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8-06 06: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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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保险业通过灾害赔付,有效促进了灾后经济重建和恢复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发挥了保险的“经济助推器”作用;二是积极参与平安建设、减轻政府重大事故处理压力、通过发展责任保险有效化解社会纠纷,政府通过发挥商业保险的作用,有利于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促进社会稳定,有效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稳定器”作用;三是按照“政策支持、政府推动、部门配合、农户自愿、市场运作”的原则,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农办、保险公司等单位和各县、乡政府具体实施的运作模式,大力发展“三农”保险,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从经济上解决了农民因灾受损和灾后安居问题,真正成为了一项政府得民心、群众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民生工程。四是探索发展农村小额信贷保险。通过开办小额信贷保险,为农民提供信用担保,形成保险与信贷结合,从而有效解决贷款农户和农村金融机构两方面的风险保障问题,初步实现了“客户叫好、政府满意、多方共赢”的政策目标;五是在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方面,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发挥保险自身的优势,给全辖132万元城乡居民提供了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保障,为政府主导的医疗保险提供专业化服务;六是人保财险通过灾害赔付,积极促进了灾后经济重建和恢复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的处部环境。充分发挥了保险“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人保财险的作用尤为重要。经调查,2011年财险市场赔款总支出4914.98万元,人保财险赔款支出2855万元,占总赔款额的58.09%;2012年财险市场赔款总支出7539.3万元,人保财险赔款支出4174.69万元,占总赔款额的55.38%;2013年财险市场赔款总支出15546.4万元,人保财险赔款支出11956.58万元,占总赔款额的76.91%(见表2、图1)。
二、海东地区财产险业务发展出现的问题
(一)从业人员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
海东财产保险业务市场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销售过程中的误导现象不同程度存在。由于利益关系,有些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对投保人进行或多或少误导,甚至与客户串谋提供不真实信息,而这些信息往往在索赔时才有可能被发现,甚至不能发现,给公司形象造成了一定影响。尽管近年来保监局和行协多次整顿市场、加强管理,但是该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根治。
(二)保险诚信有待进一步加强
近几年来,由于市场主体增加较快、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行业标准尚未形成、内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等因素,使保险诚信缺失已成为中国保险业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1.保险人和保险中介诚信缺失。突出表现为:宣传展业单时,用晦涩或所谓专业性的语言设置陷阱,故意隐瞒保险责任;对客户进行误导宣传,为获取业务不择手段;借助权力部门的力量,以联合发文、会议纪要、口头命令等方式发展业务;通过协议或借行业协会名义联合限价、划分市场进行垄断经营;展业理赔两张脸,通过拖延赔付、无理拒赔等手段侵害被保险人利益;有的从业人员利用保险业人才缺乏和管理上的漏洞,非正常地频繁在公司间流动,并对原单位进行恶意诋毁或唆使鼓动老客户退保,扰乱市场秩序;有的保险人甚至与投保人合谋欺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保险中介机构欺诈误导投保人或保险公司等。2.保险消费者诚信不足。主要表现在: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隐瞒风险信息,骗取赔偿;有些投保人先出险,后投保;有的伪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保险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不当得利;有的对低值物品高额投保,然后肇事骗赔;更有的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如将自己的身体致残、将自己的妻儿父母致死,骗取保费等。诚信是保险业的生命。当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升级为诚信危机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的安危、行业的兴衰、保险从业人员的个人前途和广大被保险人的切身利益。
(三)保险环境有待进一步净化
例如,对于同一保险标的,各保险公司的定价收费高低差别很大,使被保险人感到此行业法制环境不规范?;褂懈霰鸨O罩魈逵捎诔て谟纯霾患眩挥心芰ξ槐O杖颂峁┛旖?、优质、合理的理赔服务,容易产生理赔难的问题,从而使保险行业由于诚信问题而得不到客户的信任。
三、海东地区财产险业务发展策略
为使财产险业务又好又快发展,不仅需要保险主体的合规经营、创新发展模式,还需要行业监管等外界因素的共同促进。
(一)避免非理性竞争
鉴于高额的手续费已成为财产险发展甚至保险公司亏损的消极因素之一,保监局、行协已经认识到它的危害性,并且出台了相关的行业自律规定、手续费支付管理等办法,有效规避恶性竞争,为行业有序、良性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二)创新服务理念
要坚持以服务创新为主导,坚持服务创新,就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提高服务质量,不断开发特色服务项目,为不同客户群提供不同的产品和服务。特别要对优质客户和潜在优质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标准和内容,为公司培养忠实客户群。
(三)提升品牌意识
各保险主体要善于运用品牌竞争策略。良好的品牌形象有利于企业在激烈竞争中保持行业领先地位,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然而,目前多数保险公司的品牌意识不强,对于品牌的理解和宣传仅仅停留在公司品牌的树立和打造上,却忽略了保险公司产品体系的品牌问题。有些公司错误地认为,只要公司业绩上去了,品牌自然会得到提升。殊不知,即使由于业绩提高,知名度有了短暂的提高,但是一旦有其他保险主体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客户会立即离开。
(四)营造规范的法律环境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就是法制经济,各保险主体在统一的法律体系、市场规则的规范和约束下,从事保险经营和公平竞争,进而深化改革进程,推动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生活,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五)强化诚信意识
责任保险是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而逐步发展起来的。我国责任保险发展起步较晚,但目前发展已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责任保险本身具有较强的社会管理功能,它与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其主要作用是在公民或消费者的人身受到伤害或经济利益受到侵害时给予及时的经济补偿。在世界各国,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开展的保险中,责任保险种类最多。如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这些都被不同国家的政府作为重要的?;す袢ㄒ婧拖颜呃娴氖侄渭右栽擞?。最近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我国开展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的法律地位,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保险业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责任保险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责任保险得到长足的发展,2003年我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为34.82亿元,占财产保险的4%,而全球责任保险占财产保险业务总量的平均比重已经超过15%,欧美等发达国家这一比重高达30-50%。2003年人保财险的责任保险占全部业务收入的4.13%,占同期全国责任保险市场份额的71.94%。
国际保险发展的历史表明,责任保险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分支,也是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标志,是法制社会的重要成果。责任保险的发展程度是衡量一国或地区财产保险业发达与否的重要指标,也是反映财产保险市场险种结构是否良好的主要参照。目前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在产品种类、保费收入、发展速度、经营环境等各方面还存在差距。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的现状不仅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整体面貌不协调,也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需要。
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主要呈现以下几个特点:
(一)责任保险的发展与法制化建设程度密切相关。由于我国的国民法制意识相对落后,较少有责任风险意识超前的情况,因此国家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对责任保险的市场需求影响极大。例如《旅行社管理条例》的出台成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开办的契机,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颁布极大促进了医疗责任保险的发展。今年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体现了?;と嗣裆】档木?,社会经营主体对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明显加大,其所面临的民事责任风险将明显增加,是近年来发展责任保险的最大利好消息。
(二)责任保险市场整体表现为供给不足。发展滞后。纵观我国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但是相对其他险种而言,责任保险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要低得多。到目前为止,责任保险尚未形成独立的市场体系,绝大多数的业务是从属于传统业务,与其它险种相比发展滞后。
(三)地区间业务发展不平衡。我国各地区发展责任保险的情况差异很大。从国际上责任保险发展的一般规律看,经济越发达,责任保险业务就应当越发达。从人保公司的经营情况看,经济欠发达的西部地区由于缺乏资源,责任保险发展缓慢,业务占比偏低。但是很多经济发达的沿海地区责任保险业务发展状况也不理想,主要是由于责任保险业务比较分散,开展难度大,保费获取成本大于其他业务,因此业务人员展业积极性不高。
诸多因素制约责任保险发展
(一)法制化程度相对落后,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保险的发展与国家法律的发展密切相关。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制约责任保险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够细化,社会生活的许多领域还没有相关立法,造成实际生活中许多损害责任认定不清,导致许多责任保险的开展缺乏必要的法制条件。
(二)公民法律意识不强。近年来我国公民的依法索赔意识有了较大提高,尤其是沿海发达地区。但是相对法制化建设完善的国家,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应当说还有较大差距,内陆省份更是如此。各种社会经济主体在投保时对自身利益考虑较多,而对作为“第三者”的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陕少,责任保险的拓展难度远远大于其他财产类保险。
(三)责任保险经营技术落后,缺乏专业技术人才。责任保险在技术方面相对复杂,为了准确衡量实际风险的大小,一般都要通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但是目前由于没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才,经营技术相对落后,责任保险的风险定价尚不够科学,从而造成各公司责任保险经营不稳定,同时也限制了责任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的发挥。
(四)再保险等风险分散渠道成本过高。保险公司在承保了高风险的责任保险业务以后,根据自身承保能力需要向再保险公司进行风险分散。各保险公司为寻求充分的业务技术支持,通常选择国际市场上知名的再保险公司办理责任保险等高风险业务的再保险。但是“9.11”和“安然事件”以后,国际再保险市场受到较大冲击,分保费率快速上涨,条件逐步严格化。国内的保险公司只能相应提高承保费率和承保条件,否则高风险业务就无法实现风险分散。这种情况使国内保险市场责任保险的供给进一步被压缩,需求受到抑制。
发展责任保险需要良好的制度环境
(一)积极促进法制化建设。我国正处于法制化建设的高速发展时期,但是民事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特别是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缺乏力度,建议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在各种法律法规的研究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这些问题,为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借鉴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目前,发达国家责任保险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在开发国内责任保险市场的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外成功的市场开发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
(三)加大社会法制宣传和保险宣传。应持之以恒地提高国民法律意识和保险意识,相信通过社会各界的不懈努力,一定能够在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培育出适合责任保险发展的社会环境。同时还应当进一步加大保险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更加了解责任保险,有效发挥责任保险的社会管理职能。
(四)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人员素质的高低不仅影响责任保险的业务发展规模,更决定了其业务发展质量。保险公司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责任保险市场前景广阔
可以预见,在未来几年内,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法制化建设的不断深入,责任保险市场必将呈现供需两旺的态势,市场发展前景广阔。
(一)责任保险的需求将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制定、修订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责任保险的发展具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完善,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将不断上升,经济生活中产生的民事法律责任纠纷会大量出现,社会各界对转嫁责任风险的需求必将进一步提高,这为责任保险发挥其社会管理功能提供了空间。
(二)责任保险的供给将不断增加。从国际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来看,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将不断发展壮大,成为支持财产保险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动力。各家保险公司都将加大市场拓展力度,不断提供新的保险产品,增加市场供给。
1、保险经纪人监管体系不够完善
(1)政府监管效力不高。在我国,保险市场的监管机构是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经纪人是由保监会的保险中介监管部进行监管。根据我国国情,保监会对保险经纪人实施监管是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确定了对保险经纪人监管的目标、内容和方式,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基本走向了制度化和法制化。但在实际工作中,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在很多方面都没落到实处,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不够,比如一些未经批准、不具备保险经纪机构设立条件的境外保险经纪人,在境内非法从事保险经纪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对保险经纪人的市场退出实施不严等。
(2)社会监管机制缺位。在保险经纪制度成熟的发达国家,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由社会上一些权威评级机构评定,并建立有保险经纪人同业组织,如保险经纪人协会等,通过市场和同业舆论来调节和引导保险经纪人的经营行为,在保险经纪行业内部进行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以促进保险经纪业健康有序发展。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行业自律管理几乎为零,虽然在大中城市基本上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行业自律的作用还没发挥出来。
(3)内控机制不健全。目前国内许多保险经纪公司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内控机制,公司治理结构差,有的经纪公司甚至还是家族企业式管理。激励约束机制尚未建立,信息披露不完全,对外提供虚假信息,不能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无法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2、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认知度低
由于我国保险经纪制度建立还不到十年,政府、媒体、保险经纪公司对保险经纪人都缺乏相应的宣传,社会公众对保险经纪人的作用知之甚少,相当多已买了保险或对保险有一定了解的个人或企业,对保险经纪业务还不够了解,不知道保险经纪人会给他们设计出最佳的风险管理方案,能帮助他们进行风险控制和规避。由于社会公众不了解保险经纪人的作用,不愿意通过保险经纪人进行咨询和投保,当然谈不上产生对保险经纪人的迫切需求,这就使得保险经纪人很难进行展业工作。
3、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不准确
我国现时的保险经纪公司为尽快扩展市场占有份额,每家经纪公司的业务范围都基本囊括了市场上的所有保险业务,从财险、寿险到再保险,只要能找到的业务都做。这种全面开发的业务模式,无法体现经纪公司的专业特征。保险经纪公司无法向投保人提供独特的、专业化的保险中介服务,就无法在市场上树立自己的品牌。这种情况使投保人在市场上是选择这家经纪公司还是那家经纪公司,是选择经纪公司还是保险公司,没有本质区别。许多保险经纪公司在进入保险市场前缺少对市场客户的细分,在开展业务时缺乏准确的市场定位,内置的业务部门缺乏对客户和险种的针对性,直接导致有些经纪业务被经纪公司做成了业务,不能依据自己的专业优势有的放矢,最终落得维持基本生存都十分困难。
4、保险经纪人自身实力不雄厚
(1)资本实力不雄厚。我国保险经纪机构现有的资本实力与整个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极不协调,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同行业的发展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
《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以合伙企业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或者出资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贝颖O站突股枇⑹钡淖⒉嶙时酒鸬憷纯?,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少差距,其资本实力不雄厚,更说不上有好的经营业绩,其偿付能力非常有限,很难承担较大的经营风险。
(2)业务水平低。目前国内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水平总体上还处于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大量业务集中在促使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签订等中介业务方面,收入主要来源于保费佣金,而在保险咨询、风险管理和控制以及新兴产业保险经纪业务领域涉足很少,专业技术水平低,经纪业务范围狭窄,经营业绩较差。从业务占比看,高达80%以上的经纪业务来自保费佣金,而来源于保险咨询、风险管理等业务占比却不到20%,还不能充分为客户提供多元化高附加值的风险管理服务,没有体现保险经纪人的专业服务优势。全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业务70%来源于股东业务,而广阔的经纪市场需求却仍处于待开发状态。
(3)高素质的保险经纪人才严重短缺。我国保险经纪公司的专业技术非常薄弱,保险经纪人才极度稀缺。保险经纪人的人才匮乏已成为制约我国保险经纪产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首先,保险经纪人才数量上的短缺。相对于英、美、法、瑞士等发达国家的保险经纪公司数量而言,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在数量上有不小的差距。其次,从事新兴产业保险经纪的专业人才缺乏。保险经纪人的发展还处于初期阶段,专业技术人才极度短缺,开展业务时所呈现的专业技术水平不高,总体上还处在比较低的层次。
二、发展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场的策略选择
1、加强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的分工与合作
(1)明确定位与分工。保险公司应定位为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专业承保公司,主要分工是设计保险产品、风险控制、保险资金的投资与运用,履行保险补偿与给付职能等。借鉴国际上的成熟经验,中国的保险公司应主要着眼于产品研发、风险控制和资金的管理与运用等核心业务,而将展业、投保、分保、定损理赔等职能从经营中剥离出来,由保险经纪人逐步取代。
保险经纪人应准确定位于有专长、有特色的专业技术服务,加强新业务的拓展,尤其应当集中拓展有良好品牌效应的项目。在专业化分工的业务流程中,保险经纪人应当承担前端的客户开发、风险评估、投保方案安排和末端的日常服务、协助客户索赔、防灾防损等服务。在市场开发中,保险经纪人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采用市场导向型的开发模式,力争在传统中求创新,充分尊重并理解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个性化服务。
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通过准确的市场定位与合理的专业分工,两者形成一种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关系。保险公司与保险经纪人两者良性互动,共同推动保险市场的繁荣。
(2)加强合作。一是加强业务领域的合作。保险公司如果将部分产品销售职能和理赔定损职能转移给专业的保险经纪人,自身可以专注于提升保险公司在产品设计、产品宣传、客户服务等方面的能力,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培养和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而保险经纪人通过与保险公司的紧密合作,也可以在市场价格、客户信息、保险技术等多方面与保险公司进行资源共享,使业务获得长足的发展并获得合理的收入。在节约保险公司展业成本的基础上,及时向保险公司反馈客户的产品评价信息,并对保险产品的开发提出建议,在损失理算与防灾防损等服务方面,公正、客观地处理保险服务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保险理算的科学合理性,提高防灾防损服务的专业性,从而将社会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需求,在广度和深度上拓展保险服务领域,满足社会对保险的不同层面的需求。二是信息技术与资源共享。加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的合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保险产业发展水平、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发展战略,涉及到电子信息技术水平。在电子化水平落后的情况下,保险经纪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受到很多限制,比如核保问题、资金结算问题、异地承保问题等等,而通过保险电子商务,能够使很多实际操作难题迎刃而解。电子商务系统能够实现远程核保、核赔,网上结算等多项功能,辅之以全国统一的电话服务系统与各地的客户服务中心和理赔中心,构成完整、简便、安全、高效的业务体系和流程,可以提供一整套与中介机构,特别是保险经纪机构进行合作的技术方案,保证信息流、物流的畅通联结。
2、发展实力雄厚的保险经纪人主体
(1)鼓励社会资本流入。保险经纪机构只有具备了雄厚的资本实力,才可能增强其承担风险的能力和提高其核心竞争力,但通过自身来积累资本,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保险经纪机构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国内大多数保险经纪公司都属于中小型企业,设立时间短,其盈利能力非常有限,要想在短时间内凝聚大量资本根本不可能。所以,建议政府能够出台一些政策措施如税费减免、信用担保等来扶持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向保险经纪行业流入。
(2)整合保险经纪人主体。到目前为止,国内保险经纪公司虽然已经达到200多家,但大多数公司的规模偏小,各自为政,相互之间恶性竞争,并不利于我国保险经纪业的发展。监管部门可以借鉴前几年对证券、信托等行业的治理整顿经验,依据严格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淘汰不合规范的保险经纪公司,而对那些符合规范、业务量小、资本实力比较薄弱的保险经纪公司进行整合,通过公司并购整合,合理配置资源,壮大保险经纪人主体,增强保险经纪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建立合理的佣金支付体系。通过保险法规或者由保险经纪行业协会牵头建立保险经纪佣金支付制度,拓宽保险经纪公司的收入渠道,扩大获利空间,增强其资本实力。对于保险经纪佣金支付标准,因地域、险种、市场的不同而各有差异,一般占保费收入的10%~21%,通常在15%左右。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应规定佣金和服务费支付的波动范围,根据保险经纪人的资信等级以及其提供经纪服务的种类、质量与数量,由保险经纪人与保险公司或客户协商决定报酬,实行差别报酬支付。
3、建立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
(1)加强政府监管。政府主要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注意倾听来自市场主体及社会各界的呼声,及时制定和修改相关政策和监管法规,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应以监管促发展,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注重保险经纪市场秩序的整顿和规范,把事前预防和事后检查、正面引导和处罚违规行为、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做到标本兼治。以实施监管责任制为主线,逐步建立完善的保险监管工作框架,加强管理和内控建设,整顿规范保险经纪市场,维护保险经纪市场秩序。
(2)加强社会监管。一是建立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誉进行评定,是企业信用评级的一部分。建立保险经纪人资信评级制度,对完善保险经纪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消除保险市场买卖双方因保险经纪人加入后,保险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保证保险公司通过经纪人获得的关于保险标的风险的真实信息,也能保证投保人通过保险经纪人获得保险产品、保险公司的完整信息,从而保护保险买卖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强化保险经纪机构对自身信誉的培育,使信誉不好的保险经纪机构被自动淘汰。对保险经纪机构的信用评级,可由社会上权威的资信评估机构作为评估主体,评估的对象是保险经纪公司。评估的客体不同于一般企业围绕筹资和偿债能力进行评估,而是重点围绕企业信誉,包括高管人员的素质、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履约情况、市场业务量占有率等。
二是组建保险经纪人行业自律组织。世界各国都十分注重运用行业自律组织来实现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如英国的自律组织主要是英国保险经纪人注册理事会及英国保险经纪人协会,它们负责保险经纪人从业资格的审查,佣金的管理,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等。我国目前在大中城市基本都建立了保险同业协会,但与西方保险行业协会相比,我国的保险公司同业协会无法体现保险中介人的自律架构。行业自律组织作为政府监管部门的补充,可以通过建立严格的惩?;疲员O站腿说淖矢?、信誉、服务、财务等方面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并引入信用评级制度来引导和规范行业的发展,在维持行业水准和信誉等方面充分发挥自律作用。建议在国内具备条件的地区建立保险经纪人协会,监督执行行业规范和准则,维护行业共同利益和市场竞争规则,约束成员的市场行为,维护共同生存和发展的市场环境和秩序,并对会员遇到的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问题提供指导和帮助。
(3)完善内控机制。保险经纪机构要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执业规范,这既是机构自身生存发展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
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为完成既定的工作目标和防范风险,对内部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的业务活动进行风险控制、制度管理和相互制约的方法、措施和程序的总称。保险经纪企业的内部控制是保险经纪企业的一种自律、自理行为,是保险经纪制度能有效执行的保证,也是保险经纪企业自身发展的要求。通过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化解保险经纪企业经营风险,最大限度的保证保险经纪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
4、大力培养保险经纪专业人才
保险经纪公司对人才的综合素质要求比较高,不但要熟悉保险市场和法律环境,掌握保险标的特征和保险条款,还要擅长营销技巧。同时,对各类保险经纪人员还有专门要求,如从事涉外保险经纪业务的要通晓外语,从事风险管理咨询的要掌握风险识别、评估和风险管理方案的设计等等。要坚持高标准努力培养高素质职专业化的保险经纪人才,职业化应是保险经纪人的努力方向,必须将培养保险经纪专业化人才作为一项重要工程来抓。一是加强基础教育,做好人才储备,在高等院校开设保险经纪专业。二是培养和提高我国保险经纪人职业素质。抓紧完善保险经纪资格考试体系,加强经纪人的资格管理,提升资格证书获得者的整体素质。三是加强保险经纪行业从业人员的在岗培训。此外,经纪公司还可以从通过保险经纪人资格考试的人员中筛选出一些具有保险实务经验的人加以重点培养,甚至可以从中挑选一些优秀者派往国外保险经纪公司去接受培训,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提高专业技能以满足民族保险经纪业发展壮大的需要。
5、加强宣传,扩大保险经纪人的影响力
大力宣传保险经纪人在促进我国保险事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与国际接轨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目前,鉴于我国的国民保险意识普遍不高,保险经纪市场处于发展初期,保险经纪人的执业特点及意义并没有被社会各阶层真正理解,存在着认识上的误差,加上保险公司对保险经纪人的认可程度低,保险监管部门应在适当的场合为保险经纪人正名,明确肯定保险经纪人的正面作用。要让各个阶层的保险消费者真正认识并接受保险经纪人,然后享受保险经纪人提供的保险服务,需要有一个过程。为此,需要保险经纪人加强在大众媒体上宣传,让社会公众知晓保险经纪人的含义、性质,与保险人的区别及主要的经营范围,明白保险经纪人在帮助广大客户取得保险保障服务上的各种优势。
【摘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保险业的竞争日趋激烈,保险经纪人发挥的作用将更加明显。在此背景下,本文在分析我国保险经纪人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确立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与发展策略,建立一个完善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保险经纪人市场,从而促进中国保险业健康、全面的发展。
【关键词】保险经纪人市场定位发展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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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农业保险;SCP范式;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
SCP范式是产业组织理论的主体理论框架,主要用于揭示企业之间关系变化的规律及其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即市场结构制约市场行为进而决定市场绩效,其中市场结构中主要包括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别化和行业进入退出壁垒。市场行为主要涉及价格策略、产品策略和排挤竞争对手策略。市场绩效主要包括产业的资产配置效率、生产规模效率等[1,2]。笔者将从对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研究,结合我国现行农业保险的特点,对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我国农业保险业提供建议。
1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结构分析
1.1市场集中度
1.1.1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指专为农业生产者在从事种植业和养殖业生产过程中,对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按农业种类的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和养殖业保险。我国开办的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养殖业如生猪保险、养鸡保险、养鸭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淡水养殖保险等,种植业如水稻保险、蔬菜保险、林木保险等[3]。从1982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业务至今,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从快速发展到逐步萎缩的4个阶段,分别是:恢复试办期(1982~1990年)、期(1991~1993年)、持续萎缩期(1994~2003年)、深入发展期(2004年至今)。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此后,在政策的鼓励和保监会的积极推动下,立足于“政策扶持,商业运作”的经营原则,农业保险试点不断扩大和深化。目前,全国有近90%的省、市、区开展农业保险,并已形成5种模式(上海安信、吉林安华、黑龙江阳光互助制、浙江共保体、外资安盟)、4种形式(保险公司自办、代办、与政府联办以及保险公司共办)进行商业性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业务的试点,初步改变了1994年以来农业保险持续萎缩的局面,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截至2008年底,我国农业保险保费规模已上升至全球第2位,居亚洲第1位。
1.1.2市场份额。市场份额是衡量产业垄断程度的有效工具,是指某个企业的销售额在同一市场或行业全部销售额中所占的比重。对于保险业来说该数值可以用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占总保费收入的比重来确定。尽管我国农业保险采取的是“低保额、低保费、低保障”的办法,但是由于农业保险承保标的的特殊性及广泛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的存在使得农业保险业务进展缓慢、盈利微弱,各涉农保险公司经营吃力,收支大抵相当。
2000年以来各涉农保险公司面临着农业保险入不敷出的窘境。据统计,简单赔付再加上其他费用,平均综合赔付率将超过120%,大大高于国际上70%的临界点。农业保险的经营困难使得多数保险公司退出农业保险领域,至2006年底,全国39家财险公司中仅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安盟4家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余33家基本不涉足农业保险)。2006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8.46亿元,其中人保、中华联合和安信、安华、阳光农业保险公司的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合计达8.42亿元,占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的99%,农业保险的市场集中度非常高。
1.2产品差异化
我国目前现有的农业保险种类较多,但是由于实施困难等因素导致覆盖面并不广泛。由于政府的差异化区域与险种的财政补贴使得在农业保险实施范围内已实现区域农业保险产品结构差异化,具体是区域间建立与各自农业保险需求结构和供给能力相适应的差异化的保险产品结构。补贴与地方收入经营情况的差异性使得农业保险保费及赔付金额呈现出差异化[4]。但是由于经营涉农保险的保险公司及保险标的局限性使得现有的农业保险差异化有待进一步发展。
1.3行业进入壁垒
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业务经营范围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对于中资保险公司的经营设置了重重限制。2006年起经营农业保险的6家保险公司市场集中度高,虽然农业保险保费规模逐年增大,但是收益增速并没有保费增速快,加之我国农业保险采用“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使得新进入企业竞争成本过高,形成进入壁垒。
2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行为分析
2.1政府补贴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分析
由于农业本身存在的弱质性,加之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农业大国,使得农业保险成为一项重要的规避风险的手段。由于这项保险存在着保险标的损失的难度量性、风险的广泛性及不确定性、保险收益人的广泛性等因素使得其存在较大的正外部效应,需要政府提供财政补贴以保证实施。政府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以促进农户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这些补贴将会在盈余之年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利润分配。这不符合政府在提供这一财政补贴时的初衷。同时,财政补贴资金来自于消费者的税收,补贴的增加相应导致消费者福利减少(见图2)。
最初的农业保险供给曲线为S1,需求曲线为D1,在A点达到均衡,此时的社会总剩余为OAB。政府实施补贴后,保险公司供给增加,供给曲线向右移动到S2,社会福利相应增加到OFCB。然而由于政府用于补贴的资金来自于税收收入,税收的增加使得消费者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需求曲线相应的向左移动,与S2交于E。社会福利变为OFEH。最终要使得社会福利增加,就需要使四边形OFED的面积大于四边形HDAB的面积。
2.2保险产品销售行为
目前我国农业保险业存在着广告效应不佳、售后服务不完善等缺陷,没有给广大农户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农业保险的广告宣传力度不够,许多农户不清楚存在这样的保险,即便有心要投,也无从得知投保渠道[5]。同时,我国农业保险发展不完善,不同地区参保率相差甚远,保险设置大有不同。然而共有的问题是,售后服务制度不完善,事故鉴定及保险理赔过程繁琐,使得许多参保农户对农业保险信心不足。
3我国农业保险的SCP范式的市场绩效分析
3.1社会福利
2008年我国保险业承保了各类农作物3546.67万hm2,参保农户达9000万户次,为农民提供了2397.4亿元风险保障,分别比2007年增加了130.0%、80.7%和113.0%。涉农保险保费收入24.4亿元,提供风险保障1.3万亿元,支付赔款19.2亿元。2009年1~9月,保费规模已超过2008年全年,全国农业保险签单保费收入120亿元,同比增长31%,为广大农民提供了3300多亿元的保险保障,承保种植业逾5333.33万hm2,承保畜牧、家禽5.1亿头,覆盖1.2亿户。
3.2保险深度
保险深度是指年保费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数值越大表明保险发展越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较为完善,保险深度约为4,但是农业保险作为其中一项,单独研究保险深度使得这一测算值偏低,因此采取将国民生产总值缩小1000倍的数值来计算保险深度。
4建议
一是完善农业保险市场。我国的农业保险许多项目仍处于试点时期,需要逐步发展完善。补贴及保险金的不确定性使得农业保险存在供给与需求双冷的现象需要政府尽快制定和出台《农业保险法》,对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保险金额的确定、财政补贴份额、保费厘定依据等作出明确规定。标准化农业保险市场上参与者的行为,消除农业保险进入壁垒。二是发展农业保险再保险。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多发的国家,从而使得农业保险保险标的的损失具有多发性及广泛性。目前没有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保险提供再保险,使得农业保险风险分担出现困难,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通过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再保险公司,有效分担市场风险,可以将原保险人的赔付金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促使更多的保险公司加入到这一市场中。三是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及时的赔付、合理的保费、优质的服务是吸引农户投保的重要因素。目前保险市场上存在对保险标的要求苛刻、损失确定困难、给付环节繁琐、难以到户等缺陷,使得许多农户不愿意投保。如何做好农业保险服务,吸引更多的农户投保,是涉农保险公司发展的关键。因此,各保险公司在科学的内部管理的基础上,应努力提升服务质量,恪守合同信用以吸引更多的投保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在激烈竞争的行业中占有一席之地[6]。
5参考文献
[1]李悦,李平.产业经济学[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
[2]惠莉,刘荣茂,陆莹莹.农户对农业保险需求的实证分析——以江苏省涟水县为例[J].灾害学,2008(9):130-134.
[3]李珊,杨艳林.从SCP范式看我国保险产业的发展[J].广东金融学院学报,2005(1):55-59.
[4]赵莹.准公共物品定义下的农业保险供给[J].财经科学,2004(4):95-98.
一、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目标定位
在开放市场条件下,建立和实施市场退出机制是维持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我们这里所指的市场退出主要指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时的市场退出,而不包括正常的兼并和分立,因为倒闭破产时的市场退出对市场的震荡大,为了减少这种巨大震荡,必然要求建立市场退出保障机制。中国保险市场退出的保障机制只能是量力而行,应考虑到国家财力的不足和保险业长期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的现状,只能对部分被保险人在一定程度上予以保障和补偿,不可能也不应从根本上动摇被保险人对规避风险的自我保护意识以及由此产生的对保险市场各主体的约束机制。
二、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的建设
1.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被援助对象主要是商业保险人、法定再保险人和原保险经纪人,而对于商业再保险公司、自保公司、保险公估人和再保险经纪公司,则不予援助。理由是:商业再保险公司和再保险经纪公司的被保险人是有充分对价能力的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的被保险人多数从根本上讲与公司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且为法人被保险人,而且对自保公司难以监控;而保险公估人也不可能对保险合同中的一方造成实质性的伤害(因为对公估结果不满可以诉讼)。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宜由保监会、法定再保险公司、各商业再保险公司、各商业保险公司、人公司、经纪人公司和公估人公司出资构成。尽管保险保障基金不对公估人公司、人公司和再保险人公司进行援助,但是没有了保险市场,他们也就失去了生存的基础,这是荣辱与共的关系,因此他们也应进入该基金的理事会,并承担出资的义务。保险保障基金应作为全国性的非赢利性的机构,接受基金理事会的监督??悸堑讲煌脑韵蟮牟钜煨院痛嗳跣?,为防止交叉传染,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下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产险和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各理事单位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应由产、寿险保障基金公司分别统一管理,独立使用。
2.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资金来源。由于目前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比较严峻,因此一次性由各理事单位补缴基金费不现实,可先由基金会以收取基金费的权利担保贷出一定的启动资金,剩余的由各理事单位每年上缴基金费解决;也可由政府在国有股的变现中解决,等该基金壮大后再偿还国家。为了防止理事单位的道德风险所致的激进行为导致无法分摊基金费,基金费可每半年收缴一次。产寿险公司均可按净自留保费和偿付能力差额两个指标同时提取保障费,这样能比较全面地考虑到新旧公司、大小公司、资产质量好坏公司缴付基金费的公平性,保障基金数量应可以保证目前的几十家产险公司中一家倒闭时按此办法提取的基金费和按保费计提的基金费足以应付。对再保险公司可按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标准并计提保障费,对人公司、经纪公司和公估公司可按其营业收入的一定百分比计提。
3.基金的补偿限额和比例。(1)保险保障基金。法定再保险公司,当它发生面临破产的财务状况时,初步可安排暂由国家承担一部分如10%的债务以表示国家的支持,其余90%的比例由保险同业的各种保障基金共同补偿,在保险业发展达到一定阶段后,国家不再承担这一担保责任,而全由商业保险业承担;对于强制保险的补偿比例,实际上是委托经营。只要经营合理,理论上亏损与否都应由国家承担,故应予以全额补偿;对于普通的商业保险,其保障比例个人的应相对高一些,法人的应低一些,法人中的一般客户又应比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高一些;对于保证险和长尾巴责任险及间接损失保险,在基金规模较小的初期,不宜赔付,防止保险公司的利润人为转移,但在基金壮大后可适当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对于长期业务尤其是储金性业务或投资连接产品业务的补偿,应设定为较低的比例,防止风险的无限累计,防止日本保险业的倒闭潮悲剧的重演;《保险法》出台前的保单的保障比例应高于出台后的,因为《保险法》明文规定产险公司可以倒闭。(2)寿险保障基金。对于寿险长期业务,《保险法》颁布前对保险公司能否倒闭没有规定,产品也为预定利率,当时老百姓的保险意识还比较淡薄,寿险业也刚发展;1995年出台的《保险法》规定,经营有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倒闭时对其保险合同应移交给新的保险公司,而对于移交时是否要对保单的净值予以折扣却没有明示,此时的保单基本仍为预定利率且与银行利率倒挂的非投资连接产品;2000年保险资金可以进入股市,寿险的投资连接产品也已出台,并成为寿险市场的主打产品。因此《保险法》出台前的保障程度要高于出台后的,保监会干预保单利率后的要低于干预前的,同时对寿险总体上应设置较产险高的保障标准,且定期根据基金的规模设置不同的补偿标准。对于短期险业务补偿比例应基本上类同于产险。3.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出售的非保险产品(这种情况在金融一体化和混业经营的情况下很容易发生,即使在集团控股分业经营的情况下,也会发生),原则上应不在保障基金的保险保障范围之内,而由其他法律规定调整,否则既于其他非金融集团性的保险公司不公平,也会使保障基金陷于无底洞中。
4.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1)应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以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减轻保险业交纳基金费的压力。(2)条件成熟时应购买开放式的基金,既有较高的回报,变现也十分方便。(3)由于该基金的数额较大,以求稳健增殖为目的,因此可以优先于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证券投资基金。
5.保险保障基金的职责。(1)授权陷入困境中的被援助对象的相关事务并且有相当的决定权;授权同保险监管部门一起干预偿付能力出现问题的寿险公司的重组/合并/重新开业;在保险公司破产或失败时在限额内对保单持有人提供财务补偿,还同清算人合作努力使保单持有人从破产公司的资产变现中获得现金补偿;授权作为破产公司的代表在法庭上辩护并与法庭协商司法处理程序,代表业界处理与媒体和被保险人的关系,在处理破产公司的业务计划上起到核心的作用。(2)授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各理事单位的检查和加缴基金的权力。(3)各基金保障公司之间应允许相互借贷,在特别情况下经保监会和基金理事会同意后可以以收取保障基金费的权力作为担保向银行贷款。(4)授权明确在被援助对象破产后对?;ПU系拇戆旆爸亟苹娑?。尤其是在保险保障基金初建期间,由于积累的资金有限,为了使该制度尽快顺利建立,应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不参加重建计划的被保险人削减退保金比例的权力,同时可以以保险业的平均利润率水平和银行的同期存款利率两者之中的高者为限设定长期业务的最高利率,对超过此利率水平部分不予补偿。
三、中国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建设的几个配套措施
1.法定再保险公司应明文规定不得倒闭,这是整个保险业发展的基础。
2.设立《保险保障基金法》,使得保险市场退出保障机制合法运作。再保险公司倒闭时,应规定保险人优先于一般债权人和抵押权人获得补偿,以实现保险业的社会保障功能。对于经纪公司安排业务到明显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和再保公司的,如果没有得到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经纪公司必须承担完全的经济损失,否则应予以刑事处罚。短期内对破产的外资或外资控股的保险机构,其控股公司及集团的子公司永久性的不得再进入本国保险市场,以示惩罚。这比香港《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保险公司必须将相当于负债和偿付能力边际的80%的资产存放在香港的规定更有效。
3.为了防止保险公司破产,应鼓励保险同业之间的收购和兼并。为了防止购并后新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能力出现问题,或购并后的新公司过大垄断市场,也为了使国家有效地调控保险市场,应设立《金融机构购并法》。
4.调整税收结构,切实按保险业的特性和现状及社会保障对保险业的要求调整保险产业税收政策,发挥税收作为财政手段的杠杆作用,盲目的高税赋无异于杀鸡取卵,并且政府最终还要对保险业提供担保。对减免的税收部分首先用于交纳保险保障基金。对拟破产或财务困难的公司的收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交纳保险保障基金的费用应允许进人成本。
[关键词]电视新闻;现场报道;出镜记者
电视新闻的最大魅力在于现场直播,和报纸、广播等媒体相比,电视新闻可以通过图像、声音、字幕等多种手段,生动全面、活灵活现地把新闻事件再现出来、还原出来,使遥遥千里之外,瞬间变成咫尺之间。电视经过与通信卫星的结合之后就变成了直播电视,现在电视观众对新闻时效性的要求,已变成对新闻事件的现场同步报道。现场报道是电视新闻报道在经历演播室口播、画面加解说的传统播报方式之后,在形式上的一种突破。它满足了观众对于新闻报道的真实性、时效性和参与性的进一步要求,那么如何选取电视新闻现场报道选题,如何提升现场报道的操作技巧呢?
一、精心策划,做足功课
“功夫在现场外?!币淮蔚缡有挛畔殖”ǖ朗紫纫匝√饨猩秆『团卸?。能做现场报道的选题有很大一部分是突发事件,这就要求得到新闻信息后,第一时间就要迅速做出判断。如果可以做现场报道,那就要一方面安排主持人、出镜记者、摄像、编导和技术等相关人员,一方面找出相关的背景信息。要尽可能多地了解新闻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的起因、经过、结果、背景等;同时要考虑到可能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这就要求电视记者在现场报道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对报道的人和事越多了解越有助于报道的深入展开。记者还要把平时长期积累的常识和经验等临场发挥出来。如果不是突发事件,而是一个有预见性的新闻事件或组织的某项新闻活动,那就更应该提前策划,提前介入,把准备工作细化,把案头功课做足。
比如,东方卫视2009年7月22日对“日全食”进行了现场直播报道。为了做好这次电视现场报道,制作团队经过了近半年的精心策划,搜集整理了大量的天文学和日全食的知识,并向相关专家学习请教,精心设计直播点和直播流程。现场报道采用了专业观察镜和记者现场播报、专家现场评说的方式,进行了长达4个小时的电视现场直播。这次大规模的现场报道体现了电视记者的新闻激情、专业素养和综合实力,引起社会舆论的普遍关注。
二、提高出镜记者现场把控能力
(一)出镜记者要注意着装形象和语态
现场出镜记者作为新闻事件的目击者甚至参与者,现场报道的成败好坏与之有着重要的关系。出镜记者首先要有一个观众喜欢或信赖的屏幕形象,在着装上力求端庄大方,不穿过于复杂的服装,一般不穿无领无袖露腿的服装,穿的衣服款式、颜色、质地要符合当时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环境氛围。男性记者正式大型活动场合可着西服正装,女性记者可着职业套装,冬天男女可穿羽绒服;也可根据需要着户外运动装等。总之,出镜记者在着装上要力求端庄大方得体,符合场合需要和人物身份,同时发型要力求简洁。
在现场报道中,由于摄像机记录了记者对采访对象的整个采访过程,在现场的记者和采访对象的神态、声音都将传递给观众,电视新闻现场报道的整个过程都全一览无余地展现在观众眼前。因此,出镜记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口头表达能力,准确无误地将信息通过语言传达给观众,有一良好的语态、举止也很关键。
(二)出镜记者要通过现场提问引导采访对象
电视新闻现场报道的采访是出镜记者与新闻采访对象之间面对面的交流,这就要求记者既要站在报道者的立场考虑所提的问题,还要把提问放在观众想了解的基点上,只有与观众构成双向交流,才能使报道更有吸引力。
出镜记者要掌握着采访的时间和进行的节奏,对采访对象的提问是很有技巧的,要事先经过精心准备。现场提问要尽量具体,要多用引导式的话语,让被采访者说出我们想要表达的新闻事实及观点。提问的语言要尽量平实、口语化,要与采访对象有充分的交流,要认真倾听采访对象的回答,以便持续追问,增强互动。
(三)出镜记者要有临场应变能力。
出镜记者一个非常重要的素质就是现场随机应变的能力。任何一次现场报道,无论事先准备得多么充分,在现场事件或活动进展过程中都会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这就要求出镜记者要根据现场的情况迅速作出反应。记者要对整个报道做到心中有数,全局考虑,重点突出,层次分明,增强可视性。
出镜记者要能够准确地选择典型的、特定的环境、气氛作为现场报道的背景。在向观众讲述事件经过时,要恰当地抓住各种细节,使新闻事件的发展变化展现在观众眼前;再加上图像再现的现场情景,观众就会感同身受,产生强烈的现场感。在现场报道中,记者能否认真观察、提高驾驭现场的能力,直接影响现场报道的效果。
三、密切配合,相互协作
电视是一个需要多人合作完成的系统工程,在进行电视新闻现场报道时,在现场出镜采访的记者和摄像要合作默契。记者指向哪里,采访的场景转换,摄像的镜头都要及时跟上,既要有反映整个现场环境的全景,又要有反映记者与采访对象交流的中景,还要捕捉到令人难忘的细节。这就要求出镜记者与摄像记者要相互配合,才能挖掘出现场的实质性内容;深采精拍,才能将报道引向深入。双方在采访前、采访中,甚至后期编辑制作过程中都有要加强沟通。特别是采访前,出镜记者要把自己的采访意图充分地告诉给摄像记者,让彼此心中有数。在采访过程中,出镜记者要掌握报道的主动权,摄像记者要准确无误地领会采访的需要,并通过镜头语言到位地表现出来。
现场报道不仅需要前方的出镜记者与摄像记者的配合,还需前方记者与后方演播室主持人、报道组织策划者、技术制作人员、信号传输人员等各岗位的通力合作。每个参与者都要守土有责,各司其职,为前方记者提供好相关的支持。要做好报道预案,一旦出现问题,要相互补台,及时协调,做好补救,共同完成报道任务。
总之,要努力提高记者现场报道采制的能力,提升现场报道的技巧,从而增强电视新闻现场报道的感染力,这样才能提供更真实、鲜活的报道内容,吸引更多的观众。
参考文献:
[1]盛毅毅. 电视新闻现场报道:功夫在现
关键词:再保险;发展;探析
一、再保险含义及其发展历史
1.再保险和再保险市场的含义。再保险又称分保,它是保险人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其它保险人再进行投保的保险业务。再保险在本国范围进行,成为“国内再保险”,若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进行分保的业务称为“国际再保险”。而再保险市场则是保险公司与再保险公司及其他保险公司之间的风险分散处理的二级市场。
2.再保险的业务类型。再保险业务又可以分为法定分保和商业分保。我国目前的《保险法》规定了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承保的每笔业务的20%向中国再保险公司法定分保。同时还规定各保险公司的商业分保应优先向国内的保险公司办理。在这样的背景下,中国再保险公司在我国再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业务发展也相当迅速。1998年公司分保费收入118.02亿元,货币资产由公司成立之初的9.49亿元增加到74.88亿元,长期责任资本金由1996年的48.7亿元提高到60亿元。按净保费计算,中国再保险公司已进入世界再保险公司20强之内,初步确立了中国再保险在国际保险业的地位。
3.中国再保险发展历史。我国再保险业发展的历史不长。建国后我国保险业一直是独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由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保)专营。随着其他保险主体的出现,1988年根据《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国内开始办理30%法定分保业务,由人保再保部代行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1996年人保组建集团公司,成立了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中保再)。至此,国内才有了一家经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1999年3月,中国再保险公司(中国再)在中保再的基础上组建成立,从此中国民族再保险业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二、再保险市场发展现状
1.我国再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据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统计,该公司1999年再保险保费收入为122.14亿元,其中,法定分保保费收入为118.3亿元,同比增长4%。但我们从中也可看出,其业务的97%来自《保险法》规定的法定分保,只有3%来自国内外商业性再保险业务。其中,来自国内的商业性分保业务,年均仅占国内市场的3%,其余的96%均因各种原因分流到了国外。
最近公布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到2002年底,中国再保险公司资产总额207.6亿元,合25亿美元左右,净资产27.8亿元。而慕尼黑再保险公司和瑞士再保险公司的权益性资产分别达到114亿美元和94.7亿美元。。
2.我国再保险市场存在问题。
(1)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方面再保险市场的监管机制落后。目前,特别是再保险业务技术含量相对较高,管理机关也就疏于监管,或监管力度不够,暴露出法规不健全、基础工作太薄弱。另一方面再保险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我国只有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行使国家再保险公司的职能,具体经办法定再保险业务。各保险公司必须将其承保业务的20%向中保再保险有限公司办理法定再保险,而非法定再保险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并且中保再保险公司只接受各家保险公司的人民币分入业务,而不能将人民币业务向国际市场分出。各保险公司不得自行向国外办理分保。这种再保险格局是一种完全垄断的模式,无法满足国内各保险企业对再保险需求。
(2)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任何一个市场的形成必须有成熟的市场主体,有买卖双方的交换关系。虽然目前我国从事商业分保的再保险市场主体很多,但再保险市场还远未形成。从1999年商业分保情况看,国内商业分保占总商业分保的6%,国外商业分保占94%,这说明我国再保险市场功能还很弱,再保险市场尚未形成,所以我国的再保险综合承保能力就难以形成,再保险整体优势就很难发挥。
(3)再保险国际化步伐较慢。再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运输引发的危险的发生往往跨越国界。因此,再保险从本质上看是最国际化的业务。但目前我国再保险市场走向国际化的步履很艰难。第一,从保险国际化方式上很乏力。如投资外国保险市场的能力很低,没办法向外国保险市场渗透;投资国外资本市场受到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资金运用规定的限制;开放本国保险市场的程序较低等。第二,由于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资本项目下可自由兑换,人民币保费业务不能与国际再保险市场接轨。
(4)人民币业务分?;粕形葱纬?。从我国保险业务的特点看,目前人民币业务仍是我国各保险公司的主要业务,在业务总规模中占有绝对比重。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人民币业务分保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的自流保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4倍;保险公司承保的每一危险单位,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10%。但是,由于分保购汇渠道不畅以及风险意识淡薄,不少公司不顾自身的承保能力,将承保的人民币业务在扣除法定分保后全部自留,这种做法对部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形成了一定的风险。
(5)超承保能力承担风险责任现象较为严重。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承担风险的责任范围应与承保能力相适应,不得无限制地接受保险业务,以保证保险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而目前我国的保险公司普遍存在保费收入与其经营能力、总准备金与其承担风险责任严重失衡的状况,这将严重影响再保险业务的开展与保险业的稳健经营。
3.即将面临的问题。
(1)在短期内可能会导致再保险市场占有率的下降。我国再保险市场面临开放的压力,同时由于再保险业的特殊性和我国再保险公司技术水平的落后,我国再保险公司不适应市场竞争,可能会面临市场占有率的下降。在短期内,法定分保原则在确保中国再保险公司稳步成长的前提下,将促进中国再保险公司与外资再保险公司在非比例再保险这一领域进行激烈竞争。但受国民待遇原则的约束,法定分保比例将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步下降,直至失效。在这种情况下,外资再保险公司将与我国再保险公司在各个领域展开全面的竞争。外资再保险公司不仅规模大、技术好,而且具有良好的声誉,与国际上许多保险公司都保持着合作关系。并且由于再保险公司的客户是原保险公司,是一个非人格化的主体,文化因素对再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比对原保险公司的进入限制小得多,因而中资再保险公司所面临的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将远大于中资原保险公司。
(2)再保险市场将由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经过数年的发展,中国再保险业已初步形成了以我国为主导的、各直保公司参与的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但是,由于市场的恶性竞争和商业分保需求不旺,导致直保公司之间难以在相互信任、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建立起有效的商业分?;坪颓?,难以成长为名符其实的再保险主体。在这种特殊的市场情况下,经营法定分保业务的中国再就在初级的再保险市场中处于绝对的垄断地位。新的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和以同等条件参与市场竞争,将会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况,整个再保险市场结构将由中国再主导下的初级的垄断市场转变为垄断竞争市场,竞争模式也将逐渐从以非技术创新、非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向以技术创新、服务创新为主的竞争模式转变,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国际化程度和竞争强度将大大增强。
三、再保险市场的发展分析
1.积极推行以全面提升民族再保险主体的核心竞争力和国际竞争力为主要内容的产业发展政策。
(1)培育中国再保险市场的旗舰企业。在日益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个再保险主体能不能真正成为超大型的旗舰企业,首先应当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是,中国再保险市场作为初级市场、再保险业作为幼稚产业的现实,就要求政府在过渡期内采取特殊政策以促使其早日成为能够主导再保险市场,抗衡外资保险公司的大型金融服务集团。为此,就应当加速推进国有独资保险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进程;逐步放松投资管制,允许保险公司成立控股的子公司式的资产管理公司或基金管理公司,以机构投资者身份全面进入资本市?。辉诜忠稻募喙芸蚣苣?,允许业绩良好、管理水平较高的国有公司首先进行兼业经营的尝试,待条件成熟后再全面推行。
(2)推动中国再保险市场的发育。再保险市场开放后,外资再保险公司的进入,将改变目前再保险市场的垄断状态,再保险市场将逐步演变为典型的垄断竞争市场。再保险市场越成熟、竞争越充分,其所传递的再保险价格就越准确,就越有助于推动各再保险主体的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产品创新。因此,建立一个成熟、发达的再保险市场,是中国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内在需要。
2.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再保资源。从地域的概念看,保险市场可分为国内保险市场和国际保险市场两个市场。再保险业务具有开放性和国际性的特点,这就决定了它是联结两个市场的纽带。从事再保险业务经营和管理,一定要具有全球化的市场观念,要了解和跟踪国际市场,掌握国际再保险市场的动态,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市场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和管理方式,以及国际再保险人才。通过与国际市场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高我国再保险业务的经营水平与经济效益,提高我国再保险业的国际竞争力。
3.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机制。目前,国内保险公司在自然巨灾方面已存在巨额的责任累积。巨灾的特点决定了巨灾保险所具有的公共产品性质。因此,要真正实现保险产业的保险保障功能,政府就有必要通过合理的“市场干预”,建立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根据发达国家巨灾保险保障基金的组织、管理经验,我们认为,该基金应当由国家再保险公司担任基金管理公司,具体负责巨灾风险保险条款、费率的制定,责任累积的研究等,基金则主要来源于各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保费,单独立帐、单独核算。政府对巨灾保障基金应予免税,放宽其资金运用渠道。最后,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政府要作为该基金的“最后的再保险人”,在巨灾基金不足以应付赔款支出或达到某一收支临界点时,政府应当提供强有力的财政支持。
参考文献:
〔关键词〕投保人;条款;市场
“开发”投保人,给人的理解似乎就是展业、陌生拜访、发现潜在客户等意思。笔者在此论述的,不是指这些微观的具体业务拓展含义,而是想探讨如何在整体市场意识和利益引导上拓展投保人的宏观投??占洌碳て湔宓耐侗S?。而尝试在“投保人条款”上做文章,是本文论述的中心。
下面是笔者的一己之见,旨在抛砖引玉。
一、“投保人条款”是开发投保人的新平台
1.什么是“投保人条款”。这是笔者在本文自拟使用的一个新概念。从字面上看,顾名思义,投保人条款是指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例如目前各险种有关投保人交纳保费、如实告知、出险告知、红利利差领取、受益索赔等权利义务行为的条款。但笔者在这里想表达的是另外一层含义:就是以投保人为保障对象或以投保人为受益对象的,专门为体现投保人经济利益而设置、吸引其因这些自身利益而投保、区别于目前限于皮毛的“红利”等投资回报的利益的保险条款。在这样的条款下,投保人因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和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需求,而得以借为被保险人购买保险的,来实现自身更大的合法利益的需求。而在保险公司方面,对投保人的保障责任,笔者以为,一定条件下可以上升到促进业务发展的首要利用平台。
2.以投保人为保障对象。一是将投保人的保险地位提升至被保险人的地位,这有点等同于目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的保单———但在“投保人条款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同属受保障对象,换句话说,保单其实有一个投保人,两个被保险人,而且保险责任不尽相同。这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当发生意外、疾病等保险事故时,均能得到经济补偿。目前,市场存在类似的连带保障条款,但没能上升至足够地吸引投保人的专门条款地位。二是以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生存的受益对象。也就是说,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其生存金、红利、教育金、养老金等等全部或有选择性地、或有条件地由投保人领取。这时,被保险人主要受伤残、疾病、身故的保障,投保人则因被保险人的生存现实而得益。这种情况很适合父母为未成年子女、祖父母为未成年子孙、某些企业为员工投保两全保险时的需求。三是为投保人专门另辟投保人保险责任条款,使投保人得益。当然,既然使投保人多了保障利益,保险公司可以从费率厘定设计等方面来平衡回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
二、“投保人条款”存在庞大的市场需求基础
1.从消费心理及我国国情分析。有买就有卖,买商品首先考虑满足自身需求,这是商品经济的普遍消费心理规律。也正因为存在这样的消费心理规律,市场得以循环运转。在我国,笔者相信目前大量投保人其实长期存在期望、在不大了解所购保险条款情形下甚至以为自己就是保单所有利益获得者的心理。而目前的保单中,受益人(不排除是投保人)需由被保险人指定、生存金成长金养老金等由被保险人领取,是普遍的条款设定;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除在分红保单中享有红利分配权外,似乎并未能得到更多的好处。这似乎有侼现代消费观。例如祖父母为孙子女投保,就可能存在投保人不愿意让未成年孙子女的直接监护人(孙子女的父母亲)得悉的情况、和希望自己具有代领孙子女(包括成年后)各类生存金的权利;(上接第143页)父母为子女投保的,也会存在希望在子女成年后,自己仍然具有领取为子女投保险种的各类生存、成长金权利的心理。其实,从目前保险市场看,不少投保人本就以为被保险人的生存养老金、教育金乃至伤残身故金等可以由他们领取才投保的。从这方面看,市场的需求是非常庞大的。
2.从签订保险合同的主动权归属上分析。有人说,保险的需求其实就是投保人的需求。确实,每一份保单的签定,投保人其实起着最关键的作用。因为以目前的买方保险市场状况和保险公司竞争现状看,从保险公司选择营销公关的对象,到投保意欲的反馈主体,无一不集中在投保人身上。往往只有投保人才能真正决定接受保险条款并同意交纳保险费与否,并最终使保险合同成立。因此,作为需求购买的主要决定方,被给予新的保险产品利益回报,将更能刺激其需求欲望,供求将实现更大的双赢。
3.从保单关系构成及经济能力上分析,投保人占有绝对的优势。我国寿险保单的“投保关系”(按:并非保险关系),主要集中为亲属为个人(主要指未成年、年老、失业等弱势群体)投保、企事业单位团体为其所属员工投保、个人为自身投保这三块。无论从投保意愿还是经济承担能力,此三类投保人在“投保关系”中都处于绝对的主动地位和具有相对的经济优势。因此,进一步刺激具有如此主动地位和经济优势的群体,必更能刺激真正的市场需求———他们是需求的根源群体。
三、如何实现“投保人条款”功能
1.条款设立。条款的设立一是重新设计保险条款,即以新产品的形式来开拓市场,主要是吸引新客户的新单投保,进而辐射影响旧客户。二是对旧产品进行条款升级。特别是那些已进入市场成熟期、饱和期甚至衰退期,但又在过去或现在广受欢迎的拳头产品。这主要是在原有客户群中开发、培育新型客户,进而辐射市场吸引新客户。对保险公司而言,后者可能更具可操作性和吸引力。
2.条款宣传。涉及投保人利益的条款,其实很多险种一直存在。但由于一来长期将其作为了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的微弱依附而不被重视,二来保险公司的展业公关宣传习惯于专注在被保险人保障责任上,使得市场越来越形成了保险只是对被保险人保障的意识,使部分投保人望而却步。笔者不否认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为保障中心的保险传统和保险主流,但当市场出现符合双方利益需求的情形下,审时度势顺应市场是成功企业的极大体现。
因此,设立“投保人条款”后,深度培训从业人员,从媒体、网络和业务人员等全方位进行宣传,是形成新型投保文化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