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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的经济价值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21 17:13: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的经济价值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建筑的经济价值

第1篇

关键词:钢结构;经济性;造价控制

中图分类号:TU391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钢结构建筑在我国已经发展的比较普遍,在很多地区的厂房、住宅中都有较为广泛的应用,并且获得了比较好的应用效果。我国幅员辽阔,东西南北各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有着很大的差别,在钢结构建筑快速发展的过程中,选择合适的结构形式和建造地域对于建筑安全和经济性都有着一定的积极作用。本文主要从钢结构建筑的经济性和造价控制方面进行探讨,研究钢结构的具体应用,希望能够对促进钢结构建筑的快速发展提供一些的借鉴。

1、钢结构建筑相比传统建筑的优越性分析

钢结构建筑之所以能够得到十分广泛的应用,除了大家所熟悉的经济实用之外,还有很多传统建筑无法比拟的优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钢材的抗压与抗拉强度比较高,且钢材构建的自重比较轻

钢结构建筑所使用的钢材自重都比较轻,同时因为钢材自身的抗压和抗拉强度比较高,所以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另一方面钢结构构建的自重轻,能够更好的降低基础费用,运输和吊装的费用也能够相应的减少。特别是在沿海地区或地质条件比较差的地区,这种优势就显得更加的明显,钢结构自重轻的特点可以很好的减少基础的负载,提升建筑的安全性。如在上海、天津这些地区钢结构的使用就比较常见,钢结构优势也可以得到比较好的发挥,钢结构建筑比较普遍。

1.2、在地震高烈度地区,应用更为广泛

在高烈度的地震地区,有设防要求的高层建筑,如果自身的自重可以减轻一半,则相当于降低了抗震设防烈度1度。比如北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如果中等高度的建筑所使用的是钢结构建筑,那么整个结构的自重则会减少1/3,地震作用能够减少30%~40%。极大地提升了建筑的安全性,减少了可能产生的很多危害。

1.3、钢结构的结构占有面比较小,施工的速度比较快

钢结构自身的占有面积比较小,这实际上是增加了建筑的实际使用面积。据统计,高层建筑中的钢结构建筑的占有面积仅仅只是同类混凝土结构面积的28%,使用钢结构能够在增强建筑本身的使用面积,也可以说是增加了建筑的使用效率,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经济效率。另外钢结构自身的特点也决定其施工的速度要快于同类建筑的混凝土施工速度,这可以最大限度的节约施工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也就是减少了施工的成本,有效地提升了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1.4、钢结构自身的质量容易保证,易做成大跨度和大空间

钢结构建筑所使用的构建一般都是在工厂里进行标准化的制造和加工,精度比较高,质量比较稳定。在运送到工地之后工人们只需要依据图纸进行安装就可以,这使得钢结构自身的质量比较容易保证。另外,钢结构的使用也可以有效减少大量的沙、石、水泥堆放施工可能造成的扬尘污染,因此在闹市区或居民区施工,钢结构的优势更加明显,有利于对环境的保护,不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和休息。我们所熟悉的中央电视台综合大楼、上海中心大厦都采取的是钢结构的建筑模式,这些钢结构建筑获得了多方的好评。

2、钢结构的造价控制分析

2.1、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分析

钢结构前期的设计和投资决策是工程造价控制最为重要的关键所在。设计费对于整个工程造价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如果可以很好的抓好这个设计阶段,必将会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首先在设计阶段就要选好设计单位和设计方案,其次要通过价值工程对于设计方案进行优化。价值工程是运用各种相关领域的有效协作,对研究对象的费用和功能进行系统的分析,不断的进行优化创新,使得可以通过最低的成本,更好的实现产品自身的各种功能,以便可以最大限度的提升产品价值的一种科学的方法,在实践中具有很好的应用价值。在进行钢结构建筑的设计过程中应用价值工程,对于造价进行控制,可以将造价和功能两个方面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更好的提升他们之间的比值,确定成本和功能之间的最佳配置,从而做到质优价廉,最大限度的发挥出钢结构建筑的性价比优势。

2.2、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探讨

施工阶段也是进行造价控制的重要因素。在施工的过程中要注意做好各项工作,提升工程造价的控制水平。在工作中首先要强化对于设计变更的有效管理,一般情况下设计变更发生的越早则损失会越小,如果发生的越晚,则损失也就会越大,所以如果一定会发生设计的变更,则应当尽力的提前,以免对工程的造价造成比较大的影响。对于影响工程造价比较大的一些变更,一定要先进行计算,明确可能产生的最大损失,然后再寻找解决方案进行变更。另外要注意强化对于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管理,在工程造价中材料费用是影响工程造价的重要因素,所以所选择的材料是否经济合理,对于最终的建筑造价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在工作中选择符合要求材料的前提下,应该最大限度的争取最低价,工作人员要了解和掌握建材的变动规律,制定好科学的采购计划,重点监控那些对于资金的占用比较大的材料和设备的价格变动情况,使得材料的费用可以降到最低。工作中要规划好采购的计划,明确市场的材料行情,以便可以用最为合适的价格买入材料,提升造价控制的水平。

在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也要加强对于施工进度的控制。在施工的过程中要避免出现浪费的现象,对于各种工种都要科学的进行调配。对于施工机械也要科学调度,减少不必要的浪费,提升工作效率,确保各项工作的合理开展。

3、比较常见的钢结构的种类和计价方法

3.1、门式钢结构和框架结构

目前这类钢结构的计价主要是采取两种形式,一种是按照工程量的清单,另外一种则是套定额。目前大多都没有专门的钢结构计价定额,所套用的定额基本上都是土建定额中的一些零星的子目,这些子目大多和工程实际的情况相差甚远,需要进行计算转化,相对来讲比较麻烦。最为常用的就是工程量的清单报价方法,依据企业定额依据市场定价开展综合报价。

3.2、网架钢结构

对于网架钢结构,它的定价可以参考土建定价的相关的子目,或者是按照吨进行市场的定价。在实践的过程中,一些规格比较标准的矩形的网架,通常也可以依据平米以市场单价进行计价。

4、结语

对于钢结构的工程造价控制主要表现在建材选型、设计方案以及主体资金控制和施工建造等几个阶段的控制,只有做好了这些环节的控制才可以有效的控制钢结构工程的造价。钢结构具有比较强大的生命力,这是由于钢结构自身的优点多决定的。伴随着钢结构的进一步发展,钢结构体系值得在更多的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

参考文献

[1]洪岩峰,王付春.建筑钢结构的经济性能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22).

第2篇

建设一支专业能力强、师德高尚的高效高素质教育团队,一直是各个高校以及社会运行的目标,高校作为担负人才培养重任的基地,要充分践行管理要求和管理框架,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出发,提升认知和社会认同,并且积极落实师德素质。

一、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保持全面性

1.高校师德建设之思想政治理论课专职教师

高校思政理论专职教育是高校政治思想的传递者,在队伍建设过程中,要保证其对于党的路线、方针、理论等有充分的了解,为了有效保证思政教育教师的思想意识,要将其工作的主体地位进行细化[1]。高校要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从招聘的源头做起,结合高校实际需求,选取政治原则以及立场坚定的高效思政课专职教师,只有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才能从多层次和多渠道进行责任培养。

2.高校师德建设之高校管理人员

高校管理人员是高校思想教育决策的直观执行者,不仅具有示范带头作用,而且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在高校实际管理过程中,高校管理人员只有从本质上认同师德的重要性,并且充分践行相关要求,才能在无形中实现教育结构和教育氛围的优化。另外,高校管理人员的工作态度以及对师德践行方式的认同感决定了师德建设的实效性,也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导效力。

3.高校师德建?O之任课教师

在高校教育体系中,任课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最多,也是学生感受师德师风的主要媒介性人物,其师德深度和具体状况对学生的人生观、价值观有着非常深远的影响。另外,专业任课教师的专业性会对学生产生影响,只有思想意识积极向上,且专业能力强的教师,才能在学生心目中树立更加具有威信的教师形象,且对学生的影响也最深。但是,高校尽管已经将专业课教师职业道德要求进行了规定,却没有结合师德实践进行日常化管理,这需要学校结合实际进一步提高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水平[2]。

4.高校师德建设之学生工作专职教师

在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中,专职教师是学生思想方向和学习成长的引导者,其自身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认可和理解至关重要。只有专职教师充分认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且建立高度认同的感受,并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践行社会主义价值观,按照标准规划自身行为和教学路径,才能提高学教学素质教学水平。

二、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保持创新性

1.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要保持导向性

教师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的导向作用非常重要,教师能借助启发式教学和动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并且建构更加有效的教学机制和教学理念,从学生的学习要求和思想教育出发,真正落实教育导向功能。另外,在师德教育开展过程中,首先要确定目标导向,通过规定师德建设目标,确保教师能向着预定的目标努力。其次,要建立政策性导向基准,教师能借助一系列政策,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培养模型之间的互动,从而保证工作的常态化进行以及稳定开展。除此之外,要将自主导向作为重点,教师通过自我内化教育和自我提升,践行服务要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标准[3]。

2.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要运用激励机制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要积极落实师德建设中的激励策略和综合管控要求。首先,要确立民主激励策略,学校要积极建构完整的发展环境,鼓励教师成为决策和管理的核心,建立监督平台,充分发挥教师的主观能动性,落实师德教育和师德规范。其次,要结合实际积极落实榜样激励要求,建立学校内的师德标杆,鼓励并引导教师形成良性的建设目标[4]。最后,要充分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构平等、尊重以及信任的问题处理模式,提高教师办实事的能力。

3.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要依靠制度

要想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下,建构更加完整的师德教育结构和发展模型,就要结合实际情况,落实制度管理。教师的师德培养是一个养成以及固化的的过程,需要结合各种因素。其中,制度管控体系较为重要,要想保证建设进程长效性,就要结合实际需求和师德要求,提高保证机制的管理效果,落实保障机制的长期性和稳定性。在高校教师管理制度中,不仅传递着整个学校管理的基本价值导向,也是师德建设的基本载体和方向性保障。因此,要想师德教育更加贴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要形成制度化的建设机制,确保师德建设任务得到有效落实[5]。

4.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要实现转化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景下,要想提高师德建设实效性,就要针对教育结构的转变一定程度的关注,结合实际需求和管理目标提高管理要求,从心理学角度分析高校师德教育,是教师思想结构逐步转化后形成的。首先,是认知的转化,对于德育,是在教育基础上,从理性思想和意识层面的转变,从而对事物产生一种新的看法和观点。其次,是态度的转化,教师在对德育进行深度分析并贯彻落实时,要秉持着相对稳定的态度,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和基本观念。最后,是行为的转化,从思想意识到行为,需要一个过程,从解冻期、消融期再到冰冻期,经过长期的管控和维护,才能在高校师德教育过程中实现自身素质和能力的发展。

5.基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高校师德建设要结合信息化

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时代背景下,要结合网络结构和新媒体平台,提高师德教育的实际价值,真正从网络中提炼新型德育培养机制,确保教师队伍能在网络平台中实现师德教育的良性发展,结合信息化要求和信息化发展路径,建构更加有效的网络运行平台。

第3篇

一、西方现代建筑与我国古代建筑存在的差异

从建筑布局的角度上看,西方建筑都是开放式的单体空间向高空发展,与中国古代的封闭式的空间格局形成鲜明的对比,如中国的四合院都是封闭式的格局部落,而西方的建筑像法国巴黎卢浮宫,都是采用体量的向上扩展与垂直叠加,由富于变化的形体形成了雄伟壮观的整体,属于典型的西方轴线建筑,而中国式的古代建筑代表故宫则是单个房屋形成的气势恢宏的建筑群体。另外西方的建筑从古希腊罗马时代开始,就广泛地使用了门窗以及柱廊等建筑构件,从而增加了信息的交流度,同时还突出了建筑的实体形象。

二、我国古代建筑在景观设计上的应用

(一)我国古代建筑的屋顶样式以及房屋的结构

总体而言,我国的古代建筑以木质结构为主体,砖瓦石是作为辅料发展起来的。从建筑外观而言分为上、中、下三层,上层为屋顶,下层为基座,中间一层是柱子。另外,还有一种构件是斗拱,是层层叠叠组合的以及木块纵横穿插。这种构件是东方建筑所特有的,既能够承载屋内的梁与天花板,又具有非常典型的装饰效果。另外,中国的古代建筑样式多样,也代表着不同的等级。等级最高的是庑殿顶,特点是前后左右共四个坡面,交出五个脊,另外还有攒尖顶等。所有古建筑的屋顶皆具有优美舒缓的屋面曲线,这种艺术曲线非常有特色,是先陡急后缓曲,形成一个漂亮的圆弧面。不仅易于屋顶合理地排除雨雪,而且受力也比较均匀。

(二)我国古代建筑木材的巧妙使用

与西方古代建筑相比较,中国的古代建筑在材料的选择与使用上非常偏爱木材,并且以木质结构为主,几千年来皆是如此。木构建筑用的是有机材料,它的损坏表现为糟朽、腐烂。木构建筑的这个特点,决定了木构建筑需要经常不断地进行有针对性的、规模不同的修缮。只有经常维修,才能让古建筑长葆健康。而我国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木构建筑非保国寺大殿莫属,地处潮湿的浙江东部沿海,另外整个环境湿润,生物多样性丰富,并且在大气与生物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下,大殿难免会出现渗漏与糟朽的现象。大殿能够历经千载而不倒,对其多年的维护与修葺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木材作为我国古代建筑的典型材料,在现代的建筑中也得到巧妙使用,比如上海世博会,挪威的建筑师巧妙地运用了很先进的木胶合板技术,这种技术有以下优点,比如可以保留木材本身的亲切质感,同时也可以做成比较大的建筑构件,另外考虑到文化的切入点加上建构上的材质,树木的概念也为挪威馆的官方承办方所接受。这届以大自然为主题的世博会,让人们亲切地体会大自然的风情万种以及美轮美奂。挪威世博馆的设计,完美地将自然与建筑融为一体,而且每种风景的景象都是在积极探索这种关系,比如健康能源的使用、可持续材料的应用等。挪威世博馆还曾有一种大胆的想法,即将这种木胶合板与中国竹子粘合在一起组成材料称为黏材,这种材料在未来的建筑与室内装饰将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三)优美的轮廓———我国古代建筑

中国古代建筑以变化多样的形式以及优美的轮廓而引人注意,怀旧的同时也力图在风格上与时代接轨。而加州学派的领导丘奇的作品中真正鼓舞人心的也不是构成的秩序,而是自由的设计语言以及设计本身、场地和雇主要求之间的精妙平衡。苏州的地方古建筑风格具有深厚的思想文化,另外城市公园风格的多样性也体现了中国古代建筑的优美柔和的轮廓和变化多样的形式,有人也戏称为“苏州的风格、现代气息”。

(四)玻璃瓦在古代建筑的巧妙应用与现代的景观设计的结合

玻璃瓦作为一种新型环保太阳能建材,可能连古代那些匠心独运的建筑师都没有意识到这不起眼的琉璃砖瓦片会造福着千千万万的人类。这种透明的玻璃瓦主要由普通透明玻璃和黏土做成,可双弯曲,与传统的建筑标准是一致的,重量也跟普通瓦片相同,但寿命要比传统瓦片长,既抗紫外线,又具有高耐腐蚀性。不过玻璃瓦本身单独使用并不能达到节能环保的作用,还需要在其下方铺一层特殊的热吸油毡,再加上太阳能系统一齐使用。

(五)彩画以及色调在古代建筑中的应用

我国古代建筑的彩画历史悠久,并且通过不同的雕塑与壁画的表现手法以及独特的艺术风格成为我国的艺术瑰宝,另外也成为中国固有的建筑艺术。我国古代建筑中,除了建筑物本身的构件非常吸引人外,其内外的色彩斑斓的装饰及典雅庄重的壁画也是非常吸引人的地方,因为正是有了彩画才让古代建筑显得气势恢宏和金碧辉煌。同时作为一种极其重要的装饰技巧,彩画从古代延伸到明清,在园林建造与宫庙建设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而最能代表彩画的工艺水平的当属北京的故宫,其属于清宫式建筑的典型代表,而在故宫内也随处可见大量的清式彩画,一般殿内都使用了和玺彩画,这属于一种比较高档的彩画,一般都是镶在主梁和廊柱上,而且只有比较高贵的皇宫才可以见到这种高级的彩画装饰。

三、结语

第4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竞争战略;构建;竞争力

中图分类号:C2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引言企业的经营战略是企业一定时期的发展方向、总体策略、经营谋略,对企业发展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制定适合中小型建筑企业的经营战略,是构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首要前提;企业有了准确的经营方向、市场定位、优势的产品,企业才能持续健康地发展。

一、确立集中一点战略

中小型建筑企业要采取集中一点战略,做强主业,突出主业的特色,提升竞争优势。

由于中小型建筑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各种资源相对贫乏,因此不一定适宜搞多元化经营,经营多元化只能分散经营的精力和分散有限的资源,其结果可能是主业没做强,其它的业务也没做好,业绩平平,毫无特色。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中小施工企业决不可与比自己强大的施工企业集团展开全面竞争,而应扬长避短,避实就虚,从本企业没有优势,也很难做强的领域中主动退出,作到有所不为。采取集中一点战略,集中有限的资源,把主业做精,做强。使自己在工程质量上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好,进度上比竞争对手做得更快,成本上比竞争对手更低,善后服务上比部分对手更优。突出自己的特长,形成自己的特色,在建筑领导中这种比竞争对手更强的特长和特色,就是企业竞争中的优势,不断强化这种优势就可以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能力。

二、确立特色经营战略

树立正确定位、特色经营的理念,就是要依靠特色参与竞争以求自下而上和发展。我国建筑业市场需要解决过度竞争问题:一是进行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二是形成差距化生产。从企业的角度看,前者是定位问题,后者是特色问题。对中小型企业来说发展专业化生产能力是比较现实的,只有形成自己的特色,才能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一)产业内组织结构的调整

中小型建筑企业要想健康的发展,必须在整个产业内部找准自身的位置。这也有赖于整个建筑业规模结构的调整。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筑业的企业规模结构应该是刚性的,即各类企业所占的比例应该是相对稳定的。其中,大型企业为少数,集中资金、技术和管理的规模效应,可以跨地区承包;而占绝大多数的中小型建筑企业,按地区分布,从总承包人手中分包业务。这种刚性的企业结构不仅能实现建筑业生产力的优化组合,而且能够保证正常的建筑市场运行秩序。适应这一规模结构的调整,中小型建筑企业应该通过资产重组,调整自身在产业及市场中所处的地位,在大公司的带动下开展业务。

(二)差距化生产

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而言,发展专业化生产能力比较现实,只有向小而专、小而精、小而特、小而优的方向发展,才能在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

根据建筑工程服务的特点,建筑业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朝着项目总承包的方向发展,以管理、技术、资金、知识为经营基础,为项目业主提供整体综合的工程服务,满足现代项目业主对建筑业提出的新的需求和更高的要求,并在工程项目总承包层次,在总承包市场上进行规模竞争或集团竞争。而中小型建筑企业则是向专业化、特色化、精益精简方向发展,市场经营方式主要是围绕大型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在专业分包层次,在分包市场上展开竞争。以项目总承包为主的核心层大型企业,将项目总承包工程中的相关专业工程向与之合作的专业分承包企业扩散,逐层分包,从而形成分层竞争的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

中小型建筑企业通过这种专业化发展,本身就可以汇集专业技术人才,形成专业特色,提高专业工程质量,降低企业的成本,从而能从工程项目中获取利润。而且,这种分层竞争的建筑业企业组织结构,界定了建筑业大型企业与中小型企业不同层次的竞争空间,可以避免产业内各类企业间全面的过度竞争,获得专业化分工协作的规模经济效益。中小型建筑企业在这种竞争环境中可以全面提升自己的竞争力,并最终在某一领域内形成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三、确立协同竞争战略

由于建筑市场的不规范,许多建筑企业或者习惯于寻找保护、竞争意识淡薄,或者靠自相残杀、“窝里斗”、压级压价等恶性竞争手段争夺工程项目。面对全球化的竞争,要转变“商场如战场,竞争即战争”的思维定式,与供应商、用户乃至竞争对手建立战略伙伴关系,将各自的优势综合起来,努力开拓市场,分享利益。因此,在竞争策略上,需要关注企业间竞争――合作的基本原则及策略、企业战略联盟的组成及运行、竞争――合作中的利益协调及风险防范等问题。例如,加强与外地承包商合作,以尽快适应外埠承包商的经营模式,从承包方式、融资渠道、管理程序等方面对接,学习和研究他们的先进经验,熟悉竞争规则,提高竞争力。

四、几种合作关系的建立

(一)基于业务外包的劳务合作

中小型企业应对外部环境,最重要的就是定位。行业环境决定企业行为,而企业行为又决定企业竞争优势的获取。企业只有在正确的定位下,才能在和其他企业竞争中胜出,在这个基础上才能去造就、拓展核心竞争力。中小型企业即使在无法和大型企业竞争的环境下,仍然可以选择补缺市场、或者选择中小企业之间的合作,甚至与大型企业合作。在企业的发展中,选择自己具有相对较强的技术或市场空间,集中企业的优势资源,专注于相互关联的某几种产品的生产,走专业化经营外包业务的道路,这无疑是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明智之举。

作为建筑企业,走专业化经营的道路,实施归核化战略,把经营的重点放在核心行业价值链上自己优势最大的环节上,就要强调外包。对中小企业而言,这里的外包不是指导的把自己的非核心业务外包给供应商,而是重视外包其他企业的非核心业务。中小型建筑企业完全可以凭借自己的地域优势和资源优势,取得外包业务,并把此类业务作为本企业的核心业务。作为资源有限中小型建筑企业更应该将资源集中于某一领域内以强化在该领域内的竞争能力,创造竞争优势。

(二)基于战略联盟的合作

从各个方面来看,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所以中小型企业之间积极地建立战略联盟可以较快地提高整体的核心竞争力,缩小与大型企业的差距,从而拥有与大型企业竞争的能力。在此过程中,任何一方都可以获得获得学习取长补短的机会,加速核心竞争力的构建。

比如联合投标,就是中小型建筑企业组成战略同盟的一种主要方式。有些工程招标要求较高,许多中小型企业被拒之门外,通过这种方式,实力相对较弱的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就能符合投标的基本条件。

(三)基于知识联盟的合作

中小型建筑企业通常都面临技术和经验的不足,要想顺利完成较大规模的工程施工,仅靠企业现有的技术力量是不够的,因此加强企业的技术力量成为迫切之急。

对于中小型建筑企业来说,对外聘请技术和管理人员虽能解决一时之需,但不是长久之计。培养相对固定的知识联盟是中小型建筑企业值得探讨的一种方法。由中小型建筑企业与当地相关院校、设计院、科研院所结成知识联盟,企业派人员到各个单位去学习培训、现场观摩,迅速吸收施工所需知识,而建筑企业可以为以上单位提供科研和实习的便利,在实际施工当中为各单位提供检验新技术、新工艺的机会。对施工中出现的新问题,则由各个单位视情况派人员参与解决。通过这种知识联盟可以有效的共享联盟内的各种知识,帮助解决施工中的各种问题,提高职工的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5篇

文化基因最早是由闵家胤、刘长林、米文平等中国著名学者提出的,主要指的是对中华民族历史及文化产生过重大影响的思维方式及心理底层结构。基于文化基因的基本理论,任何系统的发展发育都必然会受到相应基因的合理控制,而文化系统也是如此。其实,在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优秀的文化基因早已奠定了中华民族文化坚实的基础,而中华文化信息库也是在那个时期逐步建立起来,并以不断增益或减损的过程慢慢积累、遗传下来。与此同时,不同的文化影响及文化存在是核心价值观凝聚的价值与取向,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又是文化性质与方向的决定性因素,它必然是在民族文化的心理底层结构及思维方式中形成的,因此,只要抓住这一关键,就能牢固各族人民共同信仰及团结奋进的道德基础。

一、传统文化的继承之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价值核心

儒家作为中华传统文化的主流,其核心价值观起源于夏、商、周礼乐中蕴含的文化,而后由孔子奠定了其思想基础,并由董仲舒进行后续的完善与发展,最终在西汉的武帝时期逐渐形成了以三纲五常为核心的文化。历史的发展说明了一个国家的强及盛和核心价值观所发挥的作用有较为密切的内在关系。根据史记显示,周王朝荣辱兴衰和周公制礼的作乐内容有紧密的关联。其中,周公制礼的礼乐本主要是以亲亲、尊尊为两条主线。亲亲是根据血缘关系来划分的亲疏远近,而尊尊则是根据政治爵位层级来划分的尊卑贵贱。孔子的这种思想由董仲舒作了相应完善后进行了弘扬,同时还按照儒家思想合理提炼出了三纲五常的文化价值观来对人际关系进行规范,从而成为了一种融合了儒家思想的意识形态。基于上述认识,每个社会的稳定都会有它的文化核心价值观,故将儒家思想作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凝聚的关键,可在促进社会稳定及国家统一方面起到重要的积极作用。但也需要注意,传承并不是一味的一成不变,而是继承那些存在永恒价值、符合当代意义、跨越国度、超越时空的精神文化。

二、文化传承的反思之核心价值观的践行文化根基

钱穆(著名历史学家)曾经说过:文明偏于外,为物质方面。文化偏于内,则为精神方面。其中,文明可向外发展、传播、接受,而文化则是由群体的内部精神不断积累产生。因此,文化不仅仅只是活在发黄的古典书籍、残缺的曲谱以及壁画中,而是活在这个14亿人口的中华民族的心中,是中华民族的信仰、血液,也是各组人民的精神家园。在十七大六中全会上,以文化强国为主要战略任务,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建设作为文化发展核心是会议上的重要研究内容之一。其中,核心价值观的体系建设主要是指形态意识的本质体现及和谐文化根本、先进文化精髓等。综上,中华民族文化是各个民族的共同记忆,必须筑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实践文化根基,从而才能以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方式来重建民族的文化价值信仰。

三、文化自信的重塑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践行路径的选择

从文化角度进行分析,培养人们的核心价值观不仅可以传承传统文化优秀的基因,还能促使文化自信向文化自觉走去,从而达到由认知及认同、共识逐渐发展为统一行动的效果。以下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路径:

(1)积极弘扬民族和谐文化,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从而达到文化强国的目的。弘扬和谐是中华民族一直以来的追求。其中和谐思想不仅是历史文化价值的紧要维度,还是中华文化信息中优秀的基因,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总体布局是促进文化的建设关键,因此,从国家的角度分析,我们应积极弘扬传统文化与和谐思想文化,以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2)促进德法相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第6篇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劳动价值论

马克思以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劳动价值论以及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的政治经济学,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方式与马克思当时所面对的情况有本质不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能直接解释和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部经济问题。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展劳动价值论的思考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生产新增价值的劳动,界定好了“生产劳动”,也就界定好了新增价值的源泉。所以从理论上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是研究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首要任务。

马克思在研究生产劳动时,从两个角度界定了两对概念。一是从是否生产出物质产品的角度将劳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一类是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前一种劳动称为物质生产劳动,后一种劳动称为非物质生产劳动。二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界定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认为只有与资本相联系、能够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定无疑是科学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对于马克思时生了很

大变化,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与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有本质上的差别,加上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带来了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与换代,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改变了生产劳动方式。在这些情况下,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界定已不能反映现阶段生产关系的新特征。因而有必要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

首先,必须把“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区分开来。我国理论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等同于物质生产劳动,这种界定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又撇开了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这样的所谓“生产劳动”可以套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从而失去了界定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意义。马克思在界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时,不是从劳动成果的物质规定性来界定,而是从劳动过程能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界定。只要劳动过程能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不管该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还是非物质生产劳动,它们都是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说过:“如果可以在物质生产领域以外举一个例子,那么,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生产工人。校董不把他的资本投人香肠工厂,而投入教育工厂,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变。”马克思还说:“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佣,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么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可见,马克思把不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教员和演员的劳动也算作是生产劳动,这说明,马克思已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明确区分开来了。我们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时,虽然不能完全照搬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范畴的具体界定,但可以运用马克思的界定方法。对应马克思在界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时是从劳动过程能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界定,我们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时,就应当使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也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也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区分开来,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加以扩大。

其次,必须使“生产劳动”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马克思还说:”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同一个歌女,如果她是由一个企业家雇佣,在企业家的指挥下卖唱,而以赚钱为目的的她便是一个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这两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榨取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者才算作生产劳动者,这就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也必须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这样才能使前后两个“生产”一致起来。就是说,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只能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来达到。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里有两种需要,一种是物质生活需要,一种是文化生活需要,物质生活需要只能由物质生产劳动来满足,文化生活需要只能由精神生产劳动来满足。所以,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来考察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包括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两个部分,如果把生产劳动仅仅说成是物质生产劳动,那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只能说成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了,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不能算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过来说,如果你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算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个方面,那么你就必须把精神生产劳动也算作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因为仅仅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是不能满足文化生活需要的。虽然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行业的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其劳动成果也能满足人们一部分文化生活需要,但这并不是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产品本身直接满足的,而是由文学艺术工作者、各种理论工作者生产的精神产品满足的,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产品不过是人们消费精神产品的工具或媒介。总之,如果仅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说成是物资生产劳动,就无法回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由什么劳动来满足。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定义如下: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就是能直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中工人、农民及管理者的劳动;商业部门中的包装、保管劳动;运输部门的货运劳动;教育部门教员的劳动;科学家、文学家、各种理论工作者、各种艺术工作者的劳动;旅游、医疗卫生、美容美发、与生活或生产有关的修理服务等部门劳动。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对商品范畴的外延加以扩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考察的商品属于物质产品,考察的价值是凝结在物质产品中的价值,考察的价值创造也就是物质产品生产部门(马克思区分为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包含三次产业中的第一、二产业)的价值创造,而将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获得的价值归结为价值让渡和再分配。这在马克思生活时代,第三产业不发达且所占比重不大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处理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当今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我国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越过40%,一些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超过第一、二产业总和的情况下,再不承认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已无法解释现代社会价值的来源,也会使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失去理论依据。

承认了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就需要从理论上将第三产业的成果纳人商品的范畴,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商品区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也可以在将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区分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将商品区分为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

工业、农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属于有形商品,商业部门中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部门的货运劳动生产的商品是一部分有可能被损坏而因为商业部门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部门的及时运输而没有被损坏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如果失去了包装、保管和运输劳动,其使用价值就会消失,从而其价值也就不能实现,所以这部分产品应当算作包装、保管和运输劳动生产的商品。教师、科学家、文学家、各种理论工作者、各种艺术工作者生产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或精神商品。旅游、医疗卫生、美容美发、与生活或生产有关的修理服务等部门生产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价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说明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意味着进人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非劳动产品进人交换领域成了商品,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这里遇到了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如农贸市场的野生动植物、旅游市场的自然风光、矿产开发市场的各类矿产资源等等,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些自然资源都不是劳动产品(将这些自然资源变成商品需要付出的开采、运输等劳动相对于其实际应有的价值小得可以忽略不计),都没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能成为商品,因为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可见,大量非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事实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对“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两个判断的一个做出修改,要么改变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要么认为商品可以只具有使用价值一个因素。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改变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否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的判断又会遇到矛盾:如果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不具有价值,那么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在交换中事实上获得的巨大的交换价值又是什么的表现形式呢?

不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除了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产生上述矛盾,还会在实践上促使人们不加约束地掠夺自然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阻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要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就必须对价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说明。本文认为,可将特定时期社会总商品的价值区分为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的价值、物化劳动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三部分,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改为“劳动是新增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的价值的大小可以通过假定人类活劳动生产与进人交换领域的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等量的相同使用价值所需消耗的一般人类劳动来换算。于是,我们在这里得出一个新的判断:劳动始终是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依据。

四、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做出合理的解释

第7篇

摘要:作为中亚最大的转型国家,哈萨克斯坦的国情和中国有相似之处,其助学贷款的优点体现在两元化的助学贷款、灵活的担保模式、充足的额度、可操作化的获得资格、人性化的还款宽限措施和灵活的还款方式,同时在未覆盖生活费和利率较高方面存在可改进的空间。对中国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借鉴可能是:加快发展商业性助学贷款,建立专门的金融担保公司,增加助学贷款的额度,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可操作化的获得资格细则来有效鉴别贫困学生等。

关键词: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担保;学费世界上已有70多个国家推行助学贷款政策,发达国家如美、英、日、德,发展中国家如印度、巴西、南非、加纳、泰国都实行了助学贷款,以资助贫困学生完成大学学业,顺利地形成和积累人力资本。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由于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等教育的转型,前苏联各加盟共和国和东欧这些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国家先后都开始推行助学贷款,以适应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要求,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有不少教训值得吸取。近年来,有些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已经被国内研究界所关注,并形成一些研究成果,如俄罗斯[1]、匈牙利[2]和拉脱维亚[3]的助学贷款政策的介绍、评价和借鉴等,但关于中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研究还没有开展。中亚国家是除俄罗斯以外和我国接壤的经济社会体制转型国家,其国内主体民族和我国一些少数民族属于同一民族,如哈萨克斯坦的主体民族和我国的哈萨克族是同一民族,吉尔吉斯斯坦的主体民族和我国的柯尔克孜族属于同一民族。近年来这些中亚国家加入上海合作组织以后,和我国政治、经济、教育交往密切,人员往来频繁,国情上也有不少相似之处。因此,了解中亚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并和我国助学贷款政策做一比较,从中汲取有益的部分进行借鉴,是有一定的实际意义的。本文选择了中亚最大、金融和教育最发达的国家――哈萨克斯坦,对其助学贷款加以介绍、分析和评价,最后提出了对我国助学贷款改进的借鉴。

一、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的发展对助学贷款的需求哈萨克斯坦自独立以来,高等教育开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行改革,到今天已经比较发达而且市场化程度很高。根据2007年的数据,国立高校有53所,而私立高校有121所,私立高校占所有高校的比重达到70%,这个比例在世界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中都是比较少见的。享受国家教育和财政资助的学生为12.99万人,而自费学生为63.85万人,自费学生占到了学生总数的83%。[4]私立高校的普及和在整个高等教育机构中的高比重决定了哈萨克斯坦的大学学费整体处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在私立大学中收费最贵的高校是哈萨克斯坦-英国工业大学,每年学费为8000美元到12000美元之间,其次是哈萨克斯坦管理、经济和预测学院,每学年的学费为3000到5000美元,2009年国立大学的收费标准也已经不低于每学年2500美元。[5]

2012年哈萨克斯坦人均国民收入为9730美元[6],国立大学的学费约占人均年收入的25%,对于普通的哈萨克斯坦家庭来说还能够负担,但私立大学的学费已经占到其人均年收入的一半左右,而且私立大学在整个高校体系中的比重还比较高,这对于普通的哈萨克斯坦家庭来说已经是一个比较沉重的负担,尤其对那些贫困家庭的学生来说,公立大学学费就存在较大压力,更不用说私立大学了。

针对这些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大学学费的资金需求,哈萨克斯坦政府联合商业银行主要推行了两类贷款,一类是比较优惠的政府补贴的政策性助学贷款;另一类是没有政府补贴的商业性助学贷款,分别适用于不同的借款学生群体,以下分别从助学贷款的获得资格、额度、利率、还款期限、担保形式、经办机构等方面加以介绍、比较和评析。

二、政府补贴的助学贷款――安联银行(Alliance Bank)的国家软借贷助学贷款安联银行是哈萨克斯坦针对学生的国家软借贷计划的银行,这项国家软借贷计划是暗含政府补贴的一个政策性助学贷款项目,该助学贷款项目的制度设计如下。

助学贷款的主要申请对象必须是具有哈萨克斯坦国籍的本科生和硕士生,以及学习职业课程的学生,如基础医疗教育等。由于是政府补贴的助学贷款项目,其还规定了比较严格的条件:首先要符合哈萨克斯坦教育与科研部制定的在学标准,学生的社会身份状态应是孤儿或者没有父母照顾的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之中至少一方是残疾人或者已经退休,来自于一个大家庭、单亲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借款学生如果有信用违约记录或者已有其他贷款则不能申请此贷款;贷款货币为哈萨克斯坦坚戈(哈萨克斯坦货币:英文TENGE,哈萨克语тенге,2014年10月30日汇率为1美元约等于180坚戈);贷款额度等同于学费数额,但需要有学费发票证明;有效年利率为9%;贷款期限最长为17年,但毕业后10年必须还清贷款;就读期间以及毕业后一年内不用还款,服兵役给予最多一年的宽限期,考上研究生给予最多两年的宽限期,如果生育需要照顾孩子则最多给予3年的宽限期;如果发生还款违约则处以违约金额0.3%的罚金,但最多不超过每年贷款数额的10%;不允许延期还款;如果提前还款,最小提前还款应不少于每月还款额,提前还款没有罚金,可以按月还款,也可以按年还款,由借款人选择;还款方式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非现金方式;如果可能的话,借款人可以提供不动产担保,如果没有不动产担保,则由金融机构来进行担保。[7]

三、纯商业性助学贷款――海力克银行(halyk bank)的助学贷款基本上所有学生都可以申请这种贷款,贷款主要用于学费支出,而且是由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转入学校账户,借款学生不直接经手贷款;贷款期限从 3个月到120个月不等;助学贷款年利率为15%;贷款货币为哈萨克斯坦坚戈;贷款额度从150,000坚戈到9,000,000坚戈 (不需要收入证明),最高可到30,000,000坚戈 (需要收入证明);参与人不能超过两个共同借款人,属于担保贷款,通过不动产(商业性和非商业性均可)或者金融机构来进行担保;手续费为贷款金额的 1%。

需要提供的借款文件包括:借款人、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未成年借款人的出生证明(公证的文件),入学协议,共同借款人的最近6个月的收入,共同借款人的最近6个月的退休金账户,居住证明,全国统一测试的证明文件,学生的学业成绩单,其中包含专业、年级和课程的内容。[8]

四、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制度设计评价

哈萨克斯坦的金融体系深受俄罗斯商业银行制度的影响,打下了完善的金融体制基础,在中亚国家中被认为是最佳的,基本达到了国际标准。[9]同时外资银行较多,如上文介绍的第一种政府补贴的政策性贷款的入选经办银行――安联银行就是一家外资银行,金融产品的研发设计、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水平都比较高。这些因素决定了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很有特点,而且市场化程度很高。其助学贷款的突出表现就是资助到位,还款保障足够,具体的优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两元化的助学贷款并存

既存在政府补贴的政策性助学贷款,也存在纯商业化的助学贷款,能够充分满足借款学生的实际需要。作为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中亚国家,哈萨克斯坦的高等教育中国立高校和私立高校、国际合作高校并存,而且私立高校远远多于国立高校,由于私立高校不可能主要从政府那里获得办学经费,学费收入成为其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因此学费普遍较高。国际合作高校则由于其师资很多来源于外国,人力成本较高,另外按照国际化的标准办学也增加了其办学成本,这也客观上要求收取较高学费。而大学生则来源于不同家庭,有的家庭条件较好,能够负担得起从国立大学到私立大学甚至国际合作大学的学费,而贫困家庭的学生则可能连国立大学的学费都无法负担,因此助学贷款也就分为政策性和商业性助学贷款两种,以满足不同经济水平的群体的客观需要。

两种助学贷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获得资格、额度、利率、还款期限上。政策性贷款获得资格更加严格,额度较低,利率较低,还款期限更长;而商业性助学贷款则获得资格宽松,额度较高,利率较高,还款期限较短。

(二)灵活的担保模式

哈萨克斯坦的助学贷款无论是政策性的还是商业性的,都需要提供担保,优先要有不动产的担保,否则就由金融机构来进行担保,适应了不同学生的实际情况,这是和其他国家不太一样的地方(很多国家的政策性贷款不需要担保,如中国的校园地助学贷款、英国的学费助学贷款和生活费助学贷款等)。这样做的好处就是一方面切实保障了经办机构――商业银行的利益,使得商业银行非常乐意从事助学贷款业务;另一方面,在担保的标的物上又比较灵活,首先要求不动产,因为即使是贫困家庭,不动产往往还是有的,如果不动产都无法提供,则由专门的金融担保机构统一为借款学生提供担保。这种做法非常市场化,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哈萨克斯坦金融业达到了一定的发达水平,较高的金融管理水平为助学贷款的良性运行提供了保障。

(三)贷款额度比较充足,保障条款到位

两种助学贷款的额度都比较充足,政策性贷款额度等同于学费水平,而商业性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30,000,000坚戈(约16.6万美元),这不用说是国立高校和私立高校,即使是最贵的国际合作高校,也足够满足学费支出了,而商业银行之所以敢于发放这么高的助学贷款额度,关键的原因在于保障条款的到位,包括担保机制(不动产和金融机构的担保)、信息对称机制(各种高校和借款人证明文件的提供等)等,这使得助学贷款的风险被控制在一个较低的水平上,提高了商业银行经办助学贷款的积极性。

(四)可操作化的贷款获得资格

世界各国政策性助学贷款的一个操作难点就是获得资格的规定。若获得资格规定得较为模糊,如只规定家庭确实困难,这样做的好处是操作简便,缺点是不容易界定清楚贫困生的范围,使得一部分非贫困生也获得了助学贷款,享受到了政府给予助学贷款的补贴。获得资格如果规定得较为复杂严格,可以清晰地界定贫困生,杜绝了非贫困生搭便车的情况,但这种做法对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环境要求较高,如纳税情况、财产登记情况、工资及非工资收入情况都要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而发展中国家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往往不具备调查清楚这些情况的能力,或者调查清楚这些情况需要花费的成本很高,因此很难照搬发达国家对于助学贷款获得资格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在这方面做了一个很好的探索,其不按照发达国家的思路,从税收、财产、工资等方面着手,而是从孤儿或者没有父母照顾的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之中至少一方是残疾人或者已经退休,来自于一个大家庭、单亲家庭或低收入家庭这些很容易调查清楚的条件着手,这种做法基本就可以清楚界定贫困生,同时认定成本又很低,为发展中国家规定助学贷款的获得资格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新思路。

(五)人性化的还款宽限制度和灵活的还款方式

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在还款方面有非常人性化的规定:首先是就读期间以及毕业后一年内不用还款,这也是中国现在实行的还款宽限制度的一部分,但其还有更加细致的规定,如服兵役、考上研究生甚至生育需要照顾孩子等情况都包括在内,这切实考虑到了借款学生的实际情况。因为对借款学生来说,大学毕业以后数年正是他们最需要用钱的时候,很多人会在数年内成家、买房、生育,这些支出和还款的负担交织在一起,压力确实较大,而宽限期的规定给予借款学生缓冲的时间,这往往有利于助学贷款的顺利归还。另外,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可以按照月份和年份来还款,可以是现金或者非现金方式,给了借款学生根据自己实际收入情况灵活安排还款的选择。如按照年份还款的方式就非常好,因为年底往往有一定数额的年终奖金,会大大缓解每月还款的压力,进而降低了还款的违约可能性,实际上也有利于经办的商业银行。

除了上述比较有特色的制度设计之外,参考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经验,哈萨克斯坦的助学贷款也有一些可以改进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其一,助学贷款没有覆盖贫困学生的生活费。无论是安联银行的国家软借贷助学贷款还是海力克银行的商业性贷款,都只是个学费贷款,贫困学生的生活费还没有被覆盖到。世界上很多国家的助学贷款都是分为两种,一种是学费贷款,一种是生活费贷款,如英国[10]、拉脱维亚[11]、泰国[12]等国,这能够充分满足借款学生的实际需要,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中国的助学贷款也没有覆盖到借款学生的生活费,也存在改进的必要。

其二,利率较高可能导致还款负担沉重。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比较市场化本来是助学贷款的优点,因为这样效率比较高,但过于市场化就成了缺点。哈萨克斯坦两种贷款的利率都不是很低,政策性贷款的利率为9%,纯商业性贷款的年利率更是高达15%,这和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的助学贷款相比都是较高的,而且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额度普遍较高,再加上还款期限不是很长,尤其是商业性贷款,还款期限只有3个月到120个月。高利率、高额度和不算很长的还款期限综合决定了还款负担可能会处在一个较重的水平上,导致助学贷款的坏账率增加,影响助学贷款的长效稳定运行,这是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的一个隐患。相比而言,中国的助学贷款年利率虽然实行商业贷款利率,现在的水平是年利率为6.55%,而且在校期间还是由政府贴息,只有毕业之后才自己负担利息,这种设计减轻了借款学生的还款负担,对助学贷款的长效运行是有益的。

五、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制度设计对中国助学贷款的借鉴哈萨克斯坦两种助学贷款和中国助学贷款的比较如表1所示。表1哈萨克斯坦和中国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比较

国家哈萨克斯坦中国种类商业性贷款(以海力克银行为例)政策性贷款(以安联银行为例)政策性贷款获得资格所有学生符合哈萨克斯坦教育与科研部制定的就学标准;社会身份状态应是孤儿或者没有父母照顾的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之中至少一方是残疾人或者已经退休,来自于一个大家庭、单亲家庭或低收入家庭;如果有信用违约记录或者已有其他贷款则不能申请此贷款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额度150,000坚戈到9,000,000坚戈 (不需要收入证明),最高可到30,000,000坚戈 (需要收入证明)等同于学费数额,由学费发票证明本科生每年8000元,研究生每年12000元利率年利率为15%年利率为9%在校零利率,毕业后同商业利率还款期限3个月到120个月最长为17年,但毕业后10年必须还清贷款毕业后6年(生源地贷款为10年)担保形式不动产(商业性/非商业性)或者金融机构来进行担保可以提供不动产担保,如果没有不动产担保,应由金融机构来进行担保无担保(生源地贷款需要父母担保)经办机构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注:中国的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种,两种贷款的制度设计基本是一样的,仅在还款期限和担保形式上有区别,表中介绍的是校园地助学贷款的设计,生源地助学贷款有不同的条款在括号内注明。

综合两国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不同点,并结合中国的国情,提出以下对中国助学贷款制度设计的借鉴。

(一) 加快发展商业性助学贷款

当前中国的助学贷款主要只有一种,即满足学费支出的助学贷款,根据是在学校办理还是在家乡办理可区分为校园地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但主要条款都一样,只在担保和还款期限上略有区别,这一般只能用于全日制学生就读本科、学术硕士和博士的学费支出。随着经济的发展对高等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业硕士如MBA、金融硕士、工程硕士的培养迅速发展起来。由于专业硕士偏重职业培养,耗费成本较高且就业前景较好,因此学费较高。MBA学费甚至可以达到每年七八万元的水平,金融硕士每年学费一般也在四五万元左右,这给就读学生带来了很大的学费压力。随着经济和高等教育国际交往的增多,出国留学就读本科、硕士的学生也日渐增多,去英美等国每年学费加生活费一般都在20万到30万之间,这也不是一般的工薪家庭可以负担得起的。因此,专业硕士和出国留学的发展给助学贷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些都不是现有的国家补贴的政策性助学贷款所能够满足的,这就需要像海力克银行的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支持,额度足够,担保到位,既能够满足借款学生的实际需要,又能够降低贷款商业银行的风险。当前中国虽然有一些满足出国留学的消费贷款,但覆盖面极窄,远远不能满足实践中大量就读专业硕士和出国留学学生的需要。今后应尽快推行商业性助学贷款,以补足专业硕士和出国留学这个市场空白,真正发挥支持人力资本顺利积累的作用。

(二) 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担保公司

中国当前的两种助学贷款,校园地助学贷款是不需要担保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则需要父母担保,但实际操作中效果并不好,因为即使由父母提供担保,但本身家庭就比较贫困,如果借款学生不如期归还贷款,父母也是没有能力来代为还款的,这实际上起不到太大作用。而如果没有担保的话,商业银行没有一定保障,对助学贷款的积极性必然大打折扣,成立专门的助学贷款担保公司可能是一个双赢的举措,既满足了借款学生的需要,又给商业银行提供了切实的保障。从国际上看,政策性助学贷款的担保机构往往是由政府专门建立,如日本就是由特定的组织――日本国际教育支援协会(Japan Educational Exchanges and Services,简写为JEES)来为借款学生提供担保的,它收取学生一定费用,为学生提供贷款担保。一旦学生延迟还款,JEES需要为学生代为偿还拖欠部分款额,在代偿之后,JEES有权利向学生追索这部分款项。[13]具体到我国而言,可以由政府成立政策性的担保机构来承担政策性助学贷款的担保,而把商业性助学贷款的担保交给市场化的金融担保公司来完成。

(三) 增加贷款的额度

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的一大特点就是充足的助学贷款额度,政策性贷款等同于学费金额,商业性贷款的额度最高可达30,000,000坚戈(约16.6万美元),需要注明的是,无论额度多高,只能用于支付学费,并由商业银行直接支付给学校,无论就读于何种高校,都足够支付学费了。中国当前实际上也只有一种学费贷款,随着今年夏天多省大学学费的上调,助学贷款也刚刚调整了额度,本科生每年可以借贷8000元,研究生可以借贷12000元,但助学贷款额度上调之后,一般大学的普通专业的学费足够满足了,但如果就读于艺术、医学等特殊院校的专业,学费动辄20000元以上,现有的助学贷款额度仍然是不够的。此外,贫困生的生活费还没有一个稳定的金融支持。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在额度上的设计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应足额保证贫困生的资金需求,彻底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但与此同时,也应采取如上文所述的担保及信息沟通等相应的保障措施,这样才能调动经办商业银行的积极性。

(四) 出台可操作化的获得资格认定细则

多年以来,我国的助学贷款获得资格只模糊地规定“经济确实困难”即可获得助学贷款,这在实践中存在很大漏洞,很多未必贫困的学生也获得了助学贷款,享受到了政府补贴,而助学贷款并不是一种取之不尽的金融资源,不合格的借款人获得助学贷款就意味着其他人可能被挤出获得助学贷款的范围。美国等发达国家采取的是详细的工资等财产的填表制度,这需要发达的税务体系、成熟的财产申报制度来配套,这些在中国当前都无法做到。哈萨克斯坦的做法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参考,通过规定一些易于认定和识别的条件,转换认定的要素,即通过类似是否孤儿或者没有父母照顾的子女,残疾学生,父母之中至少一方是残疾人或者已经退休,来自于一个大家庭、单亲家庭或低收入家庭等等这些要素,从而在较大程度上起到了详细的工资等财产的填表制度所能起到的鉴别作用。这种做法很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可尽快建立我国易于识别的获得资格鉴别体系,由于在我国学生就读大学主要依靠的也是家庭的经济支柱,那么围绕家庭状况来设计一些易于识别的认定要素来进行鉴定就会方便很多。

(五) 实施更加人性化的还款宽限制度和灵活的还款方式

和哈萨克斯坦助学贷款相比,我国的助学贷款只规定在毕业后一到两年内开始还款,实际上最多宽限两年,对两年以后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再考虑,这样的规定略微生硬,也没有为借款学生妥善考虑,这样往往会影响还款,可能也是违约率较高的一个原因。应考虑实施更加人性化的还款宽限制度,如规定生育期、发生大病、失业等原因都可以宽限还款期,还可以考虑借鉴国际上一些成熟的做法,如英国的年收入低于一定水平暂时先不用还款,等收入水平提高以后再延续还款。在还款方式上也可以借鉴哈萨克斯坦有月份和年份两种选择的方式,供借款学生自己选择,也不一定通过现金方式还款,可以通过现在已经比较流行的支付宝等电子支付工具来还款,不仅跨行、异地还款没有手续费,而且迅速便捷。

纵观世界各国助学贷款的制度设计,发达国家水平确实普遍较高,但很多举措必须契合他们发达的社会经济环境,包括完善的税收体系,透明的财产申报制度,完备的个人信用系统等,这些先进的举措很难被发展中国家如中国在现在这种条件下完全照搬。反之,一些发展中国家和中国国情相似,其很多有特色的助学贷款设计在中国不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反而很有借鉴价值。哈萨克斯坦正是这方面的典型代表之一,给我们的国际比较提供了新思路,很值得消化吸收其有特色的设计并进一步本土化,为中国的助学贷款制度完善提供参考,进而作用于学生的资助事业,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推动人才培养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 孙春梅.俄罗斯讨论建立教育贷款系统[J].比较教育研究,2007(6):91.

[2] 梁爱华,边寰.“准风险共担”模式学生贷款的有效实践:匈牙利的案例[J].高教探索,2010(10):48-52.

[3] 冯涛,陈松.转型与创新:拉脱维亚大学生资助政策及其启示[J].外国教育研究,2008(6):49-53.

[4] 马新英,孟凡丽. 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的历史演变及现状分析[J].俄罗斯中亚东欧市场,2011(3):36-41.

[5] 马新英,朱远来,余晓汉. 变革与困境――“博洛尼亚进程”影响下的哈萨克斯坦高等教育改革现状分析[J].伊犁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4):24-28.

[6] 商务部驻哈萨克经济商务参赞处.世界各国人均国民收入排行榜[EB/OL].http:///article/i/dxfw/jlyd/201309/20130900322000.shtml,2013-09-25.

[7] Soft Lending State Program for Students[EB/OL]. http://alb.kz/en/private_clients/credit/credits_students,2011-06-16.

[8] halyk bank网站关于助学贷款的介绍[EB/OL].http://halykbank.kz/ru,2014-09-23.

[9] 阿布都瓦力?艾百.哈萨克斯坦银行制度转轨研究――基于对中国的视角[J].技术经济与管理研究,2014(11):100-103.

[10] 英国政府网站关于助学贷款的介绍[EB/OL]. http://direct.gov.uk,2007-12-01.

[11] Rita Kasa. Devolution of Student Financial Assistance in Latvia[D]. A Doctor Dissertation of the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at Buffalo,2007:87-105.

第8篇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经济帮助制度

当婚姻不再是不可解除的神圣契约,当离婚已经因“离婚自由”之共识而变得容易。如果离婚使婚姻中的一方(一般为女方)遭受经济上的重创,以至于成为社会的负担,法律便不能无视此种不公,必须设计相关的救济机制给予弱者妥贴的保护。而我国现行的相关制度,并不足以使婚姻中的弱势一方摆脱离婚后生活上之不安。此种情状之下,法律所致力追求的公平与正义何在? 将视线移出国门,我们发现,在英美国家发展得比较成熟的离婚扶养费制度与我国的“经济帮助”条款表述着相同的衡平理念,却有着更为健全的具体操作规则。相比之下,它们显然更有力地维护着婚姻家庭领域的公平与正义。

一、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理解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指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这是法律为弱势一方提供法律救助的手段,离婚经济帮助制度是我国传统的离婚救济方式,已实行多年,可以从下面几方面理解:

(一)“一方生活困难”的含义及判断标准。关于如何判断离婚时夫妻一方是否属于婚姻法第42条规定的生活困难问题,《解释一》规定为必须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即为绝对困难。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第一,对于生活困难者的生活状况是以离婚时的情况进行判决。第二,是否需要提供帮助,关键是看一方是否真的是生活困难以及对方是否有能力进行帮助。

(二)请求提供经济帮助的方式。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进行帮助,可以是金钱形式,也可以是住房形式等。

(三)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请求经济帮助的主体只能是离婚案件的一方当事人。

二、实施离婚经济帮助的现实意义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一旦离婚后,这种基于夫妻关系的扶养义务便不复存在,那么,离婚后一方对另一方的经济帮助有何意义呢?

首先,近年来我国经济有了飞跃性发展,夫妻双方个人拥有财产贫富不均,实施经济帮助,可消除弱势一方对离婚后经济上的担忧,真正实现婚姻自由。其次,女性在经济地位上难以与男性相抗衡,且婚后要承担较多的家务劳动,失去更多的就业机会,离婚后将面临巨大的生活压力,在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一方给予其经济帮助不失为一个好的解决途径。第三,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确立,将加大离婚成本,使一些视婚姻为儿戏的人慎重对待婚姻,有助于维护婚姻的稳定。第四,假如离婚时一方患病在身,或单方抚养子,或无房居住的,生活之贫困可想而知,法律规定给予一定的救济,保护了贫困一方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权利平等。

三、 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的问题

离婚经济帮助的履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一方必须有存在法定范围的困难;二是实施帮助的一方有承担能力;三是必须在离婚时提出。笔者曾了许多离婚案件,发现该制度在实践中运用得很少。究其原因,发现该制度本身均存在着诸多问题:

第一、离婚经济帮助制度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没有法定的裁判标准,导致法律适用的不统一;第二、经济帮助的条件过于苛刻,请求经济帮助的时间限制过严,判断是否需要帮助的标准太低。第三、经济帮助协议中的完全自由主义不利于保护弱者利益;第四、经济帮助的数额、期限以及方式不具体;第五、经济帮助费用执行的保障措施存在不足,一些当事人的离婚经济帮助费难以得到执行;第六、没有规定变更和终止离婚经济帮助的法定情形。第七、当事人请求帮助的比例较低。第八、住房帮助的规定难以落实。假如拥有住房所有权的一方千方百计不让对方居住,那这种帮助等于形同虚设。第九、金钱帮助数额偏低,仅具有安慰性质。第十、对于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未要求离婚经济帮助,但其生活又确实困难的,能否依职权直接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婚姻法中规定不太明确。

四、离婚经济帮助制度的重构

对离婚经济帮助制度重构,是在新时期下保护妇女权益之必要。

(一)应采用相对困难论,如果由于离婚导致一方生活水平有明显降低,可以由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法官以职权判决给予经济帮助。

(二)经济帮助的方式应灵活多样,可以在婚姻法中增加扶养费给付制度。

(三)对无房居住的困难一方应视情况,以房屋予以帮助。

(四)应明确规定离婚经济帮助的提起方式。

(五)重视妇女因在婚姻中因传统地位所导致的天然劣势及特有困难。

(六)应规定夫妻相互有提供真实财产信息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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