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7-18 16:40: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伦理案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案例教学中学生主动参与课堂讨论,成功地调动了学生积极性,帮助其深刻理解教学知识点。在实施之后,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但直到上世纪80年代,这种教学法才在世界范围内逐渐受到教育界的重视,成为师资培育中的重要一环。我国教育界则是上世纪90年代以后,开始逐步运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将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具有真实性、目的性、客观性、生动性等特点。通常情况下案例教学法相较于传统的理论讲授法,学生更感兴趣、注意力更为集中,对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和记忆均更为深刻、运用更为灵活。可见案例教学法对于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帮助其提高法律素养、培养其实践运用能力都具有其他教学方法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二、案例教学法的实施
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流程上包括引入、分析讨论、总结等几个步骤。每一个环节的有效实施、整个流程的合理安排均对案例教学法的成功有重要意义。
1.案例的选择。对于医学生,在选择案例时应特别注意紧紧围绕医疗实践中医患法律纠纷进行,精挑细选,选择典型的、易于理解、便于讨论的案例。在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案例与教学目标吻合。医学生法律课程的内容安排往往紧凑而精要。因此在选择案例时一定要注意案例与教学目标的吻合,同时案例难易程度要适中,能够让学生通过案例的学习,最终掌握相关法律知识。(2)案例具有代表性。医疗实务中发生的医疗纠纷有各种类型。例如:诊疗是否合规的裁判依据往往是相关医疗记录。实践中医疗记录不规范、有错漏、随意更正极为常见,往往导致医方在纠纷中处于极为被动的地位。追根到底其原因是医生法律素养不足,缺乏证据意识。因此,在对医学生进行法律证据的教育时,需特别选择此类实践中真实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学生留下深刻印象,有利其在将来的工作中对此类风险的警惕防范。
2.案例的分析讨论。在案例的分析讨论之前,教师应首先讲解相关医疗法律规定,然后再口述及通过显示屏详细介绍案例。在介绍过程中注意提示学生应重点关注的内容,最后提出问题引导学生进行讨论。案例的分析讨论是案例教学法实施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直接关系到教学效果。(1)教学中要特别注意形成和谐、自由的课堂氛围,引起学生兴趣、调动学生的积极性,让学生全面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2)教学中应对案例讨论提出一般性的要求,如:针对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并简要提出理由、有效倾听其他同学的发言以避免发言时观点、内容的重复,意见相左时应相互辩论等。(3)教学中要引导学生从法律角度解决案例中的医患纠纷,扩展学生的法律思维,帮助其从案例的主体、案例的事实、案例涉及法律等各个方面全面的分析案例,以培养学生的医事法律素养。
3.案例的总结。“对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参与及团队意识,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有利于提高个人的语言表达能力。”①在讨论结束后,教师要进行总结和评价。总结时要紧紧围绕案例涉及法律知识及相关理论进行,以巩固学生对法律的掌握,对抽象知识的理解具体化。教师在对学生讨论进行评价时,不能单纯分辨对错,应重视评价的发展功能。不同的学生其能力不同、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不同,如果单纯以对错进行评价,容易使部分学生丧失参与案例讨论的积极性及降低辩论的信心。总结的主体还应包括医学生自身。教师应要求学生在课堂后撰写总结报告。学生在撰写过程中不仅将案例所涉理论知识重复记忆,还会围绕争议联系法律理论与案例实际。学生的自我总结,有利于其对抽象法律知识的形象化、具体化理解。
三、运用案例教学法的思考
1.区分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形式。案例教学包含有随堂的单知识点案例分析,也包含需全面结合课程知识的案例讨论。要提高医学生在将来实践中对法学知识的运用能力,势必需要在教学中通过单位课时的案例教学引导其思考、训练其实践能力。因此,案例教学课程应以专门的单位课时设置。在教学的时间掌握上,也应以该门课程接近尾声,学生对课程知识有了较为充分的了解之后再进行。在教学过程中,需要让医学生以医生角度进入案例,身临其境进行讨论,运用法律知识正确处理医患之间存在的纠纷。案例教学法对教师的要求更高,不但要求其娴熟掌握法律知识,还应具备医疗纠纷法律处理的实践经验。
2.注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与积极性。在进行案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形成讨论氛围,调动学生的主动和积极性,尽可能的引导每一位同学都能积极参与案例的分析讨论过程,引导学生积极发言、参与讨论。在案例讨论的过程中,如果不能帮助学生积极参与案例讨论,学生反而置身事外、反应冷淡,那么学生就很难融入课堂,不能积极地进入角色进行思考和表达,也就无法从其他学生的表现与教师的点评分析中获得经验,一节课收获极为有限,甚至让案例教学失去意义。因此,教师在引导学生参加案例讨论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让学生敢于发表意见,调动其积极性和主动性。
3.注意教师的角色定位。案例教学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性非常强,目的是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因此,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特别注意尽量多采用鼓励式、引导式语言,哪怕学生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对,也不应以生硬方式进行否定,反而对敢于主动发表意见的学生应提出表扬、进行鼓励,甚至可以考虑运用一些小的奖励方式来激励学生。这样,学生才能在表达的过程中,逐渐专注于案例,对案例的最终处理与法律运用形成深刻印象。当然,为了保证讨论的效率以及课堂质量,对于一些离题甚远或是过于纠结于案例中一些无关紧要问题的讨论,教师应果断制止,从而保证教学是主题鲜明、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4.提升教师自身素养。针对医学生的法律教育,横跨了医学与法学两大专业知识体系。因此,教师首先应注重自身对两类知识的掌握与运用,同时还需具备相关医疗法律纠纷的实践处理经验,以避免在教学中照本宣科、缺乏实践经验。其次,案例教学中教师虽为主导,但是却并非主宰者。因此,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注重身份的转换,从完全的讲授、分析法律条文的讲授者向引导学生思考、运用能力的引导者转换。最后,教师还必须能够驾驭课堂及反应敏捷,才能及时处理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是以案例为基础的教学法,案例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案例教学效果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例的选取是否恰当。真实性。案例要真实准确、注重细节,让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不可由教师主观臆测。这样学员才会认真对待案例,仔细分析案情,才能学习知识、启迪智慧、训练能力。为此,教师要深入实践,采集真实案例,选择实际发生、社会反响强烈的案例。针对性。案例应该具有针对性,与所学理论知识直接相关,为教学目标服务。法律基础课教材是法律教学的依据,而案例就是原材料。教材规定了案例的选择方向,吃透教材才能选准案例。案例选择不可脱离教材,否则就失去了理论支撑,讨论分析只能停留在表面,难以深入。典型性。教学案例要贴近学生实际,才能引起情感共鸣。对一些发生在学生身边的案例进行分析,学生就会感同身受、印象深刻。要注意选用一些与大学生违法犯罪、大学生权利义务直接相关的案例,引导学生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分析、讨论、思考。
二、案例教学的实施
案例导入。法律基础课前,教师先将精心选好的案例向学生展示,设置问题,让学生思考,引出法律知识点。在教学过程中,依照案情繁简,确定时间,让学生阅读案例,积极思索,形成自己的观点。教师也可以分小组,以小组形式组织活动。分析讨论。在课堂讨论时,各小组派出代表,发表本小组对于案例的分析和处理意见,回答其他小组成员的询问。允许不同观点的学生辩驳,展开探讨,在不同观点的撞击、不同角度的论证中,达到对知识的理解。在讨论中,教师要统筹规划,引导学生围绕教学内容展开讨论。教师在讨论中不要直接表露自己的观点,避免学生产生依赖情绪。如果学生分析有误,教师也不必立即纠正,通过针对性地提问,引导讨论继续下去,让学生作出判断,得出结论。归纳总结。在学生进行了充分的发言、讨论之后,教师要及时总结。总结要围绕教学目的,根据案例涉及的法律理念和法律规定,进行细致分析。同时,对学生认识有偏差或遗漏的方面,教师要重点讲解,解答疑问。力求用案例说明法理,用法理剖析案例,使法理与案例有机结合。总结不一定讲出标准答案,有些案例没有标准答案,关键是看讨论思路是否对头、分析方法是否恰当、解决问题的途径是否正确。转变教师角色。传统教学方式基本以灌输为主,教师在课堂上占据主动地位,即便在案例教学中,有些教师也不乏“主动”现象,从介绍案例、分析到得出结论,全部由教师包揽,束缚了学生的思维。案例教学中真正的主体是学生,教师要想方设法调动学生参与,适时引导,使自己从“讲授者”转变为“倾听者”、“引导者”。
然而,由于以往在医案管理工作中缺少从法律角度的考虑,导致在医疗纠纷诉讼案件中不断暴露出所存在的严重缺陷,如立法观念滞后、病案内容不真实、规定粗陋不严密、缺乏可操作性、监管不力、责任不明、处罚不到位,等等。因此,如何将法治理念、规范纳入到病案管理的轨道,刻不容缓。
通过对12000份病案的分析研究,我们认为:病案质量不高、内容不完整、病案内容不真实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已失去其法律效力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引起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病案在书写、编辑等形成过程中内容不完整、质量不高。在医疗过程中,病程记录、会诊纪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手术记录、抢救记录等等,通常都没有实时记录,往往靠事后回忆补录。因此,造成关键信息(如时间、生命体征等)的缺失,或造成院方对同一事实(如抢救措施、重要症状、重要体征等)的医疗记录与护理记录自相矛盾。
2、医生、护士、患者的代替签名或伪造签名。按照病案签字的规范要求,医生、护士签名者必须有执业资质,患方的签名应当是患者本人签名,若非患者本人的其他患方人员签名必须有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病历书写规范》规定: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名。实习医学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但由于医生普遍存在重医疗轻记录,特别是缺乏法律意识的原因,造成病历由实习医学生、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成为现实中的普遍现象,并且代替、仿冒签名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同样,由于种种原因,患方的签名或患者本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等资料,在患者出院后仍未取得的现象也不少见。更有甚者,院方有时为应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检查,采取仿冒患者签名的办法来达到病历的完整性的要求。这种做法,不仅失去了医务工作的真实性、严肃性和科学性,而且工作程序违规,更是导致病历丧失其法律效力的直接原因。
3、医患沟通记录格式化、简单化。“医患沟通”是新形势下医患关系新模式的具体要求,主要体现“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尊重患者依法享有的隐私权、知情权、选择权、健康权等权利。但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由于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差异或淡漠,导致医患沟通内容格式化、简单化。客观上医生少病人多,主观上缺乏重视,导致医生与病人主动沟通不够,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难以落实,医患双方的签名也就经常空缺,形同虚设。
4、病历档案管理手段简单、相对落后。根据病历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的病历保存至少30年。长期以来,病历管理局限于病历的搜集、装订、编目、登记和保管,缺少深入的开发利用。实际工作中,一个病人往往有多个住院编号(有几次住院就有几个不同的住院编号),并存放在不同位置。同一个病人同一种疾病,住在不同医院也有不同的住院编号,林林总总,难于查找,病历的珍贵价值得不到体现和充分利用。加之医院硬件条件跟不上,受病历储存空间和储存环境的限制,病历档案的破损、霉烂时有发生。
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对病案的形成过程、使用、保存、利用等环节缺少刚性的约束,没能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但其根本原因,笔者认为还是缺乏严格的法律规制。
目前,只有国务院颁布的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责任法》)两部法律、法规中,涉及到病案管理。《条例》第十条和《责任法》的第六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档案。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档案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明确了医疗机构填写、保管、提供病历档案的义务。但是,随着医患关系日趋紧张,立法本身的局限性越来越突显,主要表现在:
首先,由于制定相关行政规章的过程中,医患双方地位不平等,导致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中,医患双方的地位不平等。立法活动是一种最高层次的利益博弈,而在制定政府规章过程中,代表患者利益的主体缺失。制定政府规章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无庸讳言,在有关病案规章制定的过程中更多的是考虑到如何维护医院的利益,而患者利益的诉求却没有代表。即医患双方地位的不均等,造成其内容上的不平等。因此,其结果必然是患者在病案形成及其利用的游戏规则中,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其次,现行关于病历档案法律规定中对医院病历档案管理缺乏严格约束。一是前款规定的病历档案,并不是患者病历档案的全部。二是没有对医疗机构保证病历档案真实、完整的责任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三是没有明确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篡改、隐匿、销毁病案资料应负的法律责任和具体的惩处条款。四是对违规行为责任不明。《条例》第九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档案。实践中,若发生上述事件,终究是医疗机构或政府买单,医务人员很少为此负责或代价低廉。对病历造假者(单位和个人)法律惩罚或经济制裁失之以宽、失之以软,则上述问题无法彻底解决。
再次,患者的主体地位被弱化,权利保护不到位。一是在现行政府规章中,患者对其住院病案享有的权利不完整。《条例》及《责任法》等均未从正面规定患方对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客观性病历档案以外的“主观性病历档案”,即会诊纪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程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等,是否有权查阅或复制。《病历管理要求》只是规定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医务科(处)应当在患者或其人在场的情况下封存上述主观性病历资料。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处)保管。对于在诊疗活动中产生的病历资料,患者所拥有的只是在“合理限度内”的查阅和复制,而那些恰恰是比较真实、完整记录医务活动、疾病诊疗过程的档案,恰恰能较全面地、严肃地体现医疗质量、医务水平、医德医风、医疗规章制度落实等主观性原始病历档案,作为“权利主体”的患者却不能了解或知晓,不能查阅或复制,进而无从了解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是否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是否得到正确的、及时的治疗,是否受到不必要的损害。若有损害,医疗机构及其业务人员有否过错,损害与过错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二是在实际工作中,患者作为弱势方,一旦利益被侵则很难维权。主观性病历档案是患者维权所需要的重要文字证据,医院从维护自身利益的角度考虑,必然要限制患者对病案的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当患者需要查阅病历时,却往往难于获得相关病历档案。
医疗机构不提供主观性病历档案,是对患者的侵权行为。2002年4月1日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举证责任的规定,使在诊疗过程形成的病历档案成为人民法院判决医疗纠纷时重要的书证材料。但是,与患者个人利益密切相关的主观性病历档案,患者却不能查阅或复印、无法知晓。应该说,这种行为对患者已构成侵权。早日修改《条例》和《责任法》,赋予患者对“主观性病历档案”的查阅权和复制权,有利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对上述病历存在问题的重视及改正,同时也将大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减少医疗安全隐患。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1、修改完善现行的法律法规,确保患者能获得真实完整的病案资料,切实保护患者的权益。病历是医疗工作的全面记录,客观地反应疾病的诊断、治疗及其转归等整个医疗过程,储存了患者该次住院的全部医疗信息。其信息是患者将来可能再次就医时重要的参考资料,不应区分客观性、主观性病历档案,患者取得完整的病案资料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加强对医疗机构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档案的法律制裁,严肃追究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
2、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修改完善《病历书写规范》、《病历管理要求》等规章制度,制定统一的技术标准,强制医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技术,建立病案形成过程全程可查、修改留痕的电子数据库,以保证病案的真实完整。
01什么是民族?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什么?
民族是人们在历史上形成的一个有共同语言、共同地域、共同经济生活以及表现在共同文化上的共同心理素质的稳定的共同体。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是民族平等、团结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原则。
02民族团结所包含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民族团结是指各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即各族人民基于共同的利益平等相待、友好相处、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共同努力奋斗。
03什么是“三个离不开”?
指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相互离不开。
04“四个认同”的内容是什么?
指对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民族文化的认同,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05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含义是什么?
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都不断得到发展,特别是经济建设得到发展;二是各民族自身都得到发展进步,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得到提高;三是各民族自身固有的优点和特点得到充分的展现。
06民族问题有哪些基本特点?
长期性、复杂性、敏感性、群体性、震荡性、国际性。
07我国现阶段民族关系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我国现阶段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各民族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关键词】法律基础 案例 情境创设
上世纪20年代,案例教学法叩响了教学领域的大门,并以传统教学法所无法比拟的独特功效和魅力而备受欢迎。迄今,案例教学法已深入到教学领域的众多学科,逐渐发展成为独具一格的新教学模式,备受教学界的瞩目和推崇。
案例教学法之所以备受欢迎和推崇,原因就在于它能通过案例来为学习者提供一个十分有利的学习情境和提升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广阔平台。因此,可以说案例就是案例教学法的核心和灵魂,案例的情境创设是案例教学法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在工商管理教学以及法学中的刑法、民法、婚姻法、劳动法等教学中,正是一个个极其经典、生动的案例,使教学获得了巨大的成功,这些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就犹如璀璨的礼花闪烁在课堂的天际,照亮了学生求知的道路,使学习的过程显得无比的精彩和生动。而在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中,由于教学内容主要涉及法学基础理论、商法、经济法等内容,理论性和规范性都很强,注入式的传统教学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刻板空洞,枯燥乏味,“理”“实”脱节,导致学生不乐学、不易懂、学难致用,对高职学生来讲,这一问题就更为突出。当案例教学的春风吹拂过教学的课堂时,学习的蓬勃生机便犹如沙漠中的绿洲一般显现出来。但是,如果不能很好地把握案例教学成功的关键环节―案例的情境创设,案例教学仍将会再次流于形式,沙漠中的绿洲也将成为昙花一现的海市蜃楼。并且,由于受到教学内容的局限,可供案例取材的实例又大多平实、零星还往往带有很强的专业性,怎样才能把握好案例情境创设的环节,使案例依然精彩,使案例教学的魅力不减、成效依旧?要解决这个问题,明确案例情境创设应符合哪些具体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从创设一个十分有利于学生学习的情境出发,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例创设的情境应具有真实性
知识本来就源自人类的实践活动,是人类认知世界的成果,而教学的使命就是要将这一成果通过教学活动使新人得以传承和发展。案例教学法的最独到之处就在于把知识的学习过程又放回到知识获取的情境中去,使这一过程更生动,使知识在这一情境中再度被激活,从而更易得到理解和发挥。学习者在这一学习过程中学会的不仅是知识本身,还从中领悟到怎样从实践中获取知识的方法,提升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案例教学法的这种功效是其他教学方法所无法比拟的。要充分发挥案例教学法的这一优势,首先就要求案例所创设的学习情境应是自然而真实的,即具有真实性。唯有自然而真实的案例情境,才会使学生产生仿佛身临其境的感觉,自然而然地进入情境之中开始探索学习的过程。因此,作为案例的事例或问题必须是现实中发生过或可能会发生的事例或问题,而不是杜撰的、虚假的事例或问题。案例是案例教学据以展开的基础和依据,如果案例教学是建立在虚假造作的案例基础之上,那么案例教学就从根本上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价值。
二、案例创设的情境应具有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
如上所述,案例教学法的独到之处是能够通过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将知识的学习过程放回到知识获取时的情境中去,这是一种认识过程的回归。但这种回归决不是一种简单的回归,也不是泛泛的情境再现,而是一种螺旋式的更高层次的回归,是一种更经典的情境再现。对于某一具体的知识来说,它往往是由许多人在各种直接或间接的实践活动中,经过长期的探索、感悟和总结才最后以人类智慧的结晶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所以,知识的获取过程是一个复杂而漫长的渐进认知过程,再现这一过程既不可能,也不必要。这就要求案例对获取知识时的情境再现应该是一种新的高度上的再现,是一种具有明确针对性的、浓缩而典型的真实情境的再现。因此,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应是基于实现某一教学目标的需要而创设的特定情境,应当具有鲜明的针对性和高度的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针对性是指案例所创设的情境应与所要掌握或运用的知识有着必然的紧密的联系;典型性是指案例情境具有突出的代表性,能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包容性是指案例情境应有丰富的内涵,应基本包含学习任务要求的多个知识点;延伸性是指案例情境不仅具有现实意义而且具有前瞻性和扩展性,能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针对性,就会导致案例教学的目标不明确,学生面对案例而不得要领;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典型性,案例教学就不能完成由个案到一般的升华过程,不能起到举一反三的作用;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包容性,就会导致多个知识点的学习需要多个案例来完成,不仅会使一堂课的教学过程显得拖沓零散,甚至会割裂知识体系有机联系的整体性而导致学习的片面性;如果案例设置的情境不具有延伸性,就会导致案例教学就事论事的局限性,不能起到承前启后的作用,限制了学生创造性思维的发展。由此可见,案例创设的情境如果不具备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案例教学法的功效就会大大降低,成功度将大打折扣。
三、案例创设的情境应具有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
“以例激趣”是案例教学法较之其它教学法的又一大优势。枯燥、深奥的理论令人学起来艰涩乏味。同样,枯燥和过于复杂的案例情境也提不起学生学习探究的积极性。因此,在考虑案例情境设置的真实性以及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和延伸性的同时,也应当兼顾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案例应尽可能简洁明了,应以学生认知的“最邻近发展区”为起点设置情境,易于学生完成从原有认知水平到新的、更高的认知水平的跃迁。案例创设的情境应鲜活生动而不乏幽默,引人入胜,又令人回味,能够激起学生的探究热情并感受到学习的快乐,从而充分发挥出案例教学法的优势,展示出案例教学法的无穷魅力。
笔者在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实践中,根据上述要求来设置案例情境,取得了显著的教学效果。例如,在“产品质量责任”章节的教学中,笔者根据教学目标精心编写了“都是化妆品惹的祸”案例:小张是个爱美的姑娘,她在镜子前左顾右盼,觉得自己样样都长得挺美的,就是皮肤太黑了。于是去一个“靓丽”化妆品商店购买了一盒价格不菲的换肤嫩白霜,按照说明书上写的早晚各抹一次的用法,晚饭后坐在电视机前,一边看电视,一边反复将换肤嫩白霜涂抹在脸上轻轻按摩,陶醉在不久就可变成白雪公主的美好遐想中。晚上睡觉后不久,她觉得脸部又痒又痛,第二天脸部红肿得厉害,皮肤溃破流黄水,无法去上班工作,到医院治疗了一个多月才痊愈,但两边脸颊却留下了两块难看的疤,原先的“黑里俏”变成了“疤拉脸”,连男朋友也告吹了。小张向“靓丽”化妆品商店索赔,商店声称该换肤嫩白霜是“前卫”日用品化工厂委托其代销的,小张又打电话到“前卫”日用品化工厂索赔,该厂又辩称其产品质量没有问题,只是有个别的过敏反应,造成小张脸部毁损的原因是使用不当引起的过敏反应,厂方不承担赔偿责任。小张该怎么办?这一案例所设置的情境有着现实中的原型,符合自然、真实的要求;案例是针对产品质量法的学习任务来设置情境的,情境中的各个情节分别与产品质量法关于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构成,以及产品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有着紧密的对应关系,具有鲜明的针对性;案例创设的情境又是经过现实中的多个原型加工形成的,颇具代表性。对此案例的解决方案,完全可以成为处理类似产品质量责任问题的范例,因此,具有典型性;案例情境涉及了产品质量法的各个主要知识点,通过对案例问题的解决,学生对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律问题的处理将会有一个全面、基本的了解,因此,具有足够的包容性;案例情境还分别涉及到此前学习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和之后将要学习的解决经济争议的方法问题,起到了承前启后的作用,具有一定的延伸性;而案例设置的情境简洁明了又非常贴近生活。案例中,小张因爱美而成为产品质量受害人的遭遇,引起了正处于爱美豆蔻年华的学生们的极大关注,案例用语又不乏生动和幽默,因此,当案例呈现于课堂之后,学生们立即被案例情境所吸引,饶有兴趣的在此情境中积极扮演着小张、商家、厂方、法官等不同的角色,从消费者的权利、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义务,以及产品责任的构成、承担等不同角度寻求法律依据,思考、探讨解决问题的方案。这样,案例就为学生提供了一个十分有利的学习情境,为之后的教学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总之,案例教学法并非只是在课堂教学中简单的引用案例,广义的案例教学法应是一个包括“哈佛模式”案例教学法、案例分析法、案例解说法在内的系统方法工程。它应通过具有真实性、针对性、典型性、包容性、延伸性、简明性、生动性和趣味性的案例情境创设,激发学习者极大的学习兴趣和热情,吸引学习者进入为实现教学目标而创设的案例情境,成为身临其境的角色扮演者,或领会、知晓,或运筹帷幄,教学目标便在此过程中得以圆满完成。
参考文献:
[1]傅建明.教育原理与教学技术.广东教育出版社.
[2]顾明远.教育心理学.人民教育出版社,2003.
关键词:信托,信托法,信托私募,信托公募
前段时间在业内评论的沸沸扬扬“金新乳品信托事件”中,不到200个投资者(大部分是交行上海分行的VIP客户)拿出了8000多万元,根据信托产品要求,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由交通银行承销发行,信托投资期满时,却发生了兑付危机,大批投资者上街静坐,各大媒体纷纷披露。出现了信托公司和发行银行“哭笑不得”,而投资者们却“抱怨十足”的尴尬局面!
“乳品信托”是2003年6月由德隆旗下的金新信托推出的,该信托计划的单笔资金最低金额为5万元。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6月10日至2003年7月10日。最吸引投资者的是有关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的一段文字-2004年德隆国际战略投资有限公司将对全国乳制品行业进行大整合,受托人将利用本信托计划资金先收购一到两家效益较好的乳制品公司进行战略管理,一年后,即本信托计划结束时德隆国际按受托人当期收购价的106.5%的价格全额回购受托人所持有的这一到两家公司股权,扣除信托计划的运营费用及信托计划承担的费用,预计投资者可获得5.2%的年收益率。“信托计划书”还声明,因被收购企业股权将在一年后无条件被德隆国际按约定的价格回购,因而被收购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风险将不会影响到回购价格。从而有效地保证了信托资金的稳定收益,规避再投资的风险。
因为有德隆国际将全额回购这个信托计划的保证,所以,推介期结束或信托计划满200份,信托计划即正式成立。据有关传媒报道,仅用了很短的发行时间,他们就完成了发行的信托计划,其中一些客户还是通过关系才拿到认购权的。但是还没到一年的期限,德隆国际却陷入了被四处追债的困境之中。[1]
一、“私募”并不违法
从这一起案例,笔者作为法律工作者,由此引发了一个明显的问题-就是信托产品的发行采用“私募形式”的法律特征。自2001年以来,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一法两规”的颁布来看,对信托产品公募与私募的问题均没有加以明确。换句话说,这并不是违法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信托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电视、广播和其他公开媒体进行营销宣传。”由此可见,信托投资公司只能按照“私募”的形式策划、设计信托产品的发行。
“私募”在实务中的尴尬
诚然,不仅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以私募性质设计,监管部门亦基本是按照私募特性进行监管和调控。但是,尴尬的境地却实实在在的体现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信托投资公司的信托产品虽以私募性质设计,却以公募理念在营销;二是,监管部门则是在强化私募定位的同时,却不断提出公募化的监管要求。
另外,根据“每个投资者最少认购信托产品的起点数额为5万元”的要求,以及实际发行数量(不到200份信托合同,成功达到8000万)来看,平均信托产品认购的资金数额在50万元左右。从这样一个投资者的资金实力来看,使得信托投资公司和承销银行有理由认为这些投资者属于成熟的投资者,具备风险分析能力,这样的一个水平,无论从哪个标准衡量都算是真正对富人的私募了,但兑付危机发生时,投资者依然是静坐上街,闹得沸沸扬扬,并引发了社会对整个信托行业的信任危机。
二、“私募” 的法律概念
私募(Private Placement)是相对于公募(Public offering)而言,是就有价证券发行方法之差异,以是否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发行或公开发行证券的区别,界定为公募和私募,或公募证券和私募证券。[2]
基金(Fund),作为一种专家管理的集合投资制度,在国外,从不同视角分类,有几十种的基金称谓,但是,在我国有关私募基金的法律领地尚属空白。
信托投资基金在美国被称为“互惠基金(Mutual Fund)”或者“共同基金(Common Fund)”,在英国和香港被称为“单位信托基金”[3].它具有集合社会闲散资金、资金组合等特点。
现行信托市场中,私募政策与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不相符,私募在发达国家的成熟金融市场中较为普遍,私募资金主要来自于富裕家庭、高收入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其社会背景与市场基础是数量庞大的中产阶级。但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结构中,中产阶级和富裕阶层所占的比例很小。尽管他们拥有和可支配的财富规模很大,但通常其本人就是各经济领域的直接创业者、投资者与管理者,自身直接理财、投资运作的能力较强。他们一方面缺乏需要专业机构理财的欲望,另一方面也成为银行、保险、证券、基金等各种其他主流金融机构发展客户的重要对象,竞争十分激烈。[4]
三、“私募”不足以支撑信托业
信托制度,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一项功能强大、应用广泛的法律制度和财产制度,在国内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却非常有限。人们对于一些普通的信托行为缺乏正确认识,甚至连很多金融、法律专业人员都对信托制度存在误解,这与信托制度在商务领域的最主要使用者-信托公司因为私募限制而宣传普及工作不力有直接的关系。
有关学者也提出了这样的观点-完全私募可以支撑部分信托公司,但无法支撑起一个完整的信托行业。[5]
中国信托业制度私募化,成为现阶段信托业的基本生存方式与发展模式。笔者认为,私募制度不能有效分散与化解风险,监管部门对于信托行业作出私募定位的出发点在于控制信托风险。按照这种制度设计的初衷,通过对信托产品投资者参与门槛(起点标准)、来源区域、总体规模、营销手段等的全方位限制措施,信托风险将得到控制。但是,这种控制只是对风险承担主体的人为圈定,而业务本身的风险并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改变。
在这样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行为,表面看似可以稳定金融市场、确保市场的完整性;但是实际蕴藏着透明度较低、不确定性较高等因素。同时,对于信托受益权凭证的流通性也大大减小。
在我国近期,金融市场中常说的“私募基金”或“地下基金”,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中文“私募基金”一词,在国外一些国家的法典和英文大词典中并没有相应的词。私募相对公开募集而言,指面向特定投资者,以投资意向书(非公开的招募说明书)等形式募集资金。
四、资金信托期待“公募化”
笔者认为,根据中国现行的信托法律规定,私募对于信托而言,只是暂时的,根据金融产品的特点,最终将走向公募化!
首先,我们以上市公司举例。上市公司IPO或者增发都是采取公募的形式,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实、管理层渎职、募集资金被挪作他用、无法达到盈利预期等情况。虽然也出现过股民的渲染风波,但是并没有扰乱了金融秩序,只是起到迫使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出台了“司法救济的方法和依据”。当然,笔者认为,对于信托产品发行而言,如果做到了,让投资者认识股票一样,充分的认识信托产品;同时,信托产品又是采用公开发行、且信息披露及时的话,我想也不会出现这么严重的信托投资人集体静坐的讨债事件了!因为,根据了解,金新信托产品投资者的不满并不在于投资亏了,而在于信托机构违规挪用资金、代销银行责权未充分说明、信息披露不足等因素。
综述,如果资金信托允许公募,那么如同股票发行、基金募集一样,就得制订一整套细致、详细、规范的制度。
但是,笔者卓见,公募化金融产品在国内已经初具规模,很多市场基础条件和资源都可以共享与利用。同时,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募型信托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已经逐步走向成熟,其相关制度安排完全可以借鉴。当然,是否赋予信托业以公募化,目前关键取决于监管部门的决策,同时也需要整个信托业界的积极努力与争取。
文章注释: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5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参考文献:
[1] 《金新乳品信托风险乍现 8000万黑洞交行负责?》,载于2004年06月13日《经济观察报》。
[2] 夏斌,《中国私募基金报告》载于《财经》杂志2001年第7期。
[3] 刘俊海,《加快投资基金立法,势在必行》,载于中国法治网
[4] 孙毅、蔡雷,《绝对私募撑不起整个信托业》,载于2004年11月15日证券时报。
由于随机现象的普遍性,使得概率论与数理统计具有极其广泛的应用,该课程不仅是理科、工科和经管专业学生学习后续课程,而且也是各个学科领域中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必要基础,并在学生未来的学习工作中对提高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该课程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方法过分地注重了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对学生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同时理论往往与实际脱节,往往造成该课程教师讲得累、学生学得枯燥的现象。案例法,是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目标,以相关案例为媒介,以分析案例为切入点,以与学生共同探究为主的一种教学手段和方法。该教学法不仅具有独到的功能作用,而且有着广泛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一种行之有效而被广泛采用的教学法,尤其在西方一些享有国际声誉的高校备受推崇。相对于以讲授为主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是一种创新的教学理念,有利于调动教师与学生教和学的积极性,实现师生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多个方面的互动,能够促进理论与实践有效地结合,实现理论向实践的转化,能够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和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本文拟从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的目标出发,结合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课程的教学内容实际探讨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本文安排如下:首先,探讨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问题;其次,研究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最后,对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应用的效果分析。
1 教学案例的目标设计
开展案例教学,必须首先要有针对性和适用性较强的教学案例,教学案例的质量直接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施效果。在具体教学过程中,案例教学目标设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在内容上,案例来源于实际生活又高于实际生活;每个案例都侧重于分析和研究利用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来解决的实际问题;在案例之后均附有相关的思考与讨论题,用以加深对相关内容的理解和掌握。
(2)在方法上,考虑我校以师范为主的特点,强调了案例选材的专业特点,把案例的目标、要求、内容、学习方法等进行整体设计;在案例的教学中,进一步明确案例的具体背景、内容和分析等,使学生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与研究,从而提高了学生寻找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在体系上,注意与具体专业在内容体系上的一致性,保持整体的协调性;注意概率统计课程中各个章之间、各个案例之间的有效过渡,保持该课程的整体性;注意案例的内容与结构上的合理性。
2 案例教学在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1)做好案例教学的理论准备。通过研究教材及教学大纲的基础上加深对理论的了解。在明确了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来有效开展案例教学,从而能够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案例,达到客观分析的效果。
(2)选择典型的案例。一个好的案例应同时具备目的性、启发性、生动性等特点。因此我们按照教学目标和要求来选择典型案例。
(3)利用多种教学方式来辅助案例教学。在借助现代化信息技术的过程中,把案例教学的相关内容用文本、图形、声音、影像等多种形式进行有机组合,按照课程大纲,做到先易后难,先感性后理性的过渡,体现学生的主体意识,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在概率论讲授泊松分布与二项分布的关系时,借助动画可以让学生非常直观地看出他们之间的渐近逼近的关系。
(4)丰富考核方式。该课程的考核方式不再局限于期末一张试卷,增加了很多的过程考核(包括课堂参与情况,学习态度,个人或小组案例分析报告等),在课程总评成绩中,加大了后者所占的比例。在期末考核中,可以尝试进行开卷考试,重点考查学生在处理实际问题时,运用概率统计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限于篇幅,笔者就以概率论中学习贝叶斯公式时,选用的案例为伊索寓言中“孩子与狼”的故事说明案例法在该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课前按照小组(4~6人为一组,可以自由组合)布置任务:(一)学生去图书馆或网上查阅“孩子与狼”这个故事的具体内容,(二)提前预习贝叶斯公式的相关内容,(三)思考,为什么那个小孩最后会被吃掉?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上课时,首先让一至两位同学复述该案例的内容,即“孩子与狼”的故事,然后教师在PPT上打出具体内容,讲的是一个小孩每天在山上放羊,山里有狼出没。有一天,他在山上喊:“狼来了!狼来了!”山下村民闻讯便去打狼,可到了山上,发现狼没有来;第二天仍然如此;第三天狼真的来了,可无论小孩怎么喊叫,也没有人来救他,因为前两天他说了谎,人们不再相信他了。
附上相应的思考题: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能否定量刻画该变化过程?
先让小组派代表发言,教师结合学生发言进行总结与补充!
解答步骤如下:
首先利用数学模型定量研究实际问题问题,需要引入变量及数学记号,令A=“小孩撒谎”,B=“小孩可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也就是计算和比较事件B在新的信息下的概率的变化,即条件概率;另外A=“小孩撒谎”认为是该试验中的结果,造成该结果的因素分别为B=“小孩可信”和“小孩不可信”,该问题属于典型的“由果求因”问题。
其次,为了进行定量分析,作必要的假设。为了计算,根据以往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印象作如下假设:P(B) = 0.8,另外假定“可信的孩子说谎”与“不可信的孩子说谎”的概率分别为第一次村民上山打狼,发现狼没有来,即小孩说了谎,村民根据这个信息,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改变为,由条件概率= 0.444,这表明村民上了一次当后,对这个小孩的信任程度由原来的0.8调整为0.444,也就是村民对这个孩子的最初印象P(B)= 0.8,调整为P(B)= 0.444,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再用公式计算,亦即计算这个小孩第二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即概率,经计算得以上结果表明村民经过两次上当后,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由最初的0.8下降到0.138。
思考题:请学生自己利用以上公式计算一下,这个小孩第三次说谎后村民对他的可信程度?请同学抢答,经计算得如此低的可信度,村民听到第三次呼叫时怎么会再上山去打狼呢?
还可以让学生进一步讨论通过这个故事我们可以得到什么启示?经过讨论得出结论:如果一个人有两次不守信用,到第三次还有人相信他吗?该案例也对“事不过三”做了很好的阐述。另外通过该例题的分析与解答给出课程中的有关贝叶斯公式的内容、能解决的问题和运用过程中的注意点。课后作为练习,可以让学生改变假设条件(先验概率)或通过抽样获得先验概率的估计值再次分析故事中村民对这个小孩的可信程度是如何下降的?
注:这个故事学生都比较熟悉,但贝叶斯公式初次接触,把这两者通过案例巧妙地结合在一起,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通过适当的课堂讨论,在学习知识的同时还间接渗透诚信教育,可谓一举多得。通过课堂讨论和课后分组调研,学生不仅认真学习理论知识,还学会设计问卷建立模型,锻炼了解决问题的能力。
3 对案例法应用的效果分析
(1)提高了教学效率。通过案例教学,可以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意识,促使他们做出分析与决策,变被动听课为积极思考,启发了学生的思维。
(2)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利用课堂讨伦、小组学习等多种形式来开展案例教学,因此,学习内容更加清晰、学习资源更加丰富,学习方法更加灵活,同时提高了学生学习该课程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激发了学生深入探讨的兴趣,使得学习效果显著。
(3)提高了教师的业务能力。通过对案例搜集及后期对例子进行合理的加工、整理和课后对相关案例进行的修正和更新,提高了教师在概率统计课程中的教学及科研水平。
同任何事物一样,案例教学也具有两面性。下面结合笔者在使用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的一些主要问题谈一下该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案例教学。首先来看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教学案例的统筹策划问题。比如,概率论与数理统计教学中哪一部分以案例教学为主,哪些章节适宜用案例教学法,课堂教学中案例教学应占多少比例合适等问题。
(2)案例缺乏质与量的保证。在教学实践中,往往会出现教学案例所涉及的行业过窄,或者借鉴国外的已有案例时效性和代表性都较差。
(3)案例教学实施过程中,对学生的全程参与及学生参与的积极性调动方面做得不够好。比如在课堂讨论上,有时未能及时给予必要的引导,而使得学生只是泛泛地了解而没有对案例进行全面分析与研究。
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以下改进案例教学的一些建议:
(1)对教学案例的统筹设计。该教学设计应从整个课程体系层次进行统筹规划,案例教学实施前,必须制定科学的目标和计划,合理地设计出该教学的实施方案,设计配套的多元考核方式。
(2)加大对教学案例库的建设。要本着“以学生为主体,以培养解决问题为目标”的理念,筛选出典型的案例。同时在设计案例时,要强调案例与所学知识的相关性、案例素材的典型性和案例的时效性。
【论文摘要】文章首先从中西方文化的概念和核心入手,追溯旅游的历史发展,分析文化和旅游的关系;然后探讨旅游文化的发展内涵和功能;最后以西安成阳旅游一体化(旅游同线)为例,回顾所取得的成果,并提出西成旅游文化发展的主要对策。
旅游文化是一种独立的文化形态,它是环绕旅游活动有机形成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总和,更多浸透了旅游客体的客观历史文化和旅游主体的主观文化以及在旅游过程中与旅游媒介相互作用,决定着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和兴衰成败。
一、中西方文化与旅游
(一)中西方“文化”的概念及核心
1西方文化。西方“文化”一词是从拉丁语Cultura转化而来的。据英国文化史学家威廉斯(Raymmond Williams)考证,在18世纪之前,culture一词主要指“自然成长的倾向以及人的培养过程”。到了19世纪,culture指“各类艺术的总体”和“一种物质上、知识上和精神上的整体生活方式”。};美国文化人类学家马文·哈里斯(Marvin Harris)将其定义为“特定的生活方式的整体,包括观念形态和行为方式”。著名人类学学者泰勒(Ed-ward Burnctt Tylor)给文化的定义在西方基本达成共识:“文化就是由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获得的,包括知识、信念、艺术、道德、法律、风俗以及作为社会成员的人所掌握和接受的任何其他能力和习惯的复合体。’,la]西方文化是一种宗教文化,其特征是主体与客体对立,宗教与科学两元。西方文化的源头是希伯莱文化、希腊文化和罗马文化,体现为理性精神、人文精神、宗教精神的统一。
2.中国文化。在汉语中,文化的意识至少应当推至东周。孔子的《论语·八情》中有“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这里“文”已经有文化的意味。《易经))中说:“文明以止,人文也。观乎天文,以察时变;观乎人文,以化成天下”。就词源而言,汉语“文化”一词最早出现于刘向《说苑·指武篇》:“圣人之治天下,先文德而后武力。凡武之兴,为不服也;文化不改,然后加诛。”由此可见,中国最早“文化”的概念是“文治和教化”的意思。比较流行的看法认为,中国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偏重精神方面,其精神基础是儒家伦理。进一步的引申认为中国文化天人合一:“与天地合其德,与日月合其明,与四时合其序,于鬼神合其吉凶。”其特征是自然与人文的结合,宗教与伦理的结合,讲究的是人文主义。从渊源上讲,中国文化是一种巫史传统的文化,以儒家思想为主流,道、法等为补充。
(二)文化和旅游的关系
1旅游和文化密不可分。文化是旅游发展的灵魂,旅游是文化发展的依托。例如,北京的胡同文化,广东的汉奸别墅,湖南的清代妓院遗址,长安古乐等。综观旅游发展史,虽然各个时期都有自己独特的表现形式,但在本质上却有许多共同之处,即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所追求的文化享受。文化有很强的民族性和轰展性,地域文化在发展过程中,必然相互联系、相互交流,而人类的旅游活动,就是各种文化相互交流、相互结合的运动。因此,组织旅游和参与旅游的一切活动,必然与文化紧密结合在一起。
2.文化是旅游竞争的核心。旅游业的竞争本质上是文化的竞争。在旅游活动中,旅游者物质方面的需求易于满足,但其最终目标是精神文化方面的需求。由于各地域、各民族的文化差异性往往为一个地域、一个民族所独有,文化中所带有的民族和地域的独特信息,往往是不可再生也是不可替代的,形成发展旅游强有力的竞争能力,西安、洛阳两城市争夺丝绸之路的起点就是典型的例子,因为丝绸之路已成为驰名世界的旅游品牌。
3.文化是旅游的驱动力。国际旅游发展的经验显示,旅游业的收益越来越不依靠人数的增加,而来自多元文化含量的旅游产品和特色旅游服务。在旅游资源走过普遍开发阶段之后,文化成为将旅游业发展引向深人的重要驱动力。以北京大观园为例,从160万元《红楼梦》电视连续剧的制景费起家,按小说中的菜谱开发红楼宴、红楼宴舞,靠挖掘文化内涵成为国内旅游的知名品牌。西双版纳的傣族泼水节、杨丽萍的原生态大型歌舞“云南印象”等,都是对民族文化充分运用的典型。
4.文化是旅游发展的方向。我国旅游业在近年的迅猛发展,很大程度得益于我国悠久深厚的文化资源。据统计,2008年海外游客对中国最感兴趣的旅游资源调查中,五种游客最感兴趣的旅游资源中,文化占了四种,其中对华侨的调查,文物古迹名列第一,体现了旅游对文化的依附性以及它本身具有的文化属性。我国独有的历史文化延续性、深厚的民族文化底蕴、繁多的文化资源种类,有利于开发结构完善、适应面广的旅游产品,形成优质品牌。推进文化旅游的发展,才能使我国由旅游大国成为旅游强国。
二、旅游文化的发展
(一)旅游文化的内涵
旅游文化不是旅游和文化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全新的文化形态,是由旅游主体(旅游者)、旅游客体(旅游资源或旅游目的地)、旅游媒介(直接、间接服务的旅游企业)在旅游中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总和。它以一般文化的内在价值为依据,以行、吃、住、游、购、娱六大要素为依托,以旅游主体、旅游客体、旅游中介间的相互关系为基础,始终作用于旅游活动整个过程之中。首先,旅游文化包括人们对旅游的理论研究成果,如旅游经济学、旅游管理学、旅游心理学、旅游美学、旅游文学、旅游影视艺术等,具有为旅游业奠基和定向的作用。其次,旅游文化是在与多学科的结合、碰撞、融会过程中形成的学科,它主旨鲜明、内容丰富、研究内容独具特色。此外,它还肩负着为旅游业服务,提高旅游品位和格调的任务。最后,与旅游有关的文化载体,如机场、车站、餐馆、市场、导游人员等,都能通过不同的角度和多种方式给游客以文化的熏陶和启迪。
(二)旅游文化的功能
1旅游文化的人文教化与审美功能。旅游活动的重要目的就是感受美,获得美感,而美就蕴藏在旅游文化的客体之中。旅游者通过游览秀丽的自然景色、凭吊历史文物古迹、领略异域的风土人情、品味他乡的饮食文化,提高审美水平。在几千年的文化积淀中,许多自然景观中包含了伦理道德意义,自然景观的美丑同人的道德情操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比如在游览长江三峡的神女峰时,会被神女对待爱情婚姻至死不渝的态度所感动;畅游黄河,除了感受其浊浪滔天的壮阔水势外,更主要的是被黄河的象征意义—华夏文明的摇篮和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所感染和激励,由此提升了思想境界,增强对祖国山河的热爱。
2.旅游文化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功能。旅游文化的商业价值与经济功能具体表现在促进消费和增加外汇收人两方面。旅游文化对于消费的促进作用,首先体现在旅游媒介中。旅游业经营者、从业者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职业道德、服务观念及经营思想等文化素质越优秀,旅游者的文化需求和审美情趣就越会得到满足,精神上的享受、心理上愉悦必然会强化消费欲望,从而实现消费行为。另外,旅游资源中文化含量与价值的开发,同样会促使旅游消费的增加。外国游客人境旅游,既要进行商品消费,又要求提供劳务服务,开发旅游文化资源、发展跨国旅游是给国家增加外汇收人的重要途径。
3.旅游文化的文化交流功能。旅游文化具有文化交流功能。文化交流可以增强旅游地国家人民的爱国主义情感和民族自豪感,加强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友好往来。中国是一个旅游大国,地大物博,历史悠久,山河壮丽,古迹众多,无论是自然旅游资源还是人文旅游资源都非常丰富。旅游者登临泰山,会产生“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之豪情;漫游故宫,会发出中华民族建筑艺术举世无双之惊叹。旅游文化还可以帮助旅游者交流思想感情,消除偏见和误解,有力地促进各国之间的文化交流。
三、旅游文化发展的主要对策—以西安咸阳旅游一体化为例
(一)西咸旅游同线的提出
西安作为我国重要的旅游热点城市和西部核心旅游集散地,年游客接待量占陕西省的90%以上;咸阳是我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以文物为主的旅游资源非常丰富,而且是陕西北线、西线旅游的重要节点。西安的客源优势和咸阳的资源优势为两市的旅游合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沈抚同城化”、“广佛同城化”、“京津同城化”和“西咸经济一体化”的提出,2003年元月,西安、咸阳两市旅游局在西安共同签订了“旅游同线”协议,提出了“一接四同”的具体思路(即旅游规划相衔接、旅游市场同开发、旅游产品同体系、旅游环境同整治、旅游服务同网络),标志着西咸旅游一体化的正式启动。
(二)西咸旅游同线取得的成果
六年来,两市的旅游合作取得了很大成果。比如,建立两市旅游协商机制,即两市旅游局和旅游协会间共同研究、确定一定时期内“旅游同线”工作;实现两市旅游规划对接.邀请对方参与规划的研讨,为编制西咸旅游总体规划奠定了基础;建立联合促销机制,如联合赴客源市场进行促销、联合举办了“观《贞观长歌》、游盛唐美景”、“持奥运门票到西、咸半价游”等活动;建立了重大旅游项目协商机制,避免盲目建设和重复建设;建立了两市旅游行业单位联系机制,通过信息互通、培训同搞、市场共作等措施,使两市行业单位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有了新的提高等。
(三)西咸旅游文化发展的主要对策
1.打造西咸旅游统一形象。共同协商确定两市共用的旅游形象、旅游标识、旅游口号等,共同对外宣传,使西安与咸阳成为一个统一的旅游目的地,使西咸旅游成为游客普遍认可的统一体,而不仅仅是两市旅游部门内部的认同。
2.构建两市统一的旅游宣传咨询与服务平台。由两市共同建立旅游基金,用于西咸同线旅游宣传咨询与服务平台的构建。如建立两市同台同号的旅游声讯服务平台、旅游网络咨询平台、在两市广电网络中开设共同的旅游栏目、在两市建立统一的旅游咨询服务中心、在整合两市旅游六要素的基础上推出统一的、两市通用的城市旅游卡等等使西咸旅游合作向深层化、具体化、实用化方向发展。
3.发掘文化内涵,提高旅游文化品位。大力加强对旅游历史文献的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使蕴含在旅游资源中的文化潜能得以充分释放;通过举办一系列的旅游节庆活动或者建设一批主题文化公园来显示博大精深的唐、秦文化内涵;重视旅游文化策划工作,解决现存的整体旅游形象不清晰、旅游产品文化档次不高、旅游市场文化营销策略不高明的问题,真正把旅游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4.了解旅游消费者的文化需求。旅游经营者必须了解旅游消费者的文化需求和文化精神特征。比如,外国旅游者来中国,除了欣赏我国秀美的山川名胜、体会灿烂的历史文化和品尝中国的美味佳肴外,更希望能够了解中国的社会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了解中华民族的生产、生活、信仰、娱乐等方面的习俗。这就要研究不同的旅游消费群体,把握消费者的文化消费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