教育孩子的联合力量,与中国家长不一样,德国家长有着更多的对学生的法律责任。我们可以从德国学生逃学的法律责任划分理解德国的教育逻辑,在德国中小学,德国学生的逃学的责任由家长负责,如果学生经常逃学,那么德国法律会直接追究学生家长的法律责任,轻者社区劳动,重者经济罚款和拘留,其逻辑是家长没能有效教育学生,这种学生长大之后对社会会造成危害,基于此,社会必须强迫家长担负起教育责任。这在中国不可想象,在中国,学生逃学主要是学校的责任,更谈不上会追究家长责任。
基础教育的历史经验之一就是,家庭必然具有私人利益的一面,同时也有着宠爱学生的本能,所以学校教育必须站在公共性一面,平衡家庭教育中可能对社会不利的一面。
4.基础教育公共性的现实必要性
基础教育如果不能实现其公共性的定位,会导致基础教育问题丛生,主要可能有以下问题:其一,学生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学校教育无权管理,而家长则无时间管理,并且遇上了不负责任的家长和自身有问题的家长,那么社会只能眼睁睁地看着学生走上歧途;其二,学校教育失去了自身的法律地位,基础教育本身是义务教育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社会力求使下一代提升素养的最为基础的举措,但简单地将教育强制权力归于家庭,则直接剥夺了中国学校教育的严肃性和严谨性,近年来中国学校教育的惩戒权的丧失,就是实证。其三是恶化了社会问题,认为学生的教育仅仅是家庭的事务,这种理念会严重地弱化学校教育的影响力,这实际上推倒了义务教育的基本逻辑。
5.基础教育与高等教育在公共性方面的差异性
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都有着公共性的共性,但在具体方面,高等教育与基础教育有着内在的差异:首先,在教育内容上,高等教育更多的是专业化和职业化,而基础教育则主要指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是培养学生在社会生活和工作所必要的知识、能力和素养等。高等教育可视为对学生的一种社会分类,而基础教育则是社会个体在社会中的生活基础。其次,在学生个体上,基础教育面对的并非是理性的个体,不成熟是中小学生的基本特征,而高等教育的对象则大都已成熟,在法律上已经是成人,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的社会个体,这一点在学校教育中具有本质的区别。最后,基础教育具有强制性的一面,而高等教育则主要是学生的自我选择,前者是个体的社会义务,后者则是个体的一种自我发展和人生规划。
三、公共性的基础教育的基本内涵
基础教育应该是公共性的,学生不仅仅是家庭的,也是社会的,对于一个社会的发展来说,对个体的基础教育更应该关注其公共性,基础教育很重要的构成内容就是对学生的社会化。
学生个体的教育不仅仅与个体的发展相关,更重要的是与社会整体相关,个体的教育本身就是对社会性的一种渗透和培养。社会的整体是由个体构成的,个体既可能对社会有积极意义的一面,也可能有消极意义的一面,教育良好的个体对于社会具有重要意义,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但一个教育不良的个体也可能给社会带来巨大的消极意义。严重者如违法犯罪,直接给社会带来重大损失,轻微者如不能自食其力,只能依靠其他人的劳动而得以生活,个体的教育与社会整体的发展息息相关,不能简单地将个体的教育仅仅视为个体的和家庭的。
对学生个体的教育是社会整体建构的重要构成部分,个体正是在现代学校教育中得以实现社会化,最终成为一个社会人,如果在教育中放弃了对学生的教育,而将责任和权力归于家长,那么这种教育事实上违背了设立学校教育的初衷,正是因为家庭无力承担现代个体的教育责任,所以才有了学校教育,这一点本身就决定了学校教育理应拥有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应该承担起民族和国家为代表的公共社会的意志。学校教育是站在共同体的公共立场上的价值性和伦理性的选择,它不是单纯的工具,尽管它具有工具性的一面,公共性的基础教育是形成公共理性的方式,能够有效扩大社会公共善,激发学生追求自己的善的目标,尊重和鼓励他人的善的目标,促进和实现社会共同善。学生不仅仅是家庭的,现代社会的重要特点就是人与人的广泛的交往,一个现代社会的个体都是社会性的基本构成,既会参与社会活动,也会被社会活动所影响,简单认为学生个体只属于家庭的教育范式事实上只是封闭社会的选择,现代社会已经摒弃了这种教育范式。
现代学校教育中的基础教育阶段的公共性的基本内涵主要有以下构成:首先,在教育内容上,学校教育应该注重学生个性与社会性的统一和协调,既需要张扬学生个体的个性,同时也必须保证个体发展的社会积极性的一面的凸显。其次,在教育责任和权力上,学校教育必须承担公共社会的要求和责任,不能简单地将孩子的问题推给家长和家庭,即学校教育必须具有强制教育权力和惩戒权力,否则学生可能会成为无人教育的对象,这种问题学生是社会所不能承受的。最后,也是最为重要的是,全社会不能简单地将孩子视为家庭的,认为学生的教育失败只是该家庭的问题,必须将任何一名孩子的教育失败视为社会的失败,这样在教育法规和教育管理中,社会才会改变观望和无所谓的态度。
四、公共性的基础教育的实践途径
基础教育的公共性是其内在的基本构成,基础教育的发展不能简单地避开公共性,基础教育的公益性和普及性都是建立在其公共性的基点上,对公共性的无视或者逃避是严重违背基础教育发展规律的。现阶段,我国基础教育应以国家、民族、个体眼前和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按教育规律办事,排除资本市场在制度上和文化上对公共教育和国民教育的过度干扰,通过学校教育传递对个人全面发展有意义且为社会所认可的品行。[8]
1.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
学生个体的发展需要强调社会性的维度的发展,也即学生个体不能简单地视为家庭的责任,对社会下一代的教育,更为理智的是视为社会的基本事务,既需要保护其公共性,也需要强调其公益性和普及性。建构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既需要教育理论的支撑,同时需要学校教育实践的坚持。因为在实际的学校教育中,教育的公共性会面临学生、家长、社会等多重挑战,同时还会面临教育经费、教育竞争、法律争议等多重压力,如果不能实现整个社会对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共识,那么仅仅依靠学校和教育界自身,是难以保卫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教育在经费、法律、资源等多个领域都需要依靠社会,教育本身并不独立,也不强大。
2.教育法律法规必须明确基础教育公共性的基本假设
作为教育公共政策理论的核心概念,以教育公益性、教育正义、教育公平为核心的公共性是现代教育公共政策理论的前提。公共性是义务教育的一种基本特性,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费性、世俗性、平等性、责任性与强制性五个部分组成。教育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对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进行强制性地捍卫与保障。
教育法规必须重视当代基础教育中的法律基本假设问题,不能简单地将教师的教育行为视为个人行为,教师是代表着社会的公权力对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学生也不是简单的仅仅是家庭的个体,所以应该要注意的是学生也是社会的,这样才能降低家庭对学校教育的过重的功利主义压力。基础教育作为公共教育,应该指向每个儿童全面而长远的利益和全社会共同利益。教育法律法规必须明确界定基础教育的公共性的基本假设,这样才能将学校从过重安全压力、应试教育和教育工具化的问题中拯救出来。
3.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适用统一的法律法规
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应该适用同样的教育法律法规,这在西方国家是视为当然,但在当前我国教育中,仍然有着明显的区别和差异,这也是我国基础教育中的教育责任难以划分的重要原因。在所有教育立法上,家长和教师都适用同样的教育法律,这会纠正家庭教育的部分误区,促进教育法规的适切性和公正性,促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相互理解和支持。
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同违反宪法、法律和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行为作斗争,以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与改革事业的顺利发展。那么有关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怎么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希望对你们有帮助!
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
为增强青少年法制观念,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我县于20_年x月24日至x月28日开展了以“与法同行,健康成长”为主题的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我们的做法是:
一、广泛发动,使活动的开展落到实处
为使这次活动开展得有成效,我们首先要搞好宣传发动,使活动的意义深入人心。我们在接到上级通知以后,立即组织召开了县综治办、县团委、县关工委等单位参加的联系会议,县依法治县办还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2016年全县青少年法制教育周活动》的通知,县直中学和各乡镇教育办也分别召开了师生大会,使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得到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确保活动的开展落到实处。
二、精心部署,使活动的开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我们根据中小学生不同的年龄特点,采取不同的宣传教育方式,寓教于乐之中,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1、根据不同的年龄特征组织法律学习活动,我们联合教育局在全县高中生中开展模拟法庭等活动,在初中生中开展制作法制手抄报活动,在全县小学生中开展讲法制故事活动,各乡镇司法所在全县中小学,上法律(政策、思品)课。这样既让学生学到了法律知识,加深了法制观念,又丰富了校园文化,丰富了学生的业余生活。
2、组织学生观看教育片。我们和县宣传部、文化局联合组织城关中小学观看了具有教育意义的故事片《隐形的翅膀》。县一中还组织新生到看守所现场观摩体验,听犯罪青年现身说法,教育学生知法、守法、远离违法犯罪,增强免疫力,他们还开展了警校共建安全文明走廊活动,请交警派人来讲课一次,并长期协定,每学期来校讲课两次。
3、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在宣传周期间全县法制副校长共讲课65余节,除此外,各校还利用政治课、思想品德课学习法律知识,真正使法律占据了每个中小学生的心灵。
4、大力整治学校周边环境,署假过后,一些网吧、游戏厅、录像厅等又在学校附近抬头,严重影响学生的身心健康,我们趁这次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开展的东风,由政法委、治县办牵头,成立了公、检、法、司、教育、城管等几大家组成的整治学校周边环境办公室,各乡镇相应成立由派出所、司法所、教育办、城管站等组成的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学校周边环境整治工作。由于组织严密、工作慎重认真,全县两天之内基本消除了学校周边的污染源。目前,全县各学校两百米之内,再也见不到“三室两厅”了,净化了学校周边环境。
三、各部门齐头并举,大力宣传法律法规
1、开车宣传,制造氛围。九月二十四日至二十八日,由治县办牵头,各有关单位联合组成的宣传小组开着宣传车,行程六百余华里,深入到二十个乡镇码头和县直中学进行宣传并送发资料,进一步激发全县各中、小学要搞好活动周的热情。
2、利用阵地深入宣传。在宣传周期间,全县各单位在其所辖范围内围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刑法》、《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县电视台还开辟了专栏报道宣传周活动,并邀请法律专业人士宣讲《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的有关内容,这些活动有力地促进了法制精神在青少年心中的树立和培养。
四、认真总结,使活动成效长期保持
我们为了使这次全县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周活动的成果得以巩固、开花,我们认真地进行了总结、评比,评选出了安福中心校、城北中学、等单位为活动开展得好的先进单位,通过对法制教育的认识很高,和一支常抓不懈的法制教育队伍,学校师生学完了《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国旗法》等法律知识。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
为积极贯彻实施法制宣传日活动,我公司围绕“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这一活动主题,深入开展了法制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让大家都充分感受到法律的重要性,使法制的力量深入人心。现将我公司活动情况汇报:
1、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
今年法制宣传日的活动主题是“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指导思想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为载体,动员全省交通系统集中开展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广大交通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2、活动步骤和内容
3、营造宣传氛围
公司领导高度重视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12月2日主持召开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局关于贯彻落实省交通厅《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确定了本次活动主题和指导思想以及活动内容,明确了各职能部门在这次活动中的职责分工。
活动内容实施
弘扬法制精神、知法、守法、护法是每个公民的崇高义务。公司历来重视对员工法制精神的培养,此次法制宣传活动要在全公司范围内营造更为浓厚的法律氛围,提高广员工的法律意识。具体活动内容有:
(1)悬挂横幅。为了配合本次“法制宣传日活动的开展增强宣传力度,在公司办公室门前悬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制实践相结合全面推进高速事业发展”的横幅标语,营造浓厚的法律宣传氛围。
(2)省法制宣传办在省会西清公园举办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活动,公司要求大家自行去省会西清公园参观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资料。同时要求大家在家观看关于法制宣传日的报纸和电视宣传,使大家更深层地了解法律宣传的重要性。
(3)为了真正把普法活动落到实处,让职工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利用每周五下午学习时间,组织大家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法法规》等相关内容,在学习中,领导带头讲学法、普法、用法制服务于我们工作的重要性和体会。通过学习宣传,进一步在职工中牢固树立依法治国,依法治交,执政为民,依法维权的观念。
(4)为积极响应“法制宣传日活动,坚持学与用相结合。结合公司工作实际,加强京石高速公路通信管道维护工作。在石总经理的安排下,由管道维护部牵头组织人员,将重新喷刷京石高速公路通讯管道沿线的关于通信管道维护的警示牌,以加强对京石高速通讯管道维护的法制宣传。
活动意义
通过开展以宪法为核心、以“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交通”为活动主题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不但在广大职工中掀起学法、守法的法制宣传热潮,而且进一步增强了干部职工的的法制意识和权利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依法治国、依法治交的进程,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交通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乡镇法制宣传月活动总结与反思
一、灵活多样,开展了法制教育活动
在法制宣传日的活动过程中,我校分层次,分阶段,有重点地开展了“教”、“听”、“看”、“读”、“写”、“赛”、等灵活多样的系列教育活动,使学生喜闻乐见,强化了教育效果。
(1)教。坚持将法制教育与课程教学有机结合,渗透到课堂教学的全过程。通过品德课、班队活动等对学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水平,提高班主任的管理水平,提高班会课、队活动的质量,我校各班开展了以“关爱、守纪、文明、表率”为主题的班队活动展示,同学们自编自演了许多活泼生动的小节目,在活动中锻炼了才干,寓教于乐,使法制教育活化于丰富多彩的活动之中,深受同学们的喜爱。
(2)听。听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一方面,我们利用小广播组织学生学习《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新《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使学生明确各种常规要求。另一方面,学校领导、法制副校长、心理咨询老师等为学生作专题报告,教育学生要知法懂法,做一个遵守法律的小公民。通过一系列的法制报告,使学生受到了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了良好的心理素质,也得到了高尚的道德引导。
(3)看。组织影视教育活动。我们在播放室为学生播放了法制教育资料片和爱国主义教育影视片,还组织学生去大戏院观看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教育片,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崇尚科学,反对,学会自立自强,增强了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4)读。开展“红读活动”。即组织学生阅读法制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书刊。学校开放好图书室,提供学生阅读。组织学生参加图书馆服务活动,让学生在参加图书馆服务的同时,积极阅读健康有益的书刊,以丰富学生的科学文化知识,培养学生的科学精神、法制意识和热爱祖国的道德情感。
(5)写。举办法制教育征文活动。配合影视教育和读书活动,开展征文竞赛激发了学生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促进了法律知识的普及。
(6)赛。我们开展了师生同学法的活动和法制教育竞赛活动。学生一头,我们举办了《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知识竞赛,加大了普法的推动力。将有关法律知识的宣教融入班会,使学生在生动活泼的班会上中受到法的熏陶。教师一头,我们组织了“五五”普法知识竞赛。通过这样的竞赛活动,全方位推进了我校依法治校的水平。
二、家校互动协调,营造了法制教育氛围
(1)加强校园净化、绿化、美化工作,使学校环境更具有艺术性;利用好橱窗布置,使校园环境更具有激励作用;开辟法制教育专栏,使校园内处处见法;利用播放室定期播出法制宣传教育内容。建设规范化校园的环境,形成浓郁的法制教育氛围。
(2)建立校内法制教育基地,为我校法制教育的规范化提供了阵地和保证。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常熟”奋斗目标、“虞山镇镇属学校安全检查细则”,充分发挥学校、社会、家庭积极性,大力加强学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管理,把学校安全工作做细做实,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切实保障学校全体师生的安全与健康,努力创造良好稳定的教育环境。
二、工作要点
1、把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认真学习、及时贯彻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文件、精神;总结阶段性安全工作成效和存在问题,部署下阶段安全工作。
2、认真执行学校制订的“星城小学校园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教师护导值日制度”、“食堂管理制度”、“饮食卫生制度”、“门卫安全保卫制度”等,使安全工作制度化。
3、采取校内外相结合的方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校舍安全、用电安全、设施安全、网络安全、饮水、饮食安全、人身安全等教育。在校内主要结合课堂教学、黑板报、画廊、“红领巾广播”、课外活动和日常的思想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校外通过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进行安全教育。在学校的日常思想教育中,通过升国旗仪式、专题性的教育讲座或报告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基础文明教育、法律常识和遵纪守法教育,促进小学生树立法律意识。要组织学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法制工作的意见》、《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使学生了解我国已步入法制化轨道,自觉地用法律法规来约束自己,用法律法规来保护自己。
4、经常进行校舍安全自查并作好记录,发现校舍有渗漏、开裂等情况马上向校长汇报,及时请专业人员检查、鉴定,及时维修;对鉴定危险的房屋设施立即停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5、每月进行一次校园安全文明检查,保证学校消防设施、水电、活动场所、周边环境、体育设施、大型玩具等没有安全隐患,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6、发动全校师生注意校舍、设施安全,发现问题立即向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报告立即到现场查看,如确有问题应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7、制订“火灾、特发伤害、歹徒袭击、触电、食物中毒”等应急预案。若遇事故发生,在第一时间里向校长报告,向上级部门报告,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应急,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8、经常检查ck报警器是否正常、有效工作,如发现异常即报告110及时维修。
从全球特殊教育发展的趋势和人权发展的角度看,通过立法实施特殊教育已成为各国教育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残疾人特殊教育需要是否得到满足、参与机会是否平等、是否享受平等人权的基本尺度。[1]建国以后,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法制建设稳步推进,一批保障残疾人公平接受教育的法律法规陆续颁布实施,特殊教育事业有了巨大发展。不过,正如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所反映的,我国6-14岁残疾儿童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仅为62.06%,这意味着有约38%的适龄残疾儿童没有接受教育。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公布的数据,我国15岁以上人口的总体文盲率为4.08%,而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2]残疾人教育仍然是整个教育体系中的薄弱环节,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特殊教育相关法律体系以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公平发展。
一、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概况
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特殊教育的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表1是对我国与特殊教育有关法律法规的系统梳理,从中可以看出,目前纵向上形成了的《宪法》、《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及部门规章、地方条例,横向上形成了《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已构成较为完整、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基本覆盖了残疾人教育的各领域和层次。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5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这种将残疾人教育写入国家根本大法的做法在世界上是少有的,它成为我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事业的基本依据。2006年和2008年我国分别重新修订并颁布实施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用较大篇幅甚至专章对残疾人教育作了系统规定。1994年出台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行政法规,它的出台改变了以往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嵌套于普通教育法的局面。《条例》明确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详细规定了残疾人特殊教育的组织机构、学制体系、教育形式以及教师、物质条件保障和奖惩等方面的内容。教育部于1998年的《特殊教育学校暂行规程》这一部门规章,则对全国各级各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籍管理、教育教学、校长及其他人员的编制设置、卫生保健及安全工作、有关特教的经费渠道及学校和家庭的相互配合等诸多方面作了详细规范。此外,众多地方性法规和条例成为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重要部分,对维护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当前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教育对象界定不一致我国《宪法》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界定为“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明确指出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可以说,这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比较全面。但在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19条中,将接受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限定为“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从法律角度而言,这三个法律用语不一、彼此矛盾;从理论和现实角度而言,特殊义务教育的对象不宜只限定为三类,而将其他类型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排除在外,这与“零拒绝”的全纳教育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当代特殊教育具体化、个别化、特殊化的发展趋势,对残疾人分类由少到多、由粗略到精细的趋势。例如,我国台湾颁布的《特殊教育法》将身心障碍者确定为11种,美国1997年的《残疾人教育法》修正案更是将特殊教育的对象细分为13种。[3]其实,现实中我国很多特殊教育学校(班)接收的学生远不止以上三种,还包括一些脑瘫、自闭症、多重残疾等类型的少年儿童。所以,法律对特殊教育对象的界定既要做到彼此一致,还要符合社会现实。
(二)特殊教育立法理念较为陈旧我国特殊教育的立法理念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第一,对受教育的主体———残疾人的认识。2008年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是唯一对残疾人作出明确界定的法律,认为“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这是典型的“机体损伤”观,是陈旧的个体生物医学模式残疾观的反映,认为残疾是个人自身存在的缺陷,忽视了社会环境、法律环境、教育制度等对于残疾人所造成的各种障碍。与此形成对比的是,200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我国于次年签字生效的《残疾人权利公约》中将残疾看作“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其中尤其强调“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可见,残疾未必会导致障碍,它取决于环境。这是比较先进的社会模式残疾观,即将残疾人看作是人类多样性的一个表现,只是由于社会的不理想造成了残疾人在适应社会、与社会互动中出现了障碍,所以要求法律设置和制度安排必须消除对残疾人不应有的负面态度和相关环境的阻碍。第二,对特殊教育理念的认识。《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唯一的残疾人教育专项法规,《条例》制定时限于当时立法实践情况和认识水平,没有体现出特殊教育所需要的各种先进理念,在法律原则和制度上存在着一定缺陷。例如,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全纳教育(包容性教育)逐渐成为世界范围内普遍认可的特殊教育理念,它要求从观念、理论和方式、方法上对残疾人教育做重大调整,但这一新理念没有完全反映到我国的特殊教育法律制度中去。再比如,条例中侧重于学校教育,而对残疾人参与终身学习、社会教育以及家庭教育的关注不足,对满足残疾人多样化、个性化的教育需求,实施残疾人的个别化教育,推进融入教育的规定相对欠缺等。
(三)特殊教育立法层次低、法律体系不完备我国针对特殊教育的专门法律只有《残疾人教育条例》,但它只是一部行政法规,立法层次过低,能发挥的效应有限。国务院、教育部曾陆续了一些特殊教育的制度规定,但只是以“办法”“、通知”、“意见”的形式下发,没有上升到国家法律法规的高度,所以同样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效力而难以引起相关部门和人员的重视。其他法律中虽然也散见有关特殊教育的规定,但缺乏统一指导思想,相互衔接和整合不够,未形成统一的法律体系。反观国外很多国家,他们均制定了法律层次更高、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或《残疾人教育法》,在这一专门立法之下,还在各类教育基本法中独立设章或设节进行相应规定。所以,正如学者们所言“,由于处于核心地位的《特殊教育法》的缺失,导致与普通教育立法相对应或并列的特殊教育立法缺乏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应有的效力层次,使其他相关特殊教育立法处于群龙无首的状态”。[4]#p#分页标题#e#
(四)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空泛、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现行特殊教育法律规定过于宏观,倡导性、宣示性的语言过多,条款的原则性、笼统性明显,而操作性不强。这使得法律的执行产生困难,有损法律权威,也不利于残疾人特殊教育具体工作的指导和落实。例如,《残疾人保障法》第23条规定,“残疾人教育应依据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但残疾类别、接受能力如何评估,并未给予明确指示。又如,《残疾人教育条例》第44条规定,“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这里既没有明确的比例又没有具体法律责任的约束,这种原则性的非强制性规定导致具体操作上和监督上的困难。
(五)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未彰显,缺少特有的原则和规定我国目前特殊教育法律基本上是模仿普通教育法律规定建立起来的,既不健全也不符合实际。比如,《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完全依照普通教育的特点,分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这与国际上淡化对残疾人教育形式的划分、强调终身教育、一体化教育的趋势相左。又如,现有法律在经费保障、特教师资、资源教室、个别化教育方案、最少限制环境等特殊教育的特有环节上都缺乏明确的规定。再如,特殊教育应秉持一系列特殊原则,如优先原则、补偿原则、特别扶助原则等,以及对特殊教育对象的无歧视性评估、鉴定制度和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救济制度等等都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或相关规定很不完善。因此,特殊教育法律的特殊性、针对性还有待跟进,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
三、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发展
《中国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提出今后要“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进一步完善残疾人事业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今后要“按照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要求,加快教育法制建设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法律法规。”所以,特殊教育的法制建设既是教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残疾人受教育权得以实现的保证。因此,我们应充分重视并推动特殊教育法律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一)明确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与基本原则
法律法规要求逻辑完整,具有层次结构。法律制度的静态内容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法的价值目标、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5]从前述分析可见,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只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条文,而对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这一抽象的、总括性的取向未作说明,也没有对特殊教育所应秉承的基本原则作出规定,这是造成我国特殊教育法律彼此矛盾的主要原因。法律的价值目标即法的精神,反映的是立法者追求的社会目标和价值取向,它是一个动态的社会历史范畴。在当今,法律普遍遵循的价值包括公正、秩序、民主、自由、平等、发展、文明、进步等,其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公平正义。党的十七大报告也一再强调,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所以,特殊教育法律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理应将公平、公正作为其价值目标和根本理想,立法机构应该在《残疾人教育条例》等专门法律中予以明确。此外,特殊教育法律因其规制对象和内容的特殊性,也应体现出不同于其他教育法律的价值追求。我们认为,将全纳教育理念作为特殊教育法律的价值目标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当今特殊教育发展趋势的。
所谓全纳,形式是全部纳入,一个都不能少,实质是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人人都有权接受教育,强调合作、反对歧视,在全纳(“同而不和”)的同时,又尊重个体差异的多样化存在(“和而不同”)。这种理念有利于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和教育公平的实现。法律的基本原则是建立法律制度和法律调整机制的原理和基本准则,是法律的价值目标在规范体系中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西方国家的很多法律以及多数国际公约(如《残疾人权利公约》)均在总则或第一章中将其原则展现出来,但我国包括《残疾人教育条例》在内的诸多法律还未形成这样的惯例。今后,我们在相关的特殊教育法律中应将基本原则加以明确,以此体现特殊教育的特殊性,并更好地指导特殊教育实践。在借鉴国际公约和学者们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将特殊教育法律所应体现的基本原则界定为以下8点:1.不歧视原则,即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教育面前一视同仁;2.尊重原则,尊重残疾人的独立和自由,尊重残疾人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人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3.无障碍原则,即保证特殊学校和普通学校提供无障碍的、最少限制的环境以供残疾学生接受教育;4.优先原则,即特殊教育应优先享有国家的优惠和倾斜政策;5.补偿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残疾学生更多的、更特别的照顾和支持,以弥补其自身功能和能力的不足;6.正常化原则,即保证残疾人的日常生活与社会正常生活模式相接近,尽量保证残疾人教育回归主流,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有机融合;7.个别化原则,即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为每个残疾学生制定个别化的、适合的教育计划,在教育形式、教育目标、教育评价等方面因人而异、因残施教;8.多方参与和合作原则,即明确政府、社会、学校、残疾人及其家庭等各方在特殊教育中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各方的沟通与合作,使特殊教育做到学校、社会、家庭一体化,构建特殊教育的综合支持体系。
(二)积极推进特殊教育立法工作
首先,应该对已有法律进行补充、修订和完善。在上述价值目标和基本原则的指导下,结合教育发展的实际和法律环境的变化,检视当前与特殊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充法律漏洞、修正不足之处。当前,国务院已将《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工作列入立法计划,教育部正在组织开展修订案的起草工作,这是特殊教育立法发展的重要标志。在《条例》修订中,要注意将其与新的《义务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相衔接,尤其要将《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有关教育的原则和内容转化为国内法的规定。例如,对特殊教育的对象应予以清晰界定,对残疾人的认识应从生物医疗模式转变到社会模式和权利模式,应树立全纳教育的理念并明确其实现的方式等。此外,还要逐步修订其他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p#分页标题#e#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宣传婚前保健知识,增强新婚人员的自我婚检意识,提高婚检率;
建立区产前诊断机构。产前筛查覆盖镇达80%以上;
新生儿疾病筛查覆盖镇达100%新生儿疾病筛查率在85%以上,新生儿听力筛查率达60%以上。
2.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2%以上;
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9%以上;
孕产妇死亡率降低到14/10万以下;
孕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在十五”时期基础上有所下降;
婴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5‰以下。
3.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4%以下。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控制在2%以下;
婴幼儿家长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4个月婴儿母乳喂养率达到92%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症;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5%以上。
4.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
全区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92%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2%以上,儿童七苗接种率达到95%以上;
重视生理、心理教育,不断提高儿童心理健康水平;
不断提高农村儿童享有卫生保健服务水平;
幼儿园儿童龋齿发病率控制在30%以下;
降低儿童近视及弱视发病率;
托幼机构符合卫生保健标准的合格率达86%以上;
中小学生施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面达90%以上,确保中小学生在校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防止未成年人吸毒;
二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浙江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依法保护母婴健康。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加强对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行业管理。
2.进一步完善医疗保健制度,实行农村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保障制度,提高儿童享受保健水平和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多渠道筹集贫困家庭疾病援助资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援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镇街道要建立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儿童登记制度,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儿童提供卫生保健、计划免疫系列服务。
3.加强全区卫生保健服务网络的建设。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要求,建设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妇幼卫生服务网络。加强医疗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特别是基层卫生保健人员的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4.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加强社区儿童营养指导和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儿童身体素质;以社区为基础积极防治儿童多发病和常见病,制定切实可行的婴幼儿童口腔保健、听力保健和眼保健计划,重视婴幼儿童牙病、药物性耳聋和屈光不正的防治工作。
5.全面提高妇女生殖保健系列服务水平,提高出生人口质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孕产期保健服务,全区特别是农村实施“母亲安全”工程,提升产科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口出生质量。
6.开展儿童保健的理论与适宜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及科技水平。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改善儿童营养。继续推广和应用计划免疫、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婴幼儿家庭保健等适宜技术;研究和实施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努力提高常规免疫的及时接种率,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将风疹、腮腺炎等疫苗接种纳入常规免疫管理,保证达到安全接种。
7.建立以医疗保健机构、幼儿园、学校、社区为一体的健康教育体系,积极倡导尊重儿童、儿童参与意识。通过新婚学校、妇女学校、家长学校及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孕妇健康教育和儿童健康教育,不断提高健康教育质量和指导水平。
8.严格实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校积极推行《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价,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各社区、乡镇也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不断增强儿童体质。
9.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城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逐步建立残疾儿童报告制度,医疗保健机构要对残疾儿童提供专业服务和指导,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干预。
10.重视儿童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充分发挥全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的作用,全面开展儿童心理健康、卫生保健工作,幼儿园、中小学开设心理健康辅导课程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努力提高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理论水平和辅导技巧。加强青春期性健康教育和预防艾滋病、远离教育。
二、培养教育方面
一主要目标
1.全面普及学前教育到高中阶段的15年基础教育。
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97%以上;
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率达到90%80%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级示范性幼儿园标准以上;
全区普遍实行小学6周岁入学。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入学率和巩固率均达到99.9%以上。进城务工农民子女中适龄儿童入学率达到99%以上;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比例达到95%以上;
盲、聋、弱智三类残疾适学儿童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达到99.5%幼儿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的受教育率与正常儿童基本保持一致。
2.提高教育质量和现代化水平。
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分别达到97%99.5%99.5%98%以上;
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大专以上学历分别达50%和80%以上,初中教师本科以上学历达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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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校校通”工程,提高中小学生科技教育的普及率,使我区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装备总体水平位居全市前列。
3.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提高各类家长学校的办学质量;
乡镇以上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办学率达100%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05周岁儿童的家长和看护人普遍受到科学的早期教育知识指导。
二主要措施
1.各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认真落实“科教兴区”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保证教育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认真贯彻执行《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切实推进依法治教,全面实行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2.切实增加财政教育投入,依法确保财政预算内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合理配置教育资源,通过增加财政转移支付和设立专项资金等办法,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学校建设,推进学校现代化建设。加强对农村学前教育、薄弱学校和特殊学校的扶持力度,保障农村儿童、孤残儿童、流动人口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区域内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3.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深化中小学教育内容、教学方式和考试评价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基础教育课程体系。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营造生动、活泼、主动学习的氛围;加强中小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劳动教育。积极创建多功能校外教育实践活动基地,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提高儿童的自学、自理、自护、自强、自律能力。积极推进教育信息化和教育技术手段现代化,中小学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逐步推进中小学网络教育。
4.把婴幼儿教育纳入大教育体系,把幼儿教育的发展纳入教育的评估体系。教育行政部门切实加强儿童早期教育的管理与指导,建立并完善0至3岁儿童早期教育管理体制,积极探索有利于促进儿童早期发展的教育模式。广泛组织0至3岁儿童家长学习早期教育知识,开展亲子活动,启迪和开发婴幼儿的智力,提高早期教育的实际效果。
5.把特殊教育纳入我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总体规划之中。继续扶助贫困家庭学生就学,建立健全帮困助学机制,确保困难家庭的学生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继续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建立流动儿童就学登记制度,把流动儿童就学问题作为流动人口综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确保流动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6.重视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加强德育研究和德育实践,进一步深化学生成长导师制,整合学校、家庭、社会力量,提高德育实效。多渠道、多形式地开展家庭教育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不断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努力办好各类家长学校,积极推进流动人口家长学校、社区、村家长学校的建设。加强家庭教育理论研究,更好地指导家庭教育工作。
7.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全面实施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加快中青年教师和学科带头人的培育,构建幼儿园、中、小学校长园长和教师继续教育体系,通过各种途径全面提高教师知识水平和教学能力。
8.深化办学体制改革,积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都要依法办学,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民办教育的管理、引导和监督,使在民办学校学习的儿童同样得到良好的教育与发展。
三、法律保护方面
一主要目标
1.培养儿童的公民意识,保障儿童参与权。
注重培养中小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
维护儿童参与家庭、学校、社区有关活动和文化生活的权益。
2.依法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全区社区儿童维权保障和违法犯罪预警站设立覆盖率达到80%,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保护儿童人身安全;
杜绝使用童工;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中小学生普法教育率达100%;
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率和重犯率在2005年基础上有所下降;
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控制在总犯罪人数的10%以下,失足青少年帮教好转率达85%以上;
乡镇中心学校以上的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比例达到100%
4.利用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完善、提高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的功能与作用;
建立和完善儿童法律援助机构;
提高流浪儿童接受教育率和回归安置率。
二主要措施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加强有关维护儿童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责任意识,并不断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
2.大力开展警校共建安全文明校园活动,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的派出所民警、法官、检察官等定期到学校进行法制、安全教育,加强校园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严厉打击干扰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人身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3.依法加强娱乐场所、文化市场和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控制未成年人涉足不利于身心健康的场所;禁止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迷信、暴力、恐怖等书刊、音像制品进入市场;加强对营业性网吧的监督管理。
4.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惩处。严厉打击故意伤害、杀害、绑架、、拐卖、遗弃、虐待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以及强迫、引诱未成年人犯罪或进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严禁儿童服食,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犯。
5.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公安、检察、司法等执法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少年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侦查、、审判各阶段要采取适合未成年人案犯的特殊方式。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检察院不、法院免于刑事处罚、缓刑或宣告无罪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6.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禁止对儿童实施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强迫未成年人结婚或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保障儿童人格权、身份权。关注“留守”儿童及单亲家庭儿童的健康成长,增强“留守”儿童和单亲家庭父母的法律意识和抚养教育子女的责任感,并帮助他掌握适宜的教育方法。
7.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能力。积极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完善法律援助体系和网络,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8.建立社会、学校、家庭一体化的保护儿童权益的工作网络。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村创建工作,建立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警机制,及时预防和科学矫治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和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的身心康复、回归社会工作。实施对社会闲散未成年人的有效教育管理,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跟踪帮教、就业安置工作,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工作落实与社区教育和家庭教育结合起来。保障流动人口中的儿童权利,加强对处于困境中的儿童的救助,做好流动儿童的管理、救助、教育等工作。
四、成长环境方面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的生活环境。
空气质量全年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大于292天即占全年天数的80%
城市环境噪声小于55dB
城镇生活污水处置率大于75%以上;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95%以上,改水受益率达到97%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以上,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率大于90%以上。
2.优化儿童成长的社会环境。
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社区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立一个综合性、多功能的青少年活动场所;
加强德育基地、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建立1个区级青少年教育实践基地。部分科普、体育、文化活动场所对青少年实行免费开放或优惠票价;
全区少先队员参加雏鹰争章活动率中心城区达90%以上,农村达70%以上;
提高儿童食品、玩具、用品的安全合格率,保障儿童游乐设施安全无害;
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及信息,净化、优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3.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和医疗康复状况;
提高聋儿、肢体残疾儿童及智残儿童康复训练率。
二主要措施
1.为儿童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生存环境。建立和健全儿童食品、玩具、用品和游乐设施的质量监控机构;宣传安全知识,提高儿童和家长的安全意识,预防及避免儿童意外伤害;加强爱国卫生工作,制定落实农村供水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办法,把农村改水改厕落实在新农村建设、百千工程”和创建文明城区、文明村镇的主要工作中;依法加强生态建设,加大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力度。
2.建立和完善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和场所。把儿童校外教育活动场所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社区都应设置儿童少年活动场所;加强对各类场所的管理,已建立起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公园都应尽可能减、免费向少年儿童开放;农村乡镇办好少儿文化活动室。
3.各类媒介要传播有益儿童健康成长的社会、文化信息,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建设少儿文艺创作队伍,开展少儿文艺作品评奖、文艺创作研究活动,鼓励创作优秀儿童图书、歌曲、影视等作品。办好各类少儿艺术比赛活动。
4.建立校内外结合的儿童科普组织网络,巩固和扩大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儿童科普工作队伍,为儿童提供参与科学实验的机会和场所。以开展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为抓手,举办各类科技活动,培养青少年科技意识和实践能力。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少先队雏鹰争章实施细则》发挥少年儿童雏鹰网站的作用,开展“全区千名亲子绿色上网行动”引导少先队员参加丰富的社会实践活动。
5.中小学中广泛开展以“普及环保知识,增强环保意识,培养环保道德,规范环境行为”为目标的绿色教育行动,通过举办“写绿色征文,做绿色师生,创绿色学校,建绿色基地”系列活动,引导中小学生从小树立保护环境的良好意识,积极参与环保行动和生态区建设。
6.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鼓励公民依法收养,使更多孤儿、弃婴回归家庭,正常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加强流入地与流出地的沟通协调,努力减少流浪儿童的反复流浪。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社会化的政策法规体系和管理运行机制,加强对孤残儿童的救治工作。大力发展社会福利服务。
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以“常规教育”为切入点,构筑社会、学校、家庭三位一体的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立体网络;注重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加强法制教育的实效,预防和减少不良行为的发生,杜绝违法犯罪行为,让学生学会并掌握运用法律武器进行自身安全防范;加强学生自我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培养正确的价值取向,树立高尚的人生观、社会责任感,敢于同社会不良现象作斗争,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培养学生成为知法、守法的小公民。
二、工作目标
学校依照教育的法制规定,对师生及社会进行法制知识宣传,通过学习和培训,进一步增强我校全体师生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意识,提升广大师生员工的法律素质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学以致用,知道运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点
1、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我校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基础上,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机制,把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责任层层分解到各部门、各年级,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学校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本年度,学校将组建以校长胡伟为组长,法制副校长为副组长,行政其他成员和各办公室主任为主要成员的“学校法制教育和依法治校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建立检查监督机制,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开展情况。
2、完善各项制度,不断增强全体教师的法制意识。
(1)“五五”普法以来,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水平,我们首先要强化校级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加大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2)把教师学法纳入继续教育的范畴,通过多种形式、渠道,加强全体教职员工对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理论、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学习,提高认识,依据新课程标准更新教育理念,转变教育观念,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施教的意识。
(3)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学生管理制度,强化班风、校风建设,及时发现和处理不良苗头,防微杜渐,把违法违纪率降到最低限度。
3、加强普法队伍建设,形成法制宣传教育的合力。
建立必要激励机制,稳定和扩大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队伍,不断加强法律基础知识和新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制宣传教育队伍的政治素质,并从实际出发,开展不同对象、不同类型、不同形式的培训教育,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知识和管理指导水平。
主动争取司法、公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密切配合,建立和完善学校、家庭、社会齐抓共管的法制教育体系,形成全社会都关心支持教育事业,关心青少年健康成长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探索建立学校综合执法机制,依法维护教师的学生的合法权益。
4、多渠道开展普法教育活动。
(1)组织学法,增强法制意识
学法,懂法是守法的前提,加强学习,是普法工作的基础。为此,我校将与教育教学有关的法律法规搜集整理出来,根据不同的对象进行有选择有重点地学习,学校教师要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新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使广大教师依法施教;学校普法工作者要以《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及《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学生宣传教育的重点,增强广大学生的法制意识。
(2)在学科教学中渗透法律知识
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坚持课堂教学为主,多种形式并举,努力做到“四个结合”:一是法制教育与课堂文化教育相结合。把法律知识教育列入学校教育计划,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二是把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在现有思品课、社会课、地方课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内容;把法制教育融入学生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中,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三是把法制教育与校园文化活动相结合。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寓教于乐,提高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我们要充分运用学校橱窗、板报、广播站等宣传阵地开展普法教育。四是法制教育与综合实践活动的结合,加强自护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活动,调查、收集社会中由于无知、愚昧而造成的自我伤害事故或他人伤害事件,分析原因,自我对照了解《未成年人保护法》,让每个学生能在活动中明白:只有知法懂法,才能进行自我保护,才能健康成长。
(3)开展活动,丰富学生法律知识
在法制教育的方法上,既要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内容,充分发挥小学品德与生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又要拓展新的途径,利用校园网、广播站、黑板报、法制宣传橱窗、法制宣传展板、法制小报,通过外出参观、法制讲座、观看录像、主题队会、知识竞赛等丰富多彩的形式,营造浓厚的法制氛围,扎扎实实地学习并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交通管理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条文;构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网络,建立心理咨询辅导室,从而使学生的心理问题能得到及时的发现与矫治;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形式实现宣传教育与司法实践相结合,让学生从理论上、行为上参与社会责任与社会义务的学习,达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和用法的新境界。
(4)加强执法制度建设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建设,严格执行课程计划,在教师中树立“教学中心,质量第一”的意识,切实做好“教学六认真”;加强师德师风建设,继续开展“爱生敬业”师德教育活动,开展行风建设活动;继续执行校务公开和教代会制度,进一步完善教职工津贴分配方案,加强学校民主管理的力度;贯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校园安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完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积极预防青少年犯罪和学生校内伤害事故的发生。
(5)切实落实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进一步加强每日教师的值日制度和门卫登记制度,全体教师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心,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各班在开学初及时做好学生往返交通方式的登记,教育学生及家长不乘“三无”车辆,以确保学生往返途中的安全。
(6)加强沟通,提高普法工作成效
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在这一工程中,学校教育是轴心,家庭教育是基础,社会教育是依托。因此,学校将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加强与家庭的联系。利用告家长书和家长学校,向广大家长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交通法》等法律法规,使家长懂得学生遵守法的重要性,自觉教育学生知法、懂法、守法,配合学校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加强综合治理工作。本学年,学校通过给学生做法制教育专题报告,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法制教育,争取学生家长及全社会支持,协助学校对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个别辅导和帮助。除此以外,我们还将继续寻求学校在社区及社会各界的支持,组织丰富多彩的普法活动,从而创设一个良好的普法氛围。
关键词:青少年学生权利保护
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日益成为学校工作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学生的各项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在教育教学中,有意或无意侵害青少年学生合法权利的现象还时常发生,使学生的身心受到损害。对此,我们应该予以高度的重视。本文首先列举了教育教学中侵害青少年学生权利现象的表现,然后分析了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保护青少年学生权利的对策与建议,以期引起人们对学生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
一、青少年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通过对当前现实生活的考察,发现青少年学生权利易于受到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学生上课,不得随意开除学生。但实际上,青少年学生的受教育权经常受到侵害。主要表现为:学生因为迟到,不遵守纪律,未完成作业等。
(二)侵害青少年学生的身体健康权
身体健康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体健康不受侵害的权利,它是学生人身权的重要内容。教师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学生的身体安全行为。但实际上,目前仍有很多教师对学生身体健康权的认识不够明晰,仍然有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
(三)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格尊严
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人格尊严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但实际上,在教育教学中侵害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还时有发生。主要表现为:讽刺、挖苦学生;故意侮辱学生,随意谩骂学生;给学生取一些歧视性的绰号或侮辱性的称号,如“弱智”、“笨蛋”等
(四)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权是我国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教师应当保护学生的人身自由权。但实际上,教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侵害学生的人身自由,主要表现为:以未完成作业或不守纪律为由,罚站、或不让学生按时放学,或剥夺学生课外自由活动时间。此外,有时也有非法搜身行为的发生。
(五)侵害青少年学生的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教师不得侵害学生的隐私权。但实际上,教育教学中教师在对待学生成绩、男女生交往等问题上若处理不当,极易造成对学生隐私权的侵害。
主要表现为:不少学校为了激励学生相互竞争,习惯于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及其排序;个别教师藉口防止学生早恋,私拆或扣留学生信件,翻看学生的日记、短信等。
(六)侵害青少年学生的休息权
休息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教师应保护学生的休息权。保护学生的休息权有利于学生的身体健康,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但实际上,教师侵害学生休息权的现象比较普遍。主要表现为:一些老师不能按时下课等。
二、青少年学生权利受侵害的原因分析
教师侵害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导致侵害学生权利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不高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公民普遍存在着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的现象。
(二)学生对自己法定权利了解有限
当今学生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对自己权利的了解有限,对有些问题的认识还很模糊。这也造成教师侵害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
(三)法律监督缺乏
我国的法律原则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在教育法律的贯彻执行中,往往“违法难究”。 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教育运行机制长期以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来行使执法监督的职权,对教师的教育教学过程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出现问题往往以道德评价代替法律评价。
(四)我国传统文化的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的最大缺陷,就是重义务、轻权利。又加之我国的学生从小生活在师道尊严的文化传统中,师生关系存在严重的不平等。
三、保护青少年学生权利的对策与建议
青少年学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人侵犯。因此,为了预防和有效制止教师侵害学生权利行为的发生,我们应采取以下有效措施。
(一)提高教师的法律素质
教师法律素养的提高不仅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保障学生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如果教师不知法,不懂法,自己犯了法都不知道,又怎么能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呢?因此,应要求教师学习教育法律法规, 提高教师对学生权益保障的自觉性和法律意识,使教师明确学生所享有的权利,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从根本上提升广大教师的法律素养。从而使教师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在管理工作中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尊重学生权利。
(二)培养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
为使学生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学校和教师应加强引导学生学习法律知识,培养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使他们清楚自己所应享有的权利以及当自己的合法权利遭到侵害时应采取的保护措施,这对遏止侵害学生权利现象的发生和蔓延是非常必要的。
(三)加强法律监督
要保护学生的权利,必须高度重视教育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应借鉴国外教育法制化的先进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教育调解、申诉和仲裁制度,建立和完善与教育法律法规监督相关的一些权威性机构,从而加大监督力度。
(四)树立民主的师生观。
当今社会是民主社会,作为当代教师,教育观念必须与时俱进,明确突出学生主体的重要性,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尊重学生,充分认识到在人格尊严上师生是平等的,对作为容易受到伤害的弱势群体的学生,应给予加倍的呵护,认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
(五)加强法制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