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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3-14 15:11: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服务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服务论文

第1篇

如果被执行人为夫妻二人,则可以直接执行夫妻的财产,而不管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这种情形比较简单,所以在此不再论述。当生效依据上记载的义务人仅仅是夫妻一方时,执行中就面临许多问题需要解决。首先,该债务虽然在生效法律文书中仅仅为夫妻一方负担,如果生效法律文书没有明确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时,是否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可以,其程序如何设定?其次,夫妻一方债务的情况下,如何处理夫妻财产?再次,对夫妻财产的处理过程中,如何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及共同财产以及家庭财产?

一、法律文书没有明确为个人债务的,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除法律文书确定其为个人债务外,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问题是该规定尚出于征求意见的阶段,还不具备现实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将上述《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地方各级法院,其意图自然是让各级法院在执行实践中探索试用,待条件成熟后再正式赋予法律效力??杉?,上述《征求意见稿》事实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在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的一个倾向性的意见。至于其合理性,需要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先行摸索,总结规律。

各地法院对上述意见的看法不一。有的法院认为,上述规定仅仅是征求意见稿,没有法律效力,在执行中不应适用。其理由为,无论是审批还是执行,均应依法进行,每一个程序都应有法律依据。对于没有法律效力的《征求意见稿》,法院在执行中不应适用。否则,于法无据,法院追加被执行人时没有生效法律的支持,是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也有法院在执行中开始大胆适用上述规定,经审查符合一定条件的,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从而执行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另一方财产。

本人认为,如果各个地方法院均不去探索适用,上述《征求意见稿》将永远是征求意见稿,永远不会具有法律效力。个别法院及法官出于自身?;さ目悸?,执行中对新方法新规定不做探索,有其一定的道理,但如果所有法院都这样的话,司法的改革和完善将成为一纸空文。即使《征求意见稿》暂时没有法律效力,但仍有物权法、婚姻法及其解释可以适用?;橐龇ǖ谑盘豕娑?,“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薄胺蚱薅曰橐龉叵荡嫘诩渌玫牟撇约盎榍安撇脑级?,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薄胺蚱薅曰橐龉叵荡嫘诩渌玫牟撇级ü楦髯运械模蚧蚱抟环蕉酝馑旱恼?,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上述规定说明,夫妻对财产所得的约定,只是对夫妻双方当然具有约束力,该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除非该第三人知道此约定。现实中,第三人往往无法获知夫妻双方有财产归属的约定,如果以该夫妻内部约定约束第三人的话,第三人在交易中的风险就实在太大了。当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有约定时,对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就应当以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或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清偿。既然是以共同财产清偿,说明该债务虽然是夫妻一方对外所负,但只要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与配偶有财产约定,该债务的义务人就应为债务人夫妻双方,也就是说可以推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既然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夫或妻一方所负债务,如果该债务进入执行程序的话,法院就可以应债权人的申请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具体追加的程序,一般应由债权人提交追加申请,法院不应主动以职权追加。因为是否追加被执行人,是债权人的权利,法院应尊重其在执行程序中的意思自治。当债权人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应当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听证。执行法官应将案件转交专门行使执行裁决权的法官组织听证,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可以在听证过程中提交证据,以证实该债务为个人债务而非共同债务。依据婚姻法的上述规定,被执行人或其配偶应当提交双方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约定以及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事实。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提交了上述证据,经质证及法庭审核,认可该证据,则应依法驳回债权人的追加申请。如果被执行人或其配偶无法提交上述证据,则法院应当依法裁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对于追加被执行人的裁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上诉到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的维持或驳回裁定为最终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果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未提起上诉,则原执行法院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夫妻的共同财产。

执行工作中,经常有被执行人的配偶对追加不服,其理由是婚姻法第十九条仅仅是规定了“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情形,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约定的话,就不应适用该条规定而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法院仅仅因为当事人无法提供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有关于财产约定的证据而作出追加规定,是错误的理解和适用了婚姻法的规定。本人认为,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分别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分别财产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效力优先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而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约定的效力,婚姻法规定的很明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第三人知道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该约定才对其产生效力,而其效力就是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有其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反言之,如果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则约定对第三人没有任何效力,该约定就只是成为夫妻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对第三人不产生约束力。既然该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对第三人来说,该债务人与其配偶之间所适用的就是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规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

如果梳理一下,就会发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逻辑是,夫妻之间可以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约定的内容是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则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约定的当然效力,对夫妻均具有约束力。约定的扩张效力,第三人知道约定的,在债务履行中对第三人具有效力?;橐龇ǖ谑盘踅鼋龉娑朔蚱拊级ń橐龉叵荡嫘诩渌玫牟撇楦髯运械脑级?,对第三人所产生的效力。事实上,该款省略了其余两种情形约定的规定,而该两种情形,约定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是可以很简单得从第三款中推理出的。如果夫妻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归共同所有,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权利义务相平衡的原理,该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自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清偿。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所得为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却由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的话,对第三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在第三人知情的前提下,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夫妻一方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由夫妻一方的财产清偿,则夫妻约定财产部分归各自所有,另一部分归共同所有的,自认是以夫妻约定所确定的一方的财产清偿。当然,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既包括夫妻一方名下的财产,也包括夫妻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占的财产份额。

上述“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的规定,既可以是尚未经有权机关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也可以是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支持的债务。在债权人向债务人行使债权时,其可以依据上述规定向债务人本人及其配偶行使,也可以在生效文书确认

二、法律文书明确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时,不可以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事实上这种情况极少出现,至少本人从未发现哪份生效文书中确认某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其配偶无关。但如果确实有生效文书这样确认债权了,则说明该债务具有人身属性,该债务应当责任自负,与其配偶无关。在执行过程中,法院既不能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作为被执行人,也不能直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但这只是问题的表明,执行中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到底哪些财产才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是按照物权法的规定来区分,还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来区分。区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主要是确认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将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财产以及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区分。如果依据物权法关于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的规定,则不动产,以登记为准,动产以占有为准,法律规定登记可以对抗他人的动产不登记就不发生对抗效力。那么,无论在夫妻之间依据婚姻法的规定是一方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对于第三人来说,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就为该夫妻一方所有;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该不动产就为夫妻双方所共有。动产夫妻哪一方占有就归夫妻哪一方所有。对于特殊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就为夫妻一方财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就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如果依据婚姻法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同夫妻共同财产的话,就应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的,则还要适用婚姻法第十九条。两种区分方式均存在缺陷。

如果仅仅依据物权法来区分夫妻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婚姻法中有关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仅仅在婚姻关系当事人之间具备效力,对第三人不具备约束力。而现实是,夫妻之间出于各种考虑,其共同财产往往登记在一方名下,即使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也可能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另一方名下。如果强制以物权法的关于所有权的归属原理来划分夫妻财产的话,有过多干涉夫妻内部财产划分的嫌疑。而且,夫妻财产及财产权益除物权之外还有债权、知识产权等等,该种划分方式未能涵盖上述财产权益。再者,严格按照物权法的原理来划分夫妻财产,会经常造成事实上对夫妻一方权益的侵害。也会增加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制造虚假债务而侵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况发生。如果仅仅按照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来划分夫妻财产的话,第三人的权益往往被侵害。第三人往往无从知道债务人是否已婚,更不清楚其配偶为何人,也谈不上清楚债务人夫妻财产,而在执行程序中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则可能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为被执行人个人财产的标的突然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上述问题的焦点在于如何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以及与夫妻一方产生债务关系的第三人,更进一步则可归结为如何确立夫妻财产权属对外的公示性以及夫妻双方能够行使的权的限度。虽然婚姻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制度,但这些规定都是直接约束夫妻双方的,对第三人并不直接具有约束力。如果夫妻对财产归属有书面约定且第三人知悉该约定,则约定对其有约束力。如果第三人不知悉该约定,则约定对其没有约束力。在约定对第三人没有约束力的情况下,在第三人眼中,该对夫妻所适用的就是夫妻法定财产制。同样,夫妻对财产没有约定的话,也应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问题是,对于夫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其往往无法清楚的区分夫妻所有的财产中哪些是婚姻法第十七条所规定的情形所得,哪些是婚姻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情形所得。第三人所获知的仅仅是上述财产的外在公示形式:登记或占有。而当第三人与夫妻一方发生债务关系时,如果对第三人适用的是婚姻法所确定的夫妻财产的话,那么其之前所面对的财产公示形式将只是一种水中月、雾中花。这样一来,第三人的利益无从保障,市场的交易安全无法保障。如果为了?;さ谌说睦?,夫妻一方擅自将登记在自身名下的或自己占有的财产,转让第三人,应用善意取得原理,第三人如果是善意且支付了合理价款的话就可以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同样,夫妻一方可以恶意造成一些债务,善意第三人仍可以向夫妻双方主张权利。上述两种情况下,夫妻另一方的利益将被侵害无疑。为了交易安全,第三人的利益一定要?;?;为了家庭稳定,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也一定要保护。折中的方式为,强化财产公示效力的同时,限制夫妻双方的权。即,夫妻之间财产的归属适用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第十九条前两款的规定,夫妻财产对外的归属效力以其对外的公示形式为准。夫妻之间仅仅对日常家事具有权,对于对外较大的举债等活动,原则是仅对行为人发生效力。这样,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应作修改,应将该款去掉,并在第十九条之后增加一条,为第十九条之一,“夫妻无证据证实第三人清楚某财产为本法第十七条还是第十八条所规定的财产范围的,该财产以其登记或占有形式对第三人具备效力?!薄胺蚱薰餐酝馑旱恼裼煞蚱薰餐撇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p>

如果上述规定生效的话,对夫妻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区分将相当容易,对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的区分也将变得相当简单。

第2篇

【关键词】校车服务;服务合同;法律问题

一、校车运输合同的含义、特点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运点运输到约定的地点,乘客、托运人或者发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因而,校车运输合同即:承运人和乘客之间达成的,由承运人以校车为运载工具将乘客送到目的地,乘客支付运费的合同。作为运输合同的一种,校车运输合同具有运输合同的一般共性,其主要表现在,它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在校车运输合同中,承运人以承运乘客为条件收取运费。而乘客在享有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这一权利的同时,负有履行支付相应运费和有关费用的义务。一般来讲,运输合同的成立并不需要客乘双方订立书面合同,只要双方达成运输的合意(主要表现为购买车票),合同即告成立。

二、校车客运合同的内容

由于平时乘坐校车只需要买票或者充值就可以乘坐,并没有直接的书面形式合同需要再签订。我认为在这里并不是不存在合同,只是这个合同的内容我们基本默认了,只需要有车票或者电子消费凭证这样一个证权文书就行,这一点应该跟机票在某种意义上是一样的。因此要确定合同的内容就只能根据我们平时的交易习惯和当事人有关约定来确定合同的内容。事实上,这类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当的确定性,鉴于校车的重复经营,当事人双方对于合同的内容都已有相当的了解,并不需要每次对合同内容进行重申??梢匀衔?,校车的客运合同是只有几项内容空缺的格式合同。这份格式合同由承运人提供,除乘客一栏空缺外,其他条款都已经确定,是典型的格式合同。我们可以看到在实践中,经常有承运人和乘客就车辆状况、行程时间、发车时间等相互之间其他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因此,明确双方的有关权利义务就是必须的,法律也明确要求公开性,此类合同同样需要将所有信息于公共范围内进行公布。根据我国运输合同的一般惯例,我们认为,该类合同中两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应默示地包含以下内容:

(一)乘客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乘客来说,其主要的权利是要求承运人将自己安全、及时地送到目的地。至于其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和行业惯例,乘客的主要义务应包括支付乘车费用和相关费用的义务、危险品声明与告知义务和不干涉驾驶义务,这个义务就校车来说没有特殊性,每个乘客都需要遵守,这不仅是为了维持乘车秩序,更是为了保障所有乘车人员的安全所应尽的义务。

(二)承运人的权利和主要义务

承运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运费。其义务则相对复杂,我国合同法对于客运合同的营运人的义务规定并不明确,结合具体实践来说,我们认为,校车运输合同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1. 谨慎驾驶义务:关于此义务校车的客运合同与一般客运合同有的谨慎驾驶义务没有特殊性。鉴于校车运营是有专业团队,因此应该建立起对司机投诉的长效机制,对于开“斗气车”、服务态度差的司机应给予??畹染么Ψ!?/p>

2. 按照约定路线运行义务: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通常的运输路线,将乘客、货物运送到约定地。在校车运输过程中,除遇有交通管制、道路阻塞、乘客同意等情况以外承运人必须遵照日常生活水平习惯或地理上或者双方约定的路线,以最方便和快捷的方式将乘客送到目的地。至于有些时候校车不按既定运输路线行使而造成时间损耗的情况如何处理,关于这一点合同法暂时没有相关明确的规定。

3. 提供适载适量车辆义务:关于适载即承运人的车辆必须处于良好状态,适合于进行运送乘客的客运经营业务。当车辆出现以下任一问题时,即应该被视为车辆不适载:如发动机有故障、车辆的刹车失灵、方向盘不灵活、车门难以正常闭合、玻璃晃动有可能脱落、车内卫生状况不佳等。当出现这些问题时,即使双方已达成客运合同的合意,乘客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即拒绝继续乘车,并且,不论车辆是否启动和行驶,都可以无须支付运费或其他费用。这里就出现一个比较常见的现象,因为校车的封闭状况,加之有的同学把食品带上车使用,导致车内空气状况极端恶化,从而使其他同学坐校车成为一种煎熬。因此司机应要求乘客不能带散发气味的食品上车,为乘客提供一个良好的车内环境,是司机应履行的义务。

关于提供适量的车辆的义务,鉴于校车运营不同于完全市场化运输的特殊性,其应备足足够的车辆和司机,以保障同学和老师对于校车出行的需求。校车运营时间还应符合学生及老师的生活习惯,既要满足老师早晨上课和出行,也要满足学生外出交流和活动。但现实中,因为承运方和乘客之间的运输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他的大部分内容都是有承运方单方面决定。作为乘客的学生,因为校车在学校里几乎是一种垄断地位,很多情况下都“被校车”。校车运营的时间和数量应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个更加合适的安排,比如可以就搭乘人数、频率统计,尽量制定出合理的班车时间和发车频率,在进行统计、取得老师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更好地服务于大学师生。

第3篇

[摘要]在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阶段,旅游业在原有生活核心业态的基础上,受到生产服务业、专业服务业、信息服务业、创意服务业的明显影响,从而引致旅游业内部结构和能级提升,出现了高增值性、高层次性、高功能性、高技术性、高知识性的新特点。现代旅游服务业的新增长态势表现在会展旅游、奖励旅游、商务旅游、节事旅游、咨询旅游的兴起。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现代旅游业特征;生产者服务增长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能级提升势在必行。近几年,我国政府不失时机地提出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其政策导向不断强化,建设步伐日益加快,正在对产业经济的诸多部门产生持续而深刻的影响,旅游业同样面临着这一不可回避的形势。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分析现代服务业与旅游业的关系,探讨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的动力机制、要素特征以及新的增长态势。

一、旅游业与现代服务业的关系

现代服务业是我们国内的提法,先后在党的报告和政府文件中正式使用,但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我国国民经济统计体系中也没有确认现代服务业的界定范围。提出“现代服务业”这一概念,有着特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它实质上反映的是在我国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过程中对于服务业发展的一种新认识。一般认为,现代服务业是在工业化比较发达的阶段产生的,主要依托信息技术和现代管理理念发展起来的、信息和知识相对密集的服务业,与传统服务业相比,更突出了高技术含量、高人力资本、高附加值的特点。相当于20世纪90年代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划分的知识密集型服务业,又称战略业[1]。也有人认为,现代服务业主要是生产业,即为生产、商务活动和政府管理而非直接为最终消费者提供的服务,其可包括金融业、保险业、房产业、经纪业、广告业、律师业、租赁业、通讯业、物流业、咨询业、会展业、后勤业等众多行业[2]。根据以上界定,旅游业是否属于现代服务业是有争议的。有的认为,旅游业是一个劳动密集型产业,高科技和知识性含量较少,受信息革命的影响,部分行业采用了一些信息网络技术,但从总体上看,旅游业并不具备现代服务业的特性。其次,旅游业发展成为大众性的产业,至少是19世纪中下叶,并不算新兴产业,应该属于传统服务业。有的认为,旅游业是一项综合产业,它涉及的行业很多,其中有一部分是依托现代新技术、新业态、新方式发展起来的,如会展旅游、奖励旅游、商务旅游等,应该属于向社会提供高层次、高知识产品的现代服务业。同时,旅游业也属于信息密集型产业,旅游活动的组织和进行,高度依赖信息源和信息流,特别适合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应用,因此,是符合现代服务业特征的。

旅游业与现代服务业究竟是一种什么关系?需要作深入的辨析。

首先,旅游业从属于服务业,一直都是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众所周知的。如同服务业的产生与发展是有历史阶段一样,旅游业在形成期就是一个集吃、住、行、游、购、娱等要素于一体的相互关联的传统产业集群。旅游产业的部门(行业)结构中最基本的构成形式,包括旅游交通、旅游游览、旅游住宿、旅游餐饮、旅游购物、旅行社和休闲娱乐等部门,显然应该归之于服务业中比较初级的生活服务业。随着半个世纪以来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旅游业进入到成长期,一方面,旅游业的原有基础部门需要得到现代化的改造和提升,以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如传统的酒店、旅行社等旅游企业面临着现代管理理念和运营方式以及高科技和信息化的洗礼,有一个逐步转型的过程。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后期的产业延伸和扩展,现代企业制度的普及和生产职能外包,旅游业的服务对象也扩大到了生产者,出现了许多会展旅游、奖励旅游、商务旅游、公务旅游、节事旅游、拓展培训旅游和旅游咨询、旅游规划与策划、旅游信息服务等新兴业态。因此,旅游业不能简单和笼统地划归为传统服务业或现代服务业。旅游业是依附着服务业的发展而发展的,同样有一个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必须进行动态分析。

其次,旅游业是综合性极强的产业,除了传统的核心业态之外,旅游业是众多相关产业交叉重叠的行业部门,与其他产业部门关联度很高,如需要通讯、电力、金融、保险、物流、中介、设备、环卫、地产等产业部门为其提供生产资料和要素服务。尤其在现代服务业加速发展的阶段,旅游业更是受到生产服务业、专业服务业、信息服务业、技术服务业、创意服务业的明显影响,出现了产业融合的趋势。产业融合是在工业经济时代高度产业分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对原来形成的产业固定化边界进行一定程度调整的结果[3]。现代服务业的迅速崛起,导致产业之间更多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产业融合必然引致旅游业内部结构向更高层次升级,优先发展生产者服务,从而真正纳入现代服务业体系。

旅游业正处在由传统服务业向现代服务业转化的过程中,目前,旅游业总体上依然包含了传统服务业的内容和现代服务业的元素,有着显著的二元结构特征,即当先发的或传统的产业部门还在发展的时候,后发的或现代的产业部门就出现并发展了。以发展的眼光看,旅游业的现代服务业特征会愈益凸显,旅游业部分或整体转型升级为现代服务业的趋势还将进一步显化。我们要以积极的态度,精心培育和加快发展现代旅游服务业。

二、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的动因与要素特征

现代旅游服务业的发展,本质上来自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社会分工的专业化需求。旅游业是二战以后发展起来的产业,在中国是与改革开放伴生的。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和提高,可支配时间与可支配收入的增加,加上旅游交通、通讯工具的革命,大众旅游得以兴起,这是旅游业成为一个新的产业的主要推动力。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迅速增长和工业化程度的提高,旅游业继续以其迅猛的发展势头,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扶持,成为世界经济中颇具生机和活力的强劲产业。旅游业从面向大众的生活服务业向新兴的生产服务业转变,是社会化分工的必然产物,因为只有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才会将其运营活动的一部分职能外化,从而导致诸如会展旅游、奖励旅游的兴起。现代旅游服务业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满足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商务活动(公务活动)的功能强化与职能外化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是“服务内部化”向“服务外部化”转变的结果。因为,企业或社会组织利用现代旅游服务业来完成这些职能,在效益和成本上能优于企业或社会组织自身来完成。其次,服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需求的多样化又从市场的角度提出了对现代旅游服务业的要求。现阶段旅游者的经济实力与消费水平普遍提高,享受型

消费和发展型消费倾向非常明显,因此,如何及时向旅游消费者提供快捷、方便、灵活、周到、健康、舒适的高技术含量和高知识含量的旅游服务,便成了传统旅游服务业升级换代的市场驱动力。信息化和智能化技术特别有利于对偏重生活服务业的旅游业传统供给方式的改变,无论是以设备为基础的旅游服务,如自动查询和预订系统、分时度假交换系统、旅游电子商务;或以人为基础的旅游服务,如导游服务、饭店服务、餐饮服务、旅游交通服务等;还是作用于人的有形服务,如旅游接待服务、登记和结账服务等;作用于物的有形服务,如饭店的行李寄存服务、洗衣服务等;作用于人的无形服务,如旅游信息服务、旅游教育服务等;作用于物的无形服务,如旅游保险和贷款服务、旅游汇兑支付服务等,无不渗透着现代新理念、新技术和新运营方式的改造和影响,这是提升传统旅游服务业素质的必然途径。

现代旅游服务业的形成和发展,是现代经济社会中的新生事物,我们对此要有足够的认识。综括现代旅游服务业的要素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高增值性

由于现代旅游服务业同样具有高技术性、高知识性和高人力资本等现代服务业要素,因此决定了在同样的产出水平下,无形智力投入较高而有形资产投入较少,其增值途径除了直接创造价值外,还有降低经营成本、提升经营效益、增加无形资产等间接途径和作用。如现代企业的一些非核心业务的外包,使旅游业为生产者提供第三方会展、商务等专业服务成为可能,从而形成某种经营功能的规?;в?促使企业经营成本的大幅度下降。又如旅游规划或策划、旅游咨询和信息服务,可使企业的经营效益大幅度提高,创造可观的价值。再如会展的策划和营销、旅游广告的宣传运作,致使企业的品牌声誉和社会形象得到明显改善,无形资产的价值也就随之上升。现代旅游服务业的服务半径大于传统旅游服务业,对经济的拉动更为广泛和显著,因此,具有更高的增值性和附加值。

2.高层次性

如同世界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服务业是产业经济高度化进程中的必经阶段,现代服务业是服务业内部结构中的优化升级。现代旅游服务业则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旅游业内部结构的进一步优化升级。不可否认,旅游业从一开始就是以普通的劳动密集型服务为主,属于技术含量比较低端的生活服务业。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旅游业总体上不断趋向高端化,然而,传统的服务业态毕竟长期占主导地位,旅游业内部存在着明显的低质结构,亟待调整改变。以生产业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为旅游业的内部结构调整和高度化发展带来了机遇,如会展、奖励、商务旅游的高端性是毋庸置疑的,以此为契机,现代旅游服务业自然登上了一个更高的台阶。现代旅游服务业的高层次性还表现在服务对象转而成为生产者主体,如企业和社会缉织职能外包的旅游消费者,无论是会展和奖励旅游者还是其他商务旅游,在中国都是极具成长性的高端市场主体。

3.高功能性

如果说工业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产出经济”,那么,服务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则是“功能经济”。因此,相比较而言,服务业更注重服务功能或效用而不是物质数量。现代服务业的作用更是表现为其在为现代经济和社会活动服务中的特定功能。如会展旅游、奖励和培训旅游等,应是企业的内部职能,现在却可以委托旅行社或专门的会展公司来做,独立为一种专门的服务业。随着某种经济或社会活动中某项局部功能的需求不断扩大,使得专业化运作的成本优势和规模效应得以体现时,该功能就会从营运主体中分离出来,形成专业的服务机构,为需要该功能的营运主体提供服务。以会展、奖励旅游为主的现代旅游服务业即具有这样的专业分工带来的强化功能,体现为生产者服务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很大效用,使企业或社会组织越来越对其产生一定的专业依赖性。

4.高技术性

现代服务业是依托高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起来的,同样,现代旅游服务业也是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技术支撑的,特别是在新经济时代,以互联网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极大地推动了旅游产业的发展?!靶畔⒓际醺锩月糜尾档墓芾碛凶派羁痰挠跋?因为信息是旅游产业的血脉?!盵4]如旅游活动的组织和进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本质是对各种信息资源的收集、整合及判断,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旅游业是信息资源密集型和信息技术依赖型产业。一方面,现代旅游服务业是由信息技术与专业知识催生的,如会展、商务旅游等,另一方面,信息和网络技术也在不断地改变着传统旅游服务业态,如旅游饭店的现代化设施和网络预订系统、旅行社现代管理运营流程、旅游景区或主题公园开发建设的高科技项目等。其次,高技术性还反映在先进的经营管理技术得以广泛运用,推动了旅游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与现代旅游产业的健康发展。

5.高知识性

现代旅游服务业同样是知识密集型产业,比起传统的劳动密集型服务,更需要高人力资本的投入。这是因为对现代旅游服务业所发挥的特有功能只有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经营管理者才能有所认识,同时,企业的一部分内部职能之所以会进行外包,除了降低经营成本之外,就是因为这些职能需要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胜任。现代旅游服务业强调的就是服务的知识含量和文化体验,这已贯彻到整个旅游活动的前、中、后各阶段。如对旅游网站和咨询服务或导游服务的评估,一个重要方面就是看能否提供高知识含量的服务。至于为生产者服务的会展旅游、奖励旅游或商务旅游更是知识和智力密集的高端服务产品,是现代旅游服务业发展的新亮点。

三、现代旅游服务业的新增长点

当前,我国旅游业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新的高端生产力正在积聚,新的业务增长点逐渐形成,出现了旅游产业高度化发展、融合化发展、专业化发展的趋势。最能反映这一状况的就是代表生产业的旅游新业态的兴起。

1.会展旅游

会展产业起源于欧洲与北美,如今已毫无疑问地成为最具活力的全球性产业之一。尽管我国会展业只是在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出现,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特别是申办2008年奥运会和2010年世界博览会成功之后,我国会展业更以年平均20%的增幅迅猛发展,成为中国经济的新亮点?;嵴孤糜问腔嵴挂涤肼糜我档慕岷?是由于会展活动的举办而产生的一种旅游活动形式,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嵴孤糜问且曰嵋楹驼估牢康牡穆糜?属于公务或商务旅游的范畴,这是典型的为生产者服务的被用作进一步生产的中间服务。在中国,会展旅游是新兴服务业,一些大型旅行社或旅游企业已从原来主要为市场终端旅游消费者服务,转向中间服务的会展旅游业务,纷纷成立专门的旅游会展公司。连最大的旅游网络商携程有限公司也在传统的机票、酒店、度假业务之

外,新增了集团服务。上海最近还专门成立了旅游会展推广中心,以争取更多的国际会展。所有这些都说明,会展旅游正在成为我国旅游新业态。

2.奖励旅游

奖励旅游是从广义的会展旅游中脱颖而出的专项生产。它肇始于国外发达国家,近年来越来越受到国内企业界和旅游界的青睐和重视。奖励旅游是现代旅游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高级产品形式,也是服务经济与生产业日益成熟的表现。奖励旅游的对象不是家庭或个体消费者,而是现代企业的集体生产者,因此它属于生产或生产者服务范畴。它不同于最终消费,而是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到生产过程之中,从而产生新的使用价值。奖励旅游作为“生产性”旅游,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出资购买,经常是一种豪华的、由旅行社全部代办的综合包价旅游,是现代旅游业介入发展生产力和促进经济增长而拓展的新业务,有其不可估量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我国,随着不少大型外资企业纷纷涌人,奖励旅游也逐渐被人们所熟知,现今一些大中型国有企业和较大规模的民营企业也开始以奖励旅游的方式来作为对员工的激励和褒奖,因此,开展奖励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和专业公司越来越多。但我国奖励旅游还只是初露端倪,作为当今世界旅游业发展的一个新走向仍需要大力扶植[5]

3.商务旅游

是指有别于会展奖励旅游的一般商务旅游活动,是建立在商务活动基础上的以专业人士为主的一种具有工作性质的专项旅游形式。商务旅游成本由公司而非个人支付,因此,它仍然属于生产者服务范畴。商务旅游客户具有逗留时间长、往来频繁、消费水平高等特点,相对大众旅游属于高端旅游客户群体。由于现代商务活动涉及面广,技术含量高,专业知识密集,旅游企业要向商务目标客户提供系统的全方位服务,不仅含有传统旅游服务内容,如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还包括咨询、设计、管理等更多更全面的增值服务,特别是融入电子商务技术,一系列商务流程都能通过网络业务方式来实现。以最大限度满足商务旅游的企业或组织的个性化要求,提供量身定制的专业旅游产品。近年来,中国国际旅行社、康辉国际旅行社、锦江国际集团先后与美国著名旅游集团运通、罗森布鲁斯、英国BTI合作,借鉴国外较成熟的商务旅游运作方法和模式,开辟我国极具成长性的商务旅游市场。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的商务旅行及相关费用高达103亿美元。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活动日益增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商务旅游必将有更大的发展。此外,为社会组织或政府部门的公务差旅提供专业化管理,也是商务旅游业务发展的趋势之一。

4.节事旅游

在国际旅游研究中,节事活动专指以各种节日和盛事的庆祝和举办为核心吸引力的一种特殊旅游形式。节事旅游大多属于政府或社会服务性质,如国际旅游节、国际艺术节、传统节假日庆典、重大体育比赛等。但其中很大一部分内容都同企业化运作和生产者服务有关,或者说是对生产者服务的一个有效的必要的补充。与常规旅游活动相比,节事活动吸引旅游者为某一观看或庆祝目的从各地短时间内聚集到旅游目的地,具有旅游团体规模大、停留时间长、消费水平高等特点,使得举办活动的城市或地区旅游设施和文化场所的综合利用率大幅提高,产业联动效应十分明显,对一个城市或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产生很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国各地积极开发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地方和民族节事活动,吸引了国内外很多旅游者。随着杭州休闲博览会、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的成功申办,我国节事旅游的发展前景更加广阔。

5.咨询旅游

咨询旅游是指近年来异军突起的旅游项目规划、策划和设计类的创意产业。它是为了满足企业与社会组织职能外包的需要而发展起来的专业性生产者服务。当前,旅游经济正在成为公认的注意力经济、形象力经济和创造力经济。加快和全面提升中国旅游的规划与策划水平,已成为中国建设旅游强国、实现中国旅游业新的跨越的当务之急。旅游业历来被称为“点子”产业、“注意力”产业和“创新”产业。特别是在新经济时代,过去偏重以资源、资金、设备等有形资产投入为主的旅游业,现在知识、智力、管理、创新、品牌等无形资产开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甚至决定着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胜负存亡。旅游业越来越需要以智力来贯穿策划、规划、设计、投资、开发、运营、营销、管理等各个环节。随着全国各地旅游业的蓬勃发展和旅游景区的加快建设,以文化创意见长的我国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社会组织,纷纷成立专门的旅游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或旅游咨询公司,承接大量全国各地的旅游发展规划或策划。旅游咨询业作为现代旅游服务业中的新增长点,正以前所未有的势头迅猛发展。

[参考文献]

[1]孔德芳.访现代服务业发展科技问题研究组组长胡启恒[N].科技日报,2004—06—29.

[2]晁钢令.服务产业与现代服务业[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4.9.

[3]周振华.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M).上海:上海社科院出版社,2005.189.

第4篇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社团负责人,同学们大家下午好:

很荣幸大家能够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参加第十三届“星火”杯社团辩论赛的决赛现场,我仅代表第十三届法律服务中心全体成员向各位的到来致以最诚挚的敬意和最热烈的欢迎。

社团辩论赛在科大已经有十二年的历史了,在十二年的风风雨雨中,法律服务中心与各兄弟社团携手共进,一同为科大最盛大的活动之一贡献自己的绵薄之力。十二年里,无数能言善语者在这里披荆斩棘,笑傲科大,无数怀揣着激情与热血的有为青年在这里挂帆沧海,一骑千里,在自己的大学生涯中划上最辉煌的一笔。也有无数黯然失落者,在这里收获了友谊,收获了跌倒失败的艰涩和从头再来的勇毅。

一年又一年,时间又来到了第十二届社团辩论赛的决赛现场。作为第十三届法律服务中心主任的我,当年也和大家一样,在这个舞台上尽情展示自己,并一举拿下了第十届社团辩论赛和第一届院系辩论赛的双料冠军。而如今,三年已过,辩论赛冠军已不是法律服务中心的特有标签。

法律服务中心专注辩论赛已经有十二年了,在十二年里,我们看到辩论赛由弱变强,由小范围推广到全校。这是法服人的骄傲,也是法服人前进的不竭动力。虽然,辩论赛的过程中未做到尽善尽美,在处理问题的时候,也会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但是,法服人也在精益求精,一步步的改变自我,完善自我,踏踏实实,力求为同学们呈现最真实的辩论舞台。而在这期间,各个辩论赛竞相举办,在科大已经形成了一种良好的氛围。应科学院辩论赛,环境与安全学院辩论赛,电子学院辩论赛。辩论赛,已如一团星星之火,大有燎原之势。

第5篇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法学学科;发展

近年来,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堪忧,而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下同)法学毕业生就业状况则更逊一筹,这固然与高校扩招密切相关,但就独立学院毕业生就业不景气而言,与独立学院法学教育不能很好地匹配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也不无关联。完全将这种状态归因于法律人才供大于求,有失片面。中国正处于市场经济深入完善、民主法治不断健全的过程中,此时断言法律服务市场人才已经饱和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社会需要高素质应用型法律人才,那些既有法学理论素养,又有法律实践技能的法律人才决非就业市场上的弃儿。他们不仅能满足社会需求,还可能创造出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新需求,因此,即使只为提升毕业生就业率的缘故,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也应着眼于培养面向社会需求的适用法律人才,并由此确定学科发展方向。

一、我国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分析

从不同的视角出发,可以对人才进行多重分类。在我国,一种通常的分类是以社会服务面向为视角,将人才分为:学术性人才、工程型人才、技术型人才与技能型人才四种。后三种又可归于应用型人才之中,与学术型人才相对应。学术型人才面向学术研究、教学与理论创新;工程型人才将理论适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际问题;技能型人才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具有对特定活动的熟练操作能力和技巧;技术性人才是从技能型人才中分化出来的,与技能型人才的纯粹操作能力相比,更强调其在科技领域、高科技领域具有相当的智能知识和能力。较难区别的是工程型人才与技术型人才,如果确有必要区别,那么,前者侧重于规划、组织与解决较大问题的能力,后者侧重于智能性操作。

对于高等学校的分类,意见比较一致且对政府决策和高校影响比较突出的是在借鉴卡内基分类的基础上提出的研究型、研究教学型、教学研究型、教学型的‘四分法’理论”。这种高校的分类方法之所以被广为接受,主要在于它能较好地揭示各高校在培养人才上的不同社会职能,但因这种分类中暗含的等级特征,及现实中引致的盲目攀比而受到诟病。高校的分类法则确有改进的必要。即使那些研究型的大学也不会完全着眼于培养研究型人才,它们培养的毕业生中的一部分甚至大部分并不为着日后去从事科研或教学,它们的法学院培养的法律人才有很多是从事法律实务的??梢钥隙ǖ氖?,现阶段我国的独立学院——它们定位或被定位为教学型或至多为教学研究型大学——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高度统一的目标是为社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这些独立学院也很期望跨入到研究型大学的行业,提升办学档次,以便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有利的地位。然而,现有的办学条件包括国家对独立学院较为固化的政策,不能支撑它们的追求,所以,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是极为现实的选择,这种选择虽包含无奈,但也不失为正确,因为社会更多需要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而不是学术研究型法律人才,如果法学院都去追求培养学术型人才,最终必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及人才供需间的严重脱节。

社会更多需求的是应用型法律人才,独立学院其实也是朝着这个方向去塑造自己的学子的。但是,为何法学毕业生的就业率不理想,独立学院法学毕业生就业率更低呢?原因当然是多方面的,其中有两个原因可能更具决定性。第一,独立学院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社会的结构性需求不相吻合。各培养单位对法律人才的社会需求现状并非没有认识,而是在有相当认识的情况下,缘于具体操作上的差误,导致了供需对接上的错位。第二,独立学院并未培养出众多的能拉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的适用人才。即使大中城市目前对法律人才需求呈疲软状态,也不能被看作法律服务市场已经饱和,真正的问题是,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普遍缺乏运用法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连勉力维继都谈不上,更不用说创造出法律服务的社会需求、撬活中端法律服务市场了。按照人才分类“四分法”观点进行分析,具有在中端法律服务市场就业潜力者应是工程型法律人才。法律工匠般的技能型人才无法承担创造性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重任,点对点似的技术型法律人才虽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不乏解决单个问题的能力,但终因缺乏综合性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不具有上手快、适应性强、可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基质,还是缺乏中端市场的就业竞争力。

二、独立学院法学学科的发展方向

1.拓展生存空间保活力。缩小办学规模,无异于挤压生存空间。各独立学院需维持法科学生一定的招生规模,使一套专职教学队伍基本的教学量能得到满足,否则,法学专职教师会逐渐流失,最终丧失学科发展的基本条件。此外,在独立学院法学教育的低谷时期,教师既需要有紧迫感,又需要有责任心,应把自己从事的工作当做一项事业来做。

2.围绕社会需求调结构。所谓法律人才需求过剩,只是一种假象,是结构性的过剩。有三种结构性过剩比较突出,一是运用法学知识处理法律问题的工程型法律人才较为缺乏。这些法科学子中的翘楚者,即使是去大都市谋求一份职业,也并非难事,倒是那些通过机械记忆法条进行学习者,即使通过司法考试,就业时也往往难遂其愿,偏偏他们又占据多数。二是在大城市扎堆寻求就业机会,不愿到西部或乡镇去。三是课程结构失调,一些课程学后用不上,与法律有关的非诉业务知识课程又不??琛6缘谝焕嗍У鞯牡髡稍谝Фㄅ嘌こ绦头扇瞬诺哪勘晗?,在有限的教学时间的前提下,妥善处理好教学改革、司法考试、法学理论教育、法学实践教育几者之间的关系或矛盾,在与司法考试具有紧密联系的课程上,考虑司法考试点多面广的特点,以讲授知识点为主,以讨论、提问等方法为辅,以提高单位时间摄取知识的效率,并尽量避免学生为通过司法考试而单纯机械记忆法条的现象。同时,强烈倡导在法学主要核心课程学习完毕后,专门开设一门案例分析课,最好是将民商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各诉讼法等不同部门法的相互交织的真实或虚拟的案例串通起来,融会贯通,在课上充分贯彻学生主导,教师指导的教学改革思想,充分锤炼学生分析处理案例的能力及口头表达能力,兼收复习、巩固所学知识之效。也可以将各部门法单独开设案例课,因它对教师知识的广度要求较低而易于实行。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不会迁就理论上的部门法划分,单个部门法的案例训练,没能给工程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以真正的帮助。对第二类失调的调整,很简单,就是招生法科学生时向西部倾斜,中东部的生源一般可能因为西部更艰苦而不愿到西部去工作,但有理由相信,西部的生源如果没有更好的就业预期,他们是不耻回到自己故乡工作的,其中还会有甘愿回去的。对第三类失调的调整,可以采用课程替换的方法,合并或压缩一些课程,强化或新开一些课程。

3.立足长远发展树品牌。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开展的时间不长,还没有积累品牌效应。现实是:在研究生录取上,在就业市场上独立学院的法科毕业生遭受到了歧视。这当然与独立学院毕业生在招生就业上整体受到歧视有关联。歧视不可怕,可怕的是怀有甘愿受歧视的宿命论。须知,新生事物在它诞生之时,往往是弱小的,会受到排斥和冷落,但当它像一颗新芽在顽石的夹缝中奋力顶出,面向阳光茁壮生长时,谁也不能小视它的生命力。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可以开独立学院之先,培植其品牌成长,化品牌劣势为品牌优势。第一,提高司法考试通过率。第二,既观照目前,又立足长远。固然,在教学中一味专注理论授受,全然不顾对学生实践技能培育的自杀式做法实不可取,但不重视甚或忽视给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法学理论的栽培、法治精神的滋润也难免有短视之嫌。学生所习得的一定的法律思维、法学理论和法治精神,正是法科毕业生职业生涯的起点,并让他后劲十足、终身受用,为此,毕业生也才有取得成就的原始资本,也才能为母校带来良好的声誉。第三,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品牌要依赖各独立的教学单位来树立。这明显存在两面性,一面是共利,树立品牌对各方有利;一面是竞争,各教学单位相互竞争不可避免。两者统一于有序的竞争。即无序竞争,则两败俱伤,良性竞争,则彼此得到完善,在各自赢得社会声誉的同时,也使整体赢得社会声誉。

4.勇于革新传统求实效。法科的学生,四年的学习时间不是多了,而是少了。国外的法学教育多是分为理论学习与技能训练两个阶段,时间在六年左右。为了节约成本,我们在四年的时间里,要完成这两个阶段的任务,太难了。但现实中的毕业论文写作与毕业实习两个项目,却形式远远大于内容,慷慨地挥霍掉了可观的时间。如果,通过大力治理,仍不能使它们回归本原,那么不如大胆地对它们进行革新。对于毕业论文写作,写作的资料搜寻、谋篇布局、格式安排等可放在法律文书写作中讲授,毕业论文可以由几篇书面案例分析代替,学生可选取在案例分析课上写作的三篇质量较高的案例分析,经过修改润色后集结成毕业论文,论文答辩代之以案例分析答辩。对于毕业实习——真正能为学生提供极短期职业训练的一个机会——宜组织集中实习,不宜分散实习,以便于学校对学生进行监控和指导。可惜的是要求实习的学生多,能接受学生实习的单位少,能够将学生接纳进去实习已属不易了,如何能去苛刻地要求实习单位真心地去指导学生呢?于是,学生花几个月的时间仅学会了法律文书的整理、归档、装订技术就不足为怪了。如果是这样,还不如由有实践经验的教师或者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来校对学生集中进行职业训练更好一些。

5.建立密切联系促合作。建设好独立学院法学协作机制这一组织,争取提升该组织的规格,以它为合作和交流平台,商讨共同发展对策,适时开展学术交流,做出几件富有意义的事。当前,该组织可以争取创办一份正式的法学学术期刊,为独立学院法学教师学术成果的发表提供便利??梢宰橹鞒稍钡ノ坏难贡缏廴?,组织教师进行教学比武,通过媒体宣传报道扩大影响?;箍梢怨惴菏占嗝教褰贪?,着手建立试题库,为一线教师提供服务。

参 考 文 献

[1]何美欢.论当代中国的普通法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霍宪丹著.法学教育:从社会人到法律人的中国实践[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

[3]严雪怡.再论人才分类与教育分类[J].职业技术教育(教科版).2003(1)

第6篇

论文摘要: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叉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上困难、生理上残缺、智能上低下而叉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中国法律援助制度具有突出的特点,即物质保障的现实性、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并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蕴含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中国法律援助的特点

法律援助制度又称法律救助扶助制度,是国家以制度化法律化的形式对经济困难、生理残缺、智能低下而又需要法律帮助的当事人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减免费用而提供法律服务的一种司法救助制度。这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法律援助包括减免诉讼费在内在的整个法律程序的各个环节上为受援者提供的法律帮助。狭义的法律援助是指法官、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人员为社会的贫困者、弱者、残疾人和特殊案件的当事人提供减免费用的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是国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笔者认为,同国外尤其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相比,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具有以下突出特点:

(一)中国法律援助物质保障的现实性

中国社会主义法制不同于资本主义法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我们的法律既规定了全体公民一律平等的实体权利,又规定了为实现平等实体权利所必须的平等程序权利,而且特别强调为实现这些权利提供可靠的物质保障。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完善平等程序权利的实施机制,切实保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得以真正贯彻实现。这正是中国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与资本主义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本质区别。总而言之,中国的法律援助虽然起步晚,但是起点高、范围广、后盾强,有保障,是一项大有发展的公益事业。当然,作为一种新的制度,特别是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存在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逐步探索、解决和完善。

(二)中国法律援助主体的能变性

在中国,法律援助是以政府为主导,政府与社会相结合的行为。法律援助既是国家的责任,也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责任。就中国的现实情况而言,目前还缺乏大量的社会援助组织,没有形成稳定、可靠、充分的法律援助资金来源,而律师又已成为法律服务资源市场的竞争主体。因此,如果没有国家的全面参与和组织领导,单靠社会和律师个人的力量,要形成一种开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活动的有效制度并维持整个法律援助机制的统一、有序运行,不仅是困难的,而且也是不现实的,而且还可能导致法律援助活动出现各自为政、孤军奋战、管理失灵、形式混乱、地域发展不平衡的状况。所以,我们的法律援助必须以政府为主导。这是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特点,也是其优点。我们在确立法律援助为国家责任的同时,也没有排斥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法律援助活动。这种以国家援助为主,社会组织和个人援助为辅的法律援助机制,不仅体现了国家在整个法律援助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同时也有利于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而有些国家或仅仅把法律援助强调为一种国家责任,或只认为法律援助是社会组织和律师个人的人道行为。这两种作法,或是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或易导致法律援助工作的失控。

(三)中国法律援助范围、对象和主体的宽泛性

首先,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来看,包括如下:刑事辩护和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公证证明;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及其它形式的法律服务。而一些国家的法律援助则仅限于特定的刑事、民事案件的辩护及简单的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咨询。

其次,从中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来看,只要是公民、法人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情况,以及符合特定条件的外国人,都可以获得法律援助。而许多国家则完全排除了法人和外国人的法律受援权。

再次,从法律援助的主体来看,中国法律不仅明确规定提供法律援助是律师的应尽义务,而且还要求公证人员、墓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也应为维护社会弱者的法律权益提供法律援助。而在一些国家,法律援助被认为仅仅是公设律师的工作和少数具有正义感的私人律师的善举。

二、中国法律援助展现极为重要的现代社会价值

(一)实现和保障人权

认为,人权就是一切人,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享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也就是说,一定社会中的一切成员或一定国家中的每个公民,不论其种族、民族、性别、语言、、政治主张、财产收入、教育程度等状况如何,其所受到认可和保障(主要是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的能够实际拥有的实然权利和应当拥有,但因目前种种条件的限制实际上还无法拥有的应然权利,特别是生存权利、政治权利和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权利等,不仅在资格上是平等的,而且在实际生活中也应当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社会为此创造了前提和基础条件。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律就是人权法。但是,我们还应当看到,无论是宪法,还是各部门法,对人权的?;せ菇鼋鍪且恢至⒎ㄉ系某腥?,而对人权的真正保障,更重要的是在于使这些法律规定的权利真正地在社会生活中成为现实。一般而言,人权的实现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通过自己的法律行为来直接实现其实体权利;二是人们在司法救济中通过行使程序权利(诉讼权利)来保证实现其实体权利。以上两种实现人权的途径,随着法律规范的繁多复杂,越来越需要专业性的法律服务。但是在市场经济中,法律服务资源的有限性、有偿性往往导致社会弱者无法通过正常的市场交易方式获得相应的法律服务。因此,传统的人权保障措施已远远不够,必须建立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所以,无论是从道德及人道主义的角度,还是从公正、平等的法律价值与评价的角度,或是从人权的角度,中国都不仅应当实行法律援助制度,而且中国的法律援助都应当比外国实现得更好。

(二)凸显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为解决各类社会冲突而追求或拥有的一种法律理想和法律评价。它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处理各类案件的过程中,既要运用体现公平原则的实体规范来确认和分配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又要使这种确认和分配的过程与方式体现公平性。一般把前者称作实体正义,把后者称作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有实体正义是不够的,还要有程序正义。要实现司法公正,仅靠司法人员的秉公执法也是不够的,还要有对社会弱者的法律援助。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对司法公正特别是对程序正义的种种障碍,其中包括社会弱者在寻求法律的平等?;な庇龅降挠行位蛭扌蔚睦选>咛宥?,这些障碍主要有以下几种:经济上的障碍;知识与信息上的障碍;权利和义务观念上的障碍;沟通交流上的障碍;法律服务资源上的障碍;生理上的障碍;人身自由上的障碍。以上诸种妨碍司法公正的障碍的存在,客观上造成了程序上的不公正,从而导致了实体上的不公正。而法律援助则是保障这两种公正的重要制度和措施之一。

三、中国法律援助蕴涵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援助制度是为了适应人人平等的共同道德需求而产生的?!允紫仁窃谖鞣缴缁岢鱿值摹P滦说淖什准段耸视ι唐肪玫姆⒄购驮谝欢ǔ潭壬下男凶约旱摹捌降取迸笛?,积极支持在有关法律制度中订立给予穷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内容。如法国1851年确认法律援助制度,英国1903年颁布《?;で钊饲舴傅姆ò浮贰?949年颁布《法律援助和咨询法案》等。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最初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但是,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为了巩固资产阶级统治,并没有改变其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且他们所宣扬的人权是以财产权为核心的人权,所以其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事实上,在资本主义国家,穷人请不起律师,打不起官司的现象仍到处可见。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切权力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我们国家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帮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益。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同世界各国的法律援助制度一样,反映了人人要求乎等、铲除人间不平等的共同道德要求。然而,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还具有自己的特色,那就是它既反映了中国全体社会成员大都具备的或是能够接受的传统道德价值,又体现出了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联系。中国的法律援助蕴含着极为丰富的传统道德价值。

(一)体现仁爱积善

孔子云:“仁者爱人”,这是中国占代早期的人道主义??鬃哟影に?、尊重他人的基本伦理立场出发,认为作为一个仁者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博施于民而能济众”,“因民之所利而利之”等。孟子继承和发扬了孔子的“仁爱”思想,进一步提出人的“良知”问题,认为“良知”即“不虑而知者”,可与“良能”、“良心”视为同义语?!傲寄堋?,是指天赋为善的能力,也就是天生愿做好事;“良心”,即善良之心,不忍加害他人之心。且认为“恻隐之心”是‘·仁之端”?!盎啤币嗉炊嘧龊檬?,与人为善。铁面无私的包拯、刚正不阿的海瑞等为民请命、为民伸冤的壮举,流芳千古,可歌可泣,都是传统道德价值观在司法活动中的典型表现。

中国的法律援助,给在犯罪案件中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给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而无力支付律师费者,给请求给付抚恤金、保险金或与此有关的公证而无力支付费用者等等自然人提供法律帮助。同时,也给某些经济上有严重困难的国有或集体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提供法律援助。这些都可谓是为人民为社会做好事,同情弱者,扶贫帮困助残,充分体现了仁爱积善的传统道德价值。

法律历来被人们看成是公平和正义的化身。基于各种原因,社会上总会存在一些弱者,他们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时,因经济贫困或其它原因,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因此,对弱者的法律援助,不仅逐渐成为一种法律制度,也是社会道德的价值取向之一。为社会弱者提供减免收费的法律援助,是我们社会主义道德的重要体现。

(二)强调义务,淡泊利益

义与利,是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一对重要范畴。居于传统道德价值观主一导地位的儒家思想是重义轻利。它主张“君子义以为上”,“不义而富且贵”则“如浮云”。这种重义轻利的优良传统,是中华民族抵制贪欲、战胜邪恶的武器。在法律不断受到金钱腐蚀的今天,全国首届十佳律师王海云的话掷地有声:“做律师就不能为了钱!”仗义执言,为民请命,是律师至高无上的准则。律师提供的法律援助,己使许多当事人受益。法律援助,为贫弱者减免服务费,不正是重义轻利这种传统道德价值观的生动体现吗?

(三)注重尊老爱幼

世界各个民族都具有尊老爱幼的传统美德,中华民族在这方面更为突出。中国古代不仅有系统的伦理思想体系,而且有较完整的教育体制,向国民灌输尊老爱幼等伦理道德的观念。孟子曰:“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天下可运于掌?!卑炎鹄习子胫喂教煜铝灯鹄?。在实行社会主义制度的今天,给无能力为自己辩护的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请求给付赡养费、抚育费的案件提供法律援助;为赡养协议、抚养协议的公证提供法律援助等等,无一不体现了尊老爱幼的传统道德价值观。

第7篇

 

一、全面开启人民群众的法律智能,提高司法行政公信力

 

面对社会法治程度不断提高,而人民群众获知的法律知识相对不够对等,而影响对党和政府公信力正确评价,以及在实际生活中缺乏自觉认识和维护自身权益等问题,采取多种形式,致力于开展法律知识普及,很好地发挥了一方面约束规范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另一方面,使人民群众逐步走上学法知法用法的轨道。

 

1.坚持基础物质保障到位??狗ㄖ涡逃銮咳穹ㄖ喂勰?,普法教材和宣传资料是最基本的基础物质保障。五年来,县司法局共投入资金52万余元。订购领导干部、公务员等《法律知识读本》5100册;自行编印“六五”普法宣传读本四种10万册,《人民调解员读本》1万册,《依法治国宣传丛书》3种5万册,普法挂历9万张。全面满足了普法工作的需要和“六五”普法规划的落实。

 

2.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要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领导干部首先要以身作则。组织全县机关干部开展《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知识大奖赛;开展“法治中国的地方实践”论文征集活动;在全县党政机关和司法、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每月一法”刊授学习活动;组织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参加“六五”普法网上法律知识考试,提高领导干部、公务员法律素养。

 

3.创新法治宣传教育形式。突出以各种“纪念日”、主题“宣传周”、“宣传月”为重点,广泛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五年来,共组织开展“法律广场”宣传活动70多场次,共计发放《宪法》、《刑法》、《劳动法》等30余部适用法规宣传资料10万份;发送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土地、禁毒、计生、维权、安全生产、交通安全、税收等内容的宣传资料30多万份,为群众解答法律咨询6400多人次。?开展“法律大集”宣传活动170场,法律走进边远村屯送法宣传143场。发送“六五”普法宣传册7万册,普法挂历4万张,“依法治国宣传丛书”3万册,各类法律宣传资料10万份。解答群众法律咨询7900人次,30多万人受到教育。

 

二、全力服务社会稳定大局,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

 

1.认真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 专项活动。五年来,全县组织县、乡(镇)、村(居)、屯四级人民调解员、及人民调解信息员,多次深入1616个自然屯,采取普遍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做好土地林地、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共排查纠纷近万件,调处成功率达到93%以上。仅2015年全县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5478件,同比上年增长39%,真正做到了大事不出乡镇,小事不出村,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作用,维护社会安全稳定。

 

2.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加强特殊人群管理。社区矫正人员和两放人员是维稳工作中的重点人,做好这两种人的稳定工作是维稳工作中的重中之重。目前全县在矫社区服刑人员400多人,安置帮教人员600多人。近年来,共为2名社区服刑人员和10名两放人员办理了低保。2015年由司法局投资5万元建立了省级规范化的过渡性安置基地——宾县永和蔬菜有限公司过渡性安置基地,当年安置5名刑释解教人员。

 

三、加大维护人民群众的权益和公义,提升司法行政公信力

 

1.公证工作以服务民生和社会稳定为目标,扩大公证业务服务领域。公证处每年办理各类公证案件300多件,公证处还完成了多起帮助农民工这个弱势群体讨薪的工作,避免了矛盾激化传升的不良后果,促进的社会稳定。

 

2.法律援助工作作为全县法律惠民工程项目已经成为弱势群体主要的维权手段,每年法律援助案件都以两位百分比数据上升,受援群众不断扩大。避免了“缠访、闹访”的现象,正确引导当事人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解决诉求,使群众“访政府”变为“司法行为”解决。

 

3.法律服务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发展经济社会的重要服务手段。该局致力建设一支优秀的法律服务团队,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8篇

一、难点综述

第一,难就难在西部经济发展落后,人民生活贫困,经济环境上制约了公证行业的发展。公证制度是随着商品经济的繁荣而建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在生态环境极为恶劣的西部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商品经济落后,市场机制尚在初步建立,人均收入较少,生活条件艰苦,有的地方人们尚在贫困环境中度日。在这样的条件下发展公证事业,可谓举步维艰??梢韵胂?,在农民靠天吃饭,风沙 肆虐无忌,资源尚未开发利用的大西北,公证行业难有较大的发展。公证赖以发展的前提条件是人民生活富裕及大量剩余产品的出现,财富的积累,商品经济活动的频繁及其统一市场和要素市场的形成。

第二,难就难在人们缺少法制传统和法制意识,缺少公证习惯。作为公证制度,是现代政治文明极力提倡的,是市场经济国家极力推行的法律制度。而在西部地区,历史上就缺少法制 传统 ,特别是在民商事务中,人们根本没有形成诸如用公证手段来证明经济交往和民商事务的传统与习惯。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之前,西部地区的人们尚不知道公证为何物何事。虽然公证制度在县以上行政区建立近二十年,但由于诸多条件的限制,公证作为法律制度在人们的心目中远远没有放在应有位置上。

第三,难就难在西部地区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少数民族对公证更是缺少了解。以回族为例,习惯上,回族群众之间的纠纷多以阿訇调解,其预防措施远非公证法律制度能够调整的。在回族聚居区,回族群众信阿訇不信公证的现象是极为普遍的。

第四,难就难在由于经济落后和传统观念而制约的公证业务开拓难,收费更难。人们交不起费用,这是经济落后的大环境使然,传统观念上公证意识淡薄,因而形成了办了公证也不交费现象。办公证,只能是法律援助。如果收费,就不办公证,倒 成了较为普遍的现象。

第五,难就难在业内同仁在公证体制改革的认识上并不统一。首先在集中力量发展西部地区地市级及较好的县级以上公证处,将其办成规?;墓ごΓ踔磷吡系牡缆罚允「蛑械纫陨铣鞘形劳校戮鲂淖榻父瞿芄豢褂缦眨ひ滴窈凸な杖胗斜U?,公证法律服务队伍高素质的公证处。对于这样的思路,业内同仁在认识上并非一致。为了达到长期吃皇粮的目的,谈到开拓业务,多数人并不积极;谈到公证体制改革,更是谈虎色变;谈到撤处设人专搞法律援助类的公证,更是没有思路。凡此种种,对西部公证事业整体发展极为不利,如果不近早解决,西部地区公证行业在实施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形势下,将失去很多机遇。对此,不能不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重视。

二、观点及对策

根据中央确定的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重点,抓住机遇,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1、在用足用活政策上发挥职能作用。中央确定的西部大开发战略,所强调的就是要用市场规制指导西部开发的实践。公证等市场中介组织就是要利用自身优势,抢抓机遇,来展示行业特有的职能作用。一是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因时因地制宜,抓住交通城镇建设项目开展公证法律服务,积极办好招投标及其合同公证。二是在调整产业结构中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在贫困地区和生态环境恶劣的地区抓住退耕还林草及种植业大幅调整的机遇,跟踪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好“四荒”承包及土地开发利用的合同协议公证。三是抓住中央对西部电力,原煤,天然气,石油等资源开发的机遇,发挥公证职能作用。瞄准国计民生的重点项目开展公证法律服务,办好招投标及其合同公证。四是抓住各地启动要素市场的机遇,面向市场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建立公信机制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好各种法律事实,法律行为及其法律意义的文书公证。五是在推进改革开放的大环境中展示公证职能作用。以国际惯例和坚持真实合法原则为基础,在招商引资,对外交往过程中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办好民商事务和涉外公证。

2、加大法制及公证业务的宣传力度。一是发挥行业优势,开展宣传活动。由司法行政机关领导,公证员协会组织,全方位多角度开展公证业务宣传,宣传国务院公证暂行条例,宣传自治区公证条例,宣传公证适用的法律法规。二是发挥大处优势,开展宣传活动。通过印发公证业务知识,开展法律咨询等形式,广泛开展公证业务的宣传与灌输。三是借助大众传媒,开展宣传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载体,写论文,编案例,刊短评,登杂议等等,以多种多样的形式宣传公证,普及公证,让广大群众和法人运用公证来维护合法权益,提高依法办事的自觉性。在依法治理中发挥公证的积极作用。

3、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公证体制改革。原则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司法部关于公证体制改革的方案组织实施。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的公证机构改革,不搞一刀切。总的思路应是:在政府的扶持下,本着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群众生活,有利于发展公证事业,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在公证机构的设立上应体现以中心城市为轴心,以地市中等城镇为基点,以县区中小城镇为网络,在业务发展上实现上下互促联动,展示服务功能的目标。 由此设想:老少边穷地区的县级公证处应编在司法行政机关序列,以法律援助的形式办理公证业务;地市级中等城市的公证处,应该扩大发展规模,开拓公证业务,按照司法部改革方案,先向事业单位过渡;省级公证处和省府市级公证处应发挥中心城市在市场,信息、文化等方面具备的优势,加大改革力度,扩大发展规模,提高服务功能,推进强强联合。减少内耗和不正当竞争的因素。笔者认为,西部地区的公证体制改革,应当吸取律师体制改革的教训,不宜把公证处一步推向市场。因为公证的业务性质不同于律师工作性质,只要公证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这一职能不变,公证机关就带有国家行政权力色彩,人为地将它划成某一类,其结果可能是适得其反。不仅会搞乱公证人员的思想,而实际上还会造成公证人才流失。这是业内同仁不愿看到的情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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