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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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避免法律处罚以及由此带来的财产损失和声誉风险
集团企业往往具有资产规模大、品牌价值高的特点,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历经风雨形成了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如果发生税务违规并被政府部门或者外部媒体知晓披露,不仅会受到相应的财产处罚,还会丧失原有的税收优惠资格,面临更加严厉的监管,更重要的是对品牌声誉带来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从一定意义上讲,税务合规就是为企业间接创造价值,从严管理税务就是创造生产力。
(二)在项目决策中通过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实现企业价值增加
科学合理的税务筹划对于集团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集团企业往往有很多需要决策的项目,比如是否应该兼并收购某一亏损企业、在某一市场设立一个子公司还是分公司等等。有很多看似可行的项目在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后结果可能会导致企业价值减少,同样的也有很多看似不可行的项目在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后是会带来企业价值增加的。所以,税务筹划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集团企业的价值,甚至会影响集团企业的市场地位。
(三)营造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有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
众所周知,基业长青的企业必定是合规经营的企业,而税务合规是企业经营管理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对税务的规范管理会在客观上营造合规经营的企业文化,督促全员上下养成合规经营的责任意识,使企业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所以集团企业的税务合规不仅关系着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企业的评价,也关系着企业自身的长远发展。
二、集团企业税务风险管控的实施
(一)企业税务风险的识别
(1)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架构设置不当,各单位涉税职责分工不明确。集团企业往往规模较大,有很多的运营部门和分子公司,内部架构流程错综复杂,税务管理有一定难度。有些集团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只是挂靠在财务管理部门,由财务会计人员兼职担任。各部门的涉税职责未清楚界定,比如采购部门、销售部门、法律部门、人力资源部、资金部门等各部门不明确各自业务的涉税事项,出了问题难以追责。
(2)企业税务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于形式。有些集团企业没有把税务管理放到一个相对重要的位置,甚至没有制定专门的税务管理制度。也有一些集团企业在具体操作执行层面不规范,例如由一人兼任两个或多个不相容职位开展税务管理工作,导致相关内控制度仅仅流于纸面,形同虚设。
(3)国家税务政策更新快,员工税务风险意识和税务知识跟不上发展的要求。由于国家税收政策更新快,负责税务工作的员工缺乏培训,没有及时掌握税收政策的变化对企业的影响;或者由于工作经验不足,税务风险意识淡薄,对税收政策没有透彻地了解,容易造成企业多缴、少缴税款。
(4)盲目的税务筹划给企业带来风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认识到税务筹划的重要性,但是税务筹划在给企业带来可能收益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风险。由于企业税务人员对税收、会计、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了解不系统不透彻可能造成税务筹划失败;另外由于我们在和国家税务机关沟通中能很深地体会到的,不同的税务局可能对同一个税收政策有不同的理解,导致企业的税务筹划最终无法得到当地税务机关的确认而失败。
(5)关联交易或者重大交易的税务处理不恰当。关联交易或者重大交易的会计处理往往比较复杂,而且通常也有一定的灵活性。集团企业如果没有充分考虑交易的税务影响,容易导致税务风险或者利益损失。比如企业重大的关联交易很容易成为税务机关的稽查目标,如果企业能向税务机关成功申请预约定价安排,企业则减少了经常“被关注”的风险。再如企业集团的子公司业务要并入公司总部,是采取直接注销子公司的方式还是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税务方面是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
(6)与税收主管部门的沟通不充分不能有效化解税务争议。集团企业与税收主管部门在关键涉税问题或者存疑涉税问题上没有做好准备工作,没有利用公司内部的各种有效资源,同时在沟通时缺乏技巧,容易导致沟通交流不顺畅甚至沟通失败,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二)企业税务风险的应对
(1)科学设置税务管理组织架构。集团企业往往规模比较大、涉税业务或者交易比较多,所以有必要成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部门负责人可由集团负责人或者财务总监或者其他有管理决策权的高层领导担任,全面负责整个集团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并对下属的分子公司提供税务指导和监督。重要的分子公司中根据需要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科室,其他较小的分子公司可以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税务人员,而且必须明确第一责任人。
(2)完善税务管理制度建设。集团企业应当突出税务风险管理的战略意义,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到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和《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规范,全面审视企业在机构设置、业务流程、信息交流和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的风险,制定企业整体应对风险的策略。在业务流程上,要特别关注采购、生产、销售、资产管理、投融资等环节的涉税风险。企业除了按照税种编制税务管理制度外,也要按照税务工作流程编制税务操作手册,并明确税务风险点。此外,集团企业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安排专人或者聘请第三方独立机构检查税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保证企业制度不折不扣地严格落实。
(3)重视企业纳税筹划和管理。合理的纳税筹划能降低企业的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但是纳税筹划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企业要加强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学习跟进最新的税收法律制度,对于重大项目的纳税筹划要成立专门的税务筹划小组,选定业务水平高,富有经验的人员。如果有需要,可以和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交流,获得他们的支持;或者聘请独立第三方税务专业研究机构,获取他们丰富的专业经验,保证税务筹划的成功实施。
(4)关联交易风险控制。关联交易一直是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整的重点关注内容,企业要引起足够重视。第一,要注意企业规范性的基础工作,比如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等;第二,要注意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在税务机关检查时能提出充分合理的理由;第三,大型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要利用好企业预约定价安排,主动和税务机关沟通,提供关联交易事项的计算依据,争取通过税务机关的审核形成正式的预约定价安排,从而避免被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进行纳税调整;第四,要关注关联公司之间资金往来的税务风险,关联企业一方将资金无偿提供给另一方使用,从表面上看,关联企业一方没有取得任何经济利益,但是由于关联关系的存在,从而使得此项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税务机关就有权对关联企业一方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
(5)掌握应对税务稽查的技巧。税务机关定期到企业调账查账是大中型企业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正确应对税务稽查,避免企业出现不必要的税务处罚就显得尤为重要。企业要了解税务稽查的范围和重点,在收到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通知书》之后,抓紧时间对企业的纳税事项进行全面彻底的自查工作,如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因为自查自纠检查出的问题与被税务机关查出来的问题,性质有很大区别。企业要按照要求提供各项凭证账本报表及税务申报资料。对于重大的税务事项,公司税务人员要谨慎对待,经过集团公司讨论,如有必要,咨询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确定方案后,再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企业在和税务机关人员沟通交流中也要注意做到热情周到不卑不亢,争取和税务人员成为朋友,以便于以后税务工作顺利开展。
三、集团企业税务风险管控的目标
随着我国税法的逐步健全、税收管理的越发严格、计算的精细化,企业的税务会计逐渐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离出来。税务会计是进行税务筹划、税金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一种会计系统。设立税务会计是依法纳税、避免税款流失必然要求,是完善税收制度、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是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需要。
(一)建立税务会计的独立核算
第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笔经济活动,不仅要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为依据而且还必须以国家税收法令为准则,并独立地进行税务会计核算,对经济活动完整、及时、真实地反映,以计算各项应税收入及相关税金,从而保证企业各个环节、各项税金计算的正确性。第二,在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分离的前提下,在机构设置上也要进行相应的配置,即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税务会计部门或机构。比如,本企业在财务部下设税费管理科,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企业中所有涉税事项的处理均交由该部门进行处理,如税金的计算和税款的申报与缴纳等,从而在人力和物力上保证税款计缴的及时性。
(二)通过税务会计对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实现纳税筹划
一个企业的存在,不可避免地有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税收筹划是通过在经济活动中的事先安排和策划,寻找税收法律中的税负下限,以使企业的税收负担最小的,达到税后财富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的目的,既不是偷税也不完全等同于避税。纳税筹划具有合法性、技术性、超前性、多变性等特征。通过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进行的纳税筹划不是做假账,而是会计方法适当的选择。比如,材料价格不断涨的情况下,采用后进先出法可以加大当期的成本费用,成本影响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的大小;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是企业成本分摊的过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在比例税制下没有改变,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年初提取到较多折旧,在年末提取较少折旧,如此企业便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益处。不过,应注意到会计制度和税法相关规定,企业一旦选定了某一种计价方法,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随意变更。
二、加强税务风险防范,建立税务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税收风险的管理,也是企业内部控制中对于税务一方面的管理。税务风险的产生可以体现为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一方面是因为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行为,造成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另一方面是对税收政策理解不到位,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没有享受而多缴税款,增加了税收负担。大企业管理税务风险的薄弱环节表现在:税收法律法规的收集和研究、人员素质、重要业务流程环节的涉税控制、风险管理意识和纳税观念、税务内控监督等。加强税务风险防范,首先从制度上着手,建立健全税务风险内部控制体系,通过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设置涉税风险控制点,将税务风险管理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达到风险的自我防控,其次,负责税务的会计人员要及时注重信息的收集和比对,建立健全相关信息交流传递制度,对下发的政策深入研究,正确理解。
三、建立纳税自查制度,外聘税务事务所协助调查,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处理对于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各类纳税检查,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机关通知的内容、要求、时间等,组织力量认真开展自查。此时,税务机关检查的重点也是企业自查的重点。企业财务或税务人员应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并对照自查提纲认真分析研究,掌握自查的重点,对如何开展税务自查工作有一个总体规划思路。对于在国家税务机关组织的自查中发现的纳税错误,主动改正存在的问题,及时补缴税款、滞纳金,避免不必要的罚款。通过深入调查,把问题消灭在自查阶段。建立自查制度,企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是健全企业内部管理流程的需要。由于大企业业务复杂、工作量大而且往往又按一贯模式处理涉税问题,依靠自身力量很难发现问题,因此可以聘请专业的税务师事务所给予协助,进一步规范纳税业务。
四、提高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注重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构建和谐税企业关系
(一)提高决策管理人员税务风险意识
企业领导对于税务风险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税务风险的后果,制定税务管理办法。对有可能形成风险的控制点要作好事前、事中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减少风险的发生。总体上形成对企业税务风险的全局把控。
(二)加强对大企业会计人员素质的培养
思想上,要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倡导遵纪守法,树立诚信纳税观念。理论上,企业应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立足实际,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加强财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及各项税收政策的学习。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动,结合企业实际,正确利用家税收政策,降低纳税成本。实际操作中,认真学习税务会计的职能、分类、核算方法,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熟练掌握正确运用。
(三)构建和谐税企关系
集团因经营发展需要,需在境外设立机构,应从战略角度出发将税收筹划作为考虑因素之一确定应设立子公司、分公司还是项目部亦或其他形式机构。如很多国家对不同的机构设置按不同的税种、税率及方式征税;一些国家允许在其境内的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之间可以盈亏互抵;分公司的亏损有时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等。集团层面还可以从以下环节做进一步税收筹划工作。如:子公司向母公司支付的诸如特许权、利息、其他间接投资等,要比分公司向母公司支付更容易得到税务部门的认可;子公司利润汇回母公司要比分公司灵活得多,资本利得可以保留在子公司,或者可以选择税负较轻时分配,以得到额外的税收收益;而分公司交付给母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母公司转售境外子公司的股票增值部分,通常可免税,而出售分公司资产取得的资本增值要被课税;在某些国家分公司资本转让给子公司有时要征税,而子公司之间的转让则不征税。集团层面可以选择有利于集团整体利益的组织机构设计,以降低综合税负。
2.完善境外税务管理制度、规范税务管理流程
集团层面必须根据整体管控模式、组织架构体系、管理战略、经营目标、企业文化等,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行业规则和国际通行惯例制定境外税务管理制度,明确集团层面境外税务管理组织体系,境外税务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和思路,强调集团、子公司、国别机构、项目部在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上的分工与协作,风险监督及问责机制等。同时,集团层面应要求参与国际经营的各子企业也要在集团统一税务管理制度的框架下,以各子企业为单位制定自身的税务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从制度上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的各项相关要求。
3.协调内部利益分配、实现集团利益最大化
国际工程项目及投资税收筹划产生的外在原因在于国际经济大环境上存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差异,而且国际业务经营一般涉及两个以上国家。尽管国际业务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收益税、流转税、财产税、杂项税等,但全世界没有一个国家的税法在涉税主体、征税对象及税率、税基等内容上与另一个国家是完全一致的。同时,国际竞争、社会生活进步、科技发展、通货膨胀等因素令全球经济环境变幻莫测,这些因素给集团国际业务税收筹划提供了充分的空间。对于重大国际工程项目与投资,集团层面应统筹、协调内部各子公司从业务涉及的国家、涉及的纳税主体、税率、税基等差异、涉及的各国税收优惠及双边、多边税收协定等多项因素,选择一个最佳税收筹划方案。集团层面设计税收筹划方案可以避免只考虑单项投资或单个项目、只关注一个国别税负最小、只覆盖局部或较低层面等方面的不足,实现集团全球范围内总体税负最小的目标。
4.深入开展不同国家税法研究,打造资源共享平台
国际工程承包及投资因涉及不同国家税法,存在诸多税收风险,主要由以下原因造成:受语言环境等影响,对财税政策理解不深入,甚至产生歧义;一些国家财税政策变化频繁,不易掌握;各个国家都在对本国税法不断完善,对新税法及新老税法交替不能及时调整;部分国家针对外国企业加大审计、稽查力度等。集团公司须充分整合内部资源,组织内部各单位深入开展不同国家的税收法律研究,尤其关注与所处行业密切相关的税收优惠、抵免、国际税收协定和反避税条款的研究,加强与我国商务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及驻各国经济参赞处的沟通交流,动态获取不同国家最新的税收信息和法律调整情况,对重大误解事项签署备忘录并推动积极解决。在集团层面形成境外税务管理指引,并以开放式架构切实打造一个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从里到外、从外到里的动态资源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服务,方便各子企业之间共享各国税收资源、交流信息和寻求帮助。
5.深化境外税收筹划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推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管理
开展国际经营,必须在集团范围内树立税收筹划的理念,时刻关注系统内可以进行税收筹划的关键规程,积极推动税收筹划的全过程控制与参与。税收筹划工作要做到早期筹划、过程跟进、适时调整。目前大部分企业尚没有将税收筹划工作深化为企业商业文化,多数在遇到亏损时方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多缴税款并严重影响项目的收益及投资回报。集团层面应在系统内强调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要性,明确税务管理与税收筹划是全员参与的工作,而非传统观念上只与财务人员有关,要求在投标之前就要针对招标文件开展盈利分析和税务评估,合理界定企业的投标价格。中标后,要根据实际中标内容和价格等情况开展详细深入的税收筹划,并严格依照筹划方案开展组织设计、团队搭建、资本流动通道设计等工作,力争将税负成本和税收风险降至最低。同时,集团层面应强化在海外投资活动中税收筹划工作应进入前期的海外投资框架设计中,它是海外投资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之一,起到降低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等积极作用。
6.构建境外税收风险识别体系
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供电业务主要包括售电、输电和配电业务,目前以售电业务为主。就售电业务而言,业务看似简单,但收费项目门类繁多,包含电费收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基金及附加等。与售电业务相关的成本主要是购电成本,包括购入电力费和支付给上网电厂的外购无功电费。售电业务涉及到增值税及附加、印花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二、售电业务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
1.售电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差异分析。
(1)售电业务会计确认收入条件分析。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产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一是产品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即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否转移,二是对售出产品是否还进行管理或控制,三是与产品有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否可靠计量,四是相关经济利益能否流入企业。以上几个条件同时具备方可确认收入。电力企业属于一种特殊产品,不像一般的有形动产,在销售时可以看到位移的过程。对于一般客户而言,只能以消费量(即以电表指数量)来确认供应量,进而确认销售收入。供应量一旦确认,与电力企业有关的所有权也随之消失,也不存在继续管理和控制的权利,是否确认收入,主要指标是看收入和成本是否能够可靠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是否在50%以上。
(2)售电业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产品提供后,收到货款或取得收取货款的凭据,纳税义务随之产生。如果提前开具发票,开具发票之时,也就是纳税义务产生之日。如果把产品无偿赠送给他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移送使用环节。
(3)售电业务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析。印花税作为行为税,主要是针对订立销售合同行为征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销售或劳务合同生效之日。
(4)售电业务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分析。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精神,售电业务合同签订后,电力企业已经提供且不再进行管理和控制,收入和成本能可靠计量,与产品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只要转移,即符合所得税确认收入的条件,应及时确认计税所得。
(5)供电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与会计确认收入时点差异分析。根据以上政策分析,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在规范企业所得税计税收入确认条件上与会计政策有所不同,增加了“销售合同已经签订”要件,而不接受会计上给予谨慎原则而设定的“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要求,而增值税以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为条件,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为销售或劳务合同生效之日,而不以合同是否履行为前提。
2.售电收入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第一,售电收入增值税及附加主要政策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的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对电力企业销售明确了具体的管理办法。根据该办法规定,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销项税额外均作为增值税计税依据。也就是说,电力公司在向客户收取电力企业销售收入时代国家收取的各种基金和事业性收费也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是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之前的,而2008年修订的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全额上缴财政后不再作为增值税征税范围。就电费的价外收费项目而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均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并对每一个项目资金的入库级次和用途都出台了详实的管理办法,按说应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但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至今尚未修订,仅在国税函[2009]591号文件中,把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划入增值税免税范围。山西省目前随同增值税征收的附加税费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价格调控基金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的计税依据为当期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征值税后,相应的附加税费也不再征收。根据财税[2010]44号文件规定,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对电力产品纳税方式也进行了具体规范。按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公司销售电力产品,实行供电环节预征、由独立核算的供电企业统一结算的办法办法。就国网山西电力公司而言,在各地市设立的分公司(含区、县供电公司),依山西省国税局核定的预征率计算售电环节的增值税,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2013年第1号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所属供电企业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1.5%。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销售额×1.5%。各市、县分公司随同电力产品销售取得的各种价外费用则按照17%的电力产品适用税率在预征环节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样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预征税额=价外费用/(1+17%)×17%。第二,售电收入印花税主要政策分析。关于售电过程中电力公司与用电单位签订的供电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在具体税务执法过程中也存在分歧。我们认为,就目前而言,供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具体理由如下:印花税暂行条例通过正列举的方法列举了14类印花税应税凭证,未列示的合同或其他凭证不缴纳印花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把购销合同和供电合同分为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不存在包含关系;财税[2006]162号文件只是明确了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未涉及供电合同。第三,售电收入企业所得税主要政策分析。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涵盖了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各种收入,具体包括九种收入形式: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企业所得税条例第二十五条还明确了视同销售范围,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又作了进一步的说明和补充,将资产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交际应酬、职工奖励或福利、股息分配、对外捐赠等也纳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范围。同时,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取得的财政拨款、依法向客户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作为不征税收入排除在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之外。根据以上政策分析规定,电费收入属于销售货物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农网还贷资金(一省多贷)、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依法上交财政部分,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第四,售电收入会计政策分析。根据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企业根据营销、计划、调度等部门提供的电量电费销售数据确认当期售电收入;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用户的销售折扣与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的售电收入。企业发生对外捐赠行为,按成本结转营业外支出,而不确认营业收入。按国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随同电费一并收取的各项代收收入先要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销项税额,随后要将代收收入从主营业务收入中转出,计入“其他应交款”,不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五,售电收入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增值税方面,企业价外代收费用属于增值税计税依据的组成部分。销售单位收取价外费用时一定要将其合并在应税销售额中计算销项税额或预征税款,但在其会计处理上价外费用不一定要确认会计收入,而是根据不同项目,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方面,各项价外收入在满足“不征税收入”的前提下可以从收入总额中减去。也就是说,代国家收取的各项基金和费用只有上缴财政后才能减少计税所得。如果企业在所得税核算时只是转入“其他应交款”而未实际上缴,则会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另外,企业发生对外捐赠行为,会计在确认营业外支出的同时,要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3.售电成本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差异分析。根据会计准则相关规定,企业为销售产品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的费用,应当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时,将已销售产品的成本等计入当期损益。根据国家电网会计核算办法规定,国网山西电力公司作为非电力产品生产企业,其售电成本主要是购电成本而不包含期间费用。从增值税角度看,由于电力生产企业基本上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存在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象,而且进项税额核算全部集中在省公司,基本上不存在税收与会计差异。就印花税而言,财税[2006]162号文件明确规定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也不存在争议。会计与税收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购入电力费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是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会计上仅根据成本与收入相配比的原则进行成本的确认。如果无法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将产生永久性差异。如果在企业所得税纳税年度之后取得合法票据,则产生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售电业务税务精细化管理有效途径
1.厘清现行税收政策,加强税种管理。
(1)划清各项税费征免界限,降低税收成本。“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免征相关附加税,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及其他附加则不在免征之列。因此,建议企业在财务系统管理中增加相应的核算模块,准确核算预缴税款中该基金对应的增值税税额,仅在确认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计税依据时予以核减。
(2)准确把握增值税价外收费核算政策,防止增加税收负担。根据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增值税价外费用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时一律按含税价格处理,各地市(含区、县供电公司)在计算预缴增值税额时也应比照执行。省公司上交财政的资金应扣除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核算的增值税额。
2.规范会计核算制度,实现税会无缝对接。
(1)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目前国网山西省电力公司对当期取得但未认证的发票没有明确会计核算办法。建议企业增加“递延增值税资产”会计科目,对当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先通过“递延增值税资产”科目核算,在认证当期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既保证了会计核算的及时、准确和完整,也保证了会计报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无缝对接。
(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代收的各项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依法上交财政之后,才能减少计税所得。建议企业在上缴财政之前不做账务处理,在实际上缴时直接核减主营业务收入。
(3)窃电、违章使用电费是供电企业依据供电合同,向窃电用户收取的违约金性质的款项,在营业外收入中核算,但要按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4)属于押金性质的临时接电费用,不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确定不需返还的临时接电费用应结转确认收入,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预缴税款,计算相关税金及附加。
3.准确核算预缴增值税款,提高纳税质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0号令规定,区县级供电企业供电收入按预征率(1.5%)计算预缴增值税,而价外收费按电力产品适用税率(17%)计算预缴增值税,均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这样可能会造成预缴税款大于应缴税款的现象,但在国家税收政策未调整之前,区县级供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现有政策,不得因税收安排而隐瞒或推迟确认收入。
4.加强票据管理,降低涉税风险。
(1)国税函[2009]591号文件把农村电网维护费收入划入增值税免税范围的同时,要求该项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出具什么票据尚未明确。建议企业与税务机关及时沟通,确认开具票据的具体种类以避免发票管理风险。
根据目前的劳动关系管理实践,母公司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其劳动关系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模式:一是外派员工与母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母公司下发派遣人员任职文件,员工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内部流动,不产生劳动合同的变更;二是采取变更外派人员劳动合同关系主体的模式,母公司将所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关系主体,变更为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与外派人员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母公司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三是有劳务派遣资质单位的前提下,母公司采取劳务派遣模式,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给母公司劳务费。
二、外派员工劳动工资结算方式
1.两边发工资
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和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分别发放,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按本企业标准发放工资并扣缴个人所得税,母公司补发差额,代扣代缴社保费用,并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即由母公司以外派劳务用工形式派遣外派人员至子公司或关联企业,由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母公司劳务费。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即以签订服务合同形式,约定母公司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费用。
三、结算方式涉及的税务问题
1.两边发工资,母公司代缴社保费及进行个人所得税清缴
(1)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个人在两地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应将同一个月所得合并,按照合并后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当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两地企业同时履行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的,外派人员可选择其中一地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缴清算。但是,两地企业只能由一地企业减扣除数。在实践中,税务申报采用电子形式申报时,由于电脑程序是固定的,需采用非常规方式进行汇算清缴,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汇算清缴的方案。
(2)企业所得税。由于社保费通过母公司代付,且税务机关对“任职”的理解,是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担任职务,对外派人员直接支付的工资,在税前扣除与税务机关的政策可能存在争议。各省市地方税务机关对此问题各有各的政策规定,宁夏、青岛等地方税务机关在解答中明确指出:“鉴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员工在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经常调配,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子公司如能够提供母公司出具的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做出的调配决定及员工名册等充分适当的证据,子公司发放给与其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员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可以税前扣除”。浙江就不一样,浙江省税务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文件精神,在解释中明确指出“:在不重复扣除的前提下,省内跨县、市企业的管理人员到所属关联企业工作,由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及各种补贴收入,可作为职工工资、职工福利等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母公司应提供外派员工名单清册”。但此解释就没明确子公司为跨省企业如何处理的答案。因此,考虑到各地税收政策的差异,外派人员在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发放的工资等费用能否税前列支,如何扣除应按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执行。另外,由于两家企业均为独立纳税人,两边发工资,在两家企业一家有盈利、另一家亏损的情况下,存在两家企业调节的嫌疑,存在一定的税务稽查风险。
2.以劳务费方式结算
(1)个人所得税。异地企业以支付劳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人力资源服务单位(劳务公司、保安公司等)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凡用工单位将其支付给予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交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统一交给劳务公司代为发放或办理的,以劳务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母公司若有劳务输出派遣资质,派遣人员到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工作,可按差额5%税率缴纳营业税。另外,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规定企业因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可作为计算其它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3.以服务费方式结算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件规定,母子公司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母公司收取服务费作为收入并开具发票,缴纳相关税金,派遣人员的工资作为母公司的工资薪金支出在税前扣除;子公司或关联企业支付服务时取得发票,作为正常的服务费列支并在税前扣除。
(1)个人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以支付服务费形式支付母公司外派人员费用,外派人员工资薪金由母公司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流转税及附加税费。母公司收到的服务费,属于母公司的营业收入,应按对应的税目缴纳流转税还是增值税,应视母公司提供的服务而定。目前,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已纳入“营改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除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外,其他服务均适用6%;除上述服务外,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母公司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还应缴纳流转税的7%缴纳城建税、3%缴纳教育费附加、2%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3)企业所得税。母公司因提供服务取得的服务费,应计入公司的营业收入,并计入当年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可根据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和母公司提供的发票,按“服务性质、收入与成本配比”原则,计入相关的成本费用,并按税法规定税前扣除。需特别指出的是,若母公司实际支付的外派人员费用大于收入的劳务费用和服务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存在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规定,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缴纳额。因此,具体执行应以相关税务主管机关的实际执行为准,操作方案应征得当地税务机关的同意,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四、结论
进行污水处理工作时要缴纳一定的价内税,起本质就是和处理费用相关的各种税金。目前,我国处理污水的企业属于事业单位的范畴,处理工作中获得的污水处理费也属于行政收费,因此不用缴纳其他税金,我国的污水处理企业将来会实现企业化,那么在污水处理工作中就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项税金。对污水处理的营业额所收取的税款就是营业税,依据污水处理的总利润,根据低税率额算出总税款。
二、污水处理费的制定管理
在污水处理费管理工作的整个过程中,都必须以相关的规定为依据,通常使用“两部制”收费方法,要保证确定的污水处理费能体现处理服务的意义,还要平衡好对水的需求,要与我国的收费政策一致。
(一)污水处理费制定的原则
1污水处理费应能补偿成本。进行成本补偿工作时要注意下列两点:①合理确定货币价值量的总额,要在一个科学的范围内;②要合理分析货币价值量补偿与实物补偿间的关系,维持好两者间的平衡。2污水处理费中应包含合理盈利。将污水处理工作中各个工作者的流动成果以货币形式体现出来就是盈利。盈利是实际收取的处理费与成本间的差额,有税金及利润两大方面。依据国家的税法向国家交付的金额为税金,它是为了帮助国家积累资金。利润则要在污水处理费的总额中减去各项成本和税金支出,它可以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确定污水处理费时要本着科学盈利的原则,也就是要根据社会资金的平均利润率来确定。3污水处理费应形成合理差价。用户差价即根据用户的差异来确定费用。生活用水、行政企业和学校的用水都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所以在对这些用户收取水费时,就要本着微利的原则,即稍稍大于成本即可。但是对于那些以盈利为目标的企业比如商店、酒店等,就要将污水处理费用制定的高些,以保证污水处理工作能够获得预期的利润。
(二)污水处理费的“两部制”
1污水处理费“两部制”的必要性。污水处理系统的建设、维修及管理费用都要通过用户所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来实现回收及增值。容量污水处理费,就是根据用户的实际用水量建设耗费的资金、维修费、管理费等为依据确定污水处理费。企业收取容量污水处理费,除了能够回收企业在建设期间以及污水处理系统运营期间投入的成本,还能够保证用户严格依照自家的实际用水总量来申报最大污水处理量,避免污水处理系统的容积过大而被闲置,保证污水处理系统的工作效率并降低运营成本。污水处理系统的设立是为了科学的处理污水,工作时肯定会需要多种设备、大量电力和劳动力,因此污水处理单位初期需投入大量的运营资金。分析目前的市场经济规律发现,污水处理企业最科学的工作方式是依据污水排量的差异来制定阶梯处理费收取制度,这样能促进污水处理企业更好的发展。现今较科学的工作方式是收取称量污水处理费,其制定依据是系统运行中投入的费用总额和污水处理总量。收取称量污水处理,可以很好的体现“多用水多交费”的公平交易原则,不仅能够增强用户的合理用水和节约用水观念,还能够保护环境。2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污水费的工作方式是以具体的标准来制定用户的用水定额的,若用户的用水总量大于这个定额,就需要对高出部分收取更高的污水处理费用。但是实际用水总量小于该定额时,则应对节约部分实行奖励。我国现今的污水处理费管理现状是不能将费用定的很高,可是总体的水资源总量又是非常匮乏的,所以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收取法是最合适的。价格较低的定额水量,可以保证居民的基本生活用水,还能减轻居民的生活负担,对于超出的部分收取高价,很好的体现了节能的思想,有助于提高用户在日常生活中的节水意识。借助价格的杠杆作用来激励用户节水的方式为定额累进收取污水处理费。现今的大部分水源都用于供给人们的基本生活用水,从节约用水的角度分析发现,居民生活用水是有着很大的节水潜力的,并且工作难度也不大,但是非居民生产用水在总水量中占得比例较小,并且变数大,静态定额不能很好的管理水量的动态变化,所以不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方式。使用定额累进计量法收取污水处理费的首要前提是合理设定基本的用水定额。在制定这一标准时,要先确定人均用水量,然后根据每户的人数来确定各户用水量。在收取定额累进污水处理费时,要科学的确定级数,因为技术过少无法体现价格杠杆的作用,导致热能的浪费;但级数太多又会使污水处理费体制更加复杂,对社会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通常情况下,在定额累进计量污水处理费系统中都将级数分为3级。第一级要能保证居民的日常生活用水量和污水处理系统的运行成本,主要是为了收回成本。第二级级数则要以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为标准,利润也是比较低,是第一级的1.5倍。第三级级数按市场价格满足某些特殊需要来确定,收费应是第一级的2倍,或者等于经营性污水处理费。
三、结语
1.企业的纳税过程与国家的税法规定冲突
企业在缴税时不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或是违反了国家缴税条例并产生冲突。具体表现有缴税费不及时或是少缴税费等,从而使企业受到一定的税务风险,有时还会损坏企业的声誉,最后严重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未来的发展。
2.企业纳税过程中依照法律法规不准确
部分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及政策认识不到位,没能充分使用国家出台的部分优惠政策,从而出现企业的缴税费不准确的情况,导致了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纳税的相关工作没有清楚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随着企业的规模扩大,有些企业已经意识到缴税是企业运营时需要承担的成本费用之一。但有一部分企业还是对缴税成本具有比较模糊的理解,甚至并没有将税收缴费当成企业工作中的预算之一,他们认为只需要按时缴费就行,不需要成立专门机构来对税费风险进行管理。这种被动的思想导致了缴纳税款延迟,这也是引起税务风险的很重要的原因。
二、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的组成
税务风险管理成本是在税费风险管理时,所产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实际应缴的风险税费,它是企业经营的成本费用的一部分
1.企业税务缴费预防成本
为了防止税务风险的发生,企业采用目标制定、事前管理、跟踪监督、采取应对防范措施、事后遵守规定处理风险而花费的费用为预防成本。这样一套监督体系能够提前发现风险并预防税务风险,从而降低或消除税务风险产生的税务成本。税费风险管理系统随着复杂度的提高,成本的投入也就越高,反之降低。
2.企业税务缴费惩治成本
指的是企业税务风险已经发生,并对公司产生了经济利益的损害,在解决过程中通过处罚、处理、整治所产生的成本费用。该费用是被动产生的,如果企业在事前建立严密的税费风险内部控制和管理,投入足够的纠正成本和预防成本就可以降低和避免风险损失。
3.企业税务缴费损失成本
企业风险管理机制薄弱,缺乏有效的风险管理能力和体制,直接或间接、短期或长期、社会的、经济的、现实的等导致的各种经济损失。企业的损失成本是企业管理不当,从而导致企业经济受损的。企业损失成本是企业税务缴费纠正成本和企业税务缴费预防成本成本投资不足而产生的。4.企业税务缴费纠正成本。企业预先使用成本管理体制,来发现企业缴税风险将会发生的趋势,从而对其实施追究、检查、复原、处置等花费的成本费用。体现为设置专门的企业预先使用风险成本管理体制和税务识别系统产生的成本费用。此时的风险行为未造成明显的不可控制的,并在控制范围之内的损失,还没有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但若对此不采取相应的纠错措施纠正,未来将会发展为企业风险不可挽回的严重威胁。
三、企业税务风险法规基础
1.总准则
明确税务风险管理的目标、树立税务风险管理方针、建立税务分析管理体制,从而形成内部有效的税务风险管理体系。
2.税务风险评估与识别
企业指出需要重点防范的税务风险因素,并定期对风险进行评估。
3.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结合企业自身特点,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分配专门的负责人员各司其职。
4.税务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策略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应该制定税务风险的应对策略和措施,合理设计税务风险控制管理机制中的控制办法和税务管理流程,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全面控制税务风险。
5.税务风险管理沟通与信息
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沟通、信息制度,对税务相关信息的搜集、传递和处理的过程。6.税务风险管理改进和监督。不断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进行改进、有效的评估审核和优化税务风险管理流程。
四、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和现状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现状为,部分企业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认识不到位,不能够严格在法律界限内办事,从而出现企业的缴税费不及时和少缴费的情况,导致了企业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1.对企业税务管理的原理
企业税务风险的主要操作为税务风险的管理,企业在管理税收风险时需要首先清楚企业税收管理的原理,然后才能合理有效的运用风险管理的策略体系。企业才能将风险管理的原理运用到企业风险管理中去,促进企业发展。
2.风险管理时预测推断可能出现的问题
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的时候,需要预先检查税务管理中可能出现的税务风险问题,并对这些问题进行详细和尽可能精准的预测和推断。企业将这些遇到的风险进行统筹规划,逐一分析,尽早的采取预防及应对措施,这样才能将企业的的损失降到最低,从而保证企业能够获得最大的收益。
3.转变企业税务管理设计研究方向
企业在税务风险管理中的核心是能够影响企业价值的的税务风险,要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目的,以降低税务风险为原则。向国家税务政策导向看起,全面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要素整合对应,按照事前防御、事发识别、应对评估、事后支持并改进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五、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的分析与决策
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穿插了整个企业经营的全过程,涉及了财、人、物、供、销、产等各个因素。企业要想获得利润就不可能回避风险。税务风险管理需要在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同时,为企业创造税收价值,企业要做到在税务风险管理的法律界限内实现税收收益最大化。税务风险管理最优化问题为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最小化,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最大化收益的求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效益问题忽高忽低的实质是在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内部环境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机制的功效的大小,同时也将伴随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事后收益大小,也就是企业税务风险管理体制与企业的风险管理收益是成正比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应该对所有的企业发生有力的、不利的的固有风险和剩余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适当的措施,这样减少经营不当的损失,有利于企业抓住有利的机会,及时对税务风险管理策略进行调整。税务风险管理有一项重要特征,即损失和收益的对称性。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成本全局分析企业税务缴费缴费成本、企业税务缴费损失成本、企业税务缴费惩治成本、企业税务缴费预防成本得出,对企业税务风险进行控制、防范和监督反映了支出的费用成本。
六、结语
目前,水务管理局建设资金管理依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不足,其中包括规划不当、预算不严、项目管理力度缺乏、资金管理力度弱化等,而出现的具体问题则包括有建设资金申请和运用流程不规范、建设资金预算策划编制出现问题、财务报表编制不精准、地方配额资金输送不及时、合同协议管理滞后、资产与账目移交错位等问题。例如,采购记录不明确,并没有把准确的及时的把所有的采购目录记录起来,进而进行的各类的财务报表编制均会发生错误,使管理层无法把握建设资金的流向,更加无法确保资金的安全。从政策机制角度而言,水务管理局中工程策划部门、财务部门和行业部门互不关联,各自为政,每个部门都有相对应的管理机制。这样的管理模式并不能为水务管理局建设资金管理带来一系列的规模制度保障,这样不仅无法保障建设资金分配和使用程序的规范性,还为建设资金管理带来混乱。再加上水务管理局中现有的基建管理体系并不完善,也不健全,不但缺乏整齐划一的管理流程,某些制度还相应落后,无法满足建设资金管理日益增长的要求。例如,如果水利管理局中的各类部门的职责和工作范畴均不明确,将会使各类任务的重复工作和资金重复使用,导致水利工程项目的各项成本的上升,不仅浪费了水利工程的建设资金,还造成了国建资金的损失。
二、强化水务管理局建设资金的管理力度
其一,水务管理局管理层应深入研究和分析相关于水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机制和财务经济政策等法律法规等知识内容,并对财务人员进行再培训,选用专业性较强且建设资金管理观念较强的财务人员,把建设资金管理观念贯彻于每个工作人员中,在水务管理局内部形成建设资金管理的氛围,让财务管理制度能够得到真正的落实,为建设资金的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其二,对水务管理局内部的资金运行程序进行规范,严格按照国家出台的法律法规,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对水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机制的运行工序进行规范和统一,使其建设资金的申请、使用、分配等工序都能按照某一规律进行,使各项繁琐的工序能够井井有条,从而避免了财务数据产生混乱的局面发生。例如,一个严谨的采购工序的施行,才能确保进行资金管理分析所用的财务数据的正确性,才能确保资金的安全性。
其三,完善水务管理局财务管理机制。财务管理机制是进行建设资金管理的载体,只有先进的财务管理机制才能对建设资金管理提供平台,才能更好的规范水务管理局内部工作人员的工作范畴和职责范围,才能明确工作人员的责任,把责任落实到个人。因此,必须要不断的对水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机制进行全面的完善和健全,在设立财务管理部门的同时,还可以设立工程管理部、工程治安值勤部、质量监督项目组和各施工和监理单位等部门,让这些部门共同合作,相互扶持,共同为水务管理局的财务管理尽一份力。
其四,设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机制。建设工程的质量也从侧面间接的影响着资金的使用和分配,只有质量上乘的工程才能避免工程后续的超预算投资成本的状况出现。因此,设立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机制则显得十分重要,必须要让项目法人能够对建设资金进行统一的安排和管理,工程承包单位能够做到严谨的自控措施,控制机制能够对工程建设进行严格的监控和对财务数据进行认真的审查和核对,对工程材料、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等因素进行严谨的监管和控制,从而能够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三、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