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7 18:0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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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代尔——弗莱明模型认为,在固定汇率制度、资本自由流动和独立货币政策之间存在三难选择,一国政府只能选择放弃其一,不可三者兼得。据此,在资本自由流动条件下,一国政府要保持货币政策独立性,必须放弃固定汇率制度。根据蒙代尔“不可能三角”(impossibletrinity)理论,中国要想保持独立的货币政策就必须放弃固定汇率制度。在中国资本项目逐步开放的条件下,中国要保持货币政策的独立性,就应实行更有弹性的汇率制度。现行汇率制度下中国货币政策运用仍然存在诸多负面效应,说明人民币钉住汇率制度不具有可持续性,要发挥货币政策对实现内部均衡的积极作用,就应坚持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改革。
1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背景——人民币的升值
1.1人民币升值的内部压力
人民币升值的内部压力来自于我国持续增长的对外贸易,尤其是对美贸易的顺差。07年1-11月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19690.9亿美元,进出口规模接近2万亿美元,增速比前10个月提高了0.1个百分点;其中出口11036.1亿美元,增长26.1%,比前10个月放慢了0.4个百分点;进口8654.8亿美元,增长20.5%,比前10个月加快了0.6个百分点。1-11月累计贸易顺差为2381.3亿美元,增长52.2%,比前10个月的贸易顺差增幅减缓6.8个百分点。其中对美实现贸易顺差1186.2亿美元。占贸易总顺差的49.8%。众所周知,人民币的价值包括对内价值和对外价值,对内价值泛是指货币的购买力;对外价值是指用另一国货币来表示本国货币的价值,即汇率。汇率之所以存在,是国与国之间要进行贸易,而这种贸易,既包括买卖商品,又包括买卖生产要素,如土地、厂房、证券等。所以,汇率是由国与国之间的商品和投资流动决定的。
1.2人民币升值的外部压力
给人民币升值施加更大压力的是美国。2002年2月以后,美日两国政府官员不断利用各种机会宣称要求人民币升值。美方要求人民币升值主要是出于两个目的:第一,由于美国国内经济的自身问题,造成了失业等严重的社会问题,向中国施压有助于缓解美政府和国会承受的国内压力;第二,出于经济上的“中国”考虑,人民币升值有助于遏制中国经济上的迅速壮大。美国出于自身的政治利益,想当然地认为人民币升值能够减少赤字、缓解美国经济所面临的问题。
此外,提出人民币升值要求的是日本。进入90年代以来,日本经济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萧条期,但由于日本的对外出口仍旧不断增加,大量的经常收支赤字造成日元持续升值。大量日本企业意识到把工厂的流水线留在日本国内将失去国际竞争力,于是乎就出现了大批日本企业把工厂搬到中国和东南亚,这就是日本人说的“产业空洞化”。另外,日本制造业高度发达,然而其劳务成本居世界最高,从理论上来说,要想维护其制造业的对外出口竞争力,日本政府只有两个办法:其一,大幅度降低日本国内的工资水平;其二,日元大幅度贬值。这两个办法看来都不可行。首先,大幅度降低工资会使得经济陷入极其萧条的状态,房地产、金融资产的价格暴跌,购买了住宅的居民无法按期归还银行贷款,使得银行出现大量坏账,这是日本经济、社会所不能承受的。其次,让日元大幅度贬值,意味着美元的相对升值,这一点并不是日本单方面能够调控的,需要得到美国的同意,而美国不会轻易让日元贬值而美元升值。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让人民币升值从现象上看似乎就成了挽救日本经济的一剂良药。
2中国汇率制度选择的目标
在选择采用某类汇率制度时,每个国家都带有其特定阶段的目标。针对我国的人民币升值背景下,未来所采用的汇率制度必须兼顾以下目标:
(1)由于我国在亚太地区,以及国际上都是具有影响力的国家,国内经济发展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需要稳定的国内国外的经营发展环境,因此我们首要的汇率制度改革目标就是保持我国人民币汇率的相对稳定。
(2)必须充分考虑中国属于转轨制国家,许多市场经济制度建设不完善,资源价格存在扭曲的因素,价格秩序等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尚未完善,因此汇率制度的改革必须以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为目标。“一定要有一个健全的金融体系,要有一个有弹性的汇率制度,虽然汇率改革的推出是05年7月21日,但是这个方案的酝酿是从01年开始的,长达四年之久,才能够统一政府、社会各界对汇率改革的认识。”
(3)中国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被人为地分割,国内市场与国外市场被分割,两种类型的分割一直阻碍着国内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因此要以新一轮的汇率制度改革为契机,解决好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国内国外两个市场的分割问题。显然汇率制度改革要以创造,增强上述两类市场的联系、互动、协调。
(4)中国过去的汇率制度经常为国际所误解,不认可甚至受到攻击,所以汇率制度的改革同时被赋予增强与国际的沟通,提高国际对我国实行汇率制度的认可度,汇率制度要更好地与国际接轨的目标任务。
四大目标中,保持人民币汇率相对稳定是短期且现实的目标,通过合理汇率优化配置国内资源是我国民远的目标,而目标三、目标四的实现是短期目标通向长期目标的途径。因此在现阶段我国在保持汇率稳定情况下,应首先寻求完成第三、四目标,然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完成资源优化配置的目标。
3中国汇率制度选择方向——目标区汇率制度
(1)目标区汇率的理论发展与制度框架
克鲁格曼的《目标区与汇率动态学》提出了汇率目标区的模型并成为该领域的典范。该模型以货币理论为基础,认为汇率是一种货币现象,由货币数量决定,央行在区问边界对汇率干预的时间间隔无穷小。而汇率水平的决定由线性资产定价关系式及非套补利率平价的套利条件得出,即汇率由当前的经济因素和对未来的预期共同决定。其模型表述如下:
S(t)=M(t)+V(t)+rE[ds/dt]
其中S(t)为直接标价法下外汇的即期价格的对数形式;M(t)表示国内货币供给量的对数形式;V(t)表示实际产出、货币供给、货币需求以及预期汇率变动以外的因素的变动率的对数;rE(ds/dt)表示预期的贬值率;
通过上述假设,就可以得到如下结论:
在目标汇率区制度下,货币当局会干预汇率,使之维持在S1和S2之间。克鲁格曼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可能:
(a)如果假设预期汇率变化为零,并且货币政策是被动的。货币当局可以通过减少m使S不超过汇率上限S1,同时可以通过增加m使S不低于汇率下限S2。具体来说,当汇率上升到S时,如果v下降,那么S就不会超出S1,此时不用采取货币政策;如果v上升,那么就必须采取减少m的货币政策,使S控制在低于S1的范围内。当汇率下降到S2时,如果v上升,就不须采取货币政策;如果v下降,就必须采取增加m的货币政策,使S控制在高于S2的范围内。上述原理可以用图1中的实线ED表示。
(b)如果预期汇率变动不为零,S可以用图2中的曲线FG表示,图中,上半部分曲线在45度之下,而下半部分曲线则在45度线之上,由此可以看出目标区汇率制度有稳定汇率的作用。在货币供应恒定时,汇率沿FG曲线运动能比45度线平坦,也就是在目标区汇率制度下,速度冲击汇率的效应比较小。
在目标区汇率制度下,只要政府是一个强政府,市场参与者相信政府所确定的目标区和边界干预,“蜜月效应”就存在,它将保证国内现实汇率只在目标区内波动,而不会超出边界。目标区汇率制度的优点在于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由于“平滑粘性效应”的存在,使汇率不会大幅度波动。平滑粘性效应指当汇率趋近边界时,其变化率会趋近于零。平滑粘性效应是汇率变动的条件,即汇率沿着边界是平缓粘贴的,当汇率接近边缘时,市场参与者估计货币当局将进行干预,汇率变化对基本因素的反应敏感程度减弱,汇率变动的趋势也变得相对平缓。这意味着汇率是基本经济因素的非线性函数。
第二,目标区汇率制度兼顾了浮动汇率制和固定汇率制的优点。它具有浮动汇率制的优点,使汇率受到市场上外汇供求的影响,达到合理的资源配置。它又不同于完全浮动汇率制度,因为中央银行要对汇率进行干预使汇率达到预期的水平,而干预的同时,由于货币当局和市场参与者相互配合的互动效应的存在,使目标区内汇率运动的轨迹FG图2的斜率比浮动汇率制下的斜率小,因而在目标区汇率制下,汇率受基本因素影响的波动幅度要小于浮动汇率制。
第三,它具有固定汇率制的优点,由于它的目标区有上限和下限,汇率不会波动的幅度过大,而给一国带来金融的不稳定,它又不同于固定汇率制,因为中央银行还可以在必要时改变中心汇率和波动区间,避免汇率的高估或低估所引发的外部投机冲击。
4中国实施目标区汇率制度的意义
(1)可增强我国汇率政策的灵活性、有效性。由于目标区带有一定浮动范围的区间,在区间内货币当局有干预和不干预的两种选择,因此,央行的汇率政策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灵活性。能够最大限度的利用公众的“预期心理”来增强政策干预的有效性,在目标区内,央行的干预是不定期和不定向的,因而公众难以对央行的行为作出”完全理性“的预期,也就无法预先准确采取逆向而动的对策,在目标区边界附近,虽然公众会预计到央行可能采取干预,但干预的具体时问、地点及预期效果无法知晓。因此,多数投资者会赶在央行干预前,顺应预计的干预方向进行市场交易,使现实汇率在央行干预之前就产生央行所希望的走势,从而在很大程度减轻央行干预的压力,增强了汇率政策的自主性和灵活性。
(2)有利于增加我国企业的抵抗金融风险的意识。采用目标区汇率制度以后,中央银行和市场参与者共同把汇率运动的轨迹置于目标区内。我国企业作为市场参与者,必然会根据市场上外汇供求,做出相应的预期,这样能够增强他们的金融风险防范意思,加强管理,有力的防治金融危机的发生。我国企业金融风险意识的加强,有利于目标汇率的维持,有利于我国金融系统的稳定。
(3)有助于减轻我国货币政策的被动性,增强主动性和独立性。实行汇率目标区会,汇率浮动的范围扩大了,央行可以不必在目标区内进行干预,这就使央行有了相机干预的自由性。同时,在目标汇率区下,由于市场参与者的心理预期的作用,使最终汇率变动的幅度小于钉住汇率制下的波动幅度,因此即使央行进行市场干预时,所需购入的外币和抛出的本币的数量也不是很多,这样就不会为了把汇率稳定住而被动的增加大量的货币投放。
目标区汇率制所具有的内在稳定机制,使汇率政策能够有效的调节外汇储备和国际收支,实现外部平衡,不仅使汇率政策效率的提高,而且又能能促进货币政策有效地达到宏观经济内部平衡的目标,使之不必过多的受外部因素的制约,这将有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动和配置,最终使货币市场和外汇市场的价格均衡,促进了宏观经济内部协调均衡、持续地发展。
5小结
近年来,国际上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来越大,其中有来自外国的舆论,也有来自内部的原因,我国现行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的本质是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它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我国金融市场的要求,必须找到一条可行之路来规范我国的外汇市场。本文介绍了克鲁格曼的目标区汇率制度,以及它所具有的特点,目标区汇率制度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阶段需要相符合,与我国目前的人民币升值压力情况下的国情相符合,与我国汇率制度改革方向符合。所以,我国在汇率制度改革取向上,可以借鉴其他国家实行目标区汇率制度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需要,逐步推行我国汇率制度向目标区汇率制度改革。
参考文献
固定汇率制
在国际金融史上,一共出现了两种固定汇率制度,即金本位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1880-1914年)、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1945-1973年)。二战结束后建立了布雷顿森林体系下的固定汇率制度,它实际上是以美元为中心的金汇兑本位制,其优点在于它的变动较为固定的汇率有利于投资者核算自己的成本和收益,形成稳定的盈利预期,从而有利于吸引外资。而且在经济发生较大波折的时候,由于政府总是使用一定手段进行制约所以不会轻易引起通胀,加大风险。
固定汇率制也有不利影响,由于其不能灵活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的市场性丧失或削弱;汇率市场性的丧失或削弱又使其不能反过来调节外汇的供求关系,自动调节功能大大降低,因而只能由政府调节。而政府在制定汇率政策的时候必须考虑国际收支的平衡,如果出现逆差时,就需采用紧缩的措施,减少进口和国际开支。而这样实行往往又导致内部不平衡,失业增加,生产下降。或者说,固定汇率很难同时维持内外部都平衡,而且在指定政策的过程中需要制定特定的组合来解决,存在一定的时效性。在我国,固定汇率制曾发挥过它的积极作用。从我国以前的情况来看,资本自由流动不存在,通过政府调整可使国际收支大体平衡,固定汇率制的利大于弊。亚洲国家高速发展的上世纪九十年代,固定汇率制对于稳定投资者预期也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是如果经济泡沫膨胀,经济增长减慢,贸易赤字上升,投机资本冲击的情况大量出现,此时固定汇率制的不利影响就远远超出了它的有利方面。
浮动汇率制
浮动汇率制能够克服固定汇率制的不足,一方面,它能够灵活的反映外汇供求关系,使汇率更具有市场性,从而反过来自动调节外汇供求;另一方面它能够使货币政策更具有自主性、独立性和有效性。浮动汇率制度可以分为自由浮动汇率制度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两种。自由浮动汇率制度是指货币当局对外汇市场很少干预,汇率随市场供求变化。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名义(和实际)汇率的大幅波动可能扭曲资源配置,汇率的随机性和通货膨胀偏向较大。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则是指货币当局通过各种措施和手段对外汇市场进行干预,以使汇率向有利于本国经济发展的方向变化。货币当局虽然干预外汇市场,但不捍卫任何确定的平价,干预的频率根据汇率目标而定。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的优点是避免了汇率的过分波动,主要缺点是中央银行的行为有时缺乏透明度,可能引起一定的不确定性。
在现行的国际货币制度下,大部分国家实行的都是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有管理的浮动汇率是以外汇市场供求为基础的,是浮动的,不是固定的。它与自由浮动汇率的区别在于它受到宏观调控的管理,即货币当局根据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来公布汇率,允许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上下浮动。一旦汇率浮动超过规定的幅度,货币当局就会进入市场买卖外汇,维持汇率的合理和相对稳定。
汇率制度选择的影响因素
通过对两种汇率制度优劣性的比较,笔者认为影响汇率制度选择的因素可以归纳为:
本国经济宏观情况
要准确把握本国基本经济变量的情况,如国内生产总值GDP,物价水平,就业水平,外汇储备等等反映经济实力的宏观经济变量,还要关注国际贸易额,进出口贸易间的结构比例情况。当本国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相对较大,物价水平和就业水平等基本面相对处于较好的层面时,可以选择固定汇率制度,利用固定汇率的稳定性为经济增长创造稳定的环境。
本国国际贸易发展情况
当该国国际贸易主要面向有限的国家时,并且与之存在比较稳定的贸易往来时,为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形成稳定的外汇收入来源,可考虑采取与相对应国家适当的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制度。
资本的流动性
在资本自由流动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易受到投机资本的冲击,并可能引发金融危机。在资本流动受到管制的条件下,固定的汇率不会发生大的危险,并且,由于资本流动受到管制,固定汇率与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之间便不再矛盾,例如我国就是如此。
本国的国际地位或地区内影响
当该国在国际上或本地区内处于强势地位或优势地位时,对周边地区影响较大,而且对于国际经济变化又很重要的影响,出于国际利益协调和稳定的周边环境考虑,该国更适合保持汇率的稳定,所以该国应采取固定汇率制度,反之可采取浮动汇率。
汇率制度改革的确定
通过比较两种汇率制度的优劣性和对我国金融经济环境的权衡,笔者认为此时人民币的改革时机和决策都是恰到好处。就国内来说,我国经济当前正处于一个比较关键的敏感时期,国内生产总值和国际贸易额都相对很大,社会上普遍将注意力转移到经济的下一步走势上,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渴望程度不高,所以很多人认为我国不可能在此时进行汇率调整;从国际环境来看,近期美元持续走强,相对减轻了人民币升值的压力,一部分投机资本流入开始撤出,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对人民币汇率调整的盼望有所减弱。所以此时汇率调整出手很快,在我们的预料之中。
对我国来讲,汇率改革的决策不仅涉及人民币对各国币值的变动,而且影响了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形势。此次汇率改革重中之重就是将原来盯住美元的单一升值改为实行“参考一篮子货币”的弹性汇率机制,它意义重大,其好处就是根据市场情况汇率回旋余地很大,增强了汇率弹性。所谓参考一篮子货币,是指某一个国家根据贸易与投资密切程度,选择数种主要货币,不同货币设定不同权重后组成一篮子货币,设定浮动范围,该国货币就根据这一篮子货币并在范围内浮动。2005年8月10日:周小川明确的提出了货币篮子可能包括的11种货币:美元、欧元、日元、韩元、新加坡元、英镑、马来西亚林吉特、俄罗斯卢布、澳元、加元和泰铢,并说明了决定是否加入其他货币的标准。这里需要强调我们采取的是“参考一篮子”,而非“盯住一篮子”,“盯住一篮子”实际上还是固定汇率,而“参考一篮子”则是联系多种货币、同时依据市场供求关系形成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盯住一篮子”用一个明确的规则代替央行对汇率的任意干预,从而能迅速稳定汇率预期,但同时丧失了货币当局调节汇率的主动权;而“参考一篮子”保留了货币当局对调节汇率的主动权和控制力。这完全符合现阶段的我国国情,我国只有建立了一个非常成熟的财政或者是一个金融体系时才可以考虑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的建议,笔者认为目前完全放开人民币汇率是不明智的。
其实,进行“参考一篮子”汇率制度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改革,还是一个重要的政治行为。眼下,我国已经加入WTO,逐步融入到世界的舞台中,世界的多极化趋势要求我们必须要努力迎合国际经济发展环境,着眼于整个国际社会的发展,从而加强民族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因此为了避免汇率水平较大波动对企业造成冲击,从而影响民族产业的发展,我们应该重视发达国家的贸易发展步伐以致于来调整本国的汇率水平,加强名牌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如果人民币在市场供求的作用下适当升值,将有利于降低进口技术、设备和引进管理人才的成本,促进企业调整产品结构,从而提高综合竞争力。长远来看,这将推动我国民族产业的发展。
此次汇率改革是成功而且重要的,它恰到好处的结合参考一篮子货币理论而进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这将有利于我国汇率形成的合理性,有利于增强汇率制度的弹性,从而形成稳定的外汇来源,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食品召回监管采用多部门分段式的监管模式。虽有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存在,但实践中常出现部门间分工不明,衔接不到位的情况。应集中力量解决行政监管的工作盲区和职权交叉、彼此推诿的弊端。将分散的行政部门权力集中起来,进行统一规划和管理,改革监管机制“多头并进”为统一机构主导,由中央到地方形成垂直领导、权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可借鉴澳大利亚模式,在中央设立权威负责食品召回的协调机构,协调有权进行食品召回监管的各个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则分别设立协调机构并配备专门的协调人员,负责辖区内的食品召回工作,令召回主体统一起来,又解决多部门监管来带的弊端,提高行政效率。
二、建设完备的食品召回配套机制
(一)食品召回强制保险制度
召回程序一旦实施,就意味着涉事企业要付出巨大的代价,这也是许多企业不愿主动实施召回的主要原因。我国保险法中虽规定了产品召回责任险,但实际参保的企业还为数不多。建议在食品召回领域实行企业强制保险制度,不仅可以弥补企业由于召回带来的损失,增强抗风险能力;也能保证在企业无力赔偿时能由第三方对消费者进行赔付;同时方便政府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此制度的实施,使召回费用得到合理解决,有利于企业制定出更加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
(二)建立有效的食品溯源机制
食品从生产到流通是一个多环节的复杂过程,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善的食品溯源机制,很多食品无法查明生产者。世界上许多国家均建立了有效的缺陷食品溯源制度,给食品加贴信息丰富的“身份证”,在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建立一条完整的追踪链,准确快速地找到问题根源所在,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人体的损害,同时明确相关食品召回主体的责任。溯源机制的实施需要政府强制力保障,建立相关信息管理配套设施,从源头上防止缺陷食品的出现。
(三)公开透明的食品召回信息保障
知悉召回的全过程是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当前我国消费者在整个食品召回过程中并没有很好地参与进来,召回信息往往只有监管者和企业才有权知悉,普通大众只能了解到鉴定或处理结果,对其他环节一无所知。“在美国的官网上,我们常能看到问题食品召回的实时信息,有关食品召回的原因、进展情况、处理方式、问题解答等都有明确介绍。”没有公开、透明的信息,公众就无法进行有效监督。应建立及时、权威的信息传播平台,使信息在各方主体间共享,便于制定合理有效的召回方案,也便于政府和公众监督,使企业主动配合实施召回工作。
三、完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
(一)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
应看到,单凭《食品安全法》中现有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来约束商家是远远不够的。食品本身价格并不高,纵使十倍赔偿也不足以达到严厉惩罚的程度。在此方面美国的经验是,对违法行为处以高额惩罚性赔偿金,同时对举报属实的消费者进行奖励,对于受害消费者进行高额补偿,提高违法成本,以此来制约企业的违法行为。应根据企业违法的主观状态来判断,具体、合理的适用惩罚性赔偿,如拒不改正或明知存在重大损害威胁依旧不召回时才适用该制度,以免打消企业的生产积极性。
(二)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对违法企业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让其望而生畏;其次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人员同样给予相应处罚。在食品召回的行政处罚中灵活运用多种方式,例如对企业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暂扣或吊销营业许可证照,同时对主要责任人采取行政拘留等。对于监管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违规责任人需在行政处罚范围内受到相应处分,防范监管部门不履行职责的问题出现。
(三)刑法规制食品犯罪行为
目前我国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等相关罪名,世界上还有许多国家也用刑法来打击这种致公众健康于不顾的犯罪行为。应将严重的食品安全犯罪纳入危害公共安全领域的罪名之中,起到更大的威慑作用。同时,对严重失职的工作人员也要用刑法惩罚其渎职等行为。时刻警醒企业责任人和监督工作者,不可逾越食品犯罪这条鸿沟。
四、结语
关键词:德国;社会市场;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Abstract:Germany''''ssocietymarketeconomylegalregimehastheimportantreferencefunctionwithoutdoubttoourcountry''''ssocialis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Myself1993-1995yearskeepGermanperiod,happentohaveexperiencedGermany1994superelectionandtheGermaneconomy1990to1994transformfromthedeclinetotherecoveryprocess,thereforehavetheownobservationtoGermanylegalregime''''seffectivenessandthedeepunderstanding.
keyword:Germany;Socialmarket;Marketeconomy;Legalregime
一社会市场经济以及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含义
根据德国"经济奇迹之父"艾茵哈特的设想,社会市场经济就是把市场竞争自由原则和社会利益均衡原则相结合,把个人进取心与社会进步相结合,以社会大众福利制为目的的市场经济体制〔1〕。因取得社会进步和贯彻福利制是国家的任务,所以国家必须建立对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机制。因此社会市场经济的特征可以概括为三点:一是市场经济,二是国家宏观调控机制、三是大众福利制。社会市场经济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德国取得执政地位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和基督教社会联盟提出的执政纲领,在他们战后长期的执政中这一纲领得到了充分的实施,在社会市场经济作为基本国策规定入宪法之后,也得到了曾经一度执政的社会人的遵守。
所谓市场经济,就是以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以自由竞争为手段的经济体制。德国历届政府和学术界的一致看法是,市场经济是和计划经济相对立的一种经济体制,根据西方社会多年发展的经验,因为市场经济能够保障个人自由并发挥个人积极性创造性,故只有它才能提供国民经济发展的自觉的和永久的动力,而计划经济则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德国实行的是全面的私有制基础上的市场经济体制。其实战后德国也有实施计划经济的机会,1949年联邦德国成立时参与竞选的社会就是把计划经济作为他们的竞选纲领的。但是随着社民党人这次竞选失败,计划经济的主张在德国似乎永远失去了支持者,而社会市场经济成为宪法规定的国策。
所谓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指的是国家利用各种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进行积极干预的各种制度的整体,这是相对于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自由放任式经济体制提出的。德国人认为,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并不能保证国民经济的顺利发展,正如1929-1933年的国际性经济危机证明的那样。为协调经济发展,平衡社会利益分配,缓和阶级冲突,国家必须采取积极的干预措施。这是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一。实行国家宏观调控机制的目的之二,是防止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垄断),使企业始终处于竞争的状态之中,使国民经济始终具有发展的动力。国家宏观调控机制,是社会市场经济的本质特征。在市场经济运转正常的情况下,国家把经济发展的一切决定权放手给企业和民间,但是一经显示国民经济发展有异常情形,国家则立即施行多种干预手段,对市场进行调整,使其归于正常。德国人对此的概括是:"平时国家不问不管,紧时国家多方出面"。
所谓大众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按德国基本法的规定,福利制是德国建立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之一。所谓社会市场经济中的"社会"一词,在德语中本来就有大众福利的意思。追求利润当然是市场经济的动力,但是国民经济发展的目的却是为社会公众造福。因此在德国,有关国计民生的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长期以来并不完全服从于市场经济规则,也就是说这些行业并未全部进入竞争机制,因为它们不能完全着眼于利润。在这些部门曾经保留着很大的国营经济成分(但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德国铁路、航空公司、和邮政电讯实行了私有化改造,即按照私营公司的形式进行了重新组合,现在的德国国营企业仅仅只有鲁尔区的几个煤矿)。另外德国还对社会的高收入阶层实行累进税制,并以国家财政支持对雇员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实行全面的保险,并对职业教育、儿童教育、低收入房租、贫困者的社会救济等方面进行补贴。
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就是德国为保证市场经济协调发展、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的手段、实现福利制国家目的而建立的法律制度的总和。这些法律有,为商品生产和流通提供基本规则的民法和商法,为国家调控提供手段的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稳定法等,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法,实现福利制的社会立法等。这些法律构成一个相互协调的整体。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是一种完全法律化的经济体制。它的运转机制是完全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法治原则"也是现代德国基本法规定的立国四大基本原则之一。该国现行有效的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大约3600多个,最大的法律如民法有2385条,小的有几十条,它们基本上覆盖了的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完善的法制提供了社会经济所需要的稳定政治环境。
二提供市场经济基本规则的法律--德国民法和商法
提供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的法律,亦即规范市场经济的参加者及其行为的法律,在德国是民法和商法,这是毫无疑义的。民商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是规范市场经济参加者身份,赋予市场经济参加者用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所需要的基本的权利、提供商品交换基本的法律规则。民商法把商品生产者与商品交换者的基本需要,按照平等、自由、公正、公开、诚实信用、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协调一致等原则,规定为民事权利主体、物权、债权、公司、票据、保险等具体的制度,保障市场经济按照这些法律制度健康正常地运转。民法和商法所提供的规则,是社会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规则,这在德国是不言而喻的,但在我国有关的探讨中,对此似乎缺乏足够的认识〔2〕。
(一)德国民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和,其法律规范涉及到全社会的每一个自然人和法人,大到涉及国计民生的财产支配关系和流通关系,小到个人、家庭与邻里之间的关系,都是民法的调整范围。所以它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其重要性只有宪法可以相比。德国现行民法是1886年颁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明年该法典诞生就已经整整100年了。100年来,德国社会与经济状况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1949成立时制定的《德国基本法》即德国宪法承认《德国民法典》仍然有效。当然该法典也曾经过不少的修改,但其基本结构和内容没有大的改变。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任何企业的开办者和经营者都必须有学习过《德国民法典》的经历,每个大学生,无论是自然科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的,都必须有《德国民法典》的学分。一部法典能有如此之长如此之大的生命力,其主要的原因有:
(1)体系宏大,覆盖面广。民法因调整范围广泛,在一般国家也都是体系最宠大的法律。《德国民法典》开始制定时,正是分裂数百年的德国刚刚统一之时,立法者也想利用该法典把长期分裂割据而混乱不一的德国社会统一起来〔3〕,这就更加扩大了民法典的规模。因此,该法典在立法时基本上把当时能够设想到的市民社会的民事法律关系统统都规定进去了。这就使得整个德国社会都建立在该法典之上,使得《德国民法典》实际上成了规范整个德国社会的最基本的社会关系的法典,也使得后来想废止该法典的人常常自叹乏力(比如希特勒就曾想废止该法典〔4〕)。同时也由于立法的这种背景和德国人一贯办事细致认真的传统,该法典的条文达到2385条,成为当今世界最宏大的一部现行法典。
(2)采纳科学,多有创新。《德国民法典》制定时,立法者尽量采纳了当时法律科学研究的成果,使得这部法典非常富有创新性。这一点比较突出的如:在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它放弃了在当时影响极大的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把民法规范规定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篇结构,而根据本国法学家的研究成果,把民法典的内容划分为"总则"、"债务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这五编式的结构,这样,民法的全部内容安排得清晰合理,人们从各编的题目就可以看出他们的相互区别和相互联系。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人"、"物权"等法律概念和制度,关于"有限所有权"理论、"权利滥用禁止"理论等,也是《德国民法典》吸收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并在法典中首创使用的,目前这些概念及制度的科学性得到了全世界的承认并已经得到普遍使用。
(3)结构严谨,技术性强。《德国民法典》充分体现了德意志民族惯于抽象思维和讲究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德国民法典》中大量地应用了"事实的抽象-概括式表达"、"一般性条款"、"共同性规定(提取公因式)"等法学逻辑手段和技术,使得《德国民法典》的层次分明,而且结构严谨。为了节省文字和篇幅,该法典中还大量地使用了"援用"技术,很多条文直接引用其他条文的事实规定或者法律效力。在立法语言上,《德国民法典》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尽量使用法律规范语言而不是一般民众的生活语言,这就使得法典条文的含义尽量地精确无误。在《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曾有人就它的立法技术和语言进行了尖锐的批评,指责它过于专业化,疏远民众,是"教授的法律"。不过正因为此,该法典才做到了"法律计算机"〔5〕般的精确,给法官执法提供准确的应用规则,并限制了法官的任意性,从而使法律得到准确的贯彻,而大众化的立法技术和立法语言是做不到准确执法的。
(4)立足长远,讲究质量。《德国民法典》同时还体现了德意志民族认真、精确的特点。该法典从1873年起草,到1896颁布,先后三易其稿,共计24年方才制成。在整个法典之中,至今人们还很难发现冗言赘语,也很难发现没有实用意义的条文,一些被后来实践证明过时的或缺损的内容,立法者也都进行了废止和补充。举世公认的是,《德国民法典》不愧为讲究立法质量的楷模。
当然,时代的发展是无止境的,任何法典,即使它制定时再完善,也得要不断地进行修改。截止到1994年11月5日,《德国民法典》已经进行了122次修改,涉及的条文约500余条〔6〕。其中废止的条文主要是封建色彩浓厚的家庭与婚姻制度方面的内容,增加的条文主要是禁止权利滥用、男女平权、侵权责任。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的内容。总的来说,随着时代的发展,民法的内容必须不断增加。德国立法者也认识到,试图用一部法典来概括和规范全部社会生活是不可能的。当增加个别条文无济于事时,立法者干脆重新制定一部新法,作为《德国民法典》附从法。目前这些附从法有《地上权条例》、《住宅所有权法》、《通用交易条件法定规则法》、《婚姻法》、《消费者信用法》等。
(二)德国商法
商法是规定以营业为目的的人(包括法人)和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顾名思义,商法就是专门规定有关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人(包括法人)和事实的法律。从法律逻辑上来说,商人是民事主体的特别形式,商行为是民事行为的特别形式,所以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是商法的一般法。在法律适用规则上,应优先适用商法,在商法无特别规定时,可以适用民法。1897年生效的《德国商法典》,对它和《德国民法典》之间的关系就是这样规定的。
《德国商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是同时制定也是同时生效的,以后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时又同时得到《德国基本法》的承认。德国在民法典之外另外制定商法典的原因,是商人和商事行为虽然具有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一般性质,但是在市场经济运行中他们表现更多的是其独特性,即具有以营业性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目的,即以商业性盈利为目的的特点〔7〕。而且商行为比一般民事行为运转更快,因而其风险更大,所以它有更高的安全性要求。为社会公益和社会经济生活安全而言,必须有国家立法对商人和商行为制定明确的规范。《德国商法典》包括四编共905条,第一编:商人,内容有商人,商业注册,商号,商业帐簿,商业代表等规定,第二编:商事公司及匿名合伙,是关于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第三编,商行为,内容有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买卖、批发、运输、仓库、运送等。第四编是海商法的规定。
《德国商法典》并没有规定商法的全部内容。以后德国又单独制定了《票据法》、《保险法》、《支票法》、《银行法》等商事法律。由于商业的迅猛发展,商法典的内容的更新和变化要必民法典更快更大。比较突出的有:1937年有关股份的法律从商法典中抽出,制定为单独的《股份法》;1986年通过《资产负债表规则法》用100多个条文使商法典第三编得到更新:1989年又根据欧共体法制定了新的商业法。
三给国家提供宏观调控手段的法律制度
由于对自由放任式市场经济产生的经济危机的深刻认识,德国才改行国家宏观调控式市场经济,其目的一是为了均衡社会经济利益,二是为了防止因为垄断而导致限制甚至扼杀竞争的现象,防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就是说,国家不再把社会经济的发展只当作私人事务,而要以社会的最高公共仲裁人的身份积极地干预社会经济生活。如果说民商法提供给市场经济参加者合法的身份和必要的权利,那么国家的积极的干预则是要给市场经济提供和谐发展的秩序,保证它能顺利发展。
在法治国家的原则下,国家的宏观调控的范围和方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德国在这一方面制定的法律主要有:
(一)关于保护竞争的法律。
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民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是竞争。因此促进竞争并保护竞争顺利进行就成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家对竞争不能如自由放任时期那样放任不管,因为放任竞争会产生如下两种损害竞争的情况:一是竞争的滥用,即不正当竞争;二是企业之间达成协议限制甚至扼杀竞争。为此德国专门制定了如下立法:
⒈《反限制竞争法》又名《卡特尔法》。1957年制定,1980年和1990年两次修改。之所以又称之为《卡特尔法》,因为该法的主要立法目的就是要消除企业之间达成的限制竞争的卡特尔协议。有时卡特尔也指根据上述协议而产生的企业组织,如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8〕。该法列举的卡特尔形式有:交易条件卡特尔,它给一个行业的企业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条件:价格卡特尔,它规定一个统一的最低价格;顾客或者地区卡特尔,它为每个企业规定特定的顾客种类或者特定的营业地区等。卡特尔的极端形式是辛迪加,它是指将价格、交易条件、合同条款、有关产品的一般条件等全部统一规定从而形成垄断的卡特尔形式。卡特尔行为可以产生于市场的各个行业,也可以发生在市场交易的各个阶段。总之,卡特尔的本质,就是使企业减少甚至是免于竞争压力,保证他们在不改进其为顾客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的条件下而能够获得稳定的甚至是不断提高的收入。
在对卡特尔行为进行国家干预时,确定它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是否真正造成损害是非常必要的,因为企业的联合有时是好事,有时是坏事。按《卡特尔法》的规定,当企业之间的协议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垄断),并滥用此地位剥削合同相对人或者消费者时,即认为其是法律应该禁止的"限制竞争行为"即卡特尔行为。对交通、能源、以及自然资源开发型企业等自然垄断行业,也要根据上述标准来判断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的行为。国家对卡特尔行为的干预方式是:对要成立卡特尔的企业实行准许制,即企业之间成立卡特尔时必须向联邦经济部申请准许,否则为非法。对已经成立的卡特尔组织,由设在柏林的联邦卡特尔局或者各州的卡特尔局进行调查,以确认他们是否能够造成他们"支配市场"的地位以及他们是否有"控制滥用"(即利用其地位操纵市场)的情形。由于对此情形的判断在具体的事件中是很困难的,所以立法者赋予卡特尔局一种可以假设的权利:根据企业的某一行为(比如规定价格)确定,它在市场上是否具有限制竞争甚至取消竞争情况。在得到肯定的答案之后,卡特尔局将颁发一个"联合禁止"命令,宣布企业之间的卡特尔行为无效,并将其予以解散。在德国,成立卡特尔必须得到联邦经济部的批准,而联邦经济部在这个问题上非常慎重,只有能够创造或者扩大就业机会的卡特尔才能获得批准,而卡特尔的本性一般来说是消减就业机会的,故新成立卡特尔几乎是不可能的。目前在德国,只有环境保护企业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9〕;另外因受欧洲联盟法(原来的欧共体法)制约的农业等行业,因不参与竞争,故也不受《卡特尔法》的限制。
⒉《反不正当竞争法》又名《竞争法》,1909年制定。该法的立法目的,是排除竞争中的不公正、不道德行为,建立并发展公开、公正的竞争秩序,保护市场经济的顺利运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卡特尔法》在具体调整范围上虽有差别,但是他们的作用是互补的,目的是相同的。该法制定于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它是德国政府早就认识到国家应当积极干预市场经济的意义并实施了干预的一个象征。当然此后德国对该法也曾进行过一些补充和修改,如1932和1933年颁布两个附加条例等〔10〕。
该法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分为四大类:第一种是"顾客误导",指的是使得顾客自己作出决定而损害自己的种种不道德行为,如通过诱惑性广告进行心理上的和道德上的强迫买卖等。第二种是"妨碍对手",指通过毁灭性价格战(即倾销行为)、封锁、贬低他人的广告甚至违法犯罪等手段,降低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第三种是"剥削性竞争",指的是企业对他人劳动的剥削,如假冒他人的成就(如在自己的产品上使用与他人相同的包装等)、模仿他人的广告、盗用他人的声誉、诱拐挖走他人的工作者等。第四种是"违法竞争",指企业有意识地、有计划地以违背税法、工商法等谋取竞争优势,获得不正当利益,如给回扣、行贿等。另外该法还具体地列举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事实,并从中甄别出正当与不正当的界限。这些事实有:迷惑性广告、清仓出售、甩卖和季节末大甩卖、购物券交易、行贿、诬陷、营业性诽谤、吐露商业秘密等。
虽然《竞争法》对种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作出了细致的规定,但是它又规定,判断某种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权利,并不属于企业和个人,而是属于法院。受害人可以依据事实向法院,但只有法院有权判定某种竞争行为是否正当并决定是否给予相应的处罚。
(二)关于国家调节、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
即使各种社会经济力量完全按照合法的方式存在和竞争,有时国民经济的发展也会出现一些异常情况,如通货膨胀和失业等,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常见的。此时就必须有国家出面,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进行调节,把市场经济导向健康发展的轨道。德国1967年制定的《稳定法》就是给国家提供调节社会市场经济的手段的法律。该法的全称是《促进经济稳定与增长法》。它规定,在社会市场经济条件下联邦政府有权以间接的干预措施调节经济发展(所谓"经济干预");调节的目标是,在经济持续增长的同时保持稳定的物价、高的就业率和对外贸易平衡,保持各州、城镇、乡之间的经济均衡发展:调节的主要手段是预算、税收、社会福利措施等。它还规定,监督、调节社会市场经济,是联邦政府的义务,联邦政府必须对协调各地的经济发展负责,对各地区的投资用税收进行引导,并在每年初就过去年度的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向国会报告。《稳定法》的施行,其意义一是它给国家提供了经常的明确的调节控制经济发展的权利义务、以及实施调节的手段;二是它扩大了联邦政府参与经济事务的权力,缩小了经济的地方自决权,对联邦制条件下的经济地方自治原则进行了修正。
德国在稳定社会经济关系的方面,除利用《稳定法》进行大胆的调节之外,还采取了如下措施:
为抑制、消灭通货膨胀,规定德国中央银行德意志银行独立,使其脱离联邦中央政府机构系列,中央银行董事会的组成不属于联邦总理的职权。这样,政府就无法决定货币发行量,这就消除了政府为追求经济高速发展而滥发钞票导致的通货膨胀。
设立经济发展理事会,成员有联邦经济部长、财政部长、各州政府一名代表、乡级政府的代表等。理事会的任务是:对德国境内全局性的经济发展问题进行协商,寻找解决经济发展中的方法并尽可能地采取一致行动。因德国是联邦制国家,经济事务的决策权属于各州政府。成立经济发展理事会后,联邦政府便可以对各州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协调,并贯彻联邦的经济政策。
设立财政计划理事会,其成员与经济发展理事会组成方式一样,其任务是协调国家、州和乡的财政计划,使公共收支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水平相适应。
设立社会力量监督国民经济运行的常设机构,于1963成立的一个由德国境内没有党派色彩的五个著名经济学家组成的专家理事会,人称"五贤士会"。该理事会的主要任务是:鉴定宏观经济的发展状况,每年秋季撰写一部关于宏观经济发展的优劣的鉴定报告。这份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而且对政府实施政策有直接的作用。在每年1月份召开的联邦议会上,联邦政府要将他们对该鉴定的意见向议会提出专门的说明。
(三)关于市场准入的法律
对于允许公开竞争的行业,国家均规定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不达到标准者不得开业进入市场。市场准入制度是企业开业登记制度之外的另一种考核制度,任何营业者当然都必须经过国家登记方可开业,但德国法律要求,营业者在申请登记之前,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市场准入条件。这些条件是,对各种公司,依据商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制和批准制;对个体商人,则要求其具备职业知识。对具有高级技术知识的个人营业者,如医师、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和税务顾问等,国家还要求他们必须经过特殊的培训并达到一定的年龄。德国在市场准入方面的法律是非常严格而细致的。例如,即使是修鞋师傅、家庭用水管道修理师傅这样的个体开业者,法律也要求他们必须具备实科中学毕业(六年制中学)毕业、学徒三年、帮工五年、最后通过政府专门考试的履历。
四关于劳动者的法律
劳动是社会财富的根本来源,激发劳动者的积极性,保护他们的合法利益,理所当然地是立法的中心任务之一。由于德国是私有制国家,贯彻的是"劳动自由"的原则,故劳动关系的建立完全采用市场化方式即采用劳动契约形式,由雇主与雇员自己决定是否发生雇佣关系,并决定工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休假、劳动保护等有关劳动的具体事宜。在这种条件下,劳动者总是处于较不利的地位,他们的权益常常难以得到保护,劳资冲突的产生是必然的。为缓和这种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德国法律在保护劳动者上采取了较大的举措,其主要有:
⒈制定独立于民法的劳动法。在《德国民法典》关于雇佣关系的规定显然已经不足以保护劳动者的条件下,把劳动关系从雇佣的法律规范中分离出来,另外从19世纪末开始制定了一系列劳动法规,这些法规最初是针对个别行业制定的,尤其是针对矿工等劳动保护最为迫切的行业制定的,到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已经成为劳动法群体。1969年德国制定了专门的《劳动法统一法》,把所有的劳动法规统一为一个大法。该法以《德国民法典》和《德国商法典》为基础,但又广泛地引入行政法措施,确立了统一的劳动保护条件。该法的另一个显著的成就是,把对劳动关系的司法管辖权从一般管辖权中分离出来,为成立独立的劳动法院提供了法律依据。
⒉设立独立的劳动法院,对劳动关系进行特别司法管辖。德国于1979年制定《劳动法院法》,规定设立县、州、联邦三级劳动法院系统,审理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该法规定,区别于一般的民事争议的是,劳动争议的审理贯彻程序捷便和费用节俭的原则。
3提倡"社会伙伴关系"。所谓"社会伙伴关系"指的是德国社会的一种说法,它认为德国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的代表者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的关系,不是你死我活的根本冲突,而是一种在客观上既有矛盾但又谁也离不开谁的、要共同为经济稳定和繁荣发挥积极的社会作用的伙伴关系。德国法律对这种说法至少是采取了鼓励的态度,法学家们在其著述中也大量采用并阐述这一说法。按照"社会伙伴关系",只有雇主与雇员之间、雇主联合会与工会之间在出现劳资冲突时即互相斗争又互相协调才能解决问题。这一看法可以说在德国形成了共识。1993-1994年德国南部的钢铁工人长达10个月的罢工就是在工会与雇主联合会顽强而又灵活的斗争中得到解决的。
2建立"共决权"制度。所谓"共决权"制度,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的,在所有的企业中建立的由就业者享有参与和雇主共同决定企业事务的权利的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内容有:⑴"企业委员会"制度。按照1952年颁布、1989年修订的《企业法》,在一切企业中设立企业企业委员会,企业委员会由就业者或者就业者代表组成,它享有代表就业者讲话以及决定部分企业内部关于就业者事务的权利。其权利主要包括:在集体事务方面如就业者的休假计划、工作时间、职员宿舍的安排以及工作秩序、工人岗位劳动监督、企业新技术引进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决定权;在企业对就业者的个人处置事务如就业者的培训、岗位调换、解雇等问题上,企业委员会拥有知情权和建议权;在企业变更损害到20名以上的就业者的利益时,企业委员会有为他们取得利益补偿和申请社会救济的建议权等。企业委员会不同于工会,因前者是法定组织,有法定权利;而后者是自愿成立的社团,其权利来源于组织章程;而且前者只可在企业内部活动,而后者可以是行业的、地区的甚至是全国的组织。⑵就业者参加企业监事会制度。根据德国前述《企业法》、1951年的《产业企业共决权法》、1976年的《共决权法》等法律,就业者有权在一切股份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监事会席位。法律对就业者席位的多少有明确规定,如在拥有500名以上就业者的矿山、钢铁企业中拥有1/3至半数的席位,在企业集团如康采恩的监事会中拥有至少20%的席位。在监事会中,就业者监事行使与其他监事同样的权利。
⒌工会的统一化和独立化。德国法律规定,某一行业只能组织统一的工会,其目的是避免该行业工人力量分散,保持工会的强大。所谓工会的独立化,指的是德国法律规定,工会不能从属于任何党派或者教派,而只能保持其独立。该规定的目的,是要防止把工会作为党派的竞选的工具或者教派斗争的工具,使工会保持其只为工人利益活动的特性。
⒍建立完善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制度。德国对劳动保护的法律制度见于民法、商法、行政法的一系列法律之中。其内容包括两方面,一种是针对劳动中的危险对就业者的保护,如劳动秩序、就业者健康、劳动技术条件、危险品作业的保护等规定;另一种是劳动时间保护、劳动报酬保护、解约保护等。另外,对特殊劳动者如妇女、青年、重残疾人、以及家庭劳动者等,由法律针对其特性作出规定。虽然德国法把劳动关系的缔结仍然当作民法上的一种合同,承认其成立依据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但是它把劳动保护条款规定为强制性条款,雇主只能接受,而不能改变和抛弃。同时,德国对一切就业者建立以企业资金和国家资金为基础的强制性保险制度,它规定所有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医疗、养老、事故、失业等项保险,保险费由雇主与雇员各半分担。如就业者失业,除其可以领取失业保险赔偿外,还可免费接受由国家财政支持的职业培训和转岗培训。
总之,一方面由于就业者技能的提高和劳动市场的一百多年的"磨合",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对就业者的完备的保护,德国的就业者的法律地位和劳动条件已显著提高,据1991年的统计资料,其劳动力价格已经成为世界之冠,个人的消费达到全国社会净产值的56.1%,远远大于同期国家的各项支出〔11〕。
五关于社会福利制的法律
如上所述,所谓福利制,就是使德国公民享受全面的社会保障的制度,这是德国基本法规定的四大原则之一,也是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目的,为实行福利制国家的目标,德国长期把农业、交通、邮电等行业置于市场之外,使之未进入竞争机制。同时,德国还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以国家的财政为基础在该国建立起了全面的福利制制度。这些制度除上文谈到的就业者的福利措施外,还主要有如下方面:
⒈住房。德国依据国家财政支持建立起了西方国家唯一的"福利制住房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住房十分紧张,大量的无房居住者使得住房市场对居住者非常不利。因此德国政府开始实行住房市场的国家控制,使其基本上不再依市场调节。控制的手段之一,是国家强制投资住房市场,并获得对住房的部分支配权,然后把住房低价出租给社会低收入者阶层不定期居住,这就是所谓的"福利制住房"。控制的手段之二,是依《住宅义务法》(1948年)强制规定对房主解约的限制,后来该规定导致对《德国民法典》的修改,而建立起了"承租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依靠这些制度,德国的住房市场曾有过长期的对居住者宽松的局面。但是自从德国统一后,住房市场目前仍然比较紧张。
⒉养老。德国对全社会实行法定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是由国家财政支持的。通常男子年满65岁,妇女年满60岁即可领取到养老金、退休金。
⒊教育。德国对全体居民实行十年制义务教育制和一切教育免费制度。对受教育有困难的居民,国家给予特殊的帮助,比如对残疾人国家建立特别的学校予以教育。对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国家给予未来可以减免的贷款。对失业者,国家举办专门的学校使他们免费学习新的技能。
⒋贫困者的社会救济。德国对低收入者实行国家补助。补助的方式有发生活补助费、提供福利制住房等。
六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参考价值
关于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效果的分析,例如原西德如何依靠这种制度而取得举世注目的建设成就的情况,在我国已经有不少学者进行了介绍。此处当不再赘言。所应补充的是,在德国统一后原东德地区的经济重建过程中,德国式市场经济又一次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东西德经济发展水平相差巨大,统一后为发展东部经济而耗费了大量资金,从而导致德国经济从1990年到1993年没有正增长率,但是德国马克的币值与汇率基本保持未变,通货膨胀率没有超过3%,人民的生活水平基本没有下降,未出现大的社会动荡。1994年德国东部的经济改建已经基本完成,德国经济开始走出低谷,出现2%的增长率,1995年经济可望持续增长。正因为此,执政已经三届的基督教民主联盟党在多数人预期竞选失败的情况下,在1994年的超级大选中又一次取得了竞选胜利。这一切与前苏联地区及东欧地区某些引进英美自由市场经济模式的国家的政治动荡、经济难以发展、人民怨声载道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对照。
当然,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从法律政治学的角度来看并非是无可指责的。但是,对它的批判不是本文的目的。我国的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尚处于初级阶段,我们需要广泛地吸收和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法制经验,尤其是德国社会市场经济法制的成功经验。实事求是地说,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对我国在许多方面都有借鉴作用,最突出的方面应该是以下几点:
⒈依靠民法来建立我国市场经济社会的行为规范基础。民商法是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基础。正如德国社会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其实也是其他市场经济国家法律制度所表明的那样,市场经济的最基本的立法是民法以及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商法,因为他们提供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整个社会的最基本的法律规则。但是实事求是地说,我国的立法者对此并无清楚的认识。目前我国民法立法非常薄弱,根本无法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整个社会的基本规范的需要。现行民法最基本的法律"民法通则"过于简单,只有156条,在其实质内容方面,不但物权财产权(最突出的是不动产财产权)、债权这些民法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的法律规范,在我国可以说是缺乏有实质意义的规定,而且已经被改革实践和其他法律所否定的内容,如关于不许土地出租的规定等,到目前为止仍然是民法的有效条文,所有这些给我国目前的改革确实带来不少困难。但同时这也给改革带来良好的契机。因为大家都能看到的是,旧的古老传统很难适应当代的情势,在产品经济体制下制定的行为规则又被改革和人民群众所抛弃,所以我国目前最缺乏的就是民间的基本的行为规范。而民法依其本源就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间社会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因此,如果现在我国能够制定出一部详备而得当的民法,不但会弥补我国目前的民间社会行为规范缺乏的漏洞,而且会极大地促进改革的发展。这也是我们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和施行百年时理应得到的经验。
⒉依靠法治方法实现法治经济。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这一点,目前从上到下已经没有疑义。但是对怎样才能实现法治经济这一问题,理论界无人提及,实践上可以说并不明确。因为,目前我们所使用的改革方法可以说是与法治目标相违背的。其主要的表现是,新的改革措施的出台常常不依靠法律的手段和方法,没有遵循"先立法、后行动"这一法治国家普遍的原则,而是绕过现行法律、甚至违背现行法律的规定,依靠非法律的种种手段推进改革的进行。比如,改革中大量存在的"先试验、后立法"方法就是如此。这样,几乎每一次改革措施出台都会带来法律威信下降的副作用,它违背了法治国家的目的。这一点无疑也是我国目前法制威信不高的原因之一。对此问题的解决可以参考德国等法治国家的作法。在德国,对政府的行为实行的是"法律之外一切行为均为非法"的原则,政府施政如有新的举措,首先考虑的是把自己的纲领制定为法律,然后才付之于行动,如不然,政府的行为就是非法行为。这一原则虽有僵硬之嫌,但它却维护了法律的尊严,遵循了法治的原则,收到了长远的政治效益和经济效益。我国对改革也应贯彻"先立法、后行动"的改革策略,也就是依靠法治手段达到法治目的的策略,把一切改革活动纳入法治轨道。要做到这一点在我国并不难,因为目前所推行的改革制度,常常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已经为我国台港地区或者其他国家证明是市场经济的成功经验,甚至有些改革措施就是直接从这些地区和国家引进的。那么在吸收这些地区和国家的经验时同时引进他们的有关的法律制度、同时把这些法律制度通过立法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应该说是比较容易做到的。
〔1〕A.Hofmann.TatsachenueberDeutschland,Societaets.Verlag1992,Seite185.
〔2〕参见张贤钰:《德国社会市场经济与法制的评价》,《中国法学》1993年第6期等。
〔3〕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IX
〔4〕HelmutKoehler;EinfuehrungzumB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3,SeiteXIX
〔5〕KonradZweigert&HeinKoetz,EinfuehrungindieRechtsvergleichung,Tuebingen1971,Seife268.
〔6〕Schoenfelder:DeutscheGesetze,VerlagC.H.Beck,1994,11.
〔7〕WolfgangHefermehl:EinfuehrungzumHGB,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Seite7.
〔8〕Creifelds;Rechtswoeterbuch.VerlagC.H.Beck.Neuauflage1994,Seite645
〔9〕Sternusw.:EinfuehrungindasdeutscheRecht.DeutscherTaschenbuch.Verlag,1990,Seite123-124
论文摘要:东亚金融危机凸现了该地区汇率制度不匹配以及区域协调机制的缺失。本文运用博弈论分析法探讨东亚经济体汇率制度的最优选择,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分析显示在短期,和共同钉住货币篮相比,各自独立钉住货币篮更能提高各国的福利。从长期来看,在各自钉住的基础上实现共同钉住货币篮,建立区域性汇率安排和协调机制是东亚各国汇率制度改革的方向。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亚洲四小龙为代表的东亚经济体选择了出口导向型的国际贸易战略和经济结构调性的发展战略,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增长,同时保持了财政收支平衡和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世界银行(world Bank 1993)称之为东亚奇迹”。然而,1997年爆发的东亚金融危机使得东亚各经济体遭受巨大的冲击,危机的严重性和传染性暴露出该地区原有货币金融体制的缺陷,突出表现为汇率制度的不匹配以及区域协调机制的缺失。东亚金融危机之前,大部分东亚经济体选择了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Peg to the Dollar),包括中国、中国香港、韩国、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中国台湾等,虽然他们名义上的汇率制度安排各异,但在实际操作中都演变为事实上的钉住美汇率制,McKinnon (2001)采用弗兰克尔和魏(Frankel and We, 1994)的模型,引入争外部”货币作为计值货币来测算东亚各经济体的实际汇率变动,检验结果表明危机前各经济体的货币都紧密地钉住美元,亚洲各国政府以每日为基础保持本国货币对美元的稳定。 Kaw-ai and lkivama(2 000)通过统计资料说明在危机前的一段时期,亚洲的货币汇率随着一个或其他主导货币(大部分指美元)的变动而变化。危机期间,东亚各国纷纷放弃了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实行浮动汇率制,然而Barry L;ichengreen and RicardoHausmann (1999)提出的原罪”假说original Sin Hypothesis表明当国内货币无法用于国外借贷或长期借贷的原罪”状态存在时,国内投资币种错配和期限错配无法避免的,一旦出现汇率波动,银行和金融机构就必然要承担风险。因此危机过后,东亚各经济体又相继的恢复了较前宽松的钉住美元的汇率制度。“浮动恐惧”(Calvo and Reinhart,2002)表明东亚经济体选择钉住美元以稳定汇率的政策是在金融市场不完善条件下的次优选择,也是在国内资本市场不发达的情况下对世界美元本位货币制度的一种理性反应。
究竟何种汇率制度更能刺激东亚国家经济的增长,或者说东亚各国的汇率制度应如何安排实现最优,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焦点。综观国内外学者的观点,可以分成4类:1认为东亚应该实行“舍中间、取两极”的汇率制度,即应该实行浮动汇率制度或固定汇率制度(Obstfeld and Rogoff,1995);2选择恢复某种形式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Mckinnon(2000)认为东亚汇率制度选择应恢复某种形式的钉住美元汇率制度,他通过建立模型分析得出以美元作为名义锚可以比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更好的维持贸易伙伴之间的汇率稳定性。#钉住货币篮子。Rajan(2000)认为钉住货币篮子制度与浮动汇率相比能降低名义汇率的过度波动,与货币局制度相比,还能更为有效的降低实际有效汇率的波动,有利于贸易结构多元化的东亚国家。Williamson(2000)的共同钉住一揽子货币建议,实际上是把美元、日元和欧元作为共同钉住目标的汇率制度。每个成员国对这一揽子货币都有一个中心平价,并且维持本国汇率在此中心平价的一个固定范围内浮动。4日元区方案。日元区方案以日元为主导货币,实行钉住或目标区汇率制度。Kawai和AKiyama(2000)提出增加日元在货币篮中的比重,Kwan(2001)则生动的讨论了东亚日元区的可能性。但日元区方案能否实施不但取决于日本经济的恢复和金融改革的顺利进行,而且还取决于日本政府的政治态度。就目前来看,实现难度较大。本文运用博弈论分析探讨东亚各经济体的最优汇率安排,结果表明东亚各国只有进行货币合作,改革汇率制度,才能防范危机的再次发生并真正创造出保障经济长期稳定成长的货币环境。
一、东亚经济体汇率选择的博弈分析
在东亚相机抉择型政策协调机制下,缺乏制度化的汇率协调机制,双边汇率的频繁波动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通过模型分析也发现,在短期,各国实行各自独立钉住货币篮的政策(非合作博弈)可以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而在长期,各国共同钉住货币篮子(合作博弈)是东亚各国的必然选择。因此,先缩小双边汇率波动幅度,再向共同钉住一揽子货币的汇率制度发展,是较为合理的汇率制度改革方向,也应该是东亚经济体汇率制度改革的目标。
本文借鉴Natacha Gilson Marecel Gerard的成本函数框架,通过计算合作与非合作两种情况下的最小支付成本,来考量东亚经济体汇率的最优安排。假设X国的最小成本函数为Y:
其中:Cx表示以贸易权数加总计算的实际有效汇率:Ix表示以外债权数加总计算的实际有效汇率.d为一国政府为稳定汇率所支付的固定成本;w反映出汇率在多大程度上通过外债途径影响政府的支付函数,在这里我们假定各国的w值相同。
假设一经济体有A,B两个国家(x=A,B,同时假定货币篮子币种为美元、日元、欧元〔i=$,J、M、B,) u,是i、 x两国的双边贸易占x国的总贸易的权重,vi是在‘国的总外债中,以i种货币计值的外债占总外债的权重, evi表示以对数形式表示的双边汇率。假设:x=A,以A国为例,得到A国的贸易加权实际汇率Ca‘和外债加权实际汇率La:
1.非合作博弈解
在非合作状况下,两国都追求自身的支付成本最小化,也就是两国根据各自的经济环境分别钉住货币篮子。这种选择可以表述为;
根据最优化理论,对每个国家的支付函数分别求一阶导数并使其等于零,就可以求出均衡解e’。由于美元、欧元、日元在东亚各国的外债货币构成中所占比重很大,因此,我们可以假设V$+Vj+Vm =1,同时令Ux+Uj+Um=f,则可求得均衡时,可得均衡状态下的支付成本为:
2.合作博弃解
在合作状态下,两国追求的是两国成本函数之和的最小化,也就是从两国整体福利出发,共同钉住货币篮子,这种选择可以表述为:
比较非合作博弈和合作博弈两种情况下支付成本的大小,可得Y0>Yx,即L0>Lx。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由于各国在贸易和外债上存在差异性,与各自独立钉住货币篮子相比,钉住共同货币篮的成本较高,因此,目前采取}l-住共同货币篮子的汇率安排井不适合,无法促进东亚地区整体福利的提高,独立钉住货币篮子的汇率安排是目前状况下的最佳选择。
但是,从长期的发展趋势来看,采取独立钉住货币篮子制度,要求大国间汇率水平与国际资本流动保持相对稳定。这样一国货雨当局才能有效协调汇率目标与国内政策目标。市场参与者才有条件检验政府对汇率制度的承诺是否兑现,制度信誉才得以确立。欧洲货币联盟的成功案例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效应,通过区域货币合作建立,种区域货币协调机制.各国虽然在名义上放弃了本国的货币主权,却实现了整个区域内的货币政策独立性,各成员国的福利水平通过区域范围经济利益的提高而加以改善。因此,加强东亚经济体的金融合作,由独立钉住货币篮一子向钉住共同货币篮子迈进,建立区域性的汇率安排和汇率协调机制,是东亚汇率制度安排未来发展的方向。
二、结语
IMF曾经在1997年提出厂汇率制度选择的指导性意见.认为汇率制度的选择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开放度、生产要素的流动性、外汇储备、与贸易伙伴的融合意愿等等。用表中的指标对东亚经济体进行综合评价,东亚各地区的贸易地理分布相对集中,产品与出口结构的多样性较差,生产要素的流动性不强,因此,并不适合选择弹性汇率制,而相对稳定的汇率安排才是其最优的选择,这一点通过上述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到有力地说明。通过博弈模型分析甲我们可以看到由于目前东亚经济体的贸易和债务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过早地进行货币合作反而会加大支付成本。因而,采取独立的钉住货币篮子政策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但是从长期来看,随着东亚各经济体差异性的逐渐缩小.进一步的货币金融合作是发展的必然趋势,最优汇率安排的实现需要分成几个层次:第一,要逐步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与预警系统,维持区域内双边汇率的稳定;其次,增强相互监督意识,建立独立的钉住货币篮子制度;再次,在独立钉住的基础上建立次区域的钉住共同货币篮子汇率制度;再建立区域内钉住共同货币篮子,构建统一的汇率协调机制;最后向区域内固定汇率制迈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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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近年来,要求人民币升值和改革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呼声越来越高,从分析货币政策目标与汇率制度的关系入手,探讨我国近期人民币汇率变动、汇率制度改革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市场经济是建立在发达的货币信用基础上的,将货币政策作为主要的、常规的宏观经济调控工具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货币政策一般应包括政策目标、实现目标所运用的政策工具、货币政策的传导机制和中介目标及政策效应等诸方面内容,其中目标的选择是首要问题。1995年央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将我国货币政策目标定位为: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所谓币值稳定应该包括对内和对外两个层面的含义,对内要力求货币供需总量长期均衡,对外则要保证汇率基本稳定,所以汇率政策应当视为我国货币政策的一部分。另一方面,汇率制度对货币政策又有着重大影响;因此只有妥善处理两者关系才可能使得政策顺利执行并取得预期效果。
1我国施行稳健的货币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总供求关系极不平衡,基本上处于供不应求的背景之下。与这种宏观经济不均
衡状况相适应,我国只能施行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
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社会总供求关系出现巨大转变,但是由于改革过程中某些矛盾没有得到恰当处理,也是由于我国的具体国情使然,1997年出现了始料未及的市场需求不足态势,而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更使得这一矛盾日益突出,通货紧缩的迹象初步显现:1997年下半年我国GDP增长率开始下降,物价指数持续下跌,国内市场萎缩,失业增加。为了防止经济滑坡,政府适时地提出要把扩大内需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长期战略方针,推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央行从1997年10月份开始在坚持适度从紧的前提下,采取了一些灵活微调的松动性措施;1998年3月央行合并准备金账户,并先后两次调低法定存款准备率,适当增加了货币供给量;从1996年起央行8次下调利率,优化了利率结构和利差水平;继续实行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1998年人民币坚持不贬值,保证了国内及亚洲经济的稳定,这一系列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西方国家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长期实行凯恩斯主义的国家干预政策的必然后果是经济滞胀。中国实行扩大内需政策之后并没有出现严重地滞胀,但近年社会总需求的增长往往过于依赖少数部门,高增长、无通胀的背后掩藏了难以调和的结构性矛盾;诸多迹象表明,虽然现实的通货膨胀没有出现,通货膨胀预期却开始上升,比如2002以来的住房信贷的持续扩张,2003年以来难以控制的局部“投资热”。在此情形下,央行及时作出调整,2003年以来采取多种措施以期通过货币政策的调控缓解通胀压力。
(1)法定准备率的调整。2003年9月起央行两次决定将存款准备率提高,以抑制投资过热造成的信贷扩张,并降低由于外汇占款大幅增加带来的流动性增长;同时根据金融体系不良贷款率高而资金充足率低的状况,对金融机构实行差别存款准备金率制度,以强化其风险防范作用。
(2)再贴现率的调整。2004年1月央行规定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扩大到1.7倍,农村信用社扩大到2倍;此后,2004年10月央行又决定将金融机构一年期存贷款基准利率均上调0.27个百分点,同时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浮区间,商业银行贷款利率实行下限管理,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上限扩大至基准利率的2.3倍,并允许金融机构存款利率下浮。
(3)公开市场业务的调控。面对银行体系流动性剧烈波动和投资过热、信贷增长过快等情况,2004年央行共开展110次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通过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净回笼基础货币6690亿元。全年共发行105期央行票据,发行总量15072亿元,年末央行票据余额为9742亿元;开展正回购操作43次,收回基础货币3330亿元;开展逆回购5次,投放基础货币1490亿元。这些政策的施行能否实现预期的目标,可能还有待时间的验证;但是从中我们可以发现,央行始终将保持币值稳定放在第一位,追求的是国民经济长期均衡地增长。
2人民币汇率制度的选择
所谓汇率即两国货币折算的比率,或者说是以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另一种货币单位的价格。汇率是一种特殊的价格,之所以说它特殊,一是在于它的表现形式特殊,它是以一国货币表示另一国的货币;二是在于它作为一种价格指标,对于经济社会中其他价格变量有着特殊的影响。
作为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之间价值联系的桥梁,汇率在本国物价和外国物价之间起了一种纽带作用,它首先会对国际贸易产生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本国的国民生产结构产生影响。因为汇率的高低,会影响到资源在出口部门和其他部门之间的分配。此外货币领域也会因为汇率的变化,大量资金相应地从一种货币流向另一种货币;在国内金融市场上则可以看到汇率随着货币供求状况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变动,反过来汇率对国内货币状况也会产生极大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人民币汇率走过了一个先贬值后升值的过程。
第一阶段为改革开放至汇率改革时期,此间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从1.5∶l(元/美元)下滑到8.6∶l(元/美元)。人民币的大幅度贬值主要是因为当时我国外汇储备不足、物价大幅上涨,而国内又急需扩大出口。在实施贬值后,缓解了国内工资水平大幅上涨的压力,也吸引了更多国外投资,为我国这一期间经济的高速增长作出巨大贡献。
第二阶段为1994年至今,这一阶段人民币币值基本保持稳定。1994年人民币汇率并轨,取消官方汇率,形成了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此后的几年里,人民币汇率一直在8.72-8.27(元/美元)之间浮动。即使在亚洲金融危机中,中国依然坚持人民币不贬值;由于人民币稳定,我国出口减少、经济增长放缓,但却保持了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并促使亚洲金融危机尽快结束,避免了世界性金融危机,这一行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评价。
我国将货币政策目标定位于保持人民币币值稳定,而根据购买力平价理论,一国货币的对内价值决定了其对外价值,所以在国际经济波动不大的条件下,保持汇率稳定也是我国货币政策的要求;从我国近年汇率政策实践和实际汇率变动状况来看,基本上也与我国的货币政策相一致。[
谈论人民币汇率的变动的影响和趋势
作者:鲍旭峰时间:2009-3-3015:07:00来源:论文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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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我国稳健货币政策下汇率的变动趋势
1994年以后,我国实质上施行的是单一的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政策。而根据蒙代尔———弗莱明模型,固定汇率及固定汇率的维护措施限制了货币政策的独立性,不利于短期和中期内的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克鲁格曼进一步提出固定汇率、资本流动与独立的货币政策三者不可兼得,即著名的“三元悖论”。所以从理论上看,我国汇率的任何变动将可能影响国际收支的均衡并导致原有货币政策的失灵,汇率政策的调整需要特别的谨慎。
影响我国汇率形成的因素众多,2002年以来,人民币汇率面临巨大的升值压力:美元近来数次加息,一直以来盯住美元的人民币由于需要保持币值稳定,升值预期增强;多方国际势力因为其切身利益需要,指责中国政策操纵人民币汇率、输出通货紧缩,要求人民币升值,要求中国政府解除外汇管制;外汇储备增加,人民币供应压力增大;中国对欧美贸易长期的顺差也使得人民币升值压力增大;当前的宏观经济过热也需要货币当局采取类似升值等紧缩性政策。
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判断汇率问题的主要标准应该是国内经济状况,关键是看国内经济在现行汇率制度下的运行状态和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保持经济的稳定性将更为重要:汇率稳定将为中国的企业提供一个内外一致的稳定的货币环境;稳定的币值也有利于我国的出口贸易和利用外国直接投资。长期以来,中国的经济增长主要依靠投资拉动,经济周期也主要表现为投资周期,稳定的投资有利于我国增加国内的有效需求、缓解就业压力,维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人民币币值的稳定有利于提升人民币在周边地区经济中的可信任度,同时也有利于亚洲和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这一作用在亚洲金融危机中已得到充分表现;当今世界金融市场充斥着投机行为,人民币贸然改变钉住美元的汇率机制,将有可能引发中国甚至是世界的金融危机,中国近年来外汇储备的巨额增长就与国际金融投机行为不无关系。
所以,一直以来力求人民币汇率的均衡和稳定的政策在现实中也显现了良好效应。
但是汇率的形成有其自身的规律可循,一国货币的相对价格首先决定于这个国家的经济实力,货币的对内价值决定了其对外价值;从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来看,伴随着一国经济和贸易迅速发展,其货币几乎无一例外地趋向升值。中国经济经过近20多年持续、稳定、快速的增长,人民币升值将是必然的趋势。而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外部资源的依赖度必然提高,适度提高人民币估值,也有助于多吸收外部资源并减轻输入型通胀的压力。
从制度理论研究的角度来看,固定汇率制在资本自由流动的环境下,其维持成本是相当高的,有时甚至是不现实的。目前美元持续贬值,世界主要国家货币汇率波动频繁,使得我国外汇储备承受了更大的风险,维持国际收支的平衡也异常艰辛;再者,我国现行的结售汇制是通过外汇占款投放基础性货币的,这将必然导致货币投放的结构性失衡,不利于我国经济全面均衡地发展。所以,弹性汇率制取代固定汇率也将是大势所趋;只不过,这个变革过程应当是谨慎和渐进的。
论文关键词:]人民币实际汇率,“Balassa-Samuelson假说”可计算一般均衡
一 问题的提出与文献回顾
对于一个日益开放环境下快速增长的经济体而言,本币实际汇率是体现该国整体经济基本面变动的重要因素,同时又对内外部经济关系加以调整的关键价格杆杠。2005 年7月21日, 央行宣布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汇率改革的部分原因是由于认为快速的经济增长应当与实际汇率的升值相联系;而这也是与“Balassa-Samuelson假说”相关联,它认为贸易部门生产率提高会引起非贸易部门的价格上涨,从而使实际汇率升值。另一个原因是来自于巨额贸易顺差所引起的国际贸易摩擦与主要贸易伙伴国的压力。
从“Balassa-Samuelson假说”角度对人民币实际汇率展开研究,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观点和分析方法。肯定者有:俞萌(2001)对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的部分成员的经济增长与汇率变动的关系做了经验分析,得出了在经济高增长的东亚地区,经济发展带来了实际汇率的上升;王维(2003)采用ADF和Johansen检验方法,对人民币实际汇率、美国贸易与非贸易部门相对劳动生产率和中国贸易与非贸易品部门相对劳动生产率进行单位根检验和协整检验,发现三个变量线性组合中有且仅有一个协整向量,中国相对劳动生产率对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弹性较大。否定者有:胡援成,曾超(2004)在估计人民币均衡实际汇率模型中对“Balassa-Samuelson假说”进行分析时发现,中国相对较高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并不能最终导致实际汇率的升值,究其原因在与中国社会远未实现充分就业;杨长江(2002)采用了劳动力无限供给和工资不变作为理论假设,在劳动力无限供给和贸易品部门购买力平价不成立的情况下,本国的价格水平将因为贸易品价格的降低而降低,意味着实际汇率的贬值。在分析方法上绝大多数是理论模型与计量经济模型,而较为少见的是Rod & Dai(2007)使用一个三部门改进的1-2-3(CGE)模型研究了中国实际汇率问题。Rod认为经济论文,对于实际汇率影响最强的力量是中国总储蓄相对于它的投资的增长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在资本帐户上的流出的扩大。鉴于应用可计算一般均衡(CGE)分析人民币实际汇率的研究较少,我们将从这一新的视角,并结合中国的实际经济,对人民币实际汇率的决定因素进行剖析。
二 “Balassa-Samuelson假说”与中国实际汇率
(一)“Balassa-Samuelson假说”
巴拉萨—萨缪尔森假说(Balassa-Samuelson hypothesis)认为经济增长率越高的国家,工资实际增长率也越高,实际汇率的上升也越快。当贸易产品部门(制造业)生产效率迅速提高时,该部门的工资增长率也会提高。国内无论哪个产业,工资水平都有平均化的趋势,所以尽管非贸易部门(服务业)生产效率提高并不大,但是其它行业工资也会以大致相同的比例上涨,这会引起非贸易产品对贸易产品的相对价格上升。我们假定贸易产品(按外汇计算)的价格水平是一定的,这种相对价格的变化在固定汇率制的情景下,会引起非贸易产品价格的上涨,进而引起总体物价水品(贸易产品与非贸易产品的加权平均)的上涨。如果为了稳定国内物价而采取浮动汇率的话,则也表现为名义汇率升值。无论那种情况都会使实际汇率升值龙源期刊。
如果名义汇率E被定义为由一定数量的单位外国货币表示的单位本国货币。eR表示为国内一篮子商品与国外一篮子商品的交换率。那么一国与它的贸易伙伴国i之间的双边实际汇率可以近似地表示为两国国内生产总值价格指数的比率,PY ( pN , pT )和PiY(piN , piT)/Ei,这里pN 和pT的上标分别表示非贸易与贸易品及其服务。
(1)
以上是实际与名义汇率之间的基本关系。考虑这样的例子:假设国内与国外价格以共同币值单位表示(Ei=1),在GDP中非贸易品份额为,在国内国外相同,价格近似地使用C-D函数形式,所有贸易品满足一价定律,意味着贸易是非扭曲的,即pT= piT。在这些条件下,实际汇率为:
(2)
非贸易品价格的关键作用是清楚的。当价格以一个共同货币度量,相对于一个共同计量单位,国内与国外非贸易品价格比率对实际汇率起决定作用。为说明对生产率所依赖的关联型,假设劳动是唯一投入,工资是唯一生产成本,国内贸易与非贸易部门每工人产出率为AT和AN。在贸易伙伴国,相应产出率是AiT和AiN。在贸易与非贸易部门中的工资率和生产价格之间的关系在两个部门遵循均等价格,即劳动边际产品价值相等:W = AT pT = AN pN ,Wi= AiT piT= AiN piN,那么,贸易伙伴国的工资率差距只依赖于它们的贸易品生产率:W/Wi=AT/AiT。如果非贸易生产率水平在所有贸易伙伴中是相同的(AN=AiN),那么就有:,则: 。
根据“Balassa-Samuelson假说”,如果某国具有较高的贸易品生产率增长,经济论文,它的实际汇率必须升值。综上所述:假设贸易品部门遵循一价定律,那么非贸易品部门两国间的相对价格决定双边实际汇率;假设非贸易品部门生产率相等,且唯一的要素劳动的边际产品价值在两部门相等,并也假设贸易品部门遵循一价定律,那么贸易品部门相对劳动生产率决定非贸易品部门相对价格;所以贸易品部门的相对劳动生产率决定实际汇率。
进一步的简要总结“Balassa-Samuelson假说”就是:当贸易品部门劳动生产率提高以后,它抬高了全国的工资水平,非贸易品部门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赶不上全国工资水平的提高,它只有通过提高价格来提高工资,这就引起了实际汇率升值。从式(1)看出:固定汇率制下,“Balassa-Samuelson假说”表现为通货膨胀,在浮动汇率制下表现为名义汇率升值,如图1所示:
图1 什么是巴拉萨-萨谬尔森假说?
(二)“Balassa-Samuelson假说”在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中的考察
假说的两个关键性假设是:首先,贸易品部门的生产率增长快,其次,由于联动的工资压力,非贸易的服务价格会相对上涨。我们先考察第一个假设。
表1 部门全要素生产率
%
GDP
农业
工业
服务业
1986-1989
3.5
1.4
3.8
3.8
1990-1994
5
1.6
7.7
2.3
1995-1997
5.7
5.5
3.7
3.2
1998-2001
4.1
-0.2
8.9
-0.5
2002-2005
6
5.4
论文摘要:汇率的高低直接影响该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成本和价格,直接影响商品的国际竞争力。外汇汇率的波动,也会给金融投资者带来巨大的风险。本文就汇率变动形成的风险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进行了简要的分析,给出了规避汇率风险的措施,以期降低汇率波动给贸易造成的风险,减少损失。
国际贸易活动中,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一般是用交易双方均认可的货币来计价。目前约70%的国际贸易以美元来计价。这就需要考虑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了。由于汇率波动频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就需要较为准确地估算费用和盈利,避免汇率变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这就是汇率风险。
汇率变动对贸易收支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从微观角度看,汇率变动影响进出口企业的成本和利润;从宏观角度看,汇率变动使贸易收支差额从国际收支差额发生变化。
近期人民币对美元一直呈升值态势,一度突破6.8元大关。人民币大幅升值将严重影响我国产品出口的竞争力。汇率变动的风险,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和研究。从目前形势看:
1.人民币面临较大的升值压力
自2003年初起日本在七国会议明确提出要求“人民币升值”的主张后,以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机构以各种形式要求人民币升值。其理由是,由于人民币币值低估,使得中国的出口产品具有很强的国际竞争力,充斥于世界市场的中国产品对许多国家的工业造成了冲击。一方面,它们认为这是中国输出通货紧缩的表现,中国输出通货紧缩影响了世界经济的复苏;另一方面,人民币币值低估,使中国贸易收支持续表现为顺差,因此人民币应该升值,从而通过升值来改善一些国家的贸易收支状况。
2.美元贬值动力尚存
在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金融体系下,美元贬值表现为对其他货币的相对升值,在该体系中,美元总是处于多发行货币的状态,美国可以开动印钞机发行大量美元来适应其过高的国防开支和提高其本国国民的福利待遇,从而形成其赤字财政政策。近年来美国对其它国家的负债仍然以每年5%的速度上升,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2006年底以前的统计,各国中央银行持有美元头寸约4.8万亿美元,过多的美元发行量必然会使美元有贬值要求。这意味着美元的贬值趋势仍将继续。
3.我国的汇率改革还不完善,汇率浮动仍显刚性
我国的汇率制度改革后,汇率弹性较之前已有所增强,但与完全浮动相比仍显刚性。汇率制度的改革,使人民币汇率升值预期增强,大量投机资本流入境内,央行为维持外汇市场均衡,必须不断进行外汇干预,大量买进外汇资产,进而导致外汇储备相应快速增长。面对外汇储备的高速增长,央行又不得不采取公开市场业务,发行票据进行冲销干预,而在冲销干预下货币的升值压力进一步加大,利率有上升压力而其预期却不上升,利率一汇率内在传导的机制被相对刚性的汇率制度所隔断。正是利率政策与汇率政策的这种矛盾冲突。造成2005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持续过热,货币供应量超标,潜在通货膨胀压力增大。
当前人民币汇率形成的机制尚未完全市场化,人民币汇率主要是在银行间的外汇市场上形成,外汇市场供求关系是决定人民币汇率的基础,但中国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仍是一个相对封闭的外汇头寸市场,还有一部分外汇供求关系还不能在外汇市场上实现。
通过上面的分析,不难看出人民币升值将带来我国企业在结汇时出现汇率风险,因此如何规避汇率风险就成为我们研讨的重心。笔者认为合理规避外汇风险应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协调进行,以减少汇率波动造成的损失。
宏观方面规避风险的措施应“长短”结合。
1.短期措施—主要目标是使汇率维持在一个狭窄的区间内波动
一是继续采取钉住一篮子货币的汇率制度,并公布货币篮子的组成。从而给市场一个明确的货币汇率变动规则。将对货币的升值预期转移到对篮子中主货币的贬值预期上。
二是适时扩大汇率的浮动区间,并承诺在一定时期内不会改变区间。这需要迅速对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与居民和企业的交易制度、银行的外汇头寸管理制度和强制结售汇制度进行相应的改革和调整。
三是通过在外汇市场上的有效干预,使汇率反复进行窄幅震荡。这种方式虽然可能有一定效果,但并非长久之计,而且其实际效果需要视市场心理而定。
四是采取更严格的资本管制,这是一种改革期间的不得已的方式。
2.中长期措施—逐步由管理浮动汇率制转向单独浮动汇率制
一是可逐步扩大汇率的可浮动空间。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使央行有更大的汇率预警空间,有利于实现内部平衡目标.有利于积极地发挥市场的价格信号作用,逐渐达到均衡汇率水平,也有利于对外贸易竞争和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鉴于浮动汇率面临的技术难题及入世后国际收支平衡的需要.我国的汇率制度改革应首先将目前较为 “固定”的汇率制改为真正的浮动汇率制,即将汇率浮动设定上限和下限.并逐步增大人民币汇率波动区间,汇率的走势将主要由市场来决定,使人民币汇率将可以真正反映市场的供求关系,央行的操作也会更加灵活,可动用各种公开市场业务工具来干预外汇市场,而不是简单地宣布升值或贬值。
二是自律突出在控制与调节。市场价格规律预示我国人民币单边升值不可持续,我国自律的重点在于市场规律的认定和选择,而不是简单对应国际舆论。这需要我们用自我控制和调节得到验证与掌控。自律的结果是化解自我的风险压力,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和金融作为。而从自律角度反思,我国人民币汇率带来的压力不是在释放和化解,相反矛盾和压力在逐渐上升,我们需要考虑和改变我们的对策和策略,主动掌握我们自己需要的价格与价值。
三是加强汇率波动理论的研究,加强对汇率的检测,建立完善的汇率预警机制,定期预警信息,加强对企业的引导。
微观方面规避的措施要从加强管理入手。
1.增强企业汇率风险管理技能
培养和引进懂专业、懂技术、懂工具的财务人员,加大有关信息的投入,使之能够在外部咨询的基础上对汇率做出独立的判断,能够识别风险点,并运用有关工具管理风险。树立正确的风险管理理念,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产品和方法管理风险。
2.选择合理的避险工具和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