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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资质要求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8-06 10:52: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建筑业资质要求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1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微观准许;准许管理体制;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09)17-0060--02

我国建筑业从1978年改革开放起,就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至今建筑业已成为我国经济支柱产业,为国家改革开放30年做出了大极贡献。但在这一发展过程中,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形成,政府对建筑业管理体制也有诸多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问题出现,从而导致建筑市场的规范程度与市场经济不相匹配。诸如政府从宏观上重点要求建筑总承包企业的注册资本金、从业技术人员数量来核定资质等级,但这些宏观指标并没在实施中带来具体表现,从而使得联营挂靠等诸多不宜市场良性发展的问题产生。

一、建筑业现行准许管理体制描述及问题

(一)建筑业现行准许管理体制描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59号令规定: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其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规定如下:

1、资质序列: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2、资质类别和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其国家各级职能部门管理的资质权限如下: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资质和类别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资质和类别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下列资质和类别进行管理: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二)建筑业现行管理体制问题分析

我国现行建筑业管理体制,从政府对该行业宏观的管理上,表面上是没有什么问题的,资质分类很全,分级已很到位,但问题是,宏观解决后,在体制运行中并没有得到微观的支持,从而出现了以下几方面的不利因素:

1、从建筑业资质的准入条件(注册资本金、科技人员数量)高导致工程挂靠行为发生:建筑工程产品,是一个十分个性化的产品,除建筑产品的结构安全设计需要强大的理论支持外,其完成产品的成型最重要的是工程施工管理经验,而这一经验又主要体现在实际的项目具体管理者身上。诸多的建筑施工管理者本身已完全具备工程项目的管理能力,但要注册一个公司来营运工程承包管理就被过高的准入条件所限制,由此,这部分人就将自己承接到的项目挂靠一个有资质的公司来解决自己的不足。反过来,作为很多有资质的建筑公司,他们又接不到工程,在利益的驱动下,正好就与这些能接工程又没有资质的人提供了方便,从而形成了建筑业工程承包的挂靠市场。这一市场行为的出现,给建设工程管理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2、从建筑业科技人员的流动性大导致在企业注册的科技人员不能在注册企业就业:建筑企业是订单式的生产方式,这一特殊生产方式对建筑业科技人员的就业稳定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从而以导致建筑业科技人员频繁流动成为常态。由此大量的企业注册科技人员,实质并没有在注册企业就业,这一现象就导致了资质要求的科技人员数量和人员质量准入条件的不可能。

3、从项目部管理团队水平决定单项目运行成功关键导致业主对建筑企业的淡漠:虽然国家对建筑总承包企业设置了较高的准入条件,但这对项目业主来说,并不重要,他们认为,单一项目运行成功的关键在项目管理团队,而不在建筑企业,这一因素也导致众多的业主选择好项目运团队后,由团队自己去找一家有资质企业来应付国家的宏观准入条件管理。

二、建筑业微观准许管理体制研究及优势

从我国改革开放30年来,建筑市场已步入到相对成熟阶段,通过各类工程项目管理吸取的经验教训,建筑业准入体制 管理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管控运行:

(一)从建筑业企业资质宏观要求向微观管控转变

1、建筑企业注册资本金不设限制:建筑企业的资本金注册后,并不等于该资本金就能够为合作对方承担起有效的责任,况且公司法还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公司的资产承担有限责任。这一法律规定实质就说明注册资本并不能解决企业承担义务的本质性要求。有效解决这一建筑企业承担义务的方法是:用法律的形式规定,在项目开工前,要求建筑企业按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函(保证金)来解决这一问题。这一方法不但有效解决了建筑企业在出现违约时的兑现,而且还迫使建筑企业强化自己的信用,从而获得金融机构的支持,让企业真正走上应付政府宏观要求的注册资本金,而转向自己主动增大注册资本来获得业主及金融机构的支持和信用。

2、建筑企业宽泛的注册科技人员准入要求转向企业关键技术人员要求:根据建筑产品这一特殊生产方式带来的建筑从员工不稳定实际情况,加之科技人才流动频繁这一不可抗拒的社会自然现象,对建筑企业要求多少科技人员已不切合实际。为有效解决这一行业问题,在企业准入规则中,仅要求建筑企业满足该企业准入的建筑类别相对应的1~3名专家即可,这几名专家的作用是制定企业标准,掌握国家技术准则并在自己的企业内执行,总结经验教训,确保企业能健康持续的发展。在现行建筑企业中,不管企业大小,真正对企业技术起到关键作用,也就是这几个专家团队,而不是全部科技人员,至于其他的科技人员,作用在具体的项目工程中,而不在企业高层。

3、建筑企业资质对承接项目的准入条件转向项目团队人员资格的审查。作为一个项目,不管建筑企业的资质有多高,真正运行项目的是项目团队的水平,特别是建造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技术负责人的个人素质决定着项目成功的关键,由此政府应从原有重企业资质向项目开工前重对项目团队人员资格能力的审查,这一制度设计,可改变企业现有应付政府对企业资质科技人员的要求,转变为主动的培养和留住项目管理科技人员,同时也改变了科技人员靠企业生存而转化为,企业必须依靠科技人员才能生存的互动作用。

4、建筑企业繁杂的资质类别及等级要求转向简单的行业备案。由3.1.3制度设计所知,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也不在重要,而重要的是将建筑业从业人员的专业类别与建筑业类别相通,形成专业化人才,并对这些专业化人才建立健全个人信用档案,对他们的职业德进行信用约束,对他们的职称和资格认定,除理论考试外,重点放在实践经验和能力上。这样就可以推进建筑企业的资质等级改革,从而逐步取消资质等级,建筑企业仅进行简单的行业备案即可,国家从对企业宏观的资质审批转向微观的项目团队资格审查。

(二)从业主开发资质和注册资本要求向项目资本金监控转变

业主开发资质和注册资本的要求并没有实质解决项目资金的正常运行,为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政府职能部门应重点制定项目资本金制度和项目资本金监控使用制度,对项目资本金不到位的项目,决不能开工建设,这样做虽然可能对当期城市建设进程有所阻挡,但对国家经济的运行和长期效应非常有益。同时应强行业主在工程开工前向总承包商出据银行支付保函。这一制度设计有效解决项目业主单位盲目开工建设和故意拖欠,同时也迫使业主单位加强自身的信用建设。

三、结论

第2篇

【关键词】建设工程 劳务分包 模式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概述

经济学上,“劳务”是指“凭借自己的劳动,为他人服务,或为他人提供某种特殊使用价值的劳动活动。”劳务分包是指建设工程总承包人将其承包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的行为。因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是一种合法的用工形式,是为缓解建设工程总承包人的用工压力、由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劳务作业集中管理的有效形式。

从法律模式上来看,建设工程分包企业处于“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三大序列金字塔结构中的塔基位置,其目的在于为建设工程承包人(包括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建人”)提供劳务,在建筑市场的二、三级竞争层次中生存,是较为弱势的竞争主体。

二、我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与风险管理

现阶段,我国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多样,既有专业的劳务分包企业,也有采取挂靠等承揽劳务作业的形式,使得劳务管理与法律责任承担具有复杂性。

(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

1.劳务资质企业分包模式

目前,大多数建设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人或专业承包人将劳务分包给具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由该企业实行劳务管理,并对相应的施工质量、进度和安全负责。采用这种用工模式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予以严格审查,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在资本、管理、技术等方面不具有明显优势,其独特优势在于具有充足的劳务作业人员。

2.承建人自建劳务作业班组用工模式

建设工程项目的承建人自行招聘人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成立专门的劳务作业班组,专门负责劳务作业。目前,采用这一劳务用工模式的企业日益减少,主要存在于工程项目期限较长且不间断进行的承建人,由其对作业人员实行劳动合同管理,对其安全负责。采取这种用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与采取资质企业劳务分包模式相比,由承建人对劳务作业人员进行直接管理,可避免支付劳务管理费用;另一方面,承建人自行组建劳务作业班组,与劳务作业人员建立了较为固定的关系,既有助于提高在职人员的上岗比例,加强作业层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劳务作业质量,又可保证工程项目技术始终掌握在承建人手中,避免对外劳务分包而造成核心技术外泄,保持承建人的竞争力。

3.“包工头”挂靠资质企业提供劳务模式

由于建筑业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较高其非常严格,很多“包工头”无法取得分包资质,但其具有人员优势,能够迅速地组织到劳务人员,且组织方式灵活,一般情况下,工程项目结束,劳务人员自行解散;对于业务量不恒定的劳务分包企业而言,如某段时期其业务量较小甚至无业务,由其继续负担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将增大了其用工成本。

(二)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用工模式的风险管理。

1.劳动安全风险。“目前的劳务层仍由包工头控制和掌握,无法进行实质性的成规模的行业培训和组织,新工人基本安全教育、基本技能检测均无法实施”,在施工现场,劳务作业人员仅配备一些简单的劳动安全保护用品,劳动安全保护缺位。不能真正地预防劳务作业人员人身伤害风险。

2.合同责任风险。由于“包工头”“不具备真正的劳务作业资质,使承包的劳务作业存在安全及质量等安全隐患,加入出现工程的质量问题,则总承包方就很可能即将要承担因工期的延误而造成的违约责任,使建筑施工企业面临法律方面的问题。”

3.经济责任风险。由于劳务作业人员归属“包工头”管理,为避免出现劳动关系风险,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人一般不直接对其管理,而是将工资以劳务费的形式支付给“包工头”,如“包工头”无故拖欠、克扣劳务作业人员的工资,或因资金链断裂而发放工资,则劳务作业人员将会向“包工头”所挂靠的资质企业或承建人讨要,资质企业或承建人将面临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支付工资等经济责任。

三、建设工程劳务分包风险管理对策

实践中,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普遍存在,但管理不规范、不到位,进一步增加了劳务分包的风险,因此,从长远来看,应理清法律关系,依法加强管理,避免因劳务分包引起纠纷。

1.建立劳务分包企业法人制度,实现“包工头”向资质企业转化。加强对“包工头”等劳务层组织的政策支持,加大对其人员培训,使其具备申请资质的条件,鼓励其进行工商登记,成立企业法人,并根据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要求申请相应的资质,将劳务作业人员吸纳到资质企业,规范劳务层组织,可有效防范劳动关系、劳动安全及经济风险。

2.建设工程承包人建立劳务分包合格供方制度,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审核和合同管理。一方面,建设工程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时,应首先对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进行实质审核,在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时,重点审查合同签订人或经办人与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以避免出现“包工头”挂靠资质企业的现象。同时,建设工程承包人应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审慎审查,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依据合同加强对劳务作业过程的监督。

3.树立证据意识,加强劳务分包资料管理。现实中,很多承建人、劳务分包企业片面地认为建设工程项目结束,劳务分包即全面终结,对劳务分包资料管理不重视,后来因劳务作业人员人身伤害、工资支付未到位等引发纠纷,却由于未建立完善的劳务分包资料档案而败诉。基于此,无论是承包人还是劳务分包企业,应转变观念,认识到劳务分包的复杂性,树立强烈的证据意识,加强劳务分包资料管理,以便应对建设工程项目结束后可能出现的纠纷。

总之,劳务分包作为建筑业常见的一种用工模式,既具有显著的优势,同时面临着诸多风险。在劳务分包时,应依法加强管理,从资质审查、合同签订、履行以及劳务分包资料等环节予以规范管理,以降低劳务分包可能带来的风险。

参考文献:

第3篇

在经历了2008年的金融危机后,中国整个国民经济出现了一个从低谷慢慢回暖的势头,当然建筑业也不例外。在新一轮的经济周期中,建筑行业随着中国GDP的增长而保持着同步增长,建筑行业的增长同GDP的增长保持着高度的相关性。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建筑行业的市场总的趋势将不会有太大的改变,繁荣仍将继续。具体来说可以通过一些主要建筑市场来反映。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城镇化发展仍将继续,尤其是随着中央提出的城镇化建设的深入,建筑业将在全国各个地区全面开花。中国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使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矛盾也不同程度制约了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调整城乡的经济结构,也就是要大力发展城镇化。在此状况下,基础设施的缺口明显,对施工队的资质要求也越来越高;同时,原有城市整治的工程量也非常巨大,未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城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道路、园林绿化、景观、地下需求等主要需求,尤其在大城市中表现突出。

住宅将保持巨大需求。我国城市住宅除了面对新增城市人口的需求之外,还要满足已经到来的居民住宅更新换代的巨大需求,住宅建设市场还有很大的开发建设潜力。预计未来,除了新开发的土地上建设住宅外,对于危旧居民区实施的拆迁重建所占的比重将会加大。业内人士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大幅增加,将使住房套型结构比与居民收入结构比向合理方向调整,更多的人能够有房可住。业内人士认为,保障性住房的大幅增加,将使住房套型结构比与居民收入结构比向合理方向调整,更多的人能够有房可住。

第4篇

所谓建筑工程挂靠是指:有些施工企业或个人(也称挂靠人)由于自身企业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等原因不能直接参与某个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便私下与施工企业(被挂靠企业)达成协议,以该企业的名义参加投标报价并承接工程,然后向其缴纳一定比例费用的现象.而实际上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我国招投标法明文禁止工程转包,挂靠虽不等同于转包,但是与转有相似之处.

1.1建筑工程挂靠的现象

目前建筑工程挂靠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挂靠人就某工程信息与被挂靠企业商谈承包条件并达成协议,然后由挂靠人携带被挂靠企业的有关资料(单位公章、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去参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标后以被挂靠企业名义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二是挂靠人携带一定管理人员、设备、资金和队伍投靠被挂靠企业,并支付较高管理费用后以被挂靠企业承接工程.

挂靠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多种多样,可能是长期挂靠一定企业,也可由同一个挂靠人把不同工程同时挂在几家企业.多数是低资质企业挂靠高资质企业,也有少量高资质企业挂靠低资质企业的;大项目挂靠大单位,小项目挂靠小企业,对于有地方保护政策的地区挂靠各地企业,有行业垄断的挂靠指定企业,财务制度严格的既挂靠大企业又挂靠小企业.因此,同一个承包商很有可能同时就几个工程挂靠在几家挂靠企业中,以上各种形形式式的挂靠方式,其目的总是为便于承接工程或者为降低管理费.

1.2建筑工程挂靠的特点

工程挂靠有以下几个特点:(1)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的主管有较好的关系或某种默契,但碍于该工程对施工企业有一定的资质要求,而其本身又不具备投标资格,必须通过移花接木才能参加招投标;(2)被挂靠企业并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工程项目的施工和管理工作,也没有将其较雄厚的技术力量投入到该工程项目中;(3)挂靠能使多方利益得到满足,而受到损害的是国家和集体利益.挂靠往往能同时满足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建筑中介组织和挂靠人自己等多方的利益,因此,为各方所接受而彼此心照不宣;(4)挂靠现象越演越烈.一方面由于近几年是我国建筑,工程项目多,新兴的施工企业和承包商越来越多,但苦于资质低,只能通过这一途径,另一方面许多建筑企业为利益所驱使而成为被挂靠企业,所以目前没有被挂靠的建筑企业已经为数不多.

2建筑工程挂靠的危害性

工程挂靠现象是我国市场经济转轨期的一种特有现象,对我国建筑市场有较大的危害性:(1)严重损害了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建设单位为使工程项目获得较好的工程质量,通过公开、公平竞争的招标过程,择优选择了自己认为满意的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但实际负责施工的企业资质低,技术力量薄弱,素质差,难以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要求.(2)标定的工程价款与实施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已被打了很大的折扣,挂靠人为挽回向被挂靠人所缴纳管理费而造成的损失,势必弄虚作假,或高估冒算,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更有甚者,他们为达到上述目的,可能会使用行贿等手段,与个别工程管理人员内外勾结,置国家集体利益不顾,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暴利和腐败.(3)挂靠企业的行为不规范,对此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建筑市场的混乱.(4)挂靠工程的利润大量地向挂靠人(许多是私人)聚集,项目利润转换成工程成本,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5)挂靠现象掩盖了个体承包商的存在.(6)挂靠的形式类似于转卖合同和转包.

3整治建筑工程挂靠的几点对策

工程挂靠现象是市场经济的不良产物,有着深刻的社会和经济背景,其结果总是使国家集体利益受到损害,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以重视,加强管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使得建筑工程承包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对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供参考.

(1)由政府、建筑管理部门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专项整治建筑工程挂靠现象.

(2)严格管理制度,严格招投标资格审查,强化对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特别是对于施工过程中中标企业对工程管理和技术力量投入方面的审查.挂靠情况一经查实,应取消或重罚挂靠人的承包资格,同时也应对被挂靠单位进行相应处罚,如降低企业资质或罚款等.

(3)进一步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在招投标过程中和实施过程中对项目经理进行严格的审查制度.

(4)进一步完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立新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建筑专业队伍的发展,引导挂靠队伍逐步向专业公司转化.

第5篇

劳务人员供不应求。现在要招收技术工人越来越困难:一是很难招收到技工。大多数省份很少在农村建立劳务基地,因而从农村涌入城市的农民工中小工多、技工少,缺乏竞争力,二是农民工数量出现萎缩趋势。随着国家“三农政策”惠及农民,大量农民工返乡创业,出现了较严重的“民工荒”,特别是80后、90后年轻人不愿到建筑工地吃苦受累,建筑劳务面临后继乏人的窘境。

企业回款困难。很多时候,施工企业中标后既要支付多笔保证金,又要垫付大额资金,而建设单位既不及时给付进度款,在工程竣工后又大量拖欠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无力支付材料款、机械租赁费,更没有余钱给付劳务企业人工费。目前,劳务企业的劳务费普遍被拖欠,多则几千万元少则二三百万元,因此劳务企业对 线操作工人的工资很难及时全额发放,更无暇顾及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

劳务企业利润薄、负担重。一些企业不顾自身经济实力垫款施工,以低于成本价格承揽工程,并以“风险共担”为由向建筑劳务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压低劳务价格、拖欠劳务费用,形成价格低、变更频、纠纷多、结算迟的恶性循环,导致劳务企业资金紧张,难以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经济效益低迷。由于以上原因,绝大多数劳务企业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生存难,发展难。据了解,多数建筑劳务企业反映劳务收入回款率约在80%上下,回款中的98%左右是劳务工人工资和现场管理费,其余2%左右为管理费,扣除管理人员工资、保险还有办公费、差旅费、折旧费等后就所剩无几,实际利润微薄甚至亏损,因此根本无法发展壮大和提高管理水平。

工人流动性大,培训困难。劳务企业所管理的劳务人员大多数是放下锄头就来工地的农民,其技术、技能较差,合同履约意识较差,素质相对较低,签订合同后时常会单方面违约,经常出现上午还在这个工地干活下午就跳槽到旁边工地的情况。另外,工人技术培训难度较大 一方面,劳务企业为了节约成本通常不愿意出资对工人进行培训,而且即使劳务企业出资进行培训后农民工也很容易流失;另一方面,农民工认为参加培训会耽误工作时间,影响工资收入,因此也不愿意参加培训。

劳务分包市场制度不健全,存在法律和管理漏洞。在国内,由于推行建筑劳务企业化的时间较短,建筑劳务分包市场尚处于培育和建立完善阶段,有关各方认识不到位,仍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总包,轻劳务”的观念,忽视了对建筑劳务企业的政策宣传、引导和研究;各项管理机制尚不健全,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缺乏良好环境。同时,施工企业出于对降低施工成本的考虑,以内部劳务承包协议取代劳动用工合同,让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包工头”为其承担《劳动法》规定的应尽责任和义务、转嫁风险。 “包工头”队伍具有较强的依附性、寄生性和流动性,挤占了大量的劳务分包资源和市场空间。

劳务企业缺乏政策扶持。建筑劳务企业在建筑施工过程中承担着建筑模板、砌筑、抹灰、钢筋、混凝土、脚手架和水暖电分项工程作业,几乎整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全部由其完成。然而,一旦施工现场由于总包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所发生的事故责任和处理费用全部由建筑劳务企业承担。在施工中,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已分阶段全部划拨到总承包施工企业,但是总包企业在安全管理中强行转移安全管理风险,加重了劳务分包企业负担。另外,建筑劳务企业不合理负担过重,如重复计税、一些社会部门不合理摊派等加大了企业负担。按照有关规定,劳务分包企业的社会保障费应由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依据劳务分包企业按劳务合同确定的劳务数额,参照本企业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拨付给劳务分包企业使用。但是,目前在建筑劳务企业社会保障费调剂司题上的扶持政策和措施还没有完善,按照现行的社会保障费拨付标准要求建筑劳务企业的社会保障费拨付存在诸多困难。

完善建筑劳务分包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要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建筑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使得建筑劳务分包企业在交易时有章可循、行业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时有法可依;要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市场进入进行明确界定,对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管理、劳务用工合同规范、劳务用工的社会保险、劳务分包各方行为准则和权利义务关系等制定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

加强建筑劳务分包市场秩序的有效监管。一是要严把劳务分包市场准入关,加强对劳务分包企业的监管。劳务分包企业从事分包施工活动必须进入分包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备案,总承包与专业承包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都必须使用符合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建筑劳务分包企业交易行为必须在各地区建筑劳务分包有形交易市场内进行交易,统一签订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劳务分包合同,实现交易行为的规范化和透明化。

二是严厉打击劳务分包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企业或者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行为,用工单位不同工人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违法行为,不对农民工进行岗前职业技能、安全知识教育培训无证上岗行为,不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无故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和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等,政府有关部门除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通过与企业的不良记录进行挂钩在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投标活动等方面加以约束。

三是建立工程信息管理制度。对工程建设信息实行网上公示制度,对工程名称、承包内容、工期、所要求资质等级的劳务企业等信息进行登记备案。通过该制度,重点审查劳务企业是否具备相应的劳务资质要求,劳务作业人员是否获得、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劳务作业人员数量及工种配备是否能够满足工程建设要求等,以实现对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动态管理。通过网上审查劳务作业信息,政府有关部门可以对劳务作业及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大力推广劳务用工实名制,对劳务作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进行网上登记备案,以便进行有效监控。

建立健全建筑劳务分包服务配套机制。一是加强劳务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政府有关部门要选择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建筑业传统特色的城市和地区,发挥本地区的工种优势,加快建筑劳务输出基地建设,促进劳务输出,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建筑劳务的有序、有效转移。要给予那些建筑业发达和基础条件好的城市和地区一定的政策倾斜,加大扶植培育力度,重点培育一些有特色、优势、品牌的示范劳务基地,通过品牌劳务基地和劳务企业的示范带动作用改变建筑业劳动力资源地区分布不平衡状况,以局部带动全局。

二是完善建筑劳务培训和技能签订体系,提高劳务输出质量。要大力加强农民工技能培训,向他们传授进城务工知识、法律法规、安全知识。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制定建筑职业技能培训规划文件,合理引导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开展技能培训。在培训资金来源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可投入适当比例的农民工培训经费,并拓宽培训资金的来源渠道。在培训渠道方面,要积极同建筑大中专院校的教学力量、现有企业培训部门、行业协会的培训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各方面资源拓宽培训渠道。在培训方式方面,要根据理论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现场培训和课堂培训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劳务作业人员实践技能的提高,广泛开展建筑技能竞赛并增加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为劳务分包企业输出高质量的建筑劳务队伍。同时,要在全国范围内加强建筑职业技能签订机构建设,对来自所有培训机构的劳动力进行技能签订,只有通过技能签订的劳务作业人员才能够进入建筑劳动力市场,把握好市场准入关,实行持证上岗,为建筑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提供符合质量的劳动力队伍。

第6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作用;改进思路

在现代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前提下 , 许多的建筑工程出现了不诚实的现象 , 建筑商在工程上面动手脚 , 偷工减料 , 以次充好,导致有很多建筑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出现楼倒塌、楼倾斜等质量安全事件,这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影响。这些问题,对于质量监督部门及质量监督工作来说,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因而在新形势下,采取切实有效质量监督管理,积极运用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中抽检方法,这为质量监督工作起到事半功倍效果。

1、抽检在工程监督中的作用

1.1 保证建筑材料、试块、试件质量,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施工现场

《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统 一 标 准》GB50300-2013 规定,建筑工程采用主要材料应进行进场检验,凡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要按各专业工程相应规范和设计文件等要求进行复验,未复检或经复检不合格,不得使用。目前,监理单位对建筑材料把关相对比较严,进场建材检验同时还采取见证取样送检,质量监督机构也不定期地对主要建材如混凝土、钢筋原材、钢筋焊接等随机抽检,如发现存在不满足设计要求的建材要求施工方停止使用,限期整改,无法整改返工的,需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鉴定或设计单位核算认可,对其违规行为进行情况通报,予以诚信扣分,同时对该项目加强重点监督抽检,强化监督工作,促使各参建方不敢违规操作,确保采购的建筑材料符合规范、设计文件要求。

1.2 监督施工质量行为,提高建筑工程整体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参与节点验收及重要的工程部位、隐蔽工程验收,通过监督抽检,检查施工质量,如发现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要求时,以书面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其改正。监理单位对工程实体抽检监督,并对抽检的数量、抽检部位分布、抽检套用标准等是否符合现行检测规范及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核对,并全过程见证。如桩基静载、动测、基础主体结构钢筋保护层、混凝土的承重结构强度及几何尺寸,还有建筑外墙保温取芯及粘结强度现场拉拔等,通过实体质量的监督抽检,规范了施工单位施工操作行为。

2、抽检工作在质量监督中的改进思路

当前,建筑业发展迅速,管理体制相对滞后,加强各参建方及质量检测机构行为监管,完善管理体制建设,提升各参建企业人员素质,增强质量意识,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需从抽检工作入手,完善质量监督体制。

2.1 加强检测机构管理,提升检测技术水平

1)实行质量检测机构抽检登记制度。质量监督机构应对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入本辖区开展抽检活动的,审查其资质、办公场地、信誉,符合要求给予登记,同时对其在抽检活动进行监督。如在抽检过程中未按检测要求检测,或出具不真实性检测报告,一旦发现,上报住建部门给予不良公示和诚信扣分,并禁止其在本辖区内开展抽检业务。2)需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在建筑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出现新材料、新工艺,在抽检时,如检测设备不更新,检测技术不提升,无法适应当前不断更新形势需要,同时也影响检测结果,所以质量检测机构要根据新材料新艺特性,不断的提升检测技术水平,与时俱进 , 才能保证出具检测报告信息真实、有效性。

2.2 强化质量监督,完善抽检的机制

1)监理单位根据《浙江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监理方案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及施工质量行为监督抽检查,特别是对重要的工程部位和隐蔽工程等施工,实行全过程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督,并按规范要求进行现场抽检检查,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施工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上报质监监督机构。

2)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浙江质量管理条例》及验收规范等要求,在工程开工前,召集各参建方进行监督交底,发放监督交底书,明确监督必查部位及项目。(1)积极开展巡查、专项质量检查及关键部位监督抽检等活动,加强对工程建设管理,强化对各参建方质量行为监管。如建设单位是否有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强制性标准,采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行为,施工单位是否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及偷工减料,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是否有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否按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监理方案等要求对施工质量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监督抽检等。(2)加强对各验收节点及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检。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计划书要求,对建设工程桩基础(试桩)、桩位验收、地基基础分部工程、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中间验收、预验收、分户验收、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等验收加强管理,在各验收节点前,需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技术资料,并对资料质量抽查,同时对工程实体质量在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检的基础上,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一步对其工程实体进行监督抽检,如抽检符合要求同意安排验收,不符合如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整改、甚至返工。因此,科学合理安排抽检,不仅提高质量监督机构的权威性,更能监管各参建方质量行为,从而保证工程实体质量。

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也开始关注建筑工程中的质量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重点的研究工作,提高监管的力度,运用好抽检工作,能较好地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与安全。

参考文献:

[1] 张发林 . 浅议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抽检的作用与意义 [J]. 低碳世界 ,2014,13:225-226.

[2] 王 国 梁 . 建 筑 工 程 主 体 结 构 检 测 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中的作用研究 [J]. 河南科技 ,2014,19:161-162.

第7篇

第一条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的范围。县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都必须严格履行各项建设程序,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二条严格手续审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办理立项、土地、规划、房地产经营许可(仅限于房地产项目)、图纸审查、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招投标、安全措施备案、质量监督等相关建设手续,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条实行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工程建设程序管理责任制。除手续审批部门加强监管外,工程所在地乡镇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生态城管委会、街道办)、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及招商引资单位,负责告知、督促工程负责人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建设的,要进行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资质要求。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劳务、检测、商混、墙材等各类建筑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资质证书或经营证书。凡外地乙级(含乙级)以下监理企业、叁级建筑施工企业、叁级(含叁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曾出现重大质量安全、拖欠上访问题和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单位、人员,严禁进入建筑市场。

第五条备案管理。凡在本县境内从事建筑活动的房地产开发、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劳务、检测、商混、墙材等各类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前,必须到县住建部门登记备案。未备案的建筑业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活动。

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类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第七条工程招标管理。所有建筑工程招投标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招标方式招标,并接受监察、住建等部门的监督。政府投资的工程,县监察局、审计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要参与并加强监督。

第八条建设规费项目。一是省以上强制性规费项目:墙改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二是县政府统筹的规费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三是企业服务性收费,如招标费、监理费、建筑材料检测费等,不属于行政性规费。

第九条规费征收标准。墙改基金为10元/平方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为工程造价的2.6%,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为216元/平方米,房地产综合开发管理费为5元/平方米。服务性收费由相关服务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和工程情况计收。

第十条严格征收管理。行政性规费要严格按规定标准征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符合相关减免政策要求的,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规费缴纳不全的,不得为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支付担保金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各交纳合同价款10%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之前两年内有拖欠行为的交纳20%。外地施工企业在办理进齐备案时,另外交纳10万元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担保金。发生拖欠工资问题后,经确认可用于支付被拖欠的工资。支付后,相关单位1个月内补足规定数额。工程竣工,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后,返还交款单位。

第十二条规范工程款、农民工工资拨付。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数额、时限等,按合同约定支付,并监督施工企业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单位收到工程款,要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并直接发放或监督劳务分包企业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定期向人社、住建部门报送工资支付情况。未按合同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不得支付其他款项。

第十三条推行工程款、工资款结算报告制度。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建设单位必须提供由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的工程款、工资款结算完结报告。凡未按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工资款的一律不予备案。

第十四条工程质量管理。

(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对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工程相关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进行抽查、抽测。基槽开挖完成、基础完成、主体完成、工程竣工,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二)严格施工。建设、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施工,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严格履行职责。对安全制度、安全措施、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施工机械、用电安全、消防安全、安全防护设施等到位情况加强监督检查,达不到要求的不得施工。工程开工前、基础回填及主体完成后,经验收达到安全文明生产标准,方能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

(二)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文明生产标准组织施工。不得使用淘汰禁用的机械设备,施工机械作业、安装拆卸、登高架设作业等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警示教育,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六条工程监理。

(一)坚持工程项目监理制度。各类建设工程,按相关规定,必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二)监理单位严格履行职责。按标准配备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进驻施工现场,依照法律、法规、合同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对施工质量、工程进度、建设资金使用及安全技术措施等方面实施监督、审查。发现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整改要求,情况严重的,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规范监理行为。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签字,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和安全标准。

第十七条合同管理。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必须签订合法的施工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单位直接用工的,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劳务企业的,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合同,并监督劳务企业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签订的承包合同、劳务合同、劳动合同和工人的使用情况,必须到县人社、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

(一)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位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监督报告》。

(二)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整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由项目开发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对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执行及配套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综合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住建部门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九条工程档案移交管理。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建设单位要到住建部门签订《建设工程档案移交责任书》;工程竣工验收前,办理工程档案预验收手续,合格后,发放《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住建部门提交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经查验无误后核发《建筑工程档案合格证》。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按要求移交档案后,建设单位到住建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凡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交付使用,房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房产登记证明。

第二十一条管理部门、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对在项目建设中、、的,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属地管理的辖区内出现违法违规建设工程的,追究地方有关领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等相关单位、人员的责任追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停工整顿;清出建筑市场;建议上级管理部门降低、停审、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给予通报批评、记录不良行为、投标评标中扣减分数、暂停招投标资格等处理。

(一)未招标或未按有关规定程序招标的;

(二)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未委托监理,组织工程建设、承揽工程建设的;

(三)违反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标准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出借、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或转包、违法分包工程的;

(五)未经备案审查批准或与备案情况不一致,从事建筑活动的;

(六)未及时足额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资支付担保金的;

(七)未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擅自交付使用的;

(八)未向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及时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

(九)拖欠工程款和劳务工资及引起上访,不积极处理的;

第8篇

随着建筑市场竞争的加剧,施工专业化要求的提高以及业主对质量、进度与服务水平要求的不断提高,施工企业要提高竞争力不会是大而全,而是精而强。保留其核心技术和施工队伍,借助分包或劳务用工解决人力不足问题,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还可以规避责任。对企业而言,最大限度降低人力资源利用成本和风险,追求工人“为我所用”要比“为我所有”更为有利。建筑劳务企业因资质要求低、用工灵活、管理成本少,并能解决社会零散用工和下岗工人再就业问题而在建筑市场十分活跃。大小不一、形形的劳务机构应运而生,也有部分劳务公司依靠施工企业做大做强,从劳务派遣到劳务分包,然后扩大到专业分包。可见,建筑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在某种程度上是相互依存的关系。

虽然工程劳务可以在促进施工专业化提高的同时弥补施工企业劳动力不足、降低施工成本、满足企业提高利润的需求,但近几年来因劳务纠纷发生的诉讼案件却很多,约占建筑行业年度总案件的40%。劳务纠纷不仅会给施工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会影响企业信誉。使用工程劳务对施工企业而言到底利弊如何,如何规避风险,怎样才能互利互惠、共同发展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类别及现状

建筑劳务企业主要分为劳务分包和劳务派遣两种,下面就其对施工企业产生的影响、利弊加以分析。

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承包资质的其他企业的行为。与专业分包相比,劳务分包的最大优势是分包资质较专业、分包资质要求低、且劳务分包不需要发包人同意。劳务作业的分包只涉及人工费,不涉及材料、机械,可以省去专业分包在此方面形成的利润,相对降低成本,如外地施工采用当地劳务分包更具有地利、人和的优势。

同时劳务分包也存在劳务工资纠纷、成本失控以及劳务人员能力不足导致工程质量低、安全隐患多的风险。虽然2008年6月起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等规定,承接劳务分包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劳务分包资质,严禁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包工头”。但目前仍然大量存在着“包工头”挂靠劳务分包企业的现象,从而带来了因“包工头”拖欠劳务工资甚至携款潜逃而引起的劳务工资纠纷风险。 “包工头”的队伍大多临时组建,由社会零散用工或下岗工人构成,未经过系统培训,相对素质低、技能差,安全意识不足,影响工程进度质量的同时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此外,劳务分包使用的材料由施工企业提供,不排除冒领、浪费、偷工减料的问题,因此材料成本控制存在一定风险。

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务工订立劳动合同,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派遣工人的行为。劳务派遣业务是用工补偿的 种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按《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要求,劳务派遣只可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劳务派遣与劳务分包相比,主要优势是注册资本金只需200万元,没有资质具体要求,不需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如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只是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用工单位尤其是国有企业可以有效规避伤亡事故的考核及问责风险。此外,用工单位以市场价确定被派遣人员的工资标准,自主调整工资福利待遇,不对劳务派遣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社保费用等,使得派遣劳务人员的用工成本大大低于企业合同员工成本。劳务派遣用工灵活、可以随时更换、解除,无需为派遣劳务用工建立人事档案、社保账户,同时因派遣劳务用工的临时性,用工单位很少对其进行培训,减少了管理成本。

尽管劳务派遣存在上述优势,但同样存在风险,同工不同酬、福利待遇没保障、用工时间短、稳定性差、职业生涯无规划等都导致派遣劳务人员责任心差、积极性低、绩效不好等问题。劳务派遣公司的“空心化”、规模小、实力弱也易产生劳务纠纷,同劳务分包一样存在质量低、安全隐患多的风险。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劳务派遣公司可能因为无力负担费用逃之夭夭,即便不逃也会因为责任不清、派遣协议条款不明确等原因,致使用人施工企业和劳务派遣公司纠缠不清、长时、司得不到解决,消耗精力并影响施工企业形象、信誉。施工企业也存在为节约成本,大量裁员,解除原有员工劳动合同,将其转至某劳务派遣公司变成劳务派遣人员继续为企业服务的不规范行为。

解决措施

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建筑劳务市场缺少有效监管,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施工企业或人员利用法律法规的疏漏,以劳务之名行工程转包、分包之实,严重影响建筑市场的有序管理,更不利于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企业的共同发展。因此要规范建筑劳务市场,施工企业和建筑劳务企业要共同发展,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施工企业应采取措施降低风险,规范管理。对劳务分包可以采取劳务人员工资、收取履约保证金、要求劳务分包企业为其劳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以及对进场劳务人员能力(作业资格及操作技能)确认等措施来降低劳务费纠纷、质量、安全风险。对于“包工头”靠挂问题,可通过严格劳务分包准入、考核分包方具体执行人的方式降低风险,不具备能力的劳务分包方坚决剔除。此外,通过限额领料、过程控制来避免冒领、浪费、偷工减料造成的成本及质量风险。此外,劳务分包合同应条款严谨,内容细致,对结算、工程量变化、窝工、违约、索赔等相关条款明确无漏洞,尽量规避风险。对于劳务派遣,尽量选取有一定规模、实力强、信誉好、整体服务质量高的劳务派遣企业。细化劳务派遣协议,对双方责任义务、派遣工作岗位、工作时间、报酬标准以及社保结付标准与缴纳办法等进行明确,避免劳务纠纷。对劳务派遣人员应实行同工同酬,按规定对劳务派遣企业支付派遣人员的社保费用,对派遣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教育以满足施工及管理需要。劳务派遣只是用工补偿的一种形式,施工企业不能为节约成本大量裁员,改用劳务派遣人员,施工企业应逐渐过渡并调整劳务用工比例,直至达到国家规定的不超用工总量10%的要求,从而保障员工权益、社会和谐。

应继续完善法规制度,有效监管,有针对性地扶植建筑劳务企业。2013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了《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重申了劳务派遣用工只是中国企业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对临时性、辅和替代性岗位概念进行了明确,对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辅岗位的确定程序、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禁止“假外包真派遣”等重要内容作出规定,加大了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的规范指导力度。但劳务分包目前还没有更完善的法规制度,用以预防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劳务队伍的职业素质,最终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劳务分包结算等方面都有待完善。建议建立类似专业分包招标的电子平台,完善现有交易中心的功能,最终形成交易渠道畅通、信息公开、服务全面的劳务分包交易平台,并对劳务分包合同进行备案,实现劳务分包交易行为基本规范化。加大政府部门对建筑劳务企业运作能力和服务软实力的监管力度,采取评估、汰换机制,提高其服务水平。必要时采取专项整治,不仅关注国有企业的劳务使用,也要对中小型民营企业进行抽查,结合日常对建筑劳务企业的监管,逐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采取资金扶植、与专业技能学校联合等方式促进优秀劳务分包企业和派遣机构得到更好发展,使其拥有技能素质较高、长期稳定的劳务队伍。对于劳务分包资质建议加以拓展,目前劳务分包专业资质只有13项,以木工、砌筑、钢筋、焊接等建筑工程强相关专业为主,缺少工艺、设备安装等安装工程相关专业,不利于劳务分包的专业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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