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2-07 18: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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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理念 目标管理 过程控制 稳固根基
2011年,永华公司牢固树立“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的安全理念,全面落实集团公司安全“012345”管理模式,紧紧围绕全年安全工作“零”目标,以安全十零理念为支持支撑,拓展了安全生产系统管理“三十零”子理念体系,完善安全目标机制,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实行安全生产的过程控制,取得了良好的管理效果,主要经验做法阐述如下。
1.拓展“十零”理念,延伸专业子理念
按照“零”起点、“零”过程、“零”目标的工作要求,永华公司突出过程控制,结合自身实际,基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按照高于标准、严于标准的原则,将专业零理念量化、细化,形成“零理念”标准体系,使安全目标向更小管理单元落实,建立了以安全“十零”理念为支撑的30个专业子理念,确定了30个“零”目标。
(1)安全“零”目标管理分解表
(2)按照“抓系统,系统抓”和“管人、管事、管业务必须同时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做到责任制内容 “零盲区”、责任制边界“零错位”、责任制落实“零缺位”。
(3)按照“写要做的,做所写的”要求,完善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并按照针对性、实操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加强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做到内容“零缺陷”、贯彻“零漏项”、制度执行“零距离”。
(4)瓦斯防治是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公司高度重视,依法管理,做到以风定产“零超限”、瓦斯治理“零突出”、监测检查“零盲点”,坚决杜绝瓦斯事故。
(5)严格执行《河南煤化集团矿井防治水管理及考核办法》,认真开展水害因素分析、水害预测预报、水害隐患排查和水害治理等工作,进一步完善矿井防治水效果评价体系。矿井防治水工作力争实现“零突水、零淹面、零影响”。
(6)加强顶板管理,杜绝顶板事故。顶板管理要力争做到“零片帮、零空顶、零冒顶”,坚决杜绝零打碎敲事故。
(7)加强机电运输管理,杜绝机电运输事故。矿井机电运输力争做到电气“零失爆”、供电“零中断”、运输“零失控”。
(8)加强基建项目安全管理。新建及改扩建项目,必须坚持“三同时”的原则。真正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确保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零缺项”、执行“零距离”、项目“零事故”。
(9)加强安监队伍素质建设,提高安全监督监察水平。各级安监部门要强化队伍素质建设,全过程履行工作职责,力争做到安监“零盲区”、行为“零违章”、廉政“零违纪”。
(10)创新员工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安全素质。公司成立三级培训机构,矿井建立四级培训机构,并按专业设置专兼职教师队伍,实行考核聘任制管理。公司成立了员工安全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培训效果评价体系,通过创新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大力营建“工作学习一体化”的培训格局,促使员工做到岗位知识“零漏洞”、岗位技能“零缺陷”、岗位操作“零失误”,成为本质安全型员工。
(11)公司及各单位要对隐患排查的质量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对重大隐患、搁置隐患、反弹隐患要追究责任。各矿对重大隐患必须挂牌督办,并报公司备案,定期汇报。力争做到排查“零盲区”、治理“零搁置”、效果“零反弹”。
2.制定标准,实行“对标”管理
2.1永华公司立足实际,制定下发了《安全“零”目标管理及操作标准》,对安全生产责任、瓦斯治理、防治水、顶板管理等十项内容,罗列出突破标准30条,做到了“有章可循、有据可查”,实现 “对标”管理。
2.2制定安全“零”目标管理流程图:发现隐患--专业分类--问题分析--责任追究--制定防范措施--效果进行跟踪--跟踪意见反馈记录--补充完善制度,实现目标管理必和循环。基于薄弱系统、薄弱专业,查找隐患根源、堵塞管理漏洞,做到了在“不足中寻求完美,在完美中不断提升”,强化业务“短板”管理。
3.责任层层落实,目标层层分解
(1)公司成立以董事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各矿、系统、区队对应成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零”目标管理的检查和考核。
(2)公司安监部负责建立公司安全“零”目标管理台账,按月对各系统安全“零”目标管理效果进行汇总、评价、考核工作,向领导小组提出奖罚意见,并对下月安全“零”目标控制管理进行预测预警、落实防范措施。
(3)机关部门按照业务分工负责建立本专业“零”目标管理台账,按月在进行系统隐患排查的基础上,对本专业“零”目标的突破情况进行分析,制定针对性的安全技术防治措施。
(4)各矿矿长负责建立本单位安全“零”目标管理台账,按月组织开展矿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对重复隐患和安全事故要及时组织追查处理,并按月进行“零”目标管理的检查、考核和奖惩。
(5)基层区队依照安全自治管理原则,负责对装备投入、现场管理、教育培训、灾害防治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确立“零目标”,进行统一管理;对突破内容在源头调查处理、分析建档,禁止重复发生。
(6)班组围绕现场安全管理,负责安全状况评估,细化管理标准,将隐患治理、技术措施、操作行为等主要突破内容制定成“零目标”分解落实到每个工种,每个岗位,保障前沿阵地安全,形成“齐抓共管、人人参与”群管格局。
4.安全“零”理念台账管理规范
(1)零管理台账封皮: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参评人员签字,并加盖单位(部门)公章。
(2)“零”管理台账汇总表:要对照“零”目标管理台账填写,内容要一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促进安全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 逐级消防责任制度
第三条、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由商场总经理向副总经理贯彻执行。
第四条、副总经理分别向各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贯彻执行。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分别向本部门逐级负责人贯彻执行。
第六条、全体干部职工都要自觉遵守岗位消防责任制。
第七条、凡因领导未认真贯彻执行岗位消防责任制而造成事故的,除追究肇事者责任外,据情追究领导责任。
第八条、逐级岗位责任制应纳入广场年终评比的项目之中。
第九条、违反逐级岗位消防责任制者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评奖资格、纪律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者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安全防火,人人有责,每名干部职工都要学习消防知识。新职工进场必须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三章 易燃易爆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第十一条、在商场内施工需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时,必须符合《化学危险品安全条例》的规定。易燃易爆品包括:油漆、稀料、汽油、酒精、二甲苯、乙炔、可燃液化气、甲烷、沥青、氧气等。
第十二条、使用前必须到安全保卫部进行申报,施工用料以当日施工用料总量为限,不得过量。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易燃、易爆品使用过程的监督、保管及发放,现场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并保证良好的通风条件。
第十四条、施工所用稀料、油漆等物品,应随用随配,配料应在室外进行。施工现场严禁大量使用脱漆剂等极易挥发溶剂。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立禁烟标志和消防安全制度牌。
第十六条、严禁在商场内及施工现场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当施工剩余易燃易爆品必须撤出商场自行保管,不得在商场区域存放。
第四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第十七条、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对全体员工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以及培训工作,牢固树立消防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逐级消防宣传的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广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拟定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计划应包括频次、培训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及新员工)、培训形式、培训内容、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要点。
第十九条、广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对每名员工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应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及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器性能、使用方法、火灾报警及扑救、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利用广场宣传园地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
第二十三条、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操作人员,应接受已发批准成立消防安全培训机构的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五章 明火作业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凡进行电、气焊接、切割、烘烤、熬炼及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项目,动工前必须向安全保卫部办理动火申请,并认真填写《明火作业申请表》,经安全保卫部查看现场后,签发《明火作业动火证》,方可动用明火。
第二十五条、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施工人员需持有市、区劳动部门签发的操作许可证,在动工前必须对焊接,切割的内部结构,性质了解清楚,不得盲目进行,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二十六条、明火作业前,要仔细清理现场易燃杂物;高空焊接作业将火花溅落处易燃杂物清除干净;进行管道焊接作业要将管道周围的易燃杂物清理干净。
第二十七条、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并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在明火作业期间不得私自离开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明火作业时要在作业现场准备至少两具灭火器材及水桶;施工完毕后,仔细清理现场不留任何火种。
第二十九条、重大节日停止明火作业,非明火作业不能解决的需报主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营业期间禁止动火。
第六章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三十条、为了使本部门安全防火巡查制度化,要求做到周查、日查,每日巡查要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第三十一条、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两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第三十二条、防火巡查人员在巡查过程中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告。
第三十三条、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
第三十四条、巡查人员巡查内容如下: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1、违章带入、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2、营业区违章使用汽油、可燃气体作燃料;
3、违章使用明火照明、取暖、吸烟;
4、营业期间违章进行明火作业、油漆粉刷作业;
5、未及时清除烟头等火种或可燃物;
6、装修施工现场动用明火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
7、开关、插座安装在易燃物上;
8、私接电器线路、增加用电负荷;
9、在营业期间违章进行设备检修和电气焊作业;
10、违章使用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电热器具;
11、装修施工现场动用电气设备违反有关规定等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1、生产、营业期间安全出口上锁;
2、疏散通道被占用、封堵;
3、在疏散走道、楼梯间悬挂、摆放可燃物品,物品摆放妨碍人员安全疏散;
4、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上安装栏栅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损坏、遮挡、不能正常运行;
6、应急照明等损坏、遮挡、不能正常运行;
7、公共区域的外窗上安装金属护栏;
8、消防车通道挖沟、堵塞或占用等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1、违章关闭消防设施;
2、消火栓被遮挡、挤占、埋压;
3、消火栓箱内水枪、水带等是否齐全;
4、灭火器被挪作他用,未按指定位置摆放;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洒水喷头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探测器被遮挡、改动位置或拆除;
7、防火卷帘控制按钮上锁;
8、消防安全标志缺少、损坏、遮挡;
9、消防设备是否清洁、锈蚀、腐蚀等情况;
(四)、防火分隔设施情况:
1、常闭式防火门未处于关闭状态;
2、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1、脱岗;
2、违反消防值班制度;
3、未填写值班记录等情况;
第七章 消防监控室值班制度
第三十五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消防控制室的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消防控制室执行每日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确保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和故障报警。
第三十七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每班2人,一名负责值班时的报警部位的核实和紧急情况的处置,一名负责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
第三十八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按时上岗,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得脱岗、替岗、睡岗。
第三十九条、消防控制室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由专业机构进行消防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条、报警联动控制设备需要设置在手动状态时,应有火灾时能迅速将手动转换为自动控制的可靠措施,严禁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联动控制的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设置在手动控制状态。
第四十一条、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第四十二条、消防控制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堆放与设备运行无关的物品或杂物,严禁与消防控制室无关的电器线路和管道穿过。
第四十三条、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消防控制室,随意触动设备。
第四十四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要爱护消防控制室的设施,保持控制室内卫生。
第八章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四十五条、商场内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第四十六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安全保卫部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提出整改方案。
第四十七条、消防安全管理人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四十八条、在火灾隐患未消除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证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业整顿。
第四十九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五十条、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回复函送达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学校幼儿园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理念,围绕降事故、保平安、促和谐,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明确工作任务,完善管理制度,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校园安全稳定。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落实镇政府、街道办及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责任,全面检查学校安全隐患和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掌握安全隐患底数,强化学校安全管理,建立起校园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为广大师生创造安全和谐的学习、工作、生活环境,为创建和谐做出贡献。
三、检查范围
全区所辖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学校、特教中心、民办学校及各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学校”。
四、检点
(一)责任制度
1学校安全管理网络图上墙;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2学校安全工作计划及各项安全工作规章制度齐全。
3各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定期举行应急演练。
(二)安全保卫
1人防建设:
(1)按要求配备专职保安、门卫及专职保卫干部。保安数量符合要求且纳入保安公司统一管理;门卫身体健康、责任心强;专职保卫干部熟悉业务、工作能力强。
(2)保安、值班领导及教师校内巡逻、上放学值班落实到位,记录详实。
(3)学校大门严格实行封闭管理,落实进校登记引领制度。
(4)保安值班时随身携带电警棍、防割手套、遥控报警按钮等器械。
2物防建设:
(1)电警棍、催泪喷射器、防割手套、警笛等防卫器械按要求配足配齐。
(2)器械存放、使用规范,保存完好,无丢失外借现象。
(3)学校围墙高度符合要求,按要求设置防攀爬设施。
(4)校门口设立警戒区域,学生上放学警戒线内无外来人员进入。
3技防建设:
(1)硬盘录像机符合技术标准,保存时间在15天以上且运转正常,严禁使用电脑主机代替。
(2)学校设立专门监控室且位置合理,做到24小时有人监控。
(3)监控实现全覆盖,无监控死角;摄像头无损坏现象。
(4)紧急报警按钮与110、学校领导手机联网;值班时紧急报警按钮使用规范。
(三)接送学生车安全
1接送学生车辆经过交警、教育部门审批,领取了学生车统一标识,建立了《学生车安全运行监督台》。
2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
3驾驶员具备驾驶资格,不存在随意更换驾驶员和变更行驶路线行为。
4不存在超员、私自改装、超速、副驾驶和发动机平台坐人等行为。
5学生车例会、教师跟车、学生监督小组制度完善,作用发挥好。
6定期协调交警部门对驾驶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责任意识。
7定期进行车况检查(重点是转向系统、制动系统、传动系统、灯光、轮胎等)和保养,性能良好。
(四)饮食安全
1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无超许可范围经营、证照不按时审验、无证经营现象。
2食堂经营、管理、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明,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培训,上岗遵守卫生要求。
3食堂安全卫生设施配备齐全,正常使用,环境卫生整洁。
4食堂食品、原料定点定人采购及进货验收索证制度落实到位,离地、离墙、分类、分架贮存,无“三无”、过期、腐烂、变质原材料。
5饭菜加工、制作、供应符合安全卫生管理要求,用具、容器满足生熟分开要求,落实专业设备使用操作规程,无违禁食品供应。
6餐用具洗涤、消毒、保洁设施配备到位,落实一餐一消毒要求,洗消效果好,消毒台帐记录规范。
7饭菜留样设施配备到位,留样设备正常运转;留样台帐记录规范。
(五)公寓安全
1公寓楼内应急照明、疏散、消防、纳凉取暖、防蚊蝇等设施配备齐全。
2楼道门、疏散门、防盗窗、疏散通道、床上铺护拦长度高度等符合安全要求。
3用电管理规范,无线路老化、刀闸等隐患。
4建立领导带班、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晚点名、夜间巡逻及外来人员登记制度。
5定期灭蚊蝇、驱虫、消毒、通风等。
6宿舍内不存在刀具、电炉子、蜡烛、打火机、火柴等物品。
(六)消防安全
1消防制度健全,岗位责任落实到位。
2消防器材配备齐全有效,位置摆放合理。
3疏散通道畅通,疏散标志、应急照明设备安装符合要求。
4规范用电、用火,插座、开关及线路状况良好。
5严格落实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制度。
6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及时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七)校舍安全
1房屋及避雷等附属设施符合安全标准要求;不存在使用杨木屋架、水泥檩条的平房校舍。
2校舍检查与设施维修制度健全、落实到位。
3定期对吊扇、灯具、教学仪器、橱窗、空调压缩机座等高空悬挂物进行检查,无安全隐患。
(八)安全教育
1按要求开设安全教育课程,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2发挥法制副校长作用,定期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3重视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4设有安全宣传阵地,重点区域和部位设置安全标语和警示牌。
5定期组织防震、防拥挤踩踏、消防及紧急疏散演练,不断增强师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自护技能。
(九)特种设施安全
1锅炉、燃气、体育场地、器材等重要设备定期检查维护。
2锅炉工、电工等工作人员持证上岗。
3放射性物质、危险化学品存放、使用安全。
(十)周边安全
1学校周边无“黑网吧”、“游戏厅”等娱乐场所。
2定期排查学校周边存在的安全隐患,重点是危险建筑物、危险品生产企业、在建工程等,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整改。
3临近道路的学校门口设立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五、检查方式及步骤
本次专项检查,将通过各学校自查、镇(街道)全面排查、区政府督导组检查的方式进行。检查过程中,要坚持自查与检查、督查相结合,自查与整改相结合的原则。
(一)学校自查阶段(3月25日至4月5日)
1学校自行排查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这次安全自查工作,制订详细的实施方案,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专业人员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方位、拉网式的隐患排查。认真落实安全检查责任制和“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要求,查细、查实、查全、查严,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求实效。
2上报排查结果
各学校根据自查情况,形成详细的书面自查报告。于4月1日以区属学校、镇(街道)中心校及各培训机构为单位将书面自查报告和《区校园安全隐患自查情况登记表》报区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学校盖章、校长(园长)及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字。未排查出安全隐患的,填写《校园无安全隐患承诺书》,并报区教育局备案。期间,各单位须继续做好全面日常监控,避免事故发生。
3整改治理
各单位要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制订整改措施,能整改的马上落实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要落实专人、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到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要主动积极地协调有关部门统筹解决。4月5日以前,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结合各学校自查发现的隐患,监督整改完成。
(二)镇(街道)全面排查阶段(4月6日至4月10日)
各镇政府、街道办要成立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安全隐患排查小组,对本辖区内所有学校幼儿园及培训机构存在的隐患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排查。对于新排查出的安全隐患,由各镇政府、街道办迅速组织进行整改治理。
(三)区政府督导组检查阶段(4月11日至4月22日)
区政府成立相应数量的督导组,逐校全面检查各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检查结束后,当场下达安全隐患检查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区政府督导组现场验收各学校隐患整改完成情况;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的,区政府予以通报。同时,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将根据年度督导方案进行考核,结果实行累计计分,纳入年终督导成绩。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特别要全面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此项工作。对检查走过场、要求不严格、管理不到位、措施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全面治理,确保实效。各镇政府、街道办和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迅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校园安全专项检查工作,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制订隐患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排查中要有排查记录,详细记录排查时间、参加排查人员、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的监控措施、整改的责任人和时限、整改资金的落实等。
一、推行网格化管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乡镇(街道)、建制村(社区)、村组(居民楼院)消防安全管理网格,实行区域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每个管理网格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或者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开展入户消防宣传,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强化动态监管,确保安全防范到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专门机构或组织,具体负责消防工作。全国重点镇、经济发达镇、省级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在2013年前要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或聘请相应工作人员;其他乡镇(街道)也要抓紧建立消防安全组织,在消防安全组织未建立前,要确定某一部门专人负责消防工作。
二、加大火患排查和清剿力度
各级政府要持续开展“清剿火患”战役,组织排查影响消防安全的突出问题,限期搬迁或停用不符合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整改、停用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安全的隐患单位和场所,加强建筑工地、建筑材料消防安全管理。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要聘用具有职业资格的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2012年,火灾高危单位和30%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实行“户籍化”管理;2014年,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实行“户籍化”管理。
三、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建立消防信用数据库,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记录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守法情况、建设工程业务质量、消防产品质量情况、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检查评估结果等信息,实现信用信息共享,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企业消防信用记录作为审查和发放贷款的重要参考因素。保险公司对有不良消防信用记录的企业,要上调保费费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执业人员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要依法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旅游部门对消防安全评估不合格的宾馆、景区,在消除隐患之前,不得评定为星级宾馆、A级景区。
四、发展和规范消防技术服务市场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支持消防技术服务业的发展,出台相关政策,推动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维护保养、消防安全咨询评估、消防安全监测、火灾损失评估鉴定、消防安保等服务。严格实行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加强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员、消防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推动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人员由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实施专业培训。
五、加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消防站及其训练设施建设。发改、财政、住房和建设、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2012年启动战勤保障大队、特勤消防中队、消防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加快推进小城镇消防供水设施建设,2012年完成应建任务的60%,“十二五”末全部达标。发展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各级政府要制定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明确并落实建队范围、建设标准、用工性质、工伤抚恤、车辆管理、经费保障和优惠政策。建立消防文职人员“征、管、训、用”工作制度。“十二五”期间,新增政府专职消防队员45人,消防文员30人。稳步推进建制村志愿消防队的组建工作,2012年上半年开展试点工作,下半年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广,力争2012年完成总任务的30%、2013年达65%、2014年全面完成建制村级志愿消防队的组建任务,配齐消防基本器材。
六、强化经费和装备保障
各级政府要落实财政部《地方消防经费管理办法》,保障消防安全工作经费,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工资待遇要与职业高危程度、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按规定纳入当地社会保险体系。加强与省政府、厦门市政府的沟通协商,加快落实厦门援建消防车辆装备建设事宜。2013年底全市所有消防站配齐灭火救援常规装备和特种装备。2015年底前培训基地要完成特勤、举高等训练专用器材配备。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信息中心、基础通信设施和各级指挥中心建设,建立智能化、扁平化、可视化的指挥体系,实现与测绘地理信息部门之间电子地图资源共享。推动设立消防事业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促进消防公益事业发展。
七、完善消防工作检查考评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健全和完善政府及其部门的消防工作考核考评体系,定期对政府及其部门进行考核评价,推动消防工作责任的落实。要将贯彻国务院《意见》与落实省、市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确立的工作制度、工作任务和目标紧密结合起来,有效统筹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具体措施,整体推进工作,并开展专项检查和评估。每年,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本部门的消防工作情况和消防工作任务、目标的完成情况。市政府将每年对各地落实消防工作责任情况进行检查考评。
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维护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交通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依据经营项目、培训能力和培训内容实行分类许可。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根据经营项目分为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三类。
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根据培训能力分为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和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三类。
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根据培训内容分为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和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两类。
第七条获得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三种(含三种)以上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两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获得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的,只能从事一种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八条获得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获得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可以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的从业资格培训业务。
获得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许可的,还可以从事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九条获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许可的,可以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
第十条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
包括教学、教练员、学员、质量、安全、结业考试和设施设备管理等组织机构,并明确负责人、管理人员、教练员和其他人员的岗位职责。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包括安全管理制度、教练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结业考试制度、教学车辆管理制度、教学设施设备管理制度、教练场地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理论教练员。理论教练员应当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具有两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常用伤员急救等安全驾驶知识,了解教育学、教育心理学的基本教学知识,具备编写教案、规范讲解的授课能力。理论教练员总数的8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证》(以下简称《教练员证》,式样见附件1)。
2.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驾驶操作教练员。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中专或者高中以上学历,符合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和相应车型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理论、机动车构造、交通安全心理学和应急驾驶的基本知识,熟悉车辆维护和常见故障诊断、车辆环保和节约能源的有关知识,具备驾驶要领讲解、驾驶动作示范、指导驾驶的教学能力。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驾驶操作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3.所配备的理论教练员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学车辆总数的10%;每种车型所配备的相应驾驶操作教练员应当不少于该种车型车辆总数的110%。
(四)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包括理论教学负责人、驾驶操作训练负责人、教学车辆管理人员、结业考核人员和计算机管理人员。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教学车辆。
1.所配备的教学车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装有副后视镜、副制动踏板、灭火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一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大型客车、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汽车(含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含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其他车型(含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等九类车型中三种(含三种)以上的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二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两种车型,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20辆,且每种车型的教学车辆不少于5辆;从事三级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配备上述九类车型中的一种车型,且所配备的教学车辆不少于10辆。
(六)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租用教练场地的,还应当持有书面租赁合同和出租方土地使用证明,租赁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一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相应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同时具备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小型汽车(含小型自动挡汽车)等四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和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具备通用货车半挂车(牵引车)、大型货车等两种车型中至少一种车型的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资格。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汽车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汽车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道路旅客运输法规、货物运输法规以及机动车维修、货物装卸保管和旅客急救等相关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2名以上教练员。教练员应当具有化工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及相关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危险货物运输法规、危险化学品特性、包装容器使用方法、职业安全防护和应急救援等知识,具备相应的授课能力,具有2年以上化工及相关专业的教学经历,且近2年无不良的教学记录。教练员总数的90%应当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持有《教练员证》。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1.从事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应当配备相应的机动车构造、机动车维护、常见故障诊断和排除、货物装卸保管、医学救护、消防器材等教学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2.从事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还应当同时配备常见危险化学品样本、包装容器、教学挂图、危险化学品实验室等设施、设备和专用场地。
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教练场地。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办公、教学、生活设施以及维护服务设施。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三)具备相应的安全条件。包括场地封闭设施、训练区隔离设施、安全通道以及消防设施、设备等。具体要求按照行业标准《机动车教练场技术要求》(JT/T434)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包括教练场安全负责人、档案管理人员以及场地设施、设备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检查制度、安全责任制度、教学车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十三条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产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本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行政许可。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中关于教练场地、教学车辆以及各种设施、设备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明确许可事项;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实行有效期制。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6年;从事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业务的证件有效期为4年。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发放和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许可证件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前30日到原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第三章教练员管理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考试每年举行两次。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交通部制定的考试大纲、考试题库、考核标准、考试工作规范和程序组织实施。
考试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考试合格人员核发《教练员证》。
《教练员证》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并编号。
《教练员证》的有效期为6年。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在《教练员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三条鼓励教练员同时具备理论教练员和驾驶操作教练员资格。
第二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应当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记录》(简称《培训记录》,式样见附件2)。
第二十五条教练员从事教学活动时,应当随身携带《教练员证》,不得转让、转借《教练员证》。在道路上学习驾驶时,随车指导的教练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教练员证》。
第二十六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驾驶新知识、新技术的再教育,对教练员每年进行至少一周的脱岗培训,提高教练员的职业素质。
第二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教练员的教学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评议,公布教练员的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八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对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实行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
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应当包括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教学业绩、教学质量排行情况、参加再教育情况、不良记录等。
第二十九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教练员档案,使用统一的数据库和管理软件,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教练员信息。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是教练员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十条教练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一)提出注销申请的;
(二)年龄超过60周岁的;
(三)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
(四)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
原发证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未办理注销手续的,应当公告《教练员证》作废。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三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开展培训业务。
第三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
第三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在注册地开展培训业务,不得采取异地培训、恶意压价、欺骗学员等不正当手段开展经营活动,不得允许社会车辆以其名义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
第三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实行学时制,按照学时合理收取费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将学时收费标准报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对每个学员理论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6个学时,实际操作培训时间每天不得超过4个学时。
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第三十六条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在报名时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员登记表》(以下简称《学员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并提供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参加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培训的人员,还应当同时提供驾驶证及复印件。报名人员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七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培训结束时,应当向结业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式样见附件4)。
《结业证书》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全国统一式样印制并编号。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员档案。学员档案主要包括:《学员登记表》、《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结业证书》复印件等。
学员档案保存期不少于4年。
第三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符合标准并取得牌证、具有统一标识的教学车辆。
教学车辆的统一标识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对教学车辆进行定期维护和检测,保持教学车辆性能完好,满足教学和安全行车的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不得随意改变教学车辆的用途。
第四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建立教学车辆档案。教学车辆档案主要内容包括:车辆基本情况、维护和检测情况、技术等级记录、行驶里程记录等。
教学车辆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1年。
第四十二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道路上进行培训活动,应当遵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和时间,并在教练员随车指导下进行,与教学无关的人员不得乘坐教学车辆。
第四十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保持教学设施、设备的完好,充分利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高培训质量。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培训记录》以及有关统计资料。
《培训记录》应当经获得相应《教练员证》的教练员审核签字。
第四十五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执行教学大纲、颁发《结业证书》等情况,对《培训记录》及统计资料进行严格审查。
第四十六条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体系,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监督管理的量化考核标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考核结果。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评应当包括培训机构的基本情况、教学大纲执行情况、《结业证书》发放情况、《培训记录》填写情况、教练员的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培训业绩、考试情况、不良记录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积极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科学、高效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不得乱收费、乱罚款,不得妨碍培训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四十九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第五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在许可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培训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其予以处罚,同时将违法事实、处罚结果抄送许可机关。
第五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管理人员、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无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许可事项,非法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非法转让、出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对于接受非法转让、出租的受让方,应当按照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伪造、变造《结业证书》的;
(六)租用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结业证书》的。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证件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练员、教学场地等情况的;
(三)未按照要求聘用教学人员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学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的;
(五)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和有关统计资料的;
(六)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车辆及设施、设备从事教学活动的;
(七)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八)未定期公布教练员教学质量排行情况的;
(九)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予以通报:
(一)未按照全国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教学的;
(二)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弄虚作假的;
(三)教学过程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
(四)存在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为的;
(五)未按照规定参加驾驶新知识、新技能再教育的;
(六)违反本规定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等形式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要求,以落实“四项责任”、编织政府消防工作网,提高“四个能力”、编织单位自防自救网,夯实“四个基础”、编织社区农村防火网,提高“四个水平”、编织消防机构服务网为着力点,力争通过三年努力,实现全市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责任机制更加健全、农村社区消防安全基础更加牢固、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防自救能力明显提高、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有效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
以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责任、安全监管责任、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责任、检查考评责任为抓手,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消防工作各项责任机制。
1.落实组织领导责任。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市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统筹指挥协调全市“防火墙”工程的实施。各县(区)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并在2010年8月1日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推动“防火墙”构筑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2.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履职尽责,按照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岗双责”的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核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理;要针对本地、本系统消防安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全面、深入、及时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从严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及时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对重大火灾隐患要列入政府挂牌督办,及时整改治理。
3.落实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经费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装备建设、社区消防力量发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加强领导,强力推进。年内,编制完成全市“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各县(区)要在2011年内编制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围绕加快推进城镇化步伐,着力解决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屋、“三合一”场所、务工人员聚集地等存在的突出消防安全问题,对公共消防设施不能满足灭火应急救援需要的,要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
4.落实检查考评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考评和政务督查的重要内容,层层签订责任书,明确目标、细化标准、严密措施,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逗硬检查、严格考评、落实奖惩,形成政府纵向检查、行业横向督查、消防部门随时抽查的全方位检查考评责任网络。
(二)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要全面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一般单位可结合实际,有重点地落实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要求。2010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1年,所有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全部达标;2012年,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市公安消防机关要统一式样、统一内容、统一规格、统一标准,督促指导社会单位建立健全“四个能力”建设相关档案资料。
1.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社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领导和专(兼)职管理人员,确保单位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有人落实。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制度,重点单位每日要进行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要进行清查;机关团体、事业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严格落实应急预案修订演练制度,重点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其他单位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演练。严格落实消防教育培训制度,重点单位每年至少培训一次,公众聚集场所至少每半年培训一次,其他单位可适时组织培训。严格落实隐患整改制度,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能立即消除的要立即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要逐级上报,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资金和时限。
2.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督促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建立专职消防队,有保安队伍的单位要建立“保消合一”的消防队,其他单位要建立志愿消防队。各种形式的消防队要掌握和熟悉本单位的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达到“熟悉预案、明确各自职责,熟悉消防设施设备、会扑灭火灾,熟悉逃生常识、会引导人员逃生”的要求,确保一旦发生火情,能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到位,有效处置火灾。
3.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单位的指导培训,采取集中培训、现场教学和专业人员指导等方式,切实提高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素质,使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达到“懂消防法律法规、会部署消防工作,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查改火灾隐患,懂消防知识、会组织员工培训,懂火灾应急处置、会组织灭火演练”的“四懂四会”要求;消防控制值班人员要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持证上岗,达到“懂消防设施设备、会操作使用,懂火灾应急处置程序、会组织扑救火灾,懂消防安全常识、会检查隐患”的“三懂三会”要求;一般员工达到“懂灭火设备使用、会扑救初起火灾,懂自救逃生技能、会组织人员疏散”的“两懂两会”要求。
4.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全面组织社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设置板报或宣传栏,定期宣传消防知识。积极推进标识化管理工作,消防设施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重点部位、重要场所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提示”和“禁止”类消防标语。
(三)夯实农村、城市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
各级政府要以夯实基层消防机构建设、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工作群防群治建设和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为基础,扎实深入推进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工作。2010年,全市农村、城市社区消防工作机制基本建立完善;2011年,全市城市社区消防工作全部达标,85%的农村消防工作达标;2012年,农村消防工作全部达标,社会群防群治的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1.夯实组织建设基础。农村、城市社区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组织领导机构,确保基层消防工作有人抓、有人管。2010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消防安全领导机构;鼓励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成立消防工作专门机构,其他地区的乡镇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机构,组织开展消防宣传和消防安全检查。2011年,各行政村、城市社区要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居民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要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实行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开展消防安全互查互督,定期开展防火检查,整改消除火灾隐患,一旦发生火灾能够联合组织扑救;村庄实行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轮流值班开展消防安全提示和检查。
2.夯实设施建设基础。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及时修编消防专业规划编制,确保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装备等基础设施与其他公共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强对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完好有效。2010年至2011年,对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庄,要利用给水管道设置消火栓;不具备给水管网条件的,要利用河流、池库、水渠等水源,设置消防取水设施。2012年,各乡镇至少建立2个能全年安全使用的灭火加水点,配备1台运水车或器材车、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以及必要的水带水枪、破拆器材;各个行政村至少配备1台手抬机动消防泵以及必要的灭火器材。
3.夯实群防群治工作基础。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社区消防组织网络、经费保障和安全管理、宣传教育培训、防火巡查、火灾预防警示等各项制度,将社区消防工作纳入创建“文明社区”、“平安社区”、“和谐社区”等评比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评;建立健全农村消防工作机制,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新农村建设、城乡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统筹规划,加大经费投入,解决制约农村消防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至少每半年要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村(居)民委员会每月要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检查,冬春旱季、重大节假日、农业收获季节等重要时段要加大检查频率,并组织村民轮流巡防。公安派出所每季度要对辖区单位及村(居)民委员会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抽查;结合社区警务改革,完善多功能社区警务室建设,将社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纳入社区民警的重要职责,督促责任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切实履行消防职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4.夯实队伍建设基础。全面实施“乡乡有消防队”工程,2011年,经济基础较好的乡镇要建立政府专(兼)职消防队,其他乡镇要依托公安派出所民警、乡镇干部、治安联防人员等组建乡镇志愿消防队;2012年,所有乡(镇)、村庄、社区要建立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加强合同制消防员、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落实福利待遇、表彰奖励和伤残抚恤等政策措施。
(四)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
1.持续整治火灾隐患。继续以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高层和地下建筑等容易引发群死群伤火灾的单位和场所为重点,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切实消除一批消防安全突出隐患。
2.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各级公安、安监、建设、工商、质检、教育、民政、卫生、文体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机制,严把建设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验收关,形成消防监管合力,坚决杜绝“先天性”火灾隐患的产生。
3.探索执法工作新模式。积极探索,搞好试点,推行合同制消防文员协助参与消防监督检查等消防监督执法新举措,有效缓解当前消防机构执法检查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
4.创新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全面推行消防行业特有职业技能鉴定,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职业资格证制度。培育和规范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检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培育发展社会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开展社会化消防教育培训。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将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纳入信用等级评定、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费率调整等内容。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上旬):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及时动员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二)示范带动阶段(2010年8月中旬至2010年12月):市政府将通江县确定为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示范样板县,南江县确定为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和夯实农村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示范样板县,巴州区确定为夯实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示范样板区,平昌县确定为提高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示范样板县。各县(区)要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建设标准和要求,采取蹲点帮扶、定点指导等方式,区分不同类别、不同层次,打造本地“防火墙”工程建设的样板,并大力推广。
关键词:变电运行 安全 维修
现代工业和农业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随着社会电力需求的增大,变电站工程作为电力供应的核心,安全的问题更是成为了被学者们广泛重视的话题。电网如果不安全的运行,那么就会对企业的发展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济效益。那么针对当下的变电运行中经常出现的安全故障问题,加强变电的安全运行就要在技术和管理上都做出相应的措施,使电力生产能够安全的运行。
1 变电运行的安全管理
1.1 加强变电员素质
在变电技术的实际工作当中,变电操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至关重要。一个单位的组织中应该设立相关的培训机构,有层次有结构的来进行组织,同时,在教育和教导员工的过程中,要使员工能够将所学知识进行总结,能够使员工能够从中吸取教训、使个人修养得到提升。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要发挥带头作用,使变电运行的人员能够将变电运行的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提高他们的变电运行管理技术水平,在变电运行中发生电气事故时能够有及时处理问题的能力,这样就可以减少在维修事故中浪费的时间,并使变电设备能够安全的运行,与此同时,要将各种规章制度进行认真落实,将工作中发现的危险点进行有效控制,从最大程度上减小故障的发生。
1.2 落实责任制
对变电运行人员进行思想教育,也可以选择用一些吸引人的宣传手段,比如黑板报和标语等,这样的安全教育会使运行人员的安全意识得到强化,还可以在此基础上建立奖罚机制,将安全责任制进行落实,可以通过量化和细化的方式,让变电运行中的每一项工作都得到落实,增强工作的可靠性和稳定性。将责任制落实到每一个人的身上,使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责任制和奖罚制度,激发运行人员的工作责任心。
1.3 技术管理的完善
在变电所组织的培训当中,为了加强员工的技术培训,可以定期召开讲座或是专业培训,让变电人员能够熟练掌握现场的设施和设备结构,对设备的简单维护也能够有所了解,全面提高员工的技能;同时也开拓了他们的思想,提高运行人员处理事故的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运行的安全性。
1.4 设备管理的强化
对设备进行完善管理能够防止事故发生的机率,也是变电运行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设备的管理工作,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首先是要做好设备的挑选工作,在挑选的过程中,要选用性能较好的电气设备;其次是要对设备的出厂试验有严格的重视,能够保证设备的全面使用、在经济基础的情况上能够实用;在电气设备进行安装和调试的过程中,要对调试的质量进行把关,认真做好验收工作,这样可以保证施工的质量和防范事故的发生;对设备进行检查或是维护的时候,要加强对表计和信号的监控,一旦在这个过程中出现异常现象,或气味、温度发生了不稳定变化,那么对这些情况要进行仔细的辨析;对设备的巡视工作也非常重要,合理安排设备的巡视时间,对一些存在某些缺陷的设备要进行增多巡视次数;最后在设备运行的过程当中,要制定复试的计划,及时的将设备的隐患消除,保证设备能够安全的运行。
2 保证运点安全的措施
2.1 验电
当电气设备出现短路或是停电现象时,在接地线之前就要进行验电,那么通过验电可以验证停电设备是否无电压,这样就会防止很多恶性事件的发生,在进行验电时,要在检修设备进出线两侧各自进行验电。在进行高压验电时,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要带好绝缘手套,如果遇到强压时,如没有专业的验电设备,就可以使用绝缘棒,根据绝缘棒有没有火花或是声音就可以来进行判断。
2.2 跳闸
当线路出现跳闸现象时,就应该对保护动作的情况进行检查,当发现异常时,查找的范围要全面,从线路CT一直到线路的出口。但是在检测的过程中,如果没有发现异常的情况,那就要对跳闸的开关进行检查,检查弧线圈的状况,如果开关是电磁,那么就要检查开关动力保险有没有处理好,弹簧的正常情况影响到送电的情况,若检查项目没有异常,那么就可以正常的进行强送电。送电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就是跳闸等熄灭重启或是重启又熄灭的不稳定现象,而在此同时,操作的电压又是正常的,那么就可以判断为是操作机构出现了问题,或者是操作机调整中出现的问题,或是挂钩脱钩,应该进行维修后再进行合闸。
3 结语
一个企业当中,变电运行是一项重要的环节,那么企业的供电要想得到保证,变电运行的水平就要有高要求、严管理的准则。很多变电运行的过程中出现事故,就是因为操作人员的素质不够,或是管理者的管理水平低。提高变电运行的管理水平,使用电的安全能够有效的保障。
参考文献:
[1]辛亮.变电运行安全管理初探[J].科技资讯,2009(6).
一、充分认识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重要性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农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交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效果直接影响着道路交通秩序的好转、管理水平的提高,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新农村建设和社会的和谐稳定。随着《道路交通安全法》、《农机化促进法》、《省农机化促进条例》、《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农机安全工作逐步规范,安全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状况趋于稳定好转。但是,从全县整体来看,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农业机械在道路交通作业中仍存在事故隐患,农机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要充分认识农机安全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影响,针对农机作业过程中点多、面广、技术要求高、季节性强的特点,坚持严格执法与优质服务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县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二、明确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围绕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以预防和减少农机道路交通事故、保持全县道路交通安全良好形势为目标,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公安交警和农机系统合作机制、夯实基层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基础为重点,把加强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目标
创建县局与公安交警部门协作配合、源头管理、完善制度、强化监控为主要内容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长效机制,采取宣传教育、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等有效措施,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遵章守纪、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广大农民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努力使全县年农机道路交通事故率、重伤率、死亡率控制在农业机械社会保有量0.8‰以下;至“十二五”末,全县农机挂牌率、检验率、持证率分别达到90%以上,70%以上的镇、村,建成平安农机镇、村,从根本上杜绝无牌无证、酒后驾驶、超速超载、不按规定审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确保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取得较大提高。
三、强化措施,确保农机道路交通安全
(一)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
按照“政府主导、农机主抓、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县交警大队、农机部门要建立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县农机监理站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两部门情况交流会议,及时掌握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分析农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部署重点工作;加强对两部门工作配合过程中有关事务的协调;及时了解、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各乡镇农机站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对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进一步促进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完善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长效机制。
(二)建立联合执法机制
县交警大队、县农机局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结合不同农时的农机作业特点,实施联合执法,加强农忙季节农业机械在地片转移、跨区作业时的路面管理和源头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无牌无证、超速超载、违法载人、不按规定审验、使用伪造、变更的登记证书、牌证、检验标志等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处理和专项整治,从源头上消除农机道路交通事故隐患。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县交警大队、县农机局两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交流制度,自2012年11月份起,县农机局分别于每月5日前向县交警大队通报对农机驾驶人员安全教育、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上牌发证及年检等情况,同时,县交警大队向县农机局通报农机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违法处理等情况。县农机安全监理站应当将典型的农机事故通过照片、挂图、光盘等多种方式,对农机驾驶人员、农民群众进行警示教育。
(四)落实农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完善全县农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四级责任机制,县农机局、乡镇农机站、村、机手层层签订农机道路交通安全责任书,将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逐级下达到基层,形成一级抓一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严格农机驾驶人员培训机构、教师、教练员、考试员及农机监理检验员的资格管理,严格实行业务分工、持证上岗、绩效考核制度,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谁考试、谁签字、谁负责”原则;落实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道路交通事故损失;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重、特大农机道路交通事故,依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