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9: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能源审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1从业人员业务水平参差不齐,专业资格认定不清
本文对目前仍在从事能源审计工作机构的审计人员的职称及职务情况、学历结构和从业年限也进行了抽样调查并作了相关统计。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公布了我国第1批节能量审核机构共26家。从业人员的职称职务、学历结构、业务年限参差不齐。从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性质可以看出,参与能源审计的人员混杂,既有专业机构人员,也有本行业专家,还有小部分人员来自高校及科研所。然而,对这些人的从业资格缺乏统一的准入标准,既没有权威机构认证,也没有专业化的培训或考试对人员进行筛选。此次调查发现,仅35.71%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人员拥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而另外64.29%用能单位的能源审计人员均没有相应的资格认证。这些资格证书有能源审计资格证、会计证、统计资格证、高级能源管理师资格证、能源审计师、内部审计证书等形式。
1.2人员专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水平有待提高
通过调查发现,现有的能源审计队伍其中大多获得了工学学士学位,还有少数人员是研究生学历,另外还有与审计、会计专业等相关的专业人员,工作年限通常在10a以上。然而,学历与工作内容却存在不匹配的现象,仅有1/3的能源审计人员拥有资格证书,至于各类证书是否可以判断一名审计人员是否具备能源审计专业素质,目前尚未有明确的标准,因此,审计人员从入行开始,就难以衡量其业务素质水平。而用能单位内部的能源审计人员中,仅1/3单位的能源审计人员接受过能源审计培训。82.86%的被调查单位的能源管理人员由单位自己根据人员经历要求,8.57%是能源管理师,2.86%根据政府发文认定,0.95%没有要求,可以说当前的资格认证方式是比较混乱的,需要尽快改变这种局面。我国目前对审计人员的深入培训较为缺乏。虽然在认定了能源审计机构后,国家在每次实施节能量审核前均对审核人员进行了培训,但这些短期培训仅能对可能出现的现象或基本原则进行规范,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审计人员的能力提升问题。我国虽然于2009年颁布了GB/T13234—2009《企业节能量计算方法》,但该标准实用性很差,对技术改造的节能量仅要求采用单位产品能耗法进行计算,在许多场合该方法是不适用的,与节能量的定义相悖,与国际而节能效果测量和验证规程(IPMVP)中提出的4类通用节能量的计算方法也相冲突,而在节能量审核初始阶段,也未完成案例积累。因此,节能量的数量确定往往依赖于审核人员的基本素质、经历和经验,不同的背景造成计算方法的迥异,结果的巨大差异。
1.3审计活动监管机制仍须改进
我国至今仍未形成对能源审计机构与审计师有效监管的机制。在对被访节能管理部门、用能单位、能源审计机构的统计中可以看出,75.68%的被调查者认为对能源审计师的监督与管理应由省级机构执行,24.32%认为应由国家统一监管。另外,54.29%的被调查者选择对能源审计机构和独立能源审计师的质量控制方式为监督机构召集专家组审查,选择审计机构互审、监督机构审查和专家审查的比例都各为22.86%。
2第三方能源审计机构现状及存在问题
2.1申报审核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
尽管国家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组织推荐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通知》(财办建[2011]89号),并认定了第1批26家国家认可进行节能量认定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虽然在机构申报过程中对审核机构的人员要求和和申报条件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严格规范的审核程序,审核过程不够科学。特别是对该机构的审计人员是否能够长期在该单位从事该项业务没有严格规定,也没有实施机构和人员的年度审核制度,这种状况,致使申报时人员与实际在岗人员有巨大差距,甚至有些审计机构在从事能源审计时临时从社会招聘审计人员,这些人员专业水平差,责任心和道德约束力不够,不能保证能源审计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有些被授予资格第三方审核机构并不是专业从事节能工作的单位,从而导致用能单位及公众对国家能源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和科学性产生质疑。
2.2运行过程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目前,我国政府委托的第三方专项能源审计项目均为申请享受国家或地方政府节能奖励资金项目,其中包括政府相关政策推动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在实施节能奖励资金政策初期,其初审一般由实施项目的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由企业在申报时计算节能量,之后初审一般由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实施,复审由国家节能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实施,有时还会由财政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再审。由于节能量审核既涉及项目的真实性,也涉及复杂的认定方法和计算方法,在初期阶段,出现了大量节能量计算不准确现象,用能单位上报或初审与国家委托机构计算出的节能数据有较大的差别,不符合申报要求的项目屡被查处。为此,财政部与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又一次印发了《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367号),文件再次明确了技术改造项目节能效果必须由国家认定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确定。但是,在实施过程中,这些认定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没有一个节能量审核管理程序和规定,或者有这些规定,并没有很好的执行。国家指定的审核程序也不是特别规范和详细。特别是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审核中,复审中仍然发现了一些虚假项目和夸大节能量数据的行为,有些第三方机构遭到了取消资格的处分。甚至在国家审计署的抽查审计中仍能发现虚假现象。
2.3审计费用不合理导致工作积极性下降
目前我国能源审计工作还处于发展阶段,在不同种类的能源审计工作之间还存在着主体交叉、责任交叉的现象。例如,在节能量补贴审核中,初审由地方政府出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复审由国家出资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由于我国从事此类工作尚处于初期,或者说也有可能是出于一种短期政策行为,更重视对节能量的补贴,往往忽视了审计费用的支出,费用支出也往往未纳入预算或没有科学的计划费用,没有相应的收费标准。在审计费用支出时往往将该类费用界定为聘请专家实施审计,未考虑审计机构作为一个企业应得的业务报酬,因此,节能量补贴专项审计已出现了第三方审计机构作将其视为鸡肋,对该项审计工作积极性下降,间接影响了审计质量。因此,应进一步考虑如何合理划分审计工作责任和利益分配的问题。审计费用的低廉,往往使得审计机构聘请高素质审计人员的动力不足,要求审计人员尽量压缩审计时间。调查显示,审计机构在现场审计的时间往往只有1d甚至0.5d,审计时间的不足,使得审计人员不能够深刻了解项目,忽略申报项目存在的瑕疵甚至是严重问题。与国家审计署抽查审计该类项目平均每个用能单位动则3~5d形成了巨大差距。
3改进能源审计现状的措施
3.1建立系统的能源审计人员管理机制
国家应规范能源设计师的准入要求,对能源审计师从思想道德、业务水平、工作经验、学历背景等个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对能源审计师的工作职责、责任义务、业务范畴做出统一界定。逐步将能源审计师发展成为一种执业资格,指定权威机构完成能源审计师教材编制、组织考试、资格认证、继续教育和退出等系列工作。培养一批具有职业素养、能够出具合格能源审计报告的专业人才。
3.2健全第三方能源审计制度
建立独立第三方能源审计师制度能够解决我国目前能源审计队伍所存在问题。应建立一种类似会计审计师的制度,只有能源审计师出具的报告才能获得权威部门的认可,并对审计报告付有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聘请规定数目的专家,第三方审计机构才可获取业务资质。通过对审计人员和审计机构的监督管理,能够加强从业队伍法律约束,规范能源审计市场,提高能源审计报告的质量,使得能源审计对用能单位而言,不仅是政府强制行为,更能切实发挥其在节能降耗方面的作用。
4结语
摘要:在可持续发展的宏观背景下,随着国家节能减排监管力度的加强、企业能源成本压力以及全球金融危机下的多重作用,能源审计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从功能定位、空间范畴、核心程序与技术路径角度阐述了新形势下企业能源审计的实施架构。旨在促进能源审计实务的规范化运作。
关键词:能源审计;空间范畴;核心程序;技术路径
1能源审计的空间范畴:审计对象与范围
能源审计对象包括审计主体与审计客体,审计主体是国家审计机关,这是由宏观能源效益审计所体现的审计关系所决定的。根据上述客观基础的分析,审计的授权人是国家、政府或社会公众,而被审计对象是政府或公共机构,这就要求审计主体有一定的管理层次和权威性,由社会审计或内部审计来承担宏观能源审计是不适当的。审计客体理论上应该包括能源技术系统(ETS)的各项组成内容,但由于受到法律授权、审计手段等各种审计环境因素的制约,目前实践中一般只对与能源有关的财政收支以及对宏观能源效益有直接影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如重要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计划及利用效果的审计。
企业能源审计以企业资源消耗为对象,以企业经济活动全过程为范围,但必须以节能降耗、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为最终目的。我们知道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除了直接消耗燃料动力和耗能工质等能源外,还必须使用人力资源和消耗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备品备件以及使用各种设备和厂房。而原材料、设备和厂房等也都是需要能源才能生产出来的,所以对它们的使用也是在间接地消耗能源,因此,一个企业的全部能源消耗既包括能源的直接消耗,也包括能源的间接消耗,将之称为全能耗(或资源)。
一般来说。对一个企业进行能源审计需要对该企业的能源管理状况(即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素质、管理制度以及制度落实情况等)、生产投入产出过程和设备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的审查。对各种能源的购入和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审计。这就要求对企业的能源计量、监测系统和统计状况进行必要的审查;要对主要耗能设备的效率和系统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必要的测试分析,同时要对企业的照明、采暖通风、工艺流程、厂房建筑结构、以及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人员的素质予以专门的审查;要利用历年统计数据、现场调查了解结果及测试所得的数据,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方法计算出一些评价企业能源利用水平的技术经济指标(如产品能源单耗、综合能耗、主要设备的能源利用效率或耗能指标等)。最后对各种调查、统计、测试和计算结果进行综合分析、评价、查找出节能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并做出财务和经济评价。利用能源审计的方法,对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篇的论证,保证基建和技改投资项目节能效益。对热电联产企业和综合利用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审计核查,可以确保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实处。
2能源审计的核心程序:审计准备、分析与报告
依据年度能源审计监测计划或企业委托,通常先与企业联系沟通。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安排。商定进厂时间,明确工作内容,制订工作方案,并提前通知企业,做好审计的准备工作。企业能源审计工作方案一般包括:(1)审计人员,一般6~8人,其中审计3~4人,测试3~4人;(2)审计期,一般以一个年度为基期,对比期可选1~3个年度。具体工作中也有以半年为基期的,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而定;(3)审计时间,一般情况下,10~20天,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要求而定;(4)审计范围及内容,根据政府部门要求和企业的需求而定;(5)企业主要配合人员,企业法人或委托主管负责人,统计、企管、会计等各1人。主管设备人员1人I(6)审计资料准备以及审计工作的依据和有关标准。
审计监测人员进入企业后。首先召开有关科室、车间人员座谈会,了解和熟悉企业生产、管理及经营情况,使企业法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明确审计工作的目的、内容及方案,提出对有关科室和部门如何配合好审计工作的具体要求。然后深入车间、科室,按审计工作要求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基本情况,如设备状况、能耗与物耗水平、管理状况,调取各种资料,对相关数据进行验证,进行仓库物资抽样盘存。门卫对物资进出的记录,确定审计监测的重点等。与此同时,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审计资料。资料收取完整以后。审计组对企业购进的能源、资源在生产经营环节的流向,按有关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数据处理,特别重要的是产品产量,是一切分析计算的基础,从多渠道、多方法计算准确无误。然后进行封闭式审计分析、核算、评价。
在进行审计分析诊断的同时。监测人员利用监测仪器对企业的重点耗能设备、生产工艺系统等运行效率情况进行测试,并汇总计算测试结果。列出表格或图文找出节能障碍、潜力及改进措施建议。根据审计和监测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查找问题。进行诊断和综合评价,做出审计结论,完成能源审计报告书。能源审计报告书的内容包括:对企业的基本评价;对企业各车间、各工序、各种产品的投人产出的过程中的各种能耗、物耗指标的进行计算分析;对企业投入的能源、原材料的整体利用效果进行评价;分析企业在生的日趋复杂,集中计划经济体制及其在这一体制下所形成的国有企业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地暴露出来。自此以后,以国有企业为主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成为了整个经济生活的主旋律。自20世纪70年代末(1978年)开始至90年代初,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分别经历了行政性分权、放权让利以及全面的承包责任制等几个阶段,但由于种种原因,上述举措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国有企业的效率低下问题。1992年,我国确定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产工艺上、管理上,设备运转上存在的节能障碍及节约的潜力;提出节能技改措施及财务分析与经济效益评价;做出审计结论,针对存在的问题,逐一说明能源、原材料浪费的原因及节约潜力,并提出整改建议。审计报告书完成后,首先要与企业负责人通常是企业法人交换意见、达成共识,因为审计出的问题牵扯副职、中层管理人员以及部门负责人较多。最后,举行有企业中层干部以上人员参加的审计结果会。3能源审计的技术路径:基本方法与分析方法
论文关键词:企业财务视角,浙江,低碳社会,技术层面,政治层面,法律层面
建设低碳社会是浙江省应对能源短缺及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挑战,实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由之路。浙江作为全国经济较为发达的省份,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对促进转型升级、为我国乃至世界的环境保护、实现科学发展等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为了使浙江低碳社会建设取得更为积极的成效,笔者试从企业财务的视角对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做深入和全面的探析。
一、企业视角的浙江低碳社会建设的基本做法
浙江省在探索建设低碳社会的过程中进行了很多尝试,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从企业视角看,目前浙江省低碳社会建设的基本做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能耗中增加清洁能源的比重
发展低碳和无碳能源,促进企业能源供应的多样化,是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减少企业二氧化碳排放的重要途径。浙江省风能、太阳能开发利用具有较好的前景,对促进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战略意义。另外,浙江省的生物质能、垃圾发电等可再生能源的作用也不可忽视,强化其工业企业中的应用。
2、加强企业节能减排的工作力度
“十五”以来,浙江省国民经济和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进程加快,虽然近年来全省能耗强度有了大幅度降低,但能源总消费也随之快速增长。从产业用能情况看,工业用能的比例虽在下降低碳生活论文,但仍然是最大的能源消费部门;交通和建筑物用能则是能源消费增长最快的部门。因此,浙江省把工业、交通和建筑等三大部门作为节能减排的工作重点。目前的基本做法主要有:通过加强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交通能耗,提高道路机动交通工具的出行效率和控制汽车的尾气排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是降低能源消耗,减轻环境污染,方便居民出行的重要途径;节约建筑物能耗,通过节流,即提高采暖(制冷)、照明及其他电器使用的效率,减少建筑物本身所散失的能源,通过开源,即在建筑中开发利用太阳能、余热能等自然资源。
3、发展碳交易市场
通过碳交易机制,发达国家政府和企业可以低成本完成在本国原来需要高成本才能完成的减排温室气体任务,同时也推动了发展中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对全球而言还能同样达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的。所以,浙江省相关机构与企业可以借鉴国际上的碳交易机制,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
二、企业视角的浙江低碳社会建设存在的问题
笔者认为,上述企业视角的浙江低碳社会建设的实践,事实上其措施主要还停留在发展“低碳经济”这一层面,而低碳经济并不等于低碳社会论文服务。而且,其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策略也仅仅浮于事物表面,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由于政策策略过于宏观、没有真正涉及问题的本质,其结果只能是治标不治本、就事论事,也很难落实到浙江发展和建设低碳社会的实践中去。从各地发展和建设低碳经济的效果来看,其成效也并不明显,或者说投入与产出不相符。
“低碳经济”给人这样一种印象,即将全球环境变化问题聚焦在气候变化,又将气候变化问题聚焦在温室气体排放,继而将应对全体气候变化问题还原为一个技术问题,即主要是改进能源使用技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问题。所以,仿佛只要改变现有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优化产业结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就可以成功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低碳生活论文,而且可以建立新的竞争优势,继续保持高速经济增长,享受建立在新工业技术文明基础上的“美好生活”。低碳经济主张在很大程度上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了,直接说出了具体“症结所在”,似乎给人们的行动指明了方向,更具有操作性,以至于有人认为低碳经济是目前最可行的、可量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但是,就理念的合理性而言,低碳经济主张强调局部的社会变革,主要是经济系统的变革。从社会学的角度看,经济系统只是大的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与政治系统、司法系统、宗教系统、教育系统等其他系统是密切相关的。在很大程度上,经济系统只是一个基础性系统,其功能在于满足其他系统的资源需求。由此,如果没有其他系统的变革,经济系统的导向机制就不会发生变化。在此情况下,经济系统内部的技术创新和制度变革可能提高单位经济产品的能效,降低单位经济产品的能耗和排放,但是其总能耗、总排放的趋势仍将是持续增加的。
因此,笔者认为,浙江省在建设与发展低碳经济时应与整个社会变革联系起来,真正创建浙江“低碳社会”。如果我们把浙江低碳社会的建设仅仅局限在表面的某些宏观技术层面,那么,我们将既很难看清浙江低碳经济建设的复杂性,以及由此发现推动浙江低碳经济发展的社会、政治和文化路径,最终也将无法实现社会的低碳排放,结局很可能是在单位效率更高的经济基础上的高碳排放。浙江发展的不仅是低碳经济,更是要着眼于推动整个社会变革,建设真正的“低碳社会”。当然,下文主要是从企业财务的视角相关的技术层面、政策层面和法律层面做进一步深入的探析。
三、从企业财务视角探索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思路与对策
笔者认为,从企业财务视角提出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思路与对策,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过程中更具操作性和实践指导意义,也必将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实现浙江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1、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措施
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可以在原有增加清洁能源比重、加强节能减排工作力度、发展碳交易市场等对策基础上,在企业财务微观技术层面低碳生活论文,即在企业财务成本核算中体现浙江低碳社会建设的内容,这是加强节能减排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节能减排实质就是处理环境污染的问题,而企业是节能减排的主体。传统企业会计核算仅仅把环境成本在发生当期全部“费用化”,这不仅不符合配比原则,造成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这种核算方法也会导致企业无视政府对增加清洁能源比重、加强节能减排等的要求,对自己什么有利就怎么做,缺乏很强的约束性,往往会导致企业管理当局对环境的破坏变本加厉,忽视对环境的保护。
笔者认为,我们可以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技术层面,利用哲学中的“两点论”来处理环境成本的核算问题,尽可能兼顾国家和企业两者的利益,即采用环境成本核算的“双重模式”,建设浙江低碳社会。具体的核算模式如下:(1)为在保护环境等方面起积极作用而发生的环境成本(主要包括环境成本支出和环境管理成本)予以费用化,因为这些成本是为提高企业整体素质和面向未来发展所必需的。费用化的结果是这些环境成本的消耗可以从税前扣除,目的是鼓励企业单位加大对环境资源的投资力度。当然这也并不是说发生多少就全额计入当期损益,而是分期转入当期损益,这里的分期要看其对环境资源投资的受益期限的长短。发生时,借记“待转环境成本”,贷记“银行存款”等;在本期和以后各受益期限分月转销时,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待转环境成本”。(2)为在利用或破坏了环境等方面起负面影响而发生的环境成本(主要有资源消耗成本和环境破坏成本两部分),应予以资本化,即计入当期及以后若干会计期间完工产品的成本中。这样做的目的是可以提高产品的生产成本,从成本上降低其市场竞争力,使管理当局意识到其破坏环境结果的严重性。其资本化的期限可以根据破坏成本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分期摊销。如果发生的是消耗的环境资源成本,则在发生时可以视同原材料的采购处理,借记“原材料”,贷记“银行存款”等,而当耗用这些环境资源进行产品的生产时,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原材料”;如果发生的是环境破坏成本,则在发生时,借记“待摊环境成本”低碳生活论文,贷记“银行存款”等,根据影响程度确定的时间长短分期计入当月完工产品的成本中,借记“生产成本”,贷记“待摊环境成本”。
如此双重核算体系的建立,一方面可以鼓励企业加大对环境资源的投资力度;另一方面可以增强企业管理当局保护环境的意思,为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创造有利的条件。
2、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步伐
上述企业财务视角技术层面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措施与设想,本身还局限在理论上,要在浙江企业中落实,实现浙江低碳社会的建设,还需要有关政府部门的重视和具体进行有关政策的制定,把这一设想上升到政策高度,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加以,要求浙江各企业单位具体实施,具有很强的约束性,才能发挥技术层面的设想预期的效果论文服务。这是其中一个方面。
其二,从企业财务视角看,浙江省可以在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对低碳经济的刺激措施,在建设低碳社会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例如,在财税政策上,浙江省可以对有关的低碳经济项目,从政府政治的角度给予税收上减税政策的支持,或在财政上给予担保,体现政府在建设低碳社会中的作用和决心。当前,现实中出现了很多“便利消费”、“面子消费”,这些消费往往都是以多耗能源,多排放温室气体为代价的。因此,政府应该从政策层面要求企业形成自身的低碳文化,倡导企业把建设低碳社会作为自身的一种社会责任。另外,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应大力推动环境金融建设。各级政府必须在政策层面上构建相应的激励性机制,推动环境金融理念的建立及相关金融企业的培训。
第三,从企业财务视角看,浙江省各级政府可以设立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引导企业和社会资金加大对节能技术研发和技术改造的投入;加快节能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如发展从事企业能源审计、检测及清洁生产审核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企业节能减排改造项目提供技术咨询和服务;开展灵活务实的国际合作低碳生活论文,提高全省企业的节能技术水平等。
3、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对策
从企业财务视角的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对策,浙江省首先可以考虑进行税制调整的“绿色化”,开征碳税。以煤为燃料的火电成本比较低,使得风能、太阳能、核能等清洁能源的发电成本显得过高,使之在市场上没有竞争力。浙江省可以把碳税作为一种地方税及时开征,提高火电价格,使清洁能源与火电处于同等条件下进行竞争。开征碳税,提高电价,使发展清洁能源不再是赔钱的买卖,可以极大地提高发展清洁能源的积极性;可以促使企业、个人以及社会各方面都注意节能、节电。
另外,浙江建设低碳社会,可以通过立法的形式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实施新建企业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等从严的节能减排准入门槛,严把新上项目用能关;对年耗能巨大的新建项目,严格执行节能审查和评估制度,等等。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通过企业财务视角技术层面进一步完善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措施,政策层面进一步加大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步伐,法律层面进一步健全浙江建设低碳社会的对策,浙江低碳社会的建设一定能取得更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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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能的动因从安全推动转向环保推动
市场经济国家的节能,最初发端于1973年中东战争引起的石油危机。由于石油危机导致全球性油价飙升和经济衰退,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等石油进口国的能源忧患意识日盛,能源节约被提到了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了防止能源供应约束引致经济衰退和社会恐慌,这些国家纷纷出台各种节约能源的政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以保障本国的能源和经济安全。
以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发大会为标志,国际节能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这次会议开放签署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使温室气体减排成为环境外交中的热点。经过缔约方激烈的讨价还价,终于在1997年日本京都召开的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上形成了《京都议定书》。虽然该议定书还没有正式生效,但作为最经济的减排措施,节能工作得到了越来越多国家的前所未有的重视,其目的就是通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防止温室气体排放引致生态灾难,保护地球——人类共同而惟一的家园。
二、通过机构升级强化政府对节能工作的管理
世界各国节能的管理模式不同,并与国家的政治体制及文化传统等因素密切相联。一般说来,市场经济国家大多采用市场机制为主,并辅以政府干预;少数国家则以政府干预为主,辅以市场机制。例如,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以鼓励、引导和宣传为主,配合强制性法规和政策,促进节能环保事业的发展”;而有着东方文化背景的日本,则形成了“限制性政策+鼓励政策+信息服务”的管理模式。
世界各国都有政府机构管理节能工作,但机构设置和职能不尽相同。
美国的节能归能源部管理,加拿大也是如此。美国能源部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机构庞大,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局,有两个综合办公室:规划和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下设5个市场部门:即电力技术办公室、工业技术办公室、交通技术办公室、建筑技术和商务办公室及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还有6个区域办公室,地点分别设在亚特兰大、波士顿、芝加哥、丹佛、费城和西雅图(详见附图)。
日本的节能管理工作由经济产业省代管的资源能源厅负责。日本对节能工作实行全国统一管理,一竿子插到底,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负责节能管理。2001年小泉政府机构改革后,在原来1府22省厅调整合并为1府12省的条件下,节能管理机构不仅没有撤销反而升格了:由原来资源能源厅煤炭部的节能课升格为节能新能源部,编制增加到65人,反映了日本政府对节能工作的高度重视。
中介机构是世界各国推进节能工作的重要力量,既有利于推进节能政策、强制性标准、规划和计划等的实施,也可以使政府工作人员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中摆脱出来,用更多的时间,进行战略性、宏观性事务的研究和实施。例如,日本在节能领域的中介机构较多,节能中心、能源经济研究所、新能源和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等。他们在节能情况调研,搜集分析相关信息,研究提出政策建议,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节能政策,推动日本节能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通过增加公共预算,支持节能项目的实施
市场经济国家推进节能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通过不断增加公共财政预算,支持节能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支持的重点包括:法规制定、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课题研究,同时组织引导企业对关键性、共性的节能技术进行开发、示范,引导能源效率技术的推广应用,以发挥公共财政“四两拨千斤”的功效。
美国的公共预算是通过各类节能计划或项目来实施的。EERE支持的9个一揽子的优先领域,分别是:极大地减少甚至最终结束对外国石油进口的依赖;减少能源价格的不利影响;增加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保证程度;增加发电、输电和用电的保证程度和效率;增加建筑物和器具的能效;增加效率,降低工业的能耗强度;创建国内新的生态工业;政府垂范;改变EERE的行为方式。
日本用于节能的公共财政预算也较多。例如,资源能源厅2001年度财政预算1300亿日元(约10亿美元),节能和新能源为520亿日元(约4亿美元,其中330亿日元的补助费、45亿日元的开发费、10亿日元的信息服务费和130多亿日元的国际合作费),占资源能源厅预算的40%。投资的增加,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日本对节能工作的重视。
四、节能的管理手段与政策措施不断完善
为了推进节能工作,市场经济国家根据具体的节能目标,采取有针对性的激励政策措施。其中,有些措施是加速节能技术在市场的推广应用,常常是短期目标导向的;还有一些政策则是促进节能市场转变的,属于长远目标导向性质。目前,世界各国采取的政策措施较多,分类方法也各不相同,表2是其中的一种分类结果。
现将市场经济国家采取的主要节能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效果,简单介绍如下。
(一)与节能有关的法律法规
依法进行节能管理是国际惯例。我们对收集到的48个国家资料进行了有无专门节能法的统计,结果发现,14个国家有专门的节能法,其他国家则在相关法律或政令中涉及节能问题。如日本有《节能法》;美国虽然没有专门的节能法,但有关能源的法律法规,如1975年的《能源政策法》、1978年的《国家能源政策法》、1987年的《国家器具能源法》,以及1992年颁布的国家节能政策法令等,都涉及节能问题。
日本修改后的《节能法》,对重点用能企业的责任、政府在节能上的管理职能等都做了严格界定:年消耗燃料300万升标油或1200万千瓦时以上电力的为一类重点用能单位;年消耗150万升标油或600万千瓦时以上电力的为二类重点用能单位。重点用能企业必须配备专职能源管理士,每年向通产省及相关部门报告能耗状况。如不能按期完成节能目标,又提不出合理的改进计划,主管部门有权向社会公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处以一定的罚金。《节能法》规定,通产省(经济产业省)直接管理4000多家一类和6000多家二类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内容包括根据评价标准采取合理的节能措施,任命能源管理士,开展节能宣传,统计和报告能源利用状况等。
(二)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产品标识及认证制度
国际上有关节能的强制性标准一般是能源效率标准,通常由法规设置一个最低的能源效率数值,达不到这一数值的产品禁止进入市场。目前,能效标准主要用在建筑、汽车、家用电器和电机上。即目前的强制性能效标准主要是针对终端用能产品的。
上世纪70年代,美国就通过立法确定了能效标准和标识的合法地位,先后实施了强制性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认证(即“能源之星”)制度。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1990年1月第一批强制性能效标准生效。强制性的能效标识由联邦贸易委员会于1980年开始组织实施,由美国国家电力公司向购买节能产品的用户提供补贴。自愿性标识由环保局于1992年开始组织实施。即美国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标识和自愿性标识是由不同部门组织实施的。1993年4月,当时的克林顿总统签署总统令,规定所有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能源之星”标识的产品,这不仅使“能源之星”标识制度获得极大成功,也使之成为许多国家的节能基准。
日本实施“领先产品”能效基准制度。对汽车和电器产品(包括家用电器、办公自动化设备等),分别制定了不低于市场上已有商品的最好能效标准。煤气与燃油器具、自动售货机、电气便座、变压器等“领先产品”能效标准也在制定过程中。生产这些产品的企业,必须按照“领先产品”标准执行,否则将受到劝告、公布企业名单和罚款等处理。日本还与美国联合实施了办公设备的能效标识计划。电脑、显示器、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和多功能驱动器等,达到美国能效标准的就贴上“能源之星”标志,并相互承认。这一制度的实施,极大地提高了日本终端用能产品的能效。据有关调查,2000~2001年,日本电冰箱的能源消耗降低17%,复印机的能效水平提高了3%,汽车燃油效率提高了8.5%。
日本建筑节能设计的能效标准也是强制性的。原来的建筑物设施的能效标准是1992年制定的。从2001年4月开始,日本提高了空调、照明、通风、热水器、电梯等系统和设施的能源效率标准;并要求没有达标的必须提出改造计划。日本节能中心在全国随机选取800个家庭,为其安装可测试耗能量的仪表。使用结果表明,1998年这些家庭电力消耗比上一年度平均下降了20%,说明即使日本的建筑节能潜力也很大。
1992年澳大利亚实施强制性的能效标识计划,冰箱、冰柜、空调、洗碗机、洗衣机、烘干机等都是标识的对象。1998年起澳联邦政府进一步完善能效标识制度,改变星级能效规则和相关家电产品的能效标准,2000年9月已启用新的能效标志。据2001年统计,消费者对能效标识的认同率高达80%,能效星级高的家电产品销售量显著增加。澳大利亚还为冰箱、冰柜和电热水器等3种家电产品,电动机和组合式商业空调器2种设备,制定和实施了最低能效标准(MEPS)。荧光灯镇流器从2003年开始实施MEPS。实施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以其投入少、见效快、影响大、节能和环保效果显著等优点,得到了许多国家政府的认可。据国际能源署统计,至2000年6月,已有34个国家和地区制定并实施了能效标准,有37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能效标识制度,其中大多数的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是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并且是强制性的。需要说明的是,虽然我们可以从有关文献上查到国外钢材、冶金、建材等产品的能耗水平的资料,但这些数据大多是有关单位根据政府的统计资料和企业公布的数据计算出来的。
(三)激励性政策与措施
为了激励企业节能,国外也使用激励性措施。美国、日本及欧盟国家采用激励机制,收到显著效果。此外,市场经济国家还通过征收能源税和碳税,控制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引导能源结构升级,达到节能和环保的目的。
美国《国家节能政策法》明确规定,“公用事业单位实施激励性计划”,鼓励其他机构参与电力需求管理,双方协商实施具体的节能项目,参与单位得到一定的资金补助和服务。激励的形式有现金返还、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现金返还是为了鼓励用户购买节能产品,特别是“能源之星”标志产品;也鼓励节电,如为了缓解电力危机,加州政府实施了“20/20能源返还计划”:如果用户2001年夏季耗电量比上年同期降低20%,可得到2001年夏季电费20%的返还。在美国2001年财政预算中,对新建的节能住宅、高效建筑设备等实行减免税政策。各州政府也制订了地方性节能产品税收减免政策。如俄勒冈州对节能产品的减免税,最多达1500美元。一些金融机构提供低息贷款服务,居民在购买“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时可申请低息贷款。项目的实施不仅有效促进了节能建筑产品的开发,降低了建筑物能耗和维护管理费用,还带动了墙体、屋面保温隔热技术的发展,刺激了建材市场,增加了就业机会,促进了美国社会经济的发展。
日本制定和实施的激励性政策主要有:对节能设备推广、示范项目实行补贴制度。经济产业省每年380亿日元(约3亿美元)的预算,用于补贴家庭和楼房普及能源管理系统、能源服务公司(ESCO)以及采用高效热水器等。对使用列入目录的111种节能设备实行特别折旧和税收减免优惠。减免的税收约占设备购置成本的7%(设备购置成本不高于所得税或公司应付税的20%)。除正常折旧外,还给予特殊的“加速折旧”政策,最大可获得相当于设备总价值的30%。对使用节能设备实行优惠,通过政策性银行给予低息贷款,以鼓励节能设备的推广应用。通过财政预算支持节能技术开发:对“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由政府全额拨款,对“企事业单位的节能技术开发项目”,国家给予补贴。2001年日本用于节能技术开发的财政预算为970亿日元(约7.5亿美元)。其中,520亿日元用于国家的节能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其余40%用于资助企事业单位进行的节能技术开发。
日本也采取精神奖励的办法,调动企业节能的积极性。例如,经济产业省定期节能产品目录,开展节能产品和技术评优活动,分别授予经济产业大臣奖、资源能源厅长官奖和节能中心会长奖。
(四)信息传播及咨询服务
国外公民有较高的节能意识,与政府开展经常性的、有目的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分不开。国外非营利性的节能信息传播和咨询服务,一般由政府提供经费资助,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有关部门通过公共出版物、网站、宣传点等,向公众进行节能宣传。地方政府在社区和责任区范围内,通过发放小册子和期刊、建立网站、实施示范工程和培训计划等,提高公众的忧患意识和节约意识。近年来,澳大利亚温室气体办公室(AGO)与维多利亚州可持续能源管理局、新南威尔士州可持续能源管理局一起,共同组织实施“登星计划”,开展了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日本政府也非常重视节能宣传教育工作。除节能日(每月第一天)、节能月(每年2月)在全国开展节能技术普及和推广及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外,还规定每年8月1日和12月1日为节能检查日,检查评估节能活动效果及生活习惯的变化。日本的节能中介组织还通过开展各种活动,提高公众的节能意识,如节能中心在中小学校开展建立“节能共和国”活动,组织教师和学生参加节能宣传教育。该活动不仅得到中小学校的积极响应,公司、协会和大学也参加到了这一活动中。全日本已成立了59个“节能共和国”,其中的3726位成员来自小学。日本培养“资源忧患意识”从儿童抓起由此可见一斑。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支持的节能咨询服务,包括能源审核和信息传播等。1991年澳联邦政府实施企业能源审计计划(EEAP),帮助企业检测能耗。联邦政府提供50%的经费支持,委托澳工程师协会对200家能源审计合格的机构注册登记和管理。计划实施的结果表明,进行能源审计的854家企业的年均节能率达11%。澳联邦政府还为工商企业提供节能的咨询服务。维多利亚、南澳、昆士兰州以及北方地区都开展了类似的能效咨询和信息传播工作。
国外也通过能源服务公司(ESCO)为企业节能服务。ESCO是运用市场机制开展节能服务的一种实体。ESCO项目有两种付费方式,即担保和效益分成。担保的具体做法是,ESCO给用户做节能项目,并保证节能省下来的费用与投资成本相当;用户定期支付ESCO的服务费用,向第三方支付投资。分成的做法是,ESCO对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并从用户节能省出来的经费中按一定的比例分成。能源价格、企业信用、融资和贷款、技术水平及用户积极性等因素,都影响ESCO项目的成败,在进行此类项目节能试点时,应予充分的考虑。
(五)自愿协议
自愿协议是指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为提高能效与政府签订的一种协议。协议内容一般包括两个方面:工业界整体或单个企业承诺在一定时间内达到某一能效目标,政府给予承诺方以某种形式的激励。在1992年联合国通过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后,提高能源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自愿协议形式被发达国家所迅速而广泛的采用。欧洲和美洲已有10多个国家采取了这种措施,欧盟有300多个这样的协议,日本有30000个地方性防止污染协议,美国有40个联邦一级的自愿协议。自愿协议是目前国际上应用最多的非强制性的节能措施,在荷兰、挪威等国已经取得显著的成效。
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也通过自愿性计划来推进节能工作的开展。如联邦政府提出了自愿性“温室气体挑战计划”,并提供经费支持。到2000年参与该项计划的企业达500家,预计2005年将达1000家。参加该项自愿计划的有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能源企业,机械加工、金属制品、钢、铁、铝、水泥等生产企业,以及食品加工类企业。通过实施各种节能提高能效措施,不仅取得了经济效益,也产生明显的环境效益。据统计,2000年参加企业共减少2300万吨二氧化碳排放。
从国外的实践看,自愿协议的对象一般是耗能产品,如钢铁、建材等。实际上,自愿协议是对政府采用的成本较高的其它政策措施或政治上不可接受方案的一种替代。因此,作为一种“软”措施,自愿协议对企业的影响与“硬性”手段(如标准、税收等)相比是不同的。为了取得预期的效果,往往需要与其它政策措施(如税收、投资补贴等)联合使用。
五、政府自身节能,率先垂范
除了采取强制性措施、激励手段和提供节能服务外,国外政府还从自身节能入手,推进全社会的节能。研究表明,政府(包括国防及教育等公共部门)已成为许多国家消费能源最多的部门,能源消费在行政经费支出中占很大的比重。因此,政府自身节能不仅可以减少其能源消费、节约开支;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拉动节能产品的需求;可以起示范作用,带动企业和社会节能;更主要的还能增强节能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要求社会公众执行的,政府自身首先做到。
澳大利亚非常重视政府机构的自身节能工作,以节约费用、实现减排温室气体的目标。澳联邦政府规定,所有政府机构均要向工业、旅游和资源部报告年度能耗状况,同时向国会提交报告,接受议会和公众的监督。他们采取的主要措施有,采用能效标准更高的建筑物标准体系;对新建和改造建筑物、办公设备、电器设备执行最低能耗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和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政府交通工具执行新的燃料效率指标;开展生态办公室计划,在办公环境节约利用能源资源;联邦机构的政府采购必须是四星能效等级以上的产品等。联邦政府的表率作用对各州和地方政府产生了积极影响,他们也先后建立了类似的能耗状况年度报告制度。1998~1999年度报告显示,联邦政府总能耗降低了9%,温室气体排放降低了8%。
美国1985年就推出了政府节能计划。在对能耗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美国制定了白宫短期及中长期节能行动计划,通过各种降低能耗、改善建筑和设备能耗状况等措施,实现降低能耗的目标。老布什总统批准了白宫节能计划,克林顿总统任期内签订了节能合约。1992年美国《能源政策法》又对联邦政府机构提出了具体的节能目标:1995年单位面积建筑物能耗在1985年基础上降低10%,2000年降低20%。联邦政府12902号行政令进一步要求各政府机构2005年节能30%。到2000年,该计划的阶段性目标已经实现。
六、国外政府节能管理的总体趋势与经验
我们可以在各国政府部门的节能管理机构设置、增加公共财政投入、采取的政策措施等方面,得出国际上节能领域的一些总体趋势。
一是政府在节能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节能动因已经从能源安全转向环境保护,无论是能源安全还是环境保护,都有相当程度的“外部性”,不是完全依靠市场发挥作用的领域,需要政府的干预;节能产品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政府提供公正的信息加以引导。即西方国家政府在节能领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二是政府部门中有专门的机构负责节能。尽管世界各国的情况并不相同,但总可以找到负责节能的政府机构。有的国家归能源部门管理,如美国和加拿大;有的国家归经济部门代管,如日本的资源能源厅(副部级);有的国家实行综合管理,如澳大利亚的工业、旅游和资源部。
节能管理机构的级别,一般为局级编制,美国、日本都是如此。从人员数量的变化看,一些国家增加了人员编制,如日本在节能和新能源局升格后,管理人员增加到65人。一些国家节能管理人员有所减少,如1998年美国能源部改革时,能效和新能源局的人员由最多时的649人减到530人,现在约450人。同时中介组织在节能领域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三是政府在具体推进节能的方式方法上,对企业的直接行政干预较少,鼓励性措施和惩罚性措施也都有法可依。在措施上,从强制性、激励性,到咨询服务、与企业协议等多个层次同时推进,既制定强制性的法规和标准,也采用自愿协议和市场机制;既推进企业和社会节能,也重视自身节能,起表率作用。管理内容上,重点抓终端用能设备和设计规范两个“源头”。
关键词: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方式;融资工具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为有效地应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形势,同时也为兑现我国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减排承诺,我国政府1998年与世界银行(WB)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开始推广应用合同能源管理(EPC)。EPC是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一种基于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节能新机制,它与传统节能模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实施EPC的节能服务公司(EMCO)提供给客户的不是单一的节能设备或技术,而是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融资、节能设备采购等一条龙服务。EPC自1998年引进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EPC从引进之初就面临着因中国实际国情不同而产生的种种问题。其中比较大的问题之一就是EMCO的融资途径不畅,导致EMCO面临节能项目启动资金不足和运作资金断链的风险。由于EPC模式自身的运作特点,EMCO需要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投入大量资金,加之项目周期长[1]、投资回收慢等特点,使得EMCO的融资能力显得尤为重要。
一、相关文献研究述评
目前国内学者对于EMCO融资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是融资障碍和对策方面的研究(郭莉、赵方忠等,2008;董国峰,2009; 熊焰,2010)。学者们提出,由于缺少贷款抵押物和金融机构对于节能项目缺乏了解等原因,导致EMCO融资困难,并就此提出了一系列相应的拓展融资渠道的措施。第二是融资方式和融资工具的研究(戴建如,2005;李玉静、胡振一,2009;李志青,2010)。研究认为,现在主流的EMCO融资方式为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两种,主要的融资工具包括债务融资、租赁融资和股权融资等。第三是研究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EMCO融资中的作为(陈秋强、冯丹丹,2010;张岩,2010)。研究者分析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在节能项目中缺乏积极性的原因,并通过博弈分析等方式进行研究,从而给出了提高金融机构参与节能项目主动性的建议。
既有学者的研究对于解决我国EMCO融资难的瓶颈问题提供了指导,同时也为进一步的融资途径拓展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是以往的研究往往是从国家政策和金融机构等外部视角去改进融资环境,而鲜有文献是从EMCO自身的角度去提升融资能力。EMCO外部的融资环境固然应该改善,但这些外部条件的提升对于EMCO,特别是中小型EMCO来说缺乏实际性和可操作性,EMCO更应该关注自身融资能力的提升。因此,本文针对我国EMCO发展现状以及融资的具体困难,结合美国、加拿大等国家融资方面的先进经验,研究适合我国中小型EMCO实际的融资方式。并从EMCO自身融资能力建设的视角出发,提出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收益权转让等一系列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融资工具。
二、我国EMCO的发展现状和融资困境
(一)EMCO的发展现状
我国自1998年正式引入EPC,开始实施WB/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项目共分为两期。一期只有北京山东辽宁三个示范性EMCO,到了二期时,2004年达到了60家,2005是106家,而截止到2009年已经达到502家之多,节能服务行业的从业人员超过了35 000人。我国EMCO的类型按我国的实际分为了资金依托型技术依托型和市场依托型三种[2]。但除了像3家示范性EMCO这样的个别企业,绝大多数的EMCO都是中小型企业,规模相对较小,各方面实力特别是资金实力明显不足。
(二)EMCO的融资困境
EPC在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应用取得了巨大成功,而在我国的推广却进展缓慢,这其中有EMCO自身的原因也有外部环境的原因。但其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EMCO融资困难导致的资金不足。据统计,我国EMCO中有92%存在融资方面的困难。在国外,EMCO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政府专项基金、DSM基金等多种渠道[3]。而我国EMCO的资金来源却相对单一,主要来源于自有资金和商业贷款。
我国中小型EMCO大多只能依靠自有资金,只有少数能够获得银行贷款。导致中小EMCO融资困难的原因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如图1所示):第一,缺乏有效抵押物。EMCO本身是服务性企业,很少有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可以抵押,而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由于保留在用能单位中,银行不认同其资产的实在性。第二,缺乏可行的担保机制。虽然国家也在节能项目二期中拿出了2 200万美元委托中投保成立了专项担保资金,但其担保的条件对于大多数中小EMCO来说标准太高。截止到2008年,能够获得中投保担保资金的EMCO只有41家[4],剩下的几百家EMCO只能自行解决资金问题。第三,难以达到银行要求的规模效应。现有商业银行为降低单位经营成本和监督成本,更倾向于贷款给资金需求巨大的大型企业,以实现规模效应。而我国EMCO一般都是中小型企业,承担的节能项目所需单笔资金难以达到规模效应,并且项目的风险性较高。第四,信息不对称。EPC引入我国才仅仅十几年,银行等金融机构对于EMCO缺乏了解,缺乏能对节能项目进行风险和效益评估的专业人员。而我国EMCO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很多数据都是内部化和非标准化的,缺乏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没有官方认可的财务报表,因而银行进行信息审查的风险和成本过高。
三、国外EMCO的融资模式分析
(一)融资方式研究
国外主流EMCO融资方式包括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两种[5]。节能量保证型要求EMCO帮助客户从第三方金融机构获得项目所需资金,但客户负有偿还贷款的义务。EMCO则需要保证项目实现预期的节能量,并且由此产生的效益必须足够用户偿还贷款和支付EMCO的相关费用。如果项目最终没有达到预期收益,那EMCO必须负责支付这部分收益差额。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下EMCO直接向第三方融资机构筹集资金,并且单独负有偿还义务。客户按照事先合同约定的比例,在项目结束后与EMCO分享节能收益。这种方式下,EMCO承担的风险显著增加,因而要求分享的收益比例也就相对较高。
两种融资方式主要区别在于资金风险的承担主体不同(如表1所示)。在节能量保证型的方式下,EMCO不需要承担贷款的偿还风险而只需承担项目的运营风险,贷款的偿还义务由客户承担。这种风险承担的分离化使EMCO承担的风险大幅降低,从而有利于促进资金不足的中小EMCO的发展,但由于需要客户自身承担较大风险,因而不利于节能市场的开拓。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下,EMCO需要承担贷款风险和运营风险两项风险,而客户无需承担大的风险。这种方式很容易被客户所接受,因而利于节能产业初期市场的培育,适合急于打开市场的EMCO采用。但同时应该注意到,此方式对于融资水平和风险应对水平等综合能力要求较高,需要EMCO具备较高的综合实力。
(二)融资工具研究
在EPC起步较早的欧美发达国家,EMCO的融资工具较多,包括债务融资、市政租赁和保证基金等,本文总结了四种最为典型的融资工具。⑴债权融资。EMCO凭借自己的实力或信用直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贷款,这种方式相对融资成本较低,但会使公司的资产负债率明显上升。⑵股权融资。欧美国家EMCO常用的股权融资包括内部股权融资(资金入股)和外部股权融资(发行股票)。股权融资具有很大的灵活性,能够充分利用闲散资金,但是融资成本相对较高。⑶融资租赁。融资租赁是国外EMCO常用的一种融资工具,它其实是债务融资的一种变形。EMCO事先选好具体的节能设备,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EMCO再提供给节能用户使用,并且用每月节能收益偿还租赁费用。⑷保证基金。EMCO向银行贷款时常常提供不出令银行满意的担保,为了提高EMCO的信用等级,国外常常会成立专门的保证基金。保证基金为EMCO的贷款提供担保,EMCO需要向相应机构支付担保费用,这种方式特别适合贷款能力较弱的中小型EMCO。
四、适用于我国中小型EMCO的融资模式
我国EMCO起步较晚,绝大多数为中小型EMCO,实力不足,特别是融资困难导致的资金不足。国外EMCO发展较好国家(如美国)的融资经验固然可以借鉴,但必须结合我国中小EMCO的实际情况,探索适合中小EMCO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融资模式(如图2所示)。
(一)适合我国中小EMCO的融资方式探索
主流的节能量保证型和节能效益分享型融资方式各有利弊,前者利于降低EMCO的风险却不利于市场的开拓,后者利于市场的培植却对于企业的风险应对能力具有较高的要求。我国中小型EMCO的实力较弱,自有资金不足,并且因为缺乏固定资产等有效抵押物而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融资异常困难。另一方面,中小型EMCO由于发展时间短,对节能项目风险的准确评估和有效控制能力较弱,综合风险应对水平明显不足。如果现在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方式,把融资风险和运营风险全部交由EMCO负责,以我国中小EMCO现有的实力水平难以胜任。因此,现在和以后必要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中小EMCO更适合采用节能量保证型融资方式,在承担项目运营风险的同时,把融资风险交由用户承担。这种方式虽然不太利于节能市场的快速开拓,但却符合我国中小型EMCO的自身实际,有利于其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等到中小EMCO经过一定阶段的积累,具备较高的融资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的时候,出于进一步拓展市场的需要,可以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方式,由EMCO承担全部融资风险和运营风险,这也是EMCO发展的必然方向。
(二)适合我国中小EMCO的融资工具探索
1.股权融资。国外的股权融资分为内部和外部股权融资,而我国目前EMCO只能采用内部股权融资,没有一家能够采用发行股票的方式融资。内部股权融资是指既有股东资金入股或者是外部投资入股。中小型EMCO在确保节能项目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前提之下,可以退一步,允许风司投资入股,部分共享节能收益和公司经营权,以提高其投资的积极性。这种方式不仅能解决公司的融资问题,通过引入风司规范化管理和运作,还能够大大提高EMCO自身的管理水平。北京惠德时代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就在其年获利能力只有一百多万的时候,通过股权融资的方式获得了金沙江创投的一笔不小的投资。
2.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中小EMCO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少有效的抵押物。部分具有独立知识产权的中小EMCO可以将其作为抵押物去贷款,承诺如果无法偿还贷款,银行可将抵押产权折价拍卖以收回贷款。这种方式将提升银行对于EMCO的信任程度,有效降低贷款难度。目前,已有浦发银行、农业银行和北京银行等银行开始接受知识产权抵押贷款,虽然额度不是很大,但对于中小EMCO来说能缓解资金压力,并且这是一条融资的新途径。北京佩尔优科技有限公司就曾在2003年以专利权抵押的方式从桂林工商银行获得一笔300万的贷款,并在项目完成后以取得的节能收益顺利偿还了贷款。
3.项目融资。项目融资是指中小EMCO以项目为主体,在保证项目可行性和盈利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银行对于资金安全性的要求,通过各种有效的手段使银行相信EMCO有能力按期偿还贷款。一方面,EMCO可以向银行提交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公司与客户签订的正式项目合同,使银行相信EMCO在项目开始后会有持续而稳定的资金流来偿还贷款。另一方面,EMCO可以考虑将贷款银行作为自己的开户行,这样银行会对EMCO的总体资金状况和项目中实际的现金流量有一个清晰的把握,从而增加对EMCO的信任。
4.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6],同样适合于中小EMCO。一个节能项目最大的支出是节能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费用,缺乏资金的EMCO可以与租赁公司合作,在选定合适的节能设备和材料以后,由租赁公司出资购买,EMCO负责用每月的节能收益偿还租赁费用。EMCO要做的就是保证节能项目如期产生既定的节能收益,而这正是EMCO所擅长的。租赁融资是一种多赢的融资手段,并且具有很强的实际性。EMCO不用资金就能获取设备和材料,租赁公司获得了可观的租金,设备生产商售出设备收回了资金,各方都有一定的利益所得。
5.收益权转让。收益权转让是指EMCO将项目未来的节能收益转让给其他利益群体(包括银行、企业或者是个人),以获得现有资金来满足运作和投资新项目的需要。2010年6月5日,由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的我国首个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平台正式开始运作,为EMCO的融资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该平台成立之初,共挂牌包括旭日广场供暖节能项目等在内的6个融资项目,合同标的1.3亿元。目前平台仍然面向社会征集优质的EPC节能项目来挂牌交易,因而具有优质项目的中小型EMCO可以借用此途径来获取资金。只要项目具有较大的潜力和较好的盈利性,即使是小型EMCO也可以通过该平台转让收益权,从而获取流动资金。
五、结论
我国EMCO发展缓慢、缺乏资金最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我国EMCO,特别是中小型的EMCO,一直没有找到适合自己的融资模式。通过研究分析可知,目前适合我国中小EMCO的融资方式为节能量保证型,等经过一定阶段的积累,EMCO具备较高的融资能力和风险应对能力的时候,则可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方式。至于具体的融资工具,我国中小EMCO没办法采用国外诸如发行股票的手段进行融资,只能采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和收益权转让等一系列适合中小EMCO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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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Mary Kay(China) Cosmetics Co.LTD,Shanghai 201202,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