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6-14 16: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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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程竣工 财务决算审计 具体方法
竣工决算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对竣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加以反映。工程竣工决算能够反映工程建设中的支出,对递延资产、无形资产、流动资产和新增固定资产的价值进行准确核定,确保工程竣工工作的顺利完成。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主要是指审计人员依法监督审计工程竣工决算的效益、合法和真实,加强审计工作能够对投资效益进行正确评价,促进竣工决算质量的提升。
一、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注意事项
在开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事项:一是确保审计人员具备严谨的工作作风和专业知识,禁止随意安排不具备专业水平的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这样才能保证财务决算审计结果的专业性、可靠性与真实性。二是确保审计结果能够对工程情况进行真实准确反映,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门应要求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及时整改,并加强整改过程的监督,反复核实相关情况,从而有效解决问题。三是在开展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之前,对工程满足决算审计的条件加以确定,如工程竣工报告是否具备可靠性和真实性;工程验收是否满足相关规定的标准等。四是对于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对相关资料进行及时收集,并将情况反映给相关单位,积极听取其意见和建议,确保问题能够有据可依。五是审计人员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应与被审计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积极交流与沟通,获取更多的资料,使其能够配合审计工作的开展,从而提高审计工作的进度与效率。六是在审计工作中,审计人员必须要到工程现场进行检查盘点工作,对无法送达审计的情况加以了解。这样才能保证审计资料和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促使工程竣工的顺利完成。
二、加强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的具体方法
(一)优化财务决算审计程序
第一,应对竣工工程的基本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如前期审批手续是否完善、建设规模是否符合规定、概算投资是否经过审批、工程选址是否经过批准、招投标手续是否合法、资金来源是否合规、开工批准、工程管理是否完善、财务核算是否准确、工程款项支付是否合规、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健全等。
第二,应整理、归集和审查竣工工程的基本资料,包括立项审批、概预算、招投标、合同、监理、施工图、竣工图、工程竣工验收资料、财务账册等。首先对工程审批手续的齐全性和招投标的实行情况加以审查,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操作,确保招投标与相关规范要求相符合。其次保证验收资料、竣工图与施工图的完整性,按照相关标准办理工程变更手续,促使各种资料的整理能够落实到位。最后对竣工决算编制手续完备和资料齐全等情况加以审查,并对竣工决算说明书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决算报表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加以审核。
第三,应对资金来源与使用情况加以审核,将不合理支出加以剔除。首先对资金来源、用途、使用情况等方面的合理性加以了解,有效保证专账核算、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剔除不合理的工程造价。其次对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审核,保证质保金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扣留,施工单位出示了相关发票,合同价款在合理的范围内。最后对尾工工程情况加以审查,从工程的进度和总概算方面出发,审查其预留资金和预算的正确性以及工程量的真实性。
第四,应对工程资产交付使用情况加以审查。对于固定资产而言,应对其交付使用状况加以了解,审查其是否办理了相关的验收手续,保证其完整性和真实性。同时对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和流动资产的移交情况加以审查,保证其合法性,使其能够做到账实、账账、账表相符。
第五,应对工程价款结算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禁止其冒算现象出现,保证设计手续与内容符合相关规定的标准,并且对设计和决策失误造成浪费的原因进行分析。同时,在合同的相关规定条款基础上,对工程款的预付款和支付扣减现象加以审查,确保其支付没有超过工作量。此外,在对相关工作量结算审核情况加以审查,如质保金退付、保修期限、质保条款、工程联系单、总价合同设计变更等。
(二)保证完整的财务决算审查资料
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主要是对审批手续、概算、招投标、合同履行、、资金来源、等方面加以审查,确保其与规定标准相一致。对于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而言,其资料的完整性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投资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设备清单以及初步设计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审核。二是竣工和各年段的财务决算报表经同级财务审批。三是设计图纸会审和交底会议的开展,设计图纸变更的记录。四是具备中标通知书和招投标文件[4]。五是竣工图与施工图的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六是增减批复设备、材料以及工程量,建设材料采购和项目设备的出入库资料。七是工程停复工报告,施工过程中的费用记录、工程预决算书。八是工程造价审价定案表与审核报告,竣工验收单和竣工报告,承包协议书和合同。九是财务会计的凭证、账簿和报表,财务盘点移交清单和项目交点清单。十是与决算相关的其他资料,如遗留问题和收尾工程等。
三、结束语
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是工程完成前的重要环节。在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时,建设单位必须要将相关资料进行及时提供,保证完整的财务决算审查资料,优化财务决算审计程序。这样审计人员才能严格按照相关的规定要求进行操作,增强工程建设行为的合规性和合法性,促进审计职能的充分发挥,确保相关法律法规的有效落实,实现工程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郑强.浅谈如何做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工作[J].时代金融,2015,21:192
[2]周绘丽.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计实务研究[J]. 审计与理财,2015,08:19-20
关键词: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管理
竣工财务决算是确认投资支出、资产价值、结余资金、办理资产移交和投资核销的最终依据。为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水利部印发了《水利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水财务z2014{7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地方水行政管理部门也参照制定了相应管理办法。《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规程》(SL19―2014)(以下简称:编制规程)、《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规程》(SL557―2012)(以下简称:审计规程)、《经济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绩效管理规则》(财建z2013{165)号)等,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审查、审计和考评等方面也做了相应规定。但是,通过检查和专题调研发现,基层实施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存在不少问题,需要改进和完善。
一、主要问题
(一)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主体不明确
《编制规程》规定,竣工财务决算由项目法人或项目责任单位组织编制,设计、监理、施工、征地和移民安置实施等单位应给予配合。实际工作中一些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由本级财政部门编制的。主要原因是,虽然财政部已经下文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代行预算单位会计核算职能,而是由预算单位自主进行会计核算,但是在实行县级报账制的过程中,工程款项仍然由财政部门设置账簿进行核算,结算支付的原始资料也留在财政部门,管理费、青苗补偿、占地补偿等费用由项目法人设置账簿核算。由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所需的资料不统一、不完整,项目法人无法自行编制,财政部门只得主动或者被动编制。
(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规范
有的不能按照规范要求进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完整、不详实;有的只有简短的项目投资完成概况,缺少决算表格、决算说明书、或者表格不完整;有的超标准预留未完工程和费用,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和标准不符合要求。主要原因,一是项目法人的负责人对竣工财务决算不够重视,项目法人各部门之间缺少相互的协调配合;二是以往基层水利部门负责实施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较少,专业财务人员缺乏,编制竣工决算的人员业务能力不足。
(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z2002{394号)规定,项目法人应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很多项目建设完成后,迟迟不办理项目财务决算编制。原因也有多方面,一是项目法人不够重视,认为只要工程按照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就行;二是项目主体工程完工后,一些扫尾工作迟迟不能完成;三是地方配套资金不能足额到位,工程价款无法结算支付。
(四)没有执行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环节
审查是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水利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了竣工财务决算审查制度,要求在竣工决算编制完成后,项目法人要将决算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要以文件形式就竣工财务决算的合规性和完整性出具审查意见。但是,这项规定在基层很难实施。主要原因是基层项目法人的财务、技术等人员基本都是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兼职,如果项目法人将竣工财务决算上报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决算的编制人又成了决算审查的组织者或者参与者,这与《管理办法》规定的回避制度相冲突。
(五)竣工财务决算审计不规范
水利基建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是指项目竣工验收前,水利审计部门对其竣工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型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属于内部审计范畴。审计主体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水利审计部门。但是,县级实施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多数是由本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或者由财政部门的评审代替竣工决算审计,并且是按照预算单位审计或者专项资金审计的模式出具审计报告,报告的格式、内容、侧重点和评价结论,无法满足项目验收主持单位的需要。
二、加强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的建议
(一)明确项目竣工决算编制主体
项目法人是项目会计核算主体,也是竣工决算编制主体,并对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积极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按照《会计法》和有关规章制度,全面归集会计资料,核算建设成本,准确计量资产形成价值,完成竣工决算编制工作。即使通过合同方式委托代建单位或者社会其他组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项目法人的责任主体也不能改变。基层财政部门也要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制度规定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z2011{19号)规定,恢复预算单位的会计核算主体地位。
关键词:高校;基建项目;财务决算;编制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基建财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综合反映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投资使用和投资效果的总结性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重要依据,对总结基本建设过程的财务管理工作、检查竣工项目设计概算和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等都具有重要作用。
一、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高校基建管理比较重视项目建设环节,竣工时的财务决算工作则相对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财务决算编制不及时
近年来,高校基建任务十分繁重,项目当年完工后立即准备下一年的基建任务,时间紧、任务重,无暇顾及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因此有的项目投入使用一年,甚至几年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移交手续,已完工程未纳入学校资产的核算管理,出现了资产管理的“真空”现象。学校的建设资金来源不能及时核销,使财务报表中在建工程数额偏大,会计信息失真。
(二)财务决算编制内容不完整、数据不准确
工程项目建设周期较长,平时疏于工程资料的收集和管理,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时,部分工程资料已经丢失,导致决算数据无法填列,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内容不完整。
竣工财务决算是全面反映项目建设全过程财务情况的文件,建设成本不仅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工具、器具、家具等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及其他投资支出等。而有些高校在进行项目成本核算时,不注重已批准概算的内容,将一些非概算、超概算的内容纳入建设项目成本中核算;还有一些高校账务系统设置不完善,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会计科目使用混乱,资产价值归集不合理,导致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准确。
二、高校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对财务决算重要性认识不足
高校高度重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项目的建设过程及项目的竣工交付使用,积极督办项目论证、立项报告、规划报批、施工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认为基本建设管理主要就是争取项目、争取资金、抓好建设工程的质量和进度,而对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重视不够,认为工程项目已经交付使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只是手续而已,对学校工作没有多大影响,甚至有部分高校认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不但不能给学校带来任何收益,审核竣工财务决算时还要支付一笔审核费,得不偿失。
(二)工程项目财务资料不完整
高校许多工程都是“8.31工程”,为了赶在新生入学前使用,来不及按照有关规定在政府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就仓促上马,造成工程资料先天性不足;在建设过程中,没有指定专人保管资料,通常由工程管理人员兼管,没有制定明确的岗位职责,工程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意识淡漠,责任心不强,导致建设过程中资料的遗失;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后,没有做好资料移交工作,造成工程资料不全。
(三)工程结算审核速度过慢
1.高校为了节省投资,在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都约定工程竣工后,工程结算必须先经过工程监理初审、学校工程甲方代表和审计处复审,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独立的社会中介机构终审,大型项目还有可能再次委托另一家社会中介机构审核后作为竣工财务结算的依据。在审核过程中没有约定各个阶段的审核期限,工程结算审核一拖再拖。
2.合同签订时不够严密,对工程价款约定不明,部分合同条款内容含糊,由于甲乙双方所处位置和利益角度不同,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认识上的偏差和纠纷,常常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为了工程量的计算、定额的套用、费用的计取等产生争执,导致工程结算审核搁浅。
3.建设施工过程中,许多工程变更签证和材料核价时只有口头承诺,没有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等到项目竣工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结算时,再后补手续,存在写回忆录的现象,难免不产生扯皮,影响了工程结算的及时审核。
4.目前建筑市场鱼龙混杂,挂靠现象严重,项目经理只要交纳部分管理费用就可以借用建筑企业资质参加招投标,中标后建筑企业不关心工程项目管理,由项目经理临时聘用管理人员,这部分管理人员流动性大,工程竣工后各奔东西,无法保证工程结算的及时提报。
(四)缺乏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经验
在新校区建设前,高校每年只有一两个单项工程,资金来源单一,会计核算简单,面对建设资金多元化、数十个基建项目、投资上亿元的新校区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基建财务管理人员感觉到力不从心;再者部分基建财务管理人员没有经过相关的业务培训,对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较生疏,再加上新校区建设周期长,常常出现基建财务人员及工程管理人员轮岗、工作调整调动,影响了财务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增加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难度。
(五)基建财务人员专业性不强,会计核算不准确
在建设成本核算过程中,基建财务人员不能熟练掌握《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导致竣工财务决算数据不准确:
1.基建项目财政拨款一般都能按照单项工程项目下达,而单位自筹拨款和银行贷款资金由事业财务按照整个新校区建设下拨,在单项工程之间分配这些资金时往往带有主观性和随意性。
2.直接将征地费用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以单项资产形式移交,没有将征地成本分摊到新建项目中。
3.将设备购买成本和安装费直接计入设备投资科目,而不是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将设备购买成本计入设备投资科目,将安装费计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4.将基建部门购买的办公用家具直接计入设备投资而不是计入其他投资。
5.借款利息支出没有严格界定建设期,而是将所有基建财务支付的银行借款利息计入建设成本;将财政贴息资金作为基建拨款处理,而不是冲减利息支出,虚增了建设成本。
6.待摊投资分摊方法带有随意性,没有保持一贯性,导致单项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不准确。
7.将应计入转出投资科目,产权不属于学校的专用设施投资支出作为本单位的资产移交,虚增本单位资产。
8.将应计入待核销基建支出的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列支在项目建设成本中,作为本单位的资产移交,虚增本单位资产。
9.项目竣工后没有及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后续发生的维修费和设备配件更换费用在项目中列支,加大项目建设成本。
10.将不属于项目概算内容的教学用房配套教学设备、学生公寓家具搭车支付,纳入项目成本列支。
三、完善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建议
(一)提高对财务决算重要性的认识
高校基建财务要加大宣传力度,使校领导和基建管理人员都认识到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重要意义,提高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思想认识。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是一项专业性、知识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涉及基建、财务、资产等部门,高校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办法和规程,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工作进行绩效考核,成立以分管校领导为组长的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工作小组,精心挑选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理论水平与编制决算相适应的人员参加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明确任务和责任,推进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的进程。
(二)夯实编制财务决算的基础
做好基建项目财务核算是准确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基础,高校基建财务人员要按照《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在考虑编制竣工财务决算与建设项目概算内容对接的基础上,科学设置账务系统,会计核算内容要遵循《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为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奠定良好基础;高校基建财务人员要注重业务学习,不仅要加强基建财务理论学习,还要了解工程造价、合同管理、招投标、建筑法规等相关知识;高校主管部门要组织基建财务人员进行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培训,不断提高基建财务人员素质,提升编制人员的专业技能;高校基建管理人员还要走出去,学习兄弟高校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经验和做法。高校基建财务人员在加强会计核算的同时,在建设初期,应设置各类台账,登记单项工程的主要指标,以减少在项目完建后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工作量,为及时做好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打下扎实基础。在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前,各有关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各项财产物资及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三)规范基建项目资料管理
要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强化高校基建管理人员基建档案意识,明确基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职责,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性和连续性。考虑到基建项目建设周期长的特点,各类工程资料容易遗漏、散失,从项目建设开始,就指定既懂建设工程专业又懂档案专业的人员,按照单项工程对基建资料进行专门管理,逐份收集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资料。
(四)严格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
高校要加强工程招投标工作,要优选经济实力强、企业科技文化含量高、作风扎实、管理有方的施工单位参加投标,要做好报名施工单位考察工作,对他们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在本校发生过管理不善、配合不力的施工单位要列入“黑名单”,以提高工程结算审核速度,及时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五)切实发挥跟踪审计的作用
很多高校在基建管理中采用了跟踪审计的做法,要充分发挥跟踪审计的参谋作用,要求跟踪审计人员全过程参与学校建设,指导起草施工招标文件,审查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严密、周详,审查工程量清单是否准确,审查工程合同是否合法合规。通过跟踪审计对发生的变更签证及时审计,杜绝事后审计的互相扯皮,加快工程结算审核速度。高校审计部门要加强工程结算审核协调工作,对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要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及时解决问题,避免矛盾激化,推进工程结算审核工作。
四、结束语
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是一项复杂的工程,只有高校领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基建财务人员、工程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通力合作、密切配合,才能保质保量及时完成此项工作。
参考文献:
[1]李艳.编制基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探析[J].企业研究,2012(16).
第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项目前期审计、项目预(概)算执行审计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及对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采购等单位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项目审计监督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县发改、财政、建设、国土、环保等有关部门以及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协助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四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及上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安排,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确保质量的原则,确定审计项目,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论性文书,对被审计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个人具有约束力,应当严格执行。
第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照《审计法》及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将项目审计监督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将项目审计结果向有关部门通报,并可以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应当独立实施,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聘请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协助项目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对项目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项目前期审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立项手续时,应同时向审计部门提出项目概算审计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方案及设计概算;
(三)审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审计部门进行项目概算审计,应当出具审计意见,并发送发改部门、建设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办理项目开工手续前,应当向审计机关报送下列资料:
(一)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年度计划、工程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招投标文书等文件;
(二)资金来源及资金到位证明;
(三)项目前期财务支出等有关资料;
(四)与项目前期审计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项目前期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是否符合经批准的项目计划;
(二)项目总预算、分项预算或者单项工程预算是否符合总概算、分项概算;
(三)项目征地拆迁、勘察、设计、招投标、监理、咨询服务等前期工作及其资金运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当年投入资金是否落实;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项目前期审计,应当出具审计结论性文书,并送达建设单位、发改、财政及其他有关部门。
第三章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审计,是指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决算编报之前,审计机关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工程造价、现场签证、设计变更、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结算等与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建设项目准备阶段资金运用情况;
(二)编制或调整预(概)算的真实、合法情况;
(三)合同标的额和合同履行的真实、合法情况;
(四)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到位与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
(五)项目建设成本及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建设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落实情况;
(七)依照有关规定采购设备、材料及设备、材料的管理情况;
(八)项目税、费计缴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设计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项目设计是否按照批准的规模和标准进行;
(二)设计费用收取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施工单位预(概)算执行情况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工程价款结算是否真实、合法;
(二)是否随意变更工程内容,提高造价;
(三)单项工程结算是否符合单项工程预算。
第十七条审计机关对工程监理单位监理收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监理工作是否符合合同要求进行审计。
第四章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实行决算审计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后十五日内向审计机关提交决算报告,接受审计机关的竣工决算审计。未提交竣工决算报告的,审计机关可以依照法定职权对竣工项目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九条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批准建设的有关文件、设计文件、历次调整概算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合同及决算资料;
(四)自项目建设之日起的工程进度报表和财务报表、工程竣工决算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下列内容进行审计: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的真实、合法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情况,资金到位情况;
(三)征地、拆迁费用支出和管理情况;
(四)建设资金使用的真实合法情况,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违法集资、摊派、收费情况;
(五)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核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合法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的真实、合法、完整性;
(七)项目基建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真实、合法性;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费用结算应当依据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结论。
财政部门依据审计结论结算工程款、批复财务决算,国资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不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款项的,审计机关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予以调整;已多付的工程款,由财政部门或建设单位限期收回。
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依照《审计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认为涉及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审计建议,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五条改变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和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关键词] 内控制度;财务决算;审计;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决算
长期以来,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比较重视项目的建设,而忽视如何正确核定建成固定资产的价值以及对建设成果进行必要的总结分析。笔者结合近几年从事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进行探讨。
一、评审内部控制制度
1.审查制度建设情况
审查建设单位是否建立了必要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基建人员和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职能化分工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是否制定了基建财务结算管理业务流程和规范的会计核算程序等。
2.审查关键控制点的有效性
(1)材料管理环节的控制。
(2)工程进度款支付环节的控制。审查工程进度款是否严格按照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来支付,且工程进度表和付款通知单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监理三方签章确认。
(3)审查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招标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施工合同等方面的内容。
二、审查竣工财务决算
为了保证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应主要审查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审计
(1)根据批文、合同、财务资料、设计资料,逐项核对“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中填列的内容和数据。
(2)审查竣工决算说明书。考核编制依据,审查其内容和引用数据的准确性。
2.项目建设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
(1)审查建设项目资金的来源、到位与使用情况。审查建设资金来源是否合法;有无非法集资、摊派和收费;建设资金是否按计划及时到位;建设资金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有无损失浪费问题。
(2)审查工程项目建设中有无严格概(预)算管理,应主要审查以下内容:①对已采购的设备审查是否符合概算范围,检查有无采购概算之外的设备。查阅建设项目设计概算与交付使用资产明细核对,审查是否属于概算范围,有无建设概算外项目,检查概算中所列的项目是否建设完成,有无自行减少建设内容。②审查主要材料消耗量,要按竣工决算表中所列明的三大材料实际超概算的消耗量,查明在工程的哪个环节超出量最大,再进一步查明超耗的原因。
3.建设成本审计
(1)抽查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抽点是超概算金额较大的单位工程、重大设计变更、高额索赔费用等。
(2)审查设备、材料的核算情况。对财务列支的设备、材料成本要和工程相对应的成本项目进行相互核对检查,防止重复计算和漏项的发生;对建设单位采购与工程有关的设备,要审查合同设备清单及结算发票,还要看合同内容是否包含安装费、调试费及附件、配件等;要从财务的角度审查建设单位是否直接承担或支付了施工图范围以内的工程费用,明确哪些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或设备安装单位承担。
(3)审查合同付款情况。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支付,绝大多数是以合同形式进行控制的,实际工作中最好以列表的方式,按照签订合同的单位名称,将各单位的付款情况详细地加以统计,并与各单项工程结算审计定案数对照。审查基建财务部门在支付竣工结算款时,备料款是否已从施工方的应付款中扣除。审查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的履行情况,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在原合同中均有规定,其履行结果是实行奖惩,奖惩所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因此,核实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十分必要。同时,审查有无按合同条款暂扣工程保修金和质量保修金,以免事后出现质量问题而陷于被动。
(4)审查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情况。待摊投资一般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勘测设计费、可行性研究费、设备检验费、工程质量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其他待摊投资等。建设单位管理费主要审查其列支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审查其占总投资的比率是否超过国家的有关规定;对监理费、审计费、招投标费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支付标准有无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4.交付使用资产审计
抽取部分会计凭证、原始凭证,检查有无资产划分不清、互相混淆的情况。审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明细账验证交付使用资产的正确性;检查建设单位用基建投资购建的在建设期间自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规定计入交付使用资产;审查工器具、备品件、办公及生活家具的移交手续是否合规,对移交手续不合规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查明有无虚交或账外资材等问题;审查交付无形资产;审查交付递延资产。
5.结余资金审计
核实银行存款、现金和其他货币资金,查明有无“小金库”;审查库存材料盘亏,重点审查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库存物资等问题;审核库存材料单价,查明有无故意提高或压低库存物资单价等问题;审查往来款项,核实债权债务,重点审查有无转移、挪用建设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不及时等问题;审查类似保证金性质的债权,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发现此类债权处理得很随便,直接结转进成本。经过审计后要求基建管理部门履行相关手续收回此类债权,核减相应成本。
三、评价投资效果
对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全面实施审查之后,还要对项目的投资效果做一个总体评价。一般从工期、质量、造价等方面来评价。工期方面主要把实际工期与计划定额工期对比,分析工期提前或拖后的原因,以及对投资效益的影响;质量方面主要根据竣工验收委员会或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评定等级来对照是否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造价方面主要对照概算造价,说明节约或超支原因。
四、审计的具体做法
(1)严格执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的流程。要对工程竣工决算过程涉及的内部控制制度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对工程管理流程进行初步的评价,对内控制度的关键点和薄弱点做到心中有数。
(2)掌握相关的政策法规,适时了解政策的变化。
关键词: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财务风险;
一、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与地位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能够总括反映项目的建设竣工过程和成果,同时还能为施工企业的财务决策等提供资料,有助于企业的后续发展。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报表附注,应交税金表等,以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而编制的其他副表部分。其中,竣工财务情况说明书包括概预算情况、招投标情况、计划执行情况、移民及土地征用情况说明、合同执行情况等。
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不仅能够汇总统计工程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同时还能对工程项目的投资来源、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施工效果等进行综合反映与总结。其作用有:积累技术经济资料;考核概预算的执行情况;核定与评价建设成果;为施工企业提供管理、核算、决策的基本依据等。工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对施工企业基本建设工程的全面汇总。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过程贯穿于整个工程项目的各个阶段与环节。
二、竣工财务决算在工程建设中的功能
施工企业通过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可以有效考核与总结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基本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情况,同时,还能为施工企业修改概预算的定额资料提供相关依据。在施工企业的竣工决算中,通常会对已竣工项目的投资情况编制“基本建设竣工项目投资分析表”。将概预算费用标准与单位、单项工程项目的费用实际支出情况进行比较与分析,以反映竣工项目的真实投资状况。施工企业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中,基本会注意统一概预算费用标准与单位、单项工程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会计核算口径。会计核算是财务上一种专门的核算方法。其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并遵照《会计法》的相关要求。而施工企业在单位、单项工程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会计核算中,还须执行财政部制定的《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账簿设置中要严格遵循该制度进行具体规定。致使施工企业在实际中可能会出现项目概预算与会计科目在口径上产生一定差异,对应关系可能无法满足。因此,施工企业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中,会对概预算费用标准与单位、单项工程项目费用实际支出的会计核算口径进行统一。
三、竣工财务决算的作用
根据我国建设单位的财务规章,施工企业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必须对项目资产的结构、形成过程、资产的存在状态,以及资产总量进行准确而全面的反映。其主要作用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对工程项目的移交情况,比如资产移交数额、移交方式、移交的具体内容等情况能够给予清晰的反映;第二,对竣工项目的投资情况,比如投资数额、投资内容等,能够给予及时且详细的反映。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具有作为投资核销,以及项目资产形成和移交依据的效力。
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编制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建设项目核对应注意的事项
关于建设项目的相关情况核对,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阐述:
首先,要注意对于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情况和项目工程计划的相关规定之间的关系。我们对建设资金进行核对时,要注意其资金来源,其资金收拢和支出的相关计划,将在账面上反映出来的各项专项拨款,及其时间、种类等绘制成系统的表格,再将该表格与单位的投资计划进行比对。
其次,要注意对于建设项目的实地核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还要重视对于现场的核查,这对于所有的事务所审计项目都是必不可少的。现场的核查都包括:对于设备、建筑物的数量盘点;核查其新旧程度如何,是否还处于可使用状态;核查设备的具体型号是否与账面记账相一致;核查建筑物的状态、结构是否与建设项目施工图纸相一致;核查是否存在刻意提高配置标准的现象等。
再次,要注意项目竣工完成的核查情况。会计师在进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中,一定要考核项目完工情况,具体要从以下几点着手:考察账面支出的工程款项是够与工程概算相一致,如有出入算出差额并查找出原因;考核项目中完场的设备及建筑物的数量是否与工程概算相一致,找出差额;考核项目中是否存在未完成工程现象,在审计底稿中详细标明;考核项目竣工的共工程及费用支出是否超于概算数额,如超出,查找出原因;考核账面的工程尾款的支付情况,看是否已明确注明,尾款金额是否与合同规定相一致等。
(二)关于资产交付和工程收尾的相关注意事项
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过程中,会面临固定资产分类的问题。通常,施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在财务决算中,应按照资产使用单位或者是资产移交单位的分类标准予以确定。在我国,行政事业类单位与生产经营性企业的固定资产计价标准与分类标准都是不同的。施工企业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时,应对资产移交或者资产使用单位的固定资产分类目录有所了解,对每一项交付使用的资产都应进行详细列示。
另外,所有施工建设项目并非全部都能与主体建设同步完成。其中,对不影响主体工程竣工验收的项目通常作为“收尾工程”予以预留。根据我国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财政部财建[2003]724号文件):“收尾工程”的投资额不能超出项目投资总概算的5%。否则,对该部分超出概预算的工程项目不予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收尾工程”投资额的确定方式分为以下几类:针对已通过招投标的项目,在具体的竣工决算中,依据中标合同中的价格,根据实际情况增减计算;针对施工图已齐备,但是没有通过招投标的项目,根据具体的施工图纸对“收尾工程”的投资额进行计算确定;倘若不仅没有通过招投标,而且项目的施工图尚未设计,则可将“收尾工程”的投资额定为项目概预算的金额。
(三)关于费用的相关注意事项
关于建设项目的相关费用,我们主要注意建设单位管理费以及设备基础安装费的相关处理:首先,关于建设单位管理费我们要注意其费用实际发生的相关情况,是否含有单位建设项目之外的管理性质的费用混杂其中,在竣工节点的前后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归集到正确的区间,业务招待费用是否超出了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百分之十以上,超出部分是否进行了调整等等;其次,要严格界定好设备的基础价值量及建筑安装费用。在竣工决算审计过程中,设备的购入价值的计算往往较为简单,但其基础价值的核算过程则较为复杂。会计师在审计设备基础价值时,要多搜集设备的相关资料,计算设备的具体工程量,确定其基础的价值;另外,要注意设备安装费用的核算,若是由设备供应商提供安装的,安装费用是够在合同中进行了体现,如没有体现,找出确定的真实金额和计算方式;若是由单位自行安装的,确定安装的工程量和所耗费的相关费用,以确定真实可靠的安装费用。
(四)关于借款利息的相关注意事项
工程项目在竣工财务决算报表的编制过程中,还应对借款利息问题给予充分关注。相关注意事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详见表4-1。
1、借款利息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合法性主要是指施工企业倘若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金额充足的情况下,而采取集体集资等方式筹得资金,并对此资金支付超出银行利率的利息;或者由于本应由项目投资方承担的资金没有即时到帐,导致企业不得不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由此所产生了相关利息;以上两部分利息费用不计入基建项目投资成本。企业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时,应将该部分费用刨除在外。
2、借款利息的属性划分和范围问题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工程项目的资金占用费用和借款利息倘若发生于建设期内,则可以计入基本建设投资的借款利息项目;真正投产之后所发生的借款利息不计入基本建设投资。另外,倘若施工企业建设一方由于没有将所借款系用于借款时所规定的建设项目,借款本金和因挪用所产生的罚款以及利息等支出,不应计入基建投资总额。
(五)关于债权债务的相关注意事项
施工企业建设一方,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表之前,应安排专人彻底而全面的清理往来帐目。倘若发现存在长期挂帐的应收账款,应向关联企业进行函证,及时催要款项或者积极敦促相关人员办理款项结算事宜。倘若部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确实无法收回和支付,则应将其汇总列明清单,依据清单归类、查找原因,经分析之后出局处理意见,报经管理层。经领导审批之后,严格遵照审批意见,进行帐务处理。(作者单位:南京维施信会计师事务所)
参考文献
[1] 梁慧媛,陈新环,吕劲.建设单位会计[M].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11;
[2] 时现,朱恒金.建设项目审计[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作者单位:温州瓯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 325003;温州市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 浙江温州 325003)
一、审计的范围
经市计委批准下达的新建、扩建等基本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其竣工决算必须经过审计。凡未经审计的竣工项目,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不予验收,不能办理财产移交手续。
二、审计的主要内容
竣工决算是竣工项目投资效果和财务状况的综合反映。竣工决算审计以资金来源与运用是否合规合法为重点。其主要内容是:
1、审查竣工决算编制依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手续是否完备。
2、审查项目建设是否按批准的概(预)算内容执行,有无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问题,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3、审查"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乱挤乱摊成本、提高造价的问题;核实在建工程投资完成额,查明未能全部建成的原因。
4、审查"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核算是否合规,有无虚列、转移投资的问题。
5、审查尾工工程。有无将新增工程列作尾工工程,有无自行消化投资包干结余的问题。
6、审查结余资金和物资是否真实完整,帐实是否相符,有无隐瞒、转移、挪用和流失等问题,有无压低库存物资单价,隐瞒库存和虚列欠款等隐匿结余资金的问题。
7、应收、应付款项是否认真清理,及时结清。有拖欠款者不能进行竣工验收。
8、审查基建收入的核算是否真实、完整,有无隐瞒、截留、转移收入的问题,是否按规定计算分成、上交或还贷;留成是否按规定分配、使用和交纳"两金"。
9.审查投资包干结余的分配是否合规,有无将未完工程的投资作为包干结余参与分配等问题。
10、审本竣工决算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11、审查有关税费是否足额上交,有无长期拖欠和偷漏的问题。
12、根据审计资料,从物资使用、工期、工程质量、新增生产能力、单位产品成本、投资效果系数、投资回收期以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等方面,全面评价投资效益。
13、其他需要审计的问题。
三、审计分工
市审计局根据市计委下达的年度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计划和市计委切块下达各主管局的基本建设计划中的竣工项目以及国家各部委对口下达的有地方投资的基本建设竣工项目,制订年度竣工决算审计计划。除纳入市审计局年度审计工作计划以外的竣工项目,全部由市审计局直属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
四、审计方式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初验结束后,必须及时报告市审计局。市审计局和有关审计事务所根据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有关法规和现行财经制度,采取就地审计方式,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
五、几点要求
竣工决算审计是基本建设项目审计的重要环节,加强对竣工决算审计监督,对加强投资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利益和企业的合法经济权益有着重要的意义。为此要求:
1、各被审计单位应向审计组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如:可行性研究报告,扩初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审批文件;项目总承包合同、工程承包合同、标书,工程结算资料;历年基建投资计划、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工程项目点交清单、财产、物资移交和盘点清单,银行往来及债权债务对帐签证资料,根据竣工验收办法编制的全套竣工决算报表及文字报告等。
2、市直各有关委办局应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年度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计划。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项目,是指使用下列资金投资或者融资为主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
(一)全部使用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性资金的;
(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含50%);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低于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
第三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对全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对与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供货、监理、勘察等单位(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对政府设立的建设项目临时管理机构(指挥部或建设公司)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监督。
第四条根据需要,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进行专项审计监督,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投资审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建设项目财务收支审计、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审计以及可行性研究审计等。
第五条审计机关可对建设项目实行重点工程跟踪审计制度,视情况采取阶段审计、不定期审计或全面审计等办法进行。
第六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审计所需的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拖延、谎报。被审计单位及其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在与施工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时,应当约定预留合同总价20%的工程款暂缓支付施工单位,经审计机关或有关部门按本规定第九条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或评审后,据其结论进行结算。
第八条建设项目计划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自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支持审计机关做好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工作。各有关部门制定、颁发、编制的有关文件资料应报送审计机关。
第九条审计机关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政府指令对建设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审计机关应将年度建设项目审计计划抄送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决算评审后、下达结算文件之前,应将评审结论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经审计机关对其评审结论认定后,才能与施工单位结算价款。
对没有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应在收到前述评审结论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告知是否依据政府指令对该项目实施竣工决算审计。
纳入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未经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办理有关竣工验收手续和财务决算。
第十条实施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建设项目投资情况;
(二)建设项目合同中与建设资金相关条款内容及履行情况;
(三)现场签证及设计变更情况;
(四)工程造价情况;
(五)建设项目设备、材料等物资采购和工程管理情况;
(六)建设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
(七)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资质等级及其收取费用标准等情况;
(八)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实施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主要审计下列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竣工决算报表和竣工决算说明书;
(二)建设项目规模及总投资预算的执行情况、资金到位情况以及对项目建设的影响情况;
(三)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费用支出情况;
(四)招标投标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转出、核销情况,建设单位的管理费提取和开支情况;
(六)交付使用资产情况;
(七)建设项目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
(八)建设项目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的上缴、留成、分配、使用情况;
(九)工程造价及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情况;
(十)税费的缴纳情况;
(十一)建设项目扫尾工程中未完成的工程量和预留建设资金情况;
(十二)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
(十三)建设项目投资的效益情况;
(十四)依法应当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审计机关在审计当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员,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后,应及时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单位(包括建设方和承建方)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建设项目进行审计后,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审计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由县财政预算安排。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建设项目审计。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项目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组织监察、审计、财政、发改、规划、建设、国土、经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