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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的重点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3-09-22 15:33:0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辩论的重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辩论的重点

第1篇

关键词:广播;电视;创新;培养;特征;因素

中图分类号:J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9-0134-01

一、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在广播电视中的重要意义

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的有无关系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成功与失败,因此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在广播电视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广播电视编导来讲,明白创新思维在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中的重要意义是十分关键的。广播电视编导在创作过程中,创新也不是一反生活常态,创造一些广大群众难以接受的作品,那样就得不偿失了。在编辑实践过程中,只有将求异思维、发散思维、立体思维等思维方式统一起来进行创作,才能够让观众时时感受到陌生化与间离化的审美体验。

二、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在广播电视中的表现特征

广播电视制作在今天所采用的传统制作方法,一层不变的创作模式显然已经无法满足广大观众的娱乐需求。在21世纪,广播电视制作,必须要体现出新颖性、时代性和开放性的电视编导创新思维的表现特征。创新并不是单存意义上的改变广播电视作品的内容和创作模式,而是以新思维、新发明和新描述为特征的能为人类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创造出有价值的、前所未有的全新物质或是精神产品。其中创新性是广播电视编导创新的标志,观点的新、理念的新、表现手法的新能够使作品脱颖而出,这种“新”是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的,而不是单存意义上的一反常态的创作模式。因此,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是要创作出在创作主题上有所开掘、形式上有新招、风格上有新意等的艺术作品。

三、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在广播电视中的影响因素

由于广播电视创新思维的培养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扎实的基础知识的学习;二是创造性思维的训练。扎实的知识是基础,创造性思维则是关键。因此,在广播电视作品创作中,影响创新思维发挥的也无外乎这两个因素。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在创作过程中,一般是群体创作,群体创作既对成员产生促进作用又能产生促退作用,所以导致出现基础知识不扎实等因素的影响。同时,广播电视节目缺乏创新还有体制和人员素质等方面的原因,而且由于只是在意创作的目的,一味的追求收视率和吸引观众。

1、找准节目定位,在生活中收集相关类型的创新素材,树立编辑意识对于培养广播电视编导的创新思维,首先需要对于广播电视栏目进行定位。栏目的定位,对于如何对于栏目进行创新具有指导性意义,是获取作品生命力的基础,定位越准,对于创新的程度就越容易把握。其次要观察生活,在生活中寻找最佳的创新素材,它是一个知识储量丰富的大课堂。在创作过程中,不是为创新而创新,使得作品游离和脱轨。于此同时,在广播电视编导创新思维培养过程中,要加强实践的训练,在实践过程中,注意走出线性思维的定式,注意求异思维、发散思维、立体思维等思维方式的培养。

2、注重每一个细节,将顺向思维与逆向思维相结合进行创作。

在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中必须紧扣时代的脉搏,体现时代的精神,满足时代的要求,然后在这一基础进行合理的创新创作。由于思维的习惯性是人们在长期的认识活动中逐渐养成的、经常使用的思考问题的方式。通常,习惯性的思维都是单向的,思路狭窄,方向或者角度单一,这种习惯性对思维的产生消极的影响,也可能产生积极的影响。而关键就在于能否与创造性的思维相结合。

3、经验理论与直觉灵感相结合,激发创新动机,运用新型的编辑方法一切艺术的创作过程都是经验理性与直接灵感的有效结合。其中与非顺向性思维直接相关的直觉与灵感,是创造性思维的关键环节。要实现电视节目创新,直觉与灵感不可或缺,直觉是对于新出现的现象或规律,未经过严密的逻辑程序,直接地认识到其内在本质或规律的一种思维创新活动,是一种认识过程的飞跃、升华或突变。然而灵感是人通过大脑的潜意识对经过显意识收集的信息再加工而得到的结果。

四、总结

广播电视编导在日常工作中,如果将各种创新性的思维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并时刻注意培养自己的创新意识;提高适应于创造性思维的心理素质的培养,善于构建具有创新能力的知识结构,以此为基础有效地促进和发展自己的直觉思维与灵感思维,相信能够创作出大量的更富有创意的广播电视作品来,而且还会被广大的观众所接受,取得艺术上的真正飞跃和成功。

第2篇

关键词:变电站;建筑设计;选材;防火问题

随着我国科技的创新与发展,变电站的建设从技术设备到硬件设施都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对于人口密集的地区,变电站的建筑设计和施工就会面临着不同的难题。因此,如何解决变电站建筑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保证变电站的安全和稳定运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变电站建筑设计的选材问题

一直以来,由于混凝土具有良好的牢固性和耐久性的特点,我国的变电站建设都选用混凝土作为建筑材料。但是,在不同的环境中,应该结合当地的地理特性来选择建筑材料,一味的使用混凝土材料,使在许多地区的变电建筑出现了混凝土开裂、钢筋被当地水土腐蚀,发生锈蚀的现象出现。甚至,有些地区因为混凝土材料的分解,导致设备的电路损坏,出现漏电、火灾等故障。这些都是当初设计选择材料不合理造成的。因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变电站建筑设计的选材。

1.1建筑选材要充分考虑各种环境因素

在不同的地区建设变电站,要充分的考虑不同地区的地理因素:土质、气候、湿度、环境、pH值等,在进行具体实施操作前,要根据自己的初步计算,在满足寿命、强度等理论的基础上,还要进行实际的考察并请有关人员进行评价。通过对比不同地区的环境因素,再结合本地区的地理特点,对材料的寿命、强度、刚度进行综合的考虑,在确定成本后,进行合理的、科学的选材。

1.2建筑选材要结合当地环境因素

传统的变电站大多建在一些没有太多人居住的市外郊区,而现代,随着人们用电量的增加,变电站正在逐步向着城市中人员居住密集的地区迁移,以此来满足大电量的使用要求。这样地区一般人流量较大、交通比较便利、经济比较发达,这些都对于当地的环境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使当地的水质、土壤pH在未来几年都会发生改变。所以在设计变电站时一定要把这些问题考虑进去,选择合适的钢筋、混凝土,为变电站的施工建设提供可靠的保证。

二、变电站建筑设计的防火问题

变电站建筑设计的防火问题一直是居民首要关注的问题之一,应充分考虑到以下因素:

2.1变电站周边环境的布置

变电站的建设区域内,要注意周围建筑的布置,保证各个房屋和设备间存在合理的安全距离,满足防火的规范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要设置预防措施来限制一定区域内居民活动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例如:如果在110kV变电站建筑墙外5m以内布置油浸变压器时,就要将墙外的设备增高3m,墙外的轮廓两侧各3m范围内限制开设门窗和面积较大的洞口,来避免可能引发的安全问题。

2.2 变电站电缆的防火处理

一些变电站电缆输送的电流比较大,输送过程中产生的热量较多,如果处理不当就有可能引发火灾。我们可以采取许多种的措施进行预防。例如:使用添加特种元素的金属做电缆,在同等的输电量下,发热量大大的降低;对于远距离输电,我们可以采用不间断的电容器,当电流超过一定范围时,能够自动断开运送,然后自动进行电量的有效运输还可以使用防火隔板、喷涂防火涂料、耐火三角等方法对电缆进行防火处理。

三、变电站建筑设计的环保问题

3.1 噪声问题的处理

变电站在工作时会产生很大的噪声,可能会给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所以,在110kV变电站的建筑设计时要充分注意这一点。

(1)选址方面的考虑。在变电站的建设前,要对地质进行考察,在满足供电需求的同时,要充分考虑噪声的影响。可以考虑将变电站建在远离居民区的地方,如河边、草坪附近,如果噪音实在过大,可以考虑在变电的四周种植树木,来降低噪声。

(2)注意通风设计。采用适当的通风设计,利用风力、百叶窗等也可以帮助减小噪音。屋顶使用封闭的挡风玻璃,有利于变电站的通风效果。注意将副变电站的通风流向与主室相结合,防止风力流动不出去,斡旋在建筑内部产生较强的轰鸣声。所以,通风设计一定要科学合理,妥善布置,充分利用变电站结构上的特点,使风力能够有效的流出。

3.2 电磁辐射的处理

目前多数变电站的输电电压一般都很高,在电缆的传输过程中,容易产生一些电辐射由于变电站的电流大多为交流电,所以其产生的电磁辐射对于人体的影响不大,但是由电磁辐射产生的电磁粒子对周围的环境还是有很大影响的。例如:在一些电缆距离地面较近的地方,地面植物的生长都非常快,这是因为高压电缆在电量的输送过程中产生的磁场和离子扰乱了土壤中的土质成分,促使了地面植物的疯狂生长。鉴于电磁辐射的影响,我们可以考虑从以下几方面来降低高压电磁辐射的影响。

(1)电磁屏蔽:将电磁辐射限制在一定空间,包括对主变辐射源的屏蔽和工作空间的屏蔽。

(2)对于产生电磁污染的设备,可采取远距离操作和自动控制等。

(3)个体防护:人员对设备操作时为应穿戴防护头盔、防护眼镜、防护服装等。

(4)植树绿化:在变电站区域周围应种植花木,可衰减辐射场强,保护人体健康。

四、变电站建筑设计中地基沉降问题

任何建筑物的地基在建筑物的荷载影响下都会发生不同程度的沉降,有的是均匀沉降,有的可能是不均匀沉降但是变电站一旦发生过量的地基沉降,就会使变电建筑发生倾斜或是墙体开裂,这就给电力供应工作带来了严重的隐患。在变电站的地基设计时,要综合的考虑结构、基础以及地基三者间的相互影响,从结构、施工等方面入手,寻找科学的解决沉降的办法。

4.1 变电站的建筑外形结构简单化

如果变电建筑的外形和结构过于复杂,立面高差过大,就会使作用在地基上面的荷载有较大的差异,容易造成变电建筑的不均匀沉降,使建筑物开裂或倾斜。所以,变电站建筑的平面设计要采用形状简单的“一”字型;控制砌体承重结构使其长度和高度的比例不超过 2.5-3.0;内、外纵墙避免有中断、转折的情况,减小横墙的间距,以此来增加建筑的整体刚度,加强调节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4.2 变电站的结构应设置沉降缝

设置沉降缝可以把整个变电建筑从屋顶到基础底面竖向分开,分成好几个互不影响的独立单元。这样的单元建筑的长高比较小体形较为简单、整体的刚度增大,这样可以有效的防止不均匀沉降带来的损坏。沉降缝一般设置在:平面形状较为复杂的建筑转折出;建筑物高度或荷载易发生突变出;建筑结构和基础不同类型处;长高比过大的建筑物内部;地基土的压缩性发生明显变化或者地基基础的处理方法不同处;分期建房的交界处,在设置沉降缝时,要注意预留足够的宽度,保持缝内的清洁,不添加填充物,以此来防止相邻地基间的挤压。

五、结束语

总之,在变电站建筑设计当中要注重变电站的稳定性和可靠性,它们是保证变电站建筑质量的重要指标。在进行变电站建筑设计时,还要综合的考虑其噪声、防火、电磁辐射、地基沉降、选材等干扰问题,只有采用科学合理的办法解决这些问题,才能提高变电站的使用寿命,保证变电站的安全和稳定运行,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参考文献

第3篇

研究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问题起源于两个考虑。首先,统一合同法的制定事实上已经成为朝着编纂中国民法典而迈出的成功的第一步。但是,随着中国民法典编纂进程的逐步推进,这一合同法的存在又将是过渡性、暂时性的。它必然会被作为债法的一部分而整合到民法典之中去。基于此,在合同法制定之后接着考虑更高层次的债法的结构问题是必然的选择。其次,在司法部科研项目“中南政法学院民法典草案”之中,根据起草大纲的计划也存在一个债法编。而这一草案之中的债法总则、合同总则、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部分的起草工作由我承担。这一艰巨的任务促使我思考债法的结构。以下的内容大多来自于为完成这一项目所进行的思考。(注: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的观点。该项目的最终成果将取决于课题组和项目负责人的决定。)

一、各主要民法典债法的结构分析

债法的结构问题,实际上就是通过何种方式来安排债法的各种制度,使之成为一个排列科学、布局合理、富有逻辑的制度体系的问题。那么,既有的需要债法体系加以整合的有哪些制度呢?根据通常的理解,这一体系至少包括债法总则、合同总则、合同分则、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其他导致债的发生的情形。债法的结构就是如何安排这些制度。在这方面对一些外国民法典的相关做法进行考察是必要的。

我将考察对象分为两个类型。第一类是编纂较早的大陆法系的典型民法典的债法结构。第二类是最近一轮民法典编纂运动中产生的典型民法典的债法结构。我希望能在两者的对比中产生有益的启发。

第一类包括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注:参见《法国民法典》,李浩培等译,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法国民法典第3章为“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第4章为“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其中包括准契约(包括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和准侵权行为;在插入了第5章“夫妻财产契约及夫妻间的相互权利”之后,从第6章到第15章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法国民法典债法制度的这种安排来自于罗马法。它建立在契约、准契约;侵权行为、准侵权行为这样的术语体系之上。在这一结构之中实际上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债法总则。第3章“契约或合意之债的一般规定”之中包括了绝大部分债法总则的内容,但是至少从体系上看,它并不当然适用于第4章“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这导致第3章之中的一些规定无法适用于第4章所规定的情形。缺乏一个总则性的规定,债法的体系性价值就无法体现,这是一个例证。

2.德国民法典。(注:参见《德国民法典》,郑冲、贾红梅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德国民法典第2编“债的关系法”结构如下:第1章“债的关系的内容”(其中包括了给付义务和债权人的迟延);第2章“因合同而产生的债的关系”(它实际上是一个合同法总则);第3章“债的关系的消灭”;第4章“债权的转让”;第5章“债务的承担”;第6章“多个债务人和债权人”;第7章“各个债的关系”(其中主要包括各种有名合同)。它将传统上认为是债的其他类型的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规定在第7章之中与各种有名合同相并列。其中无因管理规定于委托之后。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则规定于各种有名合同之后,成为这一章的最后两节。德国民法典债法在结构上对合同的重视和对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轻视都是一个典型。

3.日本民法典。(注:参见《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日本民法典第3编“债权”的结构如下:第1章“总则”;第2章“契约”;第3章“无因管理”;第4章“不当得利”;第5章“侵权行为”。这是一个严格按照债的发生根据理论设计的结构,但这样的后果是导致各章内容的极不均衡。第2章与第3章在结构上都是一章,但前者的规模是后者的近30倍。

4.意大利民法典。(注:参见《意大利民法典》,费安玲、丁玫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1942年意大利民法典的债法被认为是起草得非常成功的债法,它吸收了二战以前成立的法—意债法委员会的研究成果。现在有学者主张将它作为起草一部统一的欧洲债务法的蓝本。(注:Codification  of  Civil  Law  in  Albania,Gianmaria  F.Ajani,The  Revival  of  Private  Law  in  Central  and  Eastern  Europe,1996.)意大利民法典第4编“债”的结构如下:第1章“债的总论”;第2章“契约总论”;第3章“各类契约”;第4章“单方允诺”;第5章“有价证券”;第6章“无因管理”;第7章“非债给付”;第8章“不当得利”;第9章“不法行为”。

以上是20世纪中期以前编纂的主要民法典债法结构的基本情况。从这些主要民法典的债法结构来看,主要有以下特征:(1)它们大体是根据罗马法债的发生根据理论来设计债法结构。这表现在将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以及不当得利等导致债的发生的制度整合在债法体系之中。(2)在债法体系的结构上采用了总则—分则结构。但是,这一结构往往是通过各部分在内容上的关系体现出来,在标题上表现得并不明显。比如德国民法典从第2编第1章到第6章,实际上规定的是债法总则;第7章是债法分则。(3)  处理属于相同层次的债法制度时往往并不顾及它们在法律逻辑上的关系。特别表现在有关侵权行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制度上,倾向于一种后缀式的处置,将其附在各种有名合同之后。(4)债法体系主要围绕合同法进行结构设计,表现出强烈的合同法主导型的结构。比如只为合同法设立总则规定,甚至倾向于以合同法总则取代债法总则。典型的表现是法国民法典的做法。这不可避免地导致对其中异质的侵权行为法的扭曲。正是这一点导致后来对传统债法体系广泛的批评。

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到90年代,在世界范围内又发生了一次规模空前的民法典编纂运动。其中既有对陈旧民法典的重新编纂,也有源于政治经济体制的变革而发生的法典编纂。这一轮民法典编纂之中,对传统债法结构的处理值得认真研究。

1.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注:参见《俄罗斯联邦民法典》,黄道秀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1995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是最新的民法典编纂的成果。它在大的结构上采用了“分编”的层次,这样就普遍提升了具体制度的编制层次。它的第3编为“债法总则”,其中有两个分编,第1分编是“关于债的一般规定”,第2分编是“关于合同的一般规定”。这一编构成债法的总则性的规定。接下来的第4编“债的种类”是债法分则,其中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传统的无因管理以“未受委托为他人利益的行为”为名,规定于“委托”之后。这一点与德国民法典是相同的。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规定于债法分则的最后。它的一个突出特点是为“因损害赔偿所发生的债”规定了一个“小总则”即“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然后又分别规定了类似于分则的各种损害赔偿。这样,在这一部分就存在一个小规模的总则—分则的结构。这一做法反映了侵权行为之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已经要求超出传统的“低规格”的安排模式,而且其内在制度的发展,也要求采用总则—分则的模式来加以调整。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的这一变化值得研究。

2.魁北克民法典。(注:魁北克民法典共分为10编。第1编“人”:第2编“家庭”;第3编“继承”;第4编“财产”。在第5编“债”之后,就是一些特殊的编。第6编为“优先权和担保权”;第7编为“证据”;第8编为“时效”;第9编为“权利的公示”;第10编为“国际私法”。可以这么说,魁北克新民法典是在保存了法国民法典的固有特点之下,同时借鉴了德国民法典的体系。)魁北克民法典第5编“债”分为两题:第1题“债的一般规定”,第2题“有名合同”。这是一个典型的总则—分则结构。在“债的一般规定”中又分为9章:第1章“一般条款”;第2章“合同”(其中详细地规定了合同的总则性的内容。第1377~1456条);第3章“民事责任”(其中规定了有关责任的一般规定,他人的过错、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的免除的特殊情形,责任的分割);(注:将民事责任作为债的发生原因之一种,突出地表明了魁北克民法典的编纂者对民事责任与债的关系的看法。这一做法是对那些认为债的不履行导致民事责任的说法的一个驳斥。)第4章“债的其他来源”(其中包括了管理他人事务、非债给付、不当得利);第5章“债的类型”;第6章“债的履行”;第7章“债的转移和变更”;第8章“债的消灭”;第9章“给付的回复”。第2题规定了各种有名合同。(注:Cfr:Civil  Code  of  Quebec,Bibliotheque  nationale  du  Quebec  1998.)魁北克民法典是作为对1866年的民法典的修订本而出现的,因此它的债法结构的设计有特别的意味。它简洁匀称的结构与其远祖——法国民法典的相关部分的含混形成强烈的对比。

3.荷兰民法典。荷兰民法典第6编“债法总则”;第7编“特殊合同”。这是一个典型的总则—分则结构。关于债法总则的第6编包括了5章的内容。第1章“债的一般规定”,它是能够适用于所有债的规定;第2章“债权让与、债务承担与债权抛弃”;第3章“侵权行为”;第4章“其他导致债的发生的原因”(包括无因管理、不合理给付、不当得利);第5章“合同法总则”。(注:参见[荷]哈特坎普:《1947年至1992年间荷兰民法典的修改》,姜宇、龚馨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6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6~417页。)第7编规定了各种特殊合同。(注:在此之后还有一个叫作“运输法”的第8编。这一编的存在不具有体系上的理由。它是旧的荷兰商法典在新法典之中的影响。)

新的民法典的债法结构表现出明显的特征:(1)总则—分则结构模式更加突出。在编的名字上都不约而同地使用了债法总则、债的一般规定之类的标题,因此各部分之间的结构关系,逻辑联系显得十分清晰。(2)将合同法总则与合同法分则加以区分是共同的选择,没有将合同法总则与分则规定在一起的做法,而是一致地将各种有名合同规定在债法分则之中。这显然是考虑到结构上的均衡后采用的方法。(3)在总则部分对侵权行为之债作出特别规定成为一个趋势。荷兰民法典将侵权行为法规定上升到与合同法总则相同的层次,魁北克民法典的做法基本相同。

以上分析主要从变革的角度而言。从维持原有债法体系而言,新的民法典几乎没有打破原有根据债的发生根据理论设计的结构,尤其是没有将侵权行为法独立于债法之外。这对于那些主张侵权行为法独立的学者而言,是个不利的证据。

将新旧两种类型的债法结构的特征加以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从西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编纂的做法来看,对债法结构的设计在根本上还是依据传统的债的发生根据理论,这一点没有动摇。但是在保持传统结构基础的前提下,新一轮的民法典编纂都对传统的债法结构进行了改革。改革的中心表现在淡化合同法的主导地位,这为侵权行为法保留了较大的独立空间。立法技术的进步则集中表现在强化了总则—分则模式,在结构与理论一致的前提下,使债法结构更平衡、匀称,并与整个民法典的结构相协调。这些做法无疑应该成为我们作出选择的重要参考。

二、债法体系之中的总则—分则模式

从立法技术角度而言,总则—分则模式不仅是建构债法结构的技术,同时也是建构整个民法典的技术。这就涉及到如何看待“法典”的性质问题。法典是法律规范的一种存在方式。它不是一大堆法律规范的集合,而是具有体系化因素和内在逻辑性的法律规范的整体。从历史上来看,法典法有着独特的价值取向,即它寻求通过法典的体系化和结构性特征,使得法律具有可接近性和可以为普通人所理解。“法典是为中等智力的普通人而制定的”。(注:转引自惹尼:《现代民法典的立法技术》,钟继军译,载徐国栋主编:《罗马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原文来自Le  Code  Civil  1804-1904  livrc  du  centenaire(Tome  seconde),Paris,1904.经核对,惹尼的引文出自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卷(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298页。张雁深先生的译文是:“法律是为具有一般理解力的人们制定的”。)这意味着法典必须具备相当程度的认知功能。要具备这种功能就必须努力实现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因为这种体系化使得法典所包括的法律规范不再杂乱无章,而是井井有条,使人们可以遵循一定的条理而循序渐进地认识和了解法律。(注:参见薛军:《民法典编纂的若干理论问题研究》,《清华法律评论》(第二辑),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4页。)法典之中的“总则”实际上就是实现法律规范体系化的技术。它可以将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和原理性的规则从具体而又多样的制度之中抽象出来,置于篇首,这样既避免重复又有助于人们在进入到具体制度之前对于整个法律规范的“原理”有一个通盘的了解,所以总则存在的价值不可否认。(注:Cfr:Konrad  Zweigert  and  Hartmud  Dietrich,System  and  Language  of  the  German  Civil  Code  1900,In  Problems  of  Codification,Edited  by  S.J.Stoljar  Department  of  Law,Research  school  of  social  sciences,The  Australian  National  University,Canberra  1977.p.42.)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必须为每一个民法典设计一个类似于德国民法典那样的总则编。这样的总则的规模可大可小,它取决于其他的相关因素。如果在编或分编的层次上较多地采用“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那么为整个民法典设计一个大规模的总则就没有必要。需要指出的是,对于“总则”现象的理解不应局限于民法典的层次,而应具体化到编甚至章、节的层次来认识。不应把总则理解为民法典的总则编,而应理解为一种在民法典各个层次上都可以使用的立法技术。

总则—分则模式除具有体系化功能外,还具有整合各种不同制度的功能。这一功能与体系化功能密切联系。总则之存在,以能统辖其下位制度为前提。总则来自于对具体制度的概括和提升,对各种制度有提纲挈领的作用。总则在,则各种制度被有机联系于一体;总则无,则各种制度成为一盘散沙。

在债法编的层次上讨论总则—分则的结构模式,首先会遇到的问题就是一个纯粹的债法总则的存在是否必要?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与对债的本质和债的发生根据理论的认识相联系。如果将债作为一个具有内在统一性的制度体系来认识,一个统一的债法总则的存在就不可缺少。没有了这一总则,各种具体的债法制度就不成其为一个统一体,债法就无法作为一编而存在。这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将造成巨大的困难。所以,一个债法总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持各项具体制度之体系的统一。其次,债法体系之中可以有几个层次的总则—分则结构,这主要涉及的是单独的合同总则的存废。在结构上将合同总则与合同分则规定在一个编制结构单元(如分编或章)之中,不分别规定合同总则和合同分则,就保持了债法之中一元化的总则—分则结构。如果将合同总则与合同分则分开规定于不同的编制结构单元之中,就在债法之中设置了多层次的总则—分则结构。在我看来,这种一元化或多层次在合理性上没有区别,它们只是形式的不同而已。但是,考虑到对结构设计优劣的评价是多角度的,我们在追求逻辑性的同时,也要考虑到篇幅的匀称和体系上的对称感。基于此,笔者认为,将篇幅巨大的合同法拆分为总则与分则并在结构上分开规定更合理一些,也更具有对称感,不至于让人觉得其过于臃肿。(注:参见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法学研究》2000年第1期。)

三、不变与变——传统债法体系的维持与变革

债法制度滥觞于罗马法,迄今已逾两千多年,而基本未见动摇,由此可见其生命力之强。这样的生命力毫无疑问来自于其科学性。但是,这一体系在今天已受到严重的挑战。解构传统债法体系的声音,充耳可闻。中国学者的批评集中于将侵权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置于债法之中。(注:参见王利明:《合久必分》,《法学前沿》(第一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他们的主要论据是:(1)侵权行为产生的是责任而不是债,违反合同之债才导致责任,因此,债法制度无法涵盖侵权行为;(2)侵权行为法与合同法存在巨大的差别,难以捏合到一起;以合同原理套用侵权行为是削足适履,不可取;(3)侵权行为法在现代已经有了巨大的发展,重要性程度显著增加,传统债法的处理方式不能满足其要求。

以上种种批评不可谓不切中要害,尤其是关于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要求变革传统的债法体系有相当的说服力。然而,传统的债法体系是否已经到了非解体不可的程度?我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传统债法体系应予维持。试分析如下:

债法体系存在的前提,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地存在着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一为绝对法律关系,另一为相对法律关系。就主体而言,前者之中的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后者之中的权利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人;就权利义务的内容而言,前者之中的权利为绝对权、支配权,义务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后者之中的权利为相对权、请求权,义务往往为积极的作为义务。(注:在某些情况下,债务也会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义务。但是,由于此种不作为的义务主体是特定的,所以它仍然区别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的不作为义务。)这两类法律关系也被一些学者概括为物权法律关系和债权法律关系。由于这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调整机制不同,所以,在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置上势必要先作出法律关系的类型区分,而后分别作出规范。绝对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设定,但相对法律关系的产生却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法律事实,使得原本无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殊的相对法律关系。这种产生相对法律关系的机制就是债的发生根据机制。如果否认统一的债法体系的存在,势必导致区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类型时的混乱。同时,产生相对法律关系的机制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会有更多的导致产生相对法律关系的事实出现。否认债法制度的这一整合功能,将使以后出现的导致相对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在民法典的体系之中无法定位。

对于有些学者提出的侵权行为产生的不是债而是民事责任的看法,笔者认为是不成立的。侵权行为固然是对于先前义务的违反,但是,它所违反的是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的义务,不能与违反相对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之中的义务相提并论。因为前者是一种消极的、义务主体不特定的义务。对于这种义务的违反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必须进行权利义务关系相对化(即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化)的处理,否则,权利不具有可实现性。至于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具有法定性,则取决于民法对法律关系采用法定主义和法律行为两种调整方式的取舍。(注:关于法定主义和法律行为两种调整方式的适用范围,参见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9~57页。)它并不能成为否认侵权行为属于债法体系的理由,正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的法律后果都为法律所明确规定而并不能否认它们属于债一样。

从法理的概念体系出发,可以说责任与债是分属于不同层次的问题,两者服务于不同的法律范畴。责任要解决的是对于权利的保障和义务履行的潜在的强制,而债所要解决的问题则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请求权还是支配权的问题。同时“义务的违反产生法律责任”也不是绝对的。法律责任在某些场合下,并不一定产生于对义务的违反,比如在侵权行为法中适用公平责任或无过错责任的情形,就不一定存在一个对先前的义务违反的行为;反之,对义务的违反也并不一定导致法律责任,比如受害人违反避免损失扩大之义务,并不能导致法律上的强制执行,而只是成为界定相对法律关系之中的权利义务时的考虑因素。

第4篇

关键词:自动化系统;技术特点;通信规约

Abstract: The use of integrated substation automation technology is the computer and communication technology application direction, but also the trend of power grid developmen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lectric power reformation, Luoyang Electric Power Bureau in 2010 all substations will complete the comprehensive self transformation, realization of integrated automation substation,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unmanned, reduce personnel shortage pressure, improve production benefits. But it also brought some problem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substation integrated automation system of our bureau and the existing problems, and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Key words: automatic system; technical characteristics; communication protocol

中图分类号:TU994

1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是将变电站二次设备(包括测量仪表、信号系统、继电保护、自动装置和运动装置等)经过功能的组合和优化设计,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现代电子技术、通信技术和信号处理技术,实现对全变电站的主要设备和输、配线路的自动监视、测量、自动控制和保护微机化。具有功能综合化、结构微机化、操作监视屏幕化、运行管理智能化等特征。

2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的优点

变电所综合自动化是当今电网调度自动化领域的热门课题之一。它将变电所中一切可由微机实现的功能(如继电保护、远方控制、远方监视、故障记录及测量等功能),合理地分工协调,通过变电所就地通信网络,将实现这些功能的微机设备连接在一起,组成一个完整的变电所综合二次系统。同时通过本地通信设备与上级调度和监控中心直接进行通讯。近年来,变电所综合自动化系统以其技术先进、结构简单、安全可靠、功能齐全、具备无人值班的技术条件等方面的优势,在全国电力系统内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实践证明,它对于实现电网调度自动化和现场运行管理现代化,提高电网的安全和经济运行水平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是当代电网发展的必然趋势。

3 新型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结构和技术特点

计算机、通信及网络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使变电站信息综合管理成为可能。近年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不断完善改进,新型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是将计算机局域网(LAN)技术引入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管理系统,结合面向对象的分层分布式结构设计,采用新型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体系,具备4层结构,重点解决了通信管理层中的电力通信规约转换问题和信息管理层中的变电站信息综合管理问题。系统分4层,即信息管理层、通信管理层、二次设备控制层和生产过程层。生产过程层由变电站一次设备组成,是系统的最底层,采集最基础运行信息;二次设备控制层则由各智能设备(IED)组成,实现对各自对象(母线、馈线、主变压器、电容器等)的控制和保护功能;通信管理层由连接IED的现场总线和作为通用网关的主/备管理机系统组成,是系统的通信枢纽,负责站内数据采集、连接站级计算机、连接远动系统等;信息管理层是系统的最高层,主要由站级计算机组成,包括后台机等,形成站内计算机局域网,组成完成站内综合自动化系统。

4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4.1 综自设备生产厂家过多,产品型号过杂

从我局现有的综合自动化站运行发现,厂家数量近10家,甚至一个变电站家就达四至五家,这就造成三方面问题,①由于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的生产厂家生产能力、设备质量不同,使部分设备质量并不过关,有些外购部件更是缺乏管理,产品一旦超过包修期,维护费用昂贵,09年我局后台主机发生故障,联系厂家修理费需上万元,维护周期更长达7天以上,给安全运行带来巨大隐患。②同一变电站内不同厂家不同系列的设备,屏体及设备的组织方式不尽相同,维护和管理带来许多问题。③硬件设备及后台软件维护困难,每一厂家设备均有不同原理及操作方法不同,需要设备维护人员对所用装置都需要掌握、了解,同时备品备件难以通用,对维护、运行单位造成极大压力。由于以上问题,伴随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用的增多,要求我们无论是在新建、扩建或技改工程,其综合自动化系统的签署技术协议时都应该严格把关,力求做到选型规范化。经选用的变电站自动化系统不仅要技术先进、功能齐全、性能价格比高,系统的可扩展性和适用性好,而且要求生产厂家具有相当技术实力,有一定运行业绩和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

4.2 运行维护人员水平不高的问题

目前,我局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绝大部分设备为近近几年更新改造,特别时一次变运行人员没有经过系统综自培训情况下,必须完成运行管理,不可避免会出现各种问题,在我局现场实际运行中也频繁发生人为原因影响运行的事件。另外在设备维护方面,即懂监控又懂保护的复合型人才严重缺失,在专业管理上也没有形成后续梯队,后续人员缺乏,三是由于缺失备品备件,部分缺陷特别是软件故障需厂家协助处理,从而造成缺陷处理不及时等一系列问题。要想维护、管理好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首先要注重人员培养,,利用多种途径组织进行专业培训,培养出一批能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加宽相关专业之间的了解和学习。

4.3 不同型号产品的接口问题

设备接口是综合自动化系统中非常重要而又长期以来未得到妥善解决的问题之一,包括不同厂家的保护、小电流接地装置、故障录波、无功装置等与通信管理机、远动主机与主站、集控中心等设备之间的通信。这些不同厂家的产品要在数据接口方面沟通,需花费软件人员很大精力去协调数据格式、通信规约等问题。当不同厂家的产品、种类很多时,问题会很严重。如果所有厂家的自动化产品的数据接口遵循统一的、开放的数据接口标准,则上述问题可得到圆满解决,用户可以根据各种产品的特点进行选择,以满足使用要求。

4.4 传输规约和传输网络的选择问题

变电站和调度主站、监控中心之间的传输规约。目前国内各个地方情况不统一,变电站和调度中心之间的信息传输采用各种形式的规约,致使许多生产厂家各自为政,造成不同厂家设备通信连接的困难和以后维护的隐患。目前各个公司使用的标准尚不统一,系统互联和互操作性差,因此,在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设备选型上应考虑传输规约问题,目前我局对变电站接入作出硬性规定,即在变电站和集控中心、调度主站通讯时二次变所用部颁CDT规约,一次变信息量较大,使用101规约。

4.5 开放性问题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应能实现不同厂家生产的设备的互操作性(互换性);系统应能包容变电站自动化技术新的发展要求;还必须考虑和支持变电站运行功能的要求。而现有的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却不能满足这样的要求,各厂家的设备之间接口困难,甚至不能连接,从而造成各厂家各自为政,重复开发,浪费了大量的财力物力。

4.6管理体制与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关系问题

变电站综合自动化系统的建设,使得继电保护、远动、计量、通讯、变电运行等各专业相互渗透,传统的技术分工、专业管理已经不能适应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的发展,变电站远动与保护专业虽然有明确的专业设备划分,但其内部联系已经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一旦有设备缺陷均需要两个专业同时到达现场检查分析,专业衔接部分容易产生“真空”,使缺陷得不到及时处理。另外,在电度表数据远传方面我局管理存在空白,计量所更换电度表后影响表记与后台通讯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在专业管理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检修、检测等问题仍需要规范和加强,对传动实验及通道联测的实现、软件资料备份等问题提需不断完善解决。

第5篇

论文关键词:体育教学;规律;探讨

规律是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联系。体育教学规律反映的是体育教学过程中客观存在的、本质的、必然的稳定联系。近30年来,我国体育理论界对体育教学规律进行了许多有益的研究 。然而,2005年毛振明先生主编的《体育教学论》(以下简称教科书), 对体育教学规律有了新的阐述,提出了“体育教学过程的五大规律”,即“运动技能形成规 律、运动负荷变化和控制的规律、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 化规律、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除了运动技能形成规律,对新推出的几个规 律均缺乏 深入的阐述和论证,且出现所述规律与该书中论述的教学原则同名的情况,让人无所适从。 鉴于该教科书为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认定的教材,教材征订目录中“只此一家,别无分店” ,已经对高校体育教育专业学校体育理论的教学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我们认为有必要对 该教科书新推出的几个体育教学规律进行探讨,以取得共识。

1 关于“运动负荷变化和控制的规律”

教科书中关于“运动负荷变化和控制的规律”是这样定义的:“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既要合理 地利用生理负荷,又要合理地控制生理负荷,这就是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的规律,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承受运动负荷的规律也 与此相适应,运动负荷的安排要与机能变化的三个阶段相匹配,在人体机能活动最强的时段 安排较大的负荷,在人体机能活动上升和下降阶段要控制运动负荷,这是一个基本规律”。首先,定义没有告诉我们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运动负荷如何变化又如何控制。对比动作技 能形成规律明确提出技能形成三个阶段即:“粗略掌握动作阶段、改进与提高动作阶段、动 作的巩固与运用自如阶段”,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的定义未免空泛。既然冠以运动负荷 变化规律,就不能仅仅从几个阶段模糊地笼统地指出“相匹配”,而要从体育教学具体情况 出发,给出各种条件下负荷变化的规律性解释。况且,定义中所谓“合理地利用、合理地控 制”,表达的是一种主观的意愿,而不是客观存在的本质的东西。其次,人体运动时,由于身体必然承受负荷,因此机体会产生变化,即“机能能力逐步 上升——稳定——下降”,表现为众所周知的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的规律。这种规律 是和人体运动及其必然带来的身体负荷紧紧联系在一起的。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的“逐步 上升——稳定——下降”的变化正是身体承受运动负荷的结果,即身体承受运动负荷是因, 人体生理机能变化“逐步上升——稳定——下降”三个阶段的出现因果。根据这种因果关系 ,我们只能得出结论:人体承受运动负荷时,生理机能变化呈现“逐步上升——稳定——下 降”的规律。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的“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变化规律,相 应的体育教学过程的运动负荷安排与之“相匹配”也是不言而喻的。在这里,“相匹配”只 是表明三个阶段运动负荷不能相互超越,而不能说明运动负荷变化情况,更不能揭示运动负 荷的控制。把这样一个基于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变化规律的简单逻辑推断结果,而不是运 动负荷变化的本质联系的揭示,标以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这不是科学归纳,这样的规 律揭示未免太容易了。而且,由于体育教学的多样性,我们不能简单地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 动能力变化的“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三个阶段,推出负荷与之相匹配。例如:技 巧课与50 m跑考试课,在人体生理机能逐步上升的体育课准备活动阶段,运动负荷是完全不 同的,用“相匹配”代替不了对运动负荷变化规律性的揭示。第三,体育教学中运动负荷变化并不仅仅与人体机能变化的三个阶段关联,而且与学生 体能发展关联,与技能的掌握、年龄、性别、学生水平、教学内容、教学环境、条件、手段 、方法等均有关联。运动生理学研究早就提出了人体机能适应性规律,揭示了运动负荷与人 体机能提高的关系,给出了生物学依据。即人体具有适应能力,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承受、消 化加之人体的运动负荷,并在运动结束后的恢复期产生超量恢复。因此,揭示运动负荷变化 规律,一定要准确定义“运动负荷变化”概念。此外,运动负荷所包含的量和强度因素,是 可以定量描述的。研究运动负荷变化规律,应该建立在量化研究的基础上,以大量数据作为 支撑,从而得出结论,否则难免名不符实。体育理论界前辈们曾经提出了体育教学中的适宜 负荷原则,而不是什么运动负荷变化规律,并不表明他们缺乏上述的简单逻辑推断能力,恰 恰反映了对治学的严谨,反映了体育教学过程中运动负荷变化的多样性与复杂性,以及由此 带来的对规律性的揭示困难,只能从原则上提出要求。对运动负荷变化进行深入研究,揭示 总结出规律性的东西,正是需要后人不断追求的。如果仅仅根据人体生理机能活动能力的“ 逐步上升——稳定——下降”的变化规律得出“运动负荷的安排要与机能变化的三个阶段相 匹配”的结论,并进而上升为运动负荷变化与控制规律,很明显并没有说明什么问题,只不 过是用众所周知的事实,改头换面,对体育教学规律的研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拓展,只会造 成已有知识体系的混乱。

2 关于“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

教科书指出:“由于体育学科具有独特的运动认知体系,所以体育教学还要遵循体育知 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运动认知过程是:“广泛进行感性认识形成感性基础的阶段; 进行理性的概括形成理性认识的阶段;将理性的认知演绎到各种运动情景的应用阶段” 。在这里,缺乏对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规律的定义,对运动认知过程的描述也与已知 认识规律相同。的认识论揭示了人类认识世界要经过的两个飞跃,即由感性认识 上升到理性认识的第一个飞跃,再由理性认识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第二个飞跃。教科书中所说 的运动认知过程并没有超越的认识论,冠以“体育知识学习和运动认知的规律” 又有何意义呢?

依据多元智力理论,教科书指出:“体育学科特有的运动认知体系是不断提高人体对物 体,对自我的速度,对时间、空间、距离、重量、力量、方位、平衡、高度等因素进行识别 和控制的能力”,是一种“身体——动觉智力”。 “构成身体——动觉智力有三个核心要 素,其一是有效地控制身体运动的能力,其二是熟练地操作物体的能力,其三是体脑协调一 致的能力”。这表明“身体——动觉智力”是一种能力(残疾人的这种智力就 不健全 ),即运用四肢和躯干的能力。不能简单地将这种“身体——动觉智力”与运动认知规律划 等号,也不能因为存在这种“身体——动觉智力”, 就可以不进行具体运动认知过程、特 点的论述,而推论出存在运动认知规律。在运动认知过程中,人类是如何有效控制身体运动 ,如何熟练操作物体,又如何保持体脑协调一致的,揭示其中的特点、规律,才是运动认知 规律所应该阐述的。其实,技能形成规律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运动认知的客观过程。

此外,体育知识学习也不能完全用身体动觉智力理论解释。例如,足球迷可以对足球战 术津津乐道,而不一定要身体力行。典型如美国游泳教练谢曼查伏尔,培养出奥运会冠军 ,自己却不会游泳,能说其对游泳运动缺乏认知吗?我们非常赞成对运动认知规律的探索,有许多领域需要人们去研究。但是如果仅凭直觉 推论规律,而不对规律进行具体探究,揭示其本质联系,这种规律是没有存在价值的。

3 关于“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

教科书指出:“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主要是指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学生的学习 主要是通过在集体合作、配合和相互帮助中进行的。因为体育项目和活动中大多数都是以集 体形式呈现练习的,所以体育教学过程中的集体性学习体现了体育的特性和目标指向。因此 ,体育教学中要注重和突出学生体育学习的集体性规律”[4]。其立论的逻辑是: 因为体 育教学大多是以集体形式呈现——体现了体育的特性和目标指向——要达到这个目标只有形 成学习集体——故存在体育学习集体形成与变化规律。从积极的方面认识,这不失为一种探 索、发现体育教学规律的简捷方法,即从体育教学的普遍现象入手,大胆推断存在相应教学 规律。问题在于,这种推断有没有严密的论证?体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集体学习形式是否一 定会导致学习集体的形成?

首先,体育教学采用集体学习形式上课几十年,未见相关学习集体形成的研究。如果说 课改之后因为强调体育学习的多功能性、团队、集体合作,因而必然会有学习集体形成规律 ,则缺乏教学实践支撑。在体育教学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对学习集体 的形成并不表现出一种稳定的必然的联系。例如,在高考指挥棒的作用下,许多学校普遍存 在的体育课“放羊式”教学形式,是不可能出现学习集体的。此外,由于许多体育项目本身 的特点(表现的是个人能力、个人技术)及个体差异的存在,理想的教学应当是小班化、个 体化的因材施教模式。目前的集体学习形式更多的反映了场地器材、师资条件的局限影响, 并不表明是一种理想的教学模式。当然,体育教学中涉及到许多需要互相帮助的场合,团队 、集体合作,需要有一个集体学习的氛围,引导得法,可能会形成学习集体,但并不表明学 习集体的形成是一个普遍规律。特别是由于现在的体育教学中,强调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分 组,小集体的组合非常松散、时间短暂、经常需要重新组合,因此,是否会有学习集体的形 成,需要实践支撑,而不是靠想当然。 转贴于

其次,对学习集体形成规律的推断缺乏科学基础。所谓规律是一种客观存在,是事物发 生的必然,反映了事物内部的本质联系,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虽然社会规律是表现人 类活动所特有的规律,并与人的主观努力相联系,但并不表示可以去支配规律。因为各种社 会活动现象的汇集,表现出的某种规律性仍然是不以个人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因此不能想当 然的认为因为存在集体学习形式,就一定会形成学习集体,就一定有学习集体形成规律,而 要从体育教学的具体实践活动出发,分析体育教学活动内在的本质联系。对学习集体形成规 律的探索途径应当是:在体育教学实践中普遍观察到学习集体的出现,进而分析其形成的因 素,从中找出规律性的东西(是否有),而不是像现在这样,在学习集体没有普遍出现之前 ,在有关学习集体的研究、报告资料等均非常稀缺之时,进行预言式的规律宣布,再由体育 教师去实践,这是一种典型的人为创造规律。

第三,教科书说:“体育教学中的集体教育的过程是:组成集体,形成集体因素的阶段 ;集体巩固,在集体中接受教育的阶段;集体成熟,自觉进行集体性行为的阶段;集体分解 ,形成新学习集体的阶段”。对学习集体形成的揭示不能只是几个阶段,而要 揭示各 阶段的特点、内涵(规律揭示的需要)。苏联著名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认为,集体不光是组 织上的统一体,还是由在需要、兴趣、智力、思想、道德、社交、创造力、审美等方面既有 共性又有个性的人们所组成的精神上的统一体。这种精神上的统一过程正是集体形成的过程 。因此,学习集体形成的规律应当回答:学习集体是怎样形成的;其形成的动力是什么;形 成的一般趋势和特点怎样;学习集体形成中内部、外部诸因素的关系如何等等。作为体育学 习集体形成模式的研究,对体育学习集体的形成进行探索,总结出具有某种规律性的东西, 用以指导体育教学中学习集体的形成有着非常积极地意义,但并不意味着体育教学的集体学 习形式必然形成学习集体。如果仅仅以上述的“组成集体、集体巩固、集体成熟、集体分解 ”四个阶段来描述,恐怕连模式都谈不上,更不要说成为规律了。

4 关于“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

教科书指出:“在体育教学过程中,要让学生不断地体验运动的乐趣,这是培养学生体 育兴趣,形成运动爱好和专长的首要条件,也是学生掌握运动技能、增强健康的前提条件, 更是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自始至终要把握的客观规律”。体育教学中的乐趣体 验过程 是:“学生在自己原有的技能水平上充分地运动从而体验运动的乐趣的阶段;学生向新的技 能水平进行挑战从而体验运动学习乐趣的阶段;学生在运动技能习得以后进行技术和战术的 创新从而体验探究和创新乐趣的阶段”。首先,教科书中在讲到教学原则时也提出了“体验运动乐趣原则”,这种把教学原则与 教学规律混为一谈的提法,使人无所适从,反映出编写者理论体系的混乱。在“体验运动乐 趣的规律”文字表述中,“体验”两字的运用就不恰当。因为,规律是客观存在,而“体验 ”则是带有主观愿望,可能有也可能无。传统的技能为主的体育教学之所以要改革,其中一 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学生体验不到体育乐趣,对体育学习内容不感兴趣。如果说,存在体验 运动乐趣的规律,为什么在过去的教学中没有成为普遍现象?没有能够体现出来?新课改强 调要让学生体验运动乐趣,直指传统体育教学的弊端,因为没有了体育乐趣,持久的运动热 情、动力就无从谈起。充分表明“体验运动乐趣的规律”不成立,只能作为一种原则存在。 因此,可以把愿望、要求作为教学原则提出,混淆为规律则是不恰当的。因为规律是一种客 观现象的反映,是客观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不会因为你认为应该这样就一定会这 样。其次,大多体育项目由于自身形式、规则、方法、特点给学生带来乐趣,但是并不是所 有运动都能带来乐趣。况且,现代体育本质上是与人类自身、自然环境挑战的过程,体育过 程充满了艰辛、痛苦、竞争、挑战。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受教学理念、教学思想、教学方法 、环境条件、项目特点等等因素的制约,运动乐趣并不总是存在。如受到广泛批评的铅球教 学、广大学生视为畏途的中长跑教学等。一定要论证这种运动充满了乐趣,是自欺欺人。中 长跑运动虽然单调乏味、痛苦,但是由于其健身价值、受条件限制现阶段的不可替代性,仍 然是学校体育教学不可放弃的内容。作为教学原则,提出体验运动乐趣,是完全应该的,体 验的是通过自己的努力,克服困难、痛苦,战胜自我、完成目标,体验健康人生、体验战胜 自我带来的生理和精神层面的享受。然而,要将这种体验看成是体育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客观 规律,则未免太武断了。而且,对大多数学生来说,获得运动乐趣,进而挑战新技能创新得到更高层次的心理满 足,在目前的教育体制、教学条件下不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体验探究和创新乐趣只能是少数 学生的行为。这是因为受场地器材、师资条件、班级规模、教学理念、教学方法的制约,受 高考指挥棒的制约,加上教育部门、社会、家庭等各方面对现代体育认识的偏颇,学校体育 教学还只是停留在比较初级的运动技能学习阶段和增进体质健康层面,较复杂的技战术探究 、创新,既没有充足的教学时间,又缺乏持久的动力(这是现阶段社会发展对人才素质的需 要所决定的)。当体育只能作为手段、工具,而不是人的发展的自觉需要,所谓体验运动乐 趣规律也只能是一种主观想象中的美好愿望而已。

第6篇

关键词:变电运行 隐患 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主要有两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接收发电公司输送的电能,另一方面是将接收的电能直接输送到电网与用户身边。这两方面的安全运行才能有效保证整个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电力运行的可靠性。所以,对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的危险点进行查找与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对其进行防控,从而有效保障变电站的安全与稳定运行。

1变电运行中危险点隐患

1.1管理过程的危险点

电力系统的变电运行中的关键控制点就是安全,可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些部门的管理人员对安全工作做得不到位,没有真正落实所制定的安全条例。特别是有些操作人员对自身工作缺乏责任心,对工作的态度更是思想涣散,注意力不集中,同时,监护人员也没有高度重视对安全问题的监视,,没有认真履行监护的职责,单人作业会大大提高安全事故的可能性。还有一些无票操作更是安全事故的导火线,不仅让工作票流于形式,而且对工作票所列的安全措施不严格审查,从而形成危险点。

1.2直流回路操作过程的危险点

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有多方面的操作需要同时进行,其中最基本的操作就是直流回路。直流回路操作有其自身的高危险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变电操作人员经常进行直流回路操作,万一操作方法不对,就可能导致某些自动保护装置出现错误动作,从而造成危险。必须采取正确的操作方式,否则会导致一些自动装置与保护误动作等危险的几率十分高,会给变电站带来多重不利影响。所以,在变电运行工作过程中,必须严格要求直流电路操作人员根据相关标准作业要求进行操作,以便于更好地维持变电操作的正确性,降低危险点的产生率。

1.3变压器操作过程的危险点

变电运行过程中很多小细节都会给整个电力系统造成很大的影响,因此,整个操作过程必须是一个整体操作过程,工作人员在操作的过程中必须保持高度的谨慎态度,特别是在进行变压器操作工作中,更是需要操作人员有着高度的工作职责。一般情况下,变压器操作过程的危险点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在切合空载变压器时容易造成过电压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变压器的绝缘功能,丧失了原有的性能,同时还会伴有一定的危险性;二是当变压器自身的空载电压不断增大,容易严重损害变压器的绝缘功能。由此可见,在变电运行管理中必须加强变压器操作者的管理工作,严格督促整个变压器的安全与稳定进行。

1.4母线倒闸操作过程的危险点

在变电运行设备中,母线是其汇合点,因此它具有连接原件多与操作工作量大的特点。其操作过程都有可能产生危险点与安全隐患,比如说母线的送电与停电、母线上设备之间的转换过程等等,这都是比较明显的危险点,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要求进行操作,以保证其安全与稳定运行。另外,母线还存在一些潜在的隐患,例如对自动继电保护装置产生误导、易出现带负荷拉刀闸事故以及在向空载母线充电时互感器与开关断口电容处出现的串联谐振现象,都是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

1.5环形网络的并解列操作过程的危险点

环形网络的并解列操作过程主要指的是环形网络的合环与解环过程,在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必须严格满足线路与变压器自身的操作要求,正确预计操作步骤的分布与各元件允许范围的安全控制,从而保证环形网络在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的安全运行。这一过程如果控制不好,就容易出现危险点,造成整个系统的崩溃。

2变电运行中危险点的预防措施

2.1强化变电操作员的专业素质

电力系统的变电运行实际工作需要具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进行操作,否则会提高其危险点,首先应提高操作人员的个人的专业素质,从而强化其综合素质。电力企业应加强组织培训课,有层次地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另外,及时地总结职工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合理的教育与引导。变电运行人员要认真实行变电站制度,提高变电运行管理技术水平,熟练掌握处理各种电气事故的能力,缩短处理事故的时间,控制工作中的危险点,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2.2强化直流回路的操作过程

直流回路上安装有直流控制熔断器,将其取下时,要严格地根据先正极后负极的操作顺序,否则容易产生寄生回路,造成保护装置的误动作,同时,当安装直流控制熔断器时,其安装顺序就是先负极后正极。在这两个过程中,应果断而迅速地判断,并且要保证其正确性,否则容易出现反复接通与断开。运行中需要停用直流电源时,应采取先停用保护出口连接片,再停用直流回路的正确顺序;恢复时要采取先停用直流回路,后停用保护出口连接片的顺序。断路器停电操作中,应保证对拉开开关做好安全保护后再将其取下。

2.3将红外热像仪等高新技术融入变电运行

在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引入高新技术,例如红外热像仪,这对变电运行中高低压电气设施能实行远距离与非接触式的诊断。跟以往的停电预防性检测相比,红外热像仪可以更高程度地改善设施的缺陷,确保其高效性与真实性。因为红外测温仅限于对物体发出的红外线进行接收工作,而对设施外加任何红外源没有接收效果,因此不仅不会影响与损害运行中的设施,还可以大大提高其电力生产与运行的连续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变电运行中的危险点的影响。

2.4强化设备管理

加强设备管理,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是变电运行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危险点的有效预防措施。在设备基建时期,首先应该要认真选择性能相对较好的设备类型;其次是监督好设备的监造与出厂试验,确保设备各功能的全面性与实用性;最后要提升对质量监督的检查力度,认真做好设备验收工作,保证施工质量以及设备本身接线的安全性。在对运行设备进行巡视、检查与维护过程中,应强化运行监督检查力度,仔细分析电表与信号等监控设施所出现的不正常现象。当发现其现象时,要认真根据其所表现出的各种变化状况进行分析与判断,并且要合理科学地安排安全设施的特殊巡视时间以及正常监督的间隔时间,对有缺陷的设施进行多次巡视。同时,还要根据设施的具体运行情况而制定调试与修复计划,从而除去设施的安全隐患,另外,还要监督好设施修复的质量,提高整定值、操作机构、压板位置以及保护接线等关键点的检查力度,预防因调试不当而引起的设施安全事故。

2.5严格遵守变电器的操作原则

变压器的操作在变电运行中应谨慎小心,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危险点的发生。变压器主要使用的是中性点接地方式,这种方式能有效避免操作过程产生过电压。变电器的操作原则有以下几点:当多台变压器同时运行时,必须同时接用不同的母线,这就容易由于开关跳开而出现的母线不接地的情况,因此在设备安装时必须在每一条母线上都应有多台变电器中性点直接接地。当变电器低压侧安装有电源时,则要求其中性点跟地直接接触,否则容易由于高压侧开关断开而出现中性点变成绝缘体,这样会产生很大的危险点。另外,端电压的输送必须采用降压的方法,有利于保护设备与线路的正常运行。应该在有载电压分接头投入电抗器,预防变电器空载电压逐渐升高,从而出现危险。

3结语

电力系统变电运行中危险点的查找与预防是安全管理工作由粗放向精细、由经验向科学、由传统向现展的必然要求。只有对电力系统变电运行的危险点进行全面的控制与预防,才能有效确保其过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参考文献

[1] 宋占党,杨烨,梁艳.刍议电网调度中的危险点预控[J].广东科技,2011,(20).

[2] 马丽秀.浅谈变电运行[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2010,(12).

第7篇

然而,在高速发展进程中,我国广播电视在媒介融合、节目研发等方面还面临巨大挑战,与欧美发达国家的相比尚有不足,离跻身世界广播电视强国的目标还有差距,仍然需要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生存与发展之路。

一、“推动媒体融合发展”战略提出

媒介融合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教授I·浦尔提出,进入新世纪后,它开始成为广泛存在且影响深远的现象,它源自多种因素的发展和交互影响:

首先是媒介技术的发展。随着卫星技术、数字化技术和网络技术的进步,尤其是在广播电视、通信领域的渗透与应用,传统媒介的界限渐渐模糊。

其次是分众时代的兴起。社会经济及文化潮流的演进引发了社会阶层的“碎片化”,并延伸到市场和受众层面,大众时代开始逐渐过渡到分众时代。

为了应对新媒介迅速发展的趋势,我国广播电视亟需进行重大的战略调整。

2014年8月18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其中强调,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要遵循新闻传播规律和新兴媒体发展规律,强化互联网思维,坚持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一体发展,坚持先进技术为支撑、内容建设为根本,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深度融合,着力打造一批形态多样、手段先进、具有竞争力的新型主流媒体。

二、新一轮“制播分离”兴起

制播分离最早起源于英国,原意是指电视播出机构将部分节目委托给独立制片人或独立制片公司进行制作。我国广播电视早年长期实行的“制播合一”模式是和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简单的节目再生产方式相适应的,它在组织调动各生产环节进行重大宣传报道、节目的统筹规划和导向把关、安全播出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计划经济条件下那种“自制自播”的“小生产”已不适应广播电视产业高度社会化的要求。但在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有人将“制播分离”理解为制作机构和播出机构之间的完全剥离,认为广播电视机构只管播出,节目制作全部交给社会化公司。这样的理解既有失偏颇,也使制播分离的实践未能科学开展。

进入21世纪后,制播分离再度成为广播电视发展的助推器。据统计,2014年我国民营企业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机构总量的比重达到85%左右,成为广电产业主体生力军。它的兴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广播电视台内部掀起制播分离潮流。2014年3月,东方卫视制定了“以卫视为依托,以独立制作人为突破,整合资源”的娱乐板块改革方案;2014年4月,浙江卫视开始进行“节目团队化”,尝试在频道内部实行“准制播分离”;2014年5月,东南卫视第四季度节目竞标开始,标志着“独立制片人制”即将正式实施……广播电视台内部制度的变化,引发了管理、制片、制作、经营等方面一系列打破传统的改革。

二是社会化制作机构的兴起和壮大。在制播分离越演越烈的市中场,一批以节目制作为主要业务的制作公司应运而生。节目制作公司的主要盈利模式也逐渐在发生变化,除了将产品直接销售给播出平台,或接受节目需求方的委托收取制作费用外,还开展了用栏目换取广告时间,再通过贴片广告实现收入的尝试,社会制作机构与播出平台共同投资、共享版权、共担风险,按照约定比例对节目冠名、特约播映、硬广告收入进行分成的探索也在尝试之中。

三是网络视频与广播电视的共舞。2014年中国网络视听产业规模达到约378.4亿元,同比增长48.8%,全国共有604家机构开办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媒体和广播电视媒体在优势上开始各显千秋:在节目的制作能力和原创能力上,广播电视台超过互联网,而互联网则占据渠道优势。广播电视媒体开始呈现出越来越强的互联网化趋势,互联网视频开始呈现出明显的电视化趋势,“台网联动”不再仅限于“台给网播”的单向合作方式,而更多拓展到“互动与版权结合”的双向合作阶段,并逐渐尝试在策划、宣传、资源、版权、合作伙伴等诸多层面展开“台网融合”式深度互通互享。

三、内容创新初现端倪

维亚康姆公司总裁雷石东曾说过:“传媒企业的基石必须而且绝对必须是内容,内容就是一切。”我国广播电视市场上并不缺少节目,但缺乏优质内容。在传媒渠道的发展显得十分重要的当下,广播电视内容创新的核心地位不应发生变化。

我国广播电视的内容创新首先表现在引进节目的发展。伴随经济增长、传媒进步和生活方式转变,中国内地的广播电视节目,尤其是电视综艺节目进入了快速发展期。我国的节目引进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型:一是元素引进,不涉及产权交易,以单方面的模仿借鉴为主;二是产品引进,产品引进是直接购买外国制作的节目产品,在国内平台播放;三是模式引进,引进节目创意、操作程序、产业开发,在中国“连锁加工”。

然而,在引进节目创造出巨大产值的同时,其自身发展也面临若干问题:

一是引进节目与本土审美的博弈。国外引进节目需要与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和习俗相互调和,对其内容、形式、文化和表达方法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做好本土化的工作。

二是引进节目内容水平参差不齐。一些节目追求收视上的刺激,不惜故意制造轰动效应,甚至行走在道德和法律的边缘。

三是引进节目出现同质化倾向。尤其是省级卫视的引进节目,已经呈现出十分严重的同质化现象,可以说是一种引进节目的“高热并发症”。先是选秀节目一哄而起,后来相亲节目、职场节目一大堆,削弱了综艺节目的收视价值,降低受众的收视热情。

四是引进节目对原创能力的影响。凭借境外成功的模式,部分广播电视媒体只顾信手“拿来”,认为是创造收视率和利润的“妙药”,对单一的引进模式产生依赖,既花费了高昂的引进费用,还导致自身原创能力的衰退。

我国广播电视当下内容创新其次表现在原创节目的开发上。近年来,在总局政策的引导鼓励下,一些有实力的电视台纷纷开始推动原创节目的研发生产。2014年7月,河南卫视推出了以汉字文化为主题的原创综艺节目《汉字英雄》,节目平均收视率超0.6%,最高收视率达0.8%以上;《梦想星搭档》则是由央视综合频道推出的一档颇受好评的原创节目,通过参与者的相互合作来完成公益梦想。

未来中国原创节目的发展,或许在以下方向上可以开展有益的尝试:

一是传统文化的现代化表达。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对它进行创造性的转化和发展,融入现代节目元素和制作手法,选择合适的载体和形式去表达,迎合现代受众的欣赏品位、知识结构、心理需求和生活习惯,可以走出新路线。

第8篇

关键词:变电站;集中控制;运行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TM5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4) 02-0000-01

现阶段我国多数小型变电站还停留在比较传统的值守模式中,这种通过安排人员轮流值班坚守岗位并负责手工抄表的方式是以人的活动来监控保障变电站的正常运行,该方式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弊端,比如需要支付较高的人员维护成本费用、人员在抄录电表数据时因疲劳而导致错误差异等。在采用了集中控制模式之后,各小型变电站之间的调度变得异常便捷,实现了变电站从点到面的综合化管理,同时也避免了一些道德缺失的电站工作人员肆意篡改数据的不良现象,最大程度地提升了变电站的工作效能。

一、变电站实施集中控制的意义

在电力企业中,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无疑是电力行业发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做好变电站管理工作直接关系到电力企业能否在市场经济环境下继续生存,乃至获得持续性的发展。因此变电站究竟采取何种方式管理在电力企业整个工作环节当中就显得异常关键。变电站的正常运行是电网运行工作开展的前提,这离不开电力维修技术、电力管理服务等方面作为保障。在当今电力行业发展形势下,变电站采取先进的集中控制管理模式一方面可以借助电力经营体制转变的契机来缓和供电需求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结合国家提出的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将营销的定位策略从环保节能的角度切入,实施变电站乃至整个电力行业的可持续性发展。具体来说,变电站实施集中控制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降低成本,提高安全稳定性

变电站建设是电网建设中投资最大的一部分,在运行的过程中它需要配备大量的人力资源和多种软硬件设备,这在某种程度增加了变电站的运行成本,一旦成本增加就会使得电网企业的资金运作显得捉襟见肘,降低了变电站运行的安全稳定性。在变电站运行管理中实施集中控制,能够减少人工值守的投入,需要注意的是在利用集中控制技术时必须事前结合变电站的实际情况,这样才能顺利实现变电站从有人值守到无人值守的自动化改造,并且投资改造的次数相比过去而言大幅减少,有效降低了变电站投资成本的开销。

(二)促进无人值班变电站形成规模化发展

随着变电站在管理过程中运用多样化的信息技术,无人值班的管理模式逐渐形成规模化,这直接提升了变电站管理中远程集中监控系统运行的安全稳定性。集中监控系统通过无人自动化的控制缓解了过去人工操作繁重的任务量,同时电力的检修管理也形成了统一化,简化了此前大规模的检修程序,变电站日常的操作巡视工作只需少数人就能够完成。

二、集中控制变电站的运行管理模式

现阶段,集中控制运行模式已经逐渐应用到各种规模大小不一的变电站中,其中常见的运行管理模式主要有监控操作一体化模式、监控操作独立化模式、监控管理区域化模式等等。但是在模式发展过程里应用范围最为广泛,科学性较强的应当属于监控操作数字化模式。该模式作为无人值守变电站模式和集中控制变电站模式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将集中控制系统的优势发挥得淋漓尽致,并利用其中的数字化管理促进了变电站集中控制的改进。监控操作数字化模式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监控变电站的运行参数

集中控制系统工作站是用电调度中心和无人值守变电站之间联系的重要桥梁,变电站的数据传送接受信号以及测控故障信号必须按照要求事先上传到集控中心系统,由集控中心的专业化人员对上传后的参数进行计算、储存、统计、核对、分析等一系列处理活动,以保证电力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此外,一些远距离信号的收集和传输关系到电能的安全质量,同样需要集控站的数据处理人员对范围内所管辖的变电站实行监控管理,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集中控制站能够对变电站的状态实行全局化的监控,完全实现了通过图像监控设备对变电站内部的环境活动察觉出异动,例如因火灾等问题触发自动报警装置而引起的干扰,并且在对应急电源和照明系统等辅助装置中接入了遥控装置,做到真正意义上使集控系统满足变电站安全管理的要求。(2)集中控制站对数据的采集工作是依靠各个子系统之间共同完成的,通过收集分析各种数字通信接换的数据来完成数据处理工作,例如远程信号处理、电能的使用容量处理等。(3)集中控制站中直观的人机交互画面显示功能能够帮助操作人员提升对系统使用的体验,让监控工作变得更加直观便捷,变电站的所有的实时数据都能够通过图像画面展现在监控人员的眼前。(4)为了加强对变电站进行切换和维护工作,集中控制站应该在按照定期维护周期表格的基础上对变电站的维护切换工作做有效的控制指导,严格遵循维护卡制度。

(二)实行数字化管理

集控中心有着强大的微机数据处理设备,能够实现较为快捷的数字化管理,在相应的数据化管理系统中不仅保证了所有档案资料数据的安全运行,而且通过使用远程遥控测量设备能够处理数据中出现的记录误差以及故障报警,完善了整个集控处理系统。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随着无人值班变电站在社会中的不断发展演变,集中控制模式的出现是符合电力行业发展需要的。尽管该系统在实际的运行中可能会存在一些故障问题,但是这没能影响到集控系统的智能化管理给电力行业发展带来的巨大优势。在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时代背景下,集中控制模式必然向着更加完善、更加智能化的方向发展,其市场需求前景也会越来越广阔。

参考文献:

[1]王和,张忠民.集控站管理中附属设施的集中控制[J].华北电力技术,2009(07).

[2]霍峰,傲蕾明珠,刘冉.500kV变电站"运检一体化"管理模式的分析与应用[J].内蒙古电力技术,20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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