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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5 17:40: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建筑企业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第1篇

一、房产税纳税筹划的基本概念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的优化选择。顾名思义,房产税纳税筹划也就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对房产税的各种纳税方案进行的一个择优筛选。

二、房产税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房产税作为一项费用,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房产税支出,就等于降低成本费用,从而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房产税纳税筹划,有利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可以充分利用税收法规和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实现节税的目的。

三、房产税的纳税筹划应用

(一)降低房产原值的纳税筹划

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加油站罩棚、油气罐、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等,则不属于房产。与房屋不可分离的附属设施,属于房产。如果将除厂房、办公用房以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且把这些独立建筑物的造价同厂房、办公用房的造价分开,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则这部分建筑物的造价不计入房产原值,不缴纳房产税。

案例一:A公司位于某市区,企业除办公楼外,还包括围墙、油罐、加油站罩棚、水塔、变电塔、停车场等建筑物,总计工程造价3亿元,除办公用房外的建筑设施工程造价2亿元。假设当地政府规定的扣除比例为20%。

方案一:将所有建筑物都作为房产计入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30000×(1-20%)×1.2%=288(万元)。

方案二:将停车场等都建成露天的,在会计账簿中单独核算。应纳房产税=(30000-20000)×(1-20%)×1.2%=96(万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比方案一少缴房产税192万元。

(二)计征方式的纳税筹划

房产税的征税依据是从租计征和从价计征,而从价计征房产税是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从表面上看,从租计征比从价计征税率要高很多,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从价计征方案更优。

以长沙县的房产举例说明如下:

1.房屋自用还是出租,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的临界点确定:

从价计征应纳房产税=房产原值×(1-20%)×1.2%

从租计征应纳房产税=年租金×12%

因企业出租房屋,同时还应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按当地税率营业税5%;城建税5%;教育费附加2%。

当从租计征与从价计征税负相等时:

房产原值×(1-20%)×1.2%=年租金×12%+年租金×5%×(1+5%+2%)

由此得出,年租金/房产原值=5.53%

当年租金/房产原值<5.53%时,从租计征方式更优,税负更低;当年租金/房产原值>5.53%时,从价计征方式更优,税负更低。

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建有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六层楼设计为商场,资产成本为2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80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住楼用于出租。B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一:A公司与B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8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800×12%=96(万元);营业税及附加:800×5%(1+5%+2%)=42.8(万元)。合计税费138.8万元。

方案二: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B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8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则应缴房产税2000×(1-20%)×1.2%=19.2(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同方案一。

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76.8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承包者或承租者未领取任何类型的营业执照,则企业向其提供各种资产收取的各种名义的价款,均属于企业内部分配行为,不属于租赁行为。因此,如果企业以自己的名义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将房屋承租人聘为经营者,将房屋出租行为变为自办商场再承包出去,收取承包收入,那么原有的房产就可以按从价计征,这样就可以避免较高的房产税。

案例三:基本情况同上例,租金(承包费)仍为800万元,但该资产成本改为15000万元。

方案一:从租计征方式所交税金不变。

方案二:从价计征方式

应缴房产税15000×(1-20%)×1.2%=144(万元);营业税及附加同方案一。

此时,我们发现从租计征方式优于从价计征。分析其变化主要原因,是由于年租金/房产原值>5.53%时,从价计征方式更优,税负更低。

另外还需注意的是,目前企业出租时不仅只是房屋设施自身,还有房屋内部或外部的一些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比如机器设备、办公用具、附属用品。税法对这些设施并不征收房产税。而我们在签订房屋出租协议时,往往将房产和这些设施放在一起计算租金,这样就无形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因此我们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合理、有效分割租赁收入,将附属设施及配套服务费单独计算使用费收入,以减轻房产税的税负。

四、结语

企业房产税的纳税筹划可以从多方面入手,比如征税对象、纳税范围、计税依据及税收优惠等,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具体情况,各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筹划。

参考文献:

第2篇

关键词:纳税筹划 发达国家 启示

纳税筹划是税收征纳双方在为各自税收利益进行博弈的过程中纳税方理性选择、规划的结果,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有效手段,与降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其他费用支出同等重要。了解、学习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模式、做法,对探索我国企业纳税筹划之路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纳税筹划的国际比较

纳税筹划发展现状比较

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早已成为一个成熟、稳定的行业,有相当数量的从业人员,且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许多企业都聘用各类专门人才从事此项活动,以节约税金支出,同时也有众多的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事务所纷纷开辟和发展有关纳税筹划的咨询和业务。如今美国约有50%的企业其纳税事宜是委托税务人代为办理的,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务师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澳大利亚约有70%以上的纳税人也是通过税务人办理涉税事宜的。在国外,尤其是大企业在已形成的财务决策活动中,有纳税筹划先行的习惯性做法,这可从我国涉外企业投资前将税法和相关规定作为重点考察内容中看出。跨国公司对纳税筹划更为重视,不少跨国公司成立了专门的税务部,高薪聘请专业人士,每年用在纳税筹划上的支出相当可观,当然节税带来的收益也相当可观。在我国,纳税筹划不仅开始进入人们的生活,企业的纳税筹划欲望也在不断增强,而且随着我国税收环境的日渐改善和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增强,纳税筹划更被一些业内人士和专业税务机构看好,不少机构已开始介入企业纳税筹划活动。

商品课税筹划比较

国外企业的纳税筹划一般不涉及产品课税,除了增值税、消费税等产品课税的税款要加到消费者价格中去由消费者负担因而筹划的必要性较小以外,商品课税的筹划空间不大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外实行增值税的国家一般对商品和劳务一律开征增值税,而且增值税的课征往往只对商品通过零税率或低税率实行优惠,而不对特定的企业进行优惠,这样企业从事同一种产品、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面对的增值税待遇是相同的。另外像美国产品课税实行在零售环节课征的销售税模式,生产和批发企业从事经营活动无需缴纳销售税,因此也谈不上纳税筹划;零售企业从事经营一律要按本州统一的税率就其销售额纳税,所以基本上没有筹划的机会。我国的情况则与国外有很大差异,首先,增值税在我国是一个主要税种,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存在大量的企业优惠,生产或销售同一产品的企业相互之间增值税税负就可能不同,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必然会驱使税负重的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否则将无法与享受增值税优惠的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其次,我国目前实行增值税与营业税并行的商品课税制度,因而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问题,加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税负不同,就给企业进行商品课税的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某生产经营核电设备并兼营核电设计、建筑安装的企业,拟接受委托承建一个核电站,设工程总造价为9000万元,根据测算,该项目的设计、技术服务费为2000万元,项目土建安装费为2000万元,设备供应价为5000万元。如果将该项目签订一个总合同,则属于一个典型的混合销售合同,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该企业应全额缴纳增值税。如果设备部分的购进价为4000万元,则需缴纳流转环节(即增值税)850万元(9000×17%-4000×17%)。但如果与对方的合同分别签订,即签订一个2000万元的技术服务合同,一个2000万元的建筑安装合同,一个5000万元的设备供货合同,则应缴纳营业税160万元(2000×5%+2000×3%),应缴纳增值税170万元(5000×17%-4000×17%),该企业合计应缴纳流转环节税为320万元。当然,企业要想实现该纳税目标,需要筹划人员事先对该工程项目的相关事项进行调研、测算,在此基础上做出各种备选方案再进行比较、确定,并切实参与合同的谈判和签订工作,还要在会计上进行分别核算。正是由于上述原因,我国企业非常重视商品课税的筹划。

所得课税筹划比较

在欧美国家,一提起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对所得税的筹划,所得税需要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它不容易转嫁,纳税人一般要最终负担自己缴纳的税款。这样所得税就成为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一种成本,缴纳越多,其税后实际收益越少。对此进行筹划,可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投资的边际税后收益率。另外,由于所得税税款不能在税前扣除,所以进行筹划减少的应纳税额,不会相应增加其应税所得额,换句话说,纳税筹划带来的利益是免税的,所以在国外,所得税的筹划较为普遍。在我国,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更是为企业所重视,这是因为它不仅在企业的纳税活动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税源大,税负弹性也大。由于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具体计算过程又规定了复杂的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项目,因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就更大了。

发达国家企业纳税筹划的启示

借鉴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的纳税筹划理论,对拓展我国税收理论研究的范围和广度有一定启示。突破传统的国家税收理论的局限,既从国家财政角度和宏观调控角度研究税收,也从企业财务角度和微观企业行为角度分析税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企业具备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这样包括纳税筹划在内的各种经营策划不仅成为可能,而且对企业至关重要,国家税收作为一项企业经营附加成本,必然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此同时,纳税筹划完全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出的决定,是税法赋予企业自主选择权利的表现,它不仅在形式上有法律条款为依据,实质上也符合税收立法精神。企业有权力选择安排经营活动、财务活动,当然也有权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事实上,企业作为盈利性的经济组织,其运作应重点关注它的经济性,经济性注重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的利益。企业也有它的社会性,即如何满足社会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经济性和社会性既有一致的一面,有时它们又是相悖的,但无论如何企业对待经济性和社会性的主次是分明的,企业追求的社会性是不违背经济性的社会性,只要适合经济性目标而不违法就是可行的。因此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种理,不管如何评价它的动机,有一点是值得肯定的,那就是它和企业其他行为一样,也是企业的一种竞争策略。

第3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纳税筹划;财务管理目标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09-0006-02

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指从集团发展的全局出发,基于法制规范,通过对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融资、投资以及收益实现的进度、结构等进行合理安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实现企业集团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或税负最小化目的的一种战略筹划活动。纳税筹划是企业集团财务管理决策的重点之一,是集团发挥资源一体化整合优势与管理协同优势实现整体资源配置的秩序化与高效性的重要保证。企业集团的纳税筹划主要包括企业投资的纳税筹划、筹资的纳税筹划和生产经营管理的纳税筹划。

一、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必要性

1.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降低纳税成本、规避纳税风险的重要措施。纳税成本具有收益变现程度的非对称性和完全的现金性两个显著特征。对于一个法人企业而言,由于自身现金调剂能力的限制,在纳税现金支出上几乎没有任何弹性而言。而企业集团是由若干个成员企业组成的一个利益联动的有机体,在诸如纳税现金流量的计划安排与统筹调剂方面可以利用科学的纳税筹划创造出更大的弹性优势,实现在集团整体上与成员企业个体上纳税能力的相对提高或纳税风险的相对减少。

2.企业集团纳税筹划是实现集团财务管理目标的具体要求。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目标是最大限度地发挥集团资源一体化整合优势与管理协同优势,实现整体资源配置的秩序化与高效率性,以期确定并不断拓展市场的竞争优势,实现集团价值最大化。纳税筹划也必须围绕这一目标进行。企业集团的纳税活动要实现1+1>2的协同效果就必须进行统一的纳税筹划。企业集团不同于单个企业,它是由多个成员企业组成,每个企业的纳税活动势必会影响企业集团的财务目标的实现。只有从一个企业集团全局性的战略目标出发,合理进行纳税筹划,才能使集团整体最少纳税。

3.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制定受到环境影响,必须适应环境的变化。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必须综合考虑各相关者的利益,这其中有权益资本所有者、知识资本所有者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企业财务管理的总目标也演进为基于权益资本、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之上的企业价值最大化。现代企业集团利用税收优惠、税率差异等方法开展纳税筹划,对于微观主体的直接作用体现为有利于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助于企业制定正确的财务决策、有利于企业培养依法纳税的观念、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现代企业集团纳税筹划的目标,概言之,就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其外在表现是纳税最少、纳税最晚,即实现“经济纳税” 。

二、企业集团投资的纳税筹划策略分析

投资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它既是企业诞生的唯一方式,也是企业得以存续和发展最重要的手段,对投资主体来说,投资的主要目的就是盈利,对盈利的关注应充分考虑各种税收因素。企业集团投资的纳税筹划是指企业集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中有关投融资的减免税优惠,借助成员企业的新建及合并,项目投资的合理配置,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

1.投资组织形式的选择。企业在设立时都会涉及组织形式的选择问题,而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可供企业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很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收负担不同。企业可以通过纳税筹划,选择税收负担较轻的组织形式。企业集团依据税法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核心企业的类型选择,达到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投资行业的选择。在中国,税法对不同的行业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企业在进行投资时,要予以充分的考虑,结合实际情况,精心筹划投资行业。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税收优惠规定,通过对被投资企业所从事产业的选择,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国现在给予的税收优惠,目标之一是为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集团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有意识地进行多元化投资,充分利用政府在调整产业结构上的政策,调整成员企业的生产结构,通过筹划降低企业的整体纳税成本。

3.投资方式的选择。目前,中国一些企业集团积极致力于资本运作、企业重组,选择合理的投资方式对于减轻税负将具有重要经济意义。对投资者而言,投资者可以用货币方式投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械设备或其他物件、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作价投资。中国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按转让所得额缴纳营业税。而且,中国税法还规定,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投资、联营的企业中,这种行为具有投资的性质,与房地产的出售不同,没有取得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按有关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投资地区的选择。由于地区发展的不平衡,中国税法对投资者在不同地区进行投资给予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沿海开放城市、西部地区等税收政策比较优惠。企业集团可以通过对成员企业所在地和核心控股公司所在地的选择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以享受政府区域性政策所提供的税收优惠。因此,投资者可根据需要,向这些地区进行投资,以减轻税收负担。

三、企业集团筹资的纳税筹划模式分析

1.资本弱化模式。在纳税筹划过程中,企业应首先比较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的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费和资金筹集费。不同的筹资渠道资金成本各不相同,取得资金的难易程度也不同,因此,企业必须综合考虑包括税收在内的各方面因素,才能比较出哪种筹资方式更有利于企业。中国税法规定,权益资本以股息形式获得报酬,一般要被征税两次,一次是分配前作为企业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另一次是分配后作为权益资本所有者的股息收入,征收预提所得税。而企业支付债务资本的利息可以列为财务费用,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企业集团可以通过设计资本来源结构,举债投资,加大债务资本比例,制造“资本弱化”模式,降低自有资金的比例。即使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使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并且,有时可以利用其境外的关联企业以债务资本形式贷款给企业,这种贷款利息要大大高于正常金融机构贷款利息。但这并不意味着负债越多越好,企业的负债筹资应该以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效地控制风险为前提,否则有可能使企业陷于财务危机甚至破产倒闭。

2.租赁模式。租赁也是企业集团用以减轻税负的重要筹划方法。对承租人来说,租赁可获得双重好处:一是可以避免因长期拥有机器设备而承受的负担和风险;二是可在经营活动中以支付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租金的支付比较稳定,与购买机器设备相比,具有较大的均衡性。因为购买设备时,其价款一般为一次性支付,即使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资金的支付时间仍比较集中。而租赁支付租金的方式可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共同商定,这样,承租企业可从减轻税负的角度出发,通过租金的平衡支付使利润在各个年度均摊,以减轻税负。

3.可转换债券模式。企业利用发行可转换债券的方式筹集资金的好处是:一方面,可以在债券的存续期内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另一方面,债券的存续期满时,若债券转换获得成功,企业则不需用现金偿还本金。所以,该方式能为筹资企业带来较大的经济利益。

四、企业集团经营管理过程的纳税筹划

1.存货计价纳税筹划方法。按新的会计准则,各种存货发出时,企业集团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选择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将导致不同的会计利润和存货估价,并对企业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在物价持续下降的情况下,企业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才能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物价持续波动的情况下,则易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加权平均法,以避免企业各期应纳税所得额的上下波动。

2.合理选择固定资产的折旧方式。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一般来说,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销售收入的确认。销售收入不仅影响企业利润的形成,进而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而且它还是计算确认企业增值税、营业税等税额的关键因素。不同的结算方式,企业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不同。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销售策略选择适当的收入确认方式,尽量推迟确认收入,从而延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

4.选择合理的费用列支方式。首先,要是企业发生的费用尽量得到补偿。企业应将国家允许的费用足额列支。包括按国家规定提足折旧费、福利费、教育费附加、工会经费等。其次,要充分预计可能发生损失和费用。对一些可预计的损失和费用以预提的方式提前计入,如大修理费等。

总之,集团公司通过纳税筹划,将税收杠杆的制约导向功能有机地融汇到企业财务决策和战略选择中,以期优化集团市场价值取向促使集团整体理财行为的科学化最终实现企业集团的最大效益。

参考文献:

[1]荆艳艳.论企业税收筹划策略[J].科教文汇,2006,(9).

[2]赵玉麒.企业集团税收筹划分析[J].陕西教育理论,2006,(1).

第4篇

关键词:税收筹划;成本控制;房地产业

在金融风暴席卷全球的背景下,我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影响,特别是地产置业,房地产市场萎缩,投资增速回落,预售情况不佳,再加上前期宏观调控的压力,房地产企业现金流出现几乎枯竭的状态。

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精心的税收筹划,规避潜在纳税风险,节约合理纳税成本,是企业的合法权利。据专家测算,企业有15%~20%的节税空间。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行业,进行必要的税收筹划,对企业有效降低运营成本,增加收入利润,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企业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运营成本之一,有效地进行税收筹划、合理合法地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额,是一条有效降低企业运营成本的途径。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说明:

某公司2005年3月在湖南注册成立,注册资金2000万元人民币。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年营业额达1000万元人民币。按照5%的营业税率,该公司每年至少交50万元的营业税;按照10%的租赁行业利率,该公司每年应缴纳33万元的所得税;加上每年约5万元的附加税,该公司每年应缴纳的总税额在88万元左右(见图1)。其税收筹划解决方案:

(1)通过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获得税收优惠。财税2002年208号文件规定,如果服务性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其员工总数30%,可以免3年营业税、3年企业所得税和城建、教育等其他附加税种。该公司主营业务是汽车租赁,属于服务性行业,对招收员工的学历知识水平的要求不会太高,完全有能力招收一部分失业下岗人员作为员工。因此,如果该公司能够安置超过30%的下岗失业人员,就可以免缴3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附加税。

(2)通过安置退伍军人获得税收优惠。财税2004年93号文件规定,如果服务性企业安置军队退役士官达到其员工总数的30%,企业可以免缴3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附加税。因此,如果该企业租赁公司能够依此招收部分军队退役士官作为其员工,就可以在3年内免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附加税。

以上是税收筹划方式的一个小的运用,可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趋成熟,由于纳税风险、税收制度的多变以及税收筹划知识的广泛传播等因素的存在,税收筹划将越来越被智慧的企业家们所接受。税收筹划正走上经济前台,成为企业控制成本的利器。

2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2.1从税收政策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国家关于房地产行业的税收政策,虽然不断完善,但由于行业发展快,会出现一些新的情况和问题,因此税法可能存在覆盖面上的空白点、衔接上的间隙处和掌握尺度上的模糊界限等。加之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之间存在着差异,因而企业如何纳税,往往存在多个可选择的方案。企业可以通过对自身行为的调整,避开税收所要限制的方面,达到国家规定的政策条件。

2.2从纳税观念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计划经济年代,人们把税收看作企业对国家应有的贡献,侧重从作为征税主体的国家角度研究税收,却忽视了作为纳税主体的企业在依法纳税过程中的合法权利。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理论界开始重视从纳税主体的角度研究税收,企业财务管理者开始认识到税收在现代企业财务管理中有不可估量的作用,研究企业纳税筹划的思想障碍已经基本消除。

2.3从合法地位看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税法体系的完善,国家对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也持肯定和支持的态度。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正式公开承认了税收筹划的合法地位,并且在其主管的专业报纸《中国税务报》上开辟《筹划专刊》,专门讨论税收筹划的理论和实践知识。

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的具体做法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的税种比较多,但并不是所有的税种都适合进行税收筹划。当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有:营业税、上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于不同税种的性质不同,税收筹划的途径、方法及收益也不同。

3.1营业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3.1.1合作建房筹划法

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合作建房有纯粹“以物易物”和成立“合营企业”两种方式。两种方式纳税义务不同,纳税人可以利用这些规定中的差异进行税收筹划。以“以物易物”方式为例:甲乙两企业合作建房,甲提供土地,乙提供资金。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评估该建筑物价值4000万元,甲乙各分得2000万元的房屋。此时,甲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应以转让无形资产项目计算营业税,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额为2000万元,甲应缴纳的营业税=2000×5%=100(万元),而乙企业则无须缴纳营业税。

3.1.2承包合同筹划法

工程承包公司是否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将适用不同的税率。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时,建房属于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不签订合同时,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属于服务业,应缴纳5%的营业税。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在承包工程时,一定要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这样,其承包收入只需按建筑业适用3%的税率。否则,其承包收入就需按服务业适用5%的税率,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税负也会相应加重。

3.1.3减少应税项目流转次数筹划法

我国税法规定,房地产等不动产转让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而营业税是按次重复征收的,转让次数增加便会导致重复纳税。如:甲企业曾为建筑房屋向乙企业借入2亿元人民币,约定到期后以开发的部分房屋充抵借款。最终,甲企业用300套住宅抵顶借款,依据税法规定应纳营业税1000万元,城市维护税70万元及教育费附加30万元,以上二项税合计1100万元。而乙企业接受这300套住宅后为收回欠款,转手销售,再次支付相关税1100万元,乙企业实际只收回欠款1.89亿元。300套住房被销售了两次,所以交纳了两次营业税。若乙企业帮助甲企业销售这300套住房,并约定住房销售后,销售款优先偿还原先欠款。这样使300套住房仅被销售一次,只需交纳一次营业税,乙房地产企业实际可以收回的借款就是2亿元了。

3.2土地增值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增值额征收的税种。

3.2.1成本核算对象的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设立一家独立的装饰公司,专门为购房户装修。具体可与购房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开发企业与购房户签订的房地产销售合同,另一份是装饰装演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装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只就销售合同上注明的房款的增值额缴纳土地增值税,而装修合同上注明的金额属于劳务收入,缴纳营业税,不缴土地增值税。通过分散经营收入,从而减少税基,降低税率,节省税款。

3.2.2利息扣除方式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不能单独计算,而应并入房地产开发成本中一并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历,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历,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3.2.3合理确定增值额进行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缴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纳税。同时对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这一免税规定。土地增值税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价格越高,相同条件下增值额越大,适用税率越高,有些情况下价高未必利大。因此,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全盘考虑,既要考虑价格的竞争力又要考虑企业的最终收益。

3.3企业所得税筹划

与营业税等流转税筹划相比,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效益更大也更直接。因为流转税筹划的效益并不是最终的节税效益,只有扣除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后才是真实的效益。

3.3.1选择投资地区筹划

选择投资地区进行税收筹划,是伴随着国家对部分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因此得到官方承认与支持。纳税人经过核算其成本和收益,可在经济特区、经济开放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地区注册。如果企业已经在无优惠政策的地区成立,则可通过一定的策划,与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挂靠,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

3.3.2选择从属机构筹划

企业的从属机构主要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和办事处。这三种形式的从属机构在设立手续、核算、纳税形式以及税收优惠等方面是不同的。子公司虽是独立法人,设立手续复杂,独立核算和缴纳所得税等,但可以享受当地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和办事处则设立手续简单,不独立核算,也不独立缴纳所得税,由总公司汇总缴税,税负较轻,但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因此,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选择促使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税负较轻的方案实施。

第5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所得税;纳税筹划;目标企业

0引言

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引起了新一轮企业并购的热潮,2008年至今,国内并购重组迭起,不少企业选择收购海外品牌。2008年1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正式实施,以及2009年5月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联合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都对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的格局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做好企业并购中纳税筹划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价值。论文百事通目标企业的选择是企业并购的起点,因此企业如何选择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是企业并购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在对目标企业进行选择时,结合现行的税收政策进行有效的纳税筹划,不仅可以降低并购成本,而且对企业并购的后续工作有很大的帮助。本文结合现行税收政策,从并购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所在地域选择、所处经营状况选择等方面对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进行探讨。

1企业并购与纳税筹划相关理论

企业并购(mergersandacquisitions)是兼并(Mergers)与收购(Acquisitions)的合称,在西方,两者惯于联用为一个专业术语—MergerandAcquisition,可缩写为“M&A”在我国称为并购。企业并购通常指一家企业以现金、债券、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等通过各种手段来取得对另一家或几家独立企业的经营控制权和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产权交易行为。

纳税筹划,即纳税人在既定的税法和税制框架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预测和规划,使企业税负减轻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各项税收法规逐步趋于完善。纳税人往往面临纳税方案的选择,不同的方案税负轻重程度不同,而税收负担的轻重往往关系到纳税人实得利益的多寡。节税是激发并购产生的一个重要动因,而税收筹划又是企业并购方案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在并购决策中达到预期目标起着重要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说,并购中的税收筹划既有可行性又有必要性。

2企业并购中对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研究

2.1目标企业所在行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根据目标企业所处行业不同可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和混合并购。横向并购可以达到消除竞争、扩大市场份额、增加垄断实力、形成规模效应的目标,但从税收角度看,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横向并购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的多少。纵向并购是指企业若选择与企业的供应厂商或客户等上下游企业合并,以达到加强各生产环节的配合进行协作化生产的目的。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另外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改变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合并。这种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重大变化之一就是重视行业优惠,实施条例对行业优惠的范围等做了进一步明确:①明确了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免征和减半征收的具体范围。②明确了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③明确了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④明确了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以及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等[1]。所以,企业在选择并购的目标企业,应充分重视行业优惠因素,在最大范围内选择并购这种类型的企业可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例1:A公司的核心产品为某品牌中药洗发水,现有机会合并从事中药种植的B企业或从事香料作物种植的C企业,假设两家企业资产、负债情况相当,平均每年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均为600万元,A企业现有财力只能合并其中的一家,请问合并哪家更为合适?

分析:由题意,B、C两家企业的合并成本相当。且B、C两家企业均为A企业的上游企业,合并行为均属于纵向并购,可达到减少增值税纳税环节的目的。另外根据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

中药材种植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及其它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所以,若兼并B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150万元,若兼并C企业每年享受所得税优惠为:600×25%×50%=75万元。显然合并B企业更有利。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5]36号)的规定,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兴办的经济实体(以下除外: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商贸企业中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企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①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③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行产权主体多元化。所以,根据以上法规规定,企业可以选择并购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出的企业,安置该企业的富余人员和接受资产,就可以享受到免除3年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2目标企业所在地区选择的纳税筹划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决定了在并购不同地区相同性质和经营状况的目标企业时,可获得不同的收益。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国家对西部地区和民族自治地区的优惠政策有: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西部地区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收人占企业总收人70%以上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二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等[2]。由于存在地区之间的差异,并购企业可选择在这些特殊地区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从而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够享受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收收益。

2.3目标企业经营状况选择的纳税筹划企业并购时如果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能承继目标企业经营的亏损,将目标企业经营中符合弥补年限的亏损合并到并购后的企业,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可以达到节约所得税的目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5月8日新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通知》)中重新规定了新时期对于企业并购中相关亏损企业所得税事项的处理。根据规定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特殊性税务处理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免税政策。若企业合并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并且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①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②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③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④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3]

例2:长江(集团)股份公司自2000年成立以来持续盈利,股价稳中有升,预计未来两年内盈利率将持续增加。2009年6月为了扩大经营,长江公司决定合并同行业的向东公司,合并后不改变向东公司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假设向东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均为10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300万元、资本公积200万元、盈余公积500万元)。向东公司有500万的亏损尚未弥补,其税前弥补期限为四年。长江公司管理层通过分析,决定全部用股权支付合并款项,并同时向向东公司股东约定合并后的12个月内不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假设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4%)

分析:长江公司的合并符合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根据《通知》规定,可由长江公司弥补的亏损限额为1000×4%=400万元,由此长江公司可节省所得税400×25%=100万元。对于向东公司的股东来说,由于长江公司发展势头良好,预计在12个月后出售股权不会造成损失,而且可以延缓纳税。

由以上分析可得:①企业并购中在符合企业长远发展战略的前提下选择有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能对企业较有利。②并购时应尽量符合特殊性并购的条件,因为特殊性并购在一定条件下意味着节税。③被并购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高低直接关系到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

总之,企业并购中目标企业选择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并购纳税筹划的重要方面。在并购中,企业应结合具体情况,对目标企业所在行业、所处地区以及经营状况进行具体分析,做出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以服务于并购中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331-340.

第6篇

关键词 施工企业 全面预算管理 实施

受国家宏观调控及市场招投标活动等因素的影响,施工企业年度内承接施工任务的数量和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多少存在诸多的不确定性,进行全面预算管理有一定的难度。但全面预算管理作为一种重要的管理工具和管理方法,在我国企业中越来越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推广,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建立现代企业财务制度,降低成本、增强竞争力有着重要的意义。结合本人具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就以下几个方面初步论述施工企业加强全面预算管理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全面预算管理的含义

全面预算管理是根据企业目标所编制的经营、资本、财务等年度收支计划,以货币及其他数量形式反映的有关企业未来一段期间内全部经营活动各项目标的行动计划与相应措施的数量说明,它反映的是一整套预计财务报表和其他附表。

二、施工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施工企业资金管理的需要

施工企业各施工项目点多广,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施工及结算需要,开设了许多的临时结算帐户,施工企业的资金比较分散。施工企业参加招投标,就必须要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之后缴纳一定的履约保证金。企业的全面预算体系中的现金流量预算,就是通过对施工企业现金收入、支出和结余进行分析和编制,从而提出资金安排和筹资计划的预算。

(二)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施工企业建设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需要

施工企业全面预算管理是指企业在对项目实施及各种材料市场进行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依据本单位的生产、管理等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相应经济指标,对企业各项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并以此为基础制定完整的、科学的考核指标和激励制度;按制定的预算指标对施工中的各阶段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改进管理手段加强控制,有效地组织和协调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现代企业管理要求企业明确各部门的职责、权利,就必须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更好的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必须得有科学的管理办法,而全面预算管理办法就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管理办法。

(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施工企业合理节税和不断提高技术水平的需要

施工企业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及资源税。营业税是按收入3%的固定比例征收,税收筹划的空间较小;企业所得税是根据企业年度经营所得,按税收要求进行纳税调整后计算缴纳的,有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而要想进行纳税筹划合理节税,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的产生,企业必须做好财务管理,按税收要求来核算成本,进行成本管理,通过分析预算指标找出纳税筹划的空间,避免不必要的税收支出。例如,施工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给予的科技经费税前加计扣除50%的标准,通过税前加计扣除节约纳税成本。通过全面预算制定各个施工程序的成本开范围和要求,并按标准对各个工序的成本进行监控,避免出现重复缴税的情况或漏缴税款的情况。

(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是降低施工成本的需要

降低成本应通过科学认真的分析每个施工步骤、施工方案、施工工艺和施工技术,结合当地的建筑材料价格,找出能够降低成本的每一个施工步骤和施工工艺,将成本指标具体分解到员工个体,通过有效的考核奖惩制度,调动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实现降低成本的目标。全面预算编制紧紧围绕资金收支两条线,涉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方方面面,将产供销、人财物全部纳入预算范围。通过制定全面预算管理指标,具体明确各个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各项施工材料的价格、用量、人工费等,找出成本优势和不足,找出降低成本的途径,制定有效的、完整的实施指标和实施计划,制定科学的考核指标体系和激励制度,将检查结果与预算指标进行对比,对比差额,加强控制。

二、施工企业实施全面预算管理的可行性

(一)施工企业具有预算管理的基础

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依据是根据国家或者各个行业制定的预算定额,依据工程所在地的建筑材料单价,所在地的取费标准,投标工程的现场考察情况,再利用预算软件编制而成。项目的预算编完后,企业综合考虑竞争对手的报价方式,以最低单价为依据最终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实际上已完成了预算管理的初步预算,再对其按目标及项目进行指标分解和加入资金预算即可完成全面预算。

(二)施工企业具有预算管理的人力资源基础

根据国家对施工企业资质的管理要求,每个等级的施工资质须具备一定的初、中、高级职称的工程、统计、会计、机械、经济等方面的技术人员,企业的投标报价还必须依据工程预算,施工企业还必须而且也拥有各个等级的工程预算人员。

(三)施工企业具有编制各项预算所需的资料基础

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活动,都记录了别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价等基础资料,只要我们认真统计以往收集的资料,仔细测算其投标次数与中标项目的次数,很容易测算出中标的概率,尤其是各种不同投资规模的工程的中标概率和中标金额。施工企业只有结合当前各种工程的投资规模和实施情况,根据测算的中标概率,通过全面认真分析,才能制定出比较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承接工程任务的指标。不同的工程投资规模,不同的施工环境,导致不同的施工管理费指标和不同的成本指标,企业只有通过全面预算,并结合项目所在地的实际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费用、成本考核指标。

综上所述,加强全面预算管理是施工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充分挖掘内部潜力、不断降低成本和不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和科技能力的重要的管理方法和手段,也是施工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考核指标的关键。

参考文献:

第7篇

(国网日照供电公司 山东·日照)

摘 要:集体企业重组整合以后,电力施工安装类企业成为很多供电系统集体企业中的支柱,长期以来,税收成本在营业总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税收筹划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税收筹划意识欠缺的现状,提出建立“三位一体”全员参与筹划的必要性,认真分析实践中税收政策“三多一少”现象带来的筹划机遇,从具体业务出发,分析了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性,认识到税收筹划在该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巨大作用。同时通过对企业涉税过程的探讨,在税收实务中对施工安装类企业进行合理筹划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 :纳税成本;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

一、目前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

尽管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税收筹划这个概念,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误区、全员参与意识不强的现状。首先,企业经营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关注不足,没有从整体经营成果的角度考虑税收筹划以及相关的问题。当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时,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认为这是财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不能将其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其次,基层操作人员作为业务流程的发起端,丧失了很多可以筹划的机遇。再次,财务人员被动应付、闭门造车,关键时刻往往束手无策。总体来说,企业缺乏高层领导、基层员工、财务人员“三位一体”的协调筹划机制。

2.不当筹划造成额外成本

目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企业整体的考虑不够多,往往只看到短期利益,有时对长期利益缺少关注,对整体效果视而不见,单纯强调节税。如果对税收筹划操作不当,很可能会使企业为税收筹划而支付成本。更甚者,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出现税务风险时,却倾向于寻求到税务机关进行公关,有时可能减少了本期的纳税金额,但是由此可能产生隐藏的税收风险后患无穷,从长期来说会给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3.筹划政策运用不充分

从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的角度来看,工程项目相对复杂、施工量比较大,耗费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并且固定资产的种类繁多,资产价值也很高,这些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运输、办公和机械设备等。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30%以上。以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为例,如此庞大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折旧也会很高。为了全面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从企业大局出发,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存在条目多、政策足、规定细的特点,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费用、预缴方式以及费用临界点等,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二、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且在企业总税负中占较大比重,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行为及其结果都有联系,可抵扣项目的复杂性,令其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核心税种,可以重点考虑寻求减少纳税额、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利用价值

财税[2014] 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所持有的单个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因此企业在购置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地将其计人当期费用,增加费用扣除金额。

案例:企业购置台式电脑共计8000元,其中主机5000元,显示器3000元,企业将此项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方案一:企业1月份将购置的台式电脑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8000元(不考虑残值),使用年限5年,则从2月份起每月计提折1日133.33元,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600元。

方案二:企业1月份将购置的台式电脑,按主机5000元、显示器3000元分别单独记账,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要求,主机及显示器金额可以单独计入当期费用,所以1月份购置的固定资产可计人当期费用的金额=5000+3000=80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一方面加大了当期扣除金额,另一方面由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计提折旧,所以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可以享受到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选择,可充分享受费用抵扣带来税款的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按实际使用年限,税法中对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施工安装类企业固定资产数量较多、价值较高,具有筹划的必要性,在选择折旧期限时,应该尽量采用税法规定范围内较短的年限,较高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税费的所得额,这样既能缩短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回收周期,又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同时还能获得资金周转的时间价值。

2.固定资产大修费用列支渠道的利用价值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存在着各种自然原因和技术原因的损耗,为增加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的大修、技术改造等后续支出时有发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产形成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七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损坏需要较大修理的支出条件,要立足企业实际,作为一项长期摊待费用,自费用支出的次月起,评估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并按使用年限科学分期摊销,摊销期不低于3年。

企业固定资产大修支出评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其二,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尽量在摊销期内费用化,以增加纳税抵扣额。

3.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利用价值

企业所得税征收以年为计算单位,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税费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算偷税。第一,从税收筹划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所得额,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安装类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的,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企业情况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延迟纳税的作用。第二,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第一种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第二种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第三种是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企业应在充分预测评估未来年度盈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认可的预缴方式。

如果评估企业未来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趋势下降,就不再适合使用现行的缴纳方式。反之,如果企业评估未来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趋为增长,则现行的缴纳方式可以继续使用。

4.费用临界点的利用价值

施工安装类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额,因此,企业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范围和标准大小以及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也关系到企业税负比例的高低。

税法规定的有比例限额的费用不能超过限额允许的范围,限额以内的部分要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并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各项费用临界点的控制必须足够重视。

第8篇

本文拟结合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对这个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施工企业税收筹划必要性

目前我国经济建设正在快速发展,全国各地都在加紧各种工程建设。但是近年来,垫资、让利、压价、拖欠等问题使建筑施工企业陷入发展缓慢的境地。为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承揽到的施工任务,相互压低报价,垫资施工的现象非常普遍,致使企业资金紧张,利润微薄,加之建设单位普遍拖欠,施工企业资金更是捉襟见肘。因为利润微薄,企业无法形成自身积累,又因垫资施工,企业资金更加紧缺。为了筹措资金,施工企业不得不通过企业内部集资,银行贷款或企业间拆借资金等方式施工筹措资金,从而加剧了企业的资金成本,更加缩小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更应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税收筹划来缓解压力,扩大利润空间。

二、税收筹划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在税务筹划中,首先应该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充分履行其义务、享有其权利,也就是说只有在遵守合法性原则的条件下,才能考虑少缴税款的种种方式。

(二)财务利益最大化原则

税收筹划的最主要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财务利益最大化,即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除了考虑节税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稳健性原则

一般来说,纳税人的节税利益越大,风险也就越大,各种节减税收的预期方案都有一定的风险,如税制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等。税收筹划应该在节税利益与节税风险之间进行的必要的权衡,以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四)节约性原则

税收筹划可以使纳税人获得利益,但无论由自己内部筹划还是由外部筹划,都要耗费一定的人力,财力和物力,税收筹划应该要尽量使筹划成本最小。

纳税人可选择的节减税收的方式和方法很多,税收筹划中在选择各种节税方案时,选择的方案应该是越容易操作越好,越简单越好。

三、对营业税的筹划

(一)在建筑业营业税与服务业营业税之间做好筹划

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会导致企业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率。当施工企业施工任务不足时,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利用闲置设备去分包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因此,在签订经济合同时,是签订机械租赁合同还是签订劳务分包合同都要慎重。

(二)尽量回避签订甲供料合同

施工企业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施工企业普遍存在由甲方业主供应材料,设备后转账抵付工程款的情况,甲供材必须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甲供设备如果不计入施工产值,就可以不计入营业额交纳营业税。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掌握这些规定,以免给企业增加税负。

(三)营业税的纳税时间的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企业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确认合同收入的同时要计算营业税及附加,建筑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比较复杂。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握好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避免提前纳税浪费资金的时间价值。

四、对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没有明确规定,由企业自行确定,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净残值率有明确规定。施工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时应采用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不应采用高于税法的年限。这样,企业可以及时将折旧费用计入成本,减少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仅可以缩短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还能够将收回的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

另外,由于施工企业普遍采用项目管理,项目经理对工程项目的安全,工期、质量、效益负责,项目经理出于自己项目效益的考虑,推迟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以降低固定资产及周转材料在本项目的提取摊销,虚增当期利润,增加企业所得税的计税基数。因此,施工企业应加强对项目财务管理的检查,使购置的固定资产及时入账,避免企业放弃折旧费用对应纳税所得额的抵扣效应。

(二)对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采取按年征收、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而且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建造合同准则》,施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与费用。据此,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可能地少确认收入,可以延缓支付所得税,从而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

(三)利用集团的优势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

不同的施工合同其利润空间是不一样的,企业集团可以将利润高的施工任务分配给企业所得税率低的子公司或分配给处于亏损期的子公司施工,利用子公司的不同税率或利润弥补亏损的政策,达到降低整个集团公司税负的目标。

合理分配总机构的管理费用。税法规定,企业集团总部为其下属公司提供服务,有关的管理费用可以分摊给下属公司。因此,集团公司可以给税率高的子公司或盈利多的子公司多分配管理费用,税率低或处于亏损状态的子公司少分配管理费用,达到降低企业整体税负的目的。

五、对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施工企业目前对工程项目多采用目标责任成本管理办法,待项目完工后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进行全面考核,根据项目的经济效益等指标对项目负责人进行奖惩;公司本部工资考核根据年度公司任务开发、施工产值、安全质量、经济效益等指标完成情况决定年终奖金。这样往往导致职工收入的不均衡现象,有的项目经理个人调节税税率达到45%,严重影响项目管理者的积极性发挥。所以,施工企业必须进行必要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一)采用分摊筹划法

随时监控项目成本利润情况,提前预支奖金,使职工收入在项目经营期尽量趋于均衡。

(二)异地施工项目尽量办理回所在

地纳税或申请查账征收

根据国家及有关各省市的税法政策,对异地建安施工企业按营业的额的一定比例(各地规定不一样,一般在0.5-1%)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一个5000万的异地项目应计税5000×1%=50万元,而按实查账征收或回所在地缴税肯定达不到这么高的比例。

(三)合理提高职工福利

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考虑在不超过计税工资的范畴内适当提高员工工资,为员工办理医疗保险,建立职工养老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职工教育基金等统筹基金,以国家规定的高限额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降低职工名义工资等等。这些费用可以在成本中列支,同时也能调动员工积极性,减少税赋,降低经营风险和福利负担。

六、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需注意的问题

(一)谨防进入筹划误区

首先,树立依法纳税意识,这是每一个企业应尽的职责和义务,严禁以税收筹划之名进行各种逃避税款的活动,这将于国于己都不利。其次,要避免越位筹划,采取不适当地调节各种收支费用等伎俩,以获取税收上额外好处和不当利益。

(二)做到税收筹划在先

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既成事实,相应的纳税义务便告确立。因此,施工企业在做出重要的经营安排和重大的决策之前,就首先要把税收筹划作为企业总体决策的一项重要内容,紧密结合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事先进行经营结果的税赋情况的预测,选择有利于降低税收成本的最优方案,并依据测算下来的综合情况,进行科学的决策和合理的实施。

(三)树立成本效益观念

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对此,施工企业进行筹划时应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既要注重个案分析,对税收筹划的预期收益与筹划过程中发生成本进行得失比较和效益分析,达到税收筹划的收益大于支出的预期理想效果,又要强化税收筹划的系统性,不单是注重某一纳税环节中个别税赋的高低,而是要着眼于整体税赋的轻重,确保税收筹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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