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3-09 10: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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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城市动迁中存在问题的思考
在旧城区改造过程中,城市拆迁过程是最艰难、也是存在争议最多的阶段。“东八块”拆迁只是城市拆迁中的一个缩影,有的地方拆迁矛盾比这更激烈,有天安门自伤事件,也有汽油自焚身亡事件。发生这么多激烈的动迁矛盾,说明了动拆迁本身可能存在一些或大或小的问题,很可能就是这些问题造成了矛盾激化,成为酿成极端事件的原因。
1、在动拆迁主体上,既有动迁指挥部,又有动迁公司,使动迁的性质趋于模糊。
在很多地方动迁时,既成立了由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各职能部门参加的动迁指挥部,又成立了若干动迁公司,到底谁是动迁的主体?政府在其中到底扮演什么角色?在其他地方动迁中也存在这样的问题,有的地方的拆迁办公室,看上去是一个行使政府权力的机构,摇身一变马上又变成为直接的拆迁人,一套班子,两块牌子。这种主体上的不确定,使得动迁性质变得模糊,使拆迁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政府征收还是商业用途征地也定性不清。这是导致动迁矛盾的潜在根源。
2、动迁补偿范围的太窄、补偿标准太低,使大部分居民购买不起房屋,从动迁中未能获利。
房屋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房屋拆迁目的是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房屋拆迁补偿实际上应涉及两部分:一是基地使用权补偿;二是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现行法律没有规定,对于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章作了规定。然而对于房屋拆迁的补偿评估标准也是上世纪末期制订的,在房价已上涨一倍多的情况下,拆迁补偿价与市场价格相去甚远。居民拿到安置款往往买不起房,房屋安置则是远离城区,居民因丧失了在城市的交通、就学、就业的种种便利而心怀不满。
3、在动迁进入相持阶段后,动迁公司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存在着等政府裁决的情形。
动迁处于胶着状态之后,动迁公司以居民要价过高为理由,基本上不肯再与动迁居民进行商谈,即使商谈也是纯形式意义上的,即安置或补偿条件较上一次没有任何的变化,动迁居民只存在签与不签的两种选择。动迁公司基本上等着政府裁决。出现这种情形,其实也愿不得动迁公司,因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或者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立法上将拆迁行为作为政府行为,认为一旦发生争执,就应强行介入处理。既然立法上赋予了拆迁公司一旦拆迁不顺利有政府好靠,那他何必付出更多的金钱与精力与动迁居民谈判呢?等着政府裁决就行了,“我”坐享利润,而矛盾却转嫁给了政府,有这等好事,只有傻瓜才会不用。正是因为强制拆迁的立等可取,才使交易双方彻底失去平等的妥协动机和博弈能力。
4、动迁矛盾激化后,政府立即处于前台,动迁公司却转到幕后。
到动迁后期,被动迁居民多次大规模地到市里、北京上访,矛盾处于激化状态。在处理矛盾过程中,区政府、街道处在了处理矛盾的第一线,为了接回、控制上访人员动用了大量干部以及物力、财力,动迁公司虽然也参与进来但好像处于次要的位置。其他地方的动迁矛盾也出现同样的局面,一旦矛盾激化,出来收拾局面就是政府了。当事人就安置补偿产生的争议本来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益纠纷,却转化成居民与政府的较力。产生这种问题,一方面是因为我们的制度安排中,由行政机关通过其征用、收回使用权、颁发拆迁许可证等公权力行为将土地(使用权)从现在的使用权人移转至要获取使用权的私人一方,而无需和现使用权人协商,使民事交易过程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过程变成了一个行政过程;另一方面也因为属于政府处理的事件,制度安排使我们更关注行为本身而不是它的原因。
5、在动迁矛盾中,居民提出的问题并未能给予令人信服的解释,导致居民的持续不满。
在动迁矛盾处理时,居民提出很多问题:公民私有产权保护问题,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拆迁的司法裁决问题,政府文件的公开问题,强制拆迁的合法性问题,等等。可以说,这些问题都是非常尖锐的问题,目前立法上也没有解决这些问题,动迁工作人员也不是法学家其法律素养也达不到解释这些问题的水平,但对居民的这些问题以法律没有规定来搪塞或者认为是无理要求而置之不理,显然并没有解决问题,导致了居民的普遍的不满情绪,从而给动迁带来更大的阻力。
6、强制拆迁前后,居民选择大规模上访,而不是求助于司法救济。
在动迁后期持续的一年多的时间里,居民认为自己的利益受损,选择的不是司法救济的途径,而是大规模的上访。在其他城市的动迁中,甚至发生自焚、与动迁人员同归于尽等极端的矛盾。我们说,司法是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防线,为什么居民直接越过这道防线,而是寻求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上访呢?实际上,对其他民事纠纷,居民基本上还是以司法救济为最终手段的。一般说来,每一个动迁居民人还是一个理性人,他作这样的选择,不得不令我们反思:司法救济途径是不是出现了问题?实事求是得来说,确是如此。一方面,动迁成为政府行为后,从民事纠纷转化行政纠纷,意味着居民不满动迁补偿安置如果要寻求司法救济,就要告政府,而法院又受制于政府,使老百姓不敢相信法院。事实上,对于涉及动拆迁的纠纷,法院要么不受理,要么也是判居民败诉为多;另一方面目前我国行政诉讼法本身也决定了居民不可能从法院得到他想要的结果。公民的目的无非得到在他看更为合理的补偿(实际上就是更多一些),然而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能机械地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则基本不予审查,即使法院认为拆迁行政裁决或行政强制不合法(包括程序上违法)也只作出撤销的判决,补偿安置争议仍需回到作出裁决的原行政机关处理,公民即使胜诉即得不到他想要的结果。
7、对动迁居民的持续上访,不能拿出有效的措施。
通过强制拆迁,“八块”一期在持续两年多后终于完成了动迁,但是由于有36户居实行了强制拆迁,持续的上访却没有结束。这些被强迁的居民以及其他地块的被强迁的居民经常性地到市里上访,有时一天去几次,重大节日或政治活动前后他们还群体到北京上访。对于这种的上访要持续多长时间,还不得而知。而解决上访问题成为了区政府、街道的政治任务,一旦上访就必须派人领回,这在花费着政府的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这还在其次,最主要的是领回上访人员后,找不到有效的办法来解决他们的问题。本来他们的利益相对方是动迁公司,现在由于政府裁决,动迁公司则在法律上完成了他的安置义务,可以说上访已与动迁公司没关系了(动迁公司可能也这样认为的),变成了上访人与政府的博弈了。在这场博弈中,政府无论是妥协还是强硬都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对城市动迁的法理分析与建议
为什么城市拆迁中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如此激烈的矛盾?看来有必要对旧区改造引发的城市拆迁的矛盾作了详细的法理分析,或许这也能为我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某种视角。我们说“旧区改造”一词,实际上包括了两个步骤,第一步是通过动拆迁取得土地,第二步则是在土地建造新建筑。由于建造新建筑行为引起的矛盾并不是很激烈,并且法律关系上也没有引起很大的争议,所以不在本文讨论之列。本文主要是对旧区改造中城市拆迁行为进行法理分析。
1、城市动迁的性质的分析。
从城市动迁来看,城市动拆迁是一个复合行为,首先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然后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拆迁房屋,取得相关土地。从这一行为的过程即可看出,动拆迁的目的不是征收房屋,而是征用土地,只不过为了获得土地使用权需要拆除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附着物。拆房只是手段,征地才是目的。就目前的动拆迁而言,其实包括性质不同的两个层面:一是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土地使用权,即属于公用征收;二是为商业用途而取得私人土地使用权,其实这应是民事交易过程。很显然,这两种行为的拆迁性质完全不同,第一种公用征收拆迁,作为私人必须服从公共利益,然而将私人的不动产收作公用的公权力行为给私人造成了特别牺牲,政府当然应予以补偿。第二种商业用途拆迁,从本质上讲为私人目的而移转土地使用权仍然是一种民事行为。虽然国家对土地享有所有权,然而现使用权人已通过某种对价获得了使用权,土地所有权人有义务尊重使用权人的权利。当取得土地的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商业目的时,使用权出让的决定权应属于现使用权人,而非行政机关。
对于何者是公共利益?对城市拆迁来说如何划分公共用途和私人用途?旧区改造算不算公共利益?在相当一部分情况下,很难对此进行界定。即使在西方国家,公共用途和私人用途也经常被混淆在一起。例如,政府征用的土地是用于的公共住宅计划、社区重新开发等,这必然伴随着实质上的私人利益、商业开发与商业投资,但通常仍被视为公共用途。但不管如何,其土地征用的用途还是限于慈善事业、教育、科学用地等公益事业。所以,必须对公权力取得土地的用途进行严格限定,政府不得为纯粹商业目的动用公权力取得土地。旧区改造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这要作一个具体的分析。对于危棚简屋的改造应属于公共利益的范畴,这里有几点理由:第一,居住在危棚简屋中人存在着人身安全的危险,在现代社会意识而言,保障人身安全属于公共利益,无论是一个人,还是一群人;第二,保障人身安全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之一,政府应该采取合适的办法来保障人身安全;第三,解决居住在危棚简屋中人的安全问题,最根本最彻底最有效办法是旧区改造进行拆迁,综合平衡再找不比这更好的办法;第四,实现居者有其屋,尽可能改善居民的生活条件,是现代政府的社会职能,这一目的也可以列为公共利益;第五,实行旧区改造在结果能够实现以上公共目的,亦即居民解决居住危险和居住困难问题;第六,被动迁居民利益损害(包括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以及可期待利益等)不应超过政府所要实现的公共利益,具体到旧区改造则至少是不超过其通过旧区改造获得的利益。同时,我们还可用民主程序来防止公权力滥用公共利益原则,比如房屋拆迁是地方性的问题,可以通过健全的公众参与机制,把权力交给地方的人民,如果人民认为自己所在社区应该进行旧区改造那么就改造,如果反对就不改造。实际上,我们已在某种程度上采用这种民主机制,如石门二路街道福田村,由于居民写信反对拆迁则在55号地块动迁时予以保留(当然,写信还不是真正的民主程序,但至少是民意的反映)。在旧区改造时引进商业操作,那只是手段问题,不能改变公共利益的性质。
但如果旧区改造的目的或者结果是为了商品房开发或其他商业用途(即私利),则不属于公共利益,不能采用公用征收的拆迁方式,只能采取市场经济的办法,按照民事交易的方式去操作。
2、城市动拆迁合法性的获取。
上面我们在分析动迁性质时,实际已部分论及了动拆迁合法性获取问题,现在再作一个较详细的分析。由于动迁性质的不同,其合法性获取的方式也不相同。
对于公用征收拆迁,至少要经过这样几道程序:第一,需要用地的单位(公益性的)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要论证其项目为什么属于公益性、公益目的、为公益目的为什么选择这个地块而不是别的地块、损害哪些居民或企业、单位的哪些利益、如何进行补偿等问题;第二,政府主管部门接受申请后,初步认为可行,则征求受损居民和企业的意见,召开听证会;第三,政府主管部门在汇总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报请政府首长(县长、区长、市长、省长等)做出决定,决定分两种情况,即批准申请和不批准申请,决定要送达有关当事人并予以公布;第四,利害关系人及相关团体如果不服政府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由法院做出最后裁决,法院的终审判决是最后的决定,所有机关和人员都要无条件服从。
对于商业用途拆迁,主要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关系,从法理上来说,拆迁人能否获得拆迁权取决于被拆迁人是否同意。但当个别人所有权的绝对行使,影响到其他人利益时,就应受到限制。所以,决定动迁与否就应引入民主程序。
3、城市动迁操作路径的分析。
根据城市动拆迁是公共利益还是商业利益的不同性质,我们也按照对比的方式对动拆迁的操作路径进行分析。
(1)动迁主体。对于为公共利益而进行的公用征收性质的动迁,显然,动迁主体是政府,动拆迁属于行政行为,动拆迁合同属于行政合同,一方主体是政府,另一方为被动迁居民或企业。当然政府可以授权有关组织进行,但其权利、义务都要归结于政府。对于商业性质的动迁,动迁主体是企业,动迁属于民事行为,动迁合同也属于民事合同。
(2)补偿原则和范围。这里仍然要区分两种性质的动迁,对于商业用途的动拆迁,属于市场交易行为,作为企业一方要获得土地使用权,当然要付出对价,对价的范围应由双方协商决定,但至少要包括被动迁人土地使用权的对价、被拆迁房屋的对价以及可期待利益的对价(主要是对企业或个体户来说的)。这里适用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对等、有偿原则。
对于公用征收动拆迁,适用的是补偿原则,属行政补偿的范围。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是补偿原则的宪法依据。如前所述,房屋动拆迁是一种复合行为,一是拆除房屋,二获取房屋基地(使用权),房屋拆迁不过是获取土地的手段。房屋拆迁补偿实际上涉及两部分:一是基地使用权补偿,这是房屋拆迁补偿的根本;二是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对危棚简屋的旧区改造目的而进行公用征收行为,还要遵循行政给付(救助)原则,即如果被拆迁人非常贫困,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还要多于被拆迁人的损失的利益,因改造的目的是基于保障该地区居民的居住安全和改善居住条件,否则就不能取得动迁公益性的合法性。
4、对强制拆迁以及裁决主体的分析。
在城市动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协议,正常进行拆迁一般没什么问题。关键是如果被拆迁人拒绝拆迁或者始终不接受动迁条件,如何处理是动拆迁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目前实际操作而言,是由拆迁人提请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裁决,最后进行强制拆迁。然而正是由于强制拆迁,诱发了许多恶性案件以及大规模进京上访,也使许多学者对房屋拆迁产生责难。在此,我们从法理上对强制拆迁进行分析,这里仍然要区分公用征收动迁和商业用途动迁。商业用途拆迁是民事行为,拆迁合同是民事合同,要遵守契约自由原则,在此不作详细讨论。我们重点对公用征收动迁的强制拆迁依据进行分析。
根据前面的分析,公用征收动迁是基于公共利益,由政府与被动迁居民/企业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进行的行政行为。这一协议属于行政合同,因为其行政性,在这种合同里,相对人的缔约自由权受到限制,即相对人不再具有是否缔约权、同谁缔约权,保留的是决定契约内容的权力。因此,在拆迁补偿协议中,被拆迁人不能拒绝签拆迁协议,也无权选择与政府以外的主体签拆迁协议,只有就补偿方式(房屋还是货币)、补偿的多少进行商谈。即使就补偿范围与补偿标准而言,政府仍然是占主动的,并不是说被拆迁人要价多少政府就应给予多少。反过来,政府制订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要合宪、合法、合理。如前所述,补偿范围至少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其他附着物,甚至包括间接损失和可期待利益,就补偿标准而言,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要考虑级差地租、对房屋补偿要依照市场价值标准。
然而,如果政府给出了上述的合理、公平的补偿,个别被拆迁当事人仍然不接受,政府是否可以强制被拆迁人缔约,即政府可否进行行政裁决?目前实践中是由政府进行裁决的,但从法理上说,政府不可以进行裁决,理由至少有以下几点:第一,从拆迁补偿属行政合同的性质来说,虽然具有行政性,但还是具有合同性,如果政府可以裁决政府自己提出的协议条款,就连相对人的决定契约内容的权利也剥夺了,等于全部剥夺了相对人的缔约自由权,那么拆迁协议在性质上就不再属于行政合同,与行政处罚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了,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和正义性也就丧失了;第二,从行政裁决的性质来说,它属于行政司法的内容,它裁决的纠纷的主体都是民事主体,不能对一方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裁决,因此行政裁决不能裁决公用征收拆迁补偿纠纷;第三,从一般法理原则来说,在目前的拆迁裁决中,政府既是一方当事人,又做裁决人,即自己做自己的裁判,是不符合现代法治原则的。
那么,对这种情况如何解决?参照西方国家处理这类原则的办法,我们给出的路径是,由政府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判决被拆迁人是否应该接受政府提出的补偿条件,政府和被拆迁人都可以提出上诉。如果最终法院判决“是”,司法裁定了被拆迁人与政府的拆迁安置协议,这是一份司法裁决,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如果被拆迁人不执行法院判决,可以强制执行,亦即可以进行强制拆迁。
三、基层政府在维护动迁稳定工作中的思考与建议
在动迁中,政府扮演着最重要的角色,既是公权力的代表,承担动迁的管理、行政裁决职能;又是国有土地的所有人的代表,是动拆迁的一方当事人。同时,在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政府(包括街道、镇)又是责任人,由动迁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主要由政府(包括街镇)来承担,承受了巨大的压力。
根据上面的法理分析,如果能够区分不同动迁性质,建立合理的动迁法律,给被动迁人予以公平补偿,确立司法裁决原则,那么动迁引发的矛盾的,将大大减少,从而稳定工作的压力也将大大减轻。然而在目前动迁法律未能制定出来,相关动迁行政法规、规章不完善,司法仍未能树立公信力的情况下,政府(包括街镇)仍然承担着维护动迁稳定工作的巨大压力,因此本文拟就有限的范围内,就政府在动迁中的角色定位、职能行使以及街、镇的定位提出一些分析建议,或许能有益于动迁矛盾的化解。
1、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政府制订完善的动迁政策。
由于我们的动迁工作还没有一部动迁法可以依据,动迁主要还是靠政府的政策来执行的。所以动迁政策的制订是否公平、合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动迁矛盾产生的关键。动迁政府的制订一定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能够平衡社会各方的利益,具体说来就是依据宪法原则,最大限度地保护公民的产权,能够在合乎法理原则的基础上制订补偿政策。
2、从严格依法行政的角度出发,在动迁操作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在进行动迁启动、方案的制定时,要依法进行举行意义的听证会,并探索创立听证结果可以诉讼的原则,加上一层司法的过滤和保护,避免动迁的随意性。在动迁过程中,要严格执行依法行政原则,依据法律精神和正义原则来开展工作,不能够依法对自己有利时就依法,无利时就规避或曲解法律。同时,在动迁时,应引入独立监督机构,有效监督整个动迁的操作过程,真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三原则。
3、从政府机构改革的角度出发,给街道办事处予以恰当的定位。
从目前社区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出发,街道办事处需要进行改革。关于街道办事处的改革思路,目前在大致有两种:一种是把区级政府与街道合并成形成一级政府。合并后仍然可以叫区级政府,但实际执行是现在街道的职能加上部分目前区级部门的职能,从面积上来说,比目前的区级政府辖域要小,比街道辖域要大。这种改革涉及法律的修改,机构的撤并,阻力较大,但目前在有的省市进行类似的试验的。再一种是还街道办事处以本来面目,只作为区政府在地区的派驻机构,不承担具体行政职能,主要负责地区居民信息反馈、为职能部门提供协助、代表区政府监督职能部门在地区履行职责。基本类以香港的区民政事务署。
在两种思路中,街道在维护稳定工作承担的责任是不一样的,在第一种思路中,街道(已变为区政府)承担全部责任;第二思路中,街道承担的矛盾信息的及时反馈,督促职能部门及时化解的职责。街道只有定位清晰了,才能在社会稳定工作充分发挥好职能。
一、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的研究方法与适用条件的区别问题
商品最重要的特点就是有价值,所以分析商品实质上就是分析价值。无论简单商品经济社会还是发达商品经济社会,商品都是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的经济现象,只有从此入手,才能了解价值的内涵,才能进而说明货币、资本、剩余价值等比较复杂、比较具体的范畴。正如列宁所言:“马克思在《资本论》中首先分析资产阶级社会(商品社会)里最简单、最普通、最基本、最常见、最平凡、碰到过亿万次的关系——商品交换。这一分析从这个最简单的现象中(从资产阶级社会的这个‘细胞’中)揭示出现代社会的一切矛盾(或一切矛盾的胚芽)往后的叙述向我们表明这些矛盾和这个社会的发展,在这个社会的各个部分总和中的、从这个社会的开始到终结的发展(既是生长又是运动)。”(注:列宁选集第二卷第712-713页。)“这是研究任何事物发展过程所必须应用的方法”。(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22页。)然而有的学者却以此为依据提出,“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是:原始的纯粹的实物交换,没有货币居间,更没有资本的余地,除劳动外的要素都是无偿的;劳动是简单劳动而不是复杂劳动。在超越了这些条件后,劳动价值论的有效性至少是值得怀疑的。”显然他是把研究劳动价值理论所遵循的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方法认定为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从而混淆了价值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与价值研究方法这样两个命题。
价值是商品经济的范畴,有了商品交换就产生了价值的问题,也就是说价值的产生和发展是与商品经济的产生和发展相联系的,那么作为价值问题的研究也就会自然遵循这一原则。对此恩格斯曾指出,“不仅是纯粹的逻辑过程,而且是历史过程和对这个过程加以说明的思想反映,是对这个过程的内部联系的逻辑研究”。(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1013页。)所以《资本论》第一章所分析的简单商品生产条件下的商品,并不是“在两个原始公社之间的原始物物交换中刚在艰难地发展着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而是“充分发达了的商品”(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23页。),诚然马克思在研究价值形式发展是从原始公社时的物物交换开始的,但这是基于研究方法的要求,即逻辑的展开要求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可是这并不意味劳动价值理论仅仅只适用于研究的起点,恰恰相反,劳动价值理论正是遵循逻辑的展开与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基础上,揭示了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即价值规律,进而深刻地揭示出了社会发展的规律。
总之,劳动价值理论对价值问题的研究是遵循唯物辨证法的基本要求即从抽象到具体、从简单到复杂,逻辑的展开和历史的发展相一致的要求。而劳动价值理论所揭示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基本规律,只要是处于商品经济条件下,劳动价值理论所包含的基本规律就会发生作用。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们尚处于初级阶段,商品经济在相当多的地方还很不发达,只有自觉运用价值规律,才能促使生产力向更高的层次发展,并由此带动生产关系向前发展。如果简单的以所谓的现实已经超越了劳动价值理论的适用条件为由而断章取义地曲解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并且认为劳动价值理论过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是有害的。对于部分学者所提出的劳动价值理论只适用“有条件性”论断,应该说是一个重大误解。
二、正确认识价值的决定和源泉问题
在价值的决定问题上,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指出:“不论财富的社会形式如何,使用价值总是构成财富的内容,而这个内容最初同这种形式无关。我们从小麦的滋味中尝不出种植小麦的人是俄国的农奴,法国的小农,还是英国的资本家。使用价值虽然是社会需要的对象,因而处在社会联系之中,但是并不反映任何社会生产关系。”(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16页。)可见,作为交换价值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它是有别于商品学研究的使用价值。之所以要研究使用价值是因为它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即政治经济学只是研究产品成为商品的条件下,作为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的使用价值。那么,在交换过程中两种使用价值交换的依据是什么呢?真的如有些学者所讲的是由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使用价值或者是由所有参与生产使用价值的要素作为依据的吗?对此,马克思明确指出,商品的交换价值与商品本身有多大的使用价值,是不同的两回事。因为:“交换价值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49页。)。它体现两种异质的使用价值背后存在着可以通约的东西,而这种可以通约的东西,绝不能由使用价值来决定。即“这种共同的东西不可能是商品的几何的、物理的、化学的或其他的天然属性”(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50页。)。事实上,交换的前提的确是该种商品具有使用价值,这毫无疑问。但前提并不等于依据,交换所依据的东西是抽去了各种具体形式的人类一般劳动。但有学者认为既然是各种要素都参与了价值的创造,但为什么单单只抽象出一个人类一般劳动呢?其实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理解的枢纽就是马克思的劳动二重性,即体现在商品中的劳动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异质的具体劳动是形成使用价值的要素,同质的抽象劳动是形成价值的实体。其实所谓的异质指的是创造使用价值的劳动在质上是不同的;所谓同质指的是形成价值的劳动,在每个商品上是同质的,只是在量上大小不同。那么很自然,交换价值的依据只能是人类劳动一般,只有以此为依据,两种不同的使用价值才具有量的可比性。如果将各种要素也参与到交换价值的比较中,交换势必会陷入究竟是什么样的劳动和劳动过程是怎么样的循环陷阱中。
而且,马克思指出,“处于流动状态的人类劳动力或人类劳动形成价值,但本身并不是价值。它在凝固的状态中,在物化的形式上才形成价值。这就是说,要把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一定的物体里面,即一定的对象里,它才形成价值。”(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65页。)由此可见,马克思从来也没有如有些学者所认为的“脱离使用价值抽象地谈论价值”,而是将使用价值和价值统一起来谈论价值的。其实仅仅认识到交换价值的依据是人类劳动一般还不够,因为还并没有认识到价值最本质的内容,马克思是把价值创造的劳动当作社会劳动来看待,把价值当作社会关系来看待,商品和商品相交换,其实质是体现人与人的劳动交换关系,不过在商品社会里,人们交换劳动是通过商品为媒介来表现人与人的关系,表现一定的社会关系。所以无论从交换价值的依据来看,还是从使用价值的属性与价值的属性是无法替代性上来看,商品的二重性都是存在的,是不能划一的。所以有的学者提出的“交换价值只不过是使用价值的一种延伸和另一种广义的使用价值而已,商品的二重性实质上还是一重性”的认识是极其片面的。
在价值的源泉问题上,特别强调的是价值的源泉和财富的源泉是两个概念。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商品是使用价值和价值的统一体,生产价值必须以生产出使用价值为前提,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同样也是生产价值的条件,但绝不能混淆生产价值的条件和价值形成的源泉,也不能混淆价值形成的源泉和财富形成的源泉。生产价值的条件和生产使用价值的条件是同一的,但二者的源泉则是不同的,前者的源泉是人类抽象劳动,后者的源泉是劳动和生产资料。这是因为价值所代表的是人类劳动的交换关系,而财富的生产是体现人类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二者蕴涵着不同的内涵,故不能简单划一。
此外,更加令人担心的是有学者提出,“各种生产要素都有可能充当交换价值的源泉”的论断,其实不过是马克思对此早已进行过严厉批判的萨伊的“三位一体”公式。对此马克思指出,资本、土地和劳动这三者“属于完全不同的领域,彼此之间毫无共同之处”(注:《资本论》第三卷第七篇第920页。),就象公证人的手续费、 甜菜和音乐这三者之间毫无共同之处一样。其错误之处在于,把各种收入的源泉之间能联系起来的社会生产关系抛掉以后,又把它们还原为互不相关的各种收入的直接源泉,而且上述三种收入,只是一种分配关系,而并非收入的实体本身,至于收入的实体本身是什么?收入本身是无法回答的,因为收入不是与实体本身,要分配,必须以所分配的实体已经存在为前提,那么收入的实体是什么?就是物化的社会劳动。物化的社会劳动由于存在不同的所有权可以转化为不同所有者的收入,但不能把不同的收入转化为实体本身。
三、正确认识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
首先,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问题上,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作了详细地阐述,他指出,价值决定价格,而“价格是物化在商品内的劳动的货币名称”即价格只是价值的货币表现。因为商品是客观存在的,看得见、摸的着,价值虽也是客观存在的,但却和商品不同,看不见、摸不着,价值要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和货币发生交换关系。故商品所有者要想把该商品的价值表现出来,“必须把自己的舌头塞进它们的脑袋里”,也就是说内在的价值只有通过外在的价格才能得以表现,价格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而已。
其次,马克思肯定了价格与价值在量和质上存在背离的问题,马克思指出,“虽然价格作为商品价值量的指数,是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但不能由此反过来说,商品同货币的交换比例的指数必然是商品价值量的指标。”(注:《资本论》第一卷第一章第120页。 )这就是说,虽然商品的价值量必须通过价格才能表现出来,但并不意味着价格一定要和商品的价值量完全一致。对于价格和价值量的背离情况,马克思指出,货币和商品的比例关系,既受价值量的决定,又受其它诸如供求等因素的影响。此时的价格“既可以表现商品的价值量,也可以表现比它大或小的量”,而“商品就是按这种较大或较小的量来让渡的”。所以只要价值量转化为价格,受供求等因素的影响,商品和货币在市场上进行交换,价格与价值的背离也就是必然的。而这种价格与价值的不一致正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马克思还指出,价格和价值在质上的矛盾也是存在的,即“没有价值的东西在形式上可以具有价格。”可见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在阐述了商品价值决定价格的基础上,并不否定价格本身有脱离价值的现象,而认为这恰恰是价值规律作用的表现。
再次,马克思同时也指出“价格是由供给和需求共同决定和影响的现象”的论断还有着致命的错误,它根本无法回答当供求一致的情况下,商品的价格是由什么来决定的这一问题。因为在资本主义经济尚未出现以前的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就已经起支配作用。如果把供求作为决定价格的源泉,那么在供求一致的情况下,一辆汽车和自行车为什么是有不同的价位?显然是无法回答。
对于价值分析和价格分析的层次问题,恩格斯在编辑《资本论》第三卷时,为了对付庸俗经济学家对马克思劳动价值价值理论的攻击,运用大量的经济史料,详细论证了价值的产生和发展直至转化为生产价格的历史过程,论证了价值规律转化为生产价格规律的历史过程。恩格斯指出,在初期的简单商品交换中,价格是以价值为中心,并且是围绕价值来变动的,特别是简单商品生产越充分,则较长期内的平均价格越是与价值一致;伴随机器大工业的出现,一切落后的生产方式最终被资本征服了,工业取得了应有的支配地位,清除了资本在不同部门之间转移的障碍,使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这样对整个交换来说,就完成了价值向生产价格的转移,这是一个历史过程,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历史过程。生产价格规律恰恰是价值规律在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转化形式,尽管现象会偏离本质,但终究替代不了本质。可见价值分析是高于价格分析的深层次的实质性东西,无论价格怎么样地复杂,如何偏离价值的轨道,其背后的决定力量都是价值,价值分析的独立化不仅是有道理的,而且是必要的,即严格区分价格决定和价格实现的不同。前者是一个根本原则问题,后者是现象问题,二者绝不能混淆。
四、正确认识劳动价值理论在现阶段的指导意义的问题
首先,劳动价值理论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价值规律理论的揭示。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以及竞争规律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刺激生产力发展的强大动力。只要人与人的关系还表现为利益关系,只要社会不能直接地调节这种利益关系,商品生产就是发展生产力的最适宜的形式,商品生产过程中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之间的矛盾运动,必然会促使每个商品生产者设法提高劳动生产率,进而普及全社会,使生产力向前发展。市场化改革二十年的成就证明只要我们尊重价值规律,我们的事业就能向前发展;相反,如果忽视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就必然走弯路。在这方面我们是有教训的,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脱胎于半殖民和半封建社会,生产力水平还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我们不仅要完成工业化,而且还要完成现代化目标,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大力发展商品经济。但是由于认识上的偏差,实践上把商品经济、价值规律统统视为异端,简单地认为我们可以不经历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就能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目标,这种违背客观经济规律的做法,结果证明只能是经济的“穷过渡”。
再看当今的时代特征是经济的全球化,其实质就是市场的全球化即资金、人才和生产要素的全球范围的自由流动和最优配置,也就是价值规律将在全球范围内发生作用,为各个国家在世界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和开拓市场提供了广阔的空间。能否有效地融入世界经济,使本国经济结构在全球化的世界经济体系中占据尽可能的有利地位,成了促进各国经济持续发展的关键因素,所以在这种背景下,任何一个国家想独立于全球化市场经济之外,不遵循价值规律的原则都是不可能的。
最后,看一个理论能否经的起历史的检验,关键是要看这个理论本身是封闭的还是开放的,封闭的理论必然被历史所抛弃,随着历史的前进而不断丰富和发展的开放的理论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事实上,我们对劳动价值理论和价值规律的认识是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发展,并不断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从计划和市场的排斥论到消极结合论到积极结合理论再到十五大所确立的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过程是我们丰富和发展价值规律理论并自觉地运用于实践的过程。价值规律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农村,由于实行了,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在城市,由于建立起了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企业焕发出了生机。纵观改革开放二十多年,中国的市场化改革成绩斐然,生产力得到了极大的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得到了极大地提高,综合国力得到了极大加强。这一切恰恰是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在社会主义的实践中闪耀出的灿烂光芒。那种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经不起历史的检验的说法,才是真正地经不起历史的检验。
一、引言
2006年,为了推动我国动画产业的发展,国家十部门联合出台《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同时国家广电总局颁布《广电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电视动画片播出管理的通知》。可以看出国家政府从建立机制和强化政策入手,力争在5至10年内使我国动画产业创作开发和生产能力跻身世界动画大国和强国行列。在最近几年掀起了一股动画热潮,翻开报刊和书籍,打开网页,关于的动画产业的报道很多都在追捧动画产业为朝阳产业。网络媒体具有广泛的受众群体,我们更想知道网络媒体是如何勾画动画产业形象的是。
二、研究设计
1.研究样本和分析单位。
目标媒体的选取:本研究以网络媒体为目标媒体,为了使样本更具有代表性,本文依据中国互联网协会主办的中国网站排名网站的调查排名顺序,选择了排名前两位的《腾讯网》和《新浪网》。
时间范围的选定:本研究选取2011有关动画议题的新闻报道,即2011年1月3号至12月31号位研究时段。
抽样方法:为了避免新闻的周期性,使本文所选取的样本更具有准确性和全面性,笔者采用美国传播学者迈克尔?辛格尔特里将星期和月份组合起来的抽样方法,将2011年1月份的第一周抽取周一,第二周抽取周二,以此类推直到12月份最后一周,如果抽取当天的新闻没有关于动画的报道就改抽取前后几天的新闻报道,再没有就放弃该抽样样本[1]。
分析单位的选定:首先,本文所界定的“动画”研究样本设计动画产业的创意与创作、衍生产品的宣传与开发、政策扶持和动画片宣传等主题应该是围绕“动画”,排除相关性特别低的报道。
2.类目建构。本研究所建构的分析类目包括以下内容:
1.报道形式:(1)消息;(2)通讯;(3)评论;(4)深度报道;(5)视频。
2.新闻篇幅:(1)300字以下;(2)300~1000字;(3)1000~2500字;(4)2500字以上。
3.报道立场:(1)正面报道;(2)中性报道;(3)负面报道。
4.新闻议题:(1)产业经济;(2)国家政策扶持;(3)产业管理与策略;(4)教育培训;(5)行业动态;(6)动画技术;(7)动画书籍;(8)就业人员情况;(9)动画片评论。
5.议题的报道立场:(1)产业经济;(2)国家政策扶持;(3)产业管理与策略;(4)、教育培训;(5)行业动态;(6)动画技术;(7)动画书籍;(8)就业人员情况;(9)动画片评论。
*注:产业经济包括票房、衍生品开发、产业信息、市场份额等关于动漫产业链的内容;行业动态包括动画片宣传、动画企业项目动态、动漫节等关于动漫业界动态的信息内容。
三、数据归纳统计和分析
《腾讯网》2011年全年获得41个样本48篇文章,《新浪网》全年获得49个样本195篇文章,总计90个样本243篇文章。
1.报道形式。从统计的数据来看,不同的新闻报道形式对同一个议题进行报道会产生不同的传播效果,挖掘问题的深度也不一样。两个媒体在报道上的主要形式是一样的,都是以通讯为主分别是43.75%和74.35%;其次《腾讯网》报道形式居第二的评论是27.83%,《新浪网》的评论居第三是8.71%;《腾讯网》在消息报道上占18.75%,《新浪网》占12.82%;深度报道上《腾讯网》为4.16%,《新浪网》为1.53%;视频报道上《腾讯网》为6.25%,《新浪网》是2.56%。可以看出,相比较之下《腾讯网》的评论比新浪的多,而《新浪网》的通讯比《腾讯网》的多。总体来说,两个网络媒体通讯较多,深度报道较少,这可能跟网络化时代下媒体注重解读性和信息量有关。
2.新闻篇幅。媒体的议题篇幅反映了其关注程度和偏重点。《新浪网》300字以下的报道占25.79%;300~1000字的占62.63%;1000~2500字的占11.05%;2500字以上的占0.53%。《腾讯网》300以下报道占31.82%;300~1000字占34.09%;1000~2500字占31.82%;2500字以下占2.27%。从以上可以看出《新浪网》没有用太多的篇幅进行报道,较少进行深入报道,但是信息量比较大,而腾讯则较平均相对于《新浪网》报道要深入一些。
3.报道立场。传媒对新闻的选择角度,反映了媒体对该议题的倾向和态度,由此而产生的传媒产品必然会对受众产生特定的影响[2]。通过表1可以看出在新浪网新浪搜索新闻所检索的新闻中总有195条,其中正面报道74条,比例为37.95%;负面报道21条,比例为10.78%,正面报道相对较多。而腾讯网正面报道占68.75%远大于负面报道8.33%。由上面数据可以看出,媒体对动画产业的形象倾向于好的一面。中性报道新浪为51.28%,腾讯为22.92%。
4.新闻议题。媒体报道什么样的议题,受众就能接触到什么样的新闻,媒体对议题的选择,直接影响到受众的关注程度。从表2中可以看出两个网络媒体关注最多的议题是是行业动态,占两报总数的40.74%;其次是动画评论,比例为17.28%;再次是产业经济,比例为16.87%,位居第三;排末的是动画书籍,篇幅是0。行业动态是动画发展的风向标,而现在动漫产业发展处于转型期并且面临众多瓶颈,这是现在政府和企业比较关心的客观事实,《腾讯网》17篇,占其总量的35.42%;《新浪网》82篇,占其总量的42.05%。然后网络媒体涉及动画产业最多的内容是动画评论,这些内容显然是媒体吸引受众眼球的手段。其次是产业经济,关注产业管理的不多。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网络媒体热议动画产业从业人员的信息非常少,关于动画知识书籍的是0,说明这些不是2011年网络媒体所关注的焦点。
5.议题报道立场。议题报道的立场体现出网络媒体对于具体子议题的态度,能直接影响受众对于该子议题的舆论导向,同时也利于剖析动画产业的内部媒体信息构造,通过媒体的社会责任来为动画产业把脉问诊更直接更准确[3]。从表2中得知,行业动态、动画评论和产业经济在新闻议题中所占比例最多,占了74.89%,同时从表3中可以看出这三个议题内部正面报道比负面报道多了很多,中性报道平均在55%左右;而从表2中得知产业管理、动画技术和从业人员的议题最少,同时根据表3的情况可以分析出产业管理中负面报道较多,动画技术中正面信息比负面信息多,从业人员报道中正面信息较多。
一是媒体对于动画关注程度较高,报道量相对较大,但是报道形式比较单一。两个网络媒体对动画产业的报道都集中在通讯报道上,腾讯的通讯和评论报道总数与新浪通讯报道量相差不多。其次新浪消息报道和腾讯消息报道相差不大,分别为12.62%和18.75%,其余的为视频和深度报道。由此得出两个网络媒体缺乏深度报道,报道形式相对单一,但是报道量并不少。
二是网络媒体多动画的报道倾向不尽相同,《腾讯网》倾向于正面报道,占比例为68.75%;《新浪网》倾向于中性报道,占比例为51.28%。这说明两家媒体视角不同,对动画的媒介形象勾勒也不同,但总体来说正面报道比负面报道多些。
三是在报道中媒体对动画行业动态关注程度较高,产业经济和动画评论也是较热话题,对于从业人员和书籍关注很低。《腾讯网》对行业动态的议题占35.42%,位于首位;《新浪网》的报道比例为42.05%,居于第一。从业人员和书籍分别为2.88%和0。在对较多议题报道的内部分析中得知行业动态、动画评论和产业经济的总体倾向于正面,这说明动画的外部发展条件相对较好;在对于较少一体报道的内部分析中得知产业管理负面报道较多,动画技术报道中性立场较多,从业人员正面报道居多,这说明动画的内部问题有待解决。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媒体大量的报道中建构了动画朝阳产业的媒体形象,分别从政策、行业动态、产业经济和从业人员需求上得以体现;同时,动画发展的困境也在产业管理、理论书籍和教育上得以体现。这为社会、政府、企业和教育机构正确了解我国现在动画产业的情况提供了一条渠道,同时也为我们的产业改革发展趋势提供了风向标。(来源:今传媒 文/刘勃宏 编选;)
(作者简介:刘勃宏,男,西安文理学院艺术学院教师,设计艺术学硕士,主要从事影视动画研究。)
参考文献
[1] (美)迈克尔·辛格尔特里著.刘燕南译.大众传播研究——现代方法与应用[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现将涉及区政府有关部门的问题下发给你们,请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明确的、操作性强的答复意见(每个问题的答复意见控制在500字以内),于6月5日前将文字材料(加盖单位公章)连同软盘一并报送区政府办秘书一科
一、需劳动局答复的问题
(一)城市化过程中,农民逐渐失去土地,导致失业人口日益增多,给地方再就业工作带来了较大负担,同时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也需尽快解决。
(二)建议赋予街道劳动服务社以办理就业等手续的职能,杜绝黑中介的出现。
二、需城建局答复的问题
(一)为加强城区管理,区能否在该地区设置派出机构,指导工作。
(二)街道进行城市管理却没有执法权力,建议城建执法大队实行包片制,派驻到街道与城管科共同进行城市管理,实现点和面的有机结合,着重解决占道经营、乱摆摊点、违章建筑等问题。
(三)建议重新研究解决山东路和千山路交叉路口南北两侧非法占道经营问题,由网点办或街道进行延伸管理,实现经营和管理的双重效果。
三、需交通局答复的问题
“大”规划的张前路、绿化由镇村出资,另外破损严重,亟待修复。鉴于该镇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请区里给予财政上的优惠和资金的适当倾斜。
四、需发展计划局答复的问题
(一)今年谈了11个项目,还有10余个项目在谈,在新营城子建设上力度比较大,希望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在建和在谈项目更多的关注。
(二)街道辖区不具备引进企业的空间,建议区政府设立区街经济开发园区,街道招商后可以使企业进入该园区发展。
(三)建议区政府采取适当的方式向镇、街先进地区的发展信息,更快更全地了解外情,找到自身的差距,提高工作水平。
五、需规土局答复的问题
(一)机场新区改造问题。市实行土地储备制度,我区的土地也在其列,机场新区如不加快规划和建设,区里将丧失主动权。
(二)湾地区在市总体规划中承担着基础设施走廊和绿色屏障的双重功能,由于市对该地的详规尚未出台(湾地区确定的基础设施走廊具体的位置、面积尚未确定),使其发展空间受到制约,如北海小区如何拓展成了问题,希望能尽早出台规划,以利于该地区项目发展。(湾街道)
(三)当前由于防治非典,城市化试点工作步伐减缓,部分工作已经停止,建议在规划方面采取区里先做规划,市里审批的办法,加快速度。
六、需开发办答复的问题
(一)关于小平岛的改造项目存在的难题。街道和小平岛公司已经与安达公司的圣岛房地产签定协议,并且已兑现资金200万元用于前期改造。但按国土资源部2002年7月1日颁布的新规定需要经过上市(国土交易市场)摘牌的程序,如果圣岛房地产未能摘牌,街道将承担土地收益和违约的双重损失,建议区里能否与市协调帮助解决。
(二)革镇堡镇已列入市总体规划,由于详规尚未出台,所以一定程度上延缓了项目建设的步伐,如中革村30万平方米住宅区审批难以落实。
七、需经贸局答复的问题
(一)属地化管理在实践中尚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细化和明确,街道可以管到哪一层,哪一些不该管、不能管,由条条管比较好。如计划生育可以实行属地化,但企业的劳动安全也实行属地化,实际上是管不了,街道也很难做到。
(二)区经贸局和街道对市里去年下放的40多个工业企业都没有管理的积极性,主要是因为发展没有给他们带来相关的利益,建议区政府与市政府探讨城区工业经济GDP和税收的分成问题。(机场前街道
八、需财政局答复的问题
(一)应研究企业的属地化管理中的责权利分配问题,如驻中革村的一些企业,税不交当地(不在此地注册),可是一系列社会管理却由当地负责,导致责权相悖。
(二)建议区委、区政府加强政策研究,制定财政体制改革后街道经济发展政策,对街道进行政策倾斜,促进街道经济的发展。
九、需政府办答复的问题
(一)与高新园区在旅顺南路的利益分享上(各占50%)没有长期保障,应采取措施固定下来。
(二)请区里出台农村镇街货币化分房具体意见。
(三)砬夏河污染治理涉及两个镇、10个村,请区政府牵头组织。
(四)关于庙岭村的问题,该村面临很大困难,贷款2.4亿元(全街道为3亿元),鉴于其过去的贡献,能否考虑给庙岭一些政策,支持其脱困。
(五)由于手续复杂、审批速度缓慢,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建议向市里争取将北海小区报批项目的各种权限下放到区。
(六)建议尽快提高山东路、千山路一带商业档次,营造更浓厚的商业氛围。
(七)进一步培育大湾综合市场,使其尽快发展壮大。
(八)建议大力纠正不正之风,如服装节门票以每张800元的价格摊派到街道,再以600元的价格收回,后又以800元的价格再次要街道购买,街道负担太重
十、需法制办答复的问题
关于三线保卫问题,这项工作本是铁路的工作,是企业行为,现在属地化责任落到地方,出人、出经费,出事了还追究责任,不合理。
十一、需爱卫办答复的问题
中革村境内没有合适的垃圾排放场所,送毛茔子村成本太高,导致垃圾滥排乱放,卫生环境差。
十二、需民政局答复的问题
(一)建议区政府明确华东路街道和南关岭街道税收区域的界限,主要是解决沃尔玛购物广场一带企业的税收问题。
(二)在经济发展中,镇街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机场前与辛寨子在南山村的社会管理和小区开发上存在矛盾。
(三)建议尽快解决街道辖区内南关岭街道中沟村的一个生产队的有关遗留问题,实行属地化管理。
十三、需外经贸局答复的问题
建议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增加一个环节,设立招商引资管理服务机构,防止资源浪费,避免招商引资政策利用出现不恰当、不协调现象,更好地推进招商引资工作。
十四、需多个部门研究答复的问题
(一)请区里明确泡崖村的管理定位。村的建制已经名存实亡,希望撤村并委,解决辛寨子与泡崖街道都进行管理,体制不顺的问题。
该问题由民政局牵头,财政局、发展计划局、计生局参与,共同研究,由民政局提出答复意见,法制办把关。
(二)即将建设的机场新区跨辛寨子和机场前两个街道,请区里明确规划、管理等相关事宜
该问题由规土局、民政局共同研究,规土局提出答复意见。
(三)街道在招商引资上作了很多工作,企业落户到镇里后,就甩开街道,街道没有得到利益。建议区政府制定合理的政策,更充分地保护各方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发展。
该问题由发展计划局、外经贸局共同研究,发展计划局提出答复意见。
(四)有的部门不兑现承诺,如承诺街道投资建立政府网络和建设养老院后,将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而实际上没有兑现(金南路街道)
该问题由发展计划局、民政局共同研究,分别提出答复意见。
十五、需与市政府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可暂不答复的问题
(一)开发办:辖区内有9处低洼区和其它需要改造的地区,开发成本高,建议给开发商一些优惠政策,鼓励和吸引开发商对该地区尽早动迁改造。
(二)规土局:建设4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和老年公寓只同意减免30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使街道负担过重,请区政府与市有关部门沟通解决。
【关键词】动物实验物饲料蛋白质体重增长
EffectofPeculiarFormulaFeedontheBodyWeightofLaboratoryAnimals
QIANXiaofei,TANGJiaming
(DepartmentofLaboratoryAnimalScienceofShanghaiUniversityofTraditional
ChineseMedicine,Shanghai201203,China)
【Abstract】ObjectiveToinvestigatetheinfluenceofcertainpeculiarformulafeedleadingtoaslowincreaseofbodyweightinlaboratoryanimals.MethodsTomodifytheformulaofthepeculiarfeedreportedintheliterature,andtomatchthecompositionofvariousnutrientsrationally,especiallytoraisethecontentofproteins.ResultsItwasfoundthatthebodyweightoftheratsincreasedandreturnedtonormalafterfeedingwiththemodifiedpeculiarformulafeed.ConclusionWhenusingpeculiarformulafeed,thelowproteincontentsmayfrequentlybeanimportantcauseofaslowincreaseofbodyweightinlaboratoryanimals.
【Keywords】Laboratoryanimal;Animalfeed;Protein;Bodyweight
饲料所提供的营养素的质和量直接影响实验动物的质量,只有良好的营养才能使实验动物保持良好的健康状态,而健康的实验动物才能确保动物试验结果准确、可靠。在实验动物的饲养过程中,一般使用全价营养颗粒饲料,该饲料能提供动物生长所需的全部营养素,但是,在一些与摄入营养有关的动物试验中,常常需要根据试验目的配制特殊配方饲料。在制定特殊饲料配方过程中,研究人员往往注重目的营养成分的比例而忽视各种营养成分的合理配比,最常见的是饲料蛋白质含量降低导致饲喂特殊配方饲料的动物生长缓慢,影响了实验结果。以下列举一些文献报道中的特殊饲料配方存在的问题。
1.血虚动物模型的创建及试验[1]论文中,作者用剪尾放血法建立大鼠缺铁性贫血模型后,用低铁配方饲料喂养。其低铁饲料配方为:玉米淀粉54%,奶粉40%,豆油5%,食盐1%。由于玉米淀粉蛋白质含量一般在0.5%,奶粉蛋白质含量一般在25%,由此计算出该配方的蛋白质含量在10.27%,远远低于啮齿类动物20%的蛋白质需求。
2.不同方法建立动脉粥样硬化大鼠模型的比较[2]论文中,作者用的高脂饲料配方是在标准饲料配方中加入1%胆固醇、0.5%胆盐、25%猪油、15%蛋黄粉(标准饲料主要营养成份比为碳水化合物60%,粗蛋白20%~21%,粗脂肪5%),经过计算可得出该高脂饲料配方中各种营养素的比例为:碳水化合物35.1%、粗蛋白11.7%~12.3%、粗脂肪2.9%、1%胆固醇、0.5%胆盐、25%猪油、15%蛋黄粉,其中粗蛋白含量远远低于啮齿类动物20%的蛋白质需求。
3.低脂饮食和有氧运动干预对高脂大鼠脂肪组织蛋白激酶B表达的影响[3]论文中,作者采用高脂饲料喂养Wistar大鼠诱导胰岛素抵抗动物模型,对照组给予基础饲料主要营养成份比为蛋白质22.41%、碳水化合物57.36%、脂肪20.23%,而模型组给予高脂饲料的配方按重量比66.5%基础饲料、20%蔗糖、10%熟猪油、2.5%胆固醇、1%胆酸盐等混合而成。经过计算可得出该高脂饲料配方中蛋白质12.65%,远远低于啮齿类动物20%的蛋白质需求。从对以上3例文献资料分析发现,作者在设计特殊配方饲料时,仅注重了目的营养成分的比例,而忽略了其他营养成分,尤其是蛋白质的比例,其结果是动物的蛋白质摄入不足,直接观察到的现象就是体重生长缓慢,严重者甚至停止生长。
由于是文献报道,研究人员在引用这些特殊饲料配方时,就发现了问题。
试验1:用剪尾放血建立大鼠缺铁性贫血模型,再用上述例1的低铁饲料配方饲喂模型组和治疗组。正常组饲喂普通全价营养颗粒饲料。大鼠体重变化见表1。
上述结果表明,用例1的用低铁配方饲料喂养,模型组和治疗组大鼠的体重增长远远落后与正常对照组。少量多次的放血已经造成体内血清蛋白的丢失,再加上蛋白摄入不足,必然会造成动物生长缓慢。
试验2:用高脂高糖饲料配方1饲喂大鼠制作糖尿病模型,其营养成分比为碳水化合物56%、蛋白质13%、脂肪20%及其他[4],大鼠体重变化见表2。
同样,由于高脂高糖饲料的蛋白质含量不足,导致模型组大鼠的体重增长落后于正常对照组。
通过对饲料营养成分分析,将配方1进行了调整,增加了动物蛋白质的含量,减少了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制成配方2高脂饲料。配方2高脂饲料营养成分比为:碳水化合物37%、蛋白质21.6%、脂肪20%及其他。体重变化见表3。表1低铁饲料饲喂大鼠后的体重变化注:正常组比较:*P<0.01;Note:*P<0.01vs.normalcontrol.表2高脂饲料配方1饲喂大鼠后的体重变化(注:0周体重为动物购入时的体重;Note:Thebodyweightofratsat0weekwasmeasuredwhentheanimalswerepurchased.表3高脂饲料配方2饲喂大鼠后的体重变化注:0周体重为动物购入时的体重;Note:Thebodyweightofratsat0weekwasmeasuredwhentheanimalswerepurchased.用改进后的配方2饲喂,可见模型组和正常对照组的体重增长和生长曲线基本一致,证明了用配方1饲喂模型组大鼠体重增长缓慢是由于饲料中蛋白质的比例过低引起的。
蛋白质是生命和机体的重要物质基础,动物体的所有重要组成部分都需要蛋白质参与。动物体的蛋白质通过新陈代谢不断更新,以促进发育,修补有关组织结构的损伤。如饲料中的蛋白质含量不足,某些必需氨基酸缺乏或比例不当,会导致实验动物生长发育迟缓、抵抗力下降。在试验1中,模型组和治疗组大鼠的体重增长远远落后于正常对照组。经过分析可以看出,在该低铁饲料中,其总蛋白质的含量仅在10%左右。少量多次的放血已经造成体内血清蛋白的丢失,再加上蛋白摄入不足,必然会造成动物生长缓慢。
一、电动三轮车在立法中的问题
当下我国并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电动三轮车的属性。实践中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和处罚,[4]见表1。由表1看出,由于目前我国中央层面的法律法规并未对电动三轮车进行明确的定性,导致了地方层面的法律法规对电动三轮车存在不同的定性。立法的漏洞必然导致执法的混乱,没有立法的支撑执法只能变成尴尬的应对。
二、电动三轮车在执法中的问题
(一)交通事故中责任承担标准不一
1.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案例:2010年9月,樊某骑电动三轮车和浦某相撞,浦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浦某闯红灯,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而樊某无证驾驶承担次要责任。双方调解不成上诉法院,法院认为公安部就江苏省公安厅关于电瓶三轮车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违法行为如何处理的答复明确,对此类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违法行为,按照机动车进行处理。因此对涉案的电动三轮车应按照机动车来处理。本案中樊某的电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被告樊某应在最低保险限额内对蒲某进行赔偿;而对于超出限额的部分,樊某和蒲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2010年12月,苏某驾驶机动车在路上行驶,与前方骑电动三轮车的赵某相撞,造成赵某受伤。交管部门在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将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视为为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中对涉及到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2.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承担方式:由于国家没有对涉及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赔偿方式进行规定,导致各地出现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由上述案例我们可以总结出各地在处理涉及到电动三轮车事故赔偿问题时存在的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第一种方式,按照《电动摩托车和电动轻便摩托车通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安部做出的答复,在实践中直接将电动三轮车视为机动车来处理。既然视为机动车,那么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电动三轮车就应当缴纳交强险。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电动三轮车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中直接认定为机动车的一种。鉴于机动车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投保交强险,如果事发时该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电三轮所有者或驾驶人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受害方的损失,若仍有不足再由双方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分摊。[5]第二种方式,考虑到目前公安交警部门并不强制办理电动三轮车的注册登记手续,很多省市甚至没有设立办理电三轮注册登记手续的机构。且保险公司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认为电三轮安全系数不高,为电三轮承保弊大于利,一般就会以国家未将电动三轮车纳入交强险的范围之内为由,拒绝为电三轮承保,导致电动三轮车车主无法投保。[6]而在现实生活中,电动三轮车车主或者使用人的收入低微。如果法院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判处电动三轮车驾驶方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电动三轮车驾驶者一方面对自己能否买交强险持异议,另一方面也无力去支付这一范围内的赔偿。基于以上的种种考虑,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非机动车,在责任认定中对涉及到电动三轮车的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直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二)配套措施滞后,导致日常管理出现真空
1.电动三轮车日常管理案例:2011年4月,北京市的交警发现赵某驾驶未悬挂号牌的电动三轮车行驶在路上,考虑到交通公共安全,交警扣留了该电动三轮车。驾驶者赵某认为,国家没有法律规定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交警以其电动三轮车属机动车为由扣留了自己的车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院经过审理之后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法律、国家标准,本案赵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应该认定为机动车。2013年3月6日,张某开电动三轮车带表姐到宣武市场附近办事被交警拦下。交警要他出示相关证件,发现张某只有汽车驾驶证C证。便以人车证不符,没有悬挂号牌,还涉嫌载客、非法营运等扣押其电动三轮车,并扣了张某驾驶证的全部积分。事后张某赶到车管所咨询办证问题。工作人员告诉他,车管所只办理机动车的行驶证,电动三轮车不属于机动车,无法办证,也无法办理保险。对此张某称:“我的驾驶证一下被扣除12分,需要去重考,而且搞不清缘由,感觉实在冤枉。”
2.法律滞后,交管部门管理出现真空地带:虽然目前我国各地区大多将电动三轮车列入机动车管理的范畴,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并没有针对这一实际状况进行相应的修改,与之配套使用的《强制保险基础费率表》中也未将电动三轮车这一交通工具纳入其调整范围,更没有强行规定其应当投保交强险。此外,因为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很多保险公司尚未启动电动三轮车交强险办理业务。因此实际投保交强险的电动三轮车微乎其微。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对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机动车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这条规定意味着如果电动三轮车没有投保交强险,那么没有资格办理登记手续。这种法条的滞后给交通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造成了极大的困难,使其对电动车的日常监管乏力。另外,在对电动三轮车生产、销售、营运等多个方面的管理方面配套的管理措施也处于比较严重的滞后状态,执法部门大多无法可依,管理处于真空地带。
三、解决电动三轮车问题的建议
(一)立法层面:明确电动三轮车的定性
对电动三轮车的定性,直接影响到交警对违法行为的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及工伤认定等多方面的问题。因此,电动三轮车的定性势在必行。电动三轮车主多为社会底层群众,缺乏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法制观念,驾驶人未经过培训考试,乱停乱放且不懂得避让行人。[7]此外,部分电动三轮车还从事非法营运活动,搭乘多名乘客。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同时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隐患,因此交管部门针对这些行为必须进行管理和处罚。但是作为执法者的交警和作为平民的三轮车车主实力相比悬殊,一旦双方发生矛盾,群众往往更多地去同情三轮车车主,而执法者则被指责为缺乏“人性化”执法。于法无据加之得不到群众的理解,执法管理人员陷入了两难的境地。解决这种困境,必须明确电动三轮车的定性,让执法人员有法可依。前文提到对电动三轮车的定性不同,将直接导致两种完全不同的事故认定或损害赔偿。而交警在认定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事故责任时,往往结合各种因素来认定电动三轮车是否属于机动车,这样就造成了处理结果的不一致,导致群众对执法公平性的质疑。其次电动三轮车大多没有上牌照,有些驾驶者在事故发生后,因为害怕高额的赔偿而驾车逃离现场,当事人和现场目击者很难提供有效的信息和证据,增加了破案的难度。最后,就是关于电动三轮车投保交强险的问题。目前国家产品目录中并没有将电动三轮车纳入其中,其实际上就是非法改装之后的轻便摩托车。因为法律的空缺,电动三轮车大多未投保。在现实生活中电动三轮车引发的交通事故比较多,一旦事故发生,法院便会参照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参照机动车发生事故的赔偿原则处理,而电动三轮车所有者或者驾驶者多为经济水平低下之人,如果让其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其无力承担,同时受害方也得不到及时的赔偿。因此,应当将电动三轮车明确定性为机动车,之后各地保险部门应制定相关的交强险配套规定。同时工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也应加快修改相关标准,逐渐建立并完善电动三轮车的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当今电动三轮车伤人的事件多发,由上述法条可知电动三轮车是否为机动车是工伤认定的关键所在。如果将电动三轮车认定为机动车,那么职工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若认定其为非机动车,那么职工只能向电动三轮车驾驶者索赔。由此可见电动三轮车的定性还涉及到职工的维权。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指引,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人们的行为就失去了标准和方向。
(二)执法层面:做好系统管理和规制工作
只有先在立法层面将电动三轮车定性为机动车,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在实际的管理中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措施。从购买时就强化其机动车的性质,加强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明确此类车辆需要登记、上牌,驾驶人员要考驾照,明确此类车辆的时速、外形的标准,以机动车的要求严格对待,防范事故的发生。
1.认真排查,做好登记工作:电动三轮车数量多,加之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较多,使得排查登记难度加大,具体操作中可以考虑利用在道路上指挥的交警和协警对过往的电动三轮车进行登记。同时,对已达报废年限、非法拼装以及超速行驶的电动三轮车严格处理。通过这项工作,一方面使得政府管理部门对本辖区的电动三轮车数量有清晰的了解;另一方面也是间接提醒电三轮驾驶者,政府对电三轮有相关的管理和规范,不能任意拼装和驾驶电动三轮车。
2.细化对电动三轮车的管理制度:在立法机关出台法律对电三轮进行明确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自己辖区电动三轮车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管理细则对电动三轮车进行规范。在行驶速度、行驶路线、上牌管理、造型标准等多方面细化电动三轮车的规范。通过这些管理细则使电动三轮车市场标准化和规范化,让电动三轮车在发挥便民利民功能的同时,减小在路面发生交通事故的可能性。
3.加强质检和工商部门的管理力度:对生产商,从源头抓起,规范电三轮的生产标准。对于违反质量安全标准的电动三轮车的企业,质检和工商两个部门应对其进行整顿,没收不合格产品并进行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生产资格。市场上一些厂家无视国家相应的标准,在生产过程为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过度追求行驶速度和骑行方便,而极少关注电动三轮车的安全系数。这样生产出来的电动三轮车往往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严重的损害。如果在电动三轮车上路之后再对其进行规制,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具体执法中也不可能做到每辆车去鉴定,所以还是应该从源头抓起,在车还未进入市场之前严格把关。对销售商,从渠道着手,防止不合格的电三轮进入市场。对于销售不合格电动三轮车的销售方,视其违法的情节,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不同程度的处罚。在电动车市场上一些唯利是图的销售方为了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擅自拆除电动三轮车的限速器,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三轮车改装成速度过快的违规车辆,这一行为造成了重大的交通隐患。为了保证进入市场的电动三轮车的质量,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法,定期对销售商销售的电动三轮车进行质量检查。
三、结语
关键词:体育教学 体育动机 运用
所谓体育学习动机是指推动学生参与体育学习与身体锻炼活动的内部心理动因。它是在学生体育学习和锻炼活动需要,以及体育参与的环境诱因的相互影响下产生的,在学生的内部心理活动中常常以意向、愿望等形式存在。一般来说,体育活动能满足学生好动、好玩、好奇、好胜等内在需要,体育教学中丰富多彩的运动项目、体育技能、竞赛游戏、组织教学、场地器材等都能够唤起学生的运动欲望,吸引他们参与到体育学习和身体锻炼中,并通过各种体育实践活动使他们获得满足。
一个人是否愿意参加并坚持体育活动,主要动力来源是在内部。我们采用奖励或惩罚的手段,可以从外部去激发一个人参与体育活动的动机,但让人们去发现体育运动自身所具有的价值,确认自己具有参加体育活动的能力,体验到超过成功与失败本身所蕴含的“挑战”乐趣,对促使一个人长期、自主地参加体育活动是很重要的。为此,对学生体育动机的培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首先: “成功教育”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
顾明运教授在“提高民族素质,迎接21世纪挑战”一文中提出:“我赞成让一个孩子都获得成功的成功教育,让学生学有所成,学有所得,让学生学到实实在在的知识,自己的兴趣和才能得到发展,获得学习成功的喜悦。”在“成功教育”的思想的启迪下,在体育教学中,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获得成功的体验,这不但能够增强学生的自信心,而且还能够激发学生学习的动机,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纵向分腿腾越教学中,有的学生由于害怕,不能按要求完成练习,对于这些学生,教师除了进一步讲解、示范,教会他们掌握正确的技术要领外,还要改进教学方法,适当降低箱的高度或缩短踏跳板与箱子之间的距离等,帮助和保护这些学生进行练习,鼓励他们通过自己的努力一定会取得成功。在教师耐心细致的讲解和鼓舞下,学生就会逐步掌握正确的动作,逐渐消除恐惧心理,独立完成练习,获得学习成功的喜悦。当学生以坚韧的毅力,顽强的品质,持之以恒的精神取得成功时,不但能够使他们体验到成功的全部乐趣,还能够激发学习的动机和欲望。
其次: 目标教学是激发学生学习动机的重要途径
目标教学是近年来运用较为广泛的教学方法之一,也是激发学生学习动机的重要途径。根据教材内容和大纲要求,在体育课的教学中,教师和学生都要有明确的目标。增强学生体质,增进学生健康,对学生进行终身体育教育,培养学生终身体育意识和能力等是学校体育课程的目标。教师要在学生明确学校课程总目标的基础上,不断去实现学年目标、学期目标、单元目标、近期目标和课堂目标。教师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制定单元达标项目和考查项目,帮助学生制定达标计划,明确奋斗方向。对身体素质差,体能较弱的学生进行目标跟踪管理。对照目标,找出差距,注入学习的动力,促使他们不断进步,最终达到质量目标要求,从而获得完成教学目标的成就感。这种成就感对其保持与提高学习动机非常重要。
第三、创设情境可以引发学生体育动机的功能。
体育课和参加体育锻炼,学生都是在体育教师直接设计或间接控制的情境下进行的。情境应具有引发学生体育动机的功能。我们在教学和活动中,主要采用以下方法:1,激发学生内部动力。学生每次学习的东西,都介于会与不会之间,学生对学习的目标,都有一个跃跃欲试的心态,他有强烈的成功愿望,也有些许不自信。在组织教学时,根据这些情况,我们精巧设计,让学生通过观察、对比、实验。提高他们参与活动的动机。2,调动学生的归属感。体育活动大多数不是一个人的活动,应利用体育教学或训练中人际交往频次高的特点,让学生体会到教师认同、悦纳,同伴间互相关心的归属感。一个欣喜的表情,一句赞赏的言语,一份善意的指点,都会使学生产生强劲的动力,达到意想不到的效果。如在篮球比赛中,同伴间通过密切配合,发动了一次成功的快攻。每个队员都能体会到成功的喜悦。这是能得到老师或同伴的表扬和鼓励,无疑能极大地促进学生的动机发展。当然创设情境需要教师根据课的实际情况,随机应变。所以体育教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个人综合素质。
【关 键 词】 高中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活动;高中生
目前,高中生正处于生理发育与心理发育的关键时期,加上学业比较重,面临着高考升学等方面的压力,因此针对高中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至关重要,直接关系到高中生的健康成长。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及其课外实践活动是对高中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阵地,但目前的开展现状却不容乐观,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这就要求高中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能够准确把握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的目标和方向,在主题选择、观念转变、教育技能提高等方面作出更大的努力,这样才能不断提高高中心理健康教育的有效性,实现高中生心理素质的不断提高。
一、高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心理健康教育缺乏足够的重视
长期以来,由于受到传统应试教育观念的影响,高中课程体系的设置都是以提高高考升学率为导向的,所以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授课数量非常少,有的学校甚至直接将心理健康教育课取消掉或者让班主任在课外时间组织开展,这显然是不合理的。随着素质教育观念的不断实施,虽然许多高中学校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投入不断增加,也取得了很好的成效,但是仍有很多学校和教师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不够重视,未能及时发现学生在情绪和心理上的变化,不注重学生心理素质的培养和健全人格的塑造,未能从心理学的角度对学生的各种“不正常”行为进行有效分析,并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策略,有可能会延误了最佳的教育时机,甚至会使学生走上了不正确的人生道路。
(二)忽视了对教育活动氛围的营造与管理
高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的有效与否,与教育工作者创造的氛围有很大关系,有的教师未能走进学生的内心,师生之间的关系不够融洽,未能营造出一个相对宽松、自由、理解、信任、尊重的教育氛围,使得学生的思想和内心还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无法做到对学生心理健康状况的准确把握和了解。
(三)未能紧贴高中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需求
有的教师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时,单纯靠经验和直觉对学生存在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判断,然后根据自己的意愿组织和设计一些主题内容或活动,但这有可能脱离了学生的实际需求,无法调动学生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有的教师则是对心理健康活动主题的选择过于宽泛,如要对生活充满自信、对世界充满爱等,这很难在短时间内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也未能紧贴高中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实际需求。
二、改进高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质量的有效对策
(一)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重要性
高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它既不是一般的活动,也不是一般的课程,我们应当将其看作是对高中生进行心理辅导的一个重要手段,是高中生实现心灵成长和健康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同时,高中教师要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不要仅仅是停留在形式上或者口头上,而是应当根据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将各项教育措施落到实处,要给学生更多的关爱和支持,提高学生的认知水平和情感素养。
(二)对活动主题和教育内容进行合理的选择
高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应当紧贴学生最感兴趣或者最想解决的问题,这样才能保证师生之间能够实现良好的互动效果。教师为了增强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开展主题和教育内容选择的有效性,可以在前期对高中生的心理需求进行调查,然后选择最重要的一个主题进行开展,且要避免主题的过多或单个主题过大等问题。
(三)提高教师的综合教育素质
在高中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教师的作用是主导性的,教师的综合教育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质量。因此,相关教育部门一定要重视对高中教师与心理健康教育相关的综合教育素质的培训和提高。首先,要重视对教师心理健康的教育,让教育工作者时刻保持一个健康的心理,这是开展高质量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前提;其次,要让教师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能够在课堂内外自觉对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再次,要让教师在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掌握正确的心理辅导原则、技能技巧和方式方法,提高自身在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理论修养,实现自身教育素质的不断提升。
三、总结
基于以上所述,高中生正处于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生理和心理素质还不够健全,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对高中教育工作者而言,需要及时转变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观念,能够全面认识到自身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教育措施,这样才能为高中阶段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为我国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奠定良好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田国胜. 浅析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中的“分享”[J]. 考试周刊,2011(29).
[2] 肖观仁. 当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