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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财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2-12 07:48:4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理财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理财论文

第1篇

在财产保险理赔难的数量中90%以上是车辆保险的理赔难,这是由于车辆保险保费规模约占财产保险保费规模的75%以上和车辆保险的出险率很高产生的。车辆保险理赔难主要反映在:一是查勘人员到达事故现场时间过长,这里面固然有道路交通堵塞的因素,但主要的原因是部分保险公司配备的查勘定损人员较少;二是定损价格和期望价格相差较大,主要原因是正厂件和副厂件以及零部件是换还是修理造成的;三是理赔手续烦琐,需客户多次往返才能办妥;四是保险公司定损后的理算工作拖拉,造成赔款到帐(卡)时间较长;五是柜面服务态度冷漠,柜面服务时间与客户正常工作时间相同,特别不利于上班客户交接理赔资料;六是交强险到期未提醒客户,导致客户脱保;七是汽车4S店的有关人员和所谓保险经纪人误导客户;八是在没有找到事故对方的情况下车辆遭拒赔;九是投保时工作人员错录车辆信息,导至拒赔或赔款不足;十是个别保险人责任性不强,丢失理赔材料等。

二、理赔难形成的主要原因

理赔难在保险公司方面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受“以业务发展为中心”的影响。重保费轻理赔,重速度轻质量的管理倾向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理赔服务质量不到位。二是理赔人员素质较低。由于收入和编制等多种原因,保险公司的定损和理赔人员素质偏低,培训不够,技能不高,态度生硬,责任性不强。三是与客户沟通不畅。部分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没有与客户及时沟通,有的保单信息录错和赔款计算出错,有的遇到特殊情况没有灵活处理,再加上个别核保人员操作失误,影响了理赔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四是后台服务不配套。部分保险公司的计算机管理跟不上理赔工作的需要,理赔各环节衔接不紧凑和跟踪监督不力等。五是定损网点少,技术设备落后。部分保险公司现有定损点远不能满足客户需要,现场定损人员严重缺编,加之远程定损不普及等;六是内控监督机制不完善。对影响理赔工作质量和出现差错的人员不能及时制止,奖惩不严明。理赔难在外部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汽车4S店零配件价格和部分保险总公司定损系统有较大的价格差异,引起客户不满。二是财务由上级公司集中和统一管理后,赔款支付缓慢。三是被保险人提供的银行卡的客户名称、银行名称和卡号有误,造成赔款不能及时到帐。

三、解决理赔难的主要举措

(一)理赔由管理型转变为服务型客户是保险公司的生存的基础和服务的对象。“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是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永恒的主题。因此要从服务窗口抓起,切实做到以客户为中心,达到服务“始于保户需求,终于保户满意”的目的。一是实行标准化服务,营业厅内公布投保和理赔程序、服务承诺,在窗口服务中,实行“一站式”和“首问负责”制度。二是丰富营业厅服务内容。设立大堂经理制,全面落实以大堂经理为联系纽带的快速信息处理机制。三是实施承保和理赔提速,全面推进通保通赔。四是开设理赔夜市,在工作日的17点30分至20点30分开设夜市。五是星期六和星期日不休息,把方便留给客户。

(二)制定和践行的服务承诺一是要推出异地通赔、小额车损快速理赔、人伤赔案24小时导航服务等差异化举措。二是拓宽服务功能,创新服务形式,推动“理赔无忧”升级,形成车险理赔便捷和人性化服务特色。三是创新服务手段,建立车险人伤赔案的专业化运行模式,通过“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动态理赔”,积极主动介入人伤交通事故善后处理,为客户提供理赔咨询、陪同鉴定、协商调解、法律援助等服务,保证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四是推出通过快递公司上门取理赔资料的服务方式,让客户省心省力。五是在查勘工作中严格执行行业规范,全力打造始终在客户身边的查勘模式,充当事故车主身边的排忧伙伴。认真落实“四个一”服务:即一条“安心”短信;一个“宽心”的电话;一瓶矿泉水或一句温馨话语;一份《车险理赔指南》,使事故车主在焦虑中感到温暖有助。

(三)实现全程服务时效化管理一是是整合力量,提供技术支撑。建立出单、理赔、服务支持三大平台,在实现出单、理算、服务支持集中化作业的同时,推进作业流程标准化建设,加强工作时效考核,以切实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客户界面的服务速度和市场向心力。二是科学布局,促进服务网络一体化。形成系统服务联动和区域服务互动机制,使客户在保险公司营业厅都能得到销售、承保、理赔一站式服务。同时增加集中定损点、分支机构远程定损点、合作4S店远程定损点,使客户无论在哪里出险,都能够找到定损点。三是明确责任,限定工作时限,实行内部服务承诺。通过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实现内外部客户服务需求的“一事一响应,一事一反馈、一事一考评、一事一问责”,确保及时响应和落实内外部客户服务需求。四是充分利用网络通讯技术,建立短信平台,使服务信息在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得到有效传递和管理,避免了服务信息遗漏,提高服务的信息化水平。五是对于涉及人伤的比较复杂的车险案,开设了人伤案件专用导航服务电话,保险公司派人定期拜访伤者、陪同伤残鉴定、参与诉前调解,协助客户处理事故。在案件处理前协助调解赔偿,案件处理中提供咨询服务、案件判决后开展司法援助。六是开展理赔延伸服务,提供拖车、送油、充电、更换轮胎、轮胎充气等服务项目。

(四)实现服务考核的常态化一是建立以客户满意度为核心的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相结合的服务评价指标体系,并将服务考评结果与被考核对象的业绩考核挂钩,实现对主要服务指标的动态监控和对标管理。二是是依托第三方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查找服务缺失,加强分析,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确保服务缺陷不断改进。

第2篇

关键词:财产保险;保险利益

一、保险利益的起源

保险利益最早由18世纪英国海上保险提出,早期广泛应用于海上船舶险、货运险,在英国1906年颁布的《海上保险法》第4~15条中对“InsurableInterest保险利益”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包括“Avoidanceofwageringorgamingcontracts赌博合同无效”、“Insurableinterestdefined保险利益的定义”等内容,并随后发展为世界保险四大原则之一,有了“无利益无保险”一说。一方面,保险合同是国内除购买彩票以外唯一合法的射幸合同,具有“小换大”的杠杆作用,要求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在很大程度上就避免了赌博行为;另一方面,保险想要发挥风险分散、损失补充的功能,也必须要求最终获得保险赔偿金的法人或自然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在法律中的规定

针对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第四十八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财产保险不同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要求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具有保险利益。而财产保险要求是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利益,否则被保险人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保险人也有权依据该法条作出拒绝赔偿。

法律上承认的财产相关利益包括物权、债权、责任,以及合法占有等权利,《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2条第一款也有相应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保险利益:

(1)对保险标的享有物权;

(2)对保险标的享有债权;

(3)保险标的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4)对保险标的享有其他合法权益。

三、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要件

通常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的认定需要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确定的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客观上可以估算和确定的,已经确定或者可以确定的利益,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像土地、矿藏、水资源等自然资源通常是不可估算的利益,而像主观上的情绪或不可确定的利益通常是客观上不能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现有利益,如被保险人对已经拥有财产的所有权、用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等而享有的利益即为现有利益。尚未确定但可以确定的利益或者利害关系为期待利益,这种利益必须建立在客观物质基础上,而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利益,例如预期的营业利润、预期的租金、预期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等属于合理的期待利益,可以作为保险利益。

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

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去顶的利益或者能够确定的利益,即保险利益的经济价值必须能够以货币来计量。保险的本质在于补偿,如果保险利益不能在经济上计量,赔偿金额的确定也就失去了依据,无法起到补偿的作用。像艺术品、古玩、字画虽为无价之宝,但可以通过特别约定的金额来确定其经济价值。人的生命或身体是无价的,难以用货币来衡量,但可按负担保险费的能力约定一个金额来确定其补偿的经济价值,财产保险中的责任保险涉及到人员伤亡的,通常采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赔偿标准。

3.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

保险是一种法律制度,利益必须是被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它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与社会公共利益相一致,不能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保险利益产生于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所承认的有效形式。具体而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有权、有益物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民事责任等必须是依法或依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或行为而合法取得、合法享有、合法承担的,凡是违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产生的利益都是非法利益,不能作为保险利益,例如盗窃得来的车辆、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等。

四、财产保险中不同保险事故下的保险利益争议问题

除了常见法律规定的各种合法权益外,在订立保险合同的实务中,也常常出现在发生不同保险事故下,存在保险利益争议的情况,如以下两种情况:

1.在企业财产保险中,仓储所有人就承租人所有的仓储物进行投保的

此情况下,由于仓储所有人担心自己出租的房屋电路等设施不合格引发火灾导致仓储物受损,或提供的安保不到位导致仓储物被盗等情况下,仓储所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但如果发生暴雨导致仓储物受损的情况下,通常仓储所有人不承担责任,此时就出现了在发生不同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可能具有也可能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两种可能。当然,如果保險公司能够开发一种仓储责任险产品,就可以避免以上情况。

2.基于以上分析,如果相反的情况下,承租人就出租人所有的出租房屋投保企业财产保险时,同样会出现保险利益或有的两种可能

例如:由于仓储物自燃导致房屋受损,或由于合同保管义务未能做好房屋的维修导致倒塌等情况下,承租人须承担相应的侵权或违约责任。但如果出现暴雨、暴雪等不可抗力导致房屋倒塌时,承租人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当然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之说。

类似情况在国内公路货运的所有人、承运人投保货运险时也常有发生;在物业管理中物业公司对共有财产、业主自有财产投保物业责任险也时有存在,在此不过多赘述。

五、结束语

第3篇

一、对我国部分积累制财务机制的利弊分析

1992年我国对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建立了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在养老保险财务运转上力求做到“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留有部分积累”,即部分积累的财务机制,以期既不过分加重目前企业和国家的负担,又适当减轻未来人口老龄化的压力。以上海市为例,新型的部分积累财务机制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实行个人缴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按本人工资的3%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长,逐步提高个人缴费的比例,最高达到8%,占个人帐户保险费的50%;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等非工薪收入者,个人缴费为工资的8%,单位(业主)缴费的10%,除2%进入社会统筹基金外,其余都进入个人帐户。

2、单位缴费

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同期本单位职工人缴费工资之和的20%按月缴纳。

3、建立个人帐户。

每个职工都有一个终生不变的养老保险帐户,记入个人帐户的养老金包括:(1)职工按个人缴费工资3%缴纳的养老保险费;(2)按职工个人缴费工资8%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3)按本市职工上年月平均工资5%从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中划入的部分。这一比例将会随职工缴费比例的上升而最终降为零。

4、建立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单位缴纳的基金养老费记入职工个人帐户后的余额部分,即为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基金。

由此不难看出,这种改革的着眼点在于,一是让职工负担部分保险费,以减轻企业部分负担和增加个人责任感;二是建立职工个人退休金帐户,并将企业与个人缴费的大部分积累于个人帐户,以期解决现收现付制度与人口老龄化的矛盾。问题在于,这种筹资模式是否能达到适当积累的目的。

按照设想,新制度下社会统筹基金的用途有三项:一是补偿旧制度下政府社会保险的债务,即代际转移支付;二是用于新制度下同代人之间的再分配,以体现新制度的公平性;三是用作新旧制度下退休金水平的调整基金。然而,从统筹基金的收缴来源看,在职职工工资5%的统筹基金与业已存在的退休金之间就已存在着巨大缺口。如1993年,新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部统筹基金假设全部收齐,也只是当年退休金的1/4.又如,1996年陕西省共收缴养老保险资金13.94亿元,统筹资金不足1亿元,而陕西省当年支付养老金的数额为12.30亿元。社会统筹基金尚且不能完成规定给它的基本的任务,就更不用谈实现其它的功能了。由于统筹基金不能完成补偿退休职工的退休金的任务,在职职工个人帐户上的基金就被直接用于发放退休金了,在仍然收不抵支的情况下,由于我们的费率收缴原则为“以支定收,略有节余”,因而费率被一再提高,使得企业和个人的负担成了一个无底洞。有些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养老负担已达工资总额的26%,甚至更高。

由于统筹基金与旧制度的债务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于是现收的记入个人帐户的资金就被用作退休金支出去了,新建立起来的制度实质上是一个现收现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帐面上的基金。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目前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没有改变我国养老保险制度财务机制的现收现付的性质,它既没有减轻企业的负担,也没有、也不可能为人口老龄化作很充分的准备。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实施的部分积累财务机制在实际运用中,弊大于利。

二、部分积累制理论探析

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筹集模式以及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的用途看,我们不难看出,我国部分积累制的财务机制实际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在原有现收现付机制的基础上,确定一个阶段稳定、定期调整的资金筹集比例,使之能够在满足当年保险金支付需要的前提是:有一定数额的结余作为积累;(2)在社会保险总体计划中,根据不同的保障目标,并行存在以基金制为基础的个人退休基金帐户和现收现付制。即,一方面对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养老保险实行完全的基金积累;另一方面,对已退休的和尚未达到基本退休收入保障水平的保障群体,通过现收现付以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但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这一模式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矛盾与不足。长期运行下去,还会对经济产生许多负面影响。那么,我们应当如何去准确地理解部分积累财务机制的理论内涵。

笔者认为,养老保险财务机制的建立总是和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有着密切联系的,同时也是建立在原有财务机制的基础之上的。对于部分积累制财务机制的研究,我们应当将其纳入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目标模式,结合原有财务机制的特征及优缺点,通盘考虑。

现收现付制是指通过以支定收,使养老保险收入与支出在年度内大体平衡的财务机制,现收现付制的优点在于(1)可保证保险金给付的及时性;(2)有助于实行保险金随物价或收入波动而调整的指数调节机制,从而有助于处置通货膨胀风险,保障退休金的实际货币人价值;(3)通过收入调节与再分配,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体现养老保险的共济性和福利性。它的缺点在于,由于完全没有储蓄积累,因而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生产性人口与退休人口的比重严重失调,抚养系数增大,使得现收现付制的收支平衡已难以实现并使其面临严重的财务困境。

基金积累制是根据以后可能和必然发生的养老问题所需的资金需要,预先提取并进行储存积累,在实际需要支出时再行支付的一种“量入为出”的理财方式。基金积累制有助于在人口老龄化的背景下,通过预提积累保险基金将劳动者本人劳动阶段的部分收入转化为退休时期的养老保险金,并通过基金的积累增值,为劳动者提供较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但基金积累制的缺点在于:(1)防御通货膨胀的能力较弱,基金贬值严重,风险性大;(2)缺乏社会互,不能照顾某些社会成员;(3)由现收现付制向基金积累制转化的难度大,积累负担过重;(4)积累制对金融市场的规范程度要求很高,这是许多发展中国家难以做到的。

正是由于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制财务机制都有着各自显著的优越性和难以克服的缺陷,因此有人主张将二者结合起来,构建一种新型的财务机制,既可将两种财务机制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又能尽量避免两者的缺点。正是在这一思路下,我国提出了部分积累的概念。理想的部分积累制应当是现收现付制和基金积累财务机制的有机结合。

近年来,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理论和实践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中受到愈来愈多的关注。而在国际上,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理论也受到了普遍重视,被认为是为解决发达国家和众多发展中国家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养老保险问题而提出的颇具战略意义的政策思路。目前国际上通行的规范的多层次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分为三层。第一层次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养老保险,由政府和社会保险机构举办,强制执行,属于社会保险范畴,构成最低养老保障的社会安全网,替代率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5%.第二层次是企业的义务性补充养老保险,采用个人帐户储存积累筹资模式。政府鼓励、企业自行决策建立,或通过立法强制实施。基金营运管理进入市场化,由劳资双方代表组成基金会、理事会,通过招投标的形式委托商业性保险、信托、投资金融机构营运管理基金。国家给予税收等各项政策的优惠。它强调与就业相关联和提供补充退休收入保障,作为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计划的补充,发挥重要作用。这一层次的替代率约在50—60%之间。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计划,由商业保险公司举办,个人自愿投保,旨在适当提高老年生活的质量。

可以看出,在养老保险的目标模式中,第一层次的养老保险由政府或公共机构举办,属于社会保险范畴。笔者认为,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应由国家根据当年养老保险支出的需要筹措资金,“量出为入”,“收支定收”,即采取现收现付的财务机制。这样做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将现收现付财务机制下保证保险金给付的及时性、有助于实行指数调节机制、体现社会公平等优越性完全体现出来,另一方面,由于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障水平维持在职工工资水平的25%,从而可以避免现收现付制下收支不平衡的财务困境。而且,由国家筹措发放工资水平25%的养老金,还可以使参加保险的职工体会到国家制度的优越性,提高缴纳保险基金的积极性。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范畴,是职工养老保险的主体,可采用基金积累的财务机制,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资金,建立职工个人帐户。这一层次的养老保险,采取以企业为单位组建基金理事会,基金营运管理由各基金会委托商业性保险、信托、投资金融机构进行,因而可以分散资金流量,提高防御通货膨胀的能力,将完全积累模式下存在的风险性降至最低,有利于抵御和渡过老龄化高峰期的支付困难。而且,以企业为单位为职工预提积累保险基金,既可为职工提供较为可靠的退休收入保障,也可减轻政府的社会保障负担,有利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第三层次的养老保险可采取自愿原则,由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为将来养老储蓄资金。

笔者认为,这种根据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下不同层次保障水平的任务和性质,分别以企业和国家为保障主体,根据不同的保障目标和保障水平,并行存在以基金制为基础的个人退休基金帐户和现收现付制的财务机制,应是部分积累制财务机制的理想模式。

三、比较与借鉴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积极意义在于平衡了企业间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矛盾,有利于新老企业在同一起跑线上参与公平市场竞争,为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创造宽松的外部环境。建立社会统筹,则更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使得寿命长的和收入低的职工的老年生活得到保障。但就解决未来人口老龄化危机,预筹积累养老金方面,则存在着严重不足。在实际运用中,我国养老保险财务机制仍然没有摆脱现收现付框架的束缚。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虽然建立了个人帐户基金,但“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收缴原则为各地在确定费率时开了一扇具有弹性的门,使得各地在确定费率时考虑更多的仍然是当年财务收支的平衡,以求不过分增加政府和企业的负担。这样,新建立起业的制度实质上还是一个现收现付的制度,基金只是帐面上的基金。

但我国直接向部分积累财务机制的目标模式过渡,条件还不成熟。这是由于我国近期目标的第一层次的基本养老保险仍然过于庞大,费率负担和替代率都比较高,实际上相当于国外第一和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险,这样留给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补充性养老保险的空间就很小,因而很难摆脱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国家和企业包得过多以及行政方式管理基金等弊病,阻碍了企业和职工建立个人帐户储存积累养老金的积极性,也不能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基金的有效增值,从而达到减轻费率负担和增加保障水平的根本目的,同时也抑制了我国保险市场和资金市场的发展。而将历史沿袭下来的基金养老保险高替代率,从目前的85%调整到25%,则需要一个长期过渡的时间和平滑过渡的措施,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现状也不可能使我国全面建立基金会形式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

虽然直接实施国际上通行的三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及相应的财务机制,困难重重,但它毕竟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所采取的每一步措施,都应当是有利于向这一目标模式转化的。因此,我们应当积累探索财务机制目标模式的运行机制,找出差距,采取步骤,逐步向目标模式转化。

首先,在目标模式中,政府承担了第一层次的养老保障任务,保证这一层次的资金筹集。我国在实践中往往以保险金成本列支、税收优惠、资金不足时给予补助等形式承担一部分费用,常常无法使个人体会到国家所尽的责任。在我国的养老保险模式中,政府应提供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或一个绝对数额。

第4篇

我国保险公司会计制度中规定的财产保险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国际上财产保险的准备金还有多种分类方式,主要包括:

1、对于未到期责任所计提的准备金(未赚保费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unearnedpremiumreserve,简称UPR,也称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延迟获得成本(deferredacquisitioncosts,简称DAC)、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additionalunexpiredriskreserve,简称AURR)。

2、意外事故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巨灾准备金(catastrophereserves)、平衡赔付准备金(claimsequalizationreserves)。

3、已赚保费的准备金,主要涉及的概念包括:已报告赔案准备金(notifiedoutstandingclaims)、已发生未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reportedclaims,简称IBNR)、已发生未充分报告赔案准备金(incurredbutnotenoughreportedclaims,简称IBNER)。

财产保险准备金不同于资产项下的风险准备和跌价准备,它不是为资产的贬值所做的准备,而是公司的负债,是对被保险人的负债,因此,也被称为保单负债或技术负债。准备金,尤其是赔款准备金的核算具有很大的主观性。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预料和确定的,因此赔款的发生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因此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就是一个估计的数字。虽然保险事故的发生是无法事先确定的,但通过对历史数据的分析,可以对风险发生的概率进行统计,并由此确定保单的费率。在计算准备金时也是根据历史数据进行分析计算,确定准备金的金额。对历史数据的计算和分析可以有不同的方法,方法的选择就是保险公司管理人员根据经验所做的主观判断。因此,保险准备金相对于其他财务项目有着更大的主观性。

下面我们就保险公司最主要的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进行探讨。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合同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源于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提前确认了收入,而在保单有效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承担保险责任。由于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产生负债的原因在于会计期间与保险合同期间的不相符合。因此,保险公司应对会计期后的保险责任提供保障。

如果我们考虑到一个公司获得其保费的方式,那么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性质和目的就变得清楚了。假设一个公司发出一张为期一年的保单,保费为120元。保费在事先就支付了,由于保单还有一年的责任期,很明显保险公司尚未赚到这些保费,而只是随着保单期限逐步到期而逐步赚得。第一个月底,1/12的时间过去了,保险公司可以有理由认为赚得了这期间的保费,即10元。保费的11/12,或110元,还没有赚得,因为保险公司还没有为剩余的11个月提供保障。

在第六个月底,一半的保费,即60元,赚得了,而另一半还没有赚得。一直到12个月结束后,才能认为获得了全部的保费。在会计期末,应对未赚保费部分发生的赔付提取准备金对应于未到期的责任,这种准备金被称为未赚保费准备金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一部分应当被认为是被保险人的信托资产。虽然是提前支付的保费,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些当作自己的资产。保费准备金因此可以被定义为保险公司已收取但未赚得的对被保险人的负债。

对于未到期责任所提取的准备金有两个方面的意义。首先,对于保费的赚取而言,它是对赔款和相关费用所做的准备。其次,对于退保或保险责任的中断而言,它也可以理解为对被保险人的保费退还。从这两个方面可以引出两个有时会令人疑惑的专业术语:“未赚保费”与“未到期风险”。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如果最初签发保单时确定的保费基础被认为是不充分的,未到期风险可能会超过未赚保费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就需要增加到与业务真实风险相一致的水平,这一过程通过“附加未到期风险准备金”来实现。

二、未决赔款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全部未决赔案不仅包括保险公司已经知道的赔案,也包括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尚未接到报案的赔案。后者包括12月后期发生的但在次年1月1日后保险公司才接到报案的赔案。因此,未决赔款准备金基本上可以分为两大类:已报告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告准备金(IBNR)。

其中已报告准备金可以分为:个别案件准备金;再报告赔案准备金(指结案后再次索赔,reopenedclaims);对已报告案件另外提取的额外准备金(已发生未充分报告准备金IBNER)。

计算赔案准备金的常用方法包括:

1、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逐案估算法)

单个赔案损失估计法是指理赔人员通过经验判断来估计赔付金额。当赔案的金额较为确定并且案件数较小时,这个方法很有价值。许多公司都建立这种单个赔案的估损体制,而不论年度财务报告时使用什么计算方法,因为这种估计对于赔案损失调整和评价理赔估损人员的经验水平都很重要。

2、平均价值法

平均价值法是指通过将已报告的案件数量乘以案均赔款(由过去的经验确定)来确定赔款准备金的总额。这种方法在赔案金额的偏差较小时比较适用(例如,车身损伤),并且具有简单、经济的优点。在这种方法下,还有必要说明在前一个会计期间发生的在本次报表日期前尚未赔付的赔案的情况。同样,这个额外的部分可以采用逐案估计法或平均价值法。

3、公式或赔付率

公式或赔付率法应用这样一个原理,即相对于保费收入,损失率和查勘费用占一个特定的比例。例如,假设某项保险业务在过去三年中的赔付率(含查勘费用)为60%,那么应计提的赔款准备金就是已赚保费的60%(估计或预期的损失率及查勘费用)减去到目前已经支付的赔款和查勘费用。如果逐案估计的赔款金额大于按照赔付率法计算的准备金,那么必须以较大的金额作为提取准备金的依据。

4、IBNR的计算方法

确定IBNR准备金有不同的方法,最常用的方法是应用阶梯模型,这个计算模型的基本原理是根据历史数据来推测未来的赔款情况,并根据推测的未来赔款数据与现实数据的差来确定IBNR。

第5篇

在具体账务处理中,财务处理方法不够科学,养老保险缴纳资金入账不合理、记录不准确,核算不真实。例如,在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中,根据社会养老保险应缴金额,贷记为“银行存款”科目,而借记为“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事业支出”等科目。在此过程中,如果事业单位出现差进,则需冲减借记科目,从而使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的实际支出金额减少,对单位预算管理造成阻碍。同时,由于单位按规定应缴费数小于退休人员退休金领取数是保险缴费差进的原因,而冲减借记科目的处理方法将不能对退休金的实际支出金额进行准确反映,不利于资金流向管理。此外,一些事业单位为了避免红字在事业支出科目中出现,而将差进金额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中,从而隐瞒实际收益,使会计核算失真。在会计监督方面,财务单位、审计单位、人力资源单位的监督力度不足,监督工作流于形式,不能及时发现会计核算失真情况、资金挪用情况。

二、完善我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的措施

(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应严格按照《社会保险法》开展养老保险缴费财务管理工作,全面分析相关政策,按照政策要求规定养老保险基金征缴内容、范围,规范会计行为。在具体财务管理中,单位根据自身具体的工作人员在职情况、退休情况,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为财务管理提供依据,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例如,全面登记记录单位目前的退休员工人数及以往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结合当时、现在的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查询退休金给予情况,动态调整目前的养老保险缴费要求。同时,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理论知识、技术培训,使其熟练、全面掌握会计法律法规、社会养老保险知识,提高法律意识,提升职业道德素养。例如,会计人员熟练掌握会计方面的法律规定、刚出台的养老保险政策,定期进行会计技能培训,学习科学的会计核算方法,管好养老保险基金。

(二)加强管理个人账户,统一征缴标准针对目前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财务管理存在的个人账务管理问题,财务管理部门应重视个人账户管理,明确账户内容,准确核算账目。例如,按照统一标准,在财务管理范围内纳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并在基金支出、收入账户中增设个人、统筹科目,确定账户明细,并独立核算个人、统筹科目,完善个人账户。同时,在个人账户管理中,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明确记录个人账户,查看个人账户的支出、收入,跟踪个人社会养老保险金的缴费情况、退休金的发放情况,提高管理效率。此外,为了顺利开展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工作,应增强征缴力度,统一征缴标准,例如,在统一地区,制定统一的社会养老金缴费标准、养老保险缴费比率、参保范围等,在预算管理中纳入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统一标准评估各单位征缴情况,规范缴费标准。

(三)科学处理账务,加强财务监督针对目前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财务处理方法不科学,会计核算失真、不完整等情况,会计人员应提高会计素养,科学处理缴费财务。例如,按照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计算依据,在“其他收入”科目中记录退休人员应该领取的资金,在“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费、事业支出”科目中记录单位自身应承担的在职工作人员的社会养老保险费,并在“事业支出、退休金”科目中对实际支付退休人员的工资进行核算。按照此方法,更为准确地统计、核算退休人员资金、在职人员资金,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支出情况。此外,财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审计单位、人力资源单位的沟通,收集财务信息,全面了解事业单位人员流动情况,监督财务管理、资金使用情况,防范养老保险基金占用、挪用情况。

三、结语

第6篇

开 题 报 告

财务会计专业 姓名

一、题目名称

新形势下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位

二、选题背景及研究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在财务管理理论体系中,财务管理目标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财务管理目标的正确界定对于整个财务管理理论体系的建立及财务管理实践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看法并未取得共识,大部分学者赞成以企业价值最大化为财务管理目标,而实务界则更为偏爱利润最大化。这只是问题的表象,实质在于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理解还存在一定的模糊,比如说我们界定财务管理目标是站在所有者的角度,还是站在财务人员的角度?再比如说我们界定财务管理目标的目的是什么?财务管理目标和目标管理中的目标是否一致?对于这些问题,理论界及实务界都没有作出合理的回答。因而笔者认为,对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不应当仅仅停留在利润最大化还是价值最大化的争论上,而应当先对有关财务管理目标的一些基本问题作出回答,然后再对财务管理目标作出合理的界定。

三、研究内容

随着中国加入wto,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及中国企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企业组织集团化、经营多元化的趋势日趋明显,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情况大量出现,多元化经营在理论和实践上最基本的好处就是分散经营风险。同时,企业集团化的组织形式,由于其在内部形成多元法人主体结构,分散了财务风险。随着市场经济的高度发达和股份制的日益成熟,以母子公司制为基本结构的企业集团成为最具时代特征的一种组织形式。

对于企业集团来说,无论是集团总部本身还是处于不同层次的成员公司,它们都有着共同的理财目标,即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具体来说,则是为了实现出资人财富的最大化。因此,满足出资人需要,服从出资人利益,实现出资人财富最大化,就成为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为了这个目标就必须采取有效的财务管理方法。而目前我国众多企业集团中存在着财权多层次分割的过度分散与失控、信息不能及时充分共享、利益互不兼容的多级法人治理结构、成员企业目标的逆向选择、竞争力低下等等问题。这与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目标相悖。因此,本文主要针对当前我国实际,从企业集团实施财务集中管理的必要性、财务集中管理的具体操作思路和解决方案、必需的基本主客观条件等方面对上述问题进行论述。探讨如何在新形势下根据自己企业的实际,选择并定位好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从而提高集团整体利益以及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

四、研究方法

1、文献分析法:主要通过查阅大量相关资料来支持论文的研究,其中包括院系图书馆、校级图书馆的藏书和期刊;电子期刊的全文检索;英特网的搜索引擎;各类网站的相关文章等等。

2、案例举证方法

五、论文提纲

(一)企业财务管理现状及其在现代企业中的核心地位

1.分析我国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

①分析我国传统的企业财务管理的观念。

②分析我国企业的资本制度。

③分析我国企业的外部筹资模式 。

④分析我国企业的收益分配政策 。

⑤分析我国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选择现状。

2.探讨财务管理在现代企业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

①财务管理是企业最重要的管理。

②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核心地位。

③财务管理是其他各种管理都无法取代的。

④论述财务管理具有综合性的功能。

(二)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概述

1.论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含义及其特征

① 什么是财务管理目标

②财务管理目标的特点

2.影响财务管理目标实现的因素

④管理决策因素

⑤外部环境因素

(三)比较几种代表性的财务目标观点

1.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优劣。

2.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的优劣。

3.股东财富最大化目标的优劣。

4.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优劣。

(四)财务目标选择的标准

1.影响企业财务目标选择的因素

①经济体制

②经济发达程度

③企业经营机制

④资本市场

2.财务管理目标优化是未来经济增长的主要途径

①财务管理目标的历史研究

②新形势下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定位.

六、主要结论

新形势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特色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应为:以国家的方针政策为依据、市场竞争为导向,力求在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基础上,实现企业所有者(股东)财富和职工人均收入最大化。首先,它符合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性。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要求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的经常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社会由企业来组成,企业由所有者、经营者和广大职工来组成,各企业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这三个经济利益主体的需要,社会主义的基本生产目的就实现了。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最终达到共同富裕,企业财务管理终极目标,就是要使组成企业的各个经济利益主体都富起来。其次,它符合统一性特征。它直接明确企业的目标由企业所有者(股东)目标、经营者目标和职工的目标来组成,主张三个利益主体通过协商使各自的目标统一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之下。第三,它符合货币性特征,均可用货币量化,便于分解。第四,它符合明晰性特征,概念清楚、表达准确、没有疑义。第五,它符合可控性特征,如果将所有者(股东)财富量化,可用每股收益、股利支付来表示,所有者财富和人均收入指标都是财务管理可控的指标。综上述,将它作为我国企 业财务管理的目标是比较恰当的。不仅如此,如果把它作为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还可以有效地建立企业内部的利益制衡机制,解决企业目标与国家目标的统一问题。对于解决我国企业存在的隐性收入问题也会有所帮助。

总之,财务作为一种经济现象,体现的是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分割和价值分配关系。从理论概念的角度来考虑,作为目标,必须服从于本质。财务就一般本质来讲,应力求保持以收抵支和偿还到期债务的能力,减少破产风险,使企业能够长期稳定地生存下去,并筹集企业发展所需要的资金,通过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使企业获利。财务的主体是企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企业目标决定财务目标,企业内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博弈,决定财务管理目标的趋向与最终选择。

七、参考文献

[1](美)道格拉斯&8226;r.爱默瑞,约翰&8226;d.芬尼特.公司财务管理(上、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2 刘俊彦.财务管理机制论m.北京:中国财经出版社,.

3 林景新.《中国式企业危机管理》m. 广东经济出版社,9月.

4宋献中,熊楚熊,《公司理财》m.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

5谢剑平.《财务管理——新观念与本土化》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6王庆成.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管理的变革j .财务与会计导刊,,(10).

7彭海颖.略论强化现代企业的财务控制j.财务与会计导刊,,(12).

8崔伟利.跨国公司财务管理策略及其在中国的实践j.四川会计,,(9).

第7篇

【关键字】个人理财 保值增值 商业银行

一、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推出的背景

个人理财业务,是指金融机构以特定的客户为服务对象,通过对客户的个人资产分配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分析,帮助客户确定阶段性生活和投资目标,并利用其在金融咨询、投资理财、服务网络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建议和帮助客户及时调整资产配置与投资品种,实现个人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并从中收取相应费用的一项中间业务。理财业务在中国是一个新兴的行业,它产生的背景条件是:

(一)从消费者来看,是人们对自己财产有保值增值的愿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快速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使得中国人民的收入水平有了大幅度增长,人们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中国人变得越来越富有,但是面对中国经济收入水平的增长,人们的消费水平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增长大幅度上涨,从08年以来,中国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变化除了2010年2月份有了一个大幅度的上涨以外,其他时间都是维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如图),这说明中国的储蓄水平依然很高。

我国的居民储蓄率在20世纪70年代一直居于世界前列,在2005年我国居民的储蓄高达51%,随着经济形式的变化,3月CPI5.4%,超越去年11月5.1%的高点创出32个月以来的新高,面对如此高的通货膨胀率,把钱存在银行正在缩水,因此消费者在积极地寻找新的投资渠道,做到是自己的资产保值增值。但是由于投资者个人知识,时间,精力等方面的限制,使得他们无法自己来理财,这时候投资者就迫切的希望有个专门的机构来帮助自己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也由于中国的医疗、教育、养老等体制改革也激发了居民的理财需求,由此可见,我国个人理财服务的前景广阔,潜在市场巨大。

(二)从银行方面来看,有利于增加其利润来源,提高银行的竞争力,推动商业银行向综合化方向发展

目前我国银行业面临的形势较为严峻,竞争压力增大,一方面由于银行传统的信贷业务的发展受到了规模限制,虽然银行可以在中央银行决定的利率水平上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有一定的浮动,但是为了吸引客户,他们不会把利率偏离的太远,因此依靠存贷差来获取经济利益远远达不到银行的发展所需,同时银行担心出现不良贷款而惜贷,优质客户要求银行下浮贷款利率等不利因素,使得银行传统存贷业务带来的利润更加单薄。另一方面,中国加入WTO后,大批外资银行的涌入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银行业的竞争局面,为了在竞争中生存与发展,国内商业银行迫切需要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范围,改善银行的资产、客户和收益结构。它们开始注意到:在国外发达国家,外资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非常成熟,业务几乎深入到每一个家庭,并且个人理财业务也给银行带来了丰厚的利润。而目前国内个人理财业务市场刚刚起步,需求增长旺盛,极具发展潜力,因此被各家商业银行普遍看好。

在以上两方面的作用下,理财业务顺应潮流的诞生了。

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理财业务在各家商业银行雨后春笋般的开始了,近几年的发展历程大致如下:

(一)国内各家商业银行对理财业务的初步尝试

因为理财市场存在着如此巨大的需求,各家商业银行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获取理财业务的收益,纷纷开始了理财业务的尝试。国内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只是近几年的事,大致的发展历程是: 1996年,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分行率先在国内银行界成立私人银行部,客户只要在该部保持最低10万元存款就能享受多种财务咨询服务;1997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向社会推出包含理财咨询设计、存单质押贷款、外汇买卖、单证保管、存款证明等12项内容的理财系列服务;2000年,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推出以员工名字命名的“个人理财工作室”;2002年底,招商银行面向全国推出“金葵花”理财,为高端个人客户提供高品质、个性化的综合理财服务,内容包括“一对一”理财顾问服务、易贷通、投资通、居家乐理财规划等服务内容。

(二)2003年被称为“理财年”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2003年可以称之为“理财年”,在短短的一年内,各家商业银行纷纷积极推行品牌化战略,加大了对理财产品的开发,多种理财品牌纷纷登场亮相。自招商银行推出了“金葵花”理财品牌之后,工行推出了“理财金账户”,建行推出了“乐当家”,农行推出了“金钥匙”,交行推出了“圆梦园”,民生推出了“非凡理财”,广发推出了“真情理财”。同时各家银行也有过去的那种局部化、分散式的营销方式,开始向整体化、精心包装、统一营销的方式转变。开发了各种体现本银行的特色和竞争力的专属理财产品,而且也加大了在延伸服务、附加服务、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努力;各种市场推广活动也是多种多样,尽显银行特色。

(三)个人理财业务高速发展阶段,产品种类急剧增长

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个人理财中,随着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影响,外汇理财产品市场占理财的比值不断增加,特别是2007年2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对结汇和购汇的限额规定为五万美元,这就有利于鼓励个人进行外汇投资理财,这就推动了外汇理财业务的不断发展,同时银行也出现了很多的人民币挂钩型理财产品,股票挂钩型理财产品,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QDII产品,FOF产品。其中这些产品中的一些中短期产品比较符合客户的需求,因此特别受市场的欢迎。随着社会的发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会向更高一层次迈进。随着银行理财团队的专业人员的知识积累的不断增加,还有银行逐步完善理财产品的努力,相信理财产品在中国会逐步走向成熟的。

三、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

虽然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正在逐步走向成熟,但毕竟这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给客户提供的投资理财服务无论从规模上,营销上,还是从内容上,都不能与外资银行相抗衡,个人理财理念及业务发展仍存在不少问题。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业的分业经营现状,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的空间

由于目前国内金融业尚处于分业经营阶段,银行、证券、保险三个市场相互分裂,我国的《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只能分业经营,银行不能经营保险证券的业务。同时法律还规定了银行不能代客理财,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个人理财业务的发展空间。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个性化服务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操作,银行无法利用证券保险这两个市场实现增值,商业银行不能涉足证券、保险、基金业务,只能代销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产品,因此对产品的适用性无能为力,因此我国银行的个人理财业务,基本上还是停留在咨询、建议或投资方案设计等层面上。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是建立在运用客户资料库分析系统的基础上的,但是由于分业经营使得商业银行与保险、证券公司之间的有关客户信息资料库还不能相互形成共享,有时还产生相对封锁,客观上造成了客户信息资源的浪费,不利于个人理财业务的纵向发展。

(二)商业银行缺乏复合型的个人理财人员及设计产品缺乏创新、产品单一

由于理财业务是一项综合性的业务。理财人员要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建议合适的理财产品,同时要设计出符合客户需求的理财产品,因此对理财人员的要求很高。理财人员不仅要了解银行传统存贷业务的内容,还要了解法律、税收、财务、会计、保险,证券及衍生品的操作过程及风险防范等方面的理论知识跟实际操作,但是遗憾的是,一方面我国的银行理财业务大多数是从银行自身的产品推销开始,因此理财人员也是大部分从银行的工作人员中分配出来的一部分人员,他们没有经过正规的培训考试,并且由于他们只是对银行的业务相对熟悉,因此设计的产品大部分都是以结算类为主,而且国内银行的理财产品大部分都是卡通,银证通等服务产品,同质性很强,缺乏本行的创新产品。另一方面就是因为中国的分业经营,使得精通财务、会计、保险、证券、银行的综合性人才很少。同时商业银行对客户经理及理财人员的考核标准还是建立在传统的完成多少存款任务的基础上,他们不承担收集,分析及管理市场信息和客户信息的职责,因此对市场趋势和客户需求缺乏深入的了解,对产品设计的思路及产品存在的风险缺乏全面的认识与了解,因此对金融理财产品的设计方面就存在盲目性。

(三)缺乏相对独立的健全的一个业务运作系统

理财体现的是对一些迫切需要保值增值自己资产的人提供一种具体可行的方法,体现的是以客户为中心,在理财业务中,客户往往希望银行能提供一种一站式的服务的新型服务业务,要想满足客户的这种需求,理财部门必须要依赖于前后台业务的整合,从客户的风险分析、理财建议到具体操作实施都要衔接起来,让客户能省时省力的保值增值自己的资产。但是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设置中,这方面还存在很大的问题。因为理财业务涉及到资产、负债及银行的中间业务,但是上述业务又是由银行的多个部门来管理,导致前台业务条块分割。个人理财业务没有能够形成相对独立的业务系统,使商业银行无法为客户提供一站式服务,没能发挥出金融理财业务的最大优势。

(四)个人理财业务进入门槛太高

个人理财业务都是定位于少数高端优质客户,但是在中国高收入的人只占总人口的5%,95%的人还是一般收入水平,服务门槛过高,而满足这个条件的客户又相当有限,因此造成客源稀少,如外资银行一般“门槛”在5万美元以上,国内银行的很多理财产品一般“门槛”在5万元以上。比如说像建行的“乐当家”它也要求你要在建设银行存款要达到20万到50万元,同时每年的消费额也要达到一定的数额。北京、上海地区银行的个人理财中心的门槛由2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行业平均水平也在30万元左右,这种高门槛是一些有理财需求但是资金不足的居民望而却步,但是普通客户比“富人”更需要个人理财,他们往往有明确的理财目标,但缺乏投资技巧,更需要理财师帮助建立切实可行的健康理财计划。

四、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对策

针对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及存在的问题,为了使银行充分发挥这个新兴产品的竞争优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优化:

(一)完善政策法规,充分利用保险、证券的客户信息,扩大客户群

针对国家的分业经营法律法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各司其职,这样就容易造成三个部门的资源不能充分利用,虽然我国分业经营是考虑了风险监管的复杂性,而且由于美国的金融危机及亚洲金融危机的情况下才决定实行分业经营,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近几年中行要与光大银行合并建立金融控股公司,可能是混业经营的前兆、序幕,因此混业经营应该是中国以后的一个发展趋势。为了让这个趋势快点到来,我国的政策法规应该先要各个部门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提出防范风险的具体措施,循序渐渐的走向混业经营。同时要充分利用保险证券的客户信息,而且要尽快的建立个人诚信档案,根据客户的诚信情况把客户分为普通客户和优质客户,也可以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客户,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来区别对待,提供适合客户的理财产品,这样可以降低风险,有的放矢,更好地为客户及银行的竞争力服务。同时也要完善银行交易合同的内容,避免在法律上存在缺陷或不完善导致无法履行,引起法律纠纷,给银行造成损失。同时要使理财产品的合同简单明了,客户能够理解,不要用太强的专业术语,语句内容要合理,不要存在歧义。

(二)加强理财人员的综合素质,设计出各自银行的品牌产品,从大众化服务向个性化服务转变,加强银行的竞争力

由于理财是一个新兴的,还不是很完善的行业,因此各方面的规章制度建立的还不是很健全,因此商业银行要在人员选拔、业务培训、实际操作训练等方面狠下工夫,同时要借鉴国外一些比较成熟的考试方式与理念,同时也要借鉴我国的一些比如培训注册会计师、保险经纪人等专业人员的成熟经验,制定一套专门考核理财人员的机构及考试内容,形成一种正规的选拔渠道。要努力把他们培养成对银行证券保险基金黄金外汇房地产及衍生品非常的熟悉,不仅熟悉他们的操作过程,定价过程,还要非常熟悉他们的风险,根据这些知识设计出复合型的理财产品,形成银行的品牌,打响银行的知名度,更好地为银行的竞争力服务、同时还要求理财人员有很好的营销技巧,了解客户的心理,能准确的判断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针对不同风险承受能力的客户提供合适的理财方案。因此要培养一个综合素质很高的理财人员还是需要一段很长的时间并且需要花费很多的精力。但是为了银行以后更好的发展,这些都是必须要做的。

同时银行提供的理财服务还是停留在千人一面,人人皆可的、无差别、无个性化的服务上,因此商业银行应该针对特定的客户,特定的市场,根据他们的理财目标制定切合实际的理财产品。针对优质客户发展“一对一”的专门服务,从大众化向个性化转变,体现银行的特色,极力的营销银行的特色,这样才可以更好地为银行的发展服务,提高银行的收益和竞争力。

(三)要加强银行内部资源的整合,建立一个一站式服务系统,同时要适当降低个人理财业务的服务门槛

由于我国的理财业务是一个新兴的部门,在银行内部涉及储蓄、贷款、代销基金、代办保险、个人外汇买卖、信用卡、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多个部门。因此银行为了提高效率,增加竞争力,更好地为客户保值增值资产,有必要建立一个个性化、一站式的理财服务,这样就必须要调整银行的内部部门的设置,整合个人金融业务资源同时要加强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公司的横向联合,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同时要降低银行的服务门槛,这样就会有更多的老百姓加入到理财的队伍行列中来,这样有助于扩大银行的知名度跟客户的认知度,对银行的将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动力,提供理财产品先从不收费开始,等银行的知名度打出后,再向收费过渡。同时要降低银行理财产品的进入门槛,使大量的普通客户也能加入到理财行业,其实这些客户也许以后就能发展成优质客户,为银行将来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

(四)理财方案的设计过程要严谨

当一个理财规划师拿到一个理财案例时,要充分的分析这个家庭的资产情况及各个资产占的比例。这样才能分析出一个家庭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产的配置是否合理,才开始决定是否对这个客户进行理财规划。如果决定进行理财规划,先看一下客户要求的理财目标,理财规划师要根据客户的要求充分的考虑各种可能影响客户将来收益的风险状况,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合理的假定,给客户制定一个详细的理财方案,实现每一个理财目标。在制定完成理财方案以后理财规划师要进行可行性测试,同时要对理财规划后的资产与规划前的资产进行比较,看看是否真的改善了客户的资产情况,最后当然定期的对客户的资产情况根据经济形式的变化进行定期回访,如有必要还要进行一个重新的理财规划。

参考文献

[1]杨海刚.论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现状、问题及发展对策.硕士论文,2006年.

[2]曾庆山:我国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发展探析[J]金融理论与实践,2003.4

[3]沈晓敏、孙静:代客理财服务新产品田现代商业银行导刊,2003.4

[4]袁莉.个人金融理财产品管理与发展.复旦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5

第8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理财规划效益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理想生活,变得越来越难实现。据统计2015年全国的6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2.22亿,占总人口的16.15%。60岁以上老年人口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超过10%,这意味着中国已经处于老龄化社会。同时基于当前经济新常态发展,传统的“养儿防老”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养老服务的需求,因此人口老龄化阶段下,老年人必须要树立理财意识,以主动、创新的姿态参与到金融市场中,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主体,要认识到老年客群的资产价值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为老年人理财工作提供优质的服务。

一、老年人养老理财规划的现状

老年人养老理财规划就是老年人通过收益与风险的对比权衡之后,根据资产决定具体的理财方案。据《中国社会保险发展年度报告2015》显示,去年黑龙江、辽宁、吉林、河北、陕西和青海六省份的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不抵支。其中辽宁省相差为105亿元。由此可见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龄人口的赡养义务将成为一项高的难以承受的负担,单独依靠养老金不能有效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因此我国要立足于养老需求现状,制定完善的养老理财规划,完善养老产业。目前我国理财产品主要有以下几个,见表1:

通过对锦州市老年人理财现状的调查发现,老年人理财规划具有以下特点:(1)理财规划具有储蓄倾向性。受到理财保守观念的影响,锦州市的老年人更愿意将退休金等资金存储于银行,老年人对于风险型理财产品的接受能力偏差,尤其是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是表现出怀疑的态度;(2)强调理财规划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在人口老龄化进程阶段,老年人的资金来源渠道受到限制,而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人的资金需求量在不断增加,因此老年人对于资金的认识侧重“应急和留作养老”,因此对于理财产品的功能则注重稳定与安全;(3)理财规划具有流动性与盈利性。老年热对于理财产品的选择主要是考虑到理财产品的收益性,老年人已经丧失了劳动能力,因此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下,依靠子女的赡养不仅给子女造成巨大的经济负担,而且还影响自身的生活质量,因此老年人需要选择具有盈利性的金融产品,以此实现提高生活质量的要求。根据对锦州市老年人理财规划特征的分析,我们可以断定老年人理财规划还处在初级阶段这主要与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有关。锦州市老年热理财规划发展处于上升趋势,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接受与购买各种理财产品。例如锦州银行通过深入社区为老年人提供专门的服务,讲解如何正确认识理财产品、银行业务相关知识、银行卡诈骗防范技巧等方面的知识。但是我们也要看到锦州市老年人理财规划所存在的问题:

1.老年人对投资与理财不区分

投资与理财属于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是老年人对这两个概念没有明显的界定,认为理财就是通过购买银行产品进行赚钱,认识不到理财产品所存在的风险,结果导致很多老年人在理财过程中因为发生风险或者理财结果没有达到预定的目标而发生纠纷。

2.老年人的理财风险意识较差

近些年发生的各种针对老年人的理财诈骗案例日益增多充分表明了老年人理财风险意识偏差的现状,一是老年人普遍存在贪图小便宜的心理,结果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老年人的心理对其进行诈骗;二是容易被高额的收益所诱导。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他们的收入来源受到限制,同时在加上高物价消费的影响,老年人希望获得更高的收益,因此老年人容易受到15%甚至20%以上的年化收益率的非法理财产品的诱惑而进行投资结果上当受骗。

3.老年人的理财规划缺乏流动性的考虑

老年人对于资金的需求存在不确定性,因此老年人在进行理财规划时需要将流动性考虑进去,但是目前很多老年人的理财侧重收益,而忽视了资产的变现,结果造成在需要用钱的时候无法将理财产品进行变现,影响使用。

二、人口老龄化养老理财服务存在的问题

在人口老龄化进程过程中,传统的养老模式已经不嫩适应老年人生活的需求,尤其是在高物价、高医疗费用的社会环境下,单独依靠老年人的退休工资已经不能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养老理财服务体系,通过拓展养老理财服务途径,创新理财产品为老年人资产提供增值保值。银行作为养老理财服务的主体,银行在养老市场中起着重要的地位,然而实际中国银行在开展养老理财服务时还存在不少问题:

1.银行养老理财产品范围狭窄,同质化严重

根据对锦州市多家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营销的现状看,这些养老理财产品普遍以养老噱头,实质上与养老服务相差甚远。例如某商业银行推出的针对老年人的理财产品具有时间长、收益高以及所需资金大的特点,虽然此种产品能够为老年热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其过长的时间以及中途不得退保的规定,导致老年人的资产处于冻结状态,一旦老年人因为生病等突发事故需要钱的时候,就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的风险。另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养老理财产品存在同质化现象。例如保险业针对养老提供了养老型债权、混合型、固定收益型等养老金融产品。而银行业相对于老年人开展了这些理财产品,这样对于老年人而言其没有多余的选择权,因此老年人的理财途径相对就比较狭窄。

2.银行理财服务手段缺乏人性化

在“互联网+金融”服务模式下,银行理财产品无论是营销还是设置越来越倾向于网络化,然而老年人缺乏互联网操作技术,因此老年人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仍然是到银行营业厅进行手工购买的方式。根据调查虽然银行机构针对养老理财产品开展了“老年”服务体系,但是其服务手段缺乏人性化:一是银行部分养老理财产品只针对网络客户进行销售,这样就限制了部分老年客户群。以光大银行为例,光大银行针对养老产业设置了“养老理财系列产品”,但是其不允许线下交易,这样对于老年人而言非常的不方便;二是银行理财服务缺乏对风险的宣传。很多时候银行工作人员为了完成理财营销任务,他们会夸大理财产品的经济效益,而故意或者回避理财产品的风险,导致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完善,侵犯客户的知情权。

3.银行理财规划人员的素质有待提高

老年人理财规划意识淡薄是基于各方面因素影响的结果,在日益竞争激励的金融市场环境下,尤其是在老年人成为银行理财主力军的情况下,银行机构要为老年人提供完善的服务,以此吸引更多的客户。理财规划师是银行理财金融服务的主体,优秀的理财师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最优秀的理财服务,当然这就要求理财规划师要具备较高的素质,然而事实相反:一是银行理财师缺乏较高的职业道德素质,没有站在老年人利益的角度进行规划,而是带有很强的个人利益,以推销自己的产品为主,导致老年人的理财效益没有达到最大;二是银行理财师的专业知识不牢靠。根据调查很多从事银行理财师的工作人员没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甚至部分银行的工作人员没有获得相关的资质。很多工作人员没有树立“代客理财”的经营观念,使得理财规划不符合客户自身情况。

三、完善老年人理财规划的具体对策

基于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养老资金缺口的日益扩大,在银行利率不断下滑的经济新常态下,老年人必须要通过设定完善的理财规划,提高资产的保值增值,以此解决双独家庭养老困难的现象。

1.转变老年人的养老理财思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基于当前养老形势的新变化,基于社会中存在的老年人理财诈骗活动,在人口老龄化进程中,老年人应该转变落后的理财思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首先老年人要清晰的认识到理财的意义,合理划分理财与投资的区别。合理的理财规划是提高老年人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因此老年人在理财规划时一定要结合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以银行养老理财产品为例,由于养老理财产品具有保险性质,因此对于老年人而言合理的规划理财计划可以为老年人节省资金。购买养老保险应该早谋划,一方面,从保险产品的费率考虑,越早投保,保费相对越便宜。如果投保年龄相差10岁,则购买同一款产品的保费可能会相差20%甚至50%;另一方面,从保障的角度来看,到退休时再买保险意义已经不大了,随着健康风险的增加,保费和收益并不成正比。和其他投资理财工具相比,养老保险虽然回报不算太高,但总体比较稳定可靠。而且,养老保险有强制储蓄和复利滚动的功能,是一项长期的理财计划,储备时间越久,理财效果越佳,与养老目标较为匹配。其次老年人一定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任何理财产品都具有风险,这种风险即来自于产品的本身,也有来自于老年人自身的问题,尤其是针对典型诈骗日益增多的现象,老年人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2.创新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种类,提高服务质量

作为银行而言,创新银行养老理财产品种类,提高服务质量不仅是吸引客户的重要手段,也是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首先银行要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拓展老年理财品种。根据老年人理财需求,银行可以为老年人提供长期、中期以及短期的理财产品,以此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当然这些理财产品必须要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保证老年人资金的安全。例如老年人属于风险激进的可以采取“三四三”模式,将30%的资金用于购买投资型股票基金,40%的资金用于投资国债货币基金,30%的资金用于存储以便应急。其次银行要提高服务质量,开展人性化服务模式。金融优质服务是落实“两学一做”活动的具体体现,也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基于人口老龄化的特点,银行要立足于老年人的金融需求,围绕满足个性需求的要求,开展理财服务。例如银行可以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提供上门服务,以此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

3.加大养老金融人力资源投入

养老金融理财业务属于新兴业务,专业性高、政策性强,需要从业人员既懂得公司项目融资、投行业务,又要懂得养老金资产管理业务,同时还要熟悉企业薪酬福利管理、财税管理等。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加强养老金融从业人员与其他条线业务人员的横向交流,提高从业队伍的综合金融服务素质,尽快培养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的养老金融人才队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通过合作交流、外部聘任方式,组建IT系统、风险管理、资产管理、法律、养老产业等方面的外部专家团队,为养老金融业务发展提供支持。

4.营造老年人理财规划的良好政策环境

我国深化养老产业发展改革,通过完善的政策体系促进老年人理财规划的发展:一是我国要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基于目前各大类资管产品的法律基础、法律关系都不相同,有的依据国家法律,如《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相应的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的现象,我国要立足于养老金融发展的需求制定完善的标准统一的法律体系;二是加强对各种非法活动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对非法融资等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为老年人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资本市场环境。

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当前利率市场化进程加快,利率趋势下行,使众多老年人推崇的银行储蓄存款模式受到很大挑战,因此我国要完善老年人理财规划体系,通过完善的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安全、稳定的资本市场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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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唐晶莹.老年人理财投资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以福州市为例[J].劳动保障世界(理论版),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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