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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报销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4-11 17:18:5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医保报销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医保报销论文

第1篇

一、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效

1.一般财产保险一般的情况下,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即应具有,否则,所订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但是也允许例外情况,如小汽车、家具等大件商品买卖、或者订购商品的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在投保时不需要具有严格意义上的保险利益,但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必须要对该商品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丧失求偿权。在我国也基本上遵守了这一原则。但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保险业不断发展壮大,全球保险业已经有一种趋向,即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存在。

另外,世界上一些国家包括我国,根据保险的商业习惯,在保险合同中并不明确记录投保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订立财产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对投保人的保险利益问题也不严格审查,但是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在决定是否赔偿时,却要审查被保险人是否具有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的保险利益,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才给予赔偿。相反,则不予赔偿。

2.海上保险我国《海商法》对于海上保险没有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依据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规定,海上保险要求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该法对世界各国海上保险影响很大。对此,我们分为三种情况进行讨论。

第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已经存在,并持续到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求偿权,保险人亦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还不存在,但在可以预期的将来,当损失发生时一定会存在。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大部分保险合同都是这类情况,损失发生后,保险人应当赔偿。

第三,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利益可能已经不存在了,但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保险利益是肯定存在的,而且,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取得保险标的,故仍有求偿权,但是,这种情况,必须以被保险人不知情为限。

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时效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同一人时,投保人(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具有保险利益,不发生保险利益的时效问题;二是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相分离时,法律只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具有保险利益,即使被保险人死亡时投保人的保险利益已经不存在了,这个人身保险合同仍然是一个有效的,可以强制执行的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具有保险利益,主要是由以下四个因素所决定的:人身保险常常是为亲属取得的;大部分寿险既是作为保险,又是作为投资;既要保证合同自由,又要保证合同承诺的履行,使其在人身保险交易中到统一;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期间较长,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难免不发生变化,如果仅以投保人失去保险利益为由,而使保险合同失效的话,就会使被保险人失去保障。正是基于以上理由,人身保险不要求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第2篇

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论者实多,却一般仅凭主观感情就认为中小股东权益应该受到保护而囿于保护措施的完善与提出,没有分析应受保护的更深层原因,导致在论述过程中或时有漏洞,或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故本文首先探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伦理基础。

(一)控股股东侵犯中小股东权益的表现

从理论上讲,所有股东对公司财产都无直接控制或支配的权利,他们只能期待着通过公司经营机构出色的经营活动给其带来投资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股东应是利益一致的整体,大股东与中小股东有共同利益;而且依照一股一权、股东平等原则,中小股东应该同大股东享有同样的权利。然而,由于股东之间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存在差别,尤其是在“内部人控制"十分显著的现代公司,若不能保证公司的大多数董事是独立的、高度中立的,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就是不可避免的,特别是当股东对公司的影响能力差别过于悬殊时。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的司法实务中都能找到例证。从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要求所有董事或者大部分董事独立或高度中立是不大可能的(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也不可能改变这一事实)。这种利益冲突最具典型意义的就是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冲突。当大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上的支配地位的时候,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啪作用下,控股股东能将其自身的意思表示以公司意思表示的面目表现出来,从而产生了控股股东以其自身利益取代公司利益而置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于不顾的可能性,若没有相应的制度加以保障,中小股东权益受损几乎是不可避免的。公司大股东利用其控股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主要有:①利用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相当一部分公司大股东交叉任职,权力难以制衡,即使设立独立董事,由于产权不明,高层管理人员与独立董事很容易形成高层共谋,造成公司决策缺乏公正性保障,给大股东侵害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提供了便利条件;②利用股份畸形(如果股东违反公开、公正、公平的“三公”原则和同股、同价、同权“三同”原则所取得的股份)大肆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③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侵害中小股东权益,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是股东平等原则的必然要求,每个股东都是平等的,但并非每个股东对公司的权力都是一样的,大股东由于拥有较多的股份,而拥有较大的表决权,按照这一原则,持股最多股东的意思就是公司的意思,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另外一个权力对抗制约大股东的权力,那么这个权力极有可能通过公司而被滥用,其结果必然会侵害中小股东权益;。④利用关联企业转移公司资产,从而侵害中小股东权益,例如,大股东利用其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的支配地位,通过高价收购或低价销售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与自己有关联的企业,从而导致对其他股东利盖的侵害;⑤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由于其规模的巨大及股权的分散,公司的控制权往往掌握在由大股东控制的董事会手中,公司董事往往基于大股东利益或自身利益长期从事利益输送行为。这些行为使大股东本身或董事本身获取暴利,但却损害了公司大部分中小股东的权益。

(二)发挥股份公司的作用要求保护中小股东权益

股份及股份公司是人类文明长期发展的产物,是人类的伟大创造,假如对中小股东保护不力使他们的投资难以收到回报而不敢不愿去投资,不仅股份公司作为一种制度文明难以发挥作用,也使公司难以在短时间内融得大量资金,最终会损害公司的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即使某个或某些大股东会从中获益,但由于整个社会丧失了投资获益的诚信环境,使投资安全受到威胁,这会严重妨碍社会事业的进行进而不利于社会的发展进步。一方面造成大量社会闲散资金不能投入生产环节,另一方面公司发展急需的资金难以获得。这是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之所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主要原因。另外,中小股东为获取股息、红利等收益而投资,使股票市场得以产生、活跃,产生了期货、期权、投资基金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使得现代金融市场得以完善发展;投资收益除供日常生活支出外,还可刺激消费,促进消费市场的发展。因此,中小股东的投资使公司获得了资金促进了生产的发展,投资者将收益用于消费既有利于人民收入水平、生活水平的提高、改善,又促进了消费,还为社会的闲散资金与对资金的需求搭建了沟通的桥梁,推动了社会更快更好的发展。如果有效维护中小股东的权利和利益,中小股东就很可能积极参与公司管理,献计献策,有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如果一个股份公司拥有数量巨大的中小股东,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社会影响,是一种无形的宣传。.

(三)捍卫实质正义要求保护中小股东

在某种统一的标准或原则下,只能达到形式公平,实现形式正义,而从20世纪以来,透过形式正义,谋求实质正义日益成为人们注重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实质正义要求我们在传统法律制度以外建立新的法律制度,对弱势群体给予倾斜性的保护。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弱势群体是社会有机体的一部分。按照有机体各部分功能互补、相互依存的观念来看,如果不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或在社会权利分配中出现不公,损害或忽视弱势群体的利益,那么整个社会的公平也将受到损害①。同样,公司是股东共同利益的有机载体,只有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股东权益得到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和大股东的利益才能最终得到实现。古典公司法在严格的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和形式的股东平等原则下,达到了形式正义,却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滥用其控股权和支配地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权益,破坏了实质正义。因此,实质正义要求中小股东的权益受到保护。

(四)公司法在公平和效率之间的选择

中小股东权益的确应予保护,但我们不该忽视问题的另一面。公司主要由大股东设立并根据资本多数决定原则在大股东操纵卞运行,大股东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往往是相同的,也就是说,大股东一般不会主动追求公司利益受损的结果,进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要因为大股东而存在,中小股东不对公司产生决定性影响,大股东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为实现某秤目的而损害公司利益,从而对中小股东权益构成侵害。而中小股东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更希望采用‘‘搭便车’’方式参与公司的内部事务。根竭股东购买股票的动机,可以将中小股东分为投资股东和投机股东两类。对于投资股东来说,他们所关心的是能否定期从公司分配到固定的红利,只要满足了这个要求,他们便会对出席股东大会、参与、监督公司经营等事项漠不关心。对于投机股东来说,公司经营的好坏对他们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股票的涨跌,以使他们从中获取投机利益。另外,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或是行使查阅权、诉讼权,需要支付一定的交通费、伙食费等各种费用。这些支出显然与中小股东个人实际获得的利益不成比例。因此,对中小股东的保护仅限于极少数的情形(相对于不对之予以特殊照顾的情形),且保证控股股东控股权的实现比中小股东权益更应受到立法者的关注。只不过目前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相当薄弱而使这一问题突显。

对弱势群体保护过多将不利于国之昌盛,社会之发展,北欧福利国家的现状可资佐证,故维护了公平正义则必失之于效率。同样,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是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的,大股东不应当滥用其控股地位影响公司的运作及前景并进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但当我们维护了公平,捍卫了实质正义的时候,效率不得不被牺牲掉了,毕竟一般情况下大股东更关心公司竞争力的提高、公司的发展壮大,会为公司殚精竭虑,大股东获取公司控制权直接控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还可以节约监督费用,减少成本,有利于公司的经营激励。实证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与股权集中度呈正相关,即股权集中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②。相反,中小股东对公司的感情没有大股东深,利益相关性也没有大股东紧密,为了保护他们的利益使大股东、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处处受制,难以及时有效地做出决策并贯彻实施而最终使公司在激烈的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但作为商法的公司法是更注重营利,更注重效率的。以股东诉讼制度为例,中小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提起公司解散之诉以维护其利益,但公司解散与营业维持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公司整体利益及大股东利益之维护,还给公司所在社区和所在地政府财政带来损失。故而一方面要防止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下的大股东的专横,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实现社会公平和股东间的实质平等,另一方面还要防止单独股东权的情形下个别股东的滥用,危及其他广大股东和公司的整体利益,损害了公司的存续和发展,不利于公司和社会进步的效率。所以,在公平和效率妥协的基础上,我国的公司解散请求权应限定为持股在一定比例以上且有一定时限的股东,并应明确被告的资格,规范股东解散请求权的法定事由。总之,在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上,我们应当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在此基础上去探讨对中小股东的保护才不会矫枉过正,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才会更有利于我国公司法的改革与完善,更有利于我国公司竞争力的提高以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占据制度优势,更有利于在一种综合考量各种利益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切实有效的、合理的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措施。

(五)公司法在自由与强制之间的选择

法的理念是自由,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就更强调公司自治,公司自由了。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众多措施中,有不少是限制,至少是不利于公司决定自己意思的,这难免使公司自由受到限制,破坏公司自治,与公司法的私法性质相龃龉。况且我国目前公司法由于立法时间较早、国有企业改制的需要及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完全转轨,导致其中强制性规范过多,授权性规范少之又少,而这次修改公司法应注重增加任意性规范、推定性规范,给公司一种权利,一种选择,一种自治的空间,还公司法以本来面目,进而推动公平、高效、自由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所以,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在自由与强制之间达到某种平衡。另外,虽然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应从整个法律体系的角度去审视,即不仅仅在民商法上,还要在行政法、刑法及诉讼法上配置种种措施以实现对之的全方位保护,但是,还应尽量从私法的角度去保护,只有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可考虑公法手段,要尽可能通过赋予中小股东更多权利,赋予控股股东更多义务的方式而不是政府公权力直接介入的方式来保护,以在尽可能广阔的范围内保障公司的自由、自治。

二、构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体系

在分析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原因、伦理基础及综合平衡各公司参与主体利益的基础上,着眼于公司法的完善与改进,以实现中小股东权益的全方位保护为目的来研究保护措施,从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资本制度、公司的合并、分离、收购等方面梳理这些措施以实现体系化、全面化,而不致挂一漏万。

(一)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

在公司治理结构视角下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措施可从股东及股东会、董事及董事会、监事及监事会、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四个方面来论述。

(1)从股东及股东会来看

我国公司法应完善中小股东权利的体系:我国公司法除应继续维护股东的表决权、查阅权、监督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利息分配请求权、新股认股优先权、股份买取请求权、转换股份转换请求权、股份转让或质押权、股票交付请求权、股东名义变换请求权外,还要完善股东的知情权,对董事、监事的质询权:强制控股股东披露其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使中小股东能对其进行监督。现行公司法110条规定了股东对公司经营质询的权利,但为有效实施之,公司法应将其规则具体化,一方面,应将质询事项限于股东大会的目的事项,并规定董事、监事的相应说明义务;另一方面,也要防止股东滥用质询权,规定在何种情形下董事、监事可以拒绝说明;②完善中小股东的股东大会召集权②:应降低行使股东召集权的持股比例,股东若遭董事会无礼拒绝,股东有权自行召集,费用由公司承担;③确立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在股东大会就特别事项如公司收购、合并、营业转让、解散或修改章程等做出决议时,若股东对之持反对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时退出公司要求公司或大股东以合理价格购买其持有的股份。

(2)从董事及董事会来看

我国公司法除了要加强董事会对执行董事、经理的监督,改革董事会的结构,增添反映中小股东利益的董事,增加董事会会议的法定次数外,还要强化董事的义务与责任,规定董事不履行义务的救济措施,董事执行职务过程中故意、重大过失损害中小股东权益应对中小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尤其是要建立两项重要的制度。一是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巳我国证监会公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均有所规定,其虽然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与我国现行制度也有很多不协调之处,并出现独立董事花瓶化、荣誉化、顾问化等问题,但我们仍应以宽容开放的态度对待之,力求尽可能使之与我国现行法协调,并在实践中改进发展,趋于完善。首先应解决好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权利冲突的问题巴独立董事与普通董事的关系问题,还要确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构成比例,建立独立董事的能力建设机制和选拔机制(可采用公开招聘,大股东、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会、上级主管部门推荐等方式),明确独立董事的问责机制(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诚信义务、忠实义务、勤勉义务,不应屈服于大股东、内部董事,违反之要对公司、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建立独立董事的利益激励机制(规定适当的报酬并规定是否可持有公司的股份等)。二是采纳累积投票制④a当董事会面l临股东集团之间的严重利益冲突时,倘若小股东集团在董事会没有一席之地,就会在公司的各项政策中没有充分的发言权,该制度使中小股东将其代言人选入董事会或监事会,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大股东与中小股东间的利益关系。股东累积投票权是指股东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按照累积投票方式参加选举董事或监事的权利。所谓累积投票是指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都拥有与股东大会拟选举的董事或监事数量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数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鉴于我国股份有限公司制度开始运作的时间不长,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十分脆弱,.公司法对之应采取强制主义(公司必须实施之)态度。另外,不得刁难少数派董事,缩小董事会规模。

(3)从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来看

我国公司法应强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规定经理不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义务的救济措施。

(二)在公司资本制度视角下

我国公司法在公司资本制度视角下完善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保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努力。

(1)实行折中授权资本制

我国的公司资本制以强制性规则为主,其主导思路是倾向债权人利益的保障,其制度模式可归结为以事先形式安排为特色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这种资本制未能平衡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在防弊心态压倒兴利目标的既定框架内,偏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甚至阻却股东的投资回报与投资退出的内在需要,从而在保障公司参与人方面出现规制上的失横;这种资本制模式欠缺合理控股股东滥用权限的机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权限的法律限制弱化,尤其是受托人义务与责任规制的弱化,无法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的资本制度模式主要有三种,法定资本制、折中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就投资回报的管制宽严而言,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强制性的投资回报安排与不具有正当性的严格的分配标尺,过度地限制公司对股东利益的回报;折中资本制模式下,投资回报以资产负债表标尺为准绳,其中股利分配是一种立法的允许;授权资本制模式下,投资回报是一个流行的商业判断,现金股利回报是市场主流,公司分配的底线是公司是否具备偿债能力。就投资退出的渠道畅阻而言,法定资本制模式下,减资程序的繁琐、股份回购的严格禁止、股份回赎机制的缺失、异议股东评估请求权的空白,阻却了投资退出的空间与可能;折中资本制模式下,有条件地允许减资、股份回购、股份回赎异议股东评估请求权的运作,为投资退出开辟了附有条件的空间;授权资本制模式下,只要满足与公司分配同样的财务底线的要求,立法者给予闭锁公司股东以自我安排回赎与回购的空间,给予公开公司以自由回购、回赎股份的机会。所以,根据我国公司法实施的经验教训和我国公司运作的状况仅仅为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还为吸引外资、提高我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等)就应当在公司法修改中采纳折中授权资本制。

(2)有效遏制公司资本的空洞化,贯彻资本维持原则

首先要关注公司的注册资本进行事先约束;其次要防止公司资本的不当流失进行过程监控,须遵循股东不得退股或抽回出资、亏损或无利润不得分红、.公司一般不得回购自己股份等原则,对变相抽回公司资本或掏空公司资产的行为需特别防范,如严格控制关联交易或自我交易等;。第三要构筑保护公司资本充实的安全网以进行事后救济,当公司股东利用各种手段掏空公司资本或公司董事为牟私利而致公司资产受损,股东或董事需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通过“揭开公司面纱”对低资本化实施阻却,通过责任保险对公司信用进行扩张,以诚信义务约束高级管理人员侵吞公司资产,采用衡平次位原则恢复以借款形式进行的投资等。

(3)完善股权退出机制

中小股东除可在股票市场上转让股份外,当其认为股东会决议对自己的利益构成或可能构成侵害时,应享有收买请求权,公司或控股股东应当以合理的价格购买,并赋予中小股东通过诉讼手段最终实现该权利的权利。

(三)在公司收购中

我国公司、证券等法律法规中要加强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完善。

(1)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根据各国上市公司收购的立法实践,我国证券法应对自愿的要约收购也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建议将证券法第82条中的“”这一表述删去,对资源的要约收购与强制的要约收购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明确大量持股及其变动的信息披露之内容,比如,收购中使用的资金或其他对价的数量、来源、购买的目的及公司的发展计划;应规定一致行动共同持股的信息披露制度。

(2)规制目标公司经营管理层在收购中的权利义务及反收购措施

规定中小股东有知悉权、建议权、合理阻扰权等,经营管理层的通知义务、评价及公告义务、禁止阻扰义务等,未经股东大会同意,目标公司管理层不得采取反收购措施。

①明确规定强制收购豁免的条件

这些条件主要是股份为无偿取得,行使新股认购权,公司分离等原因而取得目标公司股份,因持股人的过失而持股的。

②明确对收购后续行为之规制

对于收购完成后的后续行为,建议在修改证券法时借鉴国外通行的做法,即如果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达到75%以上,可以由证券交易所安排其超过75%的部分陆续售出,以维持其上市价格。

另外,还应加强公司合并、分离、破产、解散等过程中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2、石少侠.公司法教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王保树.中国商事法.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第3篇

从国内外的实践来看,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威胁或者潜在威胁主要是有四个方面:

一是因特网存在欺诈的沃土。它可以使欺诈行为人将其欺诈行为掩盖得惟妙惟肖和毋庸置疑,使其快速准确地到达受害者,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并通过寻找没有法律调整或者执法不严的地区使执法者束手无策。因特网上的欺诈行为有两个显著特征:首先,与其他传统的方式相比,欺诈行为人在因特网上更容易利用易受损害的消费者。例如,利用保健商品和器材、就业机会、金字塔式的销售等骗钱,往往在因特网上更容易大行其道。其次,富有创造性的人更容易利用新技术创造高技术媒体独有的欺骗性方式。例如,在FTCv.AudiotexConnections,Inc.一案中,被告在因特网上声称消费者可以免费获取计算机图像,下载一种特殊的节目。

但是,被告利用软件暗中“劫持”了消费者与其计算机的连接,将消费者引入价格昂贵的国际长途电话系统之中,使消费者的电话经由加拿大、摩尔多瓦、俄罗斯之后再返回美国,从而在外国电话公司“踢皮球”当中大赚其钱。

二是因特网具有惊人的整理信息并进行分类的能力,在线消费者的信息随时都有被收集和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新的潜在的威胁。因特网技术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处理和销售有着前所未有的能力和规模,而一般消费者对此可能不太清楚。引诱儿童提供个人信息就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在没有因特网的时

代,经营者在未经家长同意的情况下是很难从儿童那里获得儿童及其家长的个人信息的,但利用因特网就可以很便利地从口无遮拦的儿童那里获取信息,从而极易侵犯他人隐私权。为此,有些国家还制定了专门的法律,如美国国会制定的《1998年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2000年4月生效),责成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规则,规范从13岁以下儿童处理在线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由于儿童是未成年人,该法要求网站经营者在儿童处收集和披露信息时,必须予以告知并经家长同意。美国一些州也对消费者隐私保护问题进行了专门立法,如纽约州正在寻求拓宽限制网上服务的提供者和金融机构在网上收集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范围。在我国,一些用户在网站注册时都会得到信誓旦旦的保证:确保个人隐私,数据不会被泄露。但事实上有的网站甚至把用户的个人资料(如通讯地址、家庭地址、e-mail地址、联系电话、所购物品等详细内容)公开展览,使得用户资料就像放在没有锁的抽屉中,从而引发隐私权保护问题。

三是由于电子商务无远弗界,一些在常规的市场交易中不太常见的问题,在消费者保护国际执法的合作和协调中越来越必不可少。人们提出了两个疑问:(1)

经营者在线经营时,就可能受到全世界各国法律的管辖,这是否公平?经营者一旦在线经营,对于谁能够获知其广告和销售信息就无从控制。而各国对销售对象、折扣、产品安全和要求的披露程度差别极大,即使在一国之内也会有这种情况,而且常常变动不居,特别是一些网上交易本来就具有很大的不可预见性。(2)消费者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这是否公平?消费者熟悉保护其权益的国内法及其适用情况,不熟悉其他国家的法律,如果进行网上跨国消费,从遥远的他国购买商品,往往对销售方所在国的法律一无所知。由于旅途费用、时间跨度、不熟悉当地法律及其救济方式,就很可能得不到任何救济。这种网上跨国消费的法律救济需要通过双边协议、多边协议甚至国际公约等国际合作方式来解决,但决不是一蹴而就的。一些国家如OECD国家正在探讨以可接受的成本解决网上跨国消费争议的问题。

第4篇

关键词:程抱一;小说;中国文化

2002年6月14日,程抱一先生入选法兰西学院,成为40名被誉为“不朽者”终身院士之一。自1635年法兰西学院建立以来,程抱一是唯一一位亚裔院士。这不仅仅是因为程抱一先生在美学和文学领域做出的巨大成就,同样还是一份对程抱一先生为促进中法两国文化交流做出的卓越贡献的褒奖。然而,直至今日,程抱一先生在小说领域也只有《天一言》和《此情可待》两部小说。作为诗人和美学大师的程抱一先生之所以投入到小说领域,显然是因为小说所能承载的信息更大,所涉及的领域也更为广泛。因此,在程抱一先生的小说中容纳了其诗歌和美学评论中无法展现的中国民间风俗。做为中法文化摆渡人的程抱一先生通过其小说创作不仅更大范围地把中国美学介绍到法国,同时也让西方领略到了中国民俗文化的无限魅力。

一、小说中的中国民间艺术

做为美学家的程抱一先生首先是以民间艺术的角度来描写中国传统民俗文化的。例如小说中就多次描写了中国传统戏剧的表演。“中秋节时,一个京戏班子……‘林冲夜奔’。我生平第一次看戏,发现演员用多么自由的方式表现不同的时空!……总之,并没有真正存在的时空,有的只是一个在舞台上活动的人,时空因他而生。”i以上可以明显发现,在程抱一先生的小说中,对中国传统民间艺术的描写往往是为进一步地发掘其内在的美学理论而做铺垫的。小说中还多次提到一些传统的民间隐士或艺人,如“道士”、“隐居老画家”等等。作者对这些民间艺人的聚焦并没有放在人物的外貌描写和行为上,而是借助主人公在与这些人物的对话,展现在某一领域中的艺术理论上。例如在与“隐居老画家”重逢之时,作者直接省略了与老画家的日常相处的时间,也省略了对老画家的外貌及性格描写,而是用了大量的笔墨来纪录老画家与主人公天一的对话,如小说中老画家所说的“我唯一能教你的是中国悠久的传统。”ii通过老画家之口,作者详细阐述了中国传统绘画思想。作者绕开对中国传统绘画技法的描写,而是上升到精神层面,强调中国绘画虚空、元气及宇宙之间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作者对中国民间艺术的描写显然是对其美学作品的补充,而与理论化的美学作品相比,小说的受众无疑更加广泛,也更加有利于实现作者做中法文化桥梁的理想。

二、小说中的中国民间风俗信息

除了民间艺术之外,程抱一先生小说中还大量描写了中国传统民俗风情,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小说展现了大量的中国传统民俗习惯。例如《天一言》中的叫魂,与土霸王鲍老爷喝酒,茶馆喝茶等场景形象生动地把中国民间传统文化展现给了法国读者。以茶馆喝茶一节为例,作者分别描写各种茶客的形象,有演丑角的演员,高雅的茶客,还有头发花白的老戏迷,把听戏前在茶馆喝茶的习俗通过各类人物的表现生动地刻画出来了。

第二,小说中大量中国民俗物品,为法国的读者再现了中国人的传统生活,而且用语并无理论书籍的单调。实物方面的主要有官府衙门、古庙寺院、后花园、闺阁等意象;日常行为上有祝寿、把脉、算命、烧香拜佛等意象;传统节日有包粽子、赛龙舟、七夕鹊桥相会、中秋赏月、重阳登高等等。我们选择一段服饰描写来看,“通常,和所有人一样,他穿着一件道袍。那一天,为了赶路,他穿了一身短身衣服:紧身上衣,长裤,身上挂了一条宽布带,里面缝了个钱袋,外面挂着个铁碗。”“只带了些衣服和日用品,针灸用的银针,草药,还有几本道学的书,整个用个棉布一包,外面还裹着层防水的油纸”iii,这样的描写并无堆积的术语,简单的语言为法国读者直观地描写出了一个远游道士的形象,让他们更加接近道家哲学思想在中国人日常生活中的表现。

第三,在阅读小说的过程中,读者还不时地能读到许多闪烁着民众智慧的中国民俗语言。诸如,“Faire ce que l’humain peut, laisser le Ciel faire le reste?”(尽人事知天命);“ce qui ne doit pas venir ne viendra pas, et ce qui doit venir viendra”(不该来的不会来,该来的一定会来);“ses paroles lui passent par les oreilles comme du vent”(她的话对他来说就是耳边风);“quand on survit à une calamité, on conna tra le bonheur plus tard”(大难不死,必有后福);“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种瓜得瓜,种豆得豆”,“良药苦口”,“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佛陀烛光不怕风”,“老天有眼”等等。虽然对于中国读者,这些句子不过是生活中的平常用语,可是在法国文学却是首次亮相,对法国读者而言,充满了无穷的吸引力,可以说,通过这些生活气息十足的俗语,中国人的普通生活观念也开始与法国读者的生活观开始碰撞和交流,对于加深法国民众对中国文化的了解无疑是有重大意义的,同时这些句子也必将丰富法国自身的语言、文化和民族智慧。

在小说创作中,作者无法忘记文化媒介的身份。也正因此,程抱一先生在小说中自觉地载入了许多中国文化信息,有些地方甚至是刻意为之。比如小说中的人物名称都是用汉语的读音,这是因为,在中国,名字的意义在于用语音包含了取名者的理想,在两本小说中,男主角“Tianyi”名字包含了“天人合一”的中国哲学理想,“Daosheng”也暗含了“道生万物”的中国宇宙论的思想。女主角“Yumei”“Lanyin”(玉梅、兰英)名字中的意象在中国文化中都是善与美的化身。而这一切文化内涵是无法直接译成法语的,即使直译也必然会损害意义。因此,作者宁可给读者带来阅读上的陌生和阻碍,也丝毫不愿破坏其中的中国文化精髓。从这一取舍中,我们也能看出作者在法语中再创造中国文化的理想和使命感。

综上所述,程抱一先生正是借助于小说这样一个以叙事为核心的文体,从更为广阔的角度把中国民俗文化介绍给了更多的法国读者,实现了其作为中法文化摆渡人的理想。作品中无论是中国民间艺术还是风俗人情,作者都能从更为深层的美学和哲学角度进行解读,使得这两本小说与作者其他的美学和诗歌作品一起成为了法国读者了解中国文化重要渠道,在更广泛的领域促进了中法两国文化的交流。(作者单位:四川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注解:

第5篇

关键词:倾销反倾销贸易保护

在国际贸易中,如果一国以低于国内“正常价值”的价格出口商品到另一国,并对进口国同类产品生产部门造成损害的,被视为有倾销倾向。倾销本是一种不公平的竞争手段,在客观上都对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一定的损害或威胁。因此,反倾销已成为一些发达国家常见的贸易措施,也是国际贸易中合法的贸易保护手段。WTO也制定并不断完善反倾销协议,对倾销行为进行打击,以维护公平贸易秩序。但由于反倾销协议本身存在一些不合理性,使许多国家以反倾销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滥用反倾销措施进行贸易保护。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出口制造业的发展和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我国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一些大国之间的各种贸易摩擦在所难免出口额的扩大,国外对华反倾销指控也越来越多。然而,我国现有反倾销应诉工作中存在诸多问题,严重阻碍了我国出口贸易。面对加入WTO后的新形势,我国应引导企业及时更新观念,采取积极态度,依法应诉国外对中国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提高中国反倾销应诉能力。因此我们出口产品时,应根据我们以往的经验教训,采取相应的应对策略。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推进经济改革,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

在国外反倾销措施中,对中国“非市场经济国家”的定位是造成定案的关键性技术措施,也是对转轨型国家实施反倾销的借口。尽管我国已经对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经济的自由度和市场的开放度已经超过某些所谓市场经济国家,但在实际运行中,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仍没有建立,所制定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全执行,企业仍受到政府不同程度的控制。因此,只有进行深层次的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摘掉“非市场经济国家”帽子,才能改变西方国家的看法,取消对中国的一些歧视性规定。

二、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和“走出去”战略,改善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

在商品结构上,要变“以廉取胜”为“以质取胜”。引导出口企业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进而提高出口产品的价格。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使中国企业有效规避反倾销。到国外去投资建立生产基地,以品牌为核心,改变产品原产地,利用国外的原产地产品法,获得生产国的国民待遇。比如我国到墨西哥建立生产厂,产品的“户口”就在墨西哥。根据原产地规则,“中国造”产品与墨西哥产品一视同仁,而且还能自由出口到与墨西哥达成自由贸易协的国家。

三、建立奖惩机制,鼓励企业积极应诉

要建立反倾销应诉基金,由同类产业部门的企业共同按比例筹集资金,国家也给予一定赞助,用于反倾销应诉和为企业提供国际市场信息,以解决反倾销应诉费用巨大,单个企业难以承受的困难,对获得胜诉者,可给予适当的经济奖励;要执行“谁应诉,谁受益”的原则,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通过采用出口许可证、海关审价以及其他手段给予补贴和奖励,对不应诉或在应诉中表现消极的企业给予处罚,以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制约机制。

四、构建预警监控体系

一方面,建立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主要是观察对外贸易发展动态,捕捉国际市场信息,从而使我国企业在外国提起反倾销诉讼还处于萌芽状态时,就能做好相应的准备,及时调整出口策略,或者快速组织应诉。另一方面,设立重要出口商品价格监控体系。目的是打击企业竞相低价出口,杜绝恶性竞争,规范出口市场秩序。根据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幅度状况,对价格偏低易引起反倾销的敏感出口商品,应及时调整产品出口价格和数量,而对恶意搞低价竞销的企业提出警告,并报请有关部门促使其限期整改。

五、加快设立反倾销人才培养机制

由于我国参加反倾销应诉还处于起步阶段,人力资源匮乏,包括小语种翻译人员,熟悉反倾销应诉的律师、会计师等。我国律师很少介入到此类案件中,国内缺乏熟悉国际反倾销的经贸、法律人才,至今仍处于依靠外国律师争取权益的尴尬局面。为此我国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培养一批精通国际反倾销应诉的专业法律人才。

随着我国加入WTO,关税的作用将进一步弱化,国外将更加依赖反倾销和反补贴手段来打击中国产品。因此,如何充分利用WTO的反倾销协议和相关的规章制度应对外国对华反倾销,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已成为当前首要议事日程之一。作为WTO的成员国,我国应积极参与WTO法律体系的建设和执行,抵制一切损害中国利益的行为,切实维护WTO反倾销法的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利用WTO法律体系对各成员国的约束作用,打击某些国家借反倾销之名而别有用心的行为。

参考文献:

[1]彭徐文芳:倾销与反倾销法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70~94

[2]陈茵:中国入世后何以应对反倾销[J].外贸经济、国际贸易,2002,(9):52~55

第6篇

从一般的商业保险供给来说,商业保险公司关注中高收入层,向他们提供商业保险产品能够获得好的效益。而由于我国长期的二元经济结构,农村地区的农户收入水平相对较低,绝对多数的农户处于低收入水平状态,相对缺乏商业保险公司的关注。但是,从农户所面临的诸如疾病、意外、家庭财产损失等风险来看,在他们所特定的收入水平上,他们仍然需要化解这些风险的金融工具,以便防止家庭由于所遇到的风险陷入贫困境地。因此,农户对于针对他们的收入特点所涉及的小额保险产品既有现实的需要,也有客观的支付能力,农户会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购买能够化解他们所面临的主要风险的小额保险产品。从国外小额保险需求理论的发展来看,经济因素是决定农户是否购买小额保险产品的重要因素。国内的研究也得出类似的结论,收入、教育程度、风险意识和保险态度等因素影响着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

通过为农户虚拟出小额健康保险、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小额财产保险以及综合小额保险等四种保险产品,了解农户对于小额保险的需求意愿。(1)小额健康保险:假设存在一种健康保险产品,它的保障范围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同,每人每年只需交30元保险费,就可以报销医疗费用总额的40%,最高报销额度是1.5万元,这种保险在离农户最近的储蓄机构或本村就可以买到,一旦发生医疗费用,只要备齐报销合作医疗时所需的凭证,就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并在10天内得到现金赔偿。(2)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假设存在一种意外险产品,在离农户最近的储蓄机构或本村就可以买到,每人每年只需交4元。一年内,此人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或伤残的话,那么家庭最高能够得到2万元的赔偿金。

在事故发生后,只要备齐死亡证明或残疾证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就可在10天内获得现金赔偿。(3)小额财产保险:假设存在一种财产保险产品,在离农户最近的储蓄机构或本村就可以买到,它是根据农户拥有的财产价值来收费,收费比例为财产价值的1‰,投保的财产在一年内发生损失,10天内就可得到现金赔偿,赔偿金额是损失额的70%。

(4)综合小额保险:假设存在一种将健康险、意外险以及财产险综合在一起的保险产品,每年交40元,就可为户主提供1.5万元的医疗保障和2万元的意外保障(保障程度及其他内容和前面产品说明相同),并为家庭财产提供价值1万元的财产保障;对于除户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只要每人每年交多20元,也能享受到和户主一样的医疗保障和意外保障(即最高保障金额分别为1.5万元和2万元)。

然后,从农户的人口学社会特征、经济因素和风险与保险知识因素等方面出发,考察农户对于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影响因素,并且提出如下的一些假设:

假设1:人口学与社会特征对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具有影响。

(1)从年龄的角度看,青年户主更加具有购买保险的意愿,而随着户主年龄的增长,对于保险的购买意愿降低。

(2)由于受教育程度高的户主对于保险具有更加明确的认识,因此受到的教育程度与小额保险购买意愿正相关,即受教育程度高的农户倾向于购买保险。

假设2:经济因素对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具有影响。

(1)就业状态:在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上,仅仅务农的农户户主更加具有购买意愿,而同时拥有其他工作的农户户主则由于有社会保险的覆盖,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相对更低一些;而对于小额财产保险的购买意愿,拥有其他工作的农户则更加具有购买意愿,因为他们的收入渠道更加多,并且相对财产更多;对于综合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则取决于前面二者力量的强弱对比,符号难以判断。

(2)收入水平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正相关,但是收入高到一定程度,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程度会减弱,因为收入达到比较高程度之后,农户更加需要保障水平更高的商业保险。

(3)具有储蓄的农户相对没有储蓄的农户具有更强的支付能力,因此有储蓄的农户相对更加愿意购买小额保险。

(4)农户土地对于购买小额保险具有直接的影响,土地越多的农户,通过土地获得更好收入的能力越强,他们也会越多地配置生产性工具以及大宗型消费品,因此土地越多的农户越具有购买小额财产保险和综合小额保险的意愿。

假设3:风险和保险的知识因素对于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具有影响。

(1)最近三年遇到过疾病或者财产风险的农户更加具有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因为风险的发生对于他们购买保险产品具有直接的激励作用。

(2)对于保险有所了解的农户,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保险知识,所以他们更加愿意购买小额保险。

(3)以前购买过保险的农户是否相对没有购买保险的农户具有更强烈的购买意愿难以确定,正确认知或者发生风险得到赔偿的农户当然更加愿意购买保险,但是由于不能够正确认知或者由于保险服务等原因对保险有误解的农户则会更加不愿意购买小额保险。

二、数据、研究方法和变量设定

(一)数据与样本情况

本文的数据来源于德国安联保险集团于2007年委托中山大学岭南学院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系的项目“广东清远地区农村小额保险需求研究”,课题组对广东省清远地区的清城区和清新县两地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调查内容涉及到农户的基本情况、收入与储蓄习惯、风险和风险管理策略、对保险的认知以及小额医疗、意外

伤害、财产和综合保险的需求等。基于研究的需要,本文选取其中的部分相关变量,用以分析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这次调查发出问卷640份,两个县的农户各占320份,经过剔除,有效问卷597份。从年龄结构上看,户主年龄在39岁以下的占到21.9%,40岁~49岁的占到32.3%,50岁~59岁的为31.2%,而大于60岁的户主占14.6%。

从文化程度来看,受过初中教育的最多,占45.4%,其次是小学及以下文化程度,占36.9%。从农户所从事的工作来看,务农且兼有其他工作的占的比例最多,为47.1%,接下来是只靠务农为生的农户,占到34.3%。在分析各个小额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中,小额健康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38个,其中66%的农户愿意购买;小额意外伤害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44个,其中75%的农户愿意购买;小额财产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52个,其中33%的农户愿意购买;综合小额保险意愿分析中有效样本为536个,其中59%的农户愿意购买。

(二)研究方法与变量设定本文研究的是农户对于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因变量为农户购买各种小额保险产品的意愿(有意愿为1,没有意愿为0)。由于因变量选择离散二元变量的形式,所以我们采用Logistic回归模型来进行分析。将影响购买小额保险的诸因素纳入对应的回归方程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以便考察各个因素对于各种小额保险产品购买意愿的影响程度。变量设定可以参见表1。

三、实证检验结果与讨论

将包括人口学与社会特征、经济因素和风险与保险知识因素的各个解释变量对应地代入各个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Logistic模型,得到的估计结果见表1。从年龄变量的影响来看,回归结果显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只有小额健康保险和综合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中,具有与我们预测相一致的方向,但只有40岁~49岁组具有显著影响,购买意愿分别为参照组39岁以下的56%和47%。从观察的情况来看,年轻的农户户主的确具有更强的规避疾病以及意外伤害等风险的意识,但是,由于我们无法控制户主年龄在50岁以上的农户中家庭是否包含有成年的子辈(甚至是孙辈),如果有文化程度相对更高的子辈,则受其影响,这样的家庭对于风险规避的意识也会大大加强,但在本文的研究中没有办法进行控制,所以出现符号不一致以及不显著的情况。

从就业状态变量的影响来看,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在除只务农的其他三种情况中都具有与我们预测变动方向一致的结果,只是“不务农但是工作”这种情况非常显著,这是因为这一类农户一般在外长期打工,享受到基本健康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对于针对低收入家庭的小额健康保险和小额意外伤害保险就自然缺乏购买的动力了。

而在小额财产保险中,具有与我们预测方向相一致的结果,这表明有其他工作的农户相对具有更高的收入,从而购置有更多的大宗耐用品,对于财产损失的风险具有更强的规避需要。从小额综合保险来看,符号全部为正,并且“务农且工作”组是参照组1.52倍,有显著的影响,这更加表明农户的收入来源多样化以后,更多的收入带来的财产增加和福利水平改进导致对于小额保险产品具有更大的需求。

从文化程度的影响来看,四种产品的购买意愿与文化程度的变动都是正相关的,而且绝大多数都是非常显著的。这从一个层面表面,农户受教育程度的提高,一方面可以更加具有适应社会的能力,获得更多的机会,赚取更多的收入,另一方面可以对于保险有更加正确的认识,从而更加具有通过购买保险规避相关风险的动力,从而随着文化程度的提高,购买小额保险的意愿增强。

从收入变量的影响来看,选择年人均收入1000元以下为参照组(这是因为这两个县我们调查的农户家庭规模平均为4.47人,这样的家庭处于低收入的最低线,购买的支付能力相对最弱),其他三个组都具有我们假设中所预测相一致的方向,除小额财产保险以外,收入水平处于“1001元~2500元”、“2501元~4000元”和“4001元~6000元”的三组,随着收入的增加而对三种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不断增强,但“6000元以上”组则有所减弱。这是因为小额保险从根本上来讲还是服务于低收入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处于1001元与6000元之间的农户在这两个县仍然属于低收入家庭,随收入增加购买意愿自然就不断增强。但是,年人均收入在6000元以上,在这两个县则开始进入到中等收入水平,他们更加需要保障更为丰富的商业保险产品,这种小额保险产品对于他们而言则更近似于“鸡肋”。

从银行储蓄的影响来看,四种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都与储蓄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可见,农户对于保险产品的购买还是处于量力而行的状况,不大会考虑从其他支出中省出钱用于小额保险产品的购买。从风险和保险知识的影响来看,在近三年发生过大病及意外伤害风险以及过去购买过商业保险才对小额健康保险的购买意愿具有显著的影响,近三年财产损失对小额财产保险的购买意愿也具有显著的影响,而一般的门诊以及过去是否购买过商业保险对于其他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的变动方向一致,但是不显著。

这是因为看门诊这类小病相对低收入家庭来讲,通过直接购买药品或者在卫生所看病,花费不大,小病不值得购买保险是他们的普遍认识。而对于各种商业保险的认识以及过去购买保险对于小额意外伤害和财产保险并没有显著的影响,则在于相对而言,农户对于这两类保险的认识相对更加容易产生误解,而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人对农户并没有深入宣传,农户很难以认同。

最后从土地面积变量的影响来看,土地亩数的增加对于小额财产保险和综合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增强,但是只有在人均土地面积达到1亩以上才显著相关。这说明土地太少的情况下,农户很难利用土地进行合理规划,进行农副产品的生产,只有拥有的土地达到一定面积,农户才有动力投入适当的人力,购置更多的生产性工具以及大宗型消费品,这样导致对于财产损失风险有了规避的需要。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利用广东省清远地区两个县597个农户的样本数据,分析了农户对于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及其影响因素。分析结果表明,总体上看,农户购买小额保险意愿最为强烈的是意外伤害和健康保险产品,对于小额财产保险产品的购买意愿并不强烈,文化程度、收入水平、储蓄状况以及对于风险和保险知识的认知是影响农户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最为重要的因素。

第一,小额保险的目标客户是处于低收入水平的农户,这一根本目标决定了保险公司开展这一类业务必须采用完全不同于以前的模式。小额信贷可以让低收入人群脱贫,但却不能降低他们面对的风险。在有效降低风险方面,小额保险就可以发挥出最为重要的两个作用:一是使低收入人群敢冒一定的风险来改善生活;二是使已脱离贫困的人不会因风险降临再次返贫。由于小额保险所具有的这种特殊作用,所以小额保险在国外的实践中都是按照零利润来进行精算平衡。

保险公司从事小额保险本身没有利润可以获得,只有寄希望于保险监管机构在其他利润丰厚的商业险产品审批上,提供更加便利的条件,或者在农户提高收入以后,他们对于提供小额保险的公司的持续忠诚而购买其他商业保险产品,使得保险公司赚取未来的利润。

因此,在目前各个保险公司都大力介入小额保险的热潮中,尤其要注意,虽然仅仅是目标客户不同于其它商业保险,但这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在产品设计、展业、销售、服务等各个环节都采用不同于以前其它商业保险产品所不同的做法,切实保证每个环节的高度简化,充分降低各种附加的费用,才能够保证小额保险业务的持第二,人力资本提升是农户增强小额保险购买意愿的关键。目前,农村地区的农户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的现实决定了:一方面农户缺乏增加收入的技能和意识,从而难以有效地提升他们的收入水平;另一方面们难以正确地认识风险和保险,从而对待保险的态度不正确,或者认识模糊。本文中农户户主受教育程度对于小额保险的购买意愿具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也表明了,提升农户的人力资本具有重要的潜在意义。在未来,通过拓展小额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以更加广泛地与职业学校等合作,提升中青年农民的人力资本水平。第三,切实设计针对农户的小额保险产品,解决农户最为关注和最不能够承受的风险。

小额保险只是低收入家庭用于规避风险的几种工具之一,因此,真正想在农村开展小额保险的保险公司仍然要考虑提供小额保险是否是最为恰当的做法。本文发现,农户对于小额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具有强烈的购买意愿,但对于小额财产保险则相对缺乏购买动力。对于那些只会造成小额损失的风险,或者那些具有可预见性、频率较高的风险,储蓄和紧急贷款也许更为合适,同时也比保险更为灵活。相比之下,保险提供的是更为全面地覆盖那些低收入家庭所不能承担的大损失风险的方法。对这些大风险来说,采用保险的形式来实现风险的分散无疑是更好的方法,这些大风险也才是保险公司设计产品的重点。

第四,土地面积达到一定程度才会强烈地推动农户购买小额保险的结论表明,土地只有在达到一定规模才会有利于农户的财产风险规避安排。因此,应该继续深化农村土地流转改革,逐步实现规模化经营。

[参考文献]

[1]CraigChurchill.Protectingthepoor:Amicro2insurancecompendium[M].InternationalLaborOffice,2006.

[2]McCord,M.J.,andOsinde,S.,ReducingVulnerability:TheSupplyofHealthMicroinsuranceinEastAfrica[J],JournalofInternationalDevelopment,2005,17:P327~381.

[3]高峰,王珺.小额保险需求分析[J].保险研究,2008,(10).

[4]慕福明,侯广庆,张万艳.山西农村小额保险调查报告[J].保险研究,2008,(10).

[5]孙健,申曙光.国外小额保险的理论及实践分析[J].南方金融,2007,(7).

[6]徐淑芳.国外小额保险经营模式比较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南方经济,2008,(6).

Abstract:Themainfactorsimpactingruralhouseholds′desirestobuymicro2insuranceareretrievedfrom597ruralhouseholds′sampledatafromtwocountiesinGuangdongprovince,beinganalyzedbytheLogisticmodel.There2searchshowedthatruralhouseholds′desiretobuymicro2accidentalinsuranceandmicro2healthinsurancewasverystrong,whilethedesiretobuymicro2propertyinsurancewerequiteweak.Andtheirpurchasedecisionwassignifi2cantlyaffectedbytheireducationandlevelsofincomeandsavings,whilefactorssuchasage,employmentstatusandknowledgeaboutrisksandinsuranceonlyhadveryminorimpactsonpurchasebehaviorsofsometypeofmicro2insuranceoronsomepeopleonly.

第7篇

研究目的及意义:施蒂纳是青年黑格尔派的重要人物和逻辑终结者,他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第一次全面的批判了费尔巴哈甚至是启蒙思想以来的古典人本主义逻辑,也是西方思想史上在现代性的语境中第一个自觉地消解形而上学的人,而且他直接地影响了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在传统的思想史教学中,施蒂纳被贬为一个小丑式的浅薄理论家,虽然国内目前有个别学者深刻地认识到了施蒂纳的重要意义并作了简要的分析,但这种不受理论界重视的情况仍未完全改变。我的研究试图对施蒂纳的代表作的理论特色及其思想对费尔巴哈、马克思等当时各种哲学的巨大影响进行阐述分析以及对其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当代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进行浅要发掘。

研究计划:立足现有资料,力求先把握施蒂纳的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主要内容与理论逻辑,同时参照早年和现有学者对施蒂纳的研究成果(如张一兵《回到马克思》中对施蒂纳的研究),然后进一步寻找分析施蒂纳反对形而上类本质思想的当世影响,以及他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及后现代思想的理论相似性。

章节目录

一.施蒂纳其人及其代表作介绍

(1) 施蒂纳其人及其所处的历史环境。

(2) 施蒂纳代表作《唯一者及其所有物》的文本分析。

(3) 施蒂纳的理论观点及对其分析。

二. 论施蒂纳的当世影响与冲击

(1) 施蒂纳思想对当时各种哲学(重点是费尔巴哈哲学)的批判。

(2) 施蒂纳对马克思思想形成的直接影响。

三.施蒂纳思想的后世意义:分析施蒂纳的思想与克尔凯郭尔、尼采、阿多诺甚至后现代思想的相似性。

1. 施蒂纳与克尔凯郭尔

2. 施蒂纳与尼采

3. 施蒂纳与阿多诺

4. 施蒂纳与后现代思想

四.结论

主要参考文献:

施蒂纳《唯一者及其所有物》,商务馆89年版

张一兵《回到马克思》,江苏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孙伯揆《探索者道路的探索》2002年版

张凤阳《现代性的谱系》南大出版社2004年版

道格拉斯.凯尔纳《后现代转向》,南大出版社2002年版

张一兵《无调式的辩证想象》,三联书店2001年版。

罗素《西方哲学史》商务馆1982年版

尼采《论道德的谱系》商务馆1992年版

尼采《权力意志》商务馆98年版

尼采《偶像的黄昏》湖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梯利《西方哲学史》商务馆2000年版

赵敦华《西方现代哲学新编》北大出版社2001年版

刘放桐《现代西方哲学》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谭培文《唯物主义如何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哲学基础的历史唯物主义》,《华中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8篇

 

姓名:               专业:      所属系别:                    

学号              指导教师姓名            职    称:          

开题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论 文 题 目 :小型医院业务管理系统设计

1、拟选课题国内、外的研究动态、水平、存在问题,与本人实习、社会实践、调研的关系,并附主要参考文献:

 

  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一直是国内外关注的焦点,仅靠增加基础设施投入和脱离信息化的管理方法的改进,是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医院的工作效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的目的就是减轻业务劳动强度,减少了差错,科学管理药品,节省人力,提高医院的财、物管理水平,增加经济效益,改善患者的就医环境,方便患者就医和查询,提高医院的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提高医院的医疗质量和管理水平。所以,一个现代化的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医院,除了具备一流的医疗队伍、一流的服务设施之外,还应具备一流的业务管理系统。 

医院业务管理系统不仅能提高医务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医疗水平,而且能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因此,医院对业务管理系统有着强烈的需求。本文介绍了医院出入院处、病区、药房、药库的业务流程,在整体分析医院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的实际工作业务的基础之上,结合管理系统开发的理念,用VB 6.0作为前端开发工具,开发了医院业务管理系统。目的就是利用计算机软硬件技术、 网络通讯技术等现代化手段,对医院及其所属各部门的业务进行综合管理。从而为医院的整体运行提供全面的、自动化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全文通过对业务流程的分析以及对系统的模块设计、实体-联系图(E-R图)设计、关系模式设计、数据库设计、代码设计、人机界面设计等,详细地阐明了本系统开发的目的、过程及预期效果。

业务管理系统是一门集管理科学、信息科学、系统科学及计算机科学为一体的综合性学科,研究的是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以便有效的管理医院。

参考文献

[1]张莉 王强 赵文方 董莉 《SQL Server 数据库原理及应用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2] 萨师煊、王珊.数据库系统概论(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3] 张海藩.软件工程导论(第四版).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

[4] 催五子、于宁。界面设计与Visual Bbasic.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2、课题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在理论和应用方面的意义,完成课题的条件(包括实习单位情况)和设计(论文)的主要内容:

意义:1、为病人提供更好更快、更快的服务,提高医院在医疗市场的竞争力以及吸引更多的病人到本医院就医;

2、人力工资昂贵,迫使医院采用计算机以提高劳动效率;

                                                                                              

功能:1、门诊挂号:为病人提供就医卡方便病人;

2、住院病人管理系统:是医院可以随时了解病人情况;

3、药房管理系统:提高了药品管理的质量,和工作效率;

4、门诊医生工作站、住院费用的管理、病历管理系统、以及外部接口等。

 

 

3、指导教师对学生选题报告的评语:

 

 

 

 

 

 

 

指导教师签字:              年    月     日

4、选题报告会评议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5、学院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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