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20 16:16: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健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1.比较2006年和2015年科室设置情况发现,在全市18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中,设有独立群体信息管理部门的机构由2006年的2家增至2015年的9家,增加了3.5倍。其他未设独立群体信息管理部门的机构,其群体信息管理人员分别分布在妇女保健科、儿童保健科、健康教育科、医院信息科及其他科室,部门内人员为专职或兼职从事群体信息管理工作。调查结果显示,2006年全市18家区县妇幼保健机构专职从事群体管理的工作人员仅6人,兼职人员多达77人;2015年共有群体信息管理人员58人,其中专职人员24人,所占比例大幅增加至41.4%,比2006年的专职人员增加了3倍。2015年专职从事群体信息管理人员中,负责信息化管理的人员22人,占84.6%;兼职人员中负责信息化管理的人员10人,占31.3%。2.2群体信息管理人员基本情况2015年对区级群体信息管理人员的基本情况调查结果显示,人员的年龄以30~39岁的中青年为主,最小为25岁,最大为60岁;从事妇幼工作的年限多为1~10年;学历以本科为主,所学专业以医学背景为多,职称以中级和初级职称为主。
2.各区县开展信息化管理工作情况2006年调查统计显示,全市妇幼保健信息系统的机构用户数为242家,人员用户数为397人。2015年调查统计的各区县机构用户数和人员用户数较2006年统计的用户数分别增长了8.64倍和21.22倍,区县信息化管理人员人均管理的机构用户数为73个,人均管理的人员用户数为276个。见表3。2013年,区级妇幼保健机构群体信息管理人员除了完成日常的信息管理工作以外,重点工作为配合开展“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二期工程(简称妇幼二期)”的推广应用工作。北京妇幼保健院组织开展对区县和机构妇幼保健人员关于妇幼二期信息系统的业务应用与管理培训,全年举办了31期师资培训与基层应用培训,相关人员共计2078人次接受了培训,开展专项调研与业务咨询指导12次。各区县妇幼保健机构的信息化管理人员依据本区系统应用的进度对辖区内各机构的系统应用人员分专业开展了妇幼二期应用的区级培训与督导,通过培训与现场指导,进一步提高了基层妇幼人员的系统应用能力与信息管理水平,各区县全年共开展培训166场,培训人数达9175人次,组织专项调研与现场督导共计436次。
二、讨论
1.随着妇幼网络信息系统的不断完善,妇幼信息化应用的机构和人员用户范围不断扩大、数量不断增加。妇幼信息化一期工程于2004年开始建设,系统通过市级信息平台的统一建设,实现了各业务统计报表和部分业务个案的事后一次性录入,用户主要为市区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孕产期保健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机构,全市机构用户数量为242家。自2011年起开始实施市级妇幼保健信息系统二期建设,实现了所有妇幼业务个案信息在市级平台的实时采集,用户包括全市承担妇幼保健服务与管理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和托幼机构,机构用户数量高达2332家。2015年较2006年用户数量的明显增加,显示了2015年妇幼信息化应用在全市的普遍开展,各区县与妇幼保健相关的个案及报表信息的采集与统计上报工作已覆盖到更多的基层医疗保健机构及托幼机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来,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信息管理工作被提高到非常重要的位置,成为评价项目工作进度、进行项目绩效考核和卫生决策的重要依据。妇幼保健网络信息系统的实时运行,为上述信息的收集统计提供了很好的技术支持,区级信息管理人员可以依托信息化手段指导基层机构开展个案信息的采集、统计分析与质控。
2.作为妇幼群体信息管理主力军的区级妇幼信息管理人员,承担着市级妇幼信息系统在各区县推广应用的工作任务,不仅要了解与信息化相关的妇幼业务工作,还要熟练掌握妇幼信息系统的操作方法,对辖区基层机构提供信息系统应用的培训与指导,及时指导基层解决系统应用和操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从区级层面保障信息系统在区内稳定顺畅的运行,同时通过加强区级管理,推动信息系统在基层机构的应用覆盖。随着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规范,部分区县妇幼保健机构设立了独立的群体信息管理科室。截至2015年,全市有半数区县妇幼保健机构成立了独立的群体信息科,由群体信息科牵头开展区内妇幼信息管理工作。研究显示,虽然2015年区级群体信息管理人员的总数较2006年有所减少,但其中专职人员的总数及所占比例明显增高。可见,随着全市妇幼信息化工作进程的推进,各区县已逐步重视专业信息管理人才的配备,通过几年的努力,全市已初步建立了一支年轻化、具有较高学历的区级妇幼信息管理队伍。这对不断提高区县级妇幼信息管理水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时还显示,信息化管理人员人均管理的用户数量偏多,区级信息化管理人员相对不足,难以依托信息化手段对妇幼业务与统计信息工作开展精细化的管理。各机构应根据辖区内服务的人口数和机构数,配备充足的人员开展信息管理工作。妇幼卫生群体信息人员专业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化是妇幼保健工作适应社会信息化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当前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保障,是妇幼卫生管理和科学决策的基础。区级妇幼信息化管理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一方面要为基层应用提供培训、指导等技术支持,需要具备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另一方面要做好数据分析利用以辅助科学的管理与决策,需要具备妇幼卫生、流行病统计学背景的业务人员。
关键字: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问题完善措施
中图分类号:TU7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建设的突飞猛进,社会大众对于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提出了更加严格与具体的要求。其中,工程管理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在不断的充实与发展过程中,逐步成为了对工程效益产生直接影响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搞好工程管理对于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而言均是极为关键的。然而,在现阶段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过程当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与缺失,这就需要各方重视对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完善。本文即针针对以上相关问题做详细分析与说明。
1 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当中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最核心目标在于:建立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工程承包合同所覆盖条款与规范的基础之上,以承包单位为对象,以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建设工期、资金使用为主要内容,覆盖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但,在现阶段的工作开展中,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关键问题:(1)建设(总包管理)单位所开展工程管理未能够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即现阶段,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多将工程管理工作的重点集中于项目施工阶段,对于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的关注度不够。(2)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对工程施工过多的干预;二是面向施工单位所下达指令不够规范,未通过面向监理方的方式直接下达;(3)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中的相关责任界定不明确。
2 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的完善措施
2.1 对准备工作的严格规范
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开展工程管理工作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既定的工程规范开展各项工作,其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建设工程项目得以顺利的完成。具体来说,在准备工作阶段,关键性的问题有以下几点:第一,在建设(总包管理)单位针对工程项目实施管理的过程当中,需要严格按照预先制定的建设程序开展各项工作,自工程项的论证、到项目决策、到项目立项、再到项目勘察、项目设计、项目施工、直至项目竣工验收以及项目交付使用。按照上述流程,方可确保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的有序与有效;第二,在工程项目开工作业之前,需要由建设(总包管理)单位积极做好各项工程准备工作。以确保工程质量稳定可靠。当中所包括的准备工作内容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①.对工程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②.对工程项目建设区域的地质资料进行收集与勘探;③.对工程项目设计档进行详细的审定;④.对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招投标工作进行合理规范;⑤.对工程项目监理单位进行合理的选取;⑤.完成开工前包括施工许可证、以及质量监督证在内的手续办理工作,确保后续施工作业开展的有序与稳定。
2.2 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做好各方的协调工作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而言,在工程管理工作当中需要对现行的技术规范进行不断的学习,更新自身对于操作规程的认知。同时还需要对整个施工项目的图纸有一个全面的认识。只有达到了上述要求,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人员才能够在施工过程当中就工程项目的建设情况,与监理单位及时交换意见。对工程项目建设材料的进场、质量检查、以及工程变更等相关问题做好及时的记录与分析。不但如此,建设(总包管理)单位还需要自觉地接受质量监督部门针对工程项目所开展的质量监督工作,以确保整个工程建设质量的稳定可靠。还应当注意的一点是:工程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及时督促施工单位以及施工单位,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技术资料信息进行及时的收集与整理,特别是对于隐蔽工程的验收资料收集,应当全面与真实。通过对建设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能够很好的将整个建设施工的动态变化反应出来,为保障工程项目施工质量奠定基础。
2.3 需要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
对于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而言,在其中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核心的目的在于:确保整个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目标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当中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对于新建工程项目而言,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在开展工程管理各项工作时,必须确定一个完整且合理的项目建设目标,这也正是工程管理的目标所在,通过设置建设目标的方式,能够方便整个工程项目通过建设施工达到预定的效果。按照目标所属属性的不同,建设目标又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三个方面:一是质量方面的目标;二是工期方面的目标;三是投资方面的目标。最合理的工程项目建设目标应当是以高质量为基本前提,短工期、以及低投资的实现;(2)在有关工程项目项目计划的确定工作中,需要具体到对项目目标方法、预测方法、决策流程、以及计划原则的确定工作。同时,还需要在此环节工作中做好对工程项目的结构分析工作;(3)需要在工程管理中对工程进度控制计划以及投资计划进行科学且合理的编制。其中,对于工程进度计划的编制需要具体到工程前期准备、施工作业、以及竣工验收这几个方面。对于跨年度的施工项目,进度计划编制中还需要按照总进度、年进度的方式进行配合编制。而在有关投资进度计划的编制中,则需要工程管理中严格按照所确定的总成本、预算成本、合同价款、目标成本来进行管理;(4)需要在工程管理工作中实施对项目整体的控制工作。通过此方式,可最大限度的保障投资目标的科学与合理。针对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出现的偏差,需要及时对其进行必要的纠正与处理,以便目标计划的顺利完成。不但如此,在工程项目建设实施不断深入的背景下,工程项目投资控制目标势必会更加的清晰。在此基础之上划定为设计概算、设计预算、承包合同价款等多个方面的内容,通过此方式,检定在施工过程中,投资目标的执行情况。
3 结束语
通过本文于以上分析,首先提出了在现阶段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过程当中存在的几点问题,当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建设(总包管理)单位所开展工程管理未能够贯穿于整个工程建设的始终;(2)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开展不够规范;(3)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开展中的相关责任界定不够明确。针对上述问题,提出了几点完善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当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对准备工作进行严格的规范;(2)在工程管理中做好对各方的协调工作;(3)做好对工程项目的计划与控制工作。希望能够同过各方工作人员的通力合作,确保建设(总包管理)单位工程管理工作开展的有效与可靠,以更好的实现其综合效益。
参考文献:
[1] 成虎,韩豫.工程管理系统思维与工程全寿命期管理[J].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14(2):36-40.
[2] 吴文武.工程管理的两种思维方式及工程管理的检验标准[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26(21):66-67.
关键词:保险企业客户关系管理电子商务
一、客户关系管理概述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RelationshipManagement,以下简称CRM)的概念是由美国著名的研究机构GartnerGroup在1990年代最先提出的。Gartner公司对这一概念所下的基本定义是:利用数据挖掘等数据处理与传输技术,搜集处理与客户相关的信息并加以分配与利用,以实现企业的经营目的或战略目标。
CRM是一种新的经营管理哲学,内涵丰富,可以从三方面进行理解:首先,CRM是一种管理理念,将客户看作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以周到完善的客户服务和深入的客户分析来满足客户需求。其次,CRM是一种旨在改善企业客户之间关系的新型管理机制,它实施于企业的市场营销、销售、服务与技术支持等与客户相关领域,通过向企业的销售、市场、客户服务的专业人员提供完备的客户资料,并强化跟踪服务、信息分析的能力,使他们能够协同建立和维护一系列与客户和生意伙伴之间的关系,从而可以提供更为快捷和周到的优质服务,提高客户满意度,吸引新客户,同时留住老客户,最终增加营业额。最后,CRM也是一种管理技术,它将商业实践与数据挖掘、数据仓库、销售自动化以及其他信息技术紧密结合在一起,为企业销售、客户服务和决策支持等提供了一个业务自动化的解决方案,使企业有一个基于电子商务的面对客户的前沿,从而顺利实现由传统企业模式向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现代企业模式的转变。理念、机制、技术三层构成了CRM的完整内容,三者缺一不可,三个层次必须互相支撑、协调工作才有可能保证以客户为中心的战略实施成功。
二、我国保险企业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CRM的出现,不仅体现了企业从以产品为中心模式向以客户为中心模式的转移,还表明了企业视角由“内视型”向“外视型”的转变。企业间的竞争不再只局限于传统生产要素上的竞争,而是越来越多地体现再吸收新技术和创新能力上。保险业属于数字密集型行业,由于利率、投资资产和股价的频繁变动,有关保单具有极强的时效性。
(一)应用CRM是保险行业自身特性的需要
1.保险产品的多样性与同质性
人们对保险产品的需求非常个性化,导致了保险产品需求的多样性,但保险产品同质化现象很严重,保险企业很难借产品质量上的优势在竞争中取得领先。实施CRM使得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准确的把握客户需求,抢先一步开发推广新产品,赢取竞争主动权。
2.保险合同定价的悬殊性
保险合同无法直接体现等价交换原则,因为保险人收取保险费与出险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比微乎其微,保险成本的不确定性,使保险商品的定价异于普通商品,保险定价不是根据生产和销售成本进行计算,而是按照概率统计的大数法则进行。保险企业掌握的客户数据越丰富,越正确,它的定价也就越趋于合理,产品竞争力也越强。
3.保险行为的诚信要求
由于信息不对称,客户诚信与否,对保险公司的影响重大。因此在对诚信度的要求上,保险合同比一般的经济合同更为严格。通过客户分类和历史纪录的分析,区分有价值的客户和危险客户,进行“欺诈检测”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营。(二)应用CRM是我国保险企业适应当前经营环境的需要
1.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原有的计划经济基本只在很狭小的范围发生作用,市场在整个经济中处于支配地位传统的依靠行政命令进行保险展业失去生存的基础。于是,市场的生存的需要使得保险公司意识到树立以客户为中心理念的重要性。
2.保险中介市场快速成长
保险理人机制被引入我国以来,以人为代表的保险中介市场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由于直接业务的萎缩,各国保险公司的业务拓展越来越依赖于中介市场,中介机构对客户资源具有相当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形下,作为保险公司必须借助新的战略来维持、控制优质客户资源。
3.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
随着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力度的加大,保险市场参与主体的增多,保险市场已经完成了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另一方面,客户主体意识也不断增强。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客户对保险需求的差异性加大,个性化需求呈增多趋势。保险公司如何继续在买方市场中确保自己的竞争优势,利用CRM对客户尤其是优质客户进行分析挖掘,成为致胜法宝。
三、我国保险企业应用客户关系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市场驱动
CRM兴起的最直接原因是竞争加剧。随着中国保险市场总量的跳跃式增长和保险企业数量的不断增多,使保险企业间的竞争愈演愈烈,而竞争的核心就是对客户资源的管理。面对这种竞争态势,保险企业普遍产生了对CRM的需求。外资保险企业在国外保险市场已积累了CRM应用经验,理所当然在拓展中国保险市场时也会采用CRM软件。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处于劣势,中资保险企业也希望外资保险企业一样拥有自己的CRM系统。
(二)电子商务驱动
有关统计显示,2007年我国的上网人数已经达到了2.1亿,一年增长了7300万,年增长率高达53.3%。同时,研究表明互联网用户与保险有效客户具有相当大的重叠性,预计这个重叠比列将在10年超过70%。这一切揭示着我国保险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广阔。网络保险是保险信息技术的应用之一。
参考文献:
[1]粟芳,保险信息管理[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关键词: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改革
一、历史背景与发展进程
智利的健康保险是国家整个健康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2年确立的综合健康保险制度规定,不仅健康保险的有关政策由国家制定,而且具体业务也主要由政府部门经办,国家免费提供大部分医疗服务,公共部门承担医院费用的90%,承担病人治疗费用的85%以上,这种体制一直持续了近30年。像其他由政府包办健康保险的国家一样,在1970年代末,智利健康保险制度出现了深刻的效率危机,包括医疗保险支出持续增加、国家财政负担过重等等,健康保险制度不仅成为了经济发展的瓶颈,而且成为了社会不稳定的重要潜在因素,健康保险制度的改革已经迫在眉睫。
1980年代初智利的政权更替为健康保险制度的根本转型提供了契机,在当时全球经济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的意识形态支配下,智利健康保险的改革采取了节约成本、消除浪费、充分挖掘潜力、改善医疗卫生状况、减少不平等等方面的目标取向,实现了健康保险制度由政府主办向私营化、市场化方向的转变。与此同时,智利还调整了健康保险的管理体制和具体的政策措施,1981年,国家卫生服务体系和雇员国家医疗服务体系重组为国家卫生基金会(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和国家健康保险服务局(SNSS),作为公共部门履行政府对健康保险事业的责任。同时,中央政府下放部分卫生事业管理权利,初级健康保险交由市级管理。但是,智利健康保险的市场化并不彻底,健康保险也只是实行了部分私有化经营,从而确立了智利公共健康保险和私营健康保险同时并存的二元健康保险体制。
智利健康保险改革之初,虽然社会公众留恋社会医疗,排斥私营健康保险,但是由于政府在政策上遵从经济自由主义的理念,具有社会政策特色的公共医疗保险基金还是出现了普遍缩水和持续递减,健康保险部分私有化导致了私营保险机构的持续扩张,私营保险机构发展成为了智利最盈利的经济部门。1990年11月至1996年期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数量虽然没有变化,但是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的受益人却从1990年的210万人增加到1996年的380万人,强制健康保险制度中由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承保的人数比例从1990年的19%上升到了1996年的32%。1990—1996年,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平均对每位受益人的医疗费用支出上升了18%。然而1990年代后期,经济衰退加上私营健康保险机构创新能力不足,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无力提供新产品来增加市场份额,使得智利私营保险没有出现大的发展,1999年后,参加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人的数量几乎没有增长(SapelliandTorehe,2001)。
私营保险公司的进入,使得整个健康保险部门成本意识增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运作似乎也获得了明显的成功。1981年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导致了公营保险体系的普遍重构,包括剥离部分功能和坚持消费者需求导向,在公营保险部门中引入了市场机制,使得制度效率大大提高,同时,促进了诊断和医疗需求的提高,并因此而提高了医疗保险的总支出。
二、智利健康保险制度的体制框架
智利虽然倡导健康保险运作的市场化,允许私营保险企业经营健康保险,但是对于投保人而言,健康保险却是强制性的,即政策范围内的所有人必须参加健康保险,只是具体参加公营还是私营保险人的保险,投保人可以自由选择。但是智利强制性的健康保险对象仅仅限制为在岗工人和退休工人,并未包括其他社会成员,受益人除了投保人本人之外还包括其家属。
(一)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政策差别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主要政策差别之一是保险费与保险费率的不同。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保险费依据每个社区的费率确定,各个社区的费率大小是不一样的,具体到一个投保人,保险费又根据投保人的年龄、性别和家庭人数而有所差别。公营保险费率仅与受益人的收入有关,而与其年龄、受益人数和健康状况无关,每位购买公营保险的投保人交纳收入的7%作为保险费。
公营保险部门与私营保险差别之二是保障水平的不同,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FOIVASA)中,每个人都交纳7%的健康保险税,获得相同的一揽子最低医疗服务。私营保险的保障水平取决于交纳的保险费的多少,交纳的保险费越多,获得的保障程度越高,反之则反是,即保险费和健康保险保障服务水平呈对等性。
(二)公营保险机构中投保人的分类
智利的公营健康保险机构根据投保人月收入由低到高分为A、B、C、D、E五个等级,A级属于法定的贫困人口,按照1995年12月确定的收入标准,B级月收入低于144美元,C级月收入为145—225美元之间,D级为月收入225美元以上的人,E级是极少数月收入特别高的人群,A、B、C、D四级分别占总人口的41.2%、31.5%、12.8%、13.9%。
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所有人提供预防、初级和二、三级卫生保健服务,投保人因病请假也给予补助。对受益人是妇女的,提供5个月的产前和产后假期津贴。对高收入者发给津贴证,在公立医院就诊时享受降价优惠,鼓励高收入者参加公营机构的健康保险。对于穷人公营健康保险机构规定可以免缴7%的保险税,在公立医院就医时自己也不需要付费,但在产前、产后因病缺工不享受津贴,并且不能到私营医院就诊。一般而言,A、B两类人在就医时个人不承担任何费用,C类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约为总费用的10%,D类人约为20%。
(三)共付制(co—payment)
所谓共付制是指在出现医疗保险事件时,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保险人与受益人共同承担,它类似于共同保险。在智利,共付制被认为是对受益人的行为有强制约束,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用共付制度来控制受益人的“道德风险”,降低了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责任,这被认为是智利健康保险制度模式中最显著的特色。由于健康保险的供方市场尚未规范,许多私营健康保险机构提供的健康保险方案保障程度往往很低,迫使受益人自己不得不承担大部分的医疗费用。
三、智利新健康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随着时间的推移,智利新的健康保险制度受到了公众越来越多的批评,这些批评对象主要是私营保险公司,其中比较突出的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所谓的“挤出精英(creamskimming)”,它指私营保险公司把那些收入比较高、健康状况比较好的人从公营保险制度中剥离出来,成为自己的保障对象,而把最需要健康保险的那一部分人,特别是低收入的穷人排除在私营保险制度之外。二是私营保险人提供的保障程度过低,主要表现在共付率很高,所谓“共付率”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承担的压疗费用比例。由于“挤出精英”问题,又引起了不为智利公众所注意的第三个问题,大量收入高而身体健康状况好的人离开了公共健康保险机构,因此使智利降低卫生保健公共支出的健康保险制度改革目标没能实现。反过来,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为了改善财务状况,一方面推出新的措施吸引高收入、体质好的受益人,与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争夺市场;另一方面,自1996年起也开始推行共付制度。公营健康保险机构医疗费用共付制度的推行,使得其中的受益人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出现了巨大增长,特别是对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健康保障服务水平和保险价格的双轨制。公营健康保险由国家卫生保健基金管理,其保险费与承保的人数和人口特征无关,均为投保人工资的7%,同时获得相同的保障服务。也就是说,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险费随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保险价格仅仅是收入的增函数,由于个人收入存在差别,那么收入高的个人在获得相同医疗服务质量和数量的前提下,要付出更高的代价。并且,公营健康险一般要求受益人在公立医院接受医疗服务,因此选择公共健康险的人几乎无一例外地面临公共医疗服务供给方的诸多限制,如通常获得的医疗服务质量低,不能及时就诊,出现排队等待现象等。
私营健康保险制度的保障服务取决于个人有支付能力的需求,保险费依据家庭需要的保障水平和家庭成员的风险状况确定,保险费和保障程度之间是按照市场原则确立的对等关系,体现了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和公正性,较高的保险费就能获得较高质量和数量的医疗服务,并且医疗服务具有相当的便利性,能够随时获得,不会出现公营保险排队等待的现象。
这样,收入较高的人将会选择加入私营健康保险机构。高收入富裕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一般也比较好,而高风险的穷人只能留在公营健康保险机构中。
第二,共付制度。由于政府对共付制度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私营保险人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导致了共付制成为其排挤高风险人群的手段。公营健康保险部门虽然也有共付制,但共付比例在同类人群中是一样的。而私营保险人是在了解了每一个投保人的社会经济条件之后,再确定每个受益人的共付比例的。往往收入越低的人群,在私营健康保险机构中自己承担的医疗费用比例高,而获得的经济保障程度却较低,因此共付制起到的作用是对中低收入群体获得私营健康保险设置了一个进入的附加障碍。总体上看,私营健康保险机构的经济保障程度基本没有超过医疗费用的三分之一,最低的到10%以下,病人不得不承担66—91%的经济负担。有研究证实,对于医疗费支出每年少于50万比索的人,自己付费占总费用的31.3%;医疗费用超过500万比索,受益人支付的占总费用的44.9%(RitmannM.,1998)。
第三,私营和公营健康保险的成长不是互相促进,而是相互约束。私营健康保险制度和公营健康保险制度的差异实际上为投保人提供了两种不同的契约机制,使投保人自动分成了两类,收入低、风险高的人留在公营保险体制内,而收入高、风险低的投保人则转向私营医疗保险制度。那么,公营保险制度中高收入的人向低收入人的补贴机制被破坏,政府对公营健康保险机构的投入增长不仅得不到抑制,增长的速度反而会更大。1995年智利政府为公立卫生健康提供了93280万美元,相当于智利国民人均67.59美元,或者公营健康保险机构870万人均110.17美元(范桂高,2001)。1985年、1990年和1996年智利的医疗保健开支分别占GDP的百分比为1.6%、2.0%和2.3%(国际劳工局,2000:223)。这同智利改革健康保险制度是为了削减政府负担的初衷是相矛盾的。
公营保险为了改善财政状况已经推出了新的项目,吸引高收入的投保人留在供应保险制度之内,例如为高收入的人提供就诊津贴证明,使他们在公立医院看病享受费用优待,只需付更低的医药费用,从而形成了同私营保险争夺高质量的投保人的局面。
四、结论
[关键词]农村健康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补偿机制,医疗服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显示了我国政府对于农民医疗保障和农村卫生工作的高度重视,是一项惠及于亿万农民的重大民心工程。可以预期的是,该项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将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服务水平发挥重要作用,也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但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为一种制度创新,在许多方面尚缺乏成熟经验,在管理模式、筹资水平与渠道、基金安全与管理、报销水平与方式、保障范围、医疗卫生机构监督等方面尚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相关政策效果也有待进一步检验与评价。特别是这一制度建立后如何保持其可持续性,避免重蹈历史上合作医疗制度几起几落、“春办秋黄”的覆辙,更是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一、部分国家开展农村健康保险的概况
(一)韩国
20世纪80年代以前,韩国卫生资源主要集中在城市地区,特别是首尔和釜山等大城市,农村也存在缺医少药的问题,加上农民收入水平低,难以承担现代医药的高昂费用,因此,农民看病主要依靠针灸等传统医疗手段。
韩国在1977年创立了第一个由政府管理的健康保险计划,随后政府不断扩大健康保险的覆盖面。1986年,韩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小组,负责起草拟定全民健康保险计划。该小组建议农民应先于城市自营职业者进入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并应制定特定政策减轻农民交纳保费的负担。
1989年,韩国实现了政府管理下的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其中商业保险计划覆盖了全国90%的人口,政府只为购买不起商业保险的穷人(约占总人口的10%)提供免费健康保险,同时也为特定人群购买商业保险提供一定补贴。通过这种公私并举的方式,韩国全民健康保险的实现并没有对宏观经济的发展增加任何重大负担,也没有明显损害特定行业的发展或给小型企业带来显著的负面影响。
韩国750万农民于1988年被纳入健康保险范围内。在韩国每一个县都成立了独立的健康保险协会;作为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运营主体。这些协会并不隶属于任何政府机构,但是在管理中必须遵照国家所制定的相应准则。每个协会主要依靠提取一定比例的保险基金维持运转,筹资标准由各协会单独制定,政府则提供一定补贴,以保证参保费用维持在农民可以负担的水平。农民除了缴纳保险费之外,在利用医疗服务时还须承担一定比例的医药费。农民通过参加健康保险,可以享受到住院、门诊、疾病预防等几乎所有卫生服务。如到城市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则必须通过所在地区初级保健医生的转诊。此外,CT扫描等一些昂贵检查一般都不在健康保险的报销范围之内。自1996年后,韩国全民健康保险计划出现了严重赤字,卫生总支出一直高于总收入。虽然政府不断加大支持力度,力图弥补赤字,但很多卫生政策专家推断,仅仅增加政府经费难以解决赤字问题,必须同时加大对卫生服务的管理和监督力度。
(二)泰国
在泰国,政府举办了医疗福利计划(MedicalWelfareScheme),为农村中的穷人等提供免费医疗服务。1999年,医疗福利计划覆盖了全国32.1%的人口。农村地区接近贫困或中等收入者,不能参加医疗福利计划,但可以参加健康保险卡(HealthCardScheme)计划。该保险制度创建于1983年,参保费用由农户负担500铢,卫生部以补贴的方式承担1000铢。农民购买健康保险卡后,所享受到的卫生服务包括疾病和损伤的门诊治疗、住院治疗以及妇幼保健等。对于医疗服务的利用基本没有限制,但是参保者只能到卫生部所属的卫生机构就诊。同时,初诊必须在卫生所或社区医院等一级医疗机构,到二、三级医疗机构就诊必须通过转诊。健康保险卡的发售有固定周期和具体时间。现在的发售周期是一年,时间一般选在庄稼收割以后农户家中现金收入最高的时段。泰国政府为了扩大健康保险卡计划的影响,通过电视、广播等进行了广泛宣传,同时开展了大规模的销售促销活动,使该计划覆盖人群比例由1991年的1.4%上升至1999年的18.6%。
(三)美国
在发达国家中,美国是没有实现全民健康保险的少数国家之一,美国政府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村人口的健康保险计划。联邦政府举办的主要有老年医疗保险(Medicare)和穷人医疗保险(Medicaid),部分州政府还举办了针对儿童的医疗保险计划。虽然这些政府举办的健康保险计划都有特定的覆盖人群,但对于城市人口和农村人口却没有区别。此外,美国还有种类繁多的商业健康保险计划。
据统计,2000年美国有农村人口5540万人,大约占全国人口总数的19.7%。在享受健康保险方面,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相比仍然存在一定差距。在25-64岁人群中,农村地区无健康保险者所占的比例为17.4%,而在城市这一比例为14.6%。此种城乡之间的差距主要是由于农村人口参加商业健康保险计划的比例远低于城市人口。不过,农村人口参加Medicaid等政府举办的健康保险计划的比例却高于城市人口。农村人口保险比例低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农民一般自主经营,规模较小,收入也较低,而美国大部分健康保险计划是依赖于参保人员的就业状态和收人情况。
二、开展健康保险的国际经验
国际经验表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要取得成功,应考虑到以下影响因素:
(一)个人缴费水平要考虑到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缴费方式应该灵活多样
农村居民特别是其中的贫困者,他们的现金收入往往十分有限而且具有很强的季节性,因此,参保费用不能过高,而且应采取灵活的缴费方式。例如,在卢旺达,那些不能在既定时间内凑齐保险费的农户,可以分期付款。塞内加尔则鼓励慈善组织为一些穷人、残疾人以及孤儿等代交保险费。在玻利维亚高原地区,农民通过提供劳动力种植马铃薯就可以获得免费医疗服务,销售马铃薯的收入则被用于购置药品和支付医务人员的津贴。
(二)在管理中应该提倡农民的参与
多项研究表明,农民的积极参与是农村健康保险计划成功的关键。可以通过举行村民会议等方式鼓励农民参与保险计划的管理和决策,某些国家也鼓励农民通过投工、投劳参与医疗设施的建设。这些措施可以提高农民的“主人翁”意识和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此外,农民在参与过程中,不但可以学习到相关卫生知识,还可以实现防病信息的沟通与互动,最终帮助他们更有效率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特别是疫苗接种等公共卫生服务。
(三)妥善处理逆向选择(adverseselection)和共同风险(covariantrisk)问题
与道德损害(moralhazard)行为相比,逆向选择问题更可能损坏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可持续性。从现实的角度看,要求以一个群体(如农户)而不是个人为单位参保,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逆向选择问题。此外,设置观察期(waitingtime)可以防止那些刚刚患病的人参加保险。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由于规模较小,覆盖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因此很容易受到共同风险的影响。例如,在发生自然灾害或传染病流行时,某一地区或村庄的居民有可能同时患病。在这种情况下,灾害事件可以很快耗尽保险计划的储备基金。为了应对这一问题,一方面应尽量扩大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覆盖面,扩充保险基金的来源,保证保险基金的稳定性。另一方面,也可以采取公私合伙制(Publicpdvatepadnelship)的方式解决,例如,菲律宾通过世界银行的一个项目,进行了农村健康保险计划和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再保险合同的试点研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四)医疗服务的质量改进和相关制度建设十分重要
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败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服务能力和服务价格等。医疗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农民对保险计划的需求和保险基金的平衡。从中长期看,定点医疗机构的高质量医疗服务可以调动农民参加健康保险的积极性。某些国家经验表明:在医疗服务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以前,既无法建立起具有可持续性的保险计划,也无法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如果农民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不能感觉到“物有所值”,他们就不愿意缴纳参保费用。因此,在建立农村健康保险计划中,必须认识到医疗服务质量改进是保证健康保险计划取得成功的前提条件。从有关研究看,农民在医疗服务方面的抱怨主要有药品和医疗用品缺乏,医务人员技术水平不高、态度恶劣,医疗机构环境条件差等。
医疗服务方面的另外一个重要因素是转诊制度。从长远看,如果参保农民在仅仅患了小病的情况下都可以直接去医院寻求治疗,而不是去诊所或卫生室,那么从总体上讲保险计划的基金可持续性将受到损害。在转诊制度没有建立时,由于多数人认为医院的服务质量更高,他们患病后会直接去医院接受治疗。一般而言,医院的价格水平比诊所高,上述情况将导致保险基金的低效率使用。
(五)工作人员能力建设、财务管理等因素应该得到重视
拥有富有经验并经过培训的工作人员对于农村健康保险计划的成功至关重要。此外,医药费的报销程序应当尽量简单、透明,以方便参保农民,提高他们对保险计划的信任程度。印度、孟加拉等国家的经验还表明,农村互助式保险计划如果能与富有财务管理经验的机构进行合作,一般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对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启示
(一)积极借助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巩固和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一种准公共产品,采取完全由政府组织提供的方式并不一定效率最高。从韩国经验看,商业健康保险计划在建立强制性全民健康保险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政府在为国民建立健康保障制度的努力中并不一定要排除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这是一个极其有意义的启示。
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政府应当在管理方面发挥主导作用,并继续为部分地区农民参合提供补贴,但具体组织、运营过程并不一定完全由政府操办。这其中的原因是由于设置新的政府管理机构不但额外增加了地方政府财政负担,特别是使税费改革后十分困难的县级财政雪上加霜,而且工作人员能力和软硬件设施等也很难在短时间内达到工作要求,造成管理效率过低,成本过高。此外,政府运营的方式也很难避免权力寻租行为的发生。与此相对应,商业保险公司在保险业务方面拥有相对较为丰富的经验和资源,政府部门与商业保险公司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进行合作,实现优势互补,不失为一种较好的选择。从我国部分试点地区的经验看,这种模式已经产生了较好的效果,下一步需要相关部门积极总结经验,出台政策规范各方行为,在部分地区还需要打破政策壁垒,实现参合农民、政府部门和商业保险公司三方的共赢。
(二)在设置筹资标准和共付水平时,应适当照顾农村贫困群体
目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设置基本上没有考虑参合农民的收入水平,也就是穷人与富人的缴费水平是一样的。虽然有医疗救助基金解决部分贫困农民的参合问题,但仍有部分贫困农民由于无力缴纳参合费用而被挡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之外,而富裕农民往往又不满足较低的筹资水平所带来的低保障水平。因此,相同的筹资标准不可避免地在不同收入群体中产生了矛盾。这一方面提示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本身应该是多层次,同时应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为农民提供多种选择,使他们可根据自己的经济水平选择不同保障水平的保险计划。另一方面,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对于农村贫困群体也应给予适当照顾,例如我国部分地区已经由乡镇企业、村集体企业等为贫困农民代缴参合费用。与此同时,应从政策设计中考虑适当减免农村低收入者的参合费用。泰国的医疗福利计划就采用了这种方法。当然,泰国在最初评估参保者收入时也遇到了困难,最后通过让村民自己鉴定低收入者的做法解决了这一难题。泰国经验表明,村民有能力筛选出真正穷困者,并排除那些并不贫穷的家庭。如果这种做法在我国行之有效的话,适当减免农村贫困群体参合费用的前提条件应当是具备的。
此外,众多研究表明个体在参加健康保险计划后倾向于更多的利用医疗卫生服务,也就是保险理论中所谓的道德损害。在健康保险计划中,一般设有共付机制以防止或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就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而言,由于筹资水平低而造成保障水平也低,因此参合农民在看病时的自付比例较高。应当说这种较高的自付水平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减少了道德损害行为发生的可能,另一方面却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参合农民中贫困者的卫生服务利用,而富裕农民由于经济约束相对较低所受影响较小,因此出现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扶富不扶贫”、“穷人补贴富人”的现象。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水平以及保障水平有利于这一问题的解决,但在目前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应当考虑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制度之间建立有机联系,以期在一定程度上解除贫困参合农民的后顾之忧。
(三)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
科学有效的管理是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在人员配备和机构设置等方面,与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仍然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管办很难分离。
这种管理模式虽然可以较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在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展中的作用,但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安全以及公平使用等方面也带来了诸多问题。通过设计科学有效的管理模式和流程,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的公平性,避免历史上合作医疗制度中“干部吃好药、群众吃草药”现象的发生,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真正用于改善农民健康水平方面,对于维护和提高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信任程度、保证其可持续发展仍然十分重要。在此方面,韩国所设立的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健康保险协会,以及国际上提倡农民参与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
[关键词]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董事会,监事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4%,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目前,保险公司总资产已经突破1.9万亿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宏伟目标对保险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新的形势下,加强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建立现代保险企业,对于进一步促进保险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1AIS)于2004年1月的保险公司治理的核心原则指出,公司治理结构和保险公司决策程序是保险监管的关键组成部分,根据这一理念,把政府监管与公司治理结构结合起来,既有利于通过监管督促保险公司不断完善治理结构,也有利于从根本上防范风险。
一、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保险公司与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存在的共性问题
1.法律法规滞后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公司法》、《保险法》以及一系列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对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范围都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发展迅速,现实问题层出不穷,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譬如对在实践中已有多家保险公司实行、业内普遍认同的首席执行官(CEO)制度,就没有明确的说法。对于现实中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及时予以体现,以与现实发展情况相适应。
2.独立董事问题
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中,无论是国有还是股份制,大多都聘请了独立董事,作为公司利益共同体的重要代表,独立董事代表的是公众的利益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目前独立董事制度都面临着严峻的问题:一是独立董事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聘请,是否决定聘请以及聘请后的薪资问题都由大股东决定,使得独立董事在一定程度上受制于大股东,从而很难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也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发表客观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身份尴尬;二是大多数独立董事来自院校和研究机构或政府部门,缺乏保险公司实际操作经验,很难对公司经营活动起科学决策和监督作用,影响监督的有效性。“花瓶”独董的现象不乏存在。最近一家主要媒体对各行业上市公司抽样调查显示,33.3%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表决时从未投过弃权票或反对票,35%的独立董事从未发表过与上市公司大股东有分歧的独立意见。独立董事的作用受到广泛质疑。
3.公司治理结构中的激励机制问题
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险公司中,有的尝试实施虚拟股票期权或股票升值收益权进行期权激励,但是国内相关法律和法规对高管人员实施中长期激励计划并无明确规定,更谈不上相关配套规定,在现实中很难操作。在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的形势下,很多公司为了稳定高管团队,使用提高年薪的办法,加大了公司的治理成本。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实行员工持股计划,但是由于人人平等,持股量小,达不到激励员工的目的。
(二)我国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股权控制问题
目前,在我国国有保险公司中,大股东是国家,国有股占比过高,股权性质单一,国有股占有绝对的控制地位。政府作为国有股权的代表对公司实行控制,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尚未寻找到高效率地行使所有权的方式,目前通过层层委托授权经营者管理,而委托人并不是真正的产权所有者,不享有产权剩余索取权,原国有公司存在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同时公司经营者的绩效评估体系复杂且目标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权又另属一套体系,政府作为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公司的人事安排干预过多,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因此难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缚,使市场意识和进取意识弱化,从而成为影响国有保险公司发展的重要阻碍。在国有独资保险公司中,不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成员由政府委派。由于各级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又不能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的权利,最终导致所有者缺位。政府官员干涉和控制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使保险公司的经营自得不到落实,使国家的所有者权益得不到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压力较大。
2.董事会及监事会的作用得不到正常发挥
在国有保险公司中,董事长及董事会的权力较小,凡是需要公司董事会做决策的事都由政府部门管理,国有保险公司不能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从公司总经理到部门经理都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公司的经营决策难以通过经理层的经营活动充分、有效地贯彻下去。同时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尚未得到有效地行使,监事会成员的监督水平、监督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有待于通过制度建设得到进一步的加强。
3.没有建立经营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高层经营管理人员大多由政府而非董事会任命,他们的级别、工资、奖金和福利等与他们的经营业绩的好坏无关,这就抑制了经理层经营管理的积极性。同时,公司经理在经营的过程中,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损害资产所有者的利益。
(三)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尚未完全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通过多种筹资方式,逐步实现了保险公司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如推进规范上市。但是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背后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拥有股东63家,大多是国有企业。国有股东行使自己权利的积极性不高,股东大会表决流于形式,尚未形成对董事会具有强有力的制约机制。另一个问题是,有些股东通过关联股东,间接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有些企业通过其附属公司的关联交易控制股份制保险公司的股份,已经远远超过了国家对金融企业单一股东持股限额10%的限制,容易造成少数股东大权独揽的局面,从而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未得到正确发挥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加强董事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各项职能。目前在我国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董事会的职权和责任还不明确。董事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董事长权力绝对化,没有真正做到集体决策。因为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独立董事尚未得到普及,即使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同内部董事在薪酬及是否聘请等方面一样受制于董事长,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董事长来决定和控制的。同时独立董事的作用未得到合理发挥就使得董事会成员和经理的经营活动往往偏离股东的利益,形成“内部人控制”。监事会存在同样的问题,监事在薪资、聘用等方面受制于董事会,难以有效地行使监事的权力,无法实现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
3.经理层的职能未能很好地实现
目前股份制保险公司中经理层的激励机制没有得到完害,股票期权等激励措施没有法律依据,实践中还有待于摸索。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经理层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相脱节,影响其职能的发挥。此外,有些保险公司中董事长与经理由一人担任,影响董事会对经理层的监督,也影响了经理层职能的有效发挥。
二、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一)国有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产权配置创新,优化国有股权结构
引入多元化股权结构,进行股份制改造。在保持股权“国有”性质不变的前提下,通过产权流通、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多方引入国有机构投资者,如社保基金、国有(控股)企业等,从而优化国有股权结构,促进股权相对分散,形成多元化。将国家独资的股权结构转变为国家持股、国有法人持股、民营企业持股、外资企业持股的多元化股权结构。这样一方面可以解决国有独资保险公司资本金不足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克服国有独资保险公司所有者“非人格化”的缺陷。在多元化股权结构下,各方面的股东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将强化对公司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的监督和约束。
2.加强董事会的职能,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中国保监会领导曾强调,公司董事会的建设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应该从六个方面加强:一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二是建立董事资格审查制度;三是加强对董事的风险教育;四是建立董事追究制度;五是建立监管部门与股东之间的监管信息反馈机制;六是建立外部审计报告制度。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会职能也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加强。
同时应尽快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监事会要检查国有保险公司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险、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核查国有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检查国有保险公司的董事、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可根据国有保险公司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保险监管机构对国有保险公司的考核评价办法等对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通过提出专项检查任务等方式,指导国有保险公司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开展工作。实践中,应保证监事会按照以上规定对国有保险公司进行监督。
3.建立管理人员有效的激励机制
可以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创新,激发管理人员的工作热情。合理拉开档次,根据员工职位、工作年限和贡献大小等确定相应标准,通过建立等级梯次,鼓励员王提升的积极性。同时可以完善实践中某些保险公司已经实施的股票期权计划,从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肯定,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以便于该制度的有效实施。
(二)股份制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监管的相关对策
1.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并保持股权结构的清晰
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避免股权过分集中,降低决策风险,股权清晰简单而适当集中可以确保董事会作用的有效发挥,为推动公司的快速稳健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股东企业要规范、透明,确保质量。规范、透明的股东企业会为公司治理结构的形成提供许多先天的优势。股东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要一致。股东投资的价值观念往往决定公司的商业运作模式,直接影响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和策略。实践表明,目前许多公司出现的问题以及暴露出来的摩擦与分歧,在很多方面来源于对保险行业特别是寿险公司经营规律、发展道路缺乏了解。股东企业行业背景差距太大,投资价值观念和管理理念不一致,为日后合作和发展埋下隐患。
2.正确发挥董事会职能
一是建立董事审查和问责制度。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建立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证高素质、有经验的人员进入董事会,确保董事能公正负责地履行职责,从而保证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应考察拟任董事的行业背景工作能力、业务能力,以及董事的忠诚度、代表性、职务与职责权限,使真正的内行和对于公司的发展管理具有规划能力、同时具有发言权的股东代表进入董事会。董事问责制度是指对于在公司经营不当的时候,未能提出可靠的调整意见的董事,应该考虑基于保护股东、投保人等公众利益的理由,向法院申请取消其担任董事的资格,强化对董事的问责机制。要设立有法律地位的、有关公司董事责任的声明,要强化对公司董事的训练。
二是广泛设立独立董事,避免内部人控制。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应该设立不属于“内部人”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是非常必要的,但同时也要避免流于形式。真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要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从监管制度上加以规范,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独立董事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公司的经营活动,维护股东利益,参与董事会的重大决策,为公司提供咨询、意见、考评董事会的工作绩效,并决定其报酬。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具有否决权,被独立董事否决的议案如果再议时,要由全体董事的2/3以上同意才能通过。并且要在公开披露的决议中列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对股份制保险公司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有关信息,独立董事应该能够及时获得。独立董事如果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应该承担责任。
三是应建立董事会议事制度。全面、高效地行使董事会的各项职能必须有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和规则,并且要严格遵守和贯彻。董事会议题要务实,每次董事会会议都确定专项议题,进行专项讨论,解决具体问题,避免形式主义,走过场。建立追踪和整改制度。每次董事会议应将上次董事会责成落实的事项,向本次董事会进行报告,强化对董事会发展战略的贯彻执行。
四是董事会应设立专门的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这些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应由外部董事担任。执行委员会应对公司的总体业绩进行监督,就有关公司总体方向的一切重大事项向董事长提出建议。审计委员会审查公司的内部财务状况。公司稽核部门直接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有一套完整的审计追踪反馈系统,追踪整改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年度外部审计是公司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这对于具有公众性质的保险公司来说尤为重要。如太平人寿就把内部审计、董事会审计和公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三种方式相结合,发挥监事会在稽核审计中的作用,严格按香港上市规则要求披露信息,确保了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透明度。薪酬委员会应根据董事会决定的薪酬政策,确定应付给董事和由董事会任命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
3.正确发挥经理层的职能
一是建立对经理层有效的激励机制。建立合理的报酬制度,将公司经理的利益与股东的利益结合起来。可以考虑采取对经营者和骨干人员实行认股权证、股票期权等激励办法,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也可以通过外部评价的方式,实现对经理活动的监督。
二是确保董事会对于经理层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全面监督他们执行董事会制定的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经营管理原则的情况;掌握高层经理的任免、报酬与奖惩;防止个别股东、董事以及经理人员滥用公司资产和进行私下交易;设立财务控制与风险监测系统,确保公司的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察主要的资本支出、资产售出、收购和兼并;监督信息披露的过程,保证信息披露的全面和及时;董事会成员与经理、副经理不能高度重合,一般情况下董事长与经理应分设,削弱关键人物的过度权利。
关键词:商业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医疗保障制度,赔付率,发展空间
一、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一个国家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和发展与该国医疗保障制度密切相关,从理论上说,一个国家的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即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和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会产生一定的“挤出效应”。但实践表明,即使在公共医疗保障制度保障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也仍存在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空间。
1.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国家通过财政预算拨款作为医疗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为国民提供几乎是免费的医疗保障,如英国、加拿大。从理论上说,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的国家,由于公共医疗保障制度对商业健康保险的“挤出效应”,该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将受到很大程度的抑制。但由于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提供的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期长等缺陷,许多国民在国家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之外还另外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其健康保障水平。例如,加拿大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国民享受免费的医疗保险,但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仍然占寿险保费总收入的22%左右。
2.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通过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基金主要来自雇主和雇员,国家财政给予补贴,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在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安排下,社会医疗保险虽然覆盖面广,但往往保障水平不高,商业健康保险仍然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3.商业健康保险制度。在这种健康保障制度安排下,政府只为特定人群(如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者、军人)提供医疗保障,其他人群通过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提供医疗保障。如美国,美国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政府健康保险计划、私营健康保险计划和管理型医疗保险的结合体。除了老人和—些特殊群体,大多数美国人主要依靠雇主和(或)雇员本人购买的商业健康保险来提供医疗保障。美国是典型的以推行商业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保险覆盖人群超过总人口的60%,商业健康保险保费收入约占人寿保险总保费的20%。
由此可见,无论是在实行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或是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还是以实行商业健康保险制度为主导的国家,商业健康保险都存在较大的发展空间,其在寿险总保费收入中的占比通常高于20%。
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同样具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据中国保监会公布的数据,2005年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3697亿元,健康保险费收入只有307亿元。如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能达到寿险的20%,按2005年的寿险保费计算,商业健康保险费收入将达到739亿元,可见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潜力巨大。
二、我国商业健康保险的经营状况及其国际差距
(一)我国专业健康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
2003年,保监会出台《关于加快健康险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的理念,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专业化的经营组织,引导行业健康快速发展。2004年人保健康、平安健康等五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获准筹建,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迈出实质性步伐。2005年以来,人保健康、平安健康、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四家专业化健康保险公司先后开业。
人保健康提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经营理念,即不仅提供事后补偿,还将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包括健康咨询、健康维护、就诊管理和诊疗服务等,目的在于改善客户健康状况,有助于保险公司降低赔付率和产品价格,增强竞争力。人保健康虽然可以依赖中国人保的强大品牌优势,但由于人保基本没有经营健康保险的经验和数据积累,经营难度较大。
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推出第三方管理服务等新型服务,引入“管理型医疗”模式。在产品上将会突破传统健康险的模式,为客户提供如眼科与牙科保健、老年看护等非传统健康险产品。平安健康保险公司将充分利用集团现有的保险成本优势、渠道优势、综合服务优势等,提高健康保险业务的盈利能力。以目前的形势来看,平安还处于“潜龙未动”状态,实力尚未显示。
其他专业健康险公司,昆仑健康和瑞福德健康已通过验收,但其目前核心岗位位置空缺且欠缺专业人才和经营经验,也没有提出让人刮目相看的“蓝海战略”,经营难度很大。
据保险公司的资料显示,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经营商业健康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均超过盈利平衡点,部分已涉足商业健康保险的公司也渐生退意,有的甚至已经在大规模地停止商业健康保险业务并欲逐步全面退出。
(二)国外健康险的经营状况
与之相对应,国外众多的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却取得了不俗的业绩。2002年,国外共有8家以经营健康险为主业的公司人选《财富》500强,这些公司的经营状况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上述8家主要经营商业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表明,经营健康保险不仅不一定亏本,甚至可以进入世界500强。尽管目前我国有些公司的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状况不太好,但这并不意味着商业健康保险本身就必然经营不好,而是我们的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只要充分借鉴其他国家健康保险经营的成功经验,做好数据分析、风险控制、产品开发、客户服务、信息系统等基础性工作,我国的商业健康保险必将大有可为。
三、推进专业化经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健康险水平
导致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困境的关键在于专业化经营的缺乏。专业化是健康保险的必由之路,这一点已在保险界形成共识,但如何进行专业化却是目前最应该探讨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采取综合措施,不断推进专业化经营,来提高我国保险公司的健康险水平。
1.要建立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专业化经营的组织架构有多种形式,可以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可以是集团下的专业子公司,还可以是公司内的一个业务管理系列。事实上,各种经营模式都各有其优势和不足(见表2),没有适合所有保险公司的标准模式。保险公司应根据其规模、发展目标、市场定位和战略,选择适合自己的经营模式,而且我国各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也应该鼓励市场的多样性,关键在于赋予所选择的组织形式充分的技术开发、业务管理、产品开发等的权限和职能,彻底改变健康保险业务依附于寿险业务的状况。
2.要建立专门的核保和核赔体系。鉴于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特点,各保险公司应建立专门的健康保险核保和核赔体系;制定和实施健康保险核保人与核赔人的管理办法;加快研发和使用健康保险专用的核保、核赔手册等专业技术工具。要进一步发挥行业的力量,着手制定疾病表。
3.建立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专业化的信息管理系统不仅是实现健康保险专业化运作的基础和平台,而且对健康保险的风险控制和长远发展至关重要。传统的寿险业务管理系统集中解决的是业务流程、人机界面、系统集成等商用系统的共性问题。由于健康保险业务的复杂性、保险事故发生的频繁性,需要有效的过程管控系统,单纯的业务流程管理已远远不能适应健康保险的风险管控需要。公司可以通过自主开发或引进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和完善与健康保险业务相适应的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完善健康保险的核保、核赔管理系统和数据统计分析系统,满足业务发展和服务的需要。
近几年,随着保险人效益观念和风险控制意识的增强,车险核保日益受到重视,保险人在核保意识、制度建设、岗位设置、人员培训、流程管理等方面都有了较大进步。但总体而言,目前车险核保水平仍不高,其作用尚未得到充分有效的发挥,有待进一步完善、加强。车险市场化改革对核保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也为核保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契机,保险人若要真正提高车险经营管理水平,必须重新审视并全面构建科学、系统、完善的车险核保体系。
一、车险核保的现状
(一)形式大于内容,效果不理想。一是在具体操作中存在应付心理。目前,核保通常被作为业务流程的一个必经环节,并在电脑程序上进行限制,未经核保或核保未通过则不能出单。其本意是让基层公司重视核保工作,增强其核保及风险控制意识。但实务中存在单纯执行操作规程,为了能出单而核保的心理,并未严格、认真进行风险的审核、评估,使核保这一流程本身大于核保的内容和效果。二是在内容上核保实际上只是复核。目前核保一般只是对保险单内容进行审核,在很大程度上是对承保操作的复核,风险识别、评估、选择的成分很少。三是在方法上仅是对保单要素的书面审核,核保人员对标的状况和风险水平不能全面掌握,主要依据保单中基本的要素信息及个人的主观经验和感觉进行风险评估。四是流程上对核保工作设定不同权限,层层审批,带有公文流转色彩。作为管理者的有些上级审批人员对核保工作并不精通,甚至可能对业务都不熟悉,既影响了核保效果,也降低了工作效率。
(二)标准化程度低。一是核保标准粗放,不够具体、明确,具体核保操作依据不清晰。二是核保标准单一,针对性不强,未根据险种、险别、车种、客户群体以及新保、续保等不同情况和业务类型进行细化,无法满足市场化改革后车险差异化经营、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三是核保中的主观因素较大,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规范化程度低,不同的核保人员对同一业务也可能产生不同的结果。
(三)专业性不强。一是部分公司未设立专门的核保岗位和人员,或虽已设立,但核保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精通程度、专业化水平仍有待提高。二是实行领导审批,尚未形成专业人员系列。三是核保工作不独立,核保人员权力不充分,工作受到干预。核保结果有时并非由核保人员决定。四是核保权限划分不科学,简单按照标的价值或保险金额(责任限额)进行划分,即不同级别的核保人员只能审批一定保额(限额)以内的业务,而没有综合考虑客户群体、标的种类、业务类型等因素进行科学划分。五是核保方法与手段落后,未充分借助精算技术、信息网络技术等提高核保水平。
(四)内容简单,环节单一。一方面目前核保主要是对保单要素和条款费率正确适用等基本项目的审核,内容相对简单,重点不突出,部分重要核保内容未得到应有重视,如对损失幅度、损失概率、相关成本费用的审核;对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审核;对整体风险水平即自身偿付能力的审核,做到既要充分进行风险的分散,使同一地区的风险不会过于集中,避免风险累积;又要避免在一次事故中出现巨额损失,如高保额车辆的核保等。另一方面目前核保只限于出单前的一个环节,未向前、向后延伸,在业务流程的其他环节基本不存在;或者被分散到各环节中,未能进行有效整合、形成体系。
二、核保工作滞后的成因分析
(一)理论与实践滞后。我国对车险核保在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践中的操作都相对滞后,使得核保工作缺乏必要的理论指导,缺少必要的实践探索和实践经验的积累,其整体水平跟不上业务发展的进程和需要。
(二)经营理念尚未转变。保险人还没有切实地建立起效益观念,一方面存在重规模、重发展、轻效益的观念,规模驱动导致业务质量让位于规模,对车险业务兼收并蓄,不注重核保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存在重理赔、轻核保的心理,习惯于通过事后严格控制赔付成本来提高效益,这可能影响服务质量,降低客户满意度。
(三)对核保重视程度不够。长期以来对核保工作的不重视,使得核保的技术含量与重要作用不能被充分认识、理解、挖掘和体现,使核保被误认为是一项低水平、低技能、低层次的工作,挫伤了核保人员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既不利于日常核保工作的正常进行,也影响了对核保的系统研究与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核保工作的开展及整体核保水平的提高。
(四)对核保认识不全面。核保不仅是对单个风险的审核,还包括对总体风险的控制;不仅存在于签单前的审核环节,还贯穿从受理投保直到合同终止的全过程,包括承保前对风险的审核,承保后对保单的清分、复查,赔付后对出险、理赔数据的分析,保单终止后对标的风险的再评估,通过统计分析对核保体系进行评价、补充、完善等。因此,核保贯穿于整个业务流程,是业务流程的核心,是经营管理的重点。而目前对此却未能正确的认识,是制约核保水平提升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责权利不明确。一是核保人员未被授予相应的权力,不能独立进行风险审核并决定最终承保方案;二是核保人员对核保结果不承担责任,不利于核保人员责任心的增强;三是核保结果未与个人利益挂钩,缺乏必要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能充分调动核保人员的积极性并对其进行有效约束;四是考核制度不健全。
(六)专业人才匮乏。核保是一项专业性很强、技术要求很高的工作,需要多层面、复合型、高素质的专业化人才,核保人员既要熟悉车险条款、费率,又要精通业务流程和实务操作,还要具有保险理论、风险管理、保险精算、数理统计、法律、汽车等相关知识,既要具备较高的理论水平,又要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核保人才的匮乏是目前车险核保发展中的一大瓶颈。
(七)统计数据不充分。核保要以历史数据为基础,保险人不可能准确的判断某一标的是否会发生损失,而只能根据对大量随机事件的观测而积累的历史经验数据所形成的损失概率分布对标的风险水平进行预测。由于以前不重视数据管理,没有足够的历史数据做支撑,增加了核保标准建立的难度,降低了核保工作的科学性,使其主观性、随意性加大。
三、全面构建车险核保体系
(一)建立人工与自动、事前与事后、现场与网络、个案与总体相结合的核保体系。核保至少应包括八个方面:一是基础核保。即受理投保时对有关信息的收集,包括对车辆的检验,主要由人和业务员进行。二是自动核保。根据事先厘订的费率和收集到的客户与车辆信息,由电脑程序自动确定适用的条款类型和费率档次;运用技术手段进行自动校验和控制。三是管理核保。主要审核业务流程、投保要素、适用险种、费率、具体业务操作等是否规范。四是经验核保。即根据以往业务经验积累的核保标准,对易出险、易发生争议之处的专门审核。五是复查核保。即承保出单后对保单的再次审核清分,主要根据对保单的追踪和客户回访,考察投保人是否违反如实告知义务、标的真实风险状况、费率适用是否正确等。其中,对业务的事后审核尤为重要。六是续保核保。续保业务与新保业务具有不同的特点,核保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续保核保应结合客户上期出险、赔付情况决定适用的险种、费率及无赔款优待,并对大客户和分散性客户区别对待,采用不同的技术和方法。七是追溯核保。即在保单出险或终止后,结合对保单出险、赔付信息的统计分析,将新的核保标准补充到核保制度中。八是总体核保。即对某一地区或全公司总体风险水平的动态评估和监控。上述各环节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分工协作,共同构成车险核保体系。
(二)科学制定核保标准。虽然核保中应允许核保人员加入一定的个人经验,但主要还应依据事先确定的标准进行,明确、统一、规范的核保标准是切实保证核保工作顺利开展,确保核保作用的充分发挥,增强核保效果的基础,也有利于提高业务经营的标准化、规范化程度。
核保标准的制定首先必须在对以往业务数据与核保经验数据的统计分析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标准的客观性与科学性,因此必须注重核保数据库的建立和数据管理。其次费率厘订的过程实际上也是对标的风险进行归类进而制定核保标准的过程,因此,在厘订费率时应兼顾核保的需要。再次应针对不同的岗位(如管理核保和复查核保)、不同的客户群体(如私人和车队)、不同的业务种类(如新保和续保)、不同的车辆种类(如客车和货车等)制定差别化、精细化的核保标准。最后应实现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实行岗位责任制,明确责权利,加强考核制度建设。首先,要科学设置核保岗位。根据前述核保环节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核保岗位,并明确职责权限。其次,要相应进行人员配备。各岗位应由专业人员负责,不应由业务员或出单员兼任或让同一核保人员兼任多个岗位,从而强化监督机制。再次,要授予核保人员充分的权力,排除对核保工作的干预。最后,要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核保人员的责任、个人利益与核保结果和业务质量等挂钩,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增强责任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