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7-20 04:05:5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预付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预付式消费中的合同
(一)预付式消费的历史发展
预付式消费是指先付费,后享受商品或服务的消费形式。预付式消费的存在远远早于法律对它的规范。从历史上看,预付式消费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大概可以分为三类:强制型、身份型和交易习惯型。
第一种类型,缔约的一方通常处于优越地位。比如,地主要求罗马的农民提前支付租金,在我国唐朝的西州,租佃“常田”也要预付租金。
第二种类型主要是针对少数地位尊贵的人,这种预付式消费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朱巍教授在新型消费形式法律责任研讨会上指出:在欧洲17、18世纪的时候,贵族到地中海躲避瘟疫之时,他们预定旅店要带一种卡,就是要证明你是贵族。中国唐宋时期的“浣衣院”办理的娱乐卡也有这种性质,这个阶段消费卡的性质不是商业流通的工具。
第三种类型主要是在长期交易中的产生的习惯,与赊账相反,买卖的一方在消费前提前支付费用。比如,在茶叶原料的收购,习惯上有现购、预购两种。预购是指根据头卖双方协商,预付订金。预购比现款收购价低二成左右。也就是说,交易的一方为了获取较低的交易价格而提前支付货款。
(二)预付式消费的发展现状及原因
来自《每日经济新闻》一份不完全统计显示,截至目前,全国预付费产品(不包括通讯、公交)市场达3000亿元,其中,仅有少部分发卡机构取得政府部门“发卡”资质批准。
预付费能发展如此迅速,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对于消费者来说。消费者通过预付一定的费用办理预付式消费卡,一方面可以方便结算,不必携带大量的现金,另一方面或能获得一定的折扣和优惠。其次,对于经营者来说。通过持卡人的折扣、优惠来吸引客流,而且能够提前得到预售服务价款,有利资金的回笼、扭转,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占领更大的消费市场。
前述两点原因只是一般原因,对于不同行业,经营者采用预付式经营模式的原因可能不尽相同。现在市场上的预付式消费卡主要分为四类:
1、垄断型的服务行业,例如电话卡、电卡、煤气、水卡等,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一种情况,交易双方地位不同,一方凭借其较为优越的地位,为保障其自身利益的实现,强迫另一方提前履行交付义务。此类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可选择的余地有限,所以只能预付。
2、高档消费场所,例如说高尔夫球俱乐部,这种类型类似于上文所述的第二种象征身份的情况,此种类型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提前回流资金,更是为了保障参与成员处于物质条件水平相似的人文环境中。
3、便民服务行业,比如洗衣店、美容店、家电维修、健身店、洗车店、洗浴店等等,此类服务行业产生预付式经营模式一方面由于消费者每次消费金额较小,采用预付式消费卡便于结算;另一方面,此类行业经营者一旦开始运行,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增多,他的成本变化不大,但利润大幅增加,所以经营者要想尽办法吸收更多消费者,他们经常用优惠、折扣等方法吸引顾客。这就是为什么虽然一些非服务类行业,比如卖小吃,他们每次交易金额也较小,但预付式消费的普遍性远远没有便民服务类的高。
4、网络产品,例如杀毒软件等软件的使用收费、某些网站和某些游戏的使用费用等。由于网络服务具有虚拟性,商家对消费者的信任小于消费者对商家的信任。
(三)预付式消费中存在的问题
据《人民日报》报道,国家工商总局消息称“预付款消费陷阱多”已成为2008年消费者投诉十大热点之一。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共受理消费服务类申诉6763件,占全部申诉的43%,其中预付费消费等新型消费形式所引发的申诉成为热点。今年以来,北京市消协系统接到涉及各类预付费消费投诉372件。
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将出现的问题归结于以下几点:
1、商家霸气消费者选择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提供给消费者的“卡”上设置许多不合理条款,免除自已的义务,增加消费者的义务。
如:使用消费卡和优惠券时被告知不能同时使用或者只能用多少;在使用时间、服务的范围上设置条件;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等,单方面作出的强制规定,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2、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难。部分提供预付款消费服务的经营者,在会员人员增加时,没有相应增加技术和服务人员,场地、设施也没有相应增加等等,造成服务质量无法保障。
3、停业、歇业追偿难。部分经营者不讲诚信,在经营预期内无法兑现所收的预付款需提供的服务,在未清偿通知、公告的前提下一走了之,不知去向;消费者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方法进行追偿,花费大、时间长、成本高、手续复杂,而且能否如数追偿还尚未可知。
4、经营者变更后履约难。部分经营者由于生意不好等原因,将经营场地转给他人,法定代表人发生了变更,新的经营者就中止或拒绝提供前任店主所约定的消费承诺。
5、缺乏证据举证难。由于大多经营者都是用“卡”来代替合同,收款后又不开具票据,发生纠纷后,消费者对于商家服务的内容、质量缺乏详细的衡量标准,或者对其所作的虚假承诺缺乏证据,造成调解难、举证难、兑现难,只能被迫接受经营者认可的服务。”
在发生纠纷时,经营者往往拿出凭借其事先订立好的合同条款、经营规章或会员规定等等作为其主要抗辩理由,而这些往往是属于格式条款的内容。下文将对于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进行讨论。
(四)我国关于预付式消费的规定
1、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2、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中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3、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总局曾于1998年颁布《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对发卡人的资质、发卡价款的总额、发卡程序等作了规定。但2003年12月,由于《银行法》的修改和人民银行职能调整等原因,中国人民银行对会员卡已无审批、监管的职能。2007年11月,《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废止。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概述
1、格式条款的界定
我国的合同法第39条中是这样界定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称为格式合同,并且未作明确定义。
德国民法将格式条款称做“一般交易条款”。
德国民法典在第305条指出一般交易条款是指所有为多数量的合同而预先拟定的、由合同当事人一方(使用人)在合同订立时向合同当事人另一方提出的合同条款。
法国合同法上的附合合同(contratd’adhésion),是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事先已确定的合同条款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亦即一方当事人要么从整体上接受合同条件,要么不订立合同。
以色列1964年制定的《标准合同法》中将格式合同称为“标准合同”并且在该法的第一条中规定,该法所谓标准合同,是指以提供商品及服务为目的,其文句的全部或一部是由提供商品及服务者(供给者)或供给者之预先制定,规定供给者与不特定多数人之间的各种合同条件的合同。
我国台湾地区将格式条款称为定型化契约条款,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作如下定义:所谓定型化契约条款是指企业经营者与不特定多数人定立契约之用而单方拟定之契约条款。
2、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
根据以上几种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法律特征:其中有两点能够基本达成共识,一是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的,二是格式条款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
关于格式条款的其它特征,比如说:格式条款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格式条款具有定型化的特点,格式条款具有附从性的特点,格式条款是一方为与不特定多数人订立多数合同时使用,格式条款是为了重复使用而订立的等等,但学者的意见并不统一。
比如,在住房危机时,为找房屋居住,承租人不得不接受出租人事先确定的租金支付条件。又比如雇主对于雇员提出要么加班要么辞职的要求,雇员大多选择加班。从这些比较特殊的例子就可以看出不是所有格式条款都具有一些上述的法律特征,但上述特征能够反映一般格式条款的特点。
3、格式条款的积极作用
学者张严方将格式条款在消费者合同中的积极作用总结为以下三点:一是符合高效、低成本的经济生活要求;二是保障交易的稳定和安全;三是补充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
(二)预付式消费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理论研究
1、预付式消费中出现格式条款的原因
从格式条款的第三个积极作用“补无法规的不足,促进新型交易形式的发展”可以解释为什么预付式消费中为什么会有大量的格式条款。由于合同法对无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无明确规定。在预付式消费这种新型消费形式中的经营者必须提供详尽明确的合同,使双方法律关系明确化,促进交易达成。
2、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存在问题的现状与研究的必要性
由于这种格式条款是由经营者单方设定的,无形中就给了经营者一种权利,大量经营者利用此种权利为自己牟利,这样就会减轻经营者责任的条款及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其主要合同权利的条款。
(1)限制消费者的选择权,单方确定价格,搭售商品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2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但格式条款却为企业单方确定商品价格、搭售商品提供了方便。预付式消费中商家往往采用“套餐式”经营模式,这实际上是捆绑销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2)限制消费者使用时间,有些预付卡上载明:节假日不得使用,或者规定有效期,并要求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作废。
(3)限制消费者使用主体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人使用,这是预付卡的记名性;另一方面却又说明遗失不补,这是预付卡的不记名性。两者矛盾,经营者同时规定,直接限制了消费者的使用权。
(4)限制消费者接受服务的范围。有的预付卡上往往载明此卡只能用于本店部分服务。
(5)限制或剥夺消费者的救济权,在预付卡上往往载明在产品或服务出现问题时,商家不负责。
(6)利用格式条款限制权利救济的范围。在预付卡上载明赔偿的最高金额,这实际上部分免除了其赔偿责任。另外,商家往往在预付卡合同的最后载明,商家拥有最终解释权,并在发生纠纷时,以格式合同的为抗辩理由。
三、解决预付卡问题的几种路径
解决预付卡的格式条款问题、完成对预付卡的规制,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监管制度。现在国家已经启动修改消费法权益保护法的工作并纳入五年立法计划,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起草,其中规范预付款被列入的立法内容。
以上两个案例都是有关退款的,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退款制度。因为只要消费者有权退款,消费者在发现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等方式使得自身利益减损时,可以要求退款。这就迫使经营者完全履行其义务。
1、发卡主体。发卡主体主要分为两种:自行发放和第三方发放。自行发放的预付卡应由政府进行申报登记,根据预付卡单次发放金额和发放总额,确定批准的行政级别,并进行登记。对于第三方发放应将主体限于银行,将预付款直接存入银行,同时还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
2、发卡审核内容。行政部门经营审核内容包括:预付卡发放合同的内容和发卡单位资质。发卡合同的审核就包括审核其中是否有格式条款,是否有不利于消费者的内容。发卡单位的资质主要指该单位的清偿债务的能力,如果其发放的预付卡总额大于其清偿能力,行政部门有权要求提供保证金。对于银行监管时,审核内容主要是合同内容。
3、日常监管。在发卡单位运营过程中,对于自行发放的预付卡,经营者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到行政部门登记其已经发放的预付卡数量。具体做法可以是发放预付卡前,预付卡上需要有行政部门的印章。这样行政部门就可以确定预付卡的数量,如果预付卡数量超过经营者清偿能力,经营者仍需提供保证金。
4、经营结束时的制度。经营者结束经营时,应该有两种选择,一是退还消费者未消费预付款,对于无法找到消费者的那部分预付款,应当交给行政部门,等待消费者领取。二是将发卡地位由其它经营者继承。此时,新的经营者需要通过行政部门的日常登记,明确自身的债务总数,行政部门还要对新的经营者进行审查。
通过这样一系列的行政监管制度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在预付式中的权利,但这样的制度同样会存在很多问题,比如,行政管理成本过高、权利集中容易滋生腐败、手续复杂影响交易便捷等等,这些问题还要在不断实践中寻找最佳答案。
参考文献:
[1]作者为2009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经营者以收取预付费的方式经营存在的问题与现状调查——从保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项目组的负责人
[2]周友军主编《物权法教程》第:241页
[3]李穆文主编《刀耕火种的古代农业》第:38页
[4]/cn/news-d.asp?id=136佛山律师网
[5]中国人民云南省委员会文史资料委员会中国民主建国会云南省委员会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合编《云南文史资料选辑第42辑云南进出口贸易》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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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中国消费者报/2009年/10月/23日/第A02版法制之窗
[9]慎重参与预付款消费——广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2008年第2号消费警示广西315维权网/bencandy.php?fid=12&id=77
[10]《解放日报》60周年祝贺专版2009年5月8日第10版
[11]《德国民法典》陈卫佐译注第:88页
[12]《法国现代合同法》尹田编著梁慧星主编第120页
[13]《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0页
[14]《格式合同条款研究》苏号朋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双方兹订立租赁合同如下:
第一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须按季度预付租金(外汇支票)____美元(或其他外币,或外汇兑换券___元)。乙方接到甲方的收租通知单后,应在三十天内一次付清。逾期须按日支付千分之____的滞纳金,以补偿甲方所受的损失。甲方根据**地区物价和房屋修缮费用提高的幅度,可以对乙方承租的公寓租金进行调整,但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
第二条甲方负责向乙方承租的房屋提供水、电、煤气和热力。乙方须按仪表数据缴付电费和煤气费。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设备维修不及时,引起水、电和热力的供应中断,甲方将酌情减收相应的费用。
第三条甲方对出租房屋进行定期检查,并负责下列自然损耗的免费维修:1.屋顶漏雨,地板糟朽;2.门窗五金配件、门窗纱的修理和更新;3.管道堵塞、漏水,阀门、水咀和水箱零件失灵,上下水管道、暖气片及零件、卫生设备的修理和更换;4.灯口、插座、电门和电线的修理和更换;5.公用楼道的粉刷,首层每二年一次,二层以上每三年一次;6.电梯故障的及时排除和对乘员的人身安全保险。乙方应将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损坏的情况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尽快修理,甲方未能及时修理的,乙方可以自行修理,修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对出租的公寓进行检查、维修前,应征得乙方同意,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和协助。如遇住房发生水灾、大量跑水、煤气漏气,在甲方无法及时通知乙方的危急情况下,甲方可进入乙方住宅处置。甲方要定期检查和保养楼内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由于甲方对乙方承租的住房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而造成房屋结构损坏,发生安全事故,使乙方遭受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如房屋大修,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甲方应给乙方提供条件大体相当的住房,乙方应按期从承租的公寓中迁出。如果乙方借故拖延不迁出,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乙方如发现承租的房屋危及自身安全或健康,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六条乙方对承租的公寓和设备有爱护保管的责任。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失或损坏要负责修复或赔偿。乙方应遵守《住户须知》(另发)中的规定。乙方对公寓住房结构或装置设备的自然损耗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对承租的公寓可进行下列各项自费工程:1.在不损坏房屋结构的条件下,改变室内装修原样;2.增添固定装置和设备。乙方在改变室内装修原样、拆除或更换原有的炉具、灯具、卫生设备等应事先通知甲方并负担相应的损失费。在租赁关系结束时,乙方增添或更换的设备可以拆除。乙方可以自费油漆粉刷房间。
第八条乙方在征得甲方同意后,可以对承租的公寓增加电容量。但施工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不得使用超负荷的电气设备和擅自改动供电设备。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乙方应自行设置必要的消防器材。
第九条遇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致使乙方承租的公寓遭到破坏,甲方应视房屋破坏的程度,免收部分或全部租金,直至该公寓修复时为止。
第十条乙方承租的房屋不得私自转让或转租。退房时须提前半个月通知甲方,经甲方检验住房及其设备,确认完好(除自然损耗外)后,双方办理终止租赁手续。租金按终止日结算。乙方主动申请调换公寓时,须缴付原租公寓的油漆粉刷费。
第十一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自____年__月__日起至____年__月__日止。期满前三十天,如任何一方不提出异议,合同将自动延长一年。本合同于____年__月__日在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___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见到北京鑫城缘果品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崔维国,他一脸笑容。“合作社的草莓在元旦期间就成熟了,这一个月草莓采摘和销售不错,一个月的销售额有300万元。社员家里种的草莓价格不错,比去年的销售价格高了一倍,效益好得很!”
成立于2008年3月的北京鑫城缘果品专业合作社是一家集果品生产、销售以及观光、采摘、垂钓、餐饮于一体的股份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时只有5户社员。短短几年时间,现在入社会员达到了243户,辐射带动草莓种植户超过400户,发展成为百家北京市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崔维国介绍,合作社拥有525亩优质果园,提供大桃、柿子、杏、李子、京白梨、沙果等四季水果采摘;按照无公害生产模式利用日光温室棚间空地进行蔬菜生产,这样不仅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节省资源,还能提高经济效益;合作社内建有3个标准化鱼塘,提供垂钓服务;利用45亩果园进行柴鸡散养,原生态的散养方式。发展至今,合作社已累计投入各项资金500余万元,2011年销售肥料520吨,农药7250公斤,种子500公斤,农膜3500公斤,培训成员820人。
谈到合作社的发展秘诀,崔维国笑着说:“我种草莓有十几年了,当初成立合作社一方面是为了扩大规模,形成规模效益,最主要的是利用我多年的技术、管理、销售优势,让身边的这些种植户都富起来,‘共富’是我的目的。”
崔维国介绍,草莓种植户普遍都是一两个温室,规模小,技术跟不上,销售也靠个人“单打独斗”,发展起来很困难。合作社采取了多种手段扶持社员发展。“销售是最让种植户头疼的事,我也是先从销售入手,解决农户的后顾之忧。”崔维国说。合作社采取帮销的产品销售模式,协助社员寻求销售渠道,在社员出现销售困难的情况下,帮助销售,提高收入,减少因销售渠道不通造成的损失。同时,为了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合作社积极与大型超市合作,在草莓销售滞后阶段,与大型社区建立农产品进社区的销售平台,将合作社内的优质农产品带进社区,促进销售。为了促进合作社内各社员采摘业务的均衡发展,合作社根据采摘团队的大小来划分,50人以上的团队,采取分户、分片采摘,由合作社统一价格,统一管理;50人以下的团队,根据顾客需求选择种植面积、果品质量来分配采摘。去年,合作社为农户安排采摘销售80余次,实现收入20万元,促进了合作社和社员共同增收致富。
“向草莓要高效益,就是要把好技术关,达到增产提质。”崔维国介绍,合作社主动与区农委、区经管站、区农服中心等部门进行联系,寻求技术上的指导帮助。在草莓种植的关键时期,如土壤消毒、起垄、草莓定植、田间管理等阶段,请专业技术人员上门服务,并将指导内容无保留地转达给社员,为社内成员的共同发展起到很大作用。2008年,合作社组织合作社社员参加昌平区农服中心组织的赴西班牙草莓研修团,远赴西班牙取经,学习草莓生产大国的生产理念。“俗话说,‘水大肥勤,不用问人’,这是传统种植方法,现在看是不正确的,还得科学种田。”研修团成员、北京市昌平区农服中心张宇说。学成归来,合作社代表把学到的技术和理念无条件向社员公开,适时组织社员观摩学习,并针对重点问题,如病虫害防治等,带社员到温室中进行免费技术辅导。合作社不少社员都说:“长见识,还是得科学种草莓!”
“种植是要算成本的,单个种植户在农资购买上都是自己管自己,没有形成‘团购’,增加了种植户的种植成本。”崔维国说,为了帮助合作社内外农户发展精品草莓产业,合作社积极建立与冠县现代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合作关系,在草莓种植期,以出厂价为广大农户供应大棚棚膜,合作社支付相应车费等将棚膜送至农户手中,累计销售农膜达3500公斤。在草莓花授粉的重要阶段,积极帮助农户购买优质价低的蜂箱,累计帮助农户近300家。另外,由于合作社农户较多,尤其是一些零散农户,不便于前往定点农资站购买,合作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区农业服务中心的协助指导下,在合作社院内成立了鑫城缘农资供应站,为农户购买农资提供了便利,并且可以享受昌平区的补助政策。2011年,合作社累计帮助近500多农户。
2011年6月,崔维国的脑子里又有了新想法,通过农信机的便捷服务把信息传给社员。“其实很简单,利用电脑的群发功能,把一些种植相关信息发到种植户的手机上,这样技术人员和种植户不用来回跑,方便、快捷。”崔维国说。
农信机服务主要包括平均每周向社员户和带动农户发送2-4条栽培技术信息,提供草莓、果树、蔬菜栽培技术推广服务;恶劣天气、天气骤变时,向农户发送天气预报,以注意农业操作;在草莓种植的适当时期,向农户发送订购棚膜、地膜、蜂箱等信息,方便农户咨询;合作社自繁草莓种苗,在种苗销售及种苗定植期,为农户提供技术服务,在技术人员入户的基础上以短信的形式发送技术要点。
乙方(用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固定电话网络服务(以下简称网络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固定电话服务范围
甲方以固定电话网络与设施,向乙方提供其在入网登记单、变更单等业务登记单上所选择的服务
第二条 入网登记
乙方办理入网、变更手续,应提交以下登记资料:
1.个人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本市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应同时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2.单位用户:提供真实有效的注册登记证照副本原件或加盖红色公章的注册登记证照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
第三条 用户资料
(一)乙方应保证入网登记资料真实、准确,并有义务配合甲方核实登记资料。合同有效期内,乙方登记资料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甲方更正。如甲方发现乙方登记资料不真实,且无法与乙方取得联系或乙方未及时配合更正的,甲方有权暂停向乙方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停机)
(二)甲方对乙方和担保方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由于甲方未尽保密义务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三)用户服务密码是乙方重要的个人资料,乙方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或公安机关调查相关情况。
第四条 固定电话的新装与移装
(一)乙方使用的终端设备应具有入网许可证,并妥善保管好终端设备及密码等。
(二)乙方新装固定电话,可在一定范围内自行选号。
(三)乙方属于住宅用户且新装电话同名、同址的,最多可申请3部(含isdn),申请3部以上的需办理预付费入网手续。
(四)乙方办理固定电话的移装,应先缴请在原址使用固定电话的所有费用。
(五)乙方申请固定电话新装、移装,应按甲方明示的费用标准缴纳费用。甲方应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长25日,农村最长30日)内予以开通;因甲方原因未开通的,应每日按收取费用数额1%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费用标准和费用缴纳
(一)甲方按国家相关部门核定或备案的通信费用标准向乙方收取通信费用,乙方应按甲方明示的期限足额缴纳各项通信费用。
(二)如遇国家调整通信费用标准的,应自国家规定的调整时间起按新标准执行。如遇甲方费用优惠方案的,自优惠方案确定的时间起按优惠标准执行。
(三)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通信费用的,甲方有权自欠费日起限制乙方电话呼出功能,且乙方每日应按欠缴金额3‰的标准支付违约金(因甲方或甲方授权机构的原因致使乙方不能缴费的情况除外)在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甲方应取消呼出限制;乙方逾期30日未缴纳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停机;因欠费停机满60日乙方仍未缴清欠费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终止提供网络服务(以下简称撤机)和解除合同,并追索乙方欠缴的全部费用。乙方因未按时缴费被停机的,甲方应于乙方缴清欠费和违约金后48小时内为乙方恢复网络服务。
(四)双方签订合同时,如约定缴费人为第三方,应提供第三方的书面证明材料并加盖第三方公章及财务章(第三方为个人的,第三方应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场签字并向甲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当第三方不再缴费时,乙方应缴纳费用。
(五)乙方在欠费情况下,不能办理除交费以外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 用户服务
(一)甲方应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公示了标准资费、缴费期限等信息。乙方也可通过甲方公开的客服热线了解以上信息,并咨询关于业务的受理、咨询、查询、障碍申告等服务。甲方客户热线为________ .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长途话费详细清单的,甲方应免费提供;甲方对乙方有关通信费用方面的疑问应予以清楚、明确的解答和核实。
(三)甲方对乙方原始话费数据保留期限应不低于5个月。
(四)甲方免费向乙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医疗急救120、交通事故报警122公益性电话的接入服务。
第七条 服务质量
(一)甲方应为乙方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网络服务,并依法保障乙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乙方向甲方申告通信服务障碍的,甲方应自接到申告之时起,城镇48小时、农村72小时内修复或者调通;不能如期修复或者调通的,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免收障碍期间的基本月租费及其他固定费用。但属于乙方原因造成服务障碍的除外。
(三)因甲方过错导致乙方固定电话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机或销号的,甲方应立即恢复,并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四)因工程施工、网络调整、码号割接等原因,甲方如需变更已分配给乙方使用的电话号码的,应提前45日告知乙方;电话号码更改后,甲方应在45日内连续免费播放改号提示音。
(五)乙方认为固定电话被盗用,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甲方应在技术上协助乙方及公安部门进行调查;如因甲方原因造成被盗用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被盗用期间的通信费用。
(六)乙方在甲方承诺范围内申请开通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承诺的时限内予以开通(双方约定超
出此时限的除外)甲方未及时开通的,甲方应减免乙方自申请之日至服务开通期间的基本月租费。
(七)乙方向甲方申请停止某项服务时,甲方应在受理后的24小时之内予以办理。如甲方未按时停止相关服务的,乙方不承担发生该项服务的月功能费(月基本使用费),无功能费的,免收当月基本月租费。
(八)为保证乙方利益,甲方对销号的电话号码至少冻结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甲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书面形式公开做出的服务承诺,自动成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为乙方设定义务或不合理地加重责任的除外。甲方公开做出的承诺标准低于本合同约定的,以本合同为准。
第九条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技术进步
因技术进步,甲方为提升服务质量对固定电话网络进行整体换代升级而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至少提前90日告知乙方,并提供合理的解决方案。乙方可就解决方案与甲方协商,但不得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的解除
(一)乙方要求甲方终止提供网络服务的,应在缴清相关费用后办理退网手续,甲方应积极予以办理。
(二)乙方要求办理过户手续的,应缴清通信费用,并持相关证件办理相应手续解除合同(新用户应与甲方重新签订入网合同)
(三)乙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或允许他人在已装的电话线路上装移各种终端设备及复用设备;利用其享有的电信服务进行其它电信业务经营活动;或未经甲方同意,转让电话使用权或擅自改变固定电话使用性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保留对乙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乙方可向电信管理部门申诉或向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投诉;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
一、概述
(一)相关概念的辨析
1.附义务赠与与附条件赠与。虽然附条件赠与合同的概念是明确的,但因为在实际运用过程中的混乱,以至于附条件赠与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附条件赠与指的是条件在赠与人一方的附条件赠与。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附义务赠与和广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构成了种属关系,而与狭义上的附条件赠与是一种并列关系。有学者这样区分:“附条件赠与合同所附条件不成就时,赠与合同不生效,而在附义务赠与合同中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并不影响赠与合同的生效。②”可见这里的附条件赠与仅仅是指狭义的附条件赠与。
2.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与。附义务赠与与目的性赠区别在于:第一,由于附义务赠与,在于使受赠人负有为一定给付之义务,因此如果其不履行义务,赠与人可以诉请履行或撤销赠与;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之行为并非义务,因此如果受赠人不为符合该目的之行为,赠与人无法诉请履行,只能主张双方之缔约目的无法达成,构成缔约基础丧失,而依不当得利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第二,义务是从赠与之财产中所为之给付,因此其给付通常是有财产价值之给付。反之,目的性赠与,受赠人所为之行为通常未必是财产上之给付。是以如果受赠人所应给付者与财产上之给付无关,而是劳务,则应属非义务,而是目的性赠与③。
(二)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
赠与合同的义务并非双务合同中双方均须履行的义务,大多数情况下只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物的一种限制,但受赠人的履行行为不包括或不应是向赠与人支付某种利益。
1.义务是赠与合同的内容。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约定的受赠人应负的义务,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而非另外一个附随于赠与合同的从合同。但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并非赠与财产的对价,两者之间不存在条件关系。
2.赠与所附义务是赠与履行后之义务。原则上赠与人履行其义务后,受赠人始有履行其负担的义务。但当事人约定先由受赠人履行其义务的,是否为赠与,则主要看该义务是否与赠与财产形成对价,如果形成对价,则不为赠与合同。
3.受赠人的义务,可以是对赠与人本人的义务,也可以是对第三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其义务的,不管是对赠与人的义务,还是对第三人的义务,赠与人有权要求其履行。
4.赠与所附义务,应当为有法律意义的义务。该种义务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
二、对“义务”的分析
(一)义务性质的辨析
上述叙述已经说明了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特征,但是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给予的无偿性”和“合同的单务性”是赠与合同的本质特征。那么附义务赠与究竟是否因为其附加了一定的义务是否与其本质的特征相互违背呢?在此有必要阐释附义务赠与合同中的“义务”。
对此问题学界存在着诸多的争议,有学者主张“附义务赠与仍为单务无偿合同”,认为“负担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负担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义务后,受赠人才发生履行其负担的义务④”,因此其单务无偿性质没有改变。史尚宽先生认为“无偿即不受任何对价,是否为无偿,应视主观决定之。纵令使相对人负担多少之义务,如其负担较其所取得之利益为微小,当事人不以为有对价之意义的,仍为赠与⑤”。
从学者的观点中,笔者认为学者们对于附义务的赠与合同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是作出肯定的回答的,其无偿性的特征也得到了学者的肯定。但是参照国外先进立法,笔者却发现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那就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却按照合同的双务性来解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德国和日本即是如此。虽然如此,笔者仍赞同学者们的观点,即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具有无偿单务性的特点,它是赠与合同中的一种形式。合同以当事人是否有对价关系之债务为标准,可以区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各当事人互负对价关系的合同⑥。更确切地说,双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对于他方,互有债权债务而彼此给付为对价关系的法律行为⑦。也就是说,成立双务合同,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当事人双方互有债权、债务;二是双方的债务必须成立对价关系。二者缺一不可,否则就是单务合同。尽管各国立法在制度的设计上突出了它的双务性特征,但笔者认为这是为了实践中操作的便利性,与理论中形成的观点没有直接的矛盾和冲突。更深入的研究我们发现,在各国立法中,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所谓的“双务性”与真正的双务合同存在着本质的区别:附义务赠与人没有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仅仅能在自己履行后以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为由撤销赠与。
笔者认为,这种的义务的主要作用与双务合同的义务其所起到的法律意义是不一致的,此处“义务”是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赠与人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加重了赠与人对赠与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从而实现了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利益的公平。
(二)“义务”的效力排除
义务内容是赠与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它的效力将直接影响附义务赠与合同本身的效力。所以并不是所有附加的义务都能够成为赠与合同附加的内容。
第一,义务不应当是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之间是并列的关系,当赠与人将法定的义务作为赠与合同中的义务加以约定时,笔者认为,这种义务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笔者认为此时赠与合同的其余部分继续有效,即赠与合同为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者变更其义务的内容。.CoM
第二,义务内容应当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者违背公序良俗。虽然赠与合同中的附加义务与其他合同中的义务有所区别,但是义务的内容本身应当与其他义务一样,遵循法律适当的规制。如果义务的内容损害到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有违公序良俗,则义务的内容应当是无效的。那么此时如何判定赠与合同的效力呢?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之义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亦有违法之嫌者,无论其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抑或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如果违反公序良俗之义务尚未足以至整个赠与合同违法时,依《德国民法通说》“于附停止条件之情形,由于停止条件系合同不可分离之部分,故该不法义务将使整个合同不生效力。而于解除条件之情形,因解除条件具有不同功能”,故“合同虽部分无效,但是除去该部分亦可处理者,其他部分有效”之规定得以适用⑧。
第三,义务应当在合同形成之时可以履行。当赠与合同生效之后,发生义务不能履行之时则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如果在合同成立的过程中就发生了义务不能履行的情节呢?笔者认为,此时合同无效。
三、附义务赠与合同的履行
附义务赠与合同相比较其他赠与合同,具有其独特的复杂性。笔者参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发现在附赠与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受赠人如何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二是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
(一)受赠人应当如何履行所附义务
从附义务赠与合同的特征中,可以得出受赠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不构成合同的对价。一般而言,赠与合同中义务较之本身的财产价值是很微小的。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而言,受赠人履行义务当然以赠与的财产价值为限。一旦所附的义务超过了赠与财产本身,其赠与合同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也就不再是赠与合同了。所以当超过财产价值限度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超过部分的义务,当义务不可分时,受赠人可以拒绝履行,此时的合同应当是无效的。
(二)受赠人的利益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何得到保护
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可以行使法定撤销权,要求赠与人返还财产。这是赠与人依法保障自己权利的方式。但是如果受赠人依约履行了义务,而赠与人却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时,受赠人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呢?学者们认为,赠与应当先履行赠与,然后受赠人才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但是在实践中情形千变万化,赠与合同作为无偿合同,其本身具有着诸多的道德因素在内,如果强调必须先给付财产再履行义务,对赠与人而言,非常容易影响其积极性。
笔者认为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英美法系“允诺禁反言”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问题。允诺禁反言是指:“于适当之个案或者情况下,使赠与人允诺或无偿之允诺生拘束力,而得加以强制执行之原则”。⑨该规则是基于信赖而产生的,成为非正式合同得到强制履行的基础。由此,在附义务赠与契合同的情况下,受赠人因此信赖而履行了约定义务。尽管这样的义务似乎不构成对价,但赠与人仍然要求履行其财产给付义务。这样就把问题解决的方式提高到了法律精神的层面,不但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在解决其他法律问题时,方法本身也具有借鉴意义。
当受赠人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之后,赠与人不履行约定的赠与义务时,此时就可将此单独作为一个问题解决。笔者认为赠与人此时可以行使其法定撤销权,但是受赠人可以就因为相信允诺人的允诺而产生的信赖利益遭受的损失要求赠与人赔偿,尤其是受赠人为此蒙受了较大的损失而赠与人却因此获利的情形。
注释:
①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38.
②费安玲.委托、赠与、行纪、居间合同实务指南.北京:知识产权出版.20xx.178.
③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80.
④郭明瑞,王轶.合同法新论·分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65.
⑤史尚宽.债法各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5.
⑥黄立.民法债编各论(上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179.
⑦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3册).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6.
关键词: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电力市场建设规划
1引言
负荷预测是从已知的用电需求出发,考虑政治、经济、气候等相关因素,对未来的用电需求做出的预测。负荷预测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对未来需求量(功率)的预测和未来用电量(能量)的预测。电力需求量的预测决定发电、输电、配电系统新增容量的大小;电能预测决定发电设备的类型(如调峰机组、基荷机组等)。论文百事通负荷预测的目的就是提供负荷发展状况及水平,同时确定各供电区、各规划年供用电量、供用电最大负荷和规划地区总的负荷发展水平,确定各规划年用电负荷构成。
2负荷预测的方法及特点
2.1单耗法按照国家安排的产品产量、产值计划和用电单耗确定需电量。单耗法分"产品单耗法"和"产值单耗法"两种。采用"单耗法"预测负荷前的关键是确定适当的产品单耗或产值单耗。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一般规律是产品单耗逐年上升,产值单耗逐年下降。单耗法的优点是:方法简单,对短期负荷预测效果较好。缺点是:需做大量细致的调研工作,比较笼统,很难反映现代经济、政治、气候等条件的影响。
2.2趋势外推法当电力负荷依时间变化呈现某种上升或下降的趋势,并且无明显的季节波动,又能找到一条合适的函数曲线反映这种变化趋势时,就可以用时间t为自变量,时序数值y为因变量,建立趋势模型y=f(t)。当有理由相信这种趋势能够延伸到未来时,赋予变量t所需要的值,可以得到相应时刻的时间序列未来值。这就是趋势外推法。应用趋势外推法有两个假设条件:①假设负荷没有跳跃式变化;②假定负荷的发展因素也决定负荷未来的发展,其条件是不变或变化不大。选择合适的趋势模型是应用趋势外推法的重要环节,图形识别法和差分法是选择趋势模型的两种基本方法。外推法有线性趋势预测法、对数趋势预测法、二次曲线趋势预测法、指数曲线趋势预测法、生长曲线趋势预测法。趋势外推法的优点是:只需要历史数据、所需的数据量较少。缺点是:如果负荷出现变动,会引起较大的误差。
2.3弹性系数法弹性系数是电量平均增长率与国内生产总值之间的比值,根据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结合弹性系数得到规划期末的总用电量。弹性系数法是从宏观上确定电力发展同国民经济发展的相对速度,它是衡量国民经济发展和用电需求的重要参数。该方法的优点是:方法简单,易于计算。缺点是:需做大量细致的调研工作。
2.4回归分析法回归预测是根据负荷过去的历史资料,建立可以进行数学分析的数学模型。用数理统计中的回归分析方法对变量的观测数据统计分析,从而实现对未来的负荷进行预测。回归模型有一元线性回归、多元线性回归、非线性回归等回归预测模型。其中,线性回归用于中期负荷预测。优点是:预测精度较高,适用于在中、短期预测使用。缺点是:①规划水平年的工农业总产值很难详细统计;②用回归分析法只能测算出综合用电负荷的发展水平,无法测算出各供电区的负荷发展水平,也就无法进行具体的电网建设规划。
2.5时间序列法就是根据负荷的历史资料,设法建立一个数学模型,用这个数学模型一方面来描述电力负荷这个随机变量变化过程的统计规律性;另一方面在该数学模型的基础上再确立负荷预测的数学表达式,对未来的负荷进行预测。时间序列法主要有自回归AR(p)、滑动平均MA(q)和自回归与滑动平均ARMA(p,q)等。这些方法的优点是:所需历史数据少、工作量少。缺点是:没有考虑负荷变化的因素,只致力于数据的拟合,对规律性的处理不足,只适用于负荷变化比较均匀的短期预测的情况。
2.6灰色模型法灰色预测是一种对含有不确定因素的系统进行预测的方法。以灰色系统理论为基础的灰色预测技术,可在数据不多的情况下找出某个时期内起作用的规律,建立负荷预测的模型。分为普通灰色系统模型和最优化灰色模型两种。普通灰色预测模型是一种指数增长模型,当电力负荷严格按指数规律持续增长时,此法有预测精度高、所需样本数据少、计算简便、可检验等优点;缺点是对于具有波动性变化的电力负荷,其预测误差较大,不符合实际需要。而最优化灰色模型可以把有起伏的原始数据序列变换成规律性增强的成指数递增变化的序列,大大提高预测精度和灰色模型法的适用范围。灰色模型法适用于短期负荷预测。灰色预测的优点:要求负荷数据少、不考虑分布规律、不考虑变化趋势、运算方便、短期预测精度高、易于检验。缺点:一是当数据离散程度越大,即数据灰度越大,预测精度越差;二是不太适合于电力系统的长期后推若干年的预测。
2.7德尔菲法德尔菲法是根据有专门知识的人的直接经验,对研究的问题进行判断、预测的一种方法,也称专家调查法。德尔菲法具有反馈性、匿名性和统计性的特点。德尔菲法的优点是:①可以加快预测速度和节约预测费用;②可以获得各种不同但有价值的观点和意见;③适用于长期预测,在历史资料不足或不可预测因素较多尤为适用。缺点是:①对于分地区的负荷预测则可能不可靠;②专家的意见有时可能不完整或不切实际。
2.8专家系统法专家系统预测法是对数据库里存放的过去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每小时的负荷和天气数据进行分析,从而汇集有经验的负荷预测人员的知识,提取有关规则,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负荷预测。实践证明,精确的负荷预测不仅需要高新技术的支撑,同时也需要融合人类自身的经验和智慧。因此,就会需要专家系统这样的技术。专家系统法,是对人类的不可量化的经验进行转化的一种较好的方法。但专家系统分析本身就是一个耗时的过程,并且某些复杂的因素(如天气因素),即使知道其对负荷的影响,但要准确定量地确定他们对负荷地区的影响也是很难的。专家系统预测法适用于中、长期负荷预测。此法的优点是:①能汇集多个专家的知识和经验,最大限度地利用专家的能力;②占有的资料、信息多,考虑的因素也比较全面,有利于得出较为正确的结论。缺点是:①不具有自学习能力,受数据库里存放的知识总量的限制;②对突发性事件和不断变化的条件适应性差。
2.9神经网络法神经网络(ANN,ArtificialNeuralNetwork)预测技术,可以模仿人脑做智能化处理,对大量非结构性、非确定性规律具有自适应功能。ANN应用于短期负荷预测比应用于中长期负荷预测更为适宜。因为,短期负荷变化可以认为是一个平稳随机过程。而长期负荷预测可能会因政治、经济等大的转折导致其模型的数学基础的破坏。优点是:①可以模仿人脑的智能化处理;②对大量非结构性、非精确性规律具有自适应功能;③具有信息记忆、自主学习、知识推理和优化计算的特点。缺点是:①初始值的确定无法利用已有的系统信息,易陷于局部极小的状态;②神经网络的学习过程通常较慢,对突发事件的适应性差。
2.10优选组合预测法优选组合有两层含义:一是从几种预测方法得到的结果中选取适当的权重加权平均;二是指在几种预测方法中进行比较,选择拟和度最佳或标准偏差最小的预测模型进行预测。对于组合预测方法也必需注意到,组合预测是在单个预测模型不能完全正确地描述预测量的变化规律时发挥作用。一个能够完全反映实际发展规律的模型进行预测完全可能比用组合预测方法预测效果好。该方法的优点是:优选组合了多种单一预测模型的信息,考虑的影响信息也比较全面,因而能够有效地改善预测效果。缺点是:①权重的确定比较困难;②不可能将所有在未来起作用的因素全包含在模型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预测精度的提高。新晨
2.11小波分析预测技术小波分析是一种时域-频域分析法,它在时域和频域上同时具有良好的局部化性质,并且能根据信号频率高低自动调节采样的疏密,它容易捕捉和分析微弱信号以及信号、图像的任意细小部分。其优点是:能对不同的频率成分采用逐渐精细的采样步长,从而可以聚集到信号的任意细节,尤其是对奇异信号很敏感,能很好的处理微弱或突变的信号,其目标是将一个信号的信息转化成小波系数,从而能够方便地加以处理、储存、传递、分析或被用于重建原始信号。这些优点决定了小波分析可以有效地应用于负荷预测问题的研究。
关键词:电力系统 符合短期 变化
中图分类号:TM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6(a)-0104-01
我们可以运用现金的科学手段和方法对以后的电力系统负荷的发展方向给出合理的科学解释,通过我们对电力系统负荷短期预算所理解的理论和知识。我们国家的国民经济也是在突飞猛进的增长中,同样电力需求也在迅速的增长,电力系统的缺少现象越来越显得比较严重,很多地区的电力都显得十分紧张,尤其是我国的经济发达地区,在最高峰用电的时候甚至都出现拉闸限电的现象发展,并且电网的使用电的超载负荷情况也是越来越高,这种现象使得电力系统的短期负荷预测技术更加的重要和突出。尤其是这几年以来我国在国际上的能力比较紧缺,国内实施的节能降耗的政策方针,所以目前电力系统负荷预测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此外,更加深入的研发电力系统的负荷预测是对我国电力市场化、分时电价、实时动态、竞价上网等的实施,所以电力市场对未来的电力系统负荷预测有了比较高的要求,作为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的重要依据,电力市场是很重要的一部分。
1 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的发展现状
随着电力系统EMS的发展,电力系统负荷短期预测技术也逐渐发展起来,电力系统的负荷短期预测也有了很长时间的历史了,随着我国电力市场的高速发展,电力系统负荷的短期预测技术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非常重要的项目,受到我国很多的专家学者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2 电力系统用户用电特点分析
2.1 工业用电
工业用电最大的特点就是所用的电量很大并且非常的平稳,我国现在的工业用电比例占全国用总用电量的百分之七十五左右。即便工业用电的电量非常大,但是工业之间的负荷是不一样的,轻工业用电量就比较小,大型冶炼工业相对用电较大,用电大小的主要差别取决于生产工艺的特点和生产时间不一样所造成的,一样的生产设备下,连续使用的企业要比倒班制生产的企业用电量大,倒班制企业中又分三班制、两班制、相对两班制来说三班制又要使用的电量高。但是不管是什么企业。电力系统在单个的企业生产的过程中以日、月计算,发生的变化是不会太大的,相对稳定的,除非极少数季节性质的企业以外,这就很好的为电力系统的负荷预测技术提供了便利。
2.2 农业用电
农业用电在我国总用电总约占百分之四点二左右的比率,总的来看消耗不算是很大,农业用电的特点就是季节性比较强,一年之中的用电情况变化不是非常明显,特点就是非常不均衡,主要冬季用电少,灌溉的季节用电比较多。
2.3 交通运输业用电
交通运输行业用电量占全国总用电量的百分之一点五左右,用电量比较小,电气化铁路方面负荷很稳定。即使我国的电气化铁路建设比较迅速,高速铁路运营比较多会增加用电量,但是比重不会有很明显的变化。
2.4 城乡居民生活用电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生活水平有较大的提高,但用电比重不大,远小于工业化国家和发达国家。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用电的比重将会增大。居民生活用电的特点就是日变化较大,这和人的作息时间有关,同时也与人随机性开启用点设备有关。随着家电的普及,家电下乡政策的推广,我国具民用电将保持较快的增长势头,其增长速度要高于其它用电部门。
3 影响电力系统负荷变化的主要因素
3.1 基本因素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出,交通、农业、工业的用电情况相对比较平稳,原因就是它们对负荷的影响不算很大,主要就是因为大多是居民用电。居民用电的自由是影响电力系统负荷变化的主要原因,居民有自主的权利随机选择开启或者关闭用电的设施,这就导致了电力系统负荷变化出现的随机性较强。
3.2 气候因素
影响电力系统负荷产生变化的另一个原因就是天气情况,寒潮、高温、取暖等都会使电力系统负荷增大,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空调的普及程度越来越高,气温也将成为今后电力系统负荷比较大的因素之一。
3.3 市场因素
市场环境中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申。力市场对电力工业的推进,分时电价、竞价上网、动态电价等的实施,将成为影响电力系统负荷变化的很重要因素。
4 电力系统负荷短期常用预测方法
4.1 专家系统
专家系统是基于知识的计算机系统,它有一个领域专家的经验,知识,并可以使用这方面的知识的专家,通过推理运用知识和经验,作出明智的决定。利用专家系统模型的短期负荷预测的文献,结果表明,温度是一个很好的交易因素;文学知识的专家系统模型预测结果表明该方法提高了预测的稳定性和可靠性。专家系统专家的知识和经验,可以解决天气,特殊事件,如负载的影响,以获得更准确的预测。然而,专家的知识和经验为工作量非常大,需要很多的参考资料和学习能力。
4.2 模糊预测方法
模糊推理和模糊集合是对不确定问题进行处理的理论,模糊集合的作用可以刻画出影响负荷的不确定原因,这也正是模糊预测这几年以来在电力系统负荷预测里流通的重要原因,把粗糙集和模糊放在一起进行负荷的预测,预测的结果有很高的精准度,这说明气温模糊化以后预测的精度比较高。模糊法的缺点是学习能力不强,受到人们的主观因素较多。
4.3 组合模型
组合模型预测的方法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把几种预测的方法的结果选择适中的进行加权平均,进行比较,选择最好的预测模型进行预测。支持向量机和混沌理论结合,提高了预测的稳定性和精准性,组合预测是相对比较好的方法,很多情况下都能够达到预测的目的和要求,但是组合预测法也有它的不足,就预测机理来说,组合预测依然不能够解决根本问题。
5 结语
电力系统的负荷是经过电网、发电厂、电器设备的使用交织在一起融通的形式结合的非常复杂的一个系统,电力系统的负荷是随机性和确定性相互统一,无序和有序统一,影响这电力系统负荷的因素非常多并且随机出现的。所以,建议一套完善的电力系统负荷预测体系目前还很困难。直至今日电力系统的负荷短期预测技术依然不是十分完善,特别是随着电力市场的深入发展,很多项目的实施,对电力系统负荷预测的要求提高的更大,对预测方法考虑的要更多。
参考文献
[1] 肖国泉,王春,张福伟.电力负荷预测[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1.
乙方(受赠方):_________(姓名)
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就赠与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1.赠与物的状况:_________ 。(包括赠与物的名称、质量、数量、所在地等)
2.甲方对赠与物应承担如下责任、义务:_________。(明确甲方的权利担保,瑕疵担保义务及相关的责任)
3.甲方享有_________的权利。(明确甲方的撤销权及其他权利)
4.乙方为接受赠与应履行下述义务:_________。(甲、乙双方应对所附义务有明确约定,乙方应按约定履行义务)
5.其它:_________。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住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