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6 16:25: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业财务核算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及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由于利率调整导致的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与偿付能力面临困境。计提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不能单纯以当年所收取的保费为依据,要对预定死亡率、预定利息率以及有效保单被保险人年龄、保龄以及缴费金额等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量,并依据寿险经算法加以计算。在1996年前,银行年定期储蓄利率一度高达10.98%,保险公司也在此阶段销售了以8.8%、9%或者预定利息率更高的保单,但从1997年起,银行定期利率开始下调,最低时为5.67%,之后的利率也是逐步下调,在就导致保险公司预期回报率不断降低。对于之后所售出的保单,保险公司可以对保单定价预定利息率予以一定的调整,但之前售出的保单还需要依据原调价履行,据此,寿险责任准备金收益无法满足保险公司今后所需要支付的保险金,将会使保险公司陷入偿付能力危机。
1.2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不准确。从目前来看,寿险责任准备金的大部分资料的数据化或者信息化的程度还不是很高,寿险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是需要分险种,并且按照承保年限进行逐笔计算的,这个过程中,如果无法对基础的数据真实性以及科学性进行把控,就很容易在较大的工作量中产生错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对短期险(具体是一年期及以内的财产险、意外险、健康险)未到期的、要在下一年度承担赔款责任而提取的一种准备金。一般假定,对于这些短期险保单,其有效期内每时刻发生保险事故的概率是一样的。这样,一张保单要在下一年度承担的保险责任主要取决于保单下一年度的有效期限。假设一张一年期意外险保单在×年11月1日取得保费100元,其在这一年承担了61天的保险责任,在×+1年还需要承担304天的保险责任。×年年末,为核算要在×+1年要承担的赔款责任,需要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准确计算,应按照天数进行提取,即本保单在×年承担了61天的责任,在×+1年还需要承担304天责任,因此将本保单当年尚未承担的责任部分全额计提准备金,金额为100元×304/365。但在实际中,由于保单巨大,逐单计算的工作量很大,保险公司往往是直接按照保费收入计算,而不是逐单提取。
除此之外,有些公司对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态度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在计算的过程中,经常出现不按照规定执行,从而人为造成错误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会引起计算基础数据不准确,最终导致寿险责任准备经计算不准确,导致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的问题。
1.3寿险责任准备金存在挪用问题。寿险责任准备金挤占挪用问题主要体现为:(1)将其用于产险业务所需分摊费用的支付,导致寿险费差损,影响寿险责任准备金积累;(2)发展基金的使用超出限额,在建工程以及固定资产的购置占用了一部分寿险责任准备金;(3)在寿险责任准备金中,一部分已经成为风险资产,回收困难较大,这部分难以回收的资金也是寿险责任准备金损失。不仅如此,新占用问题还在不断出现,对于寿险责任准备金而言,无法因人寿保险业务的不断发展而增加积累。
2完善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及财务管理的对策建议
经过上文的阐述和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促进寿险责任准备金核算及财务管理工作的日益完善。
2.1降低预期收益率,加大寿险责任准备金计提。会计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谨慎原则,据此,一旦寿险责任准备金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比定价时总利率低,定价时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就不能再作为计算和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的依据,而要以低于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时预期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为计算依据。原因在于,尽管保险公司将能收取的保费及其责任未发生变化,但是,由于之前保费以及今后所收保费所产生的利息降低了,因此,只有增加当前资金提取量才能保证今后给付。此外,按照谨慎原则,可以不考虑未来收益,因此,定价时预定利率低于计算时的预期资金运用收益率,那么,不能再上调寿险责任及准备金计算时的预定利息率,本期损益不应当包含今后收益。
2.2建立健全精算报告制度。《保险法》就寿险责任准备金作出明确规定,在一定意义上讲,为制定精算报告制度奠定了现实法律基础,但是,仅有这项规定还远远无法满足现实需要,必须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尽快制度相配套的实施细则,这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法的规定得到切实履行。笔者建议,相关部门应尽快出台人寿保险公司精算准则,为寿险公司拟定以及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设定法律约束条款,确保保险市场实现有序管理,促进寿险责任准备金尽快实现法制化、科学化以及正规化管理。
2.3改革寿险财务核算方法。当前要将寿险财务核算方法改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从而使挪用寿险责任准备金问题得到切实解决,笔者建议当前要重点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对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予以完善,当前寿险财务核算中诸如死差、利差以及费差等是归入到特种责任准备金一项中的,对此予以调整,对利润要进行单独考核。核算利润后提取公积金及公益金,用于基本建设、购置固定资产;尽快填补分业后挪用的寿险准备金;另一方面,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以及费用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坚决禁止对寿险责任准备金任意加以挪用。
关键词:汽车4S店;财务核算;财务管理
一、汽车4S店财务的特点
汽车4S店集合了集合整车销售、售后服务、配件供应、汽车美容、汽车信贷等多项经营业务,正是因为汽车4S店服务的多样性,使得4S店的财务收入来源的复杂化,这也就注定了汽车4S店财务核算工作的复杂性。4S店财务核算工作庞杂,主要包括:店面运营成本核算、整车销售成本核算、购车信贷业务核算、汽车保险业务核算、汽车零配件销售核算、汽车美容及饰品销售核算等多个方面,而且4S店经营范围越广泛,其财务核算就相对越复杂,二者呈现出一种对应关系。总体来说,财务部门是整个汽车4S店管理结构中的核心,它的主要职能包括涉及财务核算流程、监管企业费用支出、拟定资金分配计划,可见,做好财务核算和管理工作对汽车4S店的整体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目前汽车4S店财务会计核算的问题
(一)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不完善
汽车4S店在运营过程中缺乏内部会计控制意识,企业内部过多的人为干预使得内部会计控制环境恶化,内部会计控制完全流于形式,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相关财务制度在企业也难以得到有效的推行,直接造成企业内部控制效率的降低,不利于汽车4S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提升竞争力。
(二)成本核算的缺陷
4S店的成本核算对象包括生产成本损耗、销售产品过程中的各种费用,职能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期间费用、资金筹集过程中发生的筹资费用等,理论上来说这些成本可以进行量化,然而一些4S店采用的传统成本体系已经不能满足成本核算需求,最直观的现象就是企业部分成本构成项无法被量化,传统成本核算弊端暴露无遗。此外,还有一些4S店的成本控制理念过于陈旧,片面地认为成本控制就是企业的费用支出控制的越少越好,没有考虑成本与收益的比值,例如企业环保控制成本、产品宣传成本、产品销售成本都没有进行科学系统化控制,对企业长远的发展十分不利。
(三)缺乏责任会计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汽车4S店想要谋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的各个部门和岗位的运行实际上都能创造价值,一般汽车4S店会给经营者和员工制定责任目标,而要把责任目标落实就应该考虑引入责任会计制度,它是提高现代企业财务管控水平的重要手段。从实际工作情况来看,汽车4S店的业务活动可分为整车销售和售后维修两大类,销售部门和售后部门是4S店的主要创利部门,也就是利润中心;而其他职能部门既是支援中心,又是成本中心。实践表明,采用单轨制的责任成本法建立的责任会计制度非常适合汽车4S店的这种业务模式,但其在国内仍未得到广泛推广与普及。
三、完善汽车4S店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策略
(一)完善汽车4S店内部会计控制体系
首先,汽车4S店要结合行业的特点,建立与其日常经营活动相匹配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制定企业的会计控制目标,明确经营责任,加强业务风险监督,通过建立日常管理制度对企业的整个业务流程实施控制,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其次,汽车4S店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必须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重视提升企业内部会计控制的信息化水平,利用会计管理软件将店内各个业务管理模块整合,加强对财务管理、物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市场化管理、维修服务管理的全方位信息化控制,提升企业的运营水平,实现经营业绩的改善;最后,4S店要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通过开展高效的内部审计工作来对4S店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制约,保证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健康发展,此外,通过学习和培训向员工灌输风险管理理念和内部控制理论,提升员工的自我监督意识,调动企业内部全员参与到内部控制工作中去,为内部控制创设良好的实行环境。
(二)完善汽车4S店成本核算
4S店要合理的确定成本核算的内容及范围,例如:,在知识经济时代,企业的人力成本不仅包括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成本支出,还包括市场调研、广告设计等人员的成本支出,而对这些成本项的细化实际上就是对企业管理的细化。在虚拟经济时代,企业要关注对无形资产的核算,除了要将传统意义上的研究成果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汽车销售市场的研发也应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如对一些资产的划分不准确,也会影响企业的成本管理效果。此外,企业要用成本效益理念来思考问题,站在企业整体的高度看待资金投入,用行之有效的管理手段来实现成本效益最大化。同时将成本控制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实现成本控制制度化、流程化,成本核算清晰化、准确化。
(三)实施责任会计
4S店应考虑建立责任会计核算体系,大体上分为如下四个环节:首先,划分责任中心并确定责任范围,将销售部门和售后部门划分为利润中心,对企业收入和利润负责,将其他职能部门还分为成本中心,对其自身业务和所成本费用负责;将整个4S店设为投资中心,对股东投入的资金的营运效果负责;其次,编制责任预算并确定责任目标,实行真正意义上的目标成本管理;再次,编制业绩报告,将计划指标和实际完成的责任指标客观呈现;最后,根据责任报告对各责任中心进行业绩评价,奖励业绩优秀者,同时发现各责任中心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四、结束语通常来说,汽车4S店的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体系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加强和规范财务工作要从全方位来做思考,汽车4S店的业务范围的广度和利润点的分散性决定了其财务工作开展的难度,所以我们还要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不断地修正,以使汽车对4S店的财务体系更加完善,企业在未来实现平稳、良性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建生.汽车4S店财务管理体系分析及探讨[J].知识经济,2011,(17):135-136.
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改变了企业传统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在目前企业管理中出现了信息流、资金流、单证流的管理模式,特别是在日常财务管理方面,出现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信息技术为手段,单证管理做保证的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财务管理向着更注重效率和效益的方向发展。保险公司作为面向社会大众的金融企业,其信息、资金及单证无论是规模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程度上都不亚于其他行业,因而更要注重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方法。
一、保险公司建立信息、资金、单证三位一体财务管理体系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其规模一般较大,但管理较为粗放。从信息管理系统来看,不仅没有建立成功的电子商务,利用银行电子支付系统也不充分,而且现有的各营业网点之间、上下级之间尚不能进行网络化管理,数据不能共享;基层公司的业务处理和财务处理没有实行标准化、系统化的电子处理程序,业务、收付费、记账、统计、分保等环节信息重复录入、数据人为调节,结果造成信息传输慢,数据失真,甚至出现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种状况不能适应保险市场上的竞争,更经不起入世后外资保险公司先进管理方式和运营方式的冲击。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之后,不可能建立很多机构和招聘很多人员,他们主要依靠先进的信息网络和相应的营销策略开展业务。如果我们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加以改变,我们目前网点多的优势不仅发挥不了作用,而且会成为成本高效率低的包袱。因而中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国有独资保险公司必须加快信息技术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基层公司的业务和财务处理程序。应把现有营业网点的各种数据信息连接起来,形成先进的信息处理系统,实现通保通赔,统一管理,将网点多的传统优势发挥出来,然后在现有信息网络的基础上建立电子商务及电子支付系统,使中资保险公司向国际水平靠近。
在资金管理方面,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也未形成有效的资金调配、使用及运用系统。资金分散在各营业网点及各级公司,公司各机构之间、上下级之间缺乏科学的资金管理和调控手段。例如基层公司中已签单但有多少保费没有收回,多少保费滞留在保户、外勤、人手中,基层公司内部未入账或虚入账的资金有多少,现有的资金管理系统不能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地监控。资金的收付缺乏有效的控制制度,资金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三假一私存”等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资金流失、浪费,甚至出现违法乱纪的情况。各网点及各级公司日常需要多少业务周转资金缺乏科学的界定,存款普遍存在盲目性,而且各网点及上下级之间缺乏统一的支付手段,使资金的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降低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管理成本。外资保险公司进入我国保险市场之后,随着竞争的日趋激烈及保险市场的国际化,费率会逐步降低,赔付率将逐渐提高,资金运用取得的投资收益将成为保险公司利润的重要来源。而我们目前的资金管理办法无法适应保险业务的发展趋势。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建立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和支付方法的资金管理、资金调控及资金运用系统。
保险业务中的绝大多数单证都涉及财务与资金,但基层公司单证的印制、领用、保管、使用、编号、销号等制度既不统一又不规范,各种单证之间的衔接、制约不紧密,财务核算过程中单证的传递,会计凭证的附件等不规范,单证有意无意的流失情况经常发生。单证混乱往往造成数据失真,资金流失,因此必须加强单证的管理。此外,新的信息处理技术及新的支付手段的出现,对纸质原始单证及电脑生成的电子单证有了新的要求,单证管理也要系统化、科学化。
二、信息、资金、单证管理系统的内容、功能及相互关系
信息管理、资金管理和单证管理三者既相互独立,又相辅相成,综合成为保险公司统一的财务管理体系。
1.信息管理(数据处理电子化)系统
大型保险公司的营业网点遍布全国各地,保险业务面向各行各业,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发挥各个保险机构的职能和作用,就需要建立完善的电子化和网络化信息管理系统,从业务处理(签单、理赔),到收保费付赔款,再到财务核算及统计分析,在大范围内(如地市、全省或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网络,而且能与银行的电子支付系统、因特网等外部信息系统连接,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管理,形成保险公司先进的开放性的信息管理系统。这样既能方便保户,提高竞争力,又能迅速处理所有财务信息,使公司各级管理者准确、快速、完整地得到相关的财务信息。
信息处理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之后,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可以对公司的财务和业务信息集中处理。
在信息处理系统中,各险种的签单、理赔等业务信息由相应的计算机软件进行处理,形成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将信息传送给收付费系统,收付费系统进行收付款业务的处理,并将收付款及应收应付信息反馈回业务处理系统。业务处理系统综合保单信息及收付费信息生成基层报表,形成面向基层科室的各项业务资料及面向外部、内部员工的业绩考核资料,用于基层公司的业务管理和调控。
运用电子商务后,电子商务系统直接联系保户并与业务处理系统连接,进行签单并进行信息处理;运用银行支付系统后,银行支付系统与公司收付费系统连接,保户可以利用电话、因特网等手段直接交费,公司也可直接划拨赔款或储金,并通过公司的收付费系统进行信息处理。各种信息均与公司的业务处理中心和财务处理中心连接,由中心进行核保核赔及账务处理,并生成业务报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信息管理系统形成后,要统一内部业务流程和管理模式,统一各类分析数据和表格标准及格式,避免数据重复录入、自由修改,基本实现数据共享、网络化应用。系统还要有较强的查询功能和各种报表的生成功能,以便各级管理人员根据权限随时查询各级、各类业务和财务统计资料,随时对经营情况进行监控。
2.资金管理系统保险公司资金的收付遍布各营业网点,如果运用银行支付系统,资金的收付更加分散。各收付点及公司上下级之间的资金调度,银行帐户的管理,现金的保管,银行存款与现金的存取,资金的收付程序以及其他涉及资金的管理方式和管理方法,必须统一纳入资金管理系统,进行严格有效的管理,既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保证赔款支出及展业部门的业务支出,又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增值性。
资金管理系统包括管理资金的人员岗位职责和资金的流转渠道。资金管理要保证管理人员职责到位并相互牵制,保证资金流转畅通。
资金的管理必须从源头管起,信用管理是资金管理的起点。信用管理员根据公司的信用管理制度对要求签单并索要正式发票但尚未交付保费的保户、业务外勤及代办审批信用度和信用期,符合规定的开据保险单和正式发票。应收保费管理员对应收保费进行跟踪清收,对信用期内未交费的保户、业务外勤或代办按制度进行处理,保证资金回收,或解除保险责任。收付员、核算员、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资金的收付进行管理。
资金的流转系统要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资金使用效益。各支公司的保费收入存入收入基本户,检查未达账及银行退票等事项,并随时将其余额转入公共基本户。各支公司或网点的赔款基本户和费用户核定最高限额,保证赔款和费用支出,定期或定额由公共基本户补充。资金要集中到公共基本户,公共基本户在统筹全辖业务资金的条件下,按照资金运用的有关制度,将节余资金上划或用于资金运用,以提高资金效益。
在资金流转系统中,收款员将收到的支票和现金存入收入基本户。核算员从赔款基本户提取现金交与付款员,付款员从赔款基本户开支票或用现金赔付,当日将结余现金退回核算员。核算员负责其他存款户和费用户的管理,并负责将收入基本户的资金划入公共基本户。主管出纳负责公共基本户及全部资金调控;在应用银行电话付费或因特网付费时,主管出纳负责银行支付系统资金与公共账户资金的划拨,并及时补充各付款单位的赔款资金和费用资金。主管出纳和主管会计要利用计算机网络系统随时监控所辖各账户的资金余额与流向,保证资金的流动性与安全性,同时,集中尽可能多的资金在国家允许范围内或争取国家政策进行稳妥的资金运用,提高资金效益。
如果采用更先进的信息处理技术和支付手段,也可以取消基层公司的收入基本户和赔款基本户,利用公共基本账户实行通保通赔。
3.单证管理系统单证是连接资金管理与信息管理之间的纽带。首先,公司的资金与数据不能孤立存在,二者必须通过单证相对应,彼此相互支持和制约;其次,资金的收付流转,数据的录入必须有单证及单证制度做依据;此外,资金的流失总是伴随单证的流失而形成的,单证的管理是资金安全的重要保证。因而,单证的印制、保管、领用、流转、以及根据单证进行资金收付及数据录入等一系列程序和制度必须进行统一管理,形成单证管理系统。
保险经营活动中主要有两种单证,一是业务单证,二是财务单证。业务单证有些与财务没有直接关系,有些与财务有直接关系,是财务活动的依据。从财务管理角度讲的单证包括财务单证和与财务有直接关系的业务单证。
单证管理系统的建立主要包括单证管理制度和单证流转渠道。单证管理制度包括各种单证的管理权限以及单证的印刷、保管、领用、填制、传递等制度,单证流转渠道指单证的流向及各种单证的正本、副本、各联在使用中相互交织而形成的流转网络。在单证管理系统中,必须结合和适应信息管理和资金管理,合理设计单证的管理制度和流转渠道,以保证信息的真实及资金的安全。
三、全面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以信息管理系统、资金管理系统和单证管理系统为主要组成部分的财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系是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于企业经营管理条件下较为先进的财务管理方式。保险公司这样的金融企业,其数据、资金和单证具有量大、面广、分散、传输频繁的特点,综合建立三位一体的财务管理体系对其经营和发展更为重要。财务部门要积极参与公司的信息技术建设,制定财务管理体系的总体规划,实施先进的财务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办法,并制定缜密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将信息、资金和单证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三者相互协调、相互制约,成为有机的整体。
财务部门要充分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改革现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体制,简化核算层次,精减核算人员,准确高效地进行业务和财务数据的收集、整理、传送、分析工作。在财务管理活动中还应对所辖各项管理指标和考核指标的制定、考核、调控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基于公司效益和员工贡献度的激励机制,对全辖范围进行直接、及时的财务处理和财务控制,为公司领导提供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及时编制各类对内对外会计、统计报表。
在保险公司,货币资金是公司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资金形式,因此我们在财务管理系统中主要阐述的是货币资金的管理。实际上,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办公用品和低值易耗品、债权债务及其他无形资产和各项费用也完全可以按照资金管理的原理制定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纳入财务管理体系。
一、保险企业所存在的财务风险
1.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面临亏损、倒闭风险
一些保险公司本身规模小、资金少,相关业务也只是复制同行业公司的,加上经营不善,难以与大保险公司相抗衡。对保险基金管理不善,造成保险对外投资亏损或者保险基金本息难以收回,当发生理赔时,很难支付相关的赔偿金。此外由于对相关的赔付标准、理赔过程缺乏监督、控制,常出现业务员非法操作的现象,长此以往,公司的偿付能力越来越不足,资金链断裂使企业面临亏损、倒闭的风险。
2.缺乏有效的监督体制,内控缺失、财务管理漏洞危险
照理说:保险行业越发展,公司的内控合规管理也应该日趋完善,经营机制也应该越发规范到位才是。但现实是:随着保险主体的增加,市场竞争渐入白热化,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一些保险公司放松了对企业内控合规的要求,放任分支机构进行不正当竞争,不计成本、不计后果地降低费率,大打价格战,造成了保险行业盈利能力的整体下降。更有甚者,利用内控缺陷,以假保单,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资金,制造了中国保险行业最大的非法集资案件:一个小小的地市级保险公司副总,在短短几年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拼凑短险团单当作长期个险产品来做,截留保费和挪用退保理赔等资金,非法集资高达近四亿元。在这样一个假保单组织中,即有公司业务人员还有单位内勤,以及相应的假保单内控核查人员。从一个侧面反现出该保险公司财务管理与内部控制的严重缺失,财务风险巨大。
3.财务核算确认计量风险
(1)准备金风险。保险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重在保障资金流的畅通,保险业与一般企业运作经营不同的是,事先收取的保费只是保险企业的或有资产,需要等保险期过后才算真正的保险收入,保险期间短可一年以内,长可数十年乃至终身。如果保险准备金提取不足,一旦发生或有事项,巨额赔付的情况,保险企业就会出现相应的财务风险,导致现金流出现问题,同时影响企业未来的偿付能力,如果不能按时赔付被保人,还可能出现被保人解约的问题。(2)公允价值评估计量风险。该计量方法本应是新会计准则下公平交易、市场化价格体现的方式,但一些保险公司,利用监管在会计准则上的漏洞,对投资不动产多次再评价估值,滥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标准,以达到保证偿付能力不下降的目标。在一段时间内,这样的做法,大行其道,正成为部分保险公司大玩特玩的“管帐游戏”。例如:某保险公司在2013年时不动产价值为12亿元,而到了年末估值已增值到20亿元,而到2014年时该保险公司对这项投资的估值又增加到了28亿元,一年翻了两倍多。这纸面上的财富,掩盖了保险公司实际资产水平,一旦不动产进入下行通道,“泡沫”就必将会分裂,财务风险巨大。上述相关案例也仅仅是当前保险业财务风险的一部分缩影,但窥一斑而知全豹,新时期下保险业财务风险呈多元化、隐蔽性强等特点,需要我们进一步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体系建设,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维护企业品牌和声誉。以下是笔者针对保险业财务风险的多样化趋势,提出相关的风险管理对策,以期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消除化解部分财务风险,促进中国保险业更好、更快发展。
二、财务风险管理对策与控制
1.加快新期中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偿二代”)的建立健全加快偿二代组织实施为核心,继续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力度,防范行业风险。通过密切监测行业偿付能力变化情况,及早发现风险,强化对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及cd类公司的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方法的针对性和及时性,强化资本约束,拓宽资本补充渠道,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有效防范和化解了各类偿付能力风险。
2.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体制,增强保险业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在财务风险发生之前及时发出红色信号,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规避财务风险。建立财务风险预警体制:首先要建立财务预警指标,包括财务效益指标和运营能力指标等;其次要建立资金监控系统,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监管;最后,要根据实际制定有效的应急策略,当财务风险发生时可以将损失降到最低。
3.构建有效的内部控制系统,并保证内控制度的执行力
一个有效的内控体系,有助于保证相关制度的执行力,降低财务风险水平,在内部控制系统的运行下,可以有效的规避财务风险,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内部控制系统的构建首先要完善公司的风险控制环境,主要可以围绕五大目标去构建内控体系: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例如,优化公司经营理念、完善机构的设置、明确员工岗位职责、人员定时轮换岗等;其次,进行财务风险评估,采用相关的风险分析技术对各个环节进行风险评估,找出风险点,制定合理的风险应对策略;最后,建立有效的财务风险控制机制,包括财务风险的事前预测、事中监督、事后评估。遵循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特性,分步骤、分层次系统化的建设与实施内控体系。
4.规范会计核算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二、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50-55.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10.
[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3.
[4]卓志.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位与积累[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26—30.
[5]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90.
从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恢复国内保险业务至2002年,我国非寿险业务的主要问题不是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而是如何对长期保持良好盈利状态的非寿险业务进行正确的财务核算,并在此基础上征收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也即,政府监管部门担心的不是保险公司少提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而是担心公司多提准备金,从而达到延迟付税甚至达到避税的目的。正因为如此,我国保险非寿险在这一时期所急需的是保险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制度,而不是制定服务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目的的精算评估和精算制度。1999年我国财政部颁布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2002年又颁布了《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在执行2003年版《保险法》及开始试行非寿险精算制度前,我国保险业对非寿险业务的责任准备金评估标准一直是按照上述财务制度标准计提包括IBNR准备金在内的各项责任准备金,并且三种目的下的评估值在2005年以前完全相同。
《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规定,对非寿险IBNR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则规定,保险公司应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并在会计核算期按期末估计保险赔款入账,其中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从以上两个相关财务制度中可以看出,关于非寿险IBNR准备金评估的财务规定有以下特点:一是没有对评估责任准备金人员资格的具体规定,尽管要求考虑IBNR准备金的计提但没有明确要求单独列示IBNR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从《中国保险年鉴》披露的各财险公司财务报表来看,就没有列示IBNR准备金的评估结果。二是提出了谨慎评估IBNR准备金的概念,但无具体要求。如,《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规定保险公司的IBNR准备金应按实际发生额计价。《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要求保险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即IBNR准备金的评估必须能够反映实际索赔情况。三是《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规定有所差别。前者规定了明确的计算基础和上限比例,后者则要求对IBNR准备金按期末估计赔款额核算。然而,如果根据实际索赔估计得到的IBNR准备金计提比例超过4%时,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002)的规定,应该全额计提所估计的IBNR准备金,而按《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的规定却不得超过4%,这就导致保险公司在核算利润时面临选择执行标准的难题。
从2004年开始,IASB和FASB陆续了一系列关于保险负债会计准则的讨论稿。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财政部于2006年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7年开始执行),该准则要求保险公司按照精算评估结果计提责任准备金。与《保险公司财务制度》(1999)相比,该制度采用了较科学的方法(精算方法)评估IBNR准备金。然而,由于没有规定在通用会计目的下的相关具体评估标准,与国际保险负债会计准则(2007)仍存在较大差异,导致2007年至2008年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在境内与境外披露的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差异较大。为此,财政部于2008年和2009年又相继了两个文件,即《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和《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相关规定》。这两个文件明确要求保险公司在境内外披露的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和评估值应一致,并要求未决赔款准备金的精算评估应符合三要素标准。至此,在通用会计目的下,我国非寿险业务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与国际保险负债会计准则(2010,2013)已基本趋同。
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2006)相比,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不但要求保险公司采用精算方法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还规定了具体的评估标准。与IASB(2010、2013)相比,我国目前的财务制度在三要素标准基础上还具体规定了未决赔款现金流和IBNR索赔期望值的评估方法,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以及B-F方法(见《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此外,就未决赔款准备金风险边际的核算方法也提出了更具体的规定,而IASB在2013年讨论稿中则放弃了对风险边际评估方法具体限定的做法。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的财务规定既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成果又体现了我国相关制度的特殊性。
二、监管会计目的下IBNR准备金制度演变
进入20世纪后,我国非寿险业务迅速发展,责任准备金风险增大,为了加强偿付能力监管,保监会于2003年颁布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该文件指出:对于IBNR准备金,保险公司可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提取,但如果按照精算方法计算的准备金大于按照《保险公司财务制度》提取的准备金,则取大者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的报表数。该文件的标志着监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评估制度与通用会计目的下的制度存在差异,由此首次体现了监管目的下IBNR准备金评估谨慎性的更高要求。此后在2004年出台了我国第一个关于非寿险业务责任准备金的精算制度——《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又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细则》(2005年开始执行)。这两个文件明确推荐了四种评估IBNR准备金的精算方法并且规定了实施细则。但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如果按财务制度计提的IBNR准备金本身就不合理,如计提基础易纵,实际应该计提(或按精算方法评估)的IBNR准备金比例超过4%,两者取大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可言。
与IASB的会计改革计划类似,2004年至2005年期间,欧盟委员会了三个征求意见书,并于2007年7月正式接受了Solvency Ⅱ项目改革计划,该计划将于2014年开始实施。为了加强与国际监管改革的衔接并协调不同会计目的下的会计核算,保监会于2008年了最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8]1号)。在新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定下,未决赔款准备金评估值不再按照两者取大的方式确定,而是根据《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和《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细则》的相关规定直接采用精算方法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和IBNR准备金(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9号: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与的衔接》)。与欧盟Solvency Ⅱ项目的改革计划相比,尽管我国保险公司在监管目的下评估未决赔款准备金时也采用精算方法评估,但并未采用三要素标准,也没有具体的评估标准(特别是关于谨慎程度的要求)。鉴于我国保险市场的新兴市场特点以及国际监管规则的改革进展,为了满足我国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需要,保监会于2013年5月了《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整体框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具体评估标准在该项目完成后才能确定。
三、税务会计目的下IBNR准备金制度演变
鉴于我国财务制度和监管制度的改革,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4月出台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对非寿险IBNR责任准备金,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8%提取;已发生已报告准备金的提取与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相同。从IBNR准备金的评估方法来看,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仍采用比例法计提,但计提比例已升至8%。与财务制度相比,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评估与1999年《保险公司财务制度》以及现行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都有所不同,这表明现行税务会计目的下的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已成为独立的制度,但该制度的合理性还有待检验。
四、结论
总体来看,我国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的演变过程体现出以下特点:国际会计和监管制度的变革是我国相关制度变革的主要动因之一;与国外相比,我国各种目的下的制度都是在缺乏深入调查研究的情况下,在较短的时间内实现改革和实施;财务制度的改革推动了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改革,并促使监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改革建立在财务制度及其变革基础上;从财务制度改革的执行时间点来看,制度变迁可分为三个时间段:1999-2006年、2007-2008年、2009-2013年。由此可见,财务制度改革具有阶段性特征。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属于新兴保险市场。与成熟保险市场相比,新兴市场发展历史短,发展速度快,风险变化快,数据基础和技术力量薄弱。迫于新兴保险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我国在较短时间内引进和借鉴了国际相关制度,然而这些国际监管和会计改革成果主要体现了国外成熟保险市场的特征,使我国相关制度改革的合理性成为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因此,鉴于国际监管和会计改革、我国保险市场以及IBNR准备金计提制度演变过程的特点,针对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的合理性,需要回答两个问题,我国执行的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是否合理?针对2007年之前IBNR准备金的财务规定,以实际赔款支出作为计提基础是否合适?若计提比例超过4%,将导致IBNR准备金不足,不足的原因何在?会造成什么后果?针对2007年以后的IBNR准备金财务规定,变迁是否影响财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充足性水平?其影响的动机和后果又是什么?对此,有待进一步的探讨。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编号:07CJY065)阶段性研究成果]
十报告提出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并且要实现城乡居民收入翻一番,提高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实现这些目标和要求,需要经济社会各个产业和领域的共同努力。其中,社会保障作为建成小康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量化指标要有较大幅度的增长,而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补充也将在其中获得较大的发展。
传统意义上衡量保险业发展的指标主要是保险费收入和保险行业总资产,这两项指标对于保险行业内部统计及财务核算,保险费收入与保险行业总资产非常重要,是评价保险业经济运行结果的基本量化指标体系。但是,对于民众与社会而言,保险费收入与保险行业总资产的意义非常有限。如同对于居民收入和GDP指标,老百姓更关注收入水平增长状况、全社会更关注居民收入占国民收入分配比重一样,对于有关保险的数据,老百姓更关注的是保险金额占个人财富的比重、全社会更关注的保险赔款占自然灾害和意外损失补偿的比重。因此,在建成小康社会的过程中,保险金额占国民财富的比重、保险赔款占经济损失补偿的比重应当成为衡量保险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指标。
十报告提出要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新变化,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把推动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质量和效益一直是困扰包括保险业在内的相关行业和领域的发展问题,十报告之所以将质量放在效益之前,表达了对于转变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和推动发展的立足点的基本立场和态度。在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长期存在着保险费中心论的现象,保险业的一切工作都围绕着保险费转,而很少考虑保险费背后所代表的实际内涵。保险作为特殊的金融产品,与其他金融产品最大的区别就是通过保险保障功能实现以少量的保险费支出形成具有一定规模保险金额的经济保障水平。如果不认识和理解保险的职能和作用,将保险混同于普通的理财产品,就偏离了保险行业运行与发展的基本轨道,从而导致保险金额占国民财富的比重较低,在灾害和事故发生之后,保险赔款占经济损失补偿的比重较低,甚至出现在大灾之后保险行业的慈善捐款大于保险赔款的尴尬现象。
小康社会是通过实现相关涉及民生的各项具体指标而体现的。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补充,对于建成小康社会作用巨大。按照十加快形成新的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在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要更多依靠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带动。保险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借助十所确立的发展目标,围绕经济保障做文章,努力转变保险行业重保费轻保障的发展方式,充分提高城乡居民和全社会所拥有的保险金额比重,使保险真正发挥经济补偿的重要作用,从而带动经济社会进步和发展的步伐。因此,保险业应当利用建成小康社会的有利契机,更多地关注保险金额,更多地关注损失补偿,更多地关注民生保障,借助于十所提出的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现代服务业发展壮大的政策指向,抓住机遇,积极参与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加快实现保险行业发展方式的转型,使我国尽快从保险大国成为保险强国。
关键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行为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和社会产品再分配的特殊方式,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构成了现代金融的三大支柱,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经济学的视角看,信用作为经济主体间交往行为的自律性规则,既是道德规范的选择,又是一种经济利益的选择。在保险业的发展中,诚信处于道德规范与经济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中,信用建设问题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认真思考且积极面对的严峻挑战。
一、当前保险市场信用体系存在的问题
纵观目前保险市场发生的各种问题,多与保险信用机制的不完善有关。这些影响诚信建设的问题主要有:
1.竞争主体行为不够规范,主要表现为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
2.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
3.没有统一的有关信用度的认定机制,缺乏对失信者进行全社会惩罚的措施,对市场参与者的信用状况难以实施全面有效的评价与监管;
4.在保险业内部,有关信用的信息处于严重的不对称状态。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而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又强,使保险消费者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人的介绍作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信用信息也未能得到综合使用;
5.从业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尤其对保险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一J误导甚至授意保险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
二、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对策
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主要对策是构筑保险市场的信用体系。完善的信用体系和规范的信用制度是建立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证,是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发展的先决条件作为具有市场风险、以诚信作为经营基本原则的特殊行业,保险公司更应将恪守信用、履行合同作为发展之源,立身之本。具体对策:
1.建立完备、规范的公司内部管理机制,实行集约化经营。要从组织管理、财务核算、责任累积、风险控制等方面全面提高保险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要创新管理理念,广泛运用当今先进的技术成果来提高管理效率,加速产品开发、数据处理、资金划拨、成本核算、业务和办公自动化、网上营销等业务内容的电子化进程,提高资金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经营风险管理的集约化经营水平。
2.规范人从业行为,加强对公司全体员工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素质是提升保险信用制度的重要环节。我们目前仍以保险人展业为主,所以推进人的职业道德素质教育、强化依法经营意识、使现代人了解职业道德和诚信原则的关键所在,并将职业道德教育融人常规的职业培训之中就显得成为重要。另外,也应加强对公司全体员的教育和培训。培训员工的道德自律,提高员工诚信道德的选择与评价能力。要创建道德环境,使员工在实践中体验和升华道德情感,理解并认识诚信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从而自觉规范自己的道德行为。
3.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管理者要以高尚的诚信人格影响员工,率先垂范,做好表率。要利用自身良好的形象,以身作则,言传身教,感染并带领一大批具有诚实人格的高素质员工队伍,各级工作人员之间要建立起相互信任、团结协作的工作关系。要强化“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诚信文化氛围。
4.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是建立保险信用体系的根本途径。保险是一种无形商品,它作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事后的保障上,客户往往通过理赔、到期偿付、回访等判断公司及产品的优劣。因此可以说,企业信誉和服务质量是公司的两大命脉,诚信服务更是维护客户权益的重要体现,整个营销的全过程公司都必须提供始终如一的、全面的、及时的、周到的服务。首先,在客户买保险时,通过耐心细致、详细全面、客观真实的服务,使客户能明明白白买保险。其次,公司应在保单维持阶段为客户提供长期的优质保险服务。当客户申请被接受后,通过电话回访、面见被保险人等方式与客户联系。确认保险利益是否存在,客户的陈述与投保单是否一致等重要事实,以便发现问题能迅速处理。切实维护和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塑造专业、真诚、守信的良好企业形象。当客户发生事故前来索赔时,应尽量合理简化手续,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此外,通过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量化服务标准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用真诚、优质的服务赢得客户和社会大众对整个保险行业的信任和支持。
5.规范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用行为是保险信用的重要保证,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诫信原则在保险合同中的具体运用,是保险人估计和判断风险的一个重要依据。鉴于中国目前的状况,可用法律的、经济的、行政的手段根治个人信用缺失的顽症,让诚信真正成为一种公认的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