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03-13 11:17:5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现代宪法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税法,司法化,现代性
一、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困境
税收司法,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人民法院在宪法与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按照税法规定的程序,处理有关税收刑事诉讼与税收行政诉讼和税收民事诉讼的活动[1]。税收司法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处理有关税收案件的诉讼活动,其目的是解决税收利益纷争,给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个人(集体)提供最公正、权威的保障和救济。现代性理论倡导“个人主义的中心地位”[2],它必然体现出对每一个平等的人的价值、权利和尊严的切实关怀。只有赋关怀于具体可行的税收司法运作之中,纳税人才能对此获得真切的体认,并最终形成对税收司法公正的真诚信仰和对税收法治的尊崇。
然而,我国税法司法化面临着以下主要的问题:
1.税法司法审判不足,限制了司法权在税法领域作用的发挥。因为我国的税收司法活动由公检法部门来完成,缺乏专业的税务司法法庭,办案效率低下;税务部门行政强制执行的时效性和公检法部门强制执行的准确性存在较大的反差:税务部门强制执行比较简便、灵活、迅速,时效性强;公检法部门由于缺乏专业性,其执法的准确性及时效性相对较差,很难保证税务部门申请的涉税事件得到迅速有效地处理。
2.税法司法审查的范围偏小。税法的侵权性使其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它要求税款的征收要征得纳税人的同意,由此需要强调税收立法的高层次性,但是我国税收立法的行政化以及限制司法对行政立法行为的审查使司法对税收行政权的制约作用很难得到发挥。
3.纳税人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力度弱化。司法设置了以公力为后盾维护社会秩序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税收司法作为纳税人权利的最后救济手段发挥着终局的作用。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但是由于中国传统意义上纳税人处于弱势地位,征纳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事实和观念长期存在,使得纳税人权利的保障往往只停留在理论的理想化状态,这与法的现代性要求相去甚远,因为现代法是权利之法已经是现代各法治国家的共识。但我国在义务本位至上的氛围中,只有强化纳税人权利的司法救济力度,才能达到契约精神要求的纳税人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定主义要求税收司法机关在处理涉税争议时,改变传统税法中征税机关主观任性过大,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的现实状况,主张强化纳税人权利,限制征税机关的自由裁量权,相关争议只能以法律的相关规定和争议的事实情况为依据进行审判和裁决。因此实现税收司法化也是税收法定主义的应有之义。由此可见,税收司法也是税法运行的重要环节,其宗旨在于排除税收法律运行障碍,消除税收法律运行被阻碍或被切断的现象,从而保证税法的正常运行。因此税收司法化是税法现代性问题缓解的突破口,只有实现了税法的司法化,税法的现代转型才能最终完成。
二、税法司法化的现代性进路
中国法的现代性问题之所以非常严峻,就在于我们全盘接受了知识论的思想传统却从来没有时间和机会去对知识论思想传统进行认真地反思。正因为现代性的缺憾和不良后果,才需要不断地推进和完善现代性,尤其是需要通过“反思性”的现代性来解决现代性的忧患和危机[3]。强调现代性概念是一个指称一种普适性的转换每一个体、民族、传统社会制度和理念形态之处身位置的现实性(社会化的和知识化的)力量,现代化所描述的科学技术、经济、法律、文化、生活方式等基本社会范畴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过程,势必也是司法现代化置身其中的过程。法制现代化所表达的法律制度由传统向现代转型的法律发展运动本身就必然地要求一个司法现代化进程的出现。因此,在目前要缓解税法司法化的现实困境,具体可行的进路是:
1.设立税务法庭
“一个完全独立与高度受到尊重的司法权的存在,是英国各种制度充分发挥作用所必不可少的,为了这些制度的建立与巩固,法院在历史上曾做过有力的贡献,”[4]说明了税务法院在税法司法化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本土化和国情理论背景下,应当构建或完善我国的税务司法组织。目前,我国法院受理的税务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税务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受理?鸦一类是涉税犯罪案件由刑庭受理。但是税收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特点,因此只要具备了一批专业税收司法人员,利用现有的法院机构,可以为税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管辖原则,应该在各地统一增设税务法庭。有些学者主张设立税务法院,但是设立了税务法院,势必还要设立税务检察院,这样一来,全国将要新增许多机构,税务法院设计的可行性就值得重新考虑了。因此,目前最可行的举措应当是在现有的各级法院中设置我国的税务法庭,专门审理涉税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借鉴国外,如美国与德国的成功经验,税务法庭法官的任职资格应具备法律、税收、审计、会计等相关素质;地域管辖方面,对于民事税务案件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被告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税务案件均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重大税务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特别重大的税务案件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决定受理税务案件。同时确保税务法庭的独立性,才能保证它对税务纠纷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使税务法庭真正成为税法司法化的平台之一。
2.组建税务警察
税务警察机构是国外比较常见的一种税收司法保障机构,主要任务是负责维持税务治安秩序,调查一般违法案件,侦查涉税刑事案件,预防和制止危害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案件发生。由于税务警察具有税收专业知识,将会大大降低办案成本、提高办案效率,从而也解决了当涉税违法案件“升格”为涉税犯罪案件时取证上重复劳动的问题。因此为确保税务法庭的有效运作,在税务稽查的基础上应该组建税务警察。
从我国依法治税的长远目标考虑,建立税务警察制度势在必行,然而是否一定要设立专门的税务警察机构值得研究。学界有三个方案可供选择:
(1)参照铁路警察的机构设置建立税务警察机构,实行公安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双重领导。(2)在公安部门内部设置税务警察部门(基层公安部门可考虑设置税警组),由具有税务专业知识的人员组成,负责涉税案件。(3)如果国家准备设立“经济警”(负责经济方面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新警种),则可以考虑将税务警察的一些功能包括进去[5]。此外,笔者认为只需要设立一套税务警察制度,无须按国、地税系统分别设立,以免浪费人力、物力,使税务警察为税务法庭保驾护航。
2003年7月19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组改制,设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该公司宣布,从8月1日起暂停开办“车贷险”业务。人保财险是全国最大的财产保险公司,这就意味着全国的车贷险大部分业务暂时停办。
车贷险业务的经营是不是都已败走“麦城”值得商榷,但它由盛转衰的确是事实。由于此项业务的兴衰涉及到社会方方面面的利益,因此已经引起了许多人的关注。保险公司作为这项业务的经营单位,面对如此严峻的经营形势,更应该冷静思考,查找原因,沉着应对。
一、车贷险业务在经营和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及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信用风险的侵蚀。当前我国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对失信者尚缺乏严厉而有效的制裁措施。在开展这项业务的过程中,少数保户在自身利益的驱使下,制假造假者有之,人车逃逸者有之,金融诈骗者有之。总之,信用风险,或者说客户的个人道德风险已成为阻碍这项业务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据调查,从车贷险业务开展以来,保户拖欠银行贷款(有的是恶意拖欠)情况严重。按照保险公司与银行的合作协议,保户在3个月内如不按期偿还贷款,将由保险公司以支付赔款的方式代替保户偿还。这样,保险公司就成为承担信用风险的唯一责任者,因而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稳定经营。据调查表明,2000~2002年某产险公司保户中已拖欠银行贷款逾期时间在3个月以上的贷款金额高达4629万元(其中三年期的为3783万元)。这一贷款数额是这家保险公司在同一时期内所收保费的数倍,如果这些逾期贷款都要由保险公司偿还,那么这家公司将面临严重亏损。
(二)管理疏漏的侵蚀。保险公司内部管理的疏漏构成了管理风险。在开展这项业务的过程中,一些公司为了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争取更多的保费收入,盲目放松承保条件,业务不分良莠,给整个险种的经营带来不可弥补的损失。主要表现在:一是资信调查不严格,核保手续不规范。一些分支机构本来不具备开展这项业务的条件,却盲目上马;一些公司对资信调查不重视、不严格,有些基本流于形式。对于要求办理该项业务的,基本上是来者不拒,给一些信用度很差的客户以可乘之机。如某一经销商为了能够得到较多的银行贷款,不惜以欺骗手段购买他人的身份证,到银行为自己办理车贷险业务,直到案发后问题才暴露。二是违规操作。目前,海南省一些产险公司在承保的过程中都采取了总颁条款附加业务协议书的方式开展业务。为了能够拉到更多的业务,这些公司在合作协议中都明显突破或篡改了原条款的规定。比如有些协议规定,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先由保险公司赔款,而后由银行通过权益转让将抵押权转让给保险公司,然后保险公司才能处理抵押物。这些协议不但和总颁条款的规定有很大的出入,而且把购车环节的所有风险全都揽到保险公司名下,银行、经销商几乎没有任何风险。三是承保质量低下。从某产险公司承保的业务结构看,60%。70%为容易出险的营运车,而档次较高、风险较小的家庭自用车承保数量较少。
(三)不正当竞争的侵蚀。近年来,车贷险业务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由于保险主体的增多,而车险市场相当有限,各保险公司之间及保险公司内部分支机构之间有的放松承保条件,扩大承保责任,甚至通过高退费、高手续费等手段争夺业务,有的公司在承保这项业务的过程中,手续费支付比例高达25%-30%,加大了展业成本,严重地影响了自身的经营效益。
二、保险公司应以正确的心态看待这次车贷险业务的暂停,练好内功,加强管理,迎接新的挑战
这次车贷险业务的暂时停办,并不等于今后不办。因此认为产险公司已经败走车贷险市场的说法有失偏颇。一个新的险种在开办的过程中有得有失应属正常。如果能正确认识和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车贷险的发展还是大有作为的(一)要在认真总结过去车贷险业务存在的问题和教训的同时,深入研究在“暂停”之后如何把握市场先机,把此项业务做精做优
车贷险业务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而诞生的主导型业务。私人购车在全国各地,始终是拉动消费的一大热点,而且其发展势头仍将异常强劲,市场潜力非常巨大。这对经销商、银行和保险公司来说无疑是一个充满诱惑力的“大蛋糕”。据某产险公司统计表明,近年来,此项业务的保费收入占该公司的保费总收入将超过20%以上,而且其增长速度还在逐年升高。在车贷险暂停后,银行、经销商等行业在总结自身工作经验教训的同时,认真思索车贷险暂停后,应对市场的对策和措施,有不少人把保险公司的暂退作为自身扩张的一次难得机遇。有人建议,对风险小的客户不必再投保车贷险,而由银行和经销商联手搞直销;有的建议组建专业的担保公司,从根本上省去客户到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这个环节。此外,据相关消息透露:新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明确,贷款人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借款人办理汽车贷款相关保险,“相关保险”一般是指由车贷险而带动的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这些业务的得与失,对产险公司的影响至关重要。由此看来,这次车贷险暂停后将使今后的车贷险市场发生一次大的变化,市场份额将重新划分,对产险公司来说将面临着一次新的、更大的考验和抉择。谁想要占有更大的市场,就必须尽早研究、分析市场的变化,善于抢占先机,在即将到来的新的一轮竞争中占据主动。其实,目前的车贷险市场也并非全面危机,优质客户、优秀经销商和优质业务也普遍存在;那些业务发展快、经营效益好的保险公司也大量存在,这些公司和业务,应该让他们尽快走向市场。
(二)练好内功,强化管理,优质服务,把车贷险业务做精做优
要强化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保险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开展该项业务的全程监控,各地保险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其行业自律、行业协调和行业监督的职能,牵头产险公司制定车贷险行业自律公约,并定期通报执行情况;要对主要汽车经销商建立能反映其销售业绩和信誉情况的行业档案及“黑名单”,为各公司的稳健经营提供信息依据。
坚持稳健经营的原则。转变过去一哄而上的局面,成立专业车贷险公司,统一资信调查和核保核赔的原则和程序。要始终坚持效益为先的原则,避免无序竞争和只顾规模不管效益的经营行为。
依法依规经营,严格执行条款。据悉,新出台的“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将修改有关条款,以解决汽车信贷链上各参与主体风险承担利益不均的问题,改变经销商和银行基本上不承担风险,而让保险公司独揽的状况。这一重要修改无疑将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但问题的关键是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过去总颁条款对汽车抵押制度等重要环节也作了严格的规定,但一些公司为了多收保费,迎合银行,在汽车抵押贷款等重要制度上乱开口子,把全部风险都自揽下来,这一教训应该认真吸取。
严格进行资信调查工作。过去客户的资信调查几乎全部集中在保险公司一家,新的管理办法出台后,这种状况可望有大的改变。但是信用调查这一环节保险公司切不可忽略,必须做到在思想上重视,在措施上到位。在社会信用体系还不完善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扩大自己的视野,加强与政府、银行、工商、税务、公安、司法等部门的联系,建立开放透明的信息平台。征询借款人的历史信用纪录,掌握其资信情况,使车贷险业务在比较良好的环境中发展。
[关键词]现代设计传统设计中国特质艺术技术
传统设计承载着中国五千年的文明,它含盖了原始社会设计、奴隶社会青铜器设计,以及封建社会的设计。对于现代设计中的“现代”一词是指19世纪中叶以来在西方社会所发生的一系列变革所引发的特征而言,支撑“现代”这一概念的特征包括成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因科学技术迅猛发展而彻底改变的人们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方式。毋庸置疑,现代化的脚步已经不可阻挡,而所谓的现代化是指“人性的解放”和“生产力的解放”,在设计中就表现为艺术与技术。
当前西方文化覆盖全球,弱势国家的文化意识形态受到排挤的同时,文化的品格也受到西方的同化,民族特质正在丢失。我国的现代设计也只注重产品的功能性,扩大消费者低层次的追求,而对于自我价值实现等高层次的精神需求却不能得到满足。“拿来”主义盛行,对西方的现代设计作品照搬,轻视内在的神,而注重外在的形,这与我国传统文化主体是相违背的。回首我国传统设计的辉煌,有助于现代设计对传统中国特质的艺术与技术的发掘,通过萌发这些中国特质使我国现代设计能焕发新的光辉。
一、中国特质的技术与艺术在传统设计中的表现
关于设计一词,就广义而言,戚昌滋认为“有目的的意识活动就是广义的设计”,目的是创造人为事物,设计活动必须适应环境。而狭义的设计活动侧重的是生活层面的造物行为,包括衣、食、住、行。
那么笔者试图从“设计”的狭义层面上去研究我国传统设计。侧重论述传统设计中技术与艺术的运用在人为事物上所表现的中国特质。
1.衣——“旗袍”。长袍,又称旗袍,原是满族衣着中最具代表性的服装。旗袍的发展为现代服装奠定了基础,成为中国传统服饰的典范。从技术的角度说,旗袍的造型是大襟、右衽、宽袖、圆领、下长过膝。官员的礼服袍称为“花衣”,面料多为绸缎,袍面锈满花纹,袍领、袖、襟、裾等处均有几道花绦或彩芽儿,后来,又发展出了“镶滚”的装饰技术。从艺术的角度说,旗袍的领部紧扣包住增强了旗袍庄重、典丽的效果。而高领限制了颈部的随意,始终保持垂直状态,体现了祥和大一统的儒家思想,同时体现了旗袍的含蓄、端庄的美。
2.食——“青铜酒器”。中国的酒文化可能有六、七千年的历史,青铜酒器是我国传统酒文化的一颗明珠。青铜酒器有爵、斝、角、觚、觯、壶、卣、觥、尊、彝等,其中有的是饮酒器,有的是温酒器,有的是盛酒器,有的兼有几种功能。技术上,青铜工艺是传统设计领域的伟大创造,代表了中国奴隶社会手工业发展的最高水平。艺术上,青铜酒器器物造型和图案装饰给人以神秘、华丽之感,开创了时代的新风格,使人感到清新瑰丽。
3.住——“明代家具”。明代家具是传统设计技术与艺术的高度统一。技术上,擅长将选材、制作、使用巧妙结合,采用木构架的结构,工艺严格细致,其中“三尖合一点”表现了家具制作的高度技巧。家具的长宽高低基本符合人体形体的尺寸比例,触感良好。造型艺术上,线条简练、挺拔和轻巧,素雅朴质,古雅精美的美感一直受到人们的钟爱。
4、行——“龙舟”。赛龙舟是端午节的一项重要活动,最早当是古越族人祭水神或龙神的一种祭祀活动。龙船一般是狭长、细窄,船头饰龙头,船尾饰龙尾。技术上,龙头、龙尾一般采用木雕,加以彩绘,龙舟上还有锣鼓、旗帜或船体绘画等装饰。艺术上,龙的图案是中国人丰富想像力和艺术创作的结晶,对现代设计而言,是宝贵难得的财富。
二、中国特质的技术与艺术在现代设计中的传承
中国是处于一种半封闭状态的大陆性地域;传统文化置根于封建小农经济的土壤中;宗法制度、专制制度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年,特定的自然条件和社会历史条件造就了今天的中国特质。传统设计中的技术与艺术正是中国特质的集中显现,它的核心和精髓,就在于“和合”二字。传统设计通过同化、融合、延续和凝聚,产生了无数充满生命力和人性美的设计作品。
传统设计中的技术和艺术给现代设计留下了丰富的视觉形态,这些视觉形态经过历史的积淀就打上了中国特质的烙印。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中国印·舞动的北京”,它凝聚了中国特质在现代设计中的传承。它将肖形印、中国字和五环标识有机地结合起来,充满了意味与活力。
1.中国印。在战国时代,我国已普遍使用印章,起初用石材雕刻,后来发展到金属材质。印章是作为商业上交流货物时的凭证,同时也是信誉的标记;后来使用范围扩大为表征当权者权益的法物,是当权者权力的象征。古代印章其古朴、稚拙的风貌体现着不同时代的人们对于美的理解与追求,浸透着历史的深沉和神秘的美感。肖形印以图画入印,产生于先秦,主题有反映神话传说,也有反映社会现实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中的中国印形象正是肖像印。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设计主任布雷德·科普兰德先生,从许多会徽设计方案中一见到“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便当即托口而出:她是中国的!北京2008年奥运会会徽采用了多种传统设计中的技术,主体画面是将中国传统的字画形式抽象的予以描述;以竹简汉字笔体书写的“Beijing2008”更浸透着中华书法艺术的博大精深。通过中国印这种传统设计样式使得“中国印·舞动的北京”积聚了大量的历史信息和富足的文化精髓,充分展示了中国传统艺术与现代设计的同化和凝聚。
2.舞动的北京。“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主体为大红底色的白色“京”字图形,约占整个会徽的五分之三。“京”字形状酷似汉字的“文”字,取意中国悠久的传统文化。而整个“京”字图形又表现出一个舞动的人形。
如果印章寓意着信誉和沉稳,那么舞动的造型也表达了北京的活力与魅力。在我国各个时代,舞蹈就与生活结下了不解之缘。我国古代先民伴随着舞蹈劳动、祭祀,举行各种仪式,表达各种情怀。“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中的人形图画与敦煌壁画中的舞姿一样反映了人性的美。夸张的身体比例和肢置,舒展的笔画和简捷的构图,充分展示了中国传统艺术与现代设计的融合和延续。
三、现代设计中技术与艺术的发展与创新
“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影响着现代设计发展趋势。设计师利用传统的视觉形象进行服装设计、产品设计、建筑环艺设计、图案设计,这增加了现代设计的趣味性和生命力;但如何深挖传统设计中技术与艺术的内涵,以至于吸取内在精神进行再创造,这是现代设计所面临的考验。
传统设计中,古代工匠们在继承前人的技术、工艺、造型、纹饰和运用已有材料的基础上,对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探索,时移事异,通过对当时的“天”、“地”、“人”、“工”的分析和研究,造就了一批具有生命力的风格样式,这正是“事”与“物”达到了适合状态。现代设计中,我们要对中国特质的技术与艺术加以挖掘和研究,总结出其中最核心的思想,并把它与当今的设计实践加以融合,以达到“事”与“物”的适合状态,用当代的设计语言去讲述中国特质,这样的现代设计才具有创造性和可以持续性。
传统设计中的设计元素不同程度的被利用到现代设计创作中,照搬传统、抄袭形式屡见不鲜,这样的设计很快就会被时代所遗忘。日本设计为什么会成功,就是因为他们在对本国传统设计的技术和艺术进行深度研究,把握其内在的规律和精神,再将其与西方思想进行交融,这样设计出来的作品才可能具有时代性,这种对现代设计的态度与中国的“和合”思想不谋而合。
日新月异的设计理论,设计方法使设计师忙于追逐,殊不知设计创作的主体是设计师本人,而现代设计创作首先缘起于设计师的历史体验和社会生活。我国的现代设计只有在中国特质的土壤上才能茁壮,传统设计的技术与艺术是我国现代设计所需的水和空气,经过归纳、借用进行现代设计的再创造,我国现代设计必定能再次崛起。“变则通,通则久”来自《易》,现代设计的发展同样不能脱离这么一个规律。我们要在传承中国特质的民族文化的同时,研究传统设计中技术与艺术的发展轨迹,针对表现形式、表现方法和表现意境进行大胆创新,用国际化的设计语言表达现代设计思想。只有通过富于中国特质的创造,找到现代设计新的创作方式,才能以独特的个性参与世界现代设计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包林:《设计的视野——关于设计在大的知识门类之间的位置与状况》.河北美术出版社,2003年版
[2]李砚祖:《造物之美》,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3]戚昌滋:《现代广义设计科学方法学》,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6年版
[4]杨先艺:《设计艺术历程》人民美术出版社,2004年版
关键词:现代农业;功能定位;发展方略
现代农业是具有多种功能的农业,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认可,多功能农业是我国农业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把握现代多功能农业的特点和内在要求,才能把握现代多功能农业的实质,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发展现代多功能农业的措施,从而带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一、现代多功能农业的主要特点
(一)农业的内涵与外延出现明显变化。目前,农业提供粮食等基本生活需要的商品生产功能已不再是农业的唯一功能,在非产品生产方面的功能不断拓展并逐步扩大范围。
(二)农业的发展方式发生明显变革。传统农业的发展方式是用机械代替人力和畜力,以化肥、农药等化学物的普及应用和大量投入作为农业产品产量增加的基本手段。现代农业则采用现代经营形式发展农业,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完整高效的产业体系。
(三)农业与其他产品部门的融合空前紧密。随着农业多功能的发展,农业作为第一产业部门和第二产业及第三产业的界限逐步模糊,农业与其他产业部门紧密结合、互补联动的一体化生产体系逐步形成。
(四)农业作为社会公共部门的属性日益明显。在传统农业的单一生产功能意义下,只是作为国民经济的一个基础的经济部门。农业多种功能的拓展特别是在生态保护和文化传承方面功能的拓展,使农业的受益者首先是整个社会,其次才是农业经营者。随着其产业经济部门属性的不断弱化,农业正日益成为一个社会公共部门。
二、现代农业功能拓展的重点
根据目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及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对农业的功能定位,必须考虑以下因素:(1)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的中期阶段。这一阶段的基本特征是国民经济结构变动明显,非农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特别是随着工业反哺农业阶段的到来,农业的功能会出现变动。(2)现阶段,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的关键时期,在这一发展时期,就业问题、生态环境问题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问题等都相继出现。因此,应有针对性的发展农业的某些方面的功能来解决目前的矛盾和问题。(3)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农业、农村、农民问题逐渐成为制约整个国家经济发展的水平和速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农民可利用农业的多种功能为农民增收和现代农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从上述情况出发,我国现代农业拓展的重点有:一是强化农业的产品供给保障功能,着力解决13亿人口的吃饭问题。这是农业的最基本功能,也是各国在不同发展阶段对农业的一致要求。不论在经济发展的任何阶段,生产都是农业的最基本功能,是保障,也是其他功能得以发挥的基础。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保证粮食的供应乃至满足人民多样化的需求更为重要。现代多功能农业发展应着力改善粮食生产条件,紧紧依靠科技进步,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断向社会增加优质、安全和多样性的农产品供应,以适应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二是发挥现代农业对劳动力的转移贡献功能,着力解决农村富余劳动力的出路问题。对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解决就业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解决就业问题,最大的难题还是解决数量庞大的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就业问题。近年来,由于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下降,农村劳动力不断涌向城市,出现所谓的“农民工”,农民工为城市的工业化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也带来了城市就业方面的种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之一还在农村。要充分进行农业的深度和广度开发,拓展现代农业的多种功能,像农家乐、旅游农业等形式的休闲农业的方式,或是农产品的深加工等都是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好去处。三是增强农业对农民的收入贡献功能,着力解决农民的富裕问题,农业发展的根本目的是为实现农民群众的生活富裕和全面发展。我国农民占全国人口的70%,农民富则国家富。改革开放几十年来,农民的收入虽有很大增长但与市民差距拉大,农村生产条件并没有很大改善,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远远不及城市。通过拓展农业的多种功能,如发展观光旅游农业、休闲农业、规模农业、项目农业和农产品深加工,吸纳更多的人来农村旅游和消费,可增加农民的收入。四是充分凸现农业生态的保障功能,着力解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整个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是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支撑。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是由农业具有生态保护的功能决定的。农业在生态保护方面,如在防洪涝灾害、涵养水源、防止土壤侵蚀和水土流失、处理有机废弃物、净化空气、提供绿色景观和自然景观方面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应重视农业在生态保护方面功能的发挥,最大限度地发挥农业在生态保护方面的作用,为农业的可持续乃至整个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建设现代多功能农业的途径和措施
(一)加大财政支农的力度,建立促进多功能农业发展的投入机制。多功能农业的发挥需要资金投入。目前农业基础设施薄弱,抵御自然灾害能力低。严重影响农业的粮食生产这一基本功能的发挥。在多功能农业投入上存在的问题主要有:财政支农资金投入总量不足,跟不上农业发展的需要;投入结构存在不合理问题,影响农业在就业和生态保护方面功能的发挥;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不完善,资金使用效果不理想,有限的资金不能形成合力。这些问题严重影响农业多种功能的发挥。为此,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逐步增加对农业的投入。农业是弱质产业,对农业进行支持和保护是政府的重要责任,也符合国际惯例。通过立法,将现有的支农资金投入纳入到国家财政预算中,作为经常性预算支出固定下来,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长期性。
2拓宽支农领域和渠道,加大支农力度。加大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生产资料生产、食品安全检验、病虫害防治、灾害预防、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生产条件改善等公益性支出。
3完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体制。对目前由不同渠道管理的农业投入,尤其是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要加强统筹协调和统一安排,防止重复投资或投资过于分散,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要明确对违法行为处罚的办法和标准,建立由农业、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多部门联合的支农资金监管机制。
(二)调整农业结构。过去农业是传统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现代农业中的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加工、贮藏、农技推广、人员培训、信息咨询等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各种经济活动所占比重不断提高,使现代农业的结构发生重大变化。休闲农业、观光农业、体验农业及花卉农业等一些新型产业形式迅速崛起,成为农民增收和就业的新的产业形式。多功能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发达的关联产业群。同样,发达的关联产业群也为农业其它功能的拓展结构的重点是:一要深化农业内部经济结构的调整。大力发展特色产业,调整农业区域布局;调整农产品的品质结构,全面提高农产品质量;调整农产品的品质结构,生产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产品;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加快发展农产品加工业。二要重视构筑农业产业体系各环节间的互动。国家在制定支农政策时,不仅要考虑农业传统的单一的农产品商品生产功能,还应考虑环境、社会、食品安全、经济、文化等多种功能,应通盘考虑如何构筑由农产品生产体系、农产品加工体系、食品销售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政策支持体系、生产组织体系、市场流通体系、生态保护体系以及安全体系等所组成的具有多方面功能的农业大产业体系,确保农业内部各产业以及相关产业的互动和融合,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青年农民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多功能农业人才,为多功能农业提供人才支撑。多功能农业的发展迫切需要一批精通农产品销售、管理、流通、运输等相关知识的经纪人队伍,从而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农民增收提供人才支撑。因此,在多功能农业的发展中,首先应采取积极措施,把大量的农村青年留在农村。从发达国家城市化的经验看,农村人口和农业劳动力逐步向城市和非农产业转移是发展的趋势,但考虑到我国农村人口基数大,目前城市和工业吸纳农村人口、农业劳动力的能力有限,在今后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仍需由农业来提供就业岗位,减小社会就业压力。农业容纳隐性失业的能力比较大,如。大量兼业农户的存在,可缓冲由非农产业发展的波动引发的就业问题。其次,加强对农民的技能培训。再次,应大力发展职业教育。
(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推广的步伐,强化多功能农业的科技支撑作用。现代农业的显著特征是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而这有赖于农业科技的不断进步与创新。虽然我国农业科技创新取得很大成绩,农业科技对生产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现有的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和科技发展水平还远不能适应农业发展的需要。农业科技创新和储备能力不足,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科技创新人才匮乏,农业科研经费投入不足,推广体系薄弱,农民科技文化素质比较低等问题仍然存在,因此,在现代多功能农业发展中应注意解决以下问题:
1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大幅度提高科研水平和科研开发效率,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科技创新体制;要以现有农业科研机构和高等农业院校的研究力量为基础,按照经济发展需要、区域特点和学科发展的要求,建立农业科研基地、产业综合研究中心和区域农业科研中心等科研体系。
2完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应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农业科技推广服务体系,特别应通过开展技术承包等多种形式增强服务功能。科研院所、大专院校要发挥科技优势,与当地政府、基层农技部门和企业联合,创办一批高新技术试验基地、示范区和科技先导型试验区、科技园区。
(五)深化农村综合改革,为多功能农业发展增添制度活力。农村综合改革不仅涉及经济领域的改革,而且涉及到政治、文化、社会领域的改革,是一次重大的制度创新和社会变革。包括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化解乡村债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粮食补贴以及农村其他改革等,农村综合改革既是多功能农业发展的强大动力,也是建设多功能农业的必然要求。要通过农村综合改革,消除农民负担的体制性因素,从制度上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保证农民增加收入;完善农村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多功能农业发展提供体制保障;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促进城乡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多功能农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力支持;转变基层政府职能,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搞好农村公共服务,健全乡村治理结构,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干部群众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主动性,为多功能农业建设提供动力源泉。
一、现代远程教育的特点
远距离教育界通常把远程教育发展历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函授教育阶段、广播电视教育阶段、现代远程教育阶段。第三个阶段之所以称为现代远程教育,现代远程教育与传统远程教育之所以不同,是因为现代远程教育具有以下特点:
(一)教学媒体更为先进
函授教育和广播电视提供的是视觉和听觉媒体(印刷品、广播、电视),学生只能按提供的定量信息进行定餐消化,不必考虑你吃不了和吃不饱的问题。现代远程教育由于计算机多媒体以及对信息的选择功能,可提供学生在信息选择上的宽容度和同一教学信息量上的饱和度。
(二)教学交互性更强
远程教育和远距离教育的最明显特征是学习者和教师不在同一地点,相互之间有一定的地理距离,必须采用多种媒体和手段来传播学习内容。建立在电子通信技术基础上的现代远程教育,使用的是双向交互式通信媒体,并与教育传播理论、现代学习理论紧密结合,以交互性、网络化、实时性、综合性和适应性为基本特征。在现代远程教育中,教师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向学生传送远程教育的多媒体教学信息,充分发挥视频流媒体的优势;而学生则可以通过BBS、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教师提出学习上所遇到的问题,得到来自教师的反馈。
(三)学生学习更主动
现代远程教育结合文本采用图像、音频、视频和虚拟显示技术传递教学内容,同时采用多种技术实现的因特网和供学习者使用的资源库,实现了教与学之间的交互性,使学习由被动变为主动,由客体变为主体,由指导变为主导,由学会变为会学,由学校选择学生变为学生选择学校、选择专业、选择教师、选择学习内容、选择学习进度。这种区别也是前所未有的。
二、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前景
作为第三代远程教育,现代远程教育的崛起和发展,不仅是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电子信息通信技术取得长足进步的结果,还是应对构建大众化高等教育体系、终身教育与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重大战略,也是知识经济与信息社会对人力资源开发和知识创新需求的必然选择。
(一)理论和学科建设走向成熟独立
目前,中国远程教育理论与学科建设已体现出一门成熟学科所具有的特征:(1)具有自己的基础理论。远程教育界已系统地引进国际远程教育理论,同时从中国实践中汲取营养进行理论概括和理论创新,形成了自身的基础理论。(2)具有特色的研究方法。远程教育研究特色是其大规模实践造成的,也是其兼收并蓄教育心理学、教育技术学、系统工程理论等学科特色凝练而成的。(3)已有课程、专业和学位。目前,我国教育技术学专业已普遍开设了远程教育课程,并把远程教育作为主要学科方向和专业来建设。(4)具有自己的学术出版和专业刊物。(5)具有全国性和全球性的学术组织,如ICDE、AAOU等,学术交流活跃。
(二)中小学远程教育会继续稳步发展
作为应试教育延伸的中小学网校,尤其是初中和高中网校,在信息技术不断普及和改善的情况下,会有越来越多的学生加入到网校的行列来,但是主要目的均是为了提高学习成绩、应对升学考试。
因为网校的选择者主要是家长和学生,是分散的大众群体,自主选择权大,因此网校不会出现像高等远程教育那样激烈的变化,而是会继续稳步发展。
(三)成人继续教育是现代远程教育的主要战地
现代远程教育最大的商业蛋糕在于成人再继续教育,对大多数已经工作的成年人而言,他们一方面希望能够再返回学校充电而弥补自身在工作中发现的不足,但另一方面他们因为忙碌的工作而根本抽不出时间来进行正规学校教育,而接受远程教育,在方便的时间、合适的地点用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法进行学习,就成了他们的最佳选择。
(四)运用多种媒体和多种交互手段,构建终生学习的体系
现代远程教育是以学习者为主体的教育。其学习方式的灵活多样,学习手段的多元选择和学习支助的日趋完善,使其不但成了个人进行终身学习的最佳选择,而且促进了终生学习体系的构建,推进了学习的个别化和个性化进程。
终身学习有许许多多的途径和方法。现代远程教育是利用不断发展的信息技术所进行的十分人性化、个性化的教育。它能打破时空的局限,以其丰富的资源、个性化的学习材料设计、有效的学习支助系统,以及相对低廉的学习费用,使终身学习成为可能;现代远程教育还因其与现代社会信息技术的发展同步和对现代传媒手段的充分运用,使得人们选择远程的方式进行学习,便能极大地提高其学习能力,学会在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中学习,跟上时展的步伐,成为人们终身学习的最佳选择。
(五)与开放教育相结合,形成现代远程开放教育
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是现代远程教育和开放教育的有机组合,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教育形式,是构筑知识经济时代学习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基本框架的重要元素。它以教育技术和媒体为课程载体,采用多媒体教学和开放的学习模式,为学习者创造了一个前所未有的、令人耳目一新的崭新学习环境,使学习者的学习既可以在校内,也可以在校外,在社会的任何一个场所主动进行学习。远程教育更适宜实现开放教育,是开放教育发展最合适的土壤。它具有三个国际公认的要素:(1)以学生为中心;(2)采取多种教与学的方法和手段;(3)取消和突破种种学习的限制和障碍。
(六)走向个性化的特色教育阶段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 200042)
内容摘要: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激烈变革,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其标志是作为其基本构成主体的私的个人的消亡。在经历了从身份到契约的历史性进步之后,社会又一次实现了其从契约到身份的变革.。本文通过对现代私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及其法律体系的层层剖析和论证之后得出私法已经死亡的结论并由此宣告后私法时代的正在或已经到来。
关键字:
私法 市民社会 后现代性 后现代私法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不难看出,我们所处的这一代乃是一个行将分娩的时代,一个向新纪元转变的时代──搅扰着既定秩序的无聊与烦躁,关于某种尚未知晓的事物的朦胧征兆,所有这一切都是变化即将来临的前奏。
── 黑格尔
一、绪 语
“有人对我们说,契约和上帝一样,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这一惊世之语出自于1970年4月美国著名格兰特·吉尔莫在俄亥俄州立大学法学院作的一个演讲,不久后该讲演稿被整理出版为"契约的死亡"一书,此书的出版无异于一枚重磅炸弹,震惊了当时整个民法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
吉尔莫教授在书中指出:“在不知不觉中,契约理论的发展已走过了百年历程,如果说在19世纪契约的存在和发展的确是事实,而在此之后50年里逐渐奄奄一息并趋于死亡则亦是一个不争的事实”。①
而当我们回顾整个20世纪私法时,我们会惊异地发现几乎在私法的各个重要领域,随处可以看到或听到诸如“危机”、“死亡”的字眼、惊呼。②很明显,在人类历史的车轮无情地碾过20世纪的同时也将整个私法无情碾碎,私法正在面临死亡——或许契约的死亡不过是私法死亡这幕凄美宏大歌剧的一个序曲。
在这个张狂虚拟的新世纪里人们却变得更加崇尚真实,因此一切名存实亡的东西都不可避免地要被撕下垂死的外衣,私法的境地便是如此。本文的目的在于通过揭示私法死亡诸般表现并试图剖析其死因,从而论证私法死亡的事实性与必然性。
后私法时代正在或已经到来,什么是后私法时代?如何面对这一新时代的到来及其挑战?今后的私法何去何从?如何在这一新时代重新建构私法秩序?这些问题都是本文所试图探究和回答的,如果这对我国私法建设甚或整个法治建设有任何启发──哪怕极其微小,这是我所希望看到的,也正是本文的目的和意义所在。
二、私 法 的 死 亡
所谓“死亡”,对自然界生物而言。一般是指“失去其生命”,人,动植物等的死亡均是如此;对人类社会中的组织机构、制度原则、风俗习惯、意识形态和学术文化等而言,是指“失去其存续下去的价值”,从而退出历史舞台、不再发挥作用。
法作为意识形态的一种,其死亡当然与自然界的生物死亡不同,它既不会在外形上完全灭失,因为它的物质载体如书籍、文献等还将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保存下去;也不会立刻退出人类历史舞台,因为它的某些观点、概念和思想等还会在人们的意识中存留若干时间。一般说来,法的死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现实的社会物质条件发生变化,而该社会物质条件是该法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第二,该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当时的社会经济生活条件;
第三,该法的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当时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四,该法的一些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不能适应当时社会的法权要求。
我们或者可以说如一法具备此四种表现,其趋于死亡也就势所必然,可径行宣告其死亡。当然,我们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也正是在这此意义上讨论私法的死亡!
私法肇始于古代罗马法,随时间的流逝变迁而不断发展变化而有了近现代私法之分。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基本原理和原则的修改和发展主要表现为:其一,具体的人格;其二,私的所有权的限制;其三,对私法自治的限制;其四,社会责任原则。③
而此四个方面实质上可归结为一点——私法公法化,即私法正在丧失其所以为私法的根本属性——“私”(对于私法公法化这一不争事实理论界已达成一致,笔者在此不赘)。到此为止,有一个问题便摆在我们面前——在近代私法完成向现代私法的转变后,即转变后的私法是否仍然是私法?
辨证唯物主义哲学的观点认为:一事物之所以为其自身并与他事物相区别乃在于其根本属性之个体特殊性。将这一哲学原理运用于私法则可自然得出这样一个判断即“私法之所以为私法并与他法相区别乃在于其根本属性之个体特殊性即具有‘私’的性质”。那么至此,我们又可得出这样一个反论即:丧失了其之所以为该事物并与它事物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事物不再是其原本事物。而将此反论运用于私法即可得出如下结论即:丧失了私法其之所以为私法并与他法相区别的本质特征之后的私法已不再是私法,不过徒有私法之名而已。
那么,私法怎么了?答曰:私法已经死亡!!!
如果我们试着以上文列举的判断一法死亡的标准及其四大表现来观诸私法并与私法作一一一对应的比较,我们便可知此回答不谬!
首先,私法赖以孕育和发展的土壤——市民社会正在日益消亡。私法为市民社会的法。何谓市民社会?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出现在家庭与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级,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以自身为目的,其他一切在他看来都是虚无。④由于个体利益的差异性,每个人都必须在与他人的联系中实现自身的利益。实际上,黑格尔所说的市民也就是合理地追求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理性人”。私法自治由此成为私法的灵魂。
正如前文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的基本构成乃是各个具有利益差异性的私的“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改变,私的个体性正在消失。法国著名哲学批评家福柯对现代性和人本主义的批判,集中体现为其对“人已消亡”的宣告。在他分析了“人”的诞生过程之后,在其著作《词与物》的法论部分预示了“人的消亡”,即作为认识论之主体的人在新兴社会的认知空间中的消失,主体在这里被当成语言、欲望以及无意识的产物,一劳永逸地被废黜了,主体不再具有自主性的我思或超验的根据,而是成了某种先于个人力量的附庸。
“现代性革命是一场意义上的革命,它以历史辩证法的安全性观点——经济或欲望为基础的”如果我们仍然无法承认个体经济或欲望的现实存在的话,那么也必须指出这种经济或欲望是丧失了个体性与自主性的,在经济力量面前,个人完全丧失了其价值。
资本主义现代性有导致“个人终结”的危险。新的国家资本主义体制和科层体制,新的文化工业体制,作为统治手段的新的科学技术体系以及针对思想和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等等,共同创造了一个在社会,思想和行为模式均无选择余地的单向度社会。个人的消逝乃由资本主义经济、文化工业,科层制以及社会控制模式所导致的,但在福柯看来,人的消亡是个人在规范化,规式性社会中无可逃避的社会命运。
梅因在其不朽著作《古代法》中将人类社会的进步归结为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⑤的进步,而由于现代私法对近代私法的修正,即将原本已抽象出来了的抽象人格还原为具体的人格,即各自的阶层、身份。因此,历史实际上在这里又转了一个三百六十度的大弯,重新回到了起点。当然,在这里,“身份”一词被赋予了根本不同于过去等级制度下的新含义,即社会的新一轮进步表现为“从契约到身份”。同时,随着市民个体性的消亡,私的自主性或曰选择性在新的社会生活条件下的丧失殆尽,市民社会及其基本制度原则即意思自治原则也都跟着风流云散了。
其次,私法的指导思想或曰世界观已经不适应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私法之指导思想为私法自治原则,而私法之世界观乃在于平等观。近代私法的这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理论和思想体系,是建立在两个基本判断上的。这两个基本判断,一个是平等性,一个是互换性。⑥
对于私法的指导思想即私法自治原则,在剧烈变化后的现代社会中,正一步步丧失其阵地,越来越多地让位于社会利益的衡平。而对于私法的世界观即平等观来说,私法当事人地位的平等已越来越成为空中楼阁——不切实际。事实上,人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下,而有不同的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经济地位的人们之间也就必然会产生一种无形的经济支配关系。虽然这种经济支配关系并不否定被支配的一方仍然是私法上独立的主体,但那种法律中抽象出来的平等人格便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消失了。于是,在这种经济支配关系下,私法自治仅仅对于处在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是真实的,而对于处在被支配地位的一方来说则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例如雇主与劳工,商家与消费者之间。而现代私法对于消费者、劳工等所谓“弱势群体”的保护,无不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当事人之间平等地位的丧失。
再次,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已经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要求,从整个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整个私法体系可分为人法与物法两大类。细言之,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大体包括物权法、债权法、人格权法和继承法四大主体部分,其中每一部分又可再行分类。
但是,一方面,现实经济生活中已出现越来越多的特殊经济现象以至于无法将之归入整个私法体系中的任一部分。譬如分期付款买卖活动、连锁加盟经营行为等。换言之,旧有的私法法律体系对于经济生活日新月异的现代社会已显得力不从心,不敷使用。
而另一方面,组成私法的整个有机体系的各部分也正在或已经死亡。其中首当其冲的就是已被吉尔莫向全世界宣告了死亡的契约法。契约法的基础在于私法自治原则,但又正如前文指出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蜕变或曰丧失,契约法正逐步或像吉尔莫说的那样已经失掉了灵魂,走向死亡。
而紧随其后的是侵权行为法,首先,对特殊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原则已经背离了传统私法理论中的基本的过错责任原则;其次,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世纪末期尤其是二十一世纪之后,随着各种各样社会保险公司的出现和各种责任保险的创造和承保,以及市民和公司投保率的不断提高,在侵权责任人造成侵权损害后果之后,其本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保险公司保险金的支付而基本冲销,由于保险的普及,并基于社会保险的社会风险分摊机制,这就事实上导致了这样一种局面,即本应由造成侵权损害后果的当事人本人承担的侵权责任而转嫁给其它的广大投保人,变为由全社会分摊,这又无疑背离了传统私法理论中责任自负原则。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新西兰于1973年实施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事故补偿法),规定因车祸、医疗事故、劳动灾害等意外事故受生命、身体的损害者,无论是否出于他人的过失,禁止就死亡或身体伤害依侵权欣慰规定请求损害赔偿,但可依社会保障获得补偿。⑦新西兰的事故补偿法创设了一种以社会保障为基础的广泛补偿体制,具有深远的开创性与前瞻性,举世注目,侵权行为法的丧钟也由此敲响。
同样,在物权法中,对于所有权的行使的越来越多的限制以及国家公权力越来越多并且程度越来越深的干涉诸如行政审批、行政许可制度的出现和广泛运用,彻底粉碎了物权法自诩固若金汤的城池。而类似情形也同样发生在人格权法与继承法当中,譬如精神损害赔偿价金的规定以及对遗产税的征收。
至此,我们可以说私法的整个法律体系正在全线崩溃。
最后,私法的基本制度、主要原则和核心概念亦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人们的法权要求。而对于这一点,不过是上述三现象的直接必然结果,勿庸赘述!当然,正如前文所说的,说一法在整体上的死亡并不妨碍其某些部分的继续生存、甚至在一定条件下的进一步发展,私法亦是如此。至此,私法生死未卜的局面大抵可以划上一个完美的句号。
三、后私法时代的私法构建
当人们大都习惯于在私法的统治下忙碌过活时,突然被人告知私法其实已经死亡,我想这大抵相当于一家突然没有了男人,失去了主心骨,会显得很彷徨。但转念间又似乎觉得生活似乎并没有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化,照旧“打铁的打铁,卖布的卖布”。可能就此怀疑是否宣告私法死亡的人是否只是虚言恫吓,抑或是信口开河。甚至会有众多怀有深深“私法留恋情结”的人——当中可能也不乏法学专家 权威甚或一方泰斗,举出若干事例来证明私法的依旧存活且繁荣昌盛。尤其在当今社会,私法学界“歌舞升平”,一派繁荣景象,在此时宣告私法的死亡,无异于新一则“盛世危言”,在许多人眼里,是很不合时宜的!
但事实终归是事实,换用吉尔莫的一句话:“私法已经死亡,的确如此,这决无任何可以怀疑的”。⑧或者即使我们依然承认私法仍然活着,它也是“日薄西山,其息奄奄”。私法死亡的事实之所以并没有造成像人们想象中那样巨大的激烈的冲击,仅仅是因为私法本身就是一个不断变革自身、不断发展的一个有机体系,但当其发展变革超过了一定限度并足以改变自身本质属性时,私法就不再是私法,而重新以另一面目出现于世人眼前,或者由于其渐变不觉,或者是因为我们暂时还找不到一个合适的称谓对之命名,因此私法的垂死一直挣扎至今。
人类社会已经义无返顾的迈入二十一世纪,已逝去的私法“君临法域”的日子一般被人们称之为私法时代,那么,没有了私法的时代我们又对之如何命名呢?我权且将之称为后私法时代。当整个社会人文学科都无一例外地开始其后现代旅程时,也就注定法学也必将在历史上第一次树起后时代性的大旗,私法也同时在经历了两百余年的艰辛发展历程之后最终完成了痛苦而壮丽的涅磐,走向后现代私法时代。
那么,什么是后现代?我想这世上大概没有谁能为后现代下一个准确的定义。原因很简单,正如“后现代”这个概念本身就代表一种怀疑一切、推翻一切的与生俱来的叛逆性。在后现代语境里,一切都没有定论,一切都没有权威,有的只是不断的斗争、不断的创新、不断的前进。因此,所谓后现代,本来就不能说它是一个概念,它代表的是一种态度。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后现代话语指的是抛弃了现代话语和实践人的新艺术观点,新文化观点或新理论观点。其中所有的“后”字都是一种序列符号,表明那些事物是处在现代之后并接现代之踵而来。
而事实上,各种后现代话语所探究的“后”这个词本身就有着一种内在的模棱两可性。一方面,“后”描述一种“不是”现代的东西,它可以被解释为一种试图超越现代时期及其理论与文化实践的积极的否定。现代话语和实践常常被视为反现代的介入。这种反现代介入同那种被许多后现代主义者视为压迫性的或枯竭衰朽的现代意识形态,现代风格以及现代实践进行了公开的决裂,在这种规范意义上,“后”表示同此前东西的一种积极的决裂。这种决裂既可以从正面将其看成是从旧的束缚与压迫状况下的解放,是对新事物的肯定,向新领域的迈进和对新话语,新观念的培养,或者,也可以从反面将它看成是一种可悲的倒退,是传统价值,确定性和稳定性的丧失,或是对现代性的这些仍有价值的因素的抛弃。另一方面,后现代一词中“后”字也表明了对此前事物的一种依赖和连续关系,但这种依赖和连续关系是一种进一步强化了的现代性,是一种超现代性,或者是一现代性之内的“后现代”发展。其实质即为某事物已经终结,而某种新东西正在来临的意思,并且包含了这样一种要求,即我们必须提出新范畴,理论和方法。
那么,什么又是后现代私法?这正如给后现代定义一样不可捉摸,但说它不可捉摸,并非是在表示后现代私法是任何一种什么神秘的东西,相反,后现代私法的含义比处于任何时代的私法的含义都要明确得多,即在私法死亡后实际上已没有传统意义上的私法,“后现代”强调差异性,片断性、多元性、异质性,
把理性、总体性,共识,社会系统等概念视为本质上是压迫性的并拒斥一切。“支离破碎,所有的一致性均已不复存在”,有的只是私法的精神,一种在与后现代相结合后而获得的崭新的精神,这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精神?如何培育并张扬这种精神也即如何在后现代进行后现代私法的建构?我无法说清楚,也并不想去探究,因为它原来就是时代留给我们的一道没有也不需要答案的永久课题。
福柯在其著作《主体与权力》中不断追问的:“眼下正在发生着什么?我们正在遭遇着的是什么?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这个时期。此时此刻到底是个什么样子?”,这些问题,也是值得我们时刻思考,扪心自问的。后现代私法的出现,宛若地平线上刚刚透出的一缕晨曦,我们只是隐约地瞥见了它,——但这种感觉或印象并不是毫无根据的。
涂斌华三月十日于华政园
* [作者简介]涂斌华(1977- ),男,江西省南昌市人,华东政法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基础理论。
①参见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② 参见梁彗星:《民法判例与学说》(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81页。
③ 关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变迁与现代民法对近代民法的修正,限于篇幅,本文不赘。可参考梁彗星先生《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一文,载《民法判例与学说》(第二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77-113页。
④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第26页。
⑤ See "ancient law", by Henry Sumner Maine ,china social sciences publishing house 1999 edition,page 296。
⑥所谓平等性是指在近代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限制,各类私法主体在经济实力上并没有非常显着甚或悬殊的差别,所有“人”都是平等的。所谓互换性是指私法主体在市场交易中,在私的活动中其利益是有差异的、相对的,其地位是相对的、不确定的,并且频繁地互换其位置。于是。主体之间存在的并不显着的在经济实力的差别或优势。因为主体不断地互换其地位而被抵消,在平等性上的不足,因互换性的存在而得到弥补。也正是由于私法主体存在平等性与互换性这两个基本判断,才使自己责任或过失责任原则获得了公正性与合理性。
⑦ 关于新西兰的Accident Compensation Act的制定及思想背景,可参阅Palmer, Compensation for Personal Injury: for the Commen Law in New Zealand, 21American Journal of Comparative Law(1973).
⑧参见梁慧星主编:《为权利而斗争》,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55页。
论文关键词:生物技术;伦理问题;思考
21世纪是生命科学的世纪,生物技术的发展对人类和社会的影响深远。而生物技术引发的伦理问题,已成为世界的焦点议题。如何合理的应用生物技术造福人类和社会,是众多学者和科学家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现代生物技术研究的新进展
进入21世纪,生物技术正处于发展成熟阶段,生物技术的应用已经渗透到我们生活中许多与生物无关的角落。生物技术的发展至今已经揭示了许多生命现象的本质及其规律,但生命现象极其复杂,目前仍有许多课题有待深入研究和探索。目前在克隆、胚胎干细胞、转基因食品、人类基因组计划、组织工程等研究和实际应用等领域取得了成果。
(一)克隆技术。克隆原意是无性繁殖,即由同一个祖先细胞分裂繁殖而形成的纯细胞系,该细胞系中每个细胞的基因都是相同的。克隆技术首先用于动物,动物克隆就是通过无性繁殖方式,由动物细胞产生的遗传形状相同的动物个体。克隆羊多莉是首例克隆成功的动物。动物克隆为我们进一步揭示生命的奥妙及人类的自我认识展现了全新的视野。
(二)胚胎干细胞。干细胞是生物体在生长发育过程中起“主干”作用的高度未分化细胞,它具有自我更新、高度增殖和多向分化的潜能。干细胞分为三大类:全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和专能干细胞。全能干细胞之所以全能,是指它可以分化成人体全部细胞类型,进而构建心、肝、肾、肺等多种组织和器官,最终发育成一个完整的个体。全能干细胞再进一步分裂、分化中又形成了各种多能干细胞。多能干细胞具有分化为多种细胞组织的潜能,但是却失去了发育成完整个体的能力。
(三)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从而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性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类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以这种生物为原料,加工出来的食品都被称为转基因食品。转基因食品在欧美应进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有资料表明,在欧洲,玉米钻心虫每年要毁坏4000万吨玉米,占世界玉米总产量的7%,但是如果把分离出来的抗钻心虫基因植入玉米中去,就可培育出抗虫害的玉米,这种玉米就是转基因食品。
二、现代技术发展引发的伦理问题
(一)关于克隆人的争议。从“多莉”羊的克隆成功,待几年来其他克隆动物的尝试,克隆技术正不断发展。目前科学界把对人体的克隆分为治疗性克隆和生殖性克隆。科学界和伦理界对治疗性克隆普遍支持。但生殖性克隆,即克隆完整的人则遭到很大的抵制。克隆人给伦理道德方面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对现有的社会关系、家庭结构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另外,克隆人的身份难以认定,使人伦关系发生模糊、混乱乃至颠倒,进而冲击传统的家庭观以及权利与义务观。
(二)胚盘干细胞研究中的生命伦理问题。由于胚盘干细胞的制备是离不开人类卵子、胚盘以及克隆技术的,而卵子与胚盘在一些不同的国家和宗教界被视为是生命的起源,与活着的婴儿没有什么不同,所以在许多国家是被严格禁止的。坚持认为可以用人类胚胎做实验的人认为:1、早期胚胎仅是一团细胞,尚难称其为人的一条生命,从胚泡内细胞培养成人的胚胎干细胞,并没有杀死细胞,只是改变细胞的命运;2、培养胚盘干细胞是用于治疗现在还无法治愈的组织坏死性疾病,让病人恢复健康,完全是合乎人类伦理道德。
(三)转基因食品的潜在危险。对转基因食品发展有两种态度:支持者极力宣传其带给人类充足的粮食和新型抗病虫策略;反对者则强调人为地用基因技术改变神武,会给人体健康和环境带来危害。基因表达调控是个复杂的生命现象。目前,人类对基因的活动实施了解还不够透彻,还没有十足的把握控制基因中组后的结果。1993年英国的一份报告列出了一些人们对于转基因食品应用的来努力方面的主要担忧:1、人类基因转入食品动物,如将人类基因因子与凝血的蛋白质的基因转入绵羊中;2、某些宗教团体禁止食用的动物基因转入他们通常食用的动物中,这可能触怒犹太人和穆斯林,列入将猪的基因转入绵羊;3、动物基因转入植物中,可能会引起一些素食者的特别关注。
三、现代生物技术发展存在的伦理问题对策
现代生物技术的飞速发展,引发诸多伦理问题,发人深思。为了促进生物技术的和谐发展,应采取相应对策和措施。科学预言,21世纪是生物技术发展的黄金时期,全国普及大众伦理学知识尤为重要,设置伦理学咨询机构,利用各种媒体宣传伦理学知识,增强大众的伦理学意识,提高全民族的整体伦理水平。同时,我们还应改变传统伦理观念,发展中国特色的生命伦理学。总体上,生命伦理学应和国际生命伦理学保持一致,但又要保持中国的特色。另外,培养生命伦理专业人才,解决人才匮乏的局面。生命伦理学的发展任道重远,生命伦理学人才匮乏问题需要解决,设置生命伦理学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规模势在必行,特别应注重研究生、博士生的培养。
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同时也必须看到在推行农业现代化的进程中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风险,具体来讲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从事农业劳动的素质比较低
目前在我国的总人口中,农民占到了9亿多,有一大部分的农民文化程度较低,基本上都是文盲和半文盲。随着社会的发展,农业的现代化对农民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我国农民的素质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步伐。从上表对农业大省河南省的调查统计中可以看出,农业人口中的老龄化非常严重,这主要原因是由于大量的青壮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了城市,因为到城市打工可以增加收入;另一方面,农村中从事农业劳动的文化程度比较低,大部分集中在小学或者初中的文化程度。老龄化和文化程度较低都对我国推行农业现代化非常不利。
(二)农业生产技术水平落后,新技术推广存在较大风险
在我国的农村,尤其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目前采取的仍然是粗放式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对生态环境造成了很大的破坏,致使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盐碱化等自然灾害加剧,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近些年来,我国的农业成果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研究成果的转化上发展缓慢,许多科研成果和新技术无法转换成现实的生产力;由于长期以来对农业发展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农村基础从事工作的科研人员较少,没有健全的机构组织,缺乏一支高素质的农业科研队伍。因此在农村推广新技术存在很大困难与风险。
(三)农业现代化的投入较高,存在着金融风险
在美国和西欧等发达国家,现代化的农业科技含量大都已经达到了80%以上,基本上已经全面实现了良种化,喷灌和滴灌技术已经全面推广,在一些大型农场里,遥测、遥感和计算机控制拖拉机技术已经开始使用,互联网在农民中的普及率也很高。我国要实现农业现代化就必须进行科学技术的推广和使用,而这些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了优先发展工业的战略,农业发展相对滞后,并且采取了“剪刀差”经济政策,农民的原始积累比较少,而且由于我国的农民福利制度相对落后,农民要在教育、儿女婚姻和养老问题上花费大部分资金,因此我国农业发展所需资金短缺。
(四)农业基础设施薄弱
我国目前的农业基础设施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原有的设施陈旧。由于长时期无人维护和修理,以农田水利为代表的许多重点农业基础设施存在着陈旧老化的现象,严重削弱了农业生产能力。二是管理混乱。由于我国目前的农业生产主要还是以一家一户为单位,经营分散,水利设施等农业基础设施存在只用不修,缺乏管理等现象,这种混乱的现象急需规范。三是基础设施的资金投入不足。农民靠天吃饭的意识仍然比较强,不愿意对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农业设施没有足够的资金保障。四是农业生产中所需的农资和农机具的装备水平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的一个重要障碍。
二、政策性科技保险市场需求的经济学分析
(一)政策性科技保险保险的“需求不足”
农业现代化可以解决我们国家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问题,甚至对于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农业发展好了,整个社会都会受益;同样如果农业发展遇到了问题,受损的不仅仅是农民,整个社会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农民购买政策性科技保险这种“产品”、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从而保证整个农业经济的良好运转,这样就可以使全体社会成员向受其好处。因而政策性科技保险属于一种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的准公共产品。这种正外部性主要体现在农民对政策性科技保险需求的正外部性。城市轨道交通“消费”的正外部性,表现为市民购买城市轨道交通的边际私人收益小于边际社会收益,而边际私人成本大于边际社会成本。私人成本收益和社会成本收益出现了差异,从而导致正外部性产生。农民购买政策性科技保险进行“消费”的边际私人收益为MPR,整个社会从全国人民“消费”政策性科技保险中可以得到收益,我们把它称为边际社会收益,记为MSR,MSR大于MPR.。农民“消费”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边际私人成本为MPC,而整个社会的边际成本为MSC,从图中可以看出MPC大于MSC。按照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的原则,农民和社会分别确定出了自己的最佳均衡量Q1和Q0,结果农民的的最佳“消费量”Q1小于整个社会确定的最佳“消费量”Q0,政策性科技保险出现了“需求不足”的现象
(二)道德风险导致的市场萎缩
委托人和人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会产生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推行政策性科技保险的过程中,由于作为投保人的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发生道德风险。当保险合同签订完之后,取得保险合同保障的农户可能投资于风险较大的农业项目,或者是在经营中不再像签订合同前那样精心管理自己的项目。所有这些都有可能造成更大的风险。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保险公司不可能完全掌握这些情况,如果参加投保的农户投资的项目成功,他就可以获得很大的收益,而保险公司只是获得固定的保险费收入。但是如果投保农户的投资如果失败,保险公司就要支付很大的赔款,而投保农户可能仅仅承担很小的损失(在下图分析中,为了方便我们假定损失为0)。因此从参加投保政策性科技保险农户的角度来讲,如果不遵守合同,投资于那些风险大的项目获得的收益的期望值要高于投资于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那些风险小的项目获得的期望收益。所以道德风险产生,保险公司的风险变大。农户获得保险合同后,投资于高风险项目可以获得5个单位的收益,大于投资于合同中规定的低风险项目获得的4个单位的收益,收益大的原因就是上面分析的:违反保险合同投资于高风险项目,一旦成功获得高收益,失败的损失却很小。因为现代化农业的风险和资金的需求都很大,所以我们假定如果得不到保险的保障,收益为0。因此,对于经营高科技农业项目的农户来说,占优策略是选择投资高风险的项目。那么对应于农户的高风险项目的策略,保险公司的占优策略是不承保。因此,我们可以得到博弈最后的均衡结果为:(投资高风险项目,不承保)。由于道德风险导致了政策性科技保险市场的萎缩。
三、政策性科技保险产品的设计
(一)针对农业科技创新的保险产品设计
农业科技创新存在着极大的风险,例如新品种的培育、新技术的研究等,这个过程一般耗时非常长,而且投入非常大,如果成功,它所带来的经济效益将是非常可观的;但是如果失败,所带来的损失也同样非常巨大。正是由于这些风险因素的存在,包括银行在内的大多数金融机构不愿意向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提供贷款,这样就会使农业科技创新项目因为资金的短缺而无法开展。如果保险公司在农业科技创新项目上提供一定的保险服务,就有可能改变这种状况。具体来讲有以下三种方案可供选择:(1)由科技创新项目的贷款申请者支付一定保险费,如果项目失败则保险公司负责归还银行的部分或者全部贷款。(2)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直接给高风险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提供信贷担保。保险公司可以收取担保费作为保费收入。(3)保险公司与科技创新项目的信贷申请者共同分担风险,最后共同分配项目的利润。
(二)针对农户经营农业新品种或采用新技术时的风险进行产品设计
目前我国农业新技术和农业新品种的推广率都很低,因为我国多年来的传统小规模的农业耕作模式制约了农民的创新意识,同时由于我国农民的整体素质偏低,在进行良种推广和新技术应用方面受到很大限制。这些问题的存在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农民害怕打破传统的这些创新会带来损失,而自己承受风险的能力又太低。针对这种情况可以进行以下几方面的保险产品设计:(1)针对某种农作物新品种或新技术在某地区推广实验阶段的风险进行保险。保险公司可以联合种子公司或者科研单位与农户共同签订合同,如果出现风险,则保险公司和种子公司或科研单位共同支付农民损失。具体损失支付比例,保险公司和科研单位可以共同商定,可以采取损失与将来利润挂钩的形式。(2)保险公司与农户签订合同,农民支付保费,如果发生损失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也可与农户签订与利润相联系的保险合同。
(三)对农民购买农资及大型农机具的贷款进行保险
在进行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经常需要购置一些昂贵的农资及大型的农机具,通常农民需要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融资,由于道德风险的原因银行通常不愿意进行贷款,保险公司可以对此进行保险产品的开发。农民购买保险,由保险公司作为担保人对农民的贷款进行担保,如果农民发生还款困难,则保险公司进行还款。这种方式要由政府的优惠政策或者直接的资金补贴。
四、开发适合农业现代化发展的政策性科技保险应注意的问题
(一)政府应当对政策性科技保险的发展起主导作用
农业现代化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发展的好坏对整个社会都有巨大的影响,正如前面的分析,因为其具有很强的正外部性。农业现代化展好了,受益者不只农民,而是整个社会,如果我国的农业发展不好,受损的也不只是农民自己,会涉及到全社会。由于政策性科技保险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所以如果科技保险完全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其攻击和需求完全由市场决定,则必然导致供给不足或者效率低下。因此必须实行政策性的科技保险,必须由政府主导,由国家政府进行必要的扶持和政策上的引导。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法律手段、税收杠杆、行政措施等来搭建保险体系,使科技保险真正能够很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农业现代化建设。
(二)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
根据以往的经验证明,在农村推行的保险之所以失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农民的意识问题。农民对保险的认可度直接决定着对农业保险的需求,要想在农村顺利开展农业科技保险必须提高农民的参保意识。农业现代化建设中农民是主体,在农村开展科技保险,农业当然也是主体。为了改善当前农民参保意识薄弱的现状,必须加大对农民的宣传力度,可以通过电视、报纸、海报、讲座等形式进行宣传。
(三)培养专门的科技保险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